七、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
噩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心不相應行法」:「相應」,簡言之即相呼應。如何才能稱「心所法」為與「心王」相應?須具四條件:
一 、同時——心所與心王同時起;
二、同依——心所與心王同所依之根,如心王依耳根,則此心所亦必須是依耳根而起,而非依眼等其它根,才能稱與此心王同依根;
三、同緣——心所與心王同所緣之境;
四、同自證分——心所與心王同一自證分體。
如是,「同時、同依、同緣、同自證分」,即是與心王相應。這種心所法,即稱為「心相應行法」,亦即前面已討論過的第二位「心所有法」。如前所說,「行蘊」有兩種:一、心相應行法,二、心不相應行法;此二皆是行蘊所攝。心相應行法以具有上列的四條件,故與心王相應,而稱為「心相應行」;而第四位的法,雖也是行蘊所攝,但這些「心行」因不具備與心王相應的「同時、同依、同緣、同自證分」四條件,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
又,這些「心不相應行法」 ,除了不與心王相應之外,也不與其它心所有法、色法、無為法等三位法相應:
一、不與心:心所法相應——因為這些不相應行法都非能緣(沒有能緣之性質),故與心:心所法都不相應。
二、不與色法相應——因為這些不相應行法都沒有質礙,故與有質礙的色法不相應。
三、不與無為法相應——因為這些心不相應行法是有生滅的,故與無生減的無為法不相應。
又,據成唯識論說:心不相應行法,並不如「心、心所法及色法」之有體相可得,但亦不能離於「心、心所及色法」的作用,故知心不相應行法「定非實法,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雖說心不相應行是依色、心、心所三法假立,但色法是心與心所之所變現,而心所又是「心」所現之作用,故知「心不相應行」總不離於心而有,故亦是一種心行,因而冠以「心」字;乃至一切法亦不得離於心而有,故稱心為王。
附及,關於十一至十四,「生、住、老、無常」,及二十「時」、二十一 「方」之次第,大正藏論本所列原為「生、老、住、無常」:及「方、時」。但歷代各家注本,大都作「生、住、老、無常」,及「時、方」,從唐,窺基大師的百法明門論解到明•憨山大師的百法明門論論義、廣益法師百法明門論纂注、明昱法師百法明門論贅言、蒲益大師百法明門論直解,都是采與窺基大師同樣的次第。此其一。其二:其實「生、住、老、無常」,其義即是「生、住、異、滅」,且「時、方」二者即時間、方位(或時間、空間)這樣說比較順。由以上二種原因,故本書批注時,亦隨古德采窺基大師的次第。至於本書前面從大正藏中所錄之原論文,則不予變動,以存其真。在此交待一下。
論:一得、二命根、三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 一得」:「得」,為成就,或於一切法(任何一法)造作、成就、不失,稱為得,亦是假立此種過程與結果為「得」。 「得」僅與屬於有情自身中之有為法(稱為「自相績」之法,即能令自身命相續之法)、以及擇滅、非擇滅兩種無為法有關,而與「他相績」法、及「虛空無為」無關。據成唯識論卷一,「得」系一種假有之存在,義為成就,共有三種成就:
1種子成就——一切善、惡、無記等種子,從先以來已有,而未壞者,稱為「種子成就」(得種子)。
2自在成就——由加行所生之善法,及四無記心加行(工巧處心、威儀路心、變化心、異熟生心)所成者,稱為「自在成就」(得自在)。
3現行成就——善、惡、無記等三性之法,得正在現行,稱為「現行成就」(得現行)。
