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卷第四
宋天竺三藏求那跋陀羅譯
沙門釋成觀撰注
一切佛語心品之四
【爾時大慧菩薩白佛言:世尊,惟願為說三藐三佛陀,我及余菩薩摩诃薩,善於如來自性,自覺覺他。
佛告大慧:恣所欲問,我當為汝隨所問說。大慧白佛言:世尊,如來應供等正覺,為作耶?為不作耶?為事耶?為因耶?為相耶?為所相耶?為說耶?為所說耶?為覺耶?為所覺耶?如是等辭句,為異為不異?】
【注釋】
“三藐三佛陀”:“三藐”,正等。“三佛陀”,正覺。合為:正等正覺,即正覺之性,在此指佛法身。
“如來自性”:如來正覺之性,亦即法身。
“恣所欲問”:“恣”,隨意,任意。
“如來應供等正覺”:亦是指法身。
“為作耶?為不作耶”:為修持造作而得耶?為不修持造作而有耶?
“為事耶”:“事”,果。
“為相耶?為所相耶”:“相”,能作相。“所相”,所作相。所作相即生住異滅四相。
“為覺耶?為所覺耶”:“覺”,能覺之智。“所覺”,所覺之理。
“如是等辭句,為異為不異”:“異”與“不異”,即一、異,或同與別。謂如來法身,與以上所說之作及不作,乃至覺或不覺等辭句,是一還是異,同還是別?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白佛言:世尊,惟願為”我解“說”如來“三藐三佛陀”法身之性相,令“我及”其“余”諸“菩薩摩诃薩”,能“善”了知“於如來”正覺法身之“自性”,如是“自覺”悟已,復能“覺”悟“他”,自他皆得大利。“佛告大慧:恣”汝“所欲問”者,“我當為汝隨所問”而解“說”之。“大慧白佛言:世尊,如來應供等正覺”之法身,“為”修持造“作”而得“耶?為不”待修持造“作”而有“耶?為”在修行之“事”(果)“耶”?抑“為”在修“因”中“耶?為”能作“相耶”?抑“為所”作“相耶?為”能“說”之人“耶”?抑“為所說”之法“耶?為”能“覺”之智“耶?”抑“為所覺”之理“耶”?如來法身與“如是等辭句,為”與之“異”,或“為”與之“不異”?
【诠論】
涅槃是所證之法,如來是能證之人。佛在前既說明了涅槃,大慧已領其旨,故在此更進一步問能證之如來。三藐三佛陀,義為正等正覺,又稱正遍知。正遍知之義為正知與遍知。正知則知於中,遍知則知於邊;正知於中以自利,遍知於邊以起用利他。佛既應允大慧之請,故大慧以如來之三號為問:如來、應供、正遍知。此三號即是佛之三德,圓攝三谛:如來即是法身德,攝中谛;應供即是解脫德,攝俗谛;正遍知即般若德,攝空谛。
如來之通號有十個,在此只特問此三者的原因,為此三號乃十號之要。又,此法身三德秘藏,雖為諸佛之所自證者,然而此三德,亦是一切凡聖所共有;但是凡愚我執情堅,故無法契入、證得;是故佛於諸經中說“人法空無自性”,以破其執。所謂無自性者,是指無妄我堅執之性,以顯有如來法身真我之自性,令眾知有所證者。
【佛告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於如是等辭句,非事非因;所以者何?俱有過故。
大慧,若如來是事者,或作,或無常;無常故,一切事應是如來,我及諸佛,皆所不欲。
若非所作者,無所得故,方便則空,同於兔角、槃大之子,以無所有故。
大慧,若無事無因者,則非有非無;若非有非無,則出於四句;四句者,是世間言說,若出四句者,則不墮四句;不墮四句故,智者所取,一切如來句義亦如是,慧者當知。】
【注釋】
“如來應供等正覺,於如是等辭句,非事非因”:此是省辭,其義具說應為:如來應供等正覺法身之相,如是等辭句,俱非可說,以如來法身,非可說是果,亦非可說是因;非作,亦非不作;非相,亦非所相;乃至非能覺,亦非所覺。
“俱有過故”:謂以此等二邊之辭句,來描述如來之性德,則俱有過失:若謂是因,則失於果;若謂是能,則失於所。
“若如來是事者,或作,或無常”:若言如來法身是事果者,則法身即或成為作法,或成無常性,如是如來法身應壞。
“無常故,一切事應是如來”:以如來法身既是無常,則一切事皆應是如來法身,以一切事皆無常故。
“我及諸佛,皆所不欲”:“不欲”,不樂、不許如是不正之言,以其害道也,兼且謗佛。
“無所得故,方便則空”:若言都無所得,則一切所修智慧方便,便空,落於斷滅。
“槃大之子”:“槃大”,石女。
“若無事無因者,則非有非無”:此下顯正說。“無事無因”,即非事非因。謂若能如實知如來法身非因亦非果,則知法身非有非無,而離於有無。
“出於四句”:“出”,超過。
“一切如來句義亦如是”:一切如來所說法句之義,亦如是,離於四句,離一切相,以一切如來皆稱性而說故。“如來句義”,亦可說是如來十號之句義。
【義貫】
“佛告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法身之相,“於如是等辭句”,俱非可說,以如來法身既“非”可說是“事”果,亦“非”可說是修“因”,非作亦非非作,非相亦非所相,乃至非覺亦非所覺等。“所以者何?”以此等二邊之句“俱有過”失“故”。
“大慧,若”言“如來”法身“是事”果“者”,則法身即“或”成為“作”法,“或”成“無常”性;如來法身既是“無常故”,則“一切事”皆“應是如來”法身。如是不正之言,“我及”十方“諸佛,皆所不欲”不樂聞說,以其害道故。
“若”言如來法身“非所作者”,則無體性,故一無所得,以執“無所得故”,則如來無量劫所修智慧“方便則空”,落於虛妄,無量功德“同於兔角、槃大”(石女)“之子,以”皆虛妄“無所有故”,是故法身與彼等辭句非一、非異。
“大慧,若”能如實知如來之法身本“無事無因”(非果非因)“者,則”能知法身“非”可說“有”、亦“非”可說“無”,離於有無;“若非有非無,則”超“出於四句”之妄計;所言“四句者,是世間”妄想“言說,若”超“出四句者,則不墮”於凡夫“四句”之妄想;以“不墮四句”妄想“故”,則得離四句、絕百非,離妄顯真,法身真我於是乎全現。是為“智者所取”;我之所說如是,十方“一切如來”十號之“句義”及其所說法“亦如是”,離於四句,離一切相,顯如如法性,有“慧者當”如是“知”。
【如我所說一切法無我,當知此義。無我性是無我,一切法有自性,無他性,如牛馬。大慧,譬如非牛馬性,非馬牛性,其實非有非無,彼非無自性。
如是大慧,一切諸法,非無自相,有自相,但非無我愚夫之所能知,以妄想故;如是一切法空、無生、無自性,當如是知。】
【注釋】
“無我性是無我”:“我性”,是我執之性。以諸法之中,各各無有我執之性,所以說諸法無我,並非無有諸法之自性,而稱為法無我。例如色陰,並不自念言:此是我,而執為我:受陰亦不自念言:此是我,而執為我;如是乃至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一切法,一一諸法皆不自念言:此是我,而執為我;以諸法皆無此我執之性,故說諸法無我,並非說色陰無色陰之自性相,或受陰無受陰之自性相,但是色陰等諸法不執其自性相為我而已,故稱諸法無我。
“一切法有自性,無他性,如牛馬”:一切諸法皆各有其自性,而無他法之性,譬如牛馬,皆各有其自性,而無其他動物之性。
“譬如非牛馬性,非馬牛性”:譬如牛無馬之性,馬亦無牛之性。
“其實非有非無,彼非無自性”:牛馬之性,其實雖非有非無,離於有無,然彼牛馬並非無牛馬之自性;正如如來法身之性,雖離有無,非有非無,然亦非無法身之自性;而一切諸法亦如是,雖離有無,然亦非無其各自之自性。
“一切諸法,非無自相,有自相”:一切諸法亦復如是,非無自相,確有自相。然此自相,乃真如隨緣,而作為一切法之真體,成就所謂諸法寂滅相之相,非妄執一切法差別之自相也。
“但非無我愚夫之所能知,以妄想故”:然此諸法之中,真如自相,唯佛菩薩,乃能究盡,非諸邪小能知。何以故?以邪小之見,雖了無執法之我,而不知諸法之中有真實之自性,這是由於愚夫為妄想分別所蔽故。
“如是一切法空、無生、無自性”:謂我所說之“法無我”既如是,則一切法空、一切法無生、一切法無自性,悉亦如是。以一切法空,而如來之性不空;一切法無生,而如來之性乃生;一切法無自性,而如來有常住清淨之自性。
【義貫】
“如我”昔“所說”者:“一切法無我,當”善“知此義”,以諸法中“無”有“我”執之“性,是”故說諸法“無我”,非是無有諸法自性也;“一切法”皆各“有”其“自性”,而“無他”法之“性”,譬“如牛馬”,牛有牛性,馬有馬性,皆各有自性,無他性。“大慧,譬如”並“非牛”有“馬性”,亦“非馬”有“牛性”,牛馬之性“其實”雖“非有、非無”,離於有無妄計,然“彼”牛馬“非無”各“自”之“性”。
“如是,大慧,一切諸法”亦復如是,“非無自相”,確“有”真如“自相,但”此諸法中之真如自相,“非”是“無”真“我”(不見真我)之“愚夫之所能知”,何以故?“以”愚夫為自心“妄想”分別之所蔽“故”。我所說之法無我義既“如是”,則“一切法空”、一切法“無生”、一切法“無自性”,悉亦如是。(一切法無我,而如來有真我;一切法空,而如來之性不空;一切法無生,而如來之性乃生;一切法無自性,而如來有常住真性),“當如是”了“知”。
【如是如來與陰,非異非不異:若不異陰者,應是無常;若異者,方便則空,若二者,應有異,如牛角相似故不異;長短差別故有異,一切法亦如是。】
【注釋】
“如是如來與陰,非異非不異”:如來法身與五陰,亦復如是,非一非異。
“若不異陰者,應是無常”:如來法身若不異於五陰,則應是無常,以無常是所作法,而所作法即是生滅無常之法。因此法身與五陰非一(非不異)。
“若異者,方便則空”:“方便”,指度生方便之相。謂若如來法身為異於五陰者,則如來一切智慧方便即空,則無全體起用,方便益物之相,所以法身與五陰非異。又,方便亦可指修行之方便。此則謂,若法身與五陰是異者,以法身無相,而五陰有相,即成二法,互不相干,則五陰雖自修行,而於法身終無所益,因此說“方便則空”。
“若二者,應有異”:如來法身與五陰若是二而非一者,彼此應有絕然相異之處。
“如牛角相似,故不異”:如牛之二角,本一體之所生,互相類似,故不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本乎一真,互相類似,故是不異。
“長短差別故有異”:牛之二角雖相似而不異,然其長短等相,確有差別,故亦是有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法身無相,五陰有相;法身常住,五陰無常,故有異,是故非不異,如牛之二角,確有差別之相。
“一切法亦如是”:一切法亦如是,本乎一真,非一非異。
【義貫】
“如是如來”法身“與”五“陰”亦是“非異、非不異:”如來法身“若不異”於五“陰者”,法身“應是”與五陰一樣“無常;若”如來法身“異”於五陰“者”,則如來無量劫來一切自修利他之“方便則”落“空”,毫無所成,以二者不相干故。又,法身與五陰“若”是“二”而非一“者”,彼此“應有”絕然相“異”之處。然法身與五陰二者,卻“如牛”之二“角”,本一體所生,互“相”類“似,故”是“不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本乎一真,互相類似故不異)。然牛之二角“長短”等相,各有“差別,故”是“有異”,(法身與五陰亦如是,法身無相、常住,五陰有相、無常,故是有異,非不異,如牛之二角)。“一切”諸“法”悉“亦如是”,本乎一真,非一非異,而有一異。
【大慧,如牛右角異左角,左角異右角,如是長短種種色,各各異。大慧,如來於陰界入,非異非不異。】
【義貫】
“大慧,如牛”之“右角異”於“左角,左角異”於“右角,如是長短”及“種種色”相,“各各”互“異”,然以左右角形像相似,故亦不異;是故左右角非異非不異。“大慧,如來”法身之“於”五“陰”、十八“界”、十二“入”亦如是,“非異、非不異”。
【诠論】
前面談如來法身與五陰為非一、非異,此節則更引申而言:法身不但與五陰、乃至與十二入、十八界亦非一非異。
【如是如來解脫,非異非不異,如是如來以解脫名說:若如來異解脫者,應色相成,色相成故,應無常;若不異者,修行者得相,應無分別,而修行者見分別,是故非異非不異。】
【注釋】
“如是如來解脫,非異非不異”:“解脫”,即涅槃。謂如來法身與涅槃亦如是,非異非不異。
“如是如來以解脫名說”:以如是故,如來法身乃以涅槃解脫之名,而說名為如來。亦即:以得涅槃解脫故,而稱如來。
“若如來異解脫者,應色相成”:若如來法身異於涅槃者,法身應由色相所成,以涅槃是無相故,而法身既與之相異,應是由色相所成。
“若不異者,修行者得相,應無分別”:“得相”,得果之相。“應無分別”,與修因應無分別。謂若法身與涅槃不異者,則無能無所,因果不分,修因證果應無分別。
“而修行者見分別”:而修行者現見有修因與得果之分別,有能證所證之分別,是故法身與涅槃非不異。
【義貫】
“如是如來”法身與涅槃“解脫,非異、非不異”,以“如是”(非異非不異)故,“如來”法身得“以”涅槃“解脫”之“名”而“說”名為如來:“若如來”法身“異”於涅槃“解脫”之無相“者”,如來法身“應”是由“色相”所“成”,法身既由“色相”所“成故,應”是“無常”,然法身非是色相所成,亦非無常,是故如來法身與涅槃非異。“若”法身與涅槃解脫“不異者”,則無能所之分,因果不分,修因證果應無分別,因此“修行者得”果之“相”與其修因,“應無分別,而修行者”現“見”有能證所證、修因與得果之“分別”,故知法身與涅槃非不異,“是故”法身與涅槃“非異、非不異”。
【诠論】
此節之前,說明如來法身與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世間法,非異非不異;此節開始,為說明如來法身與出世間無為法,非異非不異。首先闡明的是如來法身與涅槃解脫非一非異,亦即是說,法身德與解脫德,非一非異。下一節則闡明法身德與般若德,非一非異。
【如是智及爾焰,非異非不異。】
【注釋】
“智及爾焰”:“智”,為能知,指始覺,乃般若之智。“爾焰”,為所知,在此指本覺,乃法身。以始覺覺知本覺,即得始本契合,證唯一究竟覺體。
【義貫】
“如是”能知之始覺“智,及”所知之“爾焰”(本覺),始本契合,唯一究竟覺體,故“非異、非不異”。
【诠論】
如前所說,上節談解脫與法身不一不異,本節談始覺與法身(本覺,在此稱爾焰)非一非異。以得解脫,故能證入本覺:蓋以始覺智,發明心地,覺至心源,始本契合,證唯一究竟覺體,了無能所之相,所以始、本非一、非異。此節乃為省文,按照前面經文,全文大致應為:“若謂本覺之法身與始覺之智異者,則始覺虛功,本覺無證;今既有證,且知始本本一體,故非異。若始覺智與本覺法身不異者,應無能所,今既有能證之智,證於所證之本覺,故非不異。是故始覺與本覺法身,非異非不異。”這是回答前面大慧所提“覺所覺”之難;這也是佛一項一項分別解答大慧之難的最後一項。以下是總結。
【大慧,智及爾焰非異非不異者,非常非無常,非作非所作,非有為非無為,非覺非所覺,非相非所相,非陰非異陰,非說非所說,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故,悉離一切量;離一切量,則無言說;無言說,則無生;無生,則無滅;無滅,則寂滅;寂滅則自性涅槃;自性涅槃,則無事無因;無事無因,則無攀緣;無攀緣,則出過一切虛偽;出過一切虛偽,則是如來;如來則是三藐三佛陀。大慧,是名三藐三佛陀佛陀。大慧,三藐三佛陀佛陀者,離一切根量。】
【注釋】
“非相非所相”:非能賦與相者,亦非所賦與之相。
“非陰非異陰”:非即是五陰,亦非異於五陰。
“悉離一切量”:“量”,一切言思所及者,皆稱為量。離一切量,即是言思路絕,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
“離一切量,則無言說”:以離一切言思之量,則事量滅;事量滅,則真妄兩忘,故無言說。
“無言說,則無生”:無言說,則入離言境界,證離言法性;以法性無生,故證無生之智。
“自性涅槃,則無事無因”:諸法既自性涅槃,則不更涅槃,否則即是古人所謂:“頭上安頭”,或:“將佛求佛”;是故無事無因可說,無有少法可得。
“無攀緣,則出過一切虛偽”:以一切虛偽皆由眾生自妄想心攀緣而生。“虛偽”,指一切戲論之法。
“出過一切虛偽,則是如來”:“出過一切虛偽”,即是離妄,離妄則證真;真者真如也——既證真如,故是如來。
“是名三藐三佛陀佛陀”:此處“佛陀”兩字重復,其義為如來之覺,不可復極,已到了窮微盡化的絕妙之處。亦即:如來之覺,已至極處。
【義貫】
“大慧”,若始覺“智及”本覺“爾焰”(法身)究竟一體,而“非異非不異者”,則此體“非常非無常,非”能“作非所作,非有為非無為,非”能“覺非所覺,非”能賦與“相”者,亦“非所”賦與之“相,非”即是五“陰”,亦“非異”於五“陰,非”能“說非所說,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以“非一非異,非俱非不俱”,離於一異、俱不俱等四句之量“故”,不可以智知,不可以識識,“悉離一切”言思之“量”;以“離一切”言思之“量,則無言說”;以“無言說”故,“則”證“無生”;以證“無生”故,“則無滅”;無生“無滅,則”本自“寂滅”;本自“寂滅,則”證“自性涅槃;自性涅槃,則”徹見“無事無因”等相;見“無事無因,則無”有“攀緣;無”有“攀緣,則”超“出過”於“一切虛偽”不實戲論之法;以超“出過”於“一切虛偽”故,即達於真如實在之性,“則是如來”法身;“如來”法身“則是三藐三佛陀”正等覺體。“大慧,是名”為“三藐三佛陀佛陀。大慧,三藐三佛陀佛陀者,”則是永“離一切”心意意識諸“根”度“量”境界。
【诠論】
此節最後又再重言:“三藐三佛陀佛陀者,離一切根量”的原因為:菩提涅槃,今既已顯,恐行人仍用心推度,而墮在正位之中,故佛再一次咐囑其要。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悉離諸根量,無事亦無因,已離覺所覺,亦離相所相。
陰緣等正覺,一異莫能見,若無有見者,雲何而分別?
非作非不作,非事亦非因,非陰非在陰,亦非有余雜;
亦非有諸性,如彼妄想見;當知亦非無,此法法亦爾。】
【注釋】
“悉離諸根量”:此指如來法身,悉離一切諸根度量。“根量”,亦即見聞覺知之境界。
“陰緣等正覺,一異莫能見”:“陰”,五陰。“緣”,界入等攀緣之緣。“等正覺”,即法身。謂正覺法身與陰界入生死苦道,無有一異之相可見。
“非作非不作”:指諸佛如來之三德秘藏,乃非作法,亦非不作法。
“非陰非在陰”:非離陰、非在陰。
“亦非有余雜”:“余雜”,邪小過咎之法。
“當知亦非無”:法身雖離一切相,然而亦非無實相可見。
“此法法亦爾”:“法法”,各各法,諸法。“爾”,然,如是。謂法身如是,而此諸法亦然,皆離於相,而亦非是無,以染淨皆是一如所現故。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如來法身“悉離”一切“諸根”度“量”境界:於中“無事”果“亦無因”(非果亦非因),“已離”能“覺、所覺,亦離”能“相、所相”,離一切諸相。
五“陰”、十八界、十二入等眾能“緣”所緣之生死苦道,及如來“等正覺”之法身,其“一”與“異”,實“莫”有“能見”者;既無能見,何有所見?“若無有”能“見”及所見“者”,愚夫“雲何而”憑空起種種妄計“分別”?
諸佛如來三德秘藏乃“非作”法、“非不作”法,“非事”果“亦非因,非”離五“陰、非在”五“陰,亦非有”邪小“余雜”過咎之法,究竟清淨,離一切相,以三德本淨故。
“亦非有諸”妄計之有無、一異等“性,如彼”愚夫自心“妄想”所“見”者;雖離諸相,然而“當知亦非無”實相可見。如來法身如是,“此”世間之“法法亦爾”,皆離於相,而亦非無,以染淨皆一如所現故。
【以有故有無,以無故有有;若無不應受,若有不應想。
或於我非我,言說量留連,沉溺於二邊,自壞壞世間。
解脫一切過,正觀察我通,是名為正觀,不毀大導師。】
【注釋】
“以有故有無,以無故有有”:以有“有”,故有“無”;以有“無”,故有“有”。亦即:若成立有,即是成立無;若成立無,即是成立有,以有無相待而成故,是故有無二見相待而成,皆無自體。
“若無不應受,若有不應想”:以有與無相待而成,皆無自體,是故若見愚夫建立無見,則不應攝受;若見其建立有見,亦不應作想。“想”者,念也,分別也。
“或於我非我,言說量留連”:“非我”,無我。謂凡愚或以不了法性,而於如來所說之真我與無我,取著言說之量,而留連不捨。
“解脫一切過,正觀察我通”:若能了達法身乃解脫自在,離一切二法之過,而以正智觀察我所通之一切法唯心現量。
【義貫】
愚夫“以”妄建立“有”見,“故有‘無’”見,“以”妄建立“無”見,“故有‘有’”見,以有與無相待而成故,是故有、無皆無自體,因此“若”聞“無”見,則“不應”攝“受,若”聞“有”見,亦“不應”隨而起念作“想”。
諸凡愚“或”以不了法性,而“於”如來所說之“我”與“非我”,虛妄取著“言說”之“量,留連”不捨,因而“沉溺於二邊”之見,“自壞”且“壞世間”人之善根。
若能了達法身乃“解脫”自在,離“一切”二法之“過”,而以“正”智“觀察我”所“通”之一切法唯心現量,“是名為正觀”,如是則能“不毀”謗如來“大導師”,以言如來為有為無,為常無常、一異等,皆是謗於如來故。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說修多羅,攝受不生不滅;又世尊說:不生不滅是如來異名。雲何世尊,為無性故,說不生不滅?為是如來異名?
