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位
論: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略有五種」—大略而言,可分五種。這是指:若要細分,則可以有很多類;現在只是大致分類而已。
「心法」:又稱「心王」,也就是八種識。這心法也就是一切萬法的本源,一切法皆從心法中生,故經雲:「心生故一切法生:心滅故一切法滅。」而一切法,皆是心識之所變現,因此,唯識學中,稱心識為「能變」,而一切法為「所變」。又,以一切法皆是心識所變現,故除了心識外,並無少法可得,一切法皆是自心現影像(自心之相分),故說三界唯心,萬法唯識,這就是唯識學主要的宗旨:一切法,唯有識,皆識所變,並無實內外諸法可得。
又,「心」有好幾種分類及意義:
一、兩種心:
1.肉團心——梵語汗栗馱(Hrdaya),又譯為纥哩陀耶,略稱為肉心。即凡夫肉身五髒中之心髒,乃意根所依之處,由八瓣肉葉所組成。
據瑜伽師地論記卷一上載,阿賴耶識初受生時,其托處即為肉心:若識捨離肉心,人身即亡。於密教,大日經疏上說,由此肉團心觀八葉蓮花,以成毗盧遮那佛身,故將肉心解為眾生之自性真實心。
2.緣慮心——梵語質多(,Citta),為八識心王及心所之總稱,相當於五蘊中之受、想、行、識四蘊。一般佛經所說的心,多指此而言。
二、四種心(此依翻譯名義集及三藏法數)
1.肉團心——即汗栗馱心,意如上說
2.緣慮心——緣持思慮之心,即質多心。此通第八識而言,謂眼緣色,乃至第八識緣根身種子器世間。
3.積聚精要心——謂諸經中積集一切要義,名為「文心」亦即心要之義;如般若心經為大般若經六百卷之心要。
4.堅實心——謂堅固真實,乃眾生本有之性,諸佛所證之理,亦即第一義心。
三、六種心(此依窺基大師百法明門論解):
1.集起心——這單指第八識,以第八識能集諸種子,而起現行,故稱第八識為集起心。
2.積集心——這指前七轉識,以前七識能熏且積集諸法種子,故稱前七識為積集心。(又第八識亦可稱為積集心,以其能含藏積集諸法種故。)
3.緣慮心——以能緣自分境故。
4.識——或識心,即了別心,以識即了別之義。此指前六識,因前六識以能了別為主。
5.意——此指第七末那識,以第七識恆審思量,故名為「意」。
6.心——此指第八識。在佛經中,亦常以「心」指第八識,或稱第八識心,而以「心、意、識」表示(或代表)第八、第七、及前六識。
「心所有法」:簡稱「心所」。「心」,即心王。「所有」,即所擁有。這一類法,是心王所擁有的法:亦即…心王是體,這些法是心體的作用。以作用是依於本體的,若無本體,則無法產生作用,因此說這些作用是「屬於心王所有的」,而稱「心所有法」,這是依主釋。又:心王如主:心所有法如臣、如伴;如世間王之所至,群臣隨之,心:心所法亦如是,心王所至,心所法必隨之。國王以有群臣,故能有作用,能造作諸事業:心王亦如是,以有諸心所,故能起種種作用,造作種種事業。
「色法」:指由能造的四大(地、水、火、風)與所造的四微(色、香、味、觸)這八法共同形成的內五根(眼、耳、鼻、舌、身)、外五境(色、聲、香、味、觸)十種,再加「法處所攝色」,也就是「法塵」,共十一種色法(即物質之法)。這十一種色法,是諸識之所緣及諸識之所依;其中五根與五境這十種色法,是有質礙之色(「質礙」之義為:凡物皆各有實質,故其「體」相礙而不能相入,如木不能入石,以木與石皆各有「質」而相「礙」故。)有質礙色(有質礙之色法)亦稱為「有對色」,以有實境對於根、識故。第十一種色,法處所攝色(法塵),即稱「無對色」,因為法處色是意識取五塵落謝之影像,或是第六識自己所變現的相分,所以只有影像,而無實質與意識相對,故稱法處色為「無對色」。
「心不相應行法」:據大乘廣五蘊論,行蘊有二種:一、心相應行,即是諸心所法,共有五十一法。二:心不相應行法,共有二十四法。亦即,不論其為「相應」或「不相應」,此二類法,都是行蘊所攝。「相應」之義極多,簡單而言,即:相呼應,意指與心王相呼應,也就是:「心王一叫,它就應」,稱為「與心相應」。因為諸心所法都是屬於心王所有,為心王之從屬,故時時興心王相呼應。又,須有四方面相同,才能稱為「相應」:「同時、同依、同緣、同事」。意即,「心所」須與「心王」同時起、同所依之根、同所緣之境、同一自證分體事、(同時、同根、同境、同自證分)才能稱為相應。而「得」等二十四法因為:
1、它們本身「非能緣」,故不與心王相應;
2、因為「無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
3、因為「有生減」,所以不與無為法相應。
因此,所謂「心不相應行法」,不只是與心(心王)不相應,而是指它們與色法、及無為法,也都不相應。雖然與心不相應,但它們還是屬於行蘊(心行)中的一種,只是這種行蘊不能與心王同時相應而起罷了。
「無為法」:「為」即造作義,亦即是生減、來去之義。故窺基大師說:「無為者,即不生不減,無來無去,非彼非此,絕得絕失,簡異有為,無造作故,名曰無為。」(百法明門論解)。無為法共有六種。這「無為法」為五位百法中的第五位,前四位(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合為一大類,即是「有為法」。這四類所成的有為法、與這無為法,便涵括了一切法。而整個唯識學的目的,亦在令行者了一切「有為」,而證入「無為」,最後連「無為」亦不住,以無為是依於有為所顯;是故既了無為,若住著無為,亦非究竟,仍是依他、徧計。又,有為與無為皆是自心現量、唯識所現,如是契入,名為現證「真如無為」之境。是故當知,唯識「百法明門」之意,即是將所有箭頭都指向最後這一法:「真如無為」;是故「真如無為」為「百法明門」乃至整個唯識學最終之依歸。這在本論及所有唯識論典中的架構及開示,都是十分明白地顯示了:學者於此希留意焉。
論: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分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一切最勝故」:這是指第一類心法(心王),亦即八種識;眾生由於這八識造善造惡,五趣輪轉,乃至成佛,皆是此心所作,一切染淨因果,依心而立,故此心在一叨有為、無為法中,最勝、最有力,故列為第一位。
「與此相應故」:這是指第二類的心所有法。 「此」,指八識心王。意謂:這類心所有法,因為與心王相應,不離心王,且屬於心王所有,故與心王相比,心王較勝,而心所法較劣:先勝後劣,故將「心所有法」列為第二類。又,心王如體,心所為心王之用(作用),先體後用,因此在闡釋心體之後,再闡釋心體的種種作用、功能,故列「心所有法」為第二位。
「二所現影故」:這是指第三類色法。因為色法不能自起,是由心王及心所所變現的影像,因此,色法不能離於心王與心所而有;心王心所是「能變」、色法是其「所變」:先說「能變」,後說「所變」,因此在心王及心所之後,列「色法」為第三位。
「三分位差別故」:這是指第四類「心不相應行法」,因為心不相應行,也是不能自起,要藉前面三位(心法:心所法、色法)的分位差別而假立。因為比較而言,前三類法是「實」,而這一類「心不相應行」完全是「假立」之法,不能離於心、心所、色法而有,故列於第四類。到此為止,便講完了「有為法」的大分類。至此,亦可知,這四類法,從心王開始,此後,每一類皆依前而起(依前而立):心王是主,為一切之所依;其次, 「心所」依於心王;再其次,色法又依於「心、心所法」:接著心不相應行法又依於「心、心所、及色法」;真是層層相依。以此之故列「心不相應行」為第四位。
「四所顯示故」:這是指第五類「無為法」。無為法共有六種,而這六種無為法,其體性甚深,若不從前面四類法(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去對照,即無法彰顯其性,因此藉前面四類有為法的「斷染成淨」,來顯示「無為法的體性」,所以要先說「有為」,後說「無為」,從「有為」的斷證,來成就及顯示「無為」之體性,因此列無為法為第五位。
「如是次第」:這是結語。由於上面所說的諸法有其「勝、劣」(心王與心所),「能變、所變」(心:心所與色法),「實法、假立」(心、心所、色法與心不相應行),「能顯、所顯」(有為與無為),因此依次而立諸法「五位」之次第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