換言之,「種子成就」 ,為本有、先世傳來、未修前之「得」,即是本具,又稱「法前得」,或「生得」。 「自在成就」為修後得,又稱「法後得」 。 「現行成就」,即通於「修前得」與「修後得」:修前,若本具種子,起現行,即是「現行得」。修後,若起現行,亦是「現行得」。
又,這種諸法因緣具足和合、作諸事業,而得成就的狀況,假名之為「得」。為何稱為「假名」?例如以「得法」而言,所得者不是法(「得」非「法」),「法」也不是「得」,因為法是法,如佛正法、禅法等,而「得」是心行;故「法非是得;得亦非法」,然以因緣假合,名之為「得」;如五蘊假合,名之為「我」,亦如是。如是觀一切法假合安立,名為假觀;假觀者,觀一切法因緣、幻化、無實,無有實體可得;是為如來之正智、正觀;如實依如來正智正觀者,則得如來慧,一切解脫,解脫一切。是為如來三觀(空、假、中)中之假觀之用;假觀如是,空觀、中觀亦如是,所對根器、機緣、境界有別耳。
「二命根」:依業所引,於第八識種子上,令色心連持不斷,假立「識、暖、壽」為命根。換言之,命根即是識暖壽具在,三者和合的狀態之假名,在此「命根尚在」時,能令色心不分離,識不離身、執持色身,令身不散壞。又大乘光法師百法明門論疏雲:「謂依於阿賴耶識能持眾同分(及令)四大諸根不壞,則於阿賴耶識相應心心所法上假立命根。」
「三來同分」:一類物中,其中分子都有其共通、共同之處,如人類有人類的眾同分;黃種人有黃種人的眾同分;男人有男人的眾同分;天道有天道的眾同分;凡夫、菩薩,皆各有其眾同分。雖言「同分」,但也不是絕對百分之百相同,只是類近而已,大同之中亦有小別,故言眾同分是依人、法之類近而假立之名。
「四異生性」:舊譯為凡夫性。「凡夫」指六道中,尚未證得三乘聖道的有情。「異」,有異身及異見二義;㈩異身:因凡夫輪回五趣(或六道) ,受種種別異身之果報;c異見:凡夫由種種異見,而生諸邪見、造諸惡業,故稱異生。由此,異生性即指令眾生成為凡夫之本性,此性為從「見惑」的種子而來;此異生性令眾生不能證「得」聖道(聖道之「非得」),屬三界系,為「修道位」所斷者。大乘唯識於分別所起的「煩惱障」及「所知障」之種子上,假立為異生性。此「異生性障」(即凡夫的煩惱、所知二障) ,為於初地時斷盡;以斷「異生性」故,得永離凡夫位,登於聖位。
「五無想定」:蒲益大師言:這是外道人所修的定。外道人由於厭惡想心,以想心為煩擾,故作意求滅一切想;以其定力,功用淳熟,壓令前六識及一切心所皆不起現行,只有第七識的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無想定」即是依此身心分位(依身心在這種狀態下)假立,以其所謂「無想」 ,並非真實已除滅「想」,令盡皆無,而只是以定力壓伏不起而已,定力若盡,或是出定,其「想」仍再生起:若實已滅,不應更生;故知但是假立。
為令學者能分別凡外之定與內教聖定,故特引成雌髒鼢而釋此定之相:
「無想定者,謂有異生,伏徧淨貪,未伏上染;由出離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令身安和,故亦名定……此定唯屬第四靜慮,又唯是善;下、上地無……此由厭離想,欣彼果入,故唯有漏,非聖所起。」
茲將這段論文解釋如下:
「異生」:即凡夫。
「伏徧淨貪」:「徧淨」,即徧淨天,是第三禅的三天中之最高天(三禅三天為:少淨天、無量淨天、徧淨天)。謂此類凡夫,久入第三靜慮,且對於第三禅的貪著心已伏滅,不再貪著。
「未伏上染」:「上」,上界,指第四禅。但仍未伏滅對第四禅天之染(貪愛)因此便想由第三禅,上升到第四禅。
「由出離想作意為先」:「出離」,這裡是指從第三禅升到第四禅。「出離想」,此類凡夫把出離到第四禅,當作「涅槃」想,亦即把第四禅的境界,當作真實出離、真實涅槃,若作如是念,即稱為「出離想」 。「先」,先導。以這樣的出離想之「作意」為先導,亦即:先起如是「作意」。