佛告大慧:我說一切法不生不滅,有無品不現。】
【注釋】
“如世尊說修多羅,攝受不生不滅”:“攝受”,指攝取的動作而言;若說指能攝取及所攝取者,亦可通;然依經義,以前說為勝。此謂:如世尊於諸經中,處處诠說“攝受”這一事,本身即不生、不滅。亦即:既然攝受之事不生不滅,則能攝受及所攝受之根塵等一切法,亦皆不生不滅。
“不生不滅是如來異名”:“如來”,指法身。
“雲何世尊,為無性故,說不生不滅”:謂世尊是否因為根塵諸法皆是無性,而說不生不滅?若如是而說不生不滅者,則不生不滅即墮於無見。“無性”,即無法。
“為是如來異名”:此句是節文。謂抑為由於不生不滅是如來異名,而說不生不滅?若如是者,則不生不滅便墮有見。在此句與前句,大慧之意為:無性即是無法,而如來異名即是有法,若依無性(無法)而說不生不滅,即落斷見;若依如來異名而說,即墮有見,豈非佛之不生不滅,便墮於有無見了嗎?
“我說一切法不生不滅,有無品不現”:我所說的不生不滅,其境界是有無二品皆不現。“現”,顯現,生起。以有與無皆不生起,故是究竟的不生不滅。“有”不現,則不生;“無”不現,則不滅,故是真不生不滅。又,不生則不是有,不滅則不是無,因此非是有無。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所“說”之“修多羅”中,處處分別诠釋能“攝受”之根、所攝受之塵,及攝受之動作,皆“不生不滅;又世尊說:不生不滅是如來”法身之“異名。雲何世尊”作如是說?是否“為”由於根塵諸法“無性故”,而“說不生不滅”?若如是者,則不生不滅即墮於無見;抑“為是如來”之“異名”,而說不生不滅?若如是者,則不生不滅即墮於有見。
“佛告大慧:我”所“說”之“一切法不生不滅”,其境界為“有無”二“品”皆究竟“不現”起,故是真不生不滅,是故不墮有無見。
【大慧白佛言:世尊,若一切法不生者,則攝受法不可得,一切法不生故;若名字中有法者,惟願為說。】
【注釋】
“攝受法不可得”:能攝受及所攝受之法,皆不可得。大慧之意為:若能攝受及所攝受之法皆不可得,便不得言有一切諸法,既無一切諸法,便是無性。
“若名字中有法者”:此謂:既然一切法皆無實性,便是但有名字,則如來之名,亦將如是,但有名字,並無其實。若如來之名字中,為有實性,則此實性又將是什麼?
【義貫】
“大慧白佛言:世尊,若一切”諸“法不”曾“生”起“者,則”能“攝受”及所攝受之內外諸“法”皆“不可得”,如是則不得言有一切諸法,因此,一切法皆是無性,以根塵等“一切”諸“法”皆“不”曾“生故”;是故一切法便無實,但有名字,而如來之名字亦如是,並無其實;“若”如來之“名字中”為“有”實“法者”,此實法為何?“惟願”世尊“為”我解“說”。
【诠論】
大慧在此所說的要義為:既然一切諸法不生,則於其中定無少法可得;若一切法中無有少法可得,則又說誰是如來之異名?亦即:名字之下,並無所名之實;若如是者,則如來法身同彼根塵,皆悉無性。
【佛告大慧:善哉善哉,谛聽谛聽,善思念之,吾當為汝分別解說。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我說如來非無性,亦非不生不滅攝一切法,亦不待緣故不生不滅,亦非無義。】
【注釋】
“我說如來非無性”:我說如來之法身非是無性。“無性”,即無法。
“亦非不生不滅攝一切法”:法身亦非同於由不生不滅所攝之其他一切法。因為不生不滅有二種差別:法身之不生不滅,及諸法之不生不滅。法身以自體亘古湛然靈常,而稱不生不滅。諸法以緣生無性,而稱不生不滅。此二種不生不滅名雖同,而其內涵則大異其趣。質言之,即諸法以無常而言不生不滅,法身以有常故不生不滅。不生不滅名同,而所代表之意義不一樣。
“亦不待緣故不生不滅”:法身亦不待余緣而顯,故不生不滅,以法聲絕待、離緣故。
“亦非無義”:法身亦非空無義,乃有其自體。
【義貫】
“佛告大慧:善哉善哉”,汝能作是問,“谛聽谛聽,善思念之,吾當為汝分別解說”其義。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我說如來”法身,“非”是“無性,亦非”同於由“不生不滅”所“攝”之其他“一切”諸“法”;法身“亦不待”余“緣”而顯“故不生不滅”,以法身絕待離緣故;法身“亦非”空“無義”,乃有其自體。
【大慧,我說意生法身如來名號,彼不生者,一切外道、聲聞緣覺、七住菩薩,非其境界。大慧,彼不生,即如來異名。大慧,譬如因陀羅、釋迦、不蘭陀羅,如是等諸物,一一各有多名,亦非多名而有多性,亦非無自性。】
【注釋】
“我說意生法身如來名號”:“意生法身”,即意生身。以如來法身如意自在,故意生身即是如來法身之名號。
“彼不生者”:“不生”,指不生而生。謂意生法身實不生而生,生而實不生。
“一切外道、聲聞緣覺、七住菩薩,非其境界”:謂意生法身不生而生,生而不生之境界,不但凡、外、邪、小不能了知,即七住地之菩薩亦不能知。“七住”,即七住地,亦即七地。以意生身,乃八地菩薩證無生忍後,而現之微妙意生身,其實則是無生示生,生即無生,此境界,七地猶不能了,何況凡愚邪小?
“因陀羅、釋迦、不蘭陀羅”:此為帝釋天之諸異名。帝釋天之名有多種,其中之一為:釋迦、提桓、因陀羅(Sakra Devānām Indra),簡稱釋提桓因。釋迦義為能,或能仁。提桓,又譯為提婆,義為天。因陀羅義為主、或帝。合起來之義為:能仁天主、或能仁天帝。“不蘭陀羅”,與憍屍迦同為帝釋昔為人時之名。《大涅槃經》曰:“如帝釋,亦名憍屍迦,亦名富蘭陀羅。”
【義貫】
“大慧,我說意生法身”即“如來”之“名號”,以如來法身如意自在故。“彼”意生法身“不生”而生,生而不生之深密微妙境界“者”,於“一切外道、聲聞緣覺”乃至“七住”地“菩薩”皆不能了,以“非其境界”故。“大慧,彼不生”不滅因此“即”是“如來異名”之一。“大慧,譬如”帝釋名為“因陀羅、釋迦、不蘭陀羅,如是等諸物,一一”皆“各有多名”,然“亦非”因有“多名而有多”體“性,亦非”因有多名而“無自”體“性”;如來法身亦然,非因有多名而有多性,亦非因有多名而無自體性。
【如是大慧,我於此娑呵世界,有三阿僧祇百千名號,愚夫悉聞,各說我名,而不解我如來異名。
大慧,或有眾生,知我如來者,有知一切智者,有知佛者,有知救世者,有知自覺者,有知導師者,有知廣導者,有知一切導者,有知仙人者,有知梵者,有知毗紐者,有知自在者,有知勝者,有知迦毗羅者,有知真實邊者,有知月者,有知日者,有知主者,有知無生者,有知無滅者,有知空者,有知如如者,有知谛者,有知實際者,有知法性者,有知涅槃者,有知常者,有知平等者,有知不二者,有知無相者,有知解脫者,有知道者,有知意生者。
大慧,如是等三阿僧祇百千名號,不增不減,此及余世界,皆悉知我,如水中月,不出不入。】
【注釋】
“娑婆世界”:即娑婆世界。義為堪忍。以此世界眾生堪忍痛苦,不求出離故。
“阿僧祇”:梵語Asamkhya,譯為無數或無央數。“阿”,為無;“僧祇”,為數。阿僧祇為數之極,若以萬萬為一億,以億萬為一兆來計算,則一阿僧祇等於一千萬萬萬萬萬萬萬萬兆。以數學方式表之,即為∶1047,亦即10後面再加四十七個零。
“而不解我如來異名”:而不了解彼等諸名,皆為我如來之異名;亦即,名雖無數,而我如來體實一。
“毗紐”:梵名Visnu,又作韋紐,微瑟紐,為那羅延天或自在天之別名。
“迦毗羅”:佛生於此城,故以城為名。
“如是等三阿僧祇百千名號,不增不減”:如是多之名號,只要舉出一名,便攝諸法名;而名號雖多,體無增減:在多不增,在一不減。
“如水中月,不出不入”:月比喻為佛應身,水比喻眾生之心:若眾生心淨,如來即應現,如月出現於水;然而月實在空,而其影相卻普現於一切淨水中,月實不從空而下,故是“不入”,亦不離水而能得見,故是“不出”。
【義貫】
“如是大慧,我於此娑呵世界,有三阿僧祇百千名號”,諸“愚夫”雖“悉聞”,亦悉“各說我”之“名”號,然“而”卻“不”知“解”彼等諸名皆系“我如來”之“異名”。
“大慧”,其中“或有眾生,知我”名為“如來者,有知”我名“一切智者,有知”我名“佛者,有知”我名“救世”間“者,有知”我名“自覺者,有知”我名“導師者,有知”我名“廣導者,有知”我名“一切導者,有知”我名“仙人者,有知”我名“梵者,有知”我名“毗紐者,有知”我名“自在者,有知”我名“勝者,有知”我名“迦毗羅者,有知”我名“真實邊者,有知”我名“月者,有知”我名“日者,有知”我名“主者,有知”我名“無生者,有知”我名“無滅者,有知”我名“空者,有知”我名“如如者,有知”我名真“谛者,有知”我名“實際者,有知”我名“法性者,有知”我名“涅槃者,有知”我名“常者,有知”我名“平等者,有知”我名“不二者,有知”我名“無相者,有知”我名“解脫者,有知”我名“道者,有知”我名“意生”身“者”。
“大慧,如是等三阿僧祇百千名號”,如來名號雖多無量,法體實一,在多“不增”,在寡“不減”,於“此”土“及”其“余世界”眾生,“皆悉知”見“我”之應化,而我實“如水中”所現之“月,不出、不入”,不來不去。
【诠論】
佛之所以如是多名者,以諸佛如來,及諸大菩薩,皆以種種形游諸國土,應以何身得度者,即現何身而度化之,如《法華經》、《楞嚴經》、《華嚴經》等經中皆廣說。
是故眾生皆以己所見者,而名如來,故如來有如是多異名,然其體乃一,亘古湛然,圓明寂照,此則佛之不可思議境界也,唯佛及諸大菩薩方能了知。
【彼諸愚夫,不能知我,墮二邊故;然悉恭敬供養於我,而不善解知辭句義趣,不分別名,不解自通,計著種種言說章句,於不生不滅作無性想,不知如來名號差別,如因陀羅、釋迦、不蘭陀羅,不解自通,會歸終極,於一切法,隨說計著。】
【注釋】
“不解自通”:不解如來法身之自性宗通。
“會歸終極”:種種差別之名實皆會歸於終極之一體。
【義貫】
“彼諸愚夫”之所以“不能”了“知我”者,為由於“墮二邊”邪見“故;然”彼亦“悉恭敬供養於我,而不”能“善解知”如來所說“辭句”之“義趣,不”能善“分別”眾“名”,而不知多名一體之義,“不”能“解”了如來法身“自”性宗“通”,而但“計著種種言說章句”,取著差別名字之相,然“於”究竟“不生不滅”之法體竟“作無性想,不”能了“知”佛“如來”種種“名號差別”之相,實為一體,“如因陀羅、釋迦、不蘭陀羅”等,乃帝釋之種種差別名,而帝釋體實一,以諸凡愚“不解”如來法身“自”性宗“通”,“會”種種差別名“歸”於“終極”之一體,愚夫以不解此,故“於一切法,隨”言“說”而“計著”其各自差別之相,不了一實相。
【大慧,彼諸癡人作如是言:義如言說,義說無異;所以者何?謂義無身故,言說之外更無余義,惟止言說。
大慧,彼惡燒智,不知言說自性,不知言說生滅,義不生滅。
大慧,一切言說墮於文字,義則不墮,離性非性故,無受生,亦無身。】
【注釋】
“義說無異”:義與言說無有別異。
“義無身故”:“身”,身相,體相。
“言說之外更無余義”:除言說本身外,更無余處有義可得。
“惟止言說”:“止”,住也,在也。謂義只在於言說之中。以有如是妄見,故彼愚人惟執言說,因此不能了義。
“惡燒智”:以惡見燒滅正智。
“不知言說自性”:不能了知言說之自性本空。
“離性非性故,無受生,亦無身”:“性非性”,即有、無。以義離有無,故無受生,既無受生,即無生,若無生,則亦無體相可執,是故義不在有體相、生滅之言說中。
【義貫】
“大慧,彼諸”愚“癡人作如是言:義”正“如言說,義”與言“說無異;所以者何?謂義無身”相(體相)“故”,是以除“言說”本身“之外,更無余”處有“義”可求,義“惟”住“止”於“言說”之中,故彼愚人惟執言說,反為言說所障,不能了義。
“大慧,彼”愚夫以“惡”見而“燒”毀正“智”,故“不”能了“知言說”之“自性”本空,“不知言說”音聲之相為無常、“生滅”之法,而“義”乃“不生滅”。
“大慧,一切言說”皆“墮於文字”,而“義則不墮”任何處,以義為“離”有“性非”有“性故”,本“無受生,亦無”有為之“身”相可執,是故實義不在有體相、生滅之言說中,是故不應於言說中取著、虛妄分別。
【大慧,如來不說墮文字法,文字有無不可得故,除不墮文字。
大慧,若有說言:如來說墮文字法者,此則妄說,法離文字故。是故大慧,我等諸佛及諸菩薩,不說一字,不答一字;所以者何?法離文字故;非不饒益義說;言說者,眾生妄想故。
大慧,若不說一切法者,教法則壞;教法壞者,則無諸佛菩薩緣覺聲聞;若無者,誰說為誰?】
【注釋】
“除不墮文字”:然此文字之有無不可得,離於有無之深義,唯除不墮於文字妄執之菩薩外,其余權小之人皆不能了知。
“法離文字故”:法性本離於文字。
“我等諸佛及諸菩薩,不說一字,不答一字”:諸佛及菩薩,究竟無有說示,故不曾說一字,亦不曾答一字,法體離言故。
“非不饒益義說”:法雖離言,不可以言語道,然諸佛菩薩亦非不為饒益眾生,隨義而說。
“言說者,眾生妄想故”:然此等無說之說者,乃為破眾生之妄想分別故。若眾生無妄想,則如來亦無言說。
“若不說一切法者,教法則壞”:若諸佛菩薩絕然不說一切法者,則聖教*輪便斷壞。
“教法壞者,則無諸佛菩薩緣覺聲聞”:若聖教*輪斷壞,則無諸佛與三乘聖人得出興於世。此謂:理本絕言,然當機對緣可說,說即成教:若有緣而不說,則教法不立;教若不立,則大小乘人皆無修證之分,雲何有人得開悟、出離生死,乃至成佛?
“若無者,誰說為誰”?:若無佛與三乘聖人出興於世,則誰能說法?為誰而說?以無三乘人,則不但無人能說,即有所說,亦無人能聽,以法皆由人而興故。
【義貫】
“大慧,如來不說墮”於“文字”之“法”,以“文字”之“有無”乃“不可得”,離於有無“故”。然此深義,唯“除不墮”於“文字”之菩薩外,其余凡小皆不能了。
“大慧,若有”人“說言:如來說墮”於“文字”之“法者,此則”為虛“妄”之“說”,以“法”性本“離”於“文字故”,是故如來說即無說,因此如來說法,不墮文字。
“是故大慧,我等諸佛及諸菩薩”,實“不”曾“說一字”,亦“不”曾“答一字;所以者何?”以一切諸“法”之性本“離”於語言“文字故”;法雖離言,不可以言語道,然諸佛及諸菩薩亦“非不”為“饒益”眾生,隨“義”而“說”一切法。然此等無說之“言說者”,乃為破“眾生”之“妄想”分別“故”。
“大慧”,法雖離言說相,然諸佛菩薩“若”絕然“不說一切法者”,聖“教法”輪“則”斷“壞”;若聖“教法”輪斷“壞者,則無諸佛菩薩、緣覺、聲聞”得出興於世;“若無”佛與三乘聖人出興於世“者”,則“誰”能“說”法?“為誰”而說,而建立聖教,度脫有情哉?(以無法則無人,無人則無法故。是故若不說法則無聖人興,無聖人興則*輪斷滅;*輪斷滅,則眾生沉淪!)
【是故大慧,菩薩摩诃薩莫著言說,隨宜方便廣說經法,以眾生希望、煩惱不一故。我及諸佛,為彼種種異解眾生,而說諸法,令離心意意識故,不為得自覺聖智處。
大慧,於一切法無所有,覺自心現量,離二妄想。諸菩薩摩诃薩依於義,不依文字。】
【注釋】
“以眾生希望、煩惱不一故”:“希望”,即欲樂。“不一”,有多種。
“異解眾生”:以眾生根機不同,所能知解法之深淺廣狹,亦皆不同,因此眾生之解異,由根機異故。
“令離心意意識”:令其漸能遠離依心意意識之種種妄想,因此如來有所言說。
“不為得自覺聖智處”:然並非為已證得自覺聖智之菩薩而有此等言說。因為已證聖智之菩薩,則已見法性離言,不著言說。
“於一切法無所有,覺自心現量,離二妄想”:這是指已得自覺聖趣的大菩薩之境界。謂彼已達於一切法性本無所有,離一切相,了一切境界唯自心現量,離於有無二見妄想。
【義貫】
“是故大慧,菩薩摩诃薩莫”取“著言說,”應“隨”機“宜方便”而“廣”為眾生“說”諸“經法,以”諸“眾生”心之“希望”欲樂與“煩惱”皆“不一故”,是故“我及諸佛”亦“為彼種種”差“異”信“解”之諸“眾生,而”宣“說諸法”,為“令”其能漸遠“離”依於“心意意識”所起之種種妄想“故”,而有言說;然彼等言說並“不”是“為”已證“得自覺聖智處”之菩薩而說。
“大慧”,已得自覺聖趣之菩薩,由於已了達“於一切法”性本“無所有”,離一切相,離言說相,“覺”了一切境界唯“自心現量”,已“離”於有無“二”邊邪見“妄想”,是故“諸菩薩摩诃薩”皆“依於義”,而“不依”於“文字”言說,說而無說,如是聽受聖教,如是教化眾生。
【若善男子善女人,依文字者,自壞第一義,亦不能覺他,墮惡見相續,而為眾說,不善了知一切法、一切地、一切相,亦不知章句。若善一切法、一切地、一切相,通達章句,具足性義,彼則能以正無相樂而自娛樂,平等大乘建立眾生。】
【注釋】
“具足性義”:“性”,自性,本性。“義”,谛也,理也。謂具足自性之義理。
【義貫】
“若善男子善女人,依”著於“文字”言說“者”,則“自”身“壞”失“第一義”谛,“亦”壞他人,而“不能”開“覺他”人。甚且令自他“墮”於“惡見相續”,計著不斷;若依此計著,“而”妄“為”大“眾”宣“說”,則令眾生“不”能“善了知一切法”、菩薩“一切地、一切”修行之“相,亦不”能了“知”文字“章句”,唯心現量,致令執文成害。“若”依於義,不依文字者,則能令自他“善”了知“一切法、一切”菩薩“地、一切”修行之“相,通達”文字“章句”,知唯心現量,“具足”自“性”第一“義”之理;爾時“彼”菩薩“則能以正無相”之妙“樂而自娛樂”,且能以究竟“平等”之“大乘”妙法,“建立”成就諸“眾生”,同樂此樂,此則為妙通宗說二通。
【诠論】
此節明依文字與依義之功過差別。蓋依義則能達實相,而利及自他;執文字則唯溺於邪途,而害及彼此,故如來誡雲:應依於義,而不依文字。
【大慧,攝受大乘者,則攝受諸佛菩薩緣覺聲聞;攝受諸佛菩薩緣覺聲聞者,則攝受一切眾生;攝受一切眾生者,則攝受正法;攝受正法者,則佛種不斷;佛種不斷者,則能了知得殊勝入處;知得殊勝入處菩薩摩诃薩常得化生,建立大乘,十自在力,現眾色像,通達眾生形類、希望、煩惱諸相,如實說法。如實者,不異;如實者,不來不去相,一切虛偽息,是名如實。
大慧,善男子善女人,不應攝受隨說計著;真實者,離文字故。】
【注釋】
“了知得殊勝入處”:“入處”,為入自覺聖智之處。魏譯作:“勝妙生處”。
“十自在力”:即十力,以其使用自在,故謂。
“如實者,不異”:“不異”即不別異,無異相,始終如一,是故是實;且若如一者,則無有生滅、來去等相,以一相故。
“一切虛偽息”:“虛偽”,指戲論妄想。
【義貫】
“大慧,攝受”安住“大乘者,則”為“攝受諸佛菩薩緣覺聲聞”;若“攝受諸佛菩薩緣覺聲聞者,則”能“攝受一切眾生”;若能“攝受一切眾生者,則”能“攝受”一切“正法”;若能“攝受正法者,則”能令“佛種不斷”;若能令“佛種不斷者,則能了知得殊勝入”自覺聖智之“處”;了“知得殊勝入”自覺聖智“處”之“菩薩摩诃薩,常得”於十方國土“化生”,而“建立大乘”,以“十自在力,現眾色相,通達眾生”一切“形類”、一切“希望”欲樂、一切“煩惱諸相”,而隨其所宜,“如實說法”,所言“如實”法“者”,即“不異”不別,無有異相,始終為一如相;“如實”法“者”,即“不來不去相,一切虛偽”不實之戲論妄想皆悉“息”滅,“是名”為“如實”。
“大慧”,是故“善男子善女人,不應攝受隨”言“說”而“計著”文字音聲,以“真實”之法“者”,為“離文字故”。
【诠論】
此段承上文而言。既攝受大乘之法,則一切凡聖無不盡攝,正法、佛種、殊勝之入自覺聖處,亦莫不盡赅。既得入自覺聖處已,便能起用化他、建立大乘,十力無畏,隨類現形,滿足渴望,消諸煩惱,演說如實之法。而此如實之法,則無異別之稱,絕去來之相,一切戲論皆悉息滅。又,於此如實之法,不應隨說計著,以離文字者名為真實。
【大慧,如為愚夫以指指物,愚夫觀指,不得實義。如是愚夫隨言說指,攝受計著,至竟不捨,終不能得離言說指第一實義。
大慧,譬如嬰兒,應食熟食,不應食生,若食生者,則令發狂,不知次第方便熟故。
大慧,如是不生不滅,不方便修,則為不善,是故應當善修方便,莫隨言說,如視指端。】
【注釋】
“如為愚夫以指指物,愚夫觀指,不得實義”:譬如有人為愚夫以手指指示某物,而彼愚夫但觀其指,不觀其所指之物,故不能知其所表達之義。此謂佛說法示人,而人若能忘言,方能得義。如指月示人,人若能忘指,方能見月。若復執指,即不得見月。此即隨順之義,隨順者,即不執著之義;以隨順故,故能順著所指的方向看去,便能看到指示者所指之物。又,隨順者,不但是隨順如來所教義,且是隨順法性,以隨順法性,故能見法性。是故,若必執言說,定不入理。所以下句雲“終不能得離言說指”。
“如是不生不滅,不方便修,則為不善”:“方便”,指善巧智慧,於言離言之大方便。蓋不生不滅雖不在言,然猶必因無言之言,方能令人善入無言之際,如月本非指,而卻因指而方能識月,如是了知、如是行,可謂善修智慧方便。
【義貫】
“大慧,”譬“如”有人“為”一“愚夫以”手“指指”示某“物”,而彼“愚夫”卻但“觀”其“指”,而不視於所指之物,故終“不得”所要表達的“實義。如是,愚夫”但“隨言說”之“指”而“攝受”妄“計”執“著”,如是乃“至”其命終“竟”之時,猶“不”能“捨”其執著,故“終不能得離”於“言說”所意“指”之“第一實義”。
“大慧,譬如嬰兒,應食”煮“熟”之“食”物,“不應食”用“生”谷生粟等,“若食生”物“者,則令”之“發狂”,以“不知次第方便”成“熟”其食物“故”。
“大慧,如是,不生不滅”亦然,若“不”以善巧智慧,於言離言之大“方便”教令“修”習,“則“反”為不善”,增彼迷悶,或令發狂,不得實利,“是故應當善修方便,莫”但“隨言說,如視指端”,而不視所指之物。
【是故大慧,於真實義,當方便修。真實義者,微妙寂靜,是涅槃因。言說者,妄想合;妄想者,集生死。大慧,真實義者,從多聞者得。
大慧,多聞者,謂善於義,非善言說;善義者,不隨一切外道經論,身自不隨,亦不令他隨,是則名曰大德多聞。是故欲求義者,當親近多聞,所謂善義,與此相違計著言說,應當遠離。】
【注釋】
“真實義者,微妙寂靜,是涅槃因”:以真實義,乃離心意意識,故不生不滅,微妙寂靜;以此寂靜、常樂,故是涅槃之因。又,此真實義理若完全顯現,即是涅槃果,未全顯之時,名為涅槃因。
“妄想合”:與妄想和合。因為言說與妄想相應,故與妄想和合一體。
“妄想者,集生死”:而妄想者,乃是集聚流轉生死之因。
“真實義者,從多聞者得”:真實義者,乃離心意意識,寂靜常樂之妙境,此非妄執名言者所能測知,唯多聞離言者乃得默證。此所謂多聞之“聞”者,乃離言返聞自性不生不滅之聞,而非聆聽記取隨逐生滅之語言音聲,名之多聞。
“多聞者,謂善於義,非善言說”:善於義者,非徒多聞而已,要在忘言得義;若隨言生見,則何異外道?
“身自不隨,亦不令他隨,是則名曰大德多聞”:此則是妙善宗說二通,故能名為大德多聞。“身自不隨”,即是宗通,以自宗通故,不為外道一切虛妄法所惑,恆住正法,不攝受親近邪法。“亦不令他隨”,則是說通。自宗通後,依真實義,隨眾生欲解,種種方便開示,令知迷返悟,離於一切虛妄,漸入正真,故是說通。以有此宗說二通,“能令自他離於妄法,自他皆得大利”,故得名為大德多聞。
【義貫】
“是故大慧,於真實義,”應“當”以巧智離言之“方便修”習。“真實義者”,乃離心意意識,故“微妙寂靜”常樂,“是涅槃因”。而“言說者”,乃為與“妄想”和“合”;而“妄想者”,是為“集”聚流轉“生死”之因。“大慧,真實義者”,為“從”離言“多聞者得”。
“大慧,多聞者,謂善”通達“於義”,並“非”指“善”於文字“言說”戲論;“善”通達“義者”,則“不隨”逐於“一切外道經論”邪說,“身自不隨,亦”以種種善巧方便“不令他隨”,能令自他離於妄法,自他皆得大利,“是則名曰大德多聞。是故欲求”真實“義者”,應“當親近多聞”智者,亦即“所謂善”通達實“義”者,而“與此相違”之“計著”文字“言說”者,“應當”速疾“遠離”。
【爾時大慧菩薩復承佛威神而白佛言:世尊,世尊顯示不生不滅,無有奇特。所以者何?一切外道因,亦不生不滅;世尊亦說虛空、非數緣滅、及涅槃界不生不滅。世尊,外道說因,生諸世間;世尊亦說無明愛業妄想為緣,生諸世間;彼因此緣,名差別耳,外物因緣亦如是,世尊與外道論無有差別。微塵、勝妙、自在、眾生主等,如是九物不生不滅;世尊亦說一切性不生不滅,有無不可得。外道亦說四大不壞,自性不生不滅,四大常,是四大乃至周流諸趣,不捨自性;世尊所說亦復如是,是故我言無有奇特。惟願世尊為說差別,所以奇特勝諸外道:若無差別者,一切外道皆亦是佛,以不生不滅故——而世尊說:一世界中多佛出世者,無有是處;如向所說,一世界中應有多佛,無差別故。】
【注釋】
“一切外道因,亦不生不滅”:一切外道所說之作者等因,亦言是不生不滅。
“虛空、非數緣滅、及涅槃界不生不滅”:謂此為三無為不生不滅。“虛空”,即虛空無為。“非數緣滅”,為非擇滅無為。“涅槃界”,即擇滅無為。若此三無為法不生不滅者,則無為法究竟清淨,離能所取,以既無生相,亦無滅相可得故。
“外道說因,生諸世間”:外道說由作者、神我、微塵、勝性等因,而生諸世間。
“彼因此緣,名差別耳”:“彼因”,指外道作者等能生之因。“此緣”,指佛所說之無明業愛等緣。此謂:外道之種種能生之因,與佛所說之無明業愛等緣,只是名字有別而已,其實是同,以皆能生一切世間法故。
“微塵、勝妙、自在、眾生主等,如是九物”:“眾生主”,即神我。外道所執之九物不生不滅為:一、時,二、方,三、虛空,四、微塵,五、四大種,六、大梵天,七、勝妙天,八、大自在天,九、眾生主(神我)。
“一世界中多佛出世者,無有是處”:以一佛世界為一佛所化之世界,是故一時唯有一佛出世;譬如一國亦應只有一國王,不應有二王,若一國有二國王者,亦無有是處。法王亦如是。
“如向所說”:“向”,方才。如我方才所說者。
“無差別故”:以外道既皆是佛,則外道與佛便無差別。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承佛威神,而白佛言:世尊,世尊”所“顯示”之“不生不滅,無有奇特。所以者何?”此有四原因。
第一,“一切外道”所說之作者、微塵等“因,亦”言是“不生不滅;世尊亦說虛空”無為、“非數緣滅”(非擇滅)無為、“及涅槃界”(擇滅)無為,此三種無為法,為“不生不滅”;既然同是不生不滅,是故世尊所說無有奇特之處,此其一。
第二,“世尊,外道說”由作者等“因”而“生諸世間”一切法,而“世尊亦說”由於“無明愛業妄想”等“為緣”,而“生諸世間”一切法;“彼”外道之生“因”,與我佛所說“此緣”,但“名”字上有“差別耳”,其實質則同,且佛與外道皆說依“外物因緣”而生諸法“亦如是”,二說無有差異;是故“世尊”所言“與外道”之“論”實“無有差別”,此其二。
第三,諸外道又說:“微塵、勝妙、自在、眾生主”(神我)“等,如是九物”為“不生不滅”;而“世尊亦說一切”諸法之“性不生不滅”,若“有”若“無”皆“不可得”,此則為與外道所說相同,此其三。
第四,“外道亦說四大”種“不壞”不變,以其“自性不生不滅”故,“四大”性是“常”,以外道計“是”等“四大乃至周流”至“諸趣”,亦“不捨”其“自性”,是故外道言四大性常住不壞;而“世尊所說”法“亦復如是,是故我言”佛法“無有奇特”,以同於外道故。
“惟願世尊為說”其中“差別”,說佛法之“所以奇特勝諸外道”之處:
“若”佛法與外道法“無差別者”,則“一切外道皆亦”應“是佛,以”其法亦“不生不滅故——而世尊”常“說:一世界中”若有“多佛”同時“出世者,無有是處。”假“如向”者(方才)我“所說”者為實的話,則“一世界中”同時,“應有多佛”出現,以外道皆佛故,佛與外道“無差別故”。
【佛告大慧:我說不生不滅,不同外道不生不滅。所以者何?
彼諸外道有性自性得不生不變相,我不如是墮有無品。大慧,我者,離有無品,離生滅,非性、非無性;如種種幻夢現,故非無性。
雲何無性?謂色無自性相攝受,現不現故,攝不攝故;以是故,一切性無性,非無性,但覺自心現量,妄想不生,安隱快樂,世事永息。】
【注釋】
“彼諸外道有性自性得不生不變相”:“不變”,即不壞、不滅。謂外道妄計諸法皆有其定實之性,且計此等定性為恆久於住不生不變不壞之相。此即妄計之常見。譬如彼計四大之性恆常,且其堅、濕、暖、動之性皆不壞不亂,以其皆為已得不生不變之相故。
“我不如是墮有無品”:以計執諸法有定實之自性相,即為墮於有見,而佛不如是,故不墮有無品見。
“非性、非無性”:非有性,亦非無性。
“如種種幻夢現,故非無性”:謂雲何諸法非無性,以見一切諸法如種種幻化及夢中所現之色:以因緣妄現,其相不無,故非無性。這是破墮無見者。
“雲何無性?謂色無自性相攝受,現不現故,攝不攝故”:前句破無見,此為破有見。謂如幻之色等一切諸法,本無自性相可攝受(攝取),故非有。而以諸眾生依於自心妄想所見,而有現與不現,而其要則在於攝取與不攝取:若妄見妄取則妄有,不見不取則實無。復次,夢幻之色等諸相本非實有,以愚夫自心妄想故現,而實不現;愚夫妄心攝取,而實不可取,以無體相故。故知一切諸法非有、亦非無,離於有無。故下文佛雲:但能覺了諸法唯心,心外無境,則妄想自滅,安住無上涅槃至樂,永息生死之事,亦即二死永亡,然非度生事。
【義貫】
“佛告大慧:我”所“說”之“不生不滅,不同”於“外道”所說之“不生不滅”。
“所以者何”?以“彼諸外道”妄計諸法皆各“有”其定實之“性自性”,且此等定實之性皆已獲“得不生不變”之定“相”,不可改異,因而稱不生不滅。而此即墮於有見。“我”則“不如是墮”於“有無”二“品”之見。
“大慧,我”所說之法“者”,為“離”於“有無”二“品”之見,遠“離生滅”之妄相,徹見諸法實“非”有“性”、亦“非無性”。雲何說非無性?以知見一切諸法“如種種幻”化及“夢”中所“現”之色等境,以因緣妄現,其相不無,“故非無性”,非同外道妄計之斷滅為不生。
“雲何”而言法“無”自“性”(非有性)?“謂”如幻之“色”等一切諸法,本“無自性相”可“攝受”,是故非有性。然其妄相皆因眾生自心妄想而有“現”與“不現故”,以及眾生妄想心“攝”取“不攝”取“故”。若自心妄見、妄取則妄有,不見、不取則實無。“以是故”,我說“一切性”(一切法)實皆“無”自“性”,亦“非”都空“無性,但覺”一切諸法乃至有無皆唯“自心現量”,則“妄想”當體“不生”,即得出世“安隱快樂,世”間生死之“事永息”。
【愚癡凡夫妄想作事,非諸賢聖,不實妄想,如揵闼婆城,及幻化人。大慧,如揵闼婆城及幻化人,種種眾生,商賈出入,愚夫妄想,謂真出入,而實無有出者入者,但彼妄想故。
如是大慧,愚癡凡夫,起不生不滅惑,彼亦無有“有為”、“無為”,如幻人生,其實無有若生若滅、性無性,無所有故;一切法亦如是,離於生滅,愚癡凡夫墮不如實,起生滅妄想,非諸聖賢。】
【注釋】
“愚癡凡夫妄想作事”:“作事”,所作之事。謂愚癡凡夫以妄想分別,而見有種種所作之事。
“不實妄想,如揵闼婆城,及幻化人”:謂愚夫妄想所見之境界不實虛妄,如闼婆城,及幻術所化現之人,皆無實體。
“而實無有出者入者”:“出”與“入”,比喻生滅。謂城本無體,故實無商人及諸眾生於其中出入。此喻諸法本無自性,何有生滅與不生滅,但由凡愚妄計而成生滅與不生滅,若離於妄計,則一切寂靜。
“但彼妄想故”:但彼愚夫自心妄想分別故,而計著有出入相。
“愚癡凡夫,起不生不滅惑”:愚癡凡夫由計法有生滅,復依之而起實有不生不滅之迷惑。此謂計其自心所現之種種妄想相為不生滅,這便是以有為之生滅法為不生滅,故稱為“惑”。前面是講愚夫計生滅為實有,此處是言凡愚轉計不生滅為實有。而法實無生滅與不生滅。
“彼亦無有‘有為’、‘無為’”:“有為”,指生滅。“無為”,指不生滅。“彼”,指諸法實相,亦即如實處,指真不生不滅之體而言。以真不生不滅,故無有“有為”或“無為”之相,亦無生滅與不生滅之相,離一切諸相,故言:不生亦不生,是真不生。
“如幻人生,其實無有若生若滅”:如愚夫見幻人生起之際,而幻人其實無有若生若滅,唯愚夫自心妄想:幻人實不曾生,不曾滅。
“性無性,無所有故”:謂幻人亦無若有性、若無性可得,以幻體本無所有,唯是愚夫自心妄想。比喻諸法從緣而起,本無生滅。但諸凡愚分別有無,故成為生、滅。此亦是言於無生滅中,以計著故,而妄成生滅。然此生滅,亦全是妄計而有,不生滅之體實無二相,而愚夫為妄計覆心,故不能親睹此不生滅之體。
“愚癡凡夫墮不如實,起生滅妄想”:愚癡凡夫以不見真如,故墮不如實見,而對諸法起有生滅、有無之妄想計著。
【義貫】
“愚癡凡夫”由不實之“妄想”分別,而見有種種所“作”之“事”,此“非諸賢聖”所為。愚夫依“不實妄想”所見之境界,猶“如揵闼婆城,及幻”術所“化”之“人。大慧,如”彼所見“揵闼婆城及幻”術所“化”現之“人”,以及“種種眾生、商賈”,於其城中“出”出“入”入,然彼“愚夫”於此等相,“妄想”分別,“謂”彼幻人“真”有“出入,而”城與幻人,本無實體,“實無有”商人等於其中或“出者”,或“入者,但彼”愚夫自心“妄想”分別“故”,而計實有出入。
“如是大慧”,生滅與不生滅法亦然,“愚癡凡夫”先計法實有生滅,復依之而“起”實有“不生不滅”之迷“惑”,然“彼”如實處,真不生不滅之體,“亦無有‘有為’”生滅,或“‘無為’”不生滅。正“如”愚夫見“幻人生”起之際,而幻人“其實無有若生若滅”,幻人不曾生,亦不曾滅。幻人亦無有“性”、或“無性”可得,以幻體本“無所有故”,故無有少法可得。“一切法亦如是”,本無自性,“離於生滅”,無法可生,無法可滅,而“愚癡凡夫”以“墮不如實”見故,而“起”諸法實有“生滅”、有無之“妄想”計著,如是皆“非諸聖賢”所為。
【不如實者不爾,如性自性、妄想亦不異;若異妄想者,計著一切性自性,不見寂靜;不見寂靜者,終不離妄想。是故大慧,無相見勝,非相見;相見者,受生因,故不勝。大慧,無相者,妄想不生,不起不滅,我說涅槃。大慧,涅槃者,如真實義見,離先妄想心心數法,逮得如來自覺聖智,我說是涅槃。】
【注釋】
“不如實者不爾”:“爾”,如是。謂墮不如實見者,則不能如是如實而知性自性寂滅之理。
“如性自性,妄想亦不異”:真如實性之自性及妄想,二者亦本不異。亦即:真妄本不異。
“若異妄想者,計著一切性自性,不見寂靜”:若見真如異於妄想者,則必計著一切法之自性為有為無、為一異、斷常等,而不能親見一切法本來寂靜之真體。
“無相見勝,非相見”:謂若欲見寂靜者,則以無相見為勝,非著諸相見;以凡所有相皆是虛妄,今若見諸相非相,而見寂靜真體,故稱為勝。
“相見者,受生因”:若取相見者,則是三界受生死之因;以“相”有牽心之業用,能引心起惑造業,而成三界受生之因。
“無相者,妄想不生”:若洞見寂靜無相者,則一切妄想當下不生。
“不起不滅”:“起”,亦即生。承上句,既不生即不起,不起即不滅,而契乎不生不滅。
“涅槃者,如真實義見”:所言涅槃者,亦非別有,但於諸法之中,當體如其真實之義而了了知見寂靜無生之體。
“離先妄想心心數法”:“先”,先前,指未見真體之前。“心心數法”,即心、心所法,亦即心王、心所有法。謂遠離以前未見如實義時,無始劫來依妄想所起之心心所法。
【義貫】
墮“不如實”見“者”,則“不爾”(亦即:不能如是如實而知性自性寂滅之理)。真“如”實“性”之“自性”,與“妄想”二者本“亦不異;若”見真如“異”於“妄想者”,則必“計著一切”法“性”之“自性”為有為無、為一異、斷常等,而“不”能“見”一切法本來“寂靜”之真體;“不見”諸法本來“寂靜”之真體“者,終不”能“離”於“妄想”分別。
“是故大慧”,若欲見寂靜者,以“無相見”為“勝,非”著諸“相見”;若取諸“相見者”,是三界“受生”死之“因,故不勝。大慧”,若洞見寂靜“無相者”,則一切“妄想”即當下“不生”,不生則不滅,而契乎“不起不滅”之無上境界,“我說”此名為究竟“涅槃。大慧”,所言“涅槃者”,亦非別有體,但於諸法之中,當體“如”其“真實義”而了了知“見”寂靜無生之真體,遠“離”於“先”前未見如實真體時,依於“妄想”分別所起之“心心數法”,如是修行,乃至“逮得”諸佛所證之“如來自覺聖智,我說是”為究竟“涅槃”。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滅除彼生論,建立不生義,我說如是法,愚夫不能知。
一切法不生,無性無所有,揵闼婆幻夢,有性者無因。
不生無自性,何因空當說:
以離於和合,覺知性不現,是故空不生,我說無自性。】
【注釋】
“滅除彼生論,建立不生義”:為滅除外道妄計諸法為實有生之邪論,而建立真不生之義。外道雖亦自言有不生不滅,而其實乃屬妄想分別,是生死因,所以稱為“生論”,亦即:其所謂之生與不生,其實皆是生,以其雖言不生,然計不生為實有法,如是則其不生之法亦熾然生矣,因此其不生亦墮為生論,亦即墮於有論,非真不生。而佛所說之不生不滅,乃中道實義,不墮於有、亦不墮於無,雙離有無;以雙離有無故,有亦不生,無亦不生,是真不生,此是佛所建立之真不生義。此不生義既建立,則外道一切墮有無之邪論,皆灰飛煙滅,猶如干草遇火。
“我說如是法,愚夫不能知”:此真不生不滅之境界,乃八地以上菩薩證無生忍後所得之智方能照了,因此唯有證聖智者方得了知之,至其究竟,則唯佛能了,故愚癡凡夫絕無法了知。
“一切法不生,無性無所有”:一切諸法本不曾生,雖無自性,然亦非空無所有。亦即,雖不生,亦非斷滅空,以所言不生者,乃當體不生,非都無妄相現起,名之為空。既有相現起,則非空無所有,然此諸相,本無自性,當體即空,故相即無相,生即非生。
“揵闼婆幻夢,有性者無因”:承上二句,如是不生而生之諸法,如揵闼婆城、及幻術與夢事,雖有法現起,而卻無能生此諸法之因,離於能生所生,非同外道所計之有種種能生之因,生此諸法。又,“無因”,在此亦是無生之義。
“不生無自性,何因空當說”:我說一切法不生,其意義是謂法無自體性;以無自體性,故稱不生——若法無自體性,怎能說法有生?是故所謂不生,即為對無自體性而言;相反的,若有自體性,一定是有生,以其自體性不會憑空而來;既有體性現起,則此自體性現時,便是此法生。今既見法實無自體性,因此說法不曾生。此句又謂:既說不生是指法無自體性,然而以何因緣,又說一切法空?此道理,我今當說。
“以離於和合,覺知性不現”:“覺知”,見聞覺知,此包括能、所二者,亦即能見所見、能聞所聞、能覺所覺、能知所知,亦即是一切生滅之法。“現”,現起。此謂:若離於因緣和合,則一切見聞覺知、能所之性,皆不得現起,以一切法緣生故;因此離於眾緣諸法本無自性,無性即空,空即是無有法現起,無法現起即是不生。
“是故空不生,我說無自性”:是故說空即是不生,因此我說一切法皆無自體性,以緣生、空故。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如來為“滅除彼”外道妄計諸法為實有“生”之邪“論”,而“建立”真“不生”之“義。我說如是”究竟之“法”,此唯聖智之境,“愚夫不能”了“知”。
“一切”諸“法”本“不”曾“生”;法雖“無”自“性”,然亦非一“無所有”;一切諸法之生,其性不實如“揵闼婆”城及“幻”術與“夢”境,雖“有性”(法)現起“者”,而卻並“無”能生之“因”,及離於能生所生,是故實無生。
我說一切法“不生”者,是謂:諸法“無自”體“性”;然而以“何因”緣我又說一切法“空”?其道理我今“當說”:
“以”若“離於”因緣“和合”,則一切見聞“覺知”及一切能所之“性”皆“不”得“現”起,以諸法因緣生故;因此離於眾緣即無性可現,無性即空,空即無有法現起,無法現起即是不生;“是故”我說不生即空,“空”即是“不生”,因此“我說”一切法皆“無自”體“性”,以緣生、空故。
【謂一一和合,性現而非有,分析無和合,非如外道見,夢幻及垂發,野馬揵闼婆,世間種種事,無因而相現。折伏有因論,申暢無生義;申暢無生者,法流永不斷;熾然無因論,恐怖諸外道。】
【注釋】
“分析無和合”:若分析諸法,則實無一和合之相可得。即經雲:“一合相者,則是不可說,而凡夫之人貪著其事。”是也。
“世間種種事,無因而相現”:“無因”,無能生諸法之因。此謂世間一切事皆如是,無有能生法之因,而有相妄現。
“法流永不斷”:正法之流永不斷絕。
“熾然無因論”:謂如來熾然建立無生因之論。既無能生,即無所生,無能生所生,即是無生。此正破諸外道計有能生之因,如作者、神我、自在、微塵等;既有能生,必有所生;有能生所生,則一切熾然生矣!因此彼雖復執彼法亦為不生不滅,實不可得矣,但妄想耳。
【義貫】
“謂一一”諸法皆由內外緣“和合”而有。然雖有“性”(法)顯“現,而”亦“非有”實體可得。若“分析”諸法至於微塵,實“無”一“和合”之相可得,“非如外道”之所妄“見”者。
一切諸法猶如“夢”境、“幻”事、“及”翳眼所見之“垂發”五色毛輪,亦如春之“野馬”(陽焰)與“揵闼婆”城等,其體本無生,然卻不妨有幻相現起,以幻相實亦無生,故不相礙;“世間種種事”亦皆如是,“無”有能生彼等諸法之生“因,而”卻有諸“相”妄“現”。
佛為“折伏”外道妄立諸法“有”生“因”之邪“論”,而“申暢”究竟“無生”之實“義”;若“申暢無生”之義,令廣宣流布“者”,則可使正“法”之“流永不斷”絕;如來如是“熾然”建立諸法“無”生“因”之正“論,恐怖諸外道”,令斷妄說,歸趣正道。
【诠論】
有因與無因有邪正兩種,其意義必須仔細辨別:外道計有作者,能生諸法,稱為有因,亦即,有作者之因;因此彼謂人天三界苦樂等,皆為彼能生之作者所生,一切皆彼所作,由彼決斷;因而成為並非由於善惡業因,令眾生感六道苦樂果。如是則其“有因”,反變成撥無因果之無因,壞一切法;故彼有因名為邪因。又,外道之計自然者,亦是屬無因論。如是,計有、計無,皆成邪見、邪因,以破壞諸法故,令眾生迷惑不得解脫故。佛所說法則以起惑、造善惡業為因,而招苦樂之果,稱為“有因”,有正因故;然而即此惑業因之性,當體無生,是名佛所說之“無因”,此乃即“有”為“無”,非是斷滅而無。所以經雲:“熾然無因論”。“無因”,即無生之義,如上注中所述。蓋以親見無生,邪正情忘,凡聖見盡,如猛火聚,凡入皆成灰,無有少法可得,所以說無生之論,則熾然恐怖諸外道,燒毀世間愚夫一切惡見故也。
【爾時大慧以偈問曰:雲何何所因,彼以何故生?於何處和合,而作無因論?