「令不恆行心、心所減」:「不恆行心:心所」,指前六識心王及心所。因為第七識「恆審思量」,故是恆行,而第八識亦是恆行。所以, 「不恆行」的唯有前六識。因為前六識並不恆行,故其行相為剎那生滅,因此其生滅相比較粗顯;由於其相粗顯,故此類凡夫厭患之,而欲減之。
「想滅為首,立無想名」:此類異生要減前六識心心所法,所起定力,以令「想蘊」減,為其行之首(第一個要目),因為欲令想減,故名其定為「無想」。
「令身安和,故亦名定」:因為此定確能令其身心安住和悅,所以也能稱為一種「定」。
「此定唯屬第四靜慮」:「第四靜慮」,即第四禅。謂這無想定,只有第四禅天才有,其它地中則無。
「又唯是善」:無想定在三性中屬於「善性」。
「此由厭離想,欣彼果入」:這無想定是由於凡外對於「厭離想」的謬解,而欣求彼無想果,所入之定。
「故唯有漏,非聖所起」:因此此定只屬於有漏的境界,而非三乘聖人所起的無漏定。
「六滅盡定」:又稱「減受想定」或「第九次第定」,為三乘聖人所修之無漏定。依蒲益大師釋雲:聲聞乘三果以上聖人,為了想暫時止息其心「受想」二蘊之勞慮,而依於「非想非非想定」,游觀無漏以為加行,乃得趣入此定。入此定已,前六識之心心所法,一切皆不起現行,連第七識的俱生我執及其心所,也都不現行,唯獨第七識的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仍不離根身;以其幾乎滅盡了六、七識,故依此而假立其名為滅盡定。又以其所滅者為以「受想」二蘊為首要,以受想二蘊為令眾生生死流轉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名此定為「滅受想定」。又以此定居於四禅八定(色界四禅及無色界四定之總稱)之上,故稱為「第九次第定」。
注者有鑒於此定在佛法中十分重要,為令大家對此聖定能稍微深入了解一些,故再引成唯識論而說明之:
「滅盡定者,謂有無學、或有學聖,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上貪不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恆行、恆行染污,心心所滅,立滅盡名。令身安故,故亦名定;由偏厭受想,亦名滅彼定……此定初修,必依有頂,游觀無漏為加行入;次第定中,最居後故。雖屬有頂,而無漏攝。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雖屬道谛,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
茲釋此論文如下:
「謂有無學、或有學聖」:「無學」,小乘第四果,阿羅漢。「有學聖」,原指四果以下的初、二、三果;此處僅指第三果聖人(阿那含)而舌,而不包括初果、二果。
「已伏或離無所有貪」:「伏」暫伏。「離」,永離。「無所有」,無所有處天,即無色界第三天,僅次於最高的非想非非想天。謂聲聞第四果及第三果聖人,已能暫伏或永離對無色界的第三天(無所有處天)的貪著。
「上貪不定」:「上」,指無所有處天之上地,即非想非非想處天。 「不定」,不一定。謂但對於無色界的最高天(非想非非想天)之貪著,則不一定已除減、或非已除滅。
「由止息想作意為先」—由「止息想心」的這種「作意」為先行,亦即首先起止息想心的作意。
「令不恆行、恆行染一信,心心所減,立減盡名」:「不恆行」,指剎那生減的前六識,以剎那生減故「非恆」。「恆行」,指第七末那,以末那識「恆審思量」故是「恆行」。「染污」,指第七識之「俱生我執」,以俱生我執是染污性;而「俱生法執」則性非染一污,故仍不減之。此句即謂起作意後,然後起定力,令不恆行的前六識、及恆行的第七末那染污識之心、心所法,一切皆滅,故稱為「滅盡定」。此但假立為「滅盡」 ,而實未盡滅,因為第八識及第七識之俱生法執仍在,故實未盡滅,但假立其名。