爾時世尊復以偈答:觀察有為法,非無因有因,彼生滅論者,所見從是滅。】
【注釋】
“雲何何所因”:“何所因”,即是何所與何因。“何所”即何處。此謂:世尊雲何而說無因(無生)論?於何處、及由何因緣而作是說?
“彼以何故生”:彼一切諸法以何故而生?
“而作無因論”:既是有諸法生,世尊雲何而作此無因論?
“觀察有為法,非無因有因”:謂如來由觀察一切有為諸法,體本無生,而說無因;非同外道之無因,或自然而生,亦非有作者等因而生,以法本離有無。
【義貫】
“爾時大慧以偈問曰”:世尊“雲何”、於“何所”、以何“因”緣,而說無因(無生)論?既言無生,而“彼”一切諸法卻“以何故”而見有“生”?彼一切法“於何處”而現“和合”?既有諸法生,世尊雲何“而作”是“無因”(無生)之“論”?
“爾時世尊復以偈答:”由以正智“觀察”一切“有為”諸“法”,徹見當體不生,而說無因、無生。一切諸法“非”是外道所計之“無因”生,或自然而有,亦非“有”作者等能生之“因”,為其所生,以法本離有無。由我此正無生論,則“彼”計著“生滅”有無二見邪“論者”,其“所”妄“見從是”而“滅”。
【爾時大慧說偈問曰:
雲何為無生,為是無性耶?為顧視諸緣?有法名無生?名不應無義,惟為分別說。】
【注釋】
“為是無性耶”?:“無性”,無法。是否因為一切法皆空無,而言無生?
“為顧視諸緣”:“顧視”,觀待,即對待義。此謂還是因為觀待諸因緣,(從諸緣來看)而說無生?諸緣指外道種種能生之緣,非指佛說之正緣。
“有法名無生”:或是別有一法名為無生?
“名不應無義”:既有無生之名,不應無其義而但有其名。
【義貫】
“爾時大慧說偈問曰”:
“雲何為無生?”是否因“為是”一切法空“無”有“性”而言無生“耶”?抑或因“為”一切法須“顧視”觀待“諸”因“緣”而後方生,故言無生耶?或是別“有”一“法名”為“無生”耶?既有無生之“名”,則“不應無”其“義,惟”願世尊“為”我“分別”解“說”。
【爾時世尊復以偈答:
非無性無生,亦非顧諸緣,非有性而名,名亦非無義。
一切諸外道,聲聞及緣覺,七住非境界,是名無生相。】
【注釋】
“非無性無生”:“性”,法。並非空無一法,而名為無生,以諸法當體空寂,名為無生。若執空無一法而名為無生,則必取斷滅見,而計斷滅為真不生不滅。邪正之別,關鍵在此,不可不慎。此為破無見、斷見。
“亦非顧諸緣”:“諸緣”,此指外道種種能生之緣,如上說。謂亦非顧待諸能生之緣,而稱無生。此為破有見、常見。
“非有性而名”:“性”即法,指無生之法。謂亦非實有無生之法,而名無生。此即,無生亦無生,非有一法名為無生。以若有一法,即是有生,非無生矣。此即無有少法可得,名為無生;非是有無生之法可證得,名為無生。
“名亦非無義”:謂雖無一實法名為無生,然無生之名亦非無其義。
“七住非境界”:“七住”,七住地,即七地菩薩。以此無生境界,為第八地菩薩,證無生忍後,方得徹見,故非七地,乃到邪小所能知之。以八地菩薩,方破生相無明,離生住滅見,徹見一切法無生無滅,究竟寂靜,無來無去,故稱不動,以親見法無動搖故,故其心亦不動,是故八地稱不動地,以不復為一切生滅、煩惱境界所動故。又,以其親見法無生滅,故證無生法忍。以其甚深,故非下地、凡小境界。
【義貫】
“爾時世尊復以偈答:”
並“非”空“無”一“性”(法)而名為“無生,亦非顧”待“諸”能生之“緣”方得生,而稱為無生,亦“非”實“有”無生“性,而名”為無生,而無生之“名亦非無”其“義”。
此無生者,無上甚深,“一切諸外道,聲聞及緣覺”,乃至“七住”地菩薩皆“非”其“境界,是名”為“無生”之“相”。
【诠論】
佛在此答說:無生之名亦非無其義;從此以下,佛解釋無生的三個意義。
在此節所示的是無生的第一個意義:即,以所證位來顯示,無生法,甚深微妙,唯八地以上菩薩,方得親證,七地及凡小,皆非境界。
【遠離諸因緣,亦離一切事,唯有微心住,想所想俱離,其身隨轉變,我說是無生。】
【注釋】
“唯有微心住”:唯有微妙寂靜之心,如是安住。
“其身隨轉變”:妄心既成為妙心,則其身隨之而轉變殊勝。
【義貫】
若體無生者,則“遠離諸因緣,亦離一切事”果,因緣事果皆不著,故“唯有微”妙寂靜之“心”,如是而“住”,所以能“想、所想”悉“俱”遠“離”,妄心既成為妙心,則“其身隨”之而“轉變”殊勝,如是之境界,“我說是無生”。
【诠論】
這是無生的第二個意義:無生是離諸緣,故非顧待諸緣,以離緣故離於生死事果;因緣業果既離,則其心微妙寂靜,無想所想,因而身心轉變,此為證無生法忍的第二個殊勝意義。
【無外性無性,亦無心攝受,斷除一切見,我說是無生。
如是無自性、空等應分別,非空故說空,無生故說空。】
【注釋】
“無外性無性”:“性無性”,有性、無性,亦即有無。謂外法離於有無,此為境空。
“亦無心攝受”:亦無能攝受之心,可攝受彼外一切法。此即心寂。上句言境空,此句言心寂:境既空,故心亦寂,能所皆泯。
“如是無自性、空等應分別”:謂於佛所說之一切法無自性,乃一切法空等,應能善分別。
“非空故說空,無生故說空”:並非因一切斷滅空而說諸法空,乃以一切法當體無生,故說一切法空。
【義貫】
若徹見“無”一“外”法有“性、無性”可得,了外法離於有無,“亦無心”能“攝受”彼外一切諸法,是故境空心寂,能所俱泯,因而“斷除一切見”,如是之境界,“我說是無生”。
“如是,”一切法“無自性”,及一切法“空等應”能善“分別:非”因一切斷滅、“空”無,“故說”諸法“空”,乃是以一切法當體“無生故說”一切法“空”。
【诠論】
此為無生之第三個意義:即是離於能所、內外俱忘,了了知,無所見,是為無生之深妙境界。是故無生並非沒有意義,只是其義深闳,非凡愚所能知而已。接著佛說一切法無自性、一切法空,皆是依一切法當體無生而言,因此,若未達無生之旨,則無法真正了一切法無自性及一切法空之意義。
【因緣數和合,則有生有滅;離諸因緣數,無別有生滅;捨離因緣數,更無有異性,若言一異者,是外道妄想。有無性不生,非有亦非無,除其數轉變,是悉不可得。
但有諸俗數,展轉為鉤鏁,離彼因緣鉤,生義不可得。】
【注釋】
“因緣數和合,則有生有滅”:“數”,屬也。謂以眾因緣之數頻相和合,則有生滅之相顯現。
“捨離因緣數,更無有異性”:若捨離因緣之數,則諸法更無有一異之性可得,離於一異性。
“有無性不生”:“性”,法也。有無二法皆實不曾生。
“除其數轉變,是悉不可得”:除了只有因緣之數本身在轉變外,於其中有無二法實悉不可得。亦即:生即緣生,非法有生;滅即緣滅,非法有滅;故於其中,實無少法可得,更無“有無”二法之性可得。
“但有諸俗數”:“俗數”,俗谛之數,指十二緣。
“展轉為鉤鏁”:“鉤”同“鉤”,“鏁”同“鎖”。謂十二緣之數展轉而為三世之鉤鎖。
“離彼因緣鏁,生義不可得”:若離於十二因緣之鉤鎖,則生滅之義實了不可得。
【義貫】
以眾“因緣”之“數”頻相“和合,則有生有滅”之相現起。若“離”於“諸因緣”之“數”,則“無別有生滅”可得;若“捨離因緣”之“數”,則諸法“更無有”一“異”之“性”,離於一異,“若言”法離於緣而自體實有“一異者,是”為“外道妄想”計著。“有無”二“性”皆實“不”曾“生”,一切諸法本“非有、亦非無”,離於有無,“除其”因緣之“數轉變”外,“是”有無二法皆“悉不可得。但有諸俗”谛之十二“數,展轉”而“為”三世之“鉤鏁”(鉤鎖),若“離彼因緣”之“鏁,生”滅之“義”實了“不可得”。
【生無性不起,離諸外道過,但說緣鉤鏁,凡愚不能了。若離緣鉤鏁,別有生性者,是則無因論,破壞鉤鏁義。如燈顯眾像,鉤鏁現若然;是則離鉤鏁,別更有諸性。無性無有生,如虛空自性,若離於鉤鏁,慧無所分別。】
【注釋】
“生無性不起,離諸外道過”:“生”,緣生之法。“無性”,無因緣之性。謂緣生之法,若缺乏因緣之性,則不得生起;我說此法,則能令眾生遠離諸外道所計作者等為能生之過。
“但說緣鉤鏁,凡愚不能了”:然而此十二因緣,三世循環,其相深密,若非證正性離生,則不能了,故說凡愚不能了知。
“若離緣鉤鏁,別有生性者,是則無因論,破壞鉤鏁義”:若言離於十二因緣鉤鎖,而別有法生者,則墮於無因之惡論,而破壞正因緣鉤鎖之義,如是一切世間法則壞。
“如燈顯眾像,鉤鏁現若然”:正如以燈照射,便能顯現眾色之像;同樣的,由十二因緣之鉤鎖,即有諸法相現,亦然。此即:以燈照物,物雖非燈,必假燈照方能顯物像;用以比喻緣生之法,法本身雖非緣,然必藉眾因緣,方能生此等諸法,亦如是。
“是則離鉤鏁,別更有諸性”:謂因此若離於十二緣之鉤鎖,而別更有諸法生,則是無因之邪論。
“無性無有生,如虛空自性”:是故一切法,由於是緣生,故並無實自性,且亦實無有生,以生即是緣生,非法自生故。若了法無生,則知一切緣生法之體相,猶如虛空之自性,不可捉持——不可得。
“若離於鉤鏁,慧無所分別”:若離於十二因緣鉤鎖而求於法者,則智慧亦無一法可得而分別者,以離於十二緣,則是無相、無所有,無所有則無分別。
【義貫】
我說一切緣“生”之法,若“無”眾因緣和合之“性”,則“不”得生“起”,此正理則能令眾生“離”於“諸外道”妄計作者等為能生之“過。但”我所“說”之十二“緣鉤鏁”,其相深密,“凡愚”之人則“不能”盡“了”。
“若”言“離”於因“緣鉤鏁”,而“別有生”法之“性者,是則”為墮於“無因”之惡“論”,而“破壞”正因緣“鉤鏁”之“義”,壞世間一切因果法。
正“如”以“燈”照射,便能“顯”現“眾”色之“像”,由十二因緣之“鉤鏁”而“現”起之諸法相亦“若然”:燈雖非色,由燈顯色;緣雖非法,必假因緣,方能生法。“是則”若計“離”於十二“鉤鏁”,而“別更有”生“諸”法之“性”者,則為無因邪論,以離正因緣,故邪。
是故一切法以緣生故“無”實自“性”,亦實“無有生”,若了法無生,則知一切緣生法之體相,猶“如虛空自性”,不可捉持。“若離於”十二“鉤鏁”而求於法者,則智“慧”亦“無所分別”,以離於鉤鎖則是無相、無所有,無所有則無分別。
【復有余無生,賢聖所得法,彼生無生者,是則無生忍。
若使諸世間,觀察鉤鏁者,一切離鉤鏁,從是得三昧。】
【注釋】
“復有余無生,賢聖所得法”:“余”,其他,別的。“賢聖”,指三乘人。謂除了前面所說之邪見無生外,尚有其他的無生,此為三乘賢聖所得之法,然猶非佛之真無生;因為三乘人所行為斷盡生法,方名無生,此為於生法外以求無生,非真無生。
“彼生無生者,是則無生忍”:若彼證得即生而無生者,方是佛所說之無生忍。亦即於生法之中,了得當體本來不生,便是即生而無生。
“一切離鉤鏁,從是得三昧”:若即生無生,則一切法自離鉤鎖,由此而得無生三昧(無生忍定)。
【義貫】
除前所說之邪見無生外,“復有”其“余”之“無生”法,此即是三乘“賢聖所得”之“法”,然此猶非佛所說之真無生。“彼”即“生”而“無生”之境界“者,是則”方為佛所說之“無生忍”。
“若使諸世間”之人,皆能以正智“觀察”十二“鉤鏁”本來無性“者”,則“一切”法自“離鉤鏁,從是”而“得”無生“三昧”。
【癡愛諸業等,是則內鉤鏁;鑽燧泥團輪,種子等名外。
若使有他性,而從因緣生,彼非鉤鏁義,是則不成就。
若生無自性,彼為誰鉤鏁?展轉相生故,當知因緣義。
堅濕暖動法,凡愚生妄想;離數無異法,是則說無性。】
【注釋】
“癡愛諸業等,是則內鉤鏁”:“癡”,即無明。無明業愛名為內鉤鎖,諸有情乘之而流轉諸趣。
“鑽燧泥團輪,種子等名外”:鑽燧、泥團與輪繩,及種子等是為外鉤鎖。其中鑽燧、泥團與輪繩,是人工因緣,用以成諸器;種子是自然界因緣。而此等外鉤鎖即是無情界成壞之由。
“若使有他性,而從因緣生,彼非鉤鏁義,是則不成就”:若仍有他法為從因緣而生,然而言彼等因緣並非屬於十二鉤鎖,如外道所言之作者、微塵、勝性等因緣即是。若如是者,則彼說不得成立,以不合道理故。“成就”,即成立。
“若生無自性,彼為誰鉤鏁”:若了知諸生法實無有自性,則彼因緣能為誰之鉤鎖?
展轉相生故,當知因緣義:諸法於三世展轉而相生故,當知此即是正因緣之義。
“堅濕暖動法,凡愚生妄想”:堅濕暖動四大之性,外道計其性常,妄想分別其能生一切諸法。
“離數無異法,是則說無性”:若離於十二緣之數,則實無其他之法能生諸法,此即是說一切法緣生而無自體性。
【義貫】
無明“癡愛諸業等,是則”為“內鉤鏁;鑽燧、泥團、輪”繩,及“種子等名”為“外”鉤鎖。
“若使有他”法之“性,而”為“從”某“因緣生”,然而卻言“彼”等因緣並“非”屬於十二“鉤鏁”之“義”所攝,如“是”之言“則不”得“成就”,以不合於理故。
“若”了知“生”法實“無”有“自性”者,則“彼”因緣能“為誰”之“鉤鏁”?諸法於三世“展轉”而“相生故,當知”此即是十二“因緣”鉤鎖之“義”。
外現“堅濕暖動”相之四大“法,凡愚”於此而“生妄想”分別,計其性為常,能生一切無常諸法。若“離”於十二緣“數”則實“無異法”(他法)能生諸法,以諸法從緣生,“是則說”一切法“無”自體“性”。
【如醫療眾病,無有若干論,以病差別故,為設種種治。
我為彼眾生,破壞諸煩惱,知其根優劣,為彼說度門;
非煩惱根異,而有種種法;唯說一乘法,是則為大乘。】
【注釋】
“如醫療眾病,無有若干論”:“論”,醫論。謂醫論只是一個。“眾病”,種種病。
“以病差別故,為設種種治”:“治”,對治之方。
“破壞諸煩惱”:“破壞”,滅除。
“為彼說度門”:為彼說種種度脫之法門,因此而有三乘之立。
“非煩惱根異,而有種種法”:然而並非說由於眾生之煩惱與根器有種種差異,而法就有多種——法實唯一,無有差別,以眾生根別,故方便有異,令其漸次調伏,逐漸成熟;權機若熟,還歸一實。是故言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此也。
“唯說一乘法,是則為大乘”:我雖廣說三乘之法,教化接引眾生,然此皆是權說,非真實在此。故我實唯說究竟一乘之法,令大乘菩薩乘之,優游法界,廣運眾生入妙莊嚴域。此即是如來之大乘。
【義貫】
“如醫”師為人治“療眾病”,並“無有若干”種醫“論”,然“以病”有種種“差別故”,而“為設種種”對“治”之方。
“我為彼”諸“眾生,破壞”滅除“諸煩惱”病亦如是。以“知其根”器之“優劣”,故“為彼”之堪能而“說”種種“度”脫之法“門”,因而有三乘法之立。
然而並“非”由於眾生之“煩惱”與“根”器有種種差“異,而有種種法”——法實唯一種,無有差別,而以眾生根別故,方便隨之有異;
然此皆是權立,是故我實“唯說”究竟“一乘”之“法”,令大乘菩薩乘之,以廣運眾生入妙莊嚴域,“是則為”諸佛如來之“大乘”。
【爾時大慧菩薩摩诃薩復白佛言:世尊,一切外道皆起無常妄想,世尊亦說一切行無常,是生滅法;此義雲何?為邪為正?為有幾種無常?】
【注釋】
“為有幾種無常”:大慧問有幾種無常的用意,在於希望世尊將外道邪計之無常,全部提出示知,令法眾知而不墮。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摩诃薩復白佛言:
世尊,一切外道皆起”諸法“無常”之“妄想”,不見真常;而“世尊亦說一切”諸“行無常,是生滅法;此”言之“義雲何”?究竟諸法無常“為邪”說、抑“為正”說?“為有幾種無常”?
【诠論】
前面佛闡明不生不滅是真常之義,已破外道邪計之生論,而未辨明無常亦有邪正之殊,所以大慧再請問,以令法眾知所抉擇。
【佛告大慧:一切外道有七種無常,非我法也。何等為七?彼有說言:作已而捨,是名無常;有說形處壞,是名無常;有說即色是無常;有說色轉變中間,是名無常,無間自之散壞,如乳酪等,轉變中間不可見,無常毀壞,一切性轉;有說性無常;有說性無性無常;有說一切法不生無常,入一切法。】
【注釋】
“作已而捨”:“作”,生也。謂四大作諸法已,即不再作,稱之為捨;已生不復更生,前有生,而今不復生,故稱無常,以不能常生故。
“形處壞,是名無常”:有說一切法之形相、處所壞滅,稱為無常。此為計能造之四大之性,與其所造物之性,二者皆畢竟不壞,只是形相與其所在之處所轉變不常,稱為形處壞無常。
“即色是無常”:上面一項是計形相、處所變滅為無常,此為計諸法之顏色變遷為無常。
“色轉變中間,是名無常,無間自之散壞”:“色”,四大所造色。“轉變”,指生、住、異、滅相。“無間”,無有間斷。謂四大所造色,於轉變為其他物之中間,以其生住異滅四相密移,無有間斷,而其一切性卻於此無有間斷之變化中趣於散壞。此為計四大造色,前後密移,中間轉變,無有一個定常之相,稱為轉變無常。亦即:計色成之時,及色滅之後,其相皆定,只是在其生與滅之中間,其相轉變無常,而稱無常。換言之,即是此派外道,不計生相或滅相為無常,而是計生住異滅四相中的“異相”為無常。
“如乳酪等,轉變中間不可見,無常毀壞,一切性轉”:譬如由乳成酪或酥等之變化,其轉變中間之行相雖不可見,以變異之相,念念有異,故在轉變過程中,尚非有一定相出現,因此尚無定相可見,一直要到變成之後方有定相。在此轉變之際,雖無一定相可見,然無常卻於其中,不斷地毀壞改變牛乳之一切性,令其一切性皆轉變,由於此轉變之相,無一定常,故稱“轉變無常”,亦即“異相無常”。
“有說性無常”:“性”,法也。有計實有一法,名為無常,而此無常之自性得永不壞,然卻能令一切法變壞。亦即:此派外道,不計生住異滅四相為無常,而計實有一法名為無常,卻又轉計此“無常”之自性本身為常!以其性常,故恆能令一切法無常變滅,無有休止。
有說性無性無常:“性無性”,有性無性,即有與無。有說一切有性與無性,皆悉無常,歸於斷壞,此為究竟之斷滅論者。
“有說一切法不生無常”:此為計“有無”二法,無有生法之常,稱為不生無常。
“入一切法”:“入”,遍入,遍於。謂此無常法,遍於一切法中,令一切法無常變壞。
【義貫】
“佛告大慧:一切外道”說“有七種無常”,皆“非我法也。何等為七?”
一者,“彼有說言:”四大造“作”諸法,“已,而”即“捨”其能作之性,不復更作,(亦即:生已,即不復有能生性),“是名”為“無常”(此為於生相上計無常者)。
二者,“有說”諸法之“形”相、“處”所變異“壞”滅,不得常住不變,“是名”為“無常”(此為於滅相上計無常者)。
三者,“有說即”諸法之顏“色”變遷“是無常”(此為於異相上計無常者)。
四者,(有說)四大造“色轉變”成為他物之過程“中間”,無有定相可得,“是名”為“無常”,以其變異之相,念念相續“無”有“間”斷,而一切性卻“自之”趣於“散壞”,例“如”由“乳”成“酪”、酥、醍醐“等”,其“轉變中間”之相雖“不可見”,然“無常”卻於其中“毀壞”一切乳性,令乳中之“一切性轉”變,稱為轉變無常(此為於相續不斷之異相上計無常者)。
五者,“有說”實有一法“性”,名為“無常”,而此無常之自性本身卻是常,且能令一切法無常變滅(此為計無常是常者)。
六者,“有說”一切有“性”與“無性”者,皆悉“無常”,歸於斷壞(此為在滅相上計無常者)。
七者,“有說一切法不生”是“無常”,而此無常,遍“入”於“一切”諸“法”之中,令其無常(此亦為於生相上計無常者)。
【诠論】
此七種無常,其計著雖有種種差別,然而主要的還是不出有無二見,而計四大性是常,能作諸法,成為無常。
【大慧,性無性無常者,謂四大及所造自相壞。四大自性不可得,不生。】
【注釋】
“性無性無常”:此即是第六種無常,謂一切有性、無性皆歸於無常壞滅。
“四大及所造自相壞”:謂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之四微,其自相皆歸壞滅。
“四大自性不可得,不生”:以壞滅故,因此能造之四大其堅濕暖動四種自性,皆不可復得,是故不能再生諸法,故稱為“性無性無常”。
【義貫】
“大慧,性無性無常者,謂”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自相”,皆歸於“壞”滅。以其自相壞滅故,則“四大”之堅濕暖動四種“自性”皆“不可”復“得”,是故“不”能再“生”諸法,故稱為性無性無常。
【诠論】
七無常總歸不出於斷常二見。此處的“性無性不生”,而稱無常,即是斷見;其余六種皆是常見。因為斷見之過較重,為害較大,所以佛最先提出解釋,令離重過。
【彼不生無常者,非常無常,一切法有無不生,分析乃至微塵,不可見。是不生義非生,是名不生無常相。若不覺此者,墮一切外道生無常義。】
【注釋】
“彼不生無常者,非常無常”:此為第七種無常。謂彼外道所說之“不生無常”者,乃謂計一切法非是常,而是無常。
“一切法有無不生,分析乃至微塵,不可見”:此謂一切法之有無,皆不能生他法,分析諸法乃至於微塵之細,以求其生義,亦不可見有法生;以無法生,故非是常,而是無常,故稱不生無常。
“是不生義非生,是名不生無常相”:謂外道如是不生之理本身亦實非有生;亦即:彼不生之理,亦不曾生,本無所有,唯自心計著。是名為外道所計之不生無常相。
“若不覺此者,墮一切外道生無常義”:謂若不覺知此義者,則與一切外道同墮於生中妄計不生,而稱之為無常義。蓋外道妄於有生之中,堅執為其不生之法,故有此墮。
【義貫】
“彼”外道所計之(第七種)“不生無常者”,為計一切法“非”是“常”,而是“無常”,且言“一切法”之“有”與“無”皆“不”能“生”他法,稱為不生;以彼謂“分析”諸法“乃至”於“微塵”之細,於其中推求生法之義,亦“不可見”有一法從其中生。以一切法無常,又是不能生他法,故稱不生無常。“是”外道“不生”之“義”,其本身亦實“非”有“生”,本無所有,唯是自心妄計,“是名”為外道所計之“不生無常”之行“相,若不覺”知“此”義“者”,則“墮”於“一切外道”妄於“生”中計不生之“無常義”。
【诠論】
外道計有生為常,這是落於常見;反之,若計不生為無常,便是落於斷見。現在這一派,為計有無俱無生法之常,稱為“不生無常”。
【大慧,性無常者,是自心妄想,非常無常性;所以者何?謂無常自性不壞。大慧,此是一切性無性無常事,除無常,無有能令一切法性無性者,如杖、瓦、石破壞諸物。】
【注釋】
“性無常”:這是第五種無常論,此為計有一法,名為無常,且計此無常法之性為常,能令諸法成無常。
“是自心妄想,非常無常性”:“非常無常性”,即非常、非無常性。謂此乃是外道自心妄想,而於一切法本非常、非無常性中,妄計無常之性為常。亦即,既然一切法本非常非無常性,則怎能說有一法名為無常?此為違理之言。更怎能說此無常法,其性為常?此不但違理,且是自語相違(自相矛盾)——既是無常法,怎會是常?如果是性常,即不應名為無常,應名為常才對!既名為無常,其性即不應是常,應是無常。外道如是自心妄想,顛倒妄說,诳惑眾生。
“謂無常自性不壞”:外道謂此無常本身之自性不壞,而卻能破壞諸法。
“此是一切性無性無常事”:“性無性”,有性無性。此即是言:一切法從本來之有性變成無性,皆是“無常”所作事。
“除無常,無有能令一切法性無性者”:外道計除了此無常之外,更無任何一法能令一切法從有性變成無性。
“如杖、瓦、石破壞諸物”:譬如木杖、瓦、石等能破壞諸物,而其自身卻不壞。
【義貫】
“大慧,外道所計之(第五種)“性無常者,是”外道“自心妄想”,而於一切法本“非常”非“無常性”中,妄計無常之性為常;“所以者何?謂”彼立“無常”之“自性”為常,為“不壞”,而卻能壞一切諸法。
“大慧,此”即“是”言“一切”法之從有“性”變成“無性”,皆是“無常”所作“事,除”了此“無常”之外,更“無有”其他任何一法“能令一切法”從有“性”成為“無性者”,譬“如”木“杖、瓦、石”等能“破壞諸物”,而自身不壞,亦如是,此為外道所計者。
【現見各各不異,是性無常事,非作所作有差別:此是無常,此是事。作所作無異者,一切性常;無因性。】
【注釋】
“現見各各不異,是性無常事”:雖然外道計無常之自性為常,能壞一切諸法,然而吾人卻現見能壞之無常,與所壞之諸法,各各無有差異:不能分別此是無常自性能壞,彼是無常所作事(所壞者)。以諸法無常,其中實無有能作與所作者,以一切法皆緣生無性故。
“非作所作有差別:此是無常,此是事”:並非能作與所作有差別之相,而能定言:此是無常自性因,彼是無常事相果。若有差別之相,吾人即能作如是之指陳;然諸法本如,無有作與所作差別之相,離作所作;若仍於其中起能作與所作分別者,則全是自心妄想。
“作所作無異者,一切性常”:假如能作與所作無差異者,則一切法之性應皆是常;以有異相,方成無常,若無異相,則皆是常;若皆是常,則外道之無常論即破。
“無因性”:謂無常既與諸法不異,則不能成為諸法變壞之因,令一切諸法成為無常壞滅。簡之,無常無有為物作因之性,以同於物故。
【義貫】
雖然外道計不壞之無常性,能壞一切諸法,然而吾人“現”前卻“見”能壞之無常與所壞之諸法,“各各不異”,無有異相,於緣生法中,實無有能壞與所壞之別,因此不能指陳出:此“是”無常自“性”,彼是“無常”所作“事”;並“非”能“作”與“所作有差別”相現,而就能定言:“此是無常”自性因,“此是”無常“事”相果,是故不應於一法中,作種種妄想分別。若知能“作”與“所作”實“無異”相“者”,則“一切”法“性”應皆是“常”;既然無常亦是常,則“無”法成為其他諸法無常之“因”,而令諸法有無常壞滅“性”。
【大慧,一切性無性,有因,非凡愚所知。非因,不相似事生;若生者,一切性悉皆無常,是不相似事,作所作無有別異,而悉見有異。】
【注釋】
“一切性無性,有因”:“一切性”即一切法。“無性”,成為無性,亦即變異、壞滅。此謂:一切諸法成為無性,而成無常者,實亦有因。
“非凡愚所知”:然諸法緣起甚為深奧幽隱,故非凡愚所能知。
“非因,不相似事生”:“非因”,即非相似因,亦即異因。“不相似事”,“事”即是果,“不相似事”,即不相似果,亦即異果。此謂:“不相似因”不能生“不相似果”,亦即“異因”不生“異果”;反言之,即因果應一致,所謂如是因,如是果;不應此因,彼果。此為指外道計無常自性為常,而能令諸法成無常,這便是“因”常而“果”無常,是名為異因生異果,所以佛責斥之曰:“非因不相似事生”,以因與果不類似,所以稱不相似。此言義涵:未有因與果種類不同,而能生相似果的。譬如由豆之種子能生出豆來,便是“相似因”生“相似果”;由豆種生麻,便是因果不相似;然而未有以豆為因,而能生出麻之果的;是故外道之無常自性既常,決不能作為諸法無常之因,以其本身常故。
“若生者,一切性悉皆無常,是不相似事”:若異因能生異果者,則一切法都能成為無常因,不一定要外道所說的無常法才能成為無常因,因為只要是不相似之因,都能產生無常果故。這有點類似說龜毛、兔角、搾沙能出油之類。
“作所作無有別異,而悉見有異”:若一切法皆能作為他法無常之因,則能作與所作便無有差異,混雜莫辯,以能作所作皆是一切法故。而今卻悉見因與果實有差異,是故異因不能生異果;是故無常之性既是常,則不能令他物無常,其所作物,應與其自性一樣是常。
【義貫】
“大慧,一切”諸法之“性”轉為“無性”,而現無常者,實亦“有因”,然諸法緣起甚為深奧幽隱,“非凡愚所”能“知”。當知“非”相似之“因”則“不”能令不“相似”之“事”果“生”(異因不能生異果);“若”異因能“生”異果“者”,則“一切”法之“性”應“悉皆”能成為令他法“無常”之因,以“是不相似”之“事”果能從不相似之因生故。若如是者,則能“作”之因與“所作”之果便“無有別異”,而令因與果混雜莫辨;然“而”吾人今“悉見”因與果確實“有異”,由是可知異因不能生異果;(異因生異果之論不得成立);是故無常之自性既是常,則不能令他物無常。
【若性無常者,墮作因性相;若墮者,一切性不究竟。】
【注釋】
“若性無常者,墮作因性相”:若言法性是無常者,則墮於有作因之性相,非是無作。以凡言“性”,必須是究竟無作,無作即常;現在既說是無常,則墮於有作諸法,非是究竟之義。因此若以此為因,則墮為有作因之性相,而失本性之義。
“若墮者,一切性不究竟”:若墮有作法者,則彼外道所言之一切性,皆不得究竟之常,以有作故。
【義貫】
“若”言法“性”是“無常者”,則“墮”於有“作因”之“性相”,非是無作,而失本性之義,以言性者,必是無作。“若墮”有作法“者”,則彼所言之“一切性”皆“不”得“究竟”之常,因此彼無常性,自體應非常,以有作故。
【一切性作因相墮者,自無常應無常,無常無常故,一切性不無常,應是常。】
【注釋】
“一切性作因相墮者,自無常應無常”:“一切性”,指無常法本身之一切性。“自無常”,指無常自體之無常性。“應無常”,亦應與其所作法一樣是無常,不應是常。“一切性作因相墮者”,此句為倒裝,謂無常之一切性若墮於有作因相者,則其自體之無常性,亦應與其所作法一樣是無常,以其已墮於有作故,而一切有作皆是無常,不得是常。
“無常無常故,一切性不無常,應是常”:“一切性”,此指無常所作一切法之性。此謂:以無常自性是無常故,非如外道所計之為有常,則其所作之一切法之性便不應是無常,而應是常。因為“無常”之“無常”,負負得正,否定的否定變成肯定,因此無常所作變成是常。
【義貫】
若無常法本身之“一切性”系於有“作因相”之處“墮者”(無常法墮於有作因相),則其“自”體之“無常”性亦“應”與其所作法一樣是“無常”,以有作之法皆是無常故。能作之“無常”其自性既為“無常故”,則其所作之“一切”法之“性不”應是“無常”,而“應是常”,以無常之無常卻是常故。
【若無常入一切性者,應墮三世:彼過去色與壞俱,未來不生,色不生故,現在色與壞相俱。】
【注釋】
“若無常入一切性者,應墮三世”:若如彼外道所言,無常為遍入於一切法之中,而令諸法壞者,如是,無常應與諸法一樣墮於三世,以一切法不出三世所攝故。
“彼過去色與壞俱”:無常若是如彼外道所言,為入於過去色中,則應與彼過去色一樣,已經壞滅(與壞相共俱。“共俱”者,即一體之義;既與壞相一體,亦即是已經壞滅之義。)如是則無常之常性不可得。
“未來不生”:若無常如彼外道所言,為入於未來色中,則應與未來色一樣,尚未生起;如是則無常之常性亦不可得見。
“現在色與壞相俱”:若無常如彼外計,為入於現在色中,則無常應與現在色一樣,念念不住,剎那變滅;如是則無常之常性亦不可定。
【義貫】
“若”如彼外道所言“無常”為遍“入”於“一切性”(一切法)之中,而令諸法壞滅“者,應”同諸法一樣“墮”於“三世”:若無常為入於過去色中,則與“彼過去色”一樣“與壞”相共“俱”,皆已壞滅,如是則無常之常性不可得;若無常為入於未來色中,則與“未來”色一樣“不生”,以未來“色”仍“不生故”,如是則無常之常性不可見;若無常為入於現在色中,則與“現在色”一樣,念念不住,剎那遷謝,亦“與壞相”共“俱”而不得為常,如是則無常之常性亦不住。因此於三世中推求,求一無常之常性,俱不可得,由此可知無常實不入於一切法中,而卻能自維持常性,令三世諸法無常。
【色者,四大積集差別,四大及造色自性不壞,離異不異故;一切外道,一切四大不壞。】
【注釋】
“色者,四大積集差別”:外道邪計:所謂色者為無常入於四大,積集而成種種差別之相。
“四大及造色自性不壞,離異不異故”:外道計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自性,俱不壞,以其離於異與不異故:因為能造及所造之自性皆不壞,故離於異;然其形相皆可壞,故離於不異。
“一切外道,一切四大不壞”:一切外道皆計一切四大之性為常住不壞,唯其形相有壞。此為邪計,以佛智觀之,則一切法,本無自性,唯心現故,何有常住之四大性可得?
【義貫】
外道邪計所謂“色者”,乃無常入於“四大”之中,“積集”而成種種“差別”之相。且計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自性”皆得常住“不壞”,以其為“離”於“異”與“不異故;一切外道”皆計“一切四大”之性為常住“不壞”。
【一切三有,四大及造色,在所知,有生滅。離四大造色,一切外道於何所思惟性無常,四大不生,自性相不壞故。】
【注釋】
“一切三有,四大及造色,在所知,有生滅”:於十方一切三有之中,所有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之色,凡在所知所見之內,都是有生有滅,沒有不生不滅的四大及其所造色。
“離四大造色,一切外道,於何所思惟性無常,四大不生”:離此有生滅之四大所造色外,並別無不生不滅之四大造色可得。然而一切外道竟於何處所見聞、思惟,而執實有一法名為無常,其自性為常;且執四大之性相從來不生不滅。佛言外道從何處見聞思惟而得此無常之常,而前面說雖於十方世界求此種無常之常亦不可得,故知外道此說純為自心妄想。
“自性相不壞故”:以外道計無常與四大之自性相皆不壞故。
【義貫】
於十方世界“一切三有”之中,所有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凡“在所知”所見之范圍內,皆具足“有生”有“滅”之法。
若“離”此有生滅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外,並別無不生不滅之四大及所造色可得,不知“一切外道”究竟“於何”處“所”見聞、“思惟”,而執有“性”(法)為“無常”,轉計無常之自性是常,又計“四大”之性相從來“不生”不滅,以其妄計無常與四大之“自性相”皆常住“不壞故”。
【離始造無常者,非四大,復有異四大;各各異相、自相故,非差別可得;彼無差別,斯等不更造;二方便不作,當知是無常。】
【注釋】
“離始造無常者”:此為第一種無常:“作已而捨無常”。“離”,即是捨。“始造”,即是作已。
“非四大,復有異四大”:非於最初始之四大外,更有異於此最初之四大,來造色塵。
“各各異相、自相故,非差別可得”:以四大各各差異之相,及其自相,皆於造成諸法時即失,非有差別相可得。
“彼無差別,斯等不更造”:以彼四大無復差別相可得,因此斯等四大即不更再造諸法。
“二方便不作,當知是無常”:“二方便”,指能造及所造。“作”,生起。謂能造及所造二種方便既不再產生,因此便不再有造作之事。前既有造作,今造作已,則能造及所造之性,不復更有,因此是無常。所以稱此為:離於最初始之造作,即成無常。
【義貫】
(此為外計之)第一種無常,在“離”於最初“始”之“造”作後,便不復更作,而成“無常者”,此即是謂“非”於最初始之“四大”外,“復有異”於此最初之“四大”,來造色塵,因此不復再造;以四大“各各”差“異”之“相”、及其原來之“自相”,皆於造成諸法時即告失去“故”,因此四大已“非”再有“差別”相“可得”(已和合成為一色相);以“彼”四大“無”復“差別”相可得,故“斯等”四大即“不更”再“造”諸法;如是,能造、所造“二方便”既“不”再“作”(生起),因此外道言:“當知”此即“是無常”。
【彼形處壞無常者,謂四大及造色不壞,至竟不壞。大慧,竟者,分析乃至微塵觀察壞:四大及造色形處、異見、長短不可得,非四大;四大不壞,形處壞現,墮在數論。】
【注釋】
“彼形處壞無常者”:此為第二種無常。
“謂四大及造色不壞,至竟不壞”:為計能造之四大及所造之四塵之自性皆不壞滅;且推窮乃至於終竟,其性亦不壞,只是其形狀、處所壞,故稱形處壞無常。
“竟者,分析乃至微塵觀察壞”:然而所謂至竟不壞者,其實吾人若分析四大,乃至於微塵之細,而觀察之,便見四大之性相皆有壞。“微塵”,為色體之極少者。一金塵有七微塵,一微塵有七個極微。極微又稱鄰虛。金塵者,為得游履金中之間隙者也。
四大及造色形處、異見、長短不可得:謂若析色至於微塵,則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形狀、處所、種種異見、長短俱不可復得。“異見”者,以色法之形像、顏色等,眾人所見各異,故稱異見。
“非四大”:此時已不復再有四大之性可得。
“四大不壞、形處壞現,墮在數論”:是故說四大之性不壞,只是其形狀處所有壞相顯現,如是之言,即墮在數論之邪說中。以數論師立二十五谛,而計冥性不壞,余谛皆壞,此計四大之性不壞,既同於彼,故名同墮在數論邪見之中。
【義貫】
“彼”外道所計之第一種“形處壞無常者,謂”計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性“不壞”滅,如是推窮乃“至”於終“竟”,其性亦“不壞”失,只是其形狀、處所壞,故稱形處壞無常。
“大慧”,然而彼所謂至“竟”不壞失“者”,其實吾人若“分析”四大“乃至”於“微塵”之細,而“觀察”之,便見四大之性相皆“壞”失不存:能造之“四大及”其所“造色”之“形”狀、“處”所、種種“異見、長短”俱“不可”復“得”,因此四大已“非”有“四大”之性相,(以一切色法皆依其形相、長短等形質而得名為色,若離於形相、長短等性,而稱仍有色法之性,則是不可得;此即,色法之性與相是不可分的,是一不是二,而外道妄見有二,故有此妄執)。是故若執“四大”之性“不壞”,而只是其“形”狀及“處”所有“壞”相顯“現”,則“墮在數論”師之邪見中。
【色即無常者,謂色即是無常,彼則形處無常,非四大;若四大無常者,非俗數言說;世俗言說非性者,則墮世論,見一切性,但有言說,不見自相生。】
【注釋】
“色即無常者”:此為第三種無常。“色”,指顏色。
“彼則形處無常,非四大”:彼則與前述之形處無常一樣,只是計顏色為遷改無常,非說四大之性為無常。然不知物之顏色乃由光而顯,光異則色異,光之大小、強弱、明暗、色澤,皆影響顏色之變化,因此所謂色,實由緣而生,非有自性,而外道於此妄想分別,而計其為常、無常,實昧理之極,自惑惑人,實可憐愍!