「令身安故,故亦名定」:以此定能令身心安住,故也稱為一種定。
「由偏厭受想,亦名減彼定」:因為偏於(側重)厭患受想二蘊,故亦稱此定為「滅受想定」。
「此定初修,必依有頂」:「有頂」,為有頂天。有兩種「有頂天」:
1.色界有頂天——此「有」,為有形色之「有」,,此天為有形質的「色界」之頂,因此天系在色界四禅天之頂,故稱「有頂」(有形色之頂),又稱阿迦尼咤天。
2.無色界有頂天——此「有」為三有之「有」,以此天位於無色界之頂,即是三有(三界)之頂,故稱「有頂天」,是即非想非非想處天:論中的有頂天,是指此天而言,而非色界的阿迦尼咤天。此句謂:行者初修滅盡定時,必須依於無色界有頂天的「非想非非想定」 ,亦即:必須先入「非想非非想定」 ,然後以非想非非想定為基礎,才能入滅盡定。這是指最初修習的時候才這樣,若久修此定純熟者,則不在此限。
「游觀無漏為加行入」:游觀於無漏境界,因為前六識及第七識的俱生我執(染污)心心所皆滅,故無煩惱起;以無煩惱,故是無漏。「游」 ,旅也,履也。「觀」,照矚。游履照矚無漏境界,以此為加行,而入於滅盡定。
「次第定中,最居後故」:「次第定」,三界諸定,其次第是有一定的,例如須先入初禅,然後才能入二禅:先入二禅,才能入三禅,不能跳級而入:這是凡夫及聖人初修定者,必由如是次第入於諸定,故稱「次第定」。三界中共有九個次第定:色界四禅、無色界四定、再加上滅盡定,共九個。因為此「滅盡定」居於最後一個次第,故滅盡定又稱為「第九次第定」。
「雖屬有頂,而無漏攝」:滅盡定雖然是依無色界有頂天的「非想非非想定」而起,但它的定體是屬於無漏所攝,因為於此定中,煩惱不起故,故是無漏定。「若修此定已得自在,余地心後亦得現前」:因為前面說:初修此定時,須先入非想非非想定,再依於「非想非非想定」入於「減盡定」;那是指初修者而言。若是久修淳熟,於此定已得自在,便得自在出入,而不必先入非想非非想定,亦即在其它下地之任何定中,皆能直接超入滅盡定,而令此定「現前」,故雲:「亦得現「雖屬道谛,而是非學、非無學攝,似涅槃故」:雖然滅盡定是屬於「道谛」所攝之法(屬八正道之「正定」),但卻不一定是專屬「有學道」或「無學道」 ,因為有學之第三果及無學之第四果聖人都可以入此定,而且此滅盡定僅「似涅槃」 ,但非真入涅槃;若真入涅槃,則唯有無學四果能入,第三果則不能入。「要斷三界見所斷惑,方起此定」:這是說要入此定的另一個資格:必須先斷了三界的「見所斷惑」(簡稱「見惑」) ,才能入此滅盡定。
「異生不能伏斷有頂心心所故」:「異生」,凡夫。「有頂」,指無色界有頂天(非想非非想天)。因為尚未斷見惑的凡夫,沒有能力伏斷無色界非想非非想天仍有的染污(煩惱)心心所法;以不能伏斷微細煩惱,所以無法入滅盡定。
「此定微妙,要證二空,隨應後得所引發故」:「二空」,人空與法空。「隨應」,隨其所應,亦即隨其各別之義。 「後得」 ,即「後得智」 ,為「根本智」之相對。「根本智」為無分別智,是為體。「後得智」,為起於根本智之後,是有分別智,此智為依「根本智」所引,故是「根本智」體之用,相當於十波羅蜜之方便波羅蜜,亦即方便勝智。謂此滅盡定之行相,微妙殊勝,若是二乘,則須證到人空,若是菩薩,則須證到人法二空,然後各隨其所證之後得智,才能引發此定。滅盡定與無想定,合稱「二無心定」,二者之差別為:無想定是凡夫定或外道定,而滅盡定則為聖人所修定。故窺基大疏雲:「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以上為釋「減盡定」。(誠願此甚深聖法之理解與事證,重現世間,廣傳於世,久住世間,利樂人天。)