“若四大無常者,非俗數言說”:若謂四大之性為無常,則為諸佛唯心之說,非外道俗數之言說所及。
“世俗言說非性者,則墮世論”:以世俗之言說,若謂四大為非有自性者,即墮於世論之邪解,執為斷滅。
“見一切性,但有言說,不見自相生”:以世論者,見一切法,但有言說,而不能如實知見諸法有實自相生。
【義貫】
外道所計之第三種“色即無常者,謂”顏“色”之遷改不常,“即是無常,彼則”與前述之“形處無常”一樣,只是計物之顏色為無常,而“非”說“四大”之性為無常;至“若”謂“四大”之性“無常者”,則為諸佛唯心之說,“非”彼“俗數”之“言說”所及;以彼“世俗”之“言說”若謂四大為“非”有自“性者,則墮”於“世論”之邪解:而執為斷滅,以其“見一切性”(一切法)“但有言說”,而“不”能如實知“見”諸法有實“自相生”。是故世論者不言四大之性無常,而皆言其性常。執常、執斷,俱是自心妄計,皆非正說。
【轉變無常者,謂色異性現,非四大,如金作莊嚴具,轉變現,非金性壞,但莊嚴具處所壞;如是余性轉變等,亦如是。】
【注釋】
“轉變無常者”:此為外道所計之第四種無常。
“謂色異性現,非四大”:“色”,四大所造色。謂四大所造色之體有別異之性顯現,然非能造之四大種之性有變異。
“如金作莊嚴具,轉變現,非金性壞”:譬如以金作莊嚴具,唯金器有種種轉變現起,而非金性有壞失。
“如是余性轉變等,亦如是”:“余性”,其余之法。
【義貫】
外道所計之第四種“轉變無常者,謂”四大所造“色”之體有別“異”之“性現”起,因而無常現,而“非”能造之“四大”種之性變,譬“如”以“金”來“作”種種“莊嚴具”,唯金器有種種“轉變現”起,而“非金性”有所“壞”失;是故“但莊嚴具”之“處所壞;如是”其“余”法之“性轉變等,亦如是”。
【如是等種種外道無常見,妄想火燒四大時,自相不燒,各各自相相壞者,四大造色應斷。】
【注釋】
“妄想火燒四大時,自相不燒”:彼外道人,依於妄想而言:火燒四大之時,四大種之自相並不為火所燒毀。
“各各自相相壞者,四大造色應斷”:四大種之各各自相,其一一相若能為火所燒壞者,則一切四大及其所造色,早應已歸於斷滅盡。這是指劫壞時,三災壞盡世界,後來又成,外道人見如此相,便謂是四大性不壞,而不知劫壞、劫成,皆是眾生業力所致。
【義貫】
“如是等種種外道”虛妄分別而起“無常見”,彼以依於“妄想”,而言“火燒四大”之“時”,四大種之“自相”並“不”為火所“燒”毀;且言若四大之“各各自相”其一一“相”如實能為火所“壞者”,則一切“四大”及其所“造色應皆”已歸於“斷”滅。而今卻仍有諸法,是故知四大之性不壞。
【诠論】
此節為總結前述外道所計之七種無常見,皆是邪見妄想。佛說種種外道之邪計,不出以能造四大之性不壞,而以所造四塵之相為有壞,如火燒四大時,其形相被燒則有壞,而四大之各各堅濕暖動自相不為所燒,則為不壞。此實自心妄想所見。
【大慧,我法起非常,非無常;
所以者何?謂外性不決定故,唯說三有微心,不說種種相有生有滅,四大合會差別,四大及造色故,妄想二種事攝所攝。
知二種妄想,離外性無性二種見。】
【注釋】
“我法起非常、非無常”:“起”,超出。謂如來之法為超出常與無常。因前面七種無常,皆不出斷常二見,故佛如是說。
“外性不決定故”:“外性”,外法。謂一切外法非有決定之自性。
“唯說三有微心”:“微心”,微妙真如一心。我唯說三界為微妙真如一心所現。
“不說種種相有生有滅”:不說心外之種種相為實有生、滅。
“四大合會差別”:謂如來亦不說四大因緣合會之時,所生之種種差別之境為實。
“四大及造色故”:亦不言四大及其所造色為實有法。
“妄想二種事攝所攝”:“二種事”,即根與塵。“事”,即果。以妄想為生因,根與塵二種事則為其果。此謂:眾生依於自心妄想,而有根塵二種事果產生,復於其中妄執有能攝與所攝。
“知二種妄想,離外性無性二種見”:若能如實知能攝所攝二種法,皆是自心妄想所生,則能離於外法之有性及無性(斷常)“二種”邪“見”。
【義貫】
“大慧,我”所說“法”為“起”於“非常、非無常”(超出常、無常);
“所以者何?謂外”法之“性不”是有“決定”之自性“故”。我“唯說三有”乃“微”妙真如一“心”,而“不說”心外“種種相”為實“有生有滅”,或說“四大”因緣“合會”之時所生種種“差別”之境為實,亦不言“四大及”其所“造色”為實有法,以是之“故”,我所說法超出常、非常。如來知眾生由依於自心“妄想”之因,而有根塵“二種事”果於心妄現,復於其中妄執能“攝、所攝”。
若能如實了“知”能取、所取“二種”法皆是自心“妄想”所生,則能“離”於“外”法之有“性、無性”(斷常)“二種”邪“見”。
【覺自心現量妄想者,思想作行生,非不作行,離心性無性妄想;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一切法,非常非無常——不覺自心現量,墮二邊惡見相續。
一切外道不覺自妄想,此凡夫無有根本,謂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從說妄想生,非凡愚所覺。】
【注釋】
“覺自心現量妄想者,思想作行生”:“行”,觀行。謂覺了一切諸法有性無性,皆是自心所現妄想,如是之唯心境界,必須由於念念中思想作意起觀行而生。
“非不作行,離心性無性妄想”:並非不作觀行,而得離於自心所現之有性無性(有無)二種妄想。謂非不起觀行,而能得離心意識境界,以眾生業識,無始劫來,久遠積習,難於去除、脫離,若不假觀行,則於理雖解,不行,則猶不得契證。
“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一切法,非常非無常”:“世間”,指凡外境界之法,以一切凡夫、外道所依行之法皆不出於世間生死,故名世間法。“出世間”,指二乘法,以二乘人依欣厭心,其所行旨在出離世間,故稱為出世間法。“出世間法上上”,此為諸佛及大菩薩所行境界,以其超出一切世間與出世間,非一切凡外權小境界,故稱上上。此二句謂:若得離於自心有無二種妄想,則能證知世間、出世間、及出世間上上一切法,皆為非常、非無常,一如之體所現。
“一切外道不覺自妄想,此凡夫無有根本”:一切外道皆不能覺知諸法為自心妄想所現,此即凡夫不能覺知諸法所起根本之因。“根本”,指諸法所起之根本。
“謂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從說妄想生”:“說”,言說,指外道之有無等戲論。由於不知諸法所起之根本故,而謂世間、出世間及出世間上上一切法,皆為從彼言說妄想所計之有無二法所生。
“非凡愚所覺”:佛意謂此三種法(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法)為離於常無常,乃無上甚深;且一切眾生之妄執,乃無始深細幽遠,唯聖方知,非凡愚所能覺。
【義貫】
能夠“覺”了一切諸法有性無性皆是“自心現量”之“妄相”相“者”,如是甚深之唯心境界,必須於念念中“思想作”意起觀“行”方得“生”起,“非不作”觀“行”,而得“離”於自“心”所現之有“性、無性”二種無始“妄想”;若離於自心有無二種妄想,則能證知“世間、出世間”及“出世間上上一切法”皆為“非常、非無常”一如之體——若“不”能“覺”知妄想諸法唯是“自心現量”,而執心境為有其實體,或計有無、常無常等,即“墮”於“二邊”之“惡見,相續”不斷。
“一切外道”皆“不”能“覺”知諸法為“自”心“妄想”所現相,“此”即是“凡夫無有”能覺知諸法所起之“根本”原因,由不知故,而“謂世間、出世間”及“出世間上上”法,為“從”彼言“說妄想”所計之有無、常無常等二法所“生”,然此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三種法離於常無常,乃無上甚深,且愚夫之妄執斷常等法,亦復無始深細幽遠,唯聖方知,“非凡愚”之“所”能“覺”。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遠離於始造,及與形處異,性與色無常,外道愚妄想。
諸性無有壞,大大自性住,外道無常想,沒在種種見。
彼諸外道等,無若生若滅,大大性自常,何謂無常想?】
【注釋】
“遠離於始造,及與形處異,性與色無常,外道愚妄想”:此偈總頌七種無常,皆為外道愚癡妄想所計。
“諸性無有壞,大大自性住,外道無常想,沒在種種見”:此偈為別頌轉變無常。“大大”,諸大種。“住”,常住。謂一切諸法之性實無有壞滅,諸大種之自性本自常住,無轉變者,而諸外道不了此,妄起無常之想,蓋為沒在種種邪見所致。
“彼諸外道等,無若生若滅,大大性自常,何謂無常想”:此偈為頌不生無常,及計四大為常,能造色無常。謂彼諸外道既言“無常”本身並無若生若滅,果如是者,則諸大之性應是常,以無生滅故;既然是常,雲何還起無常想?豈非自心妄想?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外道人說四大若“遠離於始造”,即不再造作諸法,而成無常;“及與”四大“形”狀“處”所有變“異”,而成無常,或言四大之“性與”顏“色”皆為“無常”,凡此邪論皆是“外道愚”癡“妄想”所生。
以佛智觀之,一切“諸”法之“性”實“無有壞”滅,而“大大”(諸大種)之“自性”本自常“住”,無轉變者,然而諸“外道”不了,妄起“無常”之“想”,蓋由沉“沒在種種”邪“見”之中所致。
“彼諸外道等”,既言無常並“無若生若滅”,則“大大”(諸大)之“性自”應是“常”,若如是者,雲“何”得“謂無常”為正“想”耶?
【一切唯心量,二種心流轉,攝受及所攝,無有我我所。
梵天為樹根,枝條普周遍;如是我所說,唯是彼心量。】
【注釋】
“二種心流轉”:“二種心”,即有無二種妄心。謂此二種妄心相續,令愚夫虛受流轉。
“梵天為樹根,枝條普周遍”:謂又有外道執梵天為常,能生一切諸法,故如樹根,而其所生之眾生與一切諸法,有如枝條,遍布三界之中。
“如是我所說,唯是彼心量”:然而依佛所說,則常與無常,皆為彼妄想心所現之量。
【義貫】
“一切”諸法“唯心”現“量”,有與無“二種”妄“心”相續,令愚夫虛受“流轉”,能“攝受”之心“及所攝”受之境,實皆“無有我”與“我所”可得。
除無常外,又有一種執常之外道,妄計“梵天為”常,有如“樹根”,能生三界一切諸法,故其所生之眾生及一切法,有如“枝條普”及“周遍”三界之中;然而外道所作“如是”常與無常之邪論,若依“我所說”之, 正智如實觀察,則了知“唯是彼”妄想“心”所現之“量”。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為說一切菩薩、聲聞、緣覺滅正受次第、相續;若善於滅正受次第相續相者,我及余菩薩終不妄捨滅正受樂門,不墮一切聲聞、緣覺、外道愚癡。】
【注釋】
“一切菩薩、聲聞、緣覺滅正受次第、相續”:“正受”,即三昧,一切受不受,謂之正受。所謂“一切受”者,謂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若於此三受有所受者,則非正受,以此三受是有為故,若受此三受,即墮有為,不得正受。“滅正受”,即滅盡定,亦名滅受想定,以於此定中,受與想皆不現行,故名。“次第、相續”,為問此定之修行次第與相續之相。“次第”,亦即等級之義。“相續”,亦即這些等級如何互相銜接。此問菩薩及二乘之滅盡定,是為了顯示究竟涅槃真常之妙樂。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為”我解“說一切菩薩、聲聞、緣覺”所行之“滅正受”之境界“次第”,及其上下“相續”銜接之相;“若”能“善於”了知三乘行人“滅正受”之“次第”及“相續相者”,則“我及”其“余菩薩,終不妄捨”離如來無上“滅正受樂”之“門”,亦“不墮”於“一切聲聞、緣覺”及“外道”之“愚癡”錯亂迷惑之法。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言:世尊,惟願為說。
佛告大慧:六地菩薩摩诃薩及聲聞緣覺,入滅正受。】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節言六地菩薩與二乘,皆是同入滅正受,以六地菩薩及二乘,皆同斷三界見思惑盡,煩惱心息,厭於勞慮,且以染境未忘,故欣於寂滅,而滅心入寂;所以六地菩薩與二乘同入滅定。然而六地菩薩所行,與二乘亦有差別:二乘但入人空定,六地則雙入人法二空,惟《華嚴經》雲:六地之人空已臻無間,而法空仍屬有間。
【第七地菩薩摩诃薩,念念正受,離一切性自性相正受,非聲聞緣覺。諸聲聞緣覺,墮有行覺,攝所攝相滅正受。是故七地非念正受,得一切法無差別相非分:得種種相性,覺一切法善不善性相正受。是故七地無善念正受。】
【注釋】
“念念正受”:菩薩至第七地,即得恆入法空定,無有間斷,故說念念正受。
“離一切性自性相正受,非聲聞緣覺”:謂七地菩薩所入之正受,為離於一切法自性相有無之正受,此非聲聞緣覺之境界。
“諸聲聞緣覺,墮有行覺”:“有行”,即有為。謂二乘人以不了法空,而墮於有為欣厭之偏知。
“攝所攝相滅正受”:謂二乘所得者,為仍有能取所取相之滅盡定。
“七地非念正受”:“非念”,即無念。謂七地所得者為無念之正受。
“得一切法無差別相非分”:以七地得無念正受,無念故無分別,無分別故亦得一切法無差別相之正受,然此境界非二乘之分。
“得種種相性,覺一切法善不善性相正受”:這是解釋為何七地所得之無念正受及無差別相正受,非二乘之分的原因。以二乘人以有得心及欣厭心,而得種種差別相之法,是故其所得者,為覺知一切法善與不善性相之正受,而猶未能離於善惡、染淨之取著分別。
“七地無善念正受”:七地所得為無善惡念之正受,以七地菩薩善惡兩忘,故其所得者名為無善念正受。為何但說無善,而不兼雲無惡?以法尚應捨,何況非法?善念且無,何況會有惡念?
【義貫】
“第七地菩薩摩诃薩”,於“念念”中恆入“正受”,而其所入者,為“離”於“一切性”(一切法)“自性相”有無之離相“正受”,此“非聲聞緣覺”之境界,以“諸聲聞緣覺”不了法空,而“墮”於“有”為欣厭“行”之“覺”知,故不離能“攝”取及“所攝”取“相”境界之“滅”盡定“正受”。
“是故七地”菩薩所得“非”有“念”(無念)之“正受”,及“得一切法無差別相”正受之境界,“非”為二乘之“分”內所有,以諸二乘人,系以欣厭有得之心,而“得種種”差別“相”之“性”,故其所得者,乃為“覺”知“一切法善”與“不善性相”之“正受”。然而七地菩薩見一切法無差別相,故不再有欣厭心,“是故七地”菩薩所入者,為“無善”惡“念”之“正受”。
【大慧,八地菩薩及聲聞緣覺,心意意識妄想相滅。】
【義貫】
“大慧”,第“八地菩薩及聲聞緣覺”,同證“心意意識”之“妄想相滅”之正受。
【诠論】
這是說八地所斷之惑,與二乘同,亦即,八地菩薩得無功用行,故常在三昧,滅心意意識妄想相,故與二乘之取證類近。然亦有不同,因為二乘滅六識,而說是永滅不起;八地菩薩則離於藏識,而證於寂滅。所說寂滅,字同而義實有異,下文佛將分別之。
【初地乃至七地菩薩摩诃薩,觀三界心意意識量,離我我所,自妄想修,墮外性種種相。
愚夫二種自心攝所攝,向無知,不覺無始過惡虛偽習氣所熏。】
【注釋】
“觀三界心意意識量”:謂菩薩以人法無我智,觀三界一切法唯是自心心意意識所現之量。
“離我我所,自妄想修”:以達唯心故得離於我我所計著,及離二乘依自心妄想之修習。
“墮外性種種相”:並得離於墮外性有無等種種相之取著。
“愚夫二種自心攝所攝,向無知,不覺無始過惡虛偽習氣所熏”:這是解釋二乘以自妄想修的原因,謂愚夫由於依能所二種自心妄想,而見有能攝取、所攝取之法,此乃由於一向無知,不能覺了系由無始世來,過惡虛偽習氣所熏,而生諸法,卻於其妄相上種種計著。
【義貫】
“初地乃至七地”之“菩薩摩诃薩”,以人法無我智,“觀三界”一切唯是自心“心意意識”現“量”分別所起,故“離”於“我我所”計著,並離於二乘依“自”心“妄想”之“修”習,而“墮”於執“外性”有無等“種種相”之取著。
二乘之所以依自妄想修者,以“愚夫”皆依於能所“二種自心”妄想,而見有能“攝、所攝”之法,此乃由於一“向無知,不”能“覺”了系由自心“無始”世來,為“過惡虛偽習氣所熏”而生諸法,卻於其中妄計執著。
【大慧,八地菩薩摩诃薩,聲聞緣覺涅槃。
菩薩者,三昧覺所持,是故三昧門樂,不般涅槃,若不持者,如來地不滿足,棄捨一切有為眾生事故,佛種則應斷;諸佛世尊為示如來不可思議無量功德。
聲聞緣覺三昧門,得樂所牽故,作涅槃想。】
【注釋】
“八地菩薩摩诃薩,聲聞緣覺涅槃”:謂八地菩薩所得之三昧,與二乘之涅槃類近。
“菩薩者,三昧覺所持”:然第八地菩薩由諸佛如來三昧覺力所加持。
“是故三昧門樂,不般涅槃”:是故八地菩薩雖得三昧門之樂,而亦不入於般涅槃。
“若不持者,如來地不滿足,棄捨一切有為眾生事故”:諸佛若不加持者,則菩薩於如來地之功德便不能滿足,以不加持,則不得三昧覺,不得三昧覺即落不覺,而醉寂滅酒,昏然不醒,因而入於涅槃,若入涅槃,即棄捨一切有為度化眾生之事。
“諸佛世尊為示如來不可思議無量功德”:因此諸佛為八地菩薩開示如來不可思議無量功德,令其不入究竟涅槃。
“聲聞緣覺三昧門,得樂所牽故,作涅槃想”:諸二乘人,以內無勝願,故外乏勝緣,因此於三昧門,為其樂所牽,且於彼寂滅之境,妄作究竟涅槃之想。
【義貫】
“大慧,八地菩薩摩诃薩”所得之三昧,類同於“聲聞緣覺”之“涅槃”。然八地“菩薩者”,以有諸佛如來“三昧覺”力“所”加“持,是故”雖得“三昧門樂”,而亦“不”入“般涅槃”,諸佛“若不”加“持者”,菩薩於“如來地”功德便“不”能“滿足”,以不加持即入般涅槃,入般涅槃即便“棄捨一切有為”度化“眾生”之“事故”,如是“佛種則應斷”絕;是故“諸佛世尊”即“為”八地菩薩開“示如來不可思議無量功德”,而令其不入究竟涅槃,起菩薩行,進證佛果。
然而諸“聲聞緣覺”以本不發大願,故不能感得勝緣,因此於滅盡之“三昧門”,自“得”其“樂”,而為其樂“所牽”系“故”,於彼三昧樂妄“作涅槃想”。
【大慧,我分部七地,善修心意意識相,善修我我所,攝受人法無我,生滅自共相,善四無礙,決定力三昧門,地次第相續,入道品法。不令菩薩摩诃薩不覺自共相,不善七地,墮外道邪徑,故立地次第。
大慧,彼實無有若生若滅,除自心現量。
所謂地次第相續,及三界種種行,愚夫所不覺;愚夫所不覺者,謂我及諸佛說地次第相續,及說三界種種行。】
【注釋】
“我分部七地”:“部”,即分布義;“分部”,即分別布類。謂如來分別布類菩薩第七地之功德境界。
“善修心意意識相,善修我我所”:謂令其善修觀察心意意識相,及善修離我我所相。
“生滅自共相”:謂令不墮生滅之自相共相(同相異相)。
“決定力三昧門”:而得決定神通力之三昧門。
“地次第相續”:於諸地次第漸階,相續而入。
“入道品法”:“道品”,即三十七助道品,亦即菩提分法。
“不令菩薩摩诃薩不覺自共相,不善七地,墮外道邪徑”:謂諸佛為不令菩薩摩诃薩由於不覺知一切修行之自相共相,不善通達七地境界,而墮入外道邪徑。
“彼實無有若生若滅”:彼諸地次地及相續相者,實無若生若滅。
“愚夫所不覺者,謂我及諸佛說地次第相續,及說三界種種行”:以其為愚夫所不能覺知者,故謂我及諸佛,為實有說諸地次第及相續相,及實有說三界種種往還等行相。不知諸佛實無所說,亦不立一法。
【義貫】
“大慧,我”為菩薩“分”別“部”類“七地”修行之境界功德,而今其能“善修”行觀察“心意意識相”,及“善修”離“我我所”相之執,“攝受”通達“人法”二種“無我”,不墮“生滅”之“自”相“共相,善”能通達“四無礙”智,得“決定”神通“力”之“三昧門”,俾令定慧均等,善薩依此而得於諸“地次第”漸階,“相續”而入,證“入”菩提“道品法”。我及諸佛為“不令菩薩摩诃薩”由於“不覺”知一切修行之“自”相“共相,不善”通達“七地”境界,而“墮”入“外道邪徑”中,“故”建“立”諸“地次第。
大慧,彼”諸地次第及其相續之相者,“實無有若生若滅,除自心現量”外,實無少法可得;
且“所謂”聖人諸“地次第”與“相續”之相,“及”凡夫於“三界”中“種種”往來之“行”相者,皆是自心所見,然凡此皆為諸“愚夫所不”能“覺”知者;以其為“愚夫”之“所不”能“覺”知“者”,故而彼“謂我及諸佛”為實有“說”諸“地次第”及其“相續”之相,以“及”實有“說三界種種”往來“行”相。而諸佛如來,實無所說。
【復次大慧,聲聞緣覺,第八菩薩地,滅三昧門樂醉所醉:不善自心現量,自共相習氣所障,墮人法無我,法攝受見,妄想涅槃想,非寂滅智慧覺。
大慧,菩薩者,見滅三昧門樂,本願哀愍,大悲成就,知分別十無盡句,不妄想涅槃想——彼已涅槃,妄想不生故:離攝所攝妄想,覺了自心現量,一切諸法妄想不生;不墮心意意識,外性自性相計著妄想;非佛法因不生,隨智慧生,得如來自覺地。如人夢中,方便度水,未度而覺,覺已思惟,為正為邪?非正非邪。
余無始見聞覺識,因想種種習氣,種種形處,墮有無想,心意意識夢現。】
【注釋】
“聲聞緣覺,第八菩薩地”:謂二乘人,達到與第八菩薩地相近的境界中。
“滅三昧門樂醉所醉”:便為滅盡定三昧門樂之所昏醉。因為二乘人,灰身泯智,飲寂滅酒,睡無為床,長劫不醒,故說昏醉。
“不善自心現量,自共相習氣所障,墮人法無我,法攝受見,妄想涅槃想”:此為解釋二乘之所以為滅盡三昧門樂之所昏醉的原因。“自共相習氣所障”,以二乘人,執五陰之自共相,其習氣深厚,故其智為此習氣所覆障。“墮人法無我”,墮於人法無我之執。“法攝受見”,執有法為其所攝受之妄見。“妄想涅槃想”,妄想計著滅盡之法為得涅槃想。
“非寂滅智慧覺”:此非菩薩寂滅之智覺。
“菩薩者,見滅三昧門樂,本願哀愍”:此為明示八地菩薩,不住涅槃,以別於二乘之行。謂八地菩薩,以無功用智,而得親見寂滅三昧之樂,於此,隨即憶念本願,哀愍一切眾生。
“知分別十無盡句”:以成就大悲故,因而修行十無盡句之行,廣化有情。
“彼已涅槃,妄想不生故”:以八地菩薩已證知如來之無上大涅槃,故一切妄想分別皆不生起,亦無已得涅槃之想。
“非佛法因不生,隨智慧生”:然並非於佛法中修行之正因不生,而是隨本覺智慧而生。
“如人夢中,方便度水,未度而覺”:此為比喻第八地超越前七地之行相。謂第七地住於夢幻三昧,度所知之愛水,以涉於功用,所以稱為“方便度水”。從第七地登入第八地後,所知障雖已斷八品,然尚余二品未斷,故稱“未度而覺”。
“覺已思惟:為正為邪?非正非邪”:此為比喻已登入八地後,追念於七地中,斷障契真,其中真與妄二者迢然有別,未達渾然一體,因此自問:此為正為邪?然後復以八地所得之任運斷證,契於即妄即真,全體無二,不涉功用,因此自答:前此一切境界,實乃非正非邪,無有一法可得,離於言诠。此即所謂無明者,夢時非無,及至於醒,了無所得,便是如是境界。
“余無始見聞覺識,因想種種習氣,種種形處,墮有無想,心意意識夢現”:此為第八地菩薩,於觀自身後,復觀其余未能契證之在迷者,皆由依無始世來所經之見聞覺知事,以彼為因而起妄想執著,熏成八識中種種習氣,故見種種形相、處所,復於此等自心所現相,起分別計較,墮於有無之妄想,凡此皆為心意意識夢中妄現之相耳。
【義貫】
“復次大慧,聲聞緣覺”行人,達到與“第八菩薩地”相近之境界中,即為“滅”受想“三昧門樂醉”之“所”昏“醉”:所以然者,以其“不”能“善”了知一切諸法唯“自心現量”,故為執五陰“自”相“共相”之“習氣所”覆“障”,因此雖破五陰自共相,然卻“墮”於“人法無我”之空執,及墮實有涅槃“法”為其所“攝受”之妄“見”,是故“妄想”計著其所得滅盡之法,作為實得“涅槃”之“想”,此則“非”菩薩“寂滅”之“智慧覺”。
“大慧”,八地“菩薩”摩诃(此外疑有個“薩”字)所行“者”,為以無功用智,親“見”寂“滅三昧門樂”,即憶念“本願,哀愍”一切眾生,“大悲成就”,因而修行了“知分別十無盡句”之行,廣化有情,是故“不妄想”而將三昧門樂作“涅槃想”——以“彼已”證得一切法本自涅槃之無上大“涅槃”,一切“妄想”分別皆“不生故,離”於能“攝、所攝妄想”境界,以如實智,“覺了”一切諸法唯是“自心現量”,故對“一切諸法”之“妄想”分別“不”復“生”起,是故菩薩摩诃薩“不墮心意意識”之取著,不墮“外”法“性自性相”為實有之“計著妄想”;然而只是妄想不生,並“非”修行“佛法”之正“因”亦“不”再“生”起,而是“隨”順根本(本覺)“智慧”而“生”,生即無生,如是展轉修行,逮“得如來自覺”聖智之“地”。菩薩由七至八地,猶“如人”於“夢中”,以種種“方便度”大海“水”,於尚“未”完全“度”過之時,忽“而”從夢中“覺”醒,“覺已”,便如是“思惟”:夢中所見,“為正為邪?”彼復以覺醒人之智,作是觀察:如是之相,實“非正非邪”,以夢中之境,唯心所現,本無所有,寧有一法可得而說為正、為邪乎?
然此為八地菩薩境界,其“余”在迷眾生,皆依“無始”世來,所經“見聞覺識”(見聞覺知)之事,以彼為“因”,而起種種妄“想”,此諸妄想便於八識中,熏成“種種習氣”,故妄見“種種形”相、“處”所,復於彼等自心所現相,起種種分別,而“墮”於“有無”之妄“想”,然而凡此種種,皆是“心意意識”之“夢”中妄“現”之境界耳。
【大慧,如是菩薩摩诃薩,於第八菩薩地,見妄想生。從初地轉進至第七地,見一切法如幻等方便,度攝所攝心妄想行已,作佛法方便,未得者令得。
大慧,此是菩薩涅槃,方便不壞,離心意意識,得無生法忍。
大慧,於第一義,無次第相續,說無所有妄想寂滅法。】
【注釋】
“見妄想生”:親見妄想生起之相。
“從初地轉進至第七地”:從初地展轉升進至於第七地。
“度攝所攝心妄想行已,作佛法方便,未得者令得”:“作”,起也。謂度脫能攝所攝心之妄想,如是修行已,能所雙亡,即得登入第八地,入八地已,即起一切佛法方便,廣度有情,未證得者皆令證得。
“此是菩薩涅槃,方便不壞,離心意意識,得無生法忍”:此是菩薩所證之無住大涅槃,雖居於如來之無上大涅槃,而依然於種種度生之方便不壞不斷。以下兩句為解釋菩薩之所以能處涅槃界,而猶不壞度生方便的原因。謂以菩薩摩诃薩已遠離心意意識,一切虛妄之相,得無功用道,證無生法忍之故,故能如是無住而住,無行而行。
“於第一義,無次第相續”:謂依於世谛,則有十地淺深,若於第一義谛之中,則無次第或相續之相。
“說無所有妄想寂滅法”:即說此名為無所有、一切妄想寂滅之無上法門。
【義貫】
“大慧,如是菩薩摩诃薩,於第八菩薩地”了了親“見”無始“妄想”心“生”起之相。菩薩在入八地之前,“從初地”展“轉”升“進至第七地”,於其中,照“見一切”諸“法”猶“如幻”化“等方便”,而“度”脫能“攝、所攝心”之“忘想”,如是修“行已”,能所雙亡,即得登至第八地,證八地已,即“作”一切“佛法”之“方便”,廣度有情,“未”證“得者”皆“令”證“得”。
“大慧,此”即“是菩薩”摩诃薩所證之無住“涅槃”,雖居如來無上涅槃,而依然於種種度生“方便不壞”不斷,其所以能如是者,以菩薩摩诃薩已遠“離心意意識”一切妄想生滅之相,而證“得無生法忍”,故能無住而住,無生而示生,非同二乘之以壞滅為涅槃也。
“大慧”,依於世谛,則有十地淺深之行相,若“於第一義”中,則“無”有諸地“次地”或“相續”之相,離於一切境界分別,如來即“說”此名為無相“無所有”、一切“妄想”分別皆悉“寂滅”之無上“法”門。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心量無所有,此住及佛地,去來及現在,三世諸佛說。
心量地第七,無所有第八,二地名為住,佛地名最勝。
自覺智及淨,此則是我地;自在最勝處,清淨妙莊嚴,
照曜如盛火,光明悉遍至,熾焰不壞目,周輪化三有。
化現在三有,或有先時化,於彼演說乘,皆是如來地。
十地則為初,初則為八地,第九則為七,七亦復為八,
第二為第三,第四為第五,第三為第六——無所有何次?】
【注釋】
“心量無所有,此住及佛地,去來及現在,三世諸佛說”:“此住”,指第八地菩薩所住之地。此偈為頌一切法唯心現量,本無所有,乃至八地及佛如來地,亦是唯心現量,此是三世諸佛所共說究竟之理。
“心量地第七,無所有第八,二地名為住,佛地名最勝”:此偈頌第七、第八二地,雖是真修,然猶未滅心量,仍屬因位,不名為最勝,唯有佛地證得自覺聖智,方名為最勝。
“自在最勝處”至“皆是如來地”:此為頌法報化三身證真成佛,普化眾生之事。
“熾焰不壞目”:謂若是毒龍放光,便會傷人眼,而如來之光明,清涼悅豫,不傷人目。“皆是如來地”,謂凡此諸勝行,皆是如來地之境界。
“十地則為初”至“無所有何次”:最後這兩偈頌第一義無次第及相續之相。謂若依世谛,則有相續次第之名數,今依第一義谛言之,則一切既是心量所現,本無所有,有何次第可言?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一切法唯“心”現“量”本“無所有”,乃至“此”第八菩薩“住”地“及佛地”,亦皆如是,此是過“去”、未“來及現在,三世諸佛”所共“說”之不二之理。
猶存“心量”之“地”者為“第七”地,達無影像“無所有”境界者為“第八”地。此“二地名為”菩薩所依“住”之地,未為最勝,唯有“佛地名”為“最勝”。
內身自證“自覺”聖“智及”清“淨,此則是我地”:如來處於“自在最勝”之“處”,其處“清淨”殊“妙莊嚴”,其地之光“照曜如盛火,光明悉遍至”於十方,其光雖“熾”,然其“焰”則清涼悅豫,“不”傷“壞”眾生之“目,周”游十方三界轉大法“輪”度“化三有”,或度“化現在三有,或有先時”(過去)度“化”,普入三世十方無有障礙,“於彼演說”三“乘”之法,凡此“皆是如來地”所行境界。
所謂諸地者,於第一義中,實無相續次第之相;於第一義中,“十地則”可現“為初”地,“初”地“則”亦可現“為八地,第九”地“則”或可成“為”第“七”地,“七”地“亦復”能“為八”地,“第二”地可“為第三”地,“第四”能“為第五,第三”或“為第六”——一切既皆是心量,無自性相,本“無所有”則有“何次”第可得?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來應供等正覺,為常為無常?
佛告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非常非無常,謂二俱有過:若常者,有作主過;常者一切外道說,作者無所作,是故如來常非常,非作常,有過故。若如來無常者,有作無常過,陰所相,相無性,陰壞則應斷,而如來不斷。】
【注釋】
“如來應供等正覺,為常為無常”:“如來應供等正覺”,即佛法身。此問之意在於顯示法身非常非無常,為究竟涅槃之真常。
“若常者,有作主過”:若如來是常者,則有作者主之過。“主”,即神我。
“常者,一切外道說,作者無所作”:常者則為一切外道所說,彼謂作者本身寂靜無所作,而稱為常。
“是故如來常非常,非作常”:是故如來之常非彼外道所說之常,非作者之常。
“若如來無常者,有作無常過”:“有作”,有作法。謂若如來是無常者,則墮有作法無常之過。以無常是一切有作法之共通性,一切有作法皆是無常。而如來非是有作法。
“陰所相,相無性,陰壞則應斷”:謂如來若是有作法,則為五陰所成之相,而五陰相本無自性,若五陰壞時,則應同五陰一齊斷滅。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來應供等正覺”法身,“為常”或“為無常”?
“佛告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非常、非無常,謂”此“二”者“俱有過”故;有何過?謂“若”言如來是“常者”,則“有作”者“主”(神我)之“過”,以此“常者”,為“一切外道”所“說”,彼謂“作者”本身寂靜“無所作”,而稱為常,“是故如來”之“常非”彼外道所說之“常,非作”者之“常”,以彼“有過”失“故。若”言“如來”是“無常者”,則墮“有作”法“無常”之“過”,以若為有作法,則為五“陰所”成之“相”,而五陰“相”本“無”自“性”,若五“陰壞”時,“則應”同五陰一齊“斷”滅,“而如來”法身實“不斷”滅,不同有作法,故非無常。
【大慧,一切所作皆無常,如缾(瓶)衣等,一切皆無常過,一切智、眾具方便應無義;以所作故,一切所作皆應是如來,無差別因性故。是故大慧,如來非常非無常。】
【注釋】
“一切所作皆無常”:一切所作之法皆是無常。
“如瓶衣等,一切皆無常過”:如瓶與衣服,皆是所作法,故此一切皆有無常之過。
“一切智、眾具方便應無義”:若如來亦是所作法者,則如來之一切智,及眾善具足之智慧方便,亦應空而無義。眾善指福德莊嚴。“無義”,不含任何意義,即虛妄之義。
“無差別因性故”:“差別因”,別異之因。謂一切所作法皆無別異之因,亦即皆是無常。
“如來非常非無常”:以如來法身之體湛然不動,感即遂通,故是非常非無常。以若只是常而不動,則不能感,若是非常則不能湛然不動。
【義貫】
“大慧”,凡“一切所作”之法“皆”是“無常,如瓶”與“衣”物“等”,皆是所作法,故此“一切皆”有“無常”之“過”,若如來亦是所作者,則如來之“一切智”、及“眾”善“具”足之智慧“方便”亦“應”成空“無”實“義;以”如來是“所作故,一切所作”法“皆應是如來”,以一切所作法皆“無差別因”(異因)之“性故。是故大慧,如來非常非無常”。
【復次大慧,如來非如虛空常;如虛空常者,自覺聖智眾具無義過。】
【注釋】
“如來非如虛空常”:如來非如虛空之常,以虛空乃頑然無知,而如來法身具一切智,靈然遍知,故不同。
【義貫】
“復次大慧,如來”法身“非如虛空”之“常”;若如來法身“如虛空”之“常者”,則成頑然無知,如是則“自覺聖智”及“眾”善“具”足之恆沙功德、福德莊嚴,俱成虛妄“無”有實“義”之“過”。
【大慧,譬如虛空,非常非無常,離常無常、一異、俱不俱;常無常過故,不可說,是故如來非常。】
【義貫】
“大慧,譬如虛空”之自性,本“非常,非無常”,以其“離”於“常無常、一異、俱不俱”等妄想分別故;由於“常”與“無常”等皆有如是“過故,不可說”言如來是常或無常,“是故如來非常”非無常,猶如虛空。
【诠論】
前一節說如來法身性具恆沙功德,靈然遍知,不同虛空之頑然無知。此節再藉虛空之性,以為譬喻,然此節之喻則在於表示虛空之另外一面,即虛空之體性不變不動,離於有無分別,不墮常無常、俱不俱、一異等,超乎戲論,不可說虛空為常、為無常,為一、為異等;以此言之,則如來如同虛空,非常非無常。
【復次大慧,若如來無生常者,如兔馬等角。以無生常故,方便無義。以無生常過故,如來非常。】
【注釋】
“若如來無生常者,如兔馬等角”:若如來是無生之常者,則如同兔馬蛇魚等之角,以彼皆是畢竟無生之常。
“以無生常故,方便無義”:以同於無生之常故,則一切智度之方便,應皆畢竟不生,智度方便因此失去實義。謂若是同無生之常的話,則菩薩於因中所修之萬行,即成無所證得,而如來果上之應物利用,亦悉皆空無所有;而今如來所證乃萬德具足,無生而無所不生,故非外道不生之常。
【義貫】
“復次大慧,若如來”是“無生”之“常者”,則如來即“如”同“兔馬等”之“角”,皆是畢竟不生之常。“以”同於“無生”之“常故”,一切智度之“方便”應皆畢竟不生,而“無”真實之“義。以無生”之“常”有此“過故,如來非”屬如是之“常”(非無生之常)。
【復次大慧,更有余事,知如來常。所以者何?謂無間所得智常,故如來常。大慧,若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畢定住,聲聞緣覺、諸佛如來無間住,不住虛空,亦非愚夫之所覺知。】
【注釋】
“更有余事,知如來常”:前面幾節,皆在闡明如來法身非常非無常,離於常無常,此節則在表示:由其他事而可得知如來法身是真常。以前面已離妄,故在此顯真。
“無間所得智常,故如來常”:無間修行所證得之自覺聖智是恆常寂照,故如來是真常。
“若如來出世,若不出世,法畢定住”:若如來示現出興於世,或不示現出世,如來所證之法性,畢定常住不易。此即本住法與自得法冥合也。
“聲聞緣覺、諸佛如來無間住”:“無間”,無有間別之法性,亦即不二法性。謂二乘與諸佛皆於無有間別之法性中常住。
“不住虛空”:即不變成空無所有,亦即不成斷滅空無,如虛空之空無一般。此即結言:即使二乘亦非畢竟斷滅。然二乘之言滅盡者,乃其自心妄計,而實不斷不滅。以其乏大悲願,醉寂滅三昧酒,長劫不醒,其時間之長,非凡愚所能想像,故依世谛,而言其落斷滅,然依第一義,實不斷不滅。二乘與佛皆同是不斷,菩薩更加如是。
“亦非愚夫之所覺知”:謂十法界雖皆各具此不斷不滅真常之性,然唯佛能究盡明了,凡愚則日用而不知。
【義貫】
“復次大慧,更有”其“余”之“事”,依於彼等事之義,則“知如來”是真“常。所以者何?謂無間”修行“所”證“得”之自覺聖“智”是恆“常”寂照,“故如來”是真“常”。
“大慧,若如來”示現“出”興於“世”、及“若不”示現“出世”,如來所證之“法”性皆“畢定”常“住”不易;“聲聞緣覺”與“諸佛如來”皆於“無”有“間”別之法性中常“住”,並“不”是“住”於“虛空”(不同虛空之空無所有,落於斷滅)然此境界“亦非愚夫之所”能“覺知”,因此凡夫才會依於自心種種戲論妄想,墮於常無常見。
【大慧,如來所得智,是般若所熏,非心意意識,彼諸陰界入處所熏。大慧,一切三有,皆是不實妄想所生,如來不從不實虛妄想生。
大慧,以二法故,有常無常,非不二;不二者寂靜,一切法無二生相故。是故如來應供等正覺非常非無常。
大慧,乃至言說分別生,則有常無常過。分別覺滅者,則離愚夫常無常見、不寂靜;慧者永離常無常、非常無常熏。】
【注釋】
“以二法故,有常無常,非不二”:以依二法妄想故,而有常無常之妄見,非不二之法有常與無常。
“不二者寂靜,一切法無二生相故”:謂如來所證之不二法者,為一寂靜之理。以於此寂靜理體中,徹見一切法皆無二邊見之生相,故是不二。生相且無,安有滅相?