「七無想報」:外道之人在此欲界修無想定,獲得成就,捨此報身後,即戚得無想天的果報,生在第四禅天的無想天中,於其天壽五百劫中,仍依其無想定力,前六識之心王與心所,皆不起現行,唯有第七識之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而攬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為身,此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之相分。故依如是之色、心分位(如是色與心的狀態),而假立「無想報」之名。
「八名身」:「名」,即名詞。「身」,復數之義,或為聚之義。「名」,亦即能诠表rn+J之單名。(「诠」,诠示、表示、指陳。「單名」,即一個字的名詞。),例如「龍」、「馬」。兩個字以上的名詞,才稱為「名身」,如「龍頭」、「馬尾」。三個字以上的名詞則稱為「多名身」,如「銅香爐」、「金花瓶」等。
「九句身」:「句」,相當於現代文法所說的「詞」。單句稱為「句」,如「菩薩」等。二句稱為「句身」,例如「大菩薩等」殊師利菩薩」、「普賢菩薩」。。三句以上稱為「多句身」,如「文
「十文身」:「文」,就是字(文字、單字);為名身與句身之所依(名身與句身皆依「文身」(字)而造)。「文身」(文字)本身,不一定能有表诠之功能(不一定具有意義),例如一個個字母,以及音韻本身等。
以上釋「名、句、文」身,這三種都是依「色、聲、法」三塵分位而假立:如果「名句文」是在語言中的,即是依「聲塵」而立;若是書寫出來的「名句文」,則是依「色塵」而立;若是在心中想的「名句文」,便是依「法塵」而立。因為此方世界之眾生,眼、耳、意三種根及識特別利,所以才依色、聲、法三塵而立「名句文」,以為立教诠理之具。至於他方世界,例如香積佛國,則以香飯,乃至他方之天衣、瞬目等,皆可為教理之能诠,作用有如此方之「名句文身」。是故六塵皆可成為聖教之能诠(經法)。
「十一生」:又名為「有」,即先無今有,依於色心,仗緣顯現而假立為「生」。「十二住」:簡言之,即相績不斷的狀態,稱為「住」。謂法生起之後,即於「有」位(Being) ,暫時依於色心,相似相績之狀態,假立此狀態為「住」。如經雲:「生已住」,此住為暫時而有,若以人道而言,則此「住」大約於「生」後維持六、七十年左右。
「十三老」:亦稱為「異」、「變異」、「變壞」、或「衰變」。謂「諸行」(無常之諸法)於相似相績中,色心遷變不停,漸漸就於衰敗變異,即將這個逐漸衰敗變壞的過程或現象,假立(稱為)「老」。例如人由少而長、由長而老,此日漸衰變的現象,稱為「老」。
「十四無常」:有已還無;稱為無常;無常也是「死」的異名,亦稱為「滅」。無常再加上面三個,成為:「生、住、老、無常」,或「生、住、異、滅」,或「生、住、老、死」。一般常說:「無常到來之時」的「無常」,即是死之代名。「無常」既是「滅」,則必須與「生」合觀,才更能顯出「無常」之義:「生」又稱為「有」,但這個「有」不是恆常之「有」,因為必須是仍在「生」(存在)之時,才能稱為「有」;又這「有」也不是過去「曾有」,因為在過去此「有」尚未生:因此這有為法之「有」,不如無為寂滅理之「常有」 。其次,「無常」的「滅」,也稱為「無」,但這「無」也不是恆常之「無」,因為要由物滅之時,才能稱為「無」;而且這「無」也不是過去「曾無」,因為過去有、現在減(先有後減)故稱為無;因此這無常之「無」 ,不同於龜毛兔角之「常無」 。以有為諸行,既不同於「無為」之常「有」,亦不同於兔角之常「無」——非是「常有」 、非是「常無」,因此顯示出生減是「無常」(非常)的道理。
「十五流轉」:依於色心,因果相績,由因感果,果績於因,前後相績不斷,這種現象稱為流轉。
「十六定異」:善惡因果,必定相異,稱為定異。例如善因必感樂果,惡因必感苦果,一定永異,這種現象稱為「定異」。
「十七相應」:依於心及心所法和合俱起,假立為「相應」。又,大疏雲:「因果事業和合而起」,稱為相應。問:「這第四位法的總名既然稱為『心不相應行法』,為什麼其中又有一個法叫『相應』?」
答:「這一大類法稱為『不相應』的原因,是表示這一類法與心王心所不相應;而這一個單獨的『相應』法,則是用來表示在某些情況下,色法、心王、心所法三者和合而作事業的那種關系或現象,而稱此三者之間的這種關系為『相應』。然而用來表示『相應』性質的這個心所本身,卻不屬於『心相應行法』。因此,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十八勢速」:表示「有為法游行迅疾,飛行運奔」的性質,亦即所謂「無常迅速」的「迅速」。例如有情之來去、聚散、離合,無情界之日往月來,日月如梭,國土世界之成住壞空,乃至地水火風之變幻運轉,其速如電,念念不住,皆是「勢速」的現象。
「十九次第」:表示諸法前後有序,毫不紊亂,這種現象,假立為「次第」。侈如甲乙丙丁、二三一四、君臣父子等,前後、高低、尊卑之序,有調不紊的關系,假名為次第。
「二十時」:即時間,謂依於色心剎那展轉所現,假立之為時間。若以現代的觀點來看,更可證知佛法所說「時間是假立的」非常正確:因為所謂「時間」,實是依於太陽、地球、月亮的自轉與公轉,以及陽光照射地球的變化,而「假立」的:如地球自轉一周,即依某A地再一次「天亮」(陽光再次照射其地),訂為「一天」,等等。故知所謂「時間」,實是依空間(物體及光線)的位移而假立,因此「時間」本身並無實體;以時間無實體故,此為時間之「總相」無;總相既無,時間之「別相」——過去、未來、現在——則更加是無,更加是假立的(實為假上加假) 。又,即使時間之總相有實體,(即真有「時間」這件東西),但依然無法說時間的別相(過去、現在、未來)有定實;因為,,㈩在永無休止的「時間之流」上,你若以某A點為「現在」,則在A點的右方之B點即是過去,而在A點的左方的C點即成未來:但你若以(為現在,則A便成過去;若以B為現在,則A又成為未來。因此可知「去、來、今」之性不定、不可得。㈣一切法剎那不住,當你說「現在」的時候,「現在」這一刻已成「過去」,因此,無真正的「現在」之體可得,故知「時間」之總相,乃至「去來今」三際之別相,皆是依色心等法假設安立,無有實體可得。是故經雲:三一世心不可得」。
「二十一方」:「方」即方位,如東西南北、上下、前後、左右等。方位是依於有形質之物所處的位置而假立。為何是假立?正如楞嚴經所說:若定某甲點為「東」,則站在此點之右方看,此甲點便成西方;若在甲點之前方看甲點,此甲點即成南方;站在甲之後看甲點,此甲反成北方。故知方位並無定實,無有實體可得,但是假設安立。故知外道以方位為眾生禍福之依據者,實是妄上加妄。
「二十二數」:「數」即數字或數目。數是依於諸法多寡之相對待、相繼、相襲而假立,故有一 、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別。以其是相待而有,故亦是假立、非實。
「二十三和合性」:依於諸法之間,互相不乖違之性質或關系,而假立為「和合性」,並無實體。
「二十四不和合性」:依於諸法之間,互相乖違、不能含容之性質或關系,假立為「不和合性」,並無實體。
以上為解釋「心不相應行法」。學者研習此「心不相應行法」時,須留意,這二十四法之定義中,都有一 「假立」或「假名」之詞,俾令行者知覺觀察此等諸法皆唯有假名,而無實體。若能如是觀察、解了、趨入,則於如是諸法:心無貪著,究竟清淨,入於諸法無我、平等一實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