“乃至言說分別生,則有常無常過”:乃至少有言說及分別生,即落言思境界,而墮心意意識分別,如是即有常無常之過失產生。
“分別覺滅者,則離愚夫常無常見、不寂靜”:“分別覺滅者”,即是言語道斷,心行處滅。此謂若得一切分別之妄覺皆寂滅不生者,即得永離愚夫之常無常等虛妄之見,及一切不寂靜之二法之相。
“慧者永離常無常、非常無常熏”:“非常無常”,即非常、非無常。謂有慧者,即得永離常無常、非常非無常等二見之熏習。以若不熏則無種子,無種子則不成習氣,因此不起現行;種子都無,何有現行?故修行者以不落受妄想之熏習為要。此為釜底抽薪、究竟之法,至若種種對治法門,則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乃治標,非治本者也。
【義貫】
“大慧”,復有三義,故如來得名為真常:一者,“如來所”證“得”之聖“智,是”如實“般若所熏”成者,“非”是“心意意識”及“彼諸陰界入處”妄想“所熏”成者,是故如來得名為常。“大慧”,以“一切三有,皆是不實妄想所生”,故皆是無常,而“如來不從不實虛妄想生”,唯從真實功德生,故獨稱真常,此其一。
“大慧”,二者,“以”依“二法”妄想計著“故”,而“有常、無常”之邪說產生,並“非不二”之法有常與無常;如來所證之“不二”法“者”,為一“寂靜”,之理體,以於此寂靜之理體中,徹見“一切法”皆空“無二”邊見之“生相故”,因此究竟寂靜不二。“是故如來應供等正覺”法身,如其所證之不二法,實為“非常非無常”,離於常無常,是故真常,此其二。
三者,“大慧,乃至”少有“言說”及“分別生,則”落心意意識分別,而“有常”與“無常”之“過”失。若證得一切“分別”之妄“覺”皆寂“滅”不生“者,則”得永“離愚夫”之“常無常”等虛妄之“見”、及一切“不寂靜”之二法之相;有“慧者”,則得“永離常無常、非常”非“無常”等二見之虛妄“熏”習。如來以永離此二妄故得名為真常。
【诠論】
此節為以三種意義,再更進一步解釋如來之所以稱為真常的原因:
第一、如來法身因是以般若熏成,故是真常,不同於三界眾生,皆是從心意意識、陰界入處妄想所熏成,故皆是無常。如來不從彼妄法熏生,故獨稱為真常。
第二、以如來法身寂靜,故是真常。此謂若執真妄二法為迢然相抗者,則必見真者為常,而執妄者為無常,如是則非合於真妄不二之道,而仍有常與無常之分別,猶為二法。而如來所體之不二之道者,乃一切法渾然寂靜,真妄兩忘,本來一體,而了無真妄二相生起。此乃如來所頓證者,離一切相,離於常無常,故非常非無常,故是真常。
第三、以法身離言說,故是真常。此謂墮於常無常之計著者,非但是由於熏習不同,因而見真妄各別,乃至於但少有言說分別,即墮於常無常之過。唯有如來能寂滅一切分別覺想言說,達於言語道斷,心行處滅,契合離言法性。
舉要言之,則凡愚以內心不寂妄想所熏,故見外實有常與無常等種種差別相,而妄起言說,有智者則離是等妄想之熏,而永離妄見,諸惑永息,生死永斷。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眾具無義者,生常無常過,若無分別覺,永離常無常。
從其所立宗,則有眾雜義,等觀自心量,言說不可得。】
【注釋】
“眾具無義者,生常無常過”:“眾具”,眾德具足之方便。謂令眾善具足,萬德莊嚴所成之智慧方便成為空無實義者,即是妄生常與無常二邪見之過。
“從其所立宗,則有眾雜義”:“其”,指外道。謂從外道所立之宗,則其義趣眾多雜亂,如常見及七種無常之見等。
“等觀自心量,言說不可得”:若以佛智等觀諸外道之說,唯是自心現量,即其言說亦不可得。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若說諸佛“眾”德“具”足之智度方便,亦成空“無”實“義者”,則墮愚夫妄“生常”與“無常”見之“過;若無”虛妄“分別”之妄“覺”,則得“永離常”與“無常”之過惡。
如果依“從其所”妄“立”之諸“宗,則有眾”多歧“雜”之“義”趣。若以佛智“等觀”一切諸法,唯是“自心”現“量”,則一切“言說”實皆“不可得”。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世尊更為我說陰界入生滅;彼無有我,誰生誰滅?愚夫者,依於生滅,不覺苦盡,不識涅槃。】
【注釋】
“彼無有我,誰生誰滅”:“彼”指陰界入。謂陰界入中既沒有我,則到底是誰在生,誰在滅?
“依於生滅,不覺苦盡”:“依”,依著、貪著。謂愚夫貪著生滅之法,故不能覺醒而求苦盡。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世尊更為我”解“說”五“陰”十八“界”十二“入生滅”之相;“彼”陰界入之中既“無有我”,則到底是“誰”在“生,誰”在“滅”?而諸“愚夫者”,以“依”著“於生滅”之法,故“不”能“覺”醒而求“苦盡”,因而“不”能“識”知“涅槃”淨境。
【佛言:善哉!谛聽,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如來之藏,是善不善因,能遍興造一切趣生。譬如伎兒,變現諸趣,離我我所;不覺彼故,三緣和合,方便而生。外道不覺,計著作者。為無始虛偽惡習所熏,名為識藏,生無明住地,與七識俱,如海浪身,常生不斷,離無常過,離於我論,自性無垢,畢竟清淨。】
【注釋】
“如來之藏,是善不善因”:此言如來藏是生滅之本。謂此藏性,若隨諸善緣,便起善法性,即成為善因;若隨不善緣,便起不善法性,而成不善因。此是如來藏隨緣變現義。
“能遍興造一切趣生”:這是說一切善惡之因、苦樂之果、染淨、依正、凡聖生滅,皆是如來藏全體由於隨緣,而一念頓起,所以說是“遍興”。“趣”,趣向。“生”,生死。謂能普遍興造凡聖一切趣向與生死。之所以說凡聖之一切趣向與生死者,是因為乃至三賢十聖仍有微細之變異生死,唯諸佛如來,二死永斷。
“譬如伎兒,變現諸趣”:“伎兒”即伎人。謂有如伎人,作出種種技藝;如來藏亦如是,能變現出諸趣。
“離我我所”:謂如來藏雖能隨緣變現諸趣,然於是中,無有我與我所。
“不覺彼故,三緣和合,方便而生”:此謂凡小之人,以不能覺知彼生滅者本如來藏,而謂由根、境、識三緣和合之方便,而生一切諸果;亦即,凡小之人執根境識三者為實有,因此見有實法可得,有涅槃可證,而不知這一切,連根、境、識,都是如來藏所變現者。凡小之人不知返本,但於虛妄相中執求。
“外道不覺,計著作者”:外道之人以不能覺知生滅本於藏性,而妄計一切生滅為作者之所為。
“為無始虛偽惡習所熏,名為識藏”:謂如來藏之淨性,由無始世來虛偽戲論惡習之所熏故,而轉名為識藏,即阿賴耶識。
“生無明住地,與七識俱”:由於阿賴耶識生故,便生無明住地,且與七轉識共俱,亦即七轉識與之一時俱起。“無明住地”,即六種根本煩惱(貪、瞋、癡、慢、疑、惡見),亦即根本無明,以其能生枝末煩惱,故稱根本。根本無明(無明住地)為三界所共。枝末無明有四種:一、見一處住地,此為三界之見惑,因於入見道位時斷於一處,故稱“見一處”。二、欲愛住地,此為欲界之思惑。三、色愛住地,此為色界之思惑。四、有愛住地,此為無色界之思惑。
此四住地,含無明住地,稱為五住地。又,言“與七識俱”者,為謂以無明為因,起境界風,反鼓心海,而成前七識之波浪,本末同時,不相捨離,所以說識藏為與七識俱起。
“如海浪身,常生不斷,離無常過”:“身”,即體。謂八識猶如海浪之身,其相恆常生滅不斷,亦即一波一波,一浪一浪,生生滅滅永無斷絕,生了又滅,滅了又生。海浪雖如是生滅無常,然其本體——海水——實離於無常之過:浪有生滅,水性無差。諸識生滅亦如是,七轉識生滅無常,然其體,如來藏,乃離於生滅無常之過。
“離於我論,自性無垢,畢竟清淨”:謂如來藏本離於妄我之戲論。故若一念回光返照自性,頓離生滅無常,即頓契無生之旨,頓達藏性無我,則如實了知如來藏自性本來清淨。
【義貫】
“佛言:善哉!谛聽,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如來之藏,是”一切“善”與“不善”之本“因”,以其“能”一念普“遍興造”凡聖“一切趣”向與“生”死之果。
“譬如伎兒”,作出種種技藝,如來之藏亦復如是,能“變現”出“諸趣”,然如來藏本“離”於“我”與“我所”;
凡小之人以“不”能“覺”知“彼”生滅者本如來藏“故”,而謂乃由根境識“三緣和合”之因緣“方便,而生”出諸果。“外道”人以“不”能“覺”知生滅本乎藏性,而妄“計”執“著”一切生滅為“作者”之所為。如來藏本淨之性,“為無始”世來“虛偽”戲論“惡習”之“所熏”故,而轉“名為識藏”(阿賴耶),因為“生”起(根本)“無明”所“住”之“地”,而“與”前“七識”一時共“俱”而起。此八識有“如海浪”之“身”,其相“常生”滅“不斷”,然其本體之如來藏,卻有如大海水本身乃“離”於“無常”生滅之“過”,亦本“離於”妄“我”之戲“論”,其“自性無垢,畢竟清淨。”
【其余諸識,有生有滅;意意識等,念念有七,因不實妄想,取諸境界,種種形處,計著名相,不覺自心所現色相,不覺苦樂,不至解脫,名相諸纏,貪生生貪。】
【注釋】
“意意識等,念念有七”:謂於念念之中,有意識、末那識等七種識生起。
“因不實妄想,取諸境界”:“因不實妄想”,以不實妄想為因。謂七識生起之因,為內以不實妄想為因,外取種種六塵境界為緣,而得生起。
“種種形處,計著名相,不覺自心所現色相”:於種種形相處所,計著其名相,而起種種妄想,不能覺了凡此色相皆是自心所現。
“不覺苦樂,不至解脫”:不能覺了苦樂本無自體性,因而不得至於解脫之道。
“名相諸纏,貪生生貪”:唯以種種名相而自纏縛,既從貪而生此五陰,復依此五陰而生種種貪,因而諸趣相續。
【義貫】
“其余諸識”則“有生有滅:”第七末那“意”識及第六“意識等,念念”不住,於念念中皆“有”此“七”種識生滅不已。七識生起之因為內“因不實妄想”,而“取”著外“諸”六塵“境界”,於“種種形”相“處”所,妄“計”執“著”其“名相”,而更起種種妄想,“不”能“覺”知種種境界、形處、名相皆是“自心所現”之“色相,不”能“覺”了“苦樂”本無自體性,而妄自趨求,不能反照,返求自心自性、因而“不至解脫”之道,唯以種種自心所現虛妄“名相諸”縛自“纏”,本身既從“貪”而“生”,復轉而“生”種種“貪”愛,因而諸趣相續不斷。
【诠論】 此節之主旨,為說如來藏隨緣而成眾生之染因。
【若因若攀緣、彼諸受根滅,次第不生。余自心妄想,不知苦樂,入滅受想正受、第四禅、善真谛解脫,修行者作解脫想,不離不轉,名如來藏;識藏、七識流轉不滅,所以者何?彼因攀緣,諸識生故,非聲聞緣覺修行境界,不覺無我,自共相攝受生陰界入。】
【注釋】
“若因若攀緣、彼諸受根滅、次第不生”:“因”指八識。“攀緣”,即所緣之外境。“受”,取。“受根”即能取根。“次第不生”,指前七識滅。此謂若內八識因與所攀緣之外境,及諸能攝取根皆寂滅,則七識亦次第滅而不生。此為大乘之正斷法門。
“余自心妄想,不知苦樂,入滅受想正受”:“余”,指二乘人。謂除此大乘之正斷外,其余之二乘人,則不知苦樂本無自性,故厭苦欣樂,乃以前方便而入滅盡定。
“第四禅、善真谛解脫”:“真谛”,即四聖谛。“解脫”,八解脫。謂二乘人或入第四禅,或得善知四真谛之八解脫。以四真谛令人出生死之禍患,故稱為“善”。
“修行者作解脫想,不離不轉,名如來藏”:“修行者”,指二乘。此謂二乘之人於此滅盡定、或諸禅解脫等,卻生究竟解脫之想,然而其猶不能離於八識,亦不能轉藏識之名而為如來藏。以藏識本無實體,但轉其名。若能如是離於八識、轉其名,方是無上之真解脫。然此非二乘之境界。
“識藏、七識流轉不滅”:謂若有第八識藏之名,則七識之生滅流轉便不得息滅。亦即唯有轉八識之名,方得令七識之生滅皆滅,不復流轉。
“彼因攀緣,諸識生故”:這是由於以彼藏識為因,以攀緣境界為緣,因此七識方得生起:所以欲七識息滅者,須轉八識之名,此即是釜底抽薪、根本治療之方,所諸因滅故果滅,若無其因,果不復存,此是從根本上解脫,故是無上解脫。而二乘不了,但從枝末上著手,只制伏六識令不現行,便妄稱涅槃解脫,不知那只是治標,以其生死根本之八識之名猶在故。然八識深細,非二乘境界所知,知尚不能知,是故不能離、不能轉。
“不覺無我,自共相攝受生陰界入”:“無我”,此指法無我,以二乘之人但證人無我,而不能如實覺了法無我,故唯於諸法之自共相上,妄自攝受取著,而妄生實有陰界入法可滅之想,不了唯心現量。若見唯心,即見法無我,則陰界入、自共相,皆不可取著,猶如空華。
【義貫】
“若”內八識之“因”、與“若”所“攀緣”之外境、及“彼”能取之“諸受根”皆悉寂“滅”已,則前七識亦“次第”滅而“不生”,比為大乘從根本修斷之正斷。除此正斷之外,其“余”二乘之人,以法執未忘,“自心妄想”分別,“不知苦樂”本無自體性,唯心妄現,乃以前方便而“入滅受想正受”、或入“第四禅”、或入“善”達於四“真谛”之八“解脫”。二乘之“修行者”於此等境界卻“作”究竟“解脫”之“想”,然實仍“不”能“離”於八識,亦“不”能“轉”藏識之名,而“名”為“如來藏”;若有第八“識藏”之名,則“七識”之生滅“流轉”便“不”得寂“滅。所以者何?”由於以“彼”藏識為“因”,外“攀緣”諸境界為緣,而“諸識”方得“生”起“故”,是故藏識之因不滅,則七識之果便不得滅。然此“非”諸“聲聞緣覺”之“修行境界”,以彼二乘“不”能如實“覺”了法“無我”性,故唯於諸法之“自共相”上,妄自“攝受”取著,而妄“生”實有“陰界入”法可滅之想。
【見如來藏,五法、自性、人法無我則滅,地次第相續轉進,余外道見不能傾動,是名住菩薩不動地,得十三昧道門樂,三昧覺所持,觀察不思議佛法,自願不受三昧門樂及實際,向自覺聖趣,不共一切聲聞緣覺及諸外道所修行道,得十賢聖種性道,及身、智、意生,離三昧行。是故大慧,菩薩摩诃薩欲求勝進者,當淨如來藏及識藏名。】
【注釋】
“見如來藏、五法、自性、人法無我則滅”:謂若得親見如來藏,則五法、三自性、二種無我等一切分別境界即滅,以如來者,諸法如義;諸法如即一切法如。
“地次第相續轉進”:於是於諸地中,次第相續展轉升進。
“得十三昧道門樂”:得十種三昧門之樂。
“三昧覺所持,觀察不思議佛法,自願不受三昧門樂及實際”:“持”,加持。“不受”,不取著,不味著、不耽著。“實際”,即涅槃。
此謂由於有諸佛三昧覺力所加持,因而不沉空滯寂,(若無諸佛三昧覺力所持,即於三昧中沉醉不覺),而能觀察諸佛如來之不可思議境界及菩薩之本誓願,因此自願不耽著於三昧門樂,及不住涅槃實際。
“得十賢聖種性道,及身、智、意生”:“十賢聖種性道”,即十地道。“身”,即報身;“智”,即法身;“意生”,即化身。至此即圓具三身。
“離三昧行”:離諸三昧功用之行。
“當淨如來藏及識藏名”:未轉第八識藏及未見如來藏時,則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種無我,皆為七識所堅執,不能斷,不能淨,今既已轉識藏之名,而成如來藏,則七識變成無主,無所依附,不再能堅執,故五法、三自性、二種無我等,一切妄相皆滅皆淨,此為究竟,徹本徹源,所以如來勸說欲勝進者,當淨如來藏,及轉識藏之名。再者,關於轉識藏名,乃謂轉藏識染污之名,即成如來清淨之藏,以迷如來藏,而轉成妄識,然而妄識實無有別體,但有其名,以其體仍是一如來藏。是故其名若轉,其體本淨、如如。
【義貫】
若得親“見如來藏”,即“五法”、三“自性、人法”二種“無我”等一切分別境界“則”皆寂“滅”,契於一如;由此隨諸“地”之“次第相續”展“轉”升“進”,任運斷證,至此境界則其“余外道”邪“見”皆“不能傾動,是名住菩薩不動地”,於此“得十”種“三昧道門樂”,然由於有諸佛“三昧覺”力“所”加“持”,因而不致沉空滯寂,而能“觀察”諸佛如來“不”可“思議佛法”之境界、及菩薩之本誓願,故能“自願不”耽“受三昧門樂及”不住涅槃“實際”,而趣“向”如來“自覺聖趣,不共一切聲聞緣覺及諸外道所修行道”,唯依大乘“得十”地“賢聖種性”之“道,及”證得上妙之報“身、智”身(法身)、及“意生”化身,即得三身,故能“離”諸“三昧”功用之“行。是故大慧,菩薩摩诃薩欲求勝進者,當淨如來藏,及”轉第八“識藏”之“名”,以徹本達源。
【大慧,若無識藏名,如來藏者則無生滅。大慧,然諸凡聖悉有生滅,修行者自覺聖趣,現法樂住,不捨方便。】
【注釋】
“然諸凡聖悉有生滅”:因為證無生滅性,唯佛能得其究竟,其余的凡聖之人皆不能知,以從凡位之十信,至聖位之十地,乃至於等覺,雖轉第八識藏,而仍有生滅。何以故?因為登地之行者,念念用自覺聖智,住於現法樂,且同時不斷地勤於方便,辦度生之事業,若未獲金剛喻定,則異熟仍未可忘,便仍有微細之生相無明末盡,故即使是十地、等覺之聖人,仍皆有微細生滅。由此觀之,無識藏之生滅者,唯有佛如來而已。
【義貫】
“大慧,若無識藏”之“名,如來藏者則無生滅。大慧,然諸凡聖”之人,從十信乃至十地、等覺,“悉”仍“有生滅”,以諸聖位之“修行者”,雖得“自覺聖趣”,而能於“現法樂”中“住”,且同時“不捨方便”,辦度生事,然猶未淨如來藏,未離變異生死,故仍皆有生滅。
【大慧,此如來藏識藏,一切聲聞緣覺,心想所見,雖自性清淨,客塵所覆故,猶見不淨,非諸如來。
大慧,如來者,現前境界,猶如掌中視阿摩勒果。】
【注釋】
“此如來藏識藏”:以如來藏與識藏本是一體,其體只是如來藏,識藏僅得其名,故合在一起講。
“雖自性清淨,客塵所覆故,猶見不淨”:雖如來藏之自性本自清淨,然由於受客塵所障覆故,凡小之人猶見其為不淨,不能見其本淨之性。
“如來者,現前境界”:“現前”,即現量,亦即表示非比量或非量境界。此言唯有佛為現量境界,因為凡夫不知不覺、外道妄執、二乘之人偏覺,都屬於比、非二量所攝,俱是不淨;菩薩雖能以分證覺,而觀佛性,然仍如隔殼觀月,亦猶屬比量,未得盡淨,所以現量境界,唯佛證之。
“阿摩勒”:梵語Amalaka,舊譯為庵摩羅,果如胡桃或槟榔,類似中國之余甘子,其味酸而甜,可作藥,食之除風冷。阿摩勒之義為無垢清淨。
【義貫】
“大慧,此如來藏”及第八“識藏”者真妄一體,其義甚深,因此“一切聲聞緣覺”只能依自“心”妄“想所見”而揣度之,不能見其真相。“雖”然如來藏“自性”本自“清淨”,但由於為“客塵所”障“覆故”,凡小之人“猶”只“見”得其表面之“不淨”,不能見其本淨之性,“非諸如來”所見。
“大慧,如來”所見之如來藏自性“者,”乃屬“現前境界,猶如掌中視阿摩勒果”。
【大慧,我於此義,以神力建立,令勝鬘夫人,及利智滿足諸菩薩等,宣揚演說如來藏及識藏名,七識俱生,聲聞計著,見人法無我。故勝鬘夫人承佛威神,說如來境界,非聲聞緣覺,及外道境界。如來藏識藏,唯佛及余利智依義菩薩智慧境界;是故汝及余菩薩摩诃薩,於如來藏識藏,當勤修學,莫但聞覺,作知足想。】
【注釋】
“我於此義”:“此義”,指如來藏與識藏一體別名,其性本淨等之無上甚深義。
“勝鬘夫人”:捨衛國波斯匿王之女,其母名為摩利,義為鬘。勝鬘夫人之梵名為屍利摩利,義為勝鬘,即殊勝之鬘也。
“利智滿足諸菩薩”:謂大根利智,福德圓滿具足之諸菩薩。
“七識俱生”:謂八識為與七識俱時生起。
“聲聞計著,見人法無我”:為令二乘因不了唯心而計著者,如實知見人法無我。
“莫但聞覺,作知足想”:“覺”,即知。莫只是聽說,知有其事,便作知足想。佛此言為令諸菩薩躬自深造而自得之。若只是聞知,則如數他人財寶。
【義貫】
“大慧,我於此”藏性本淨之甚深“義,以神力建立,令勝鬘夫人及”上根“利智”福德圓“滿”具“足”之“諸菩薩等,宣揚演說如來藏”清淨本性“及”第八“識藏”染污之“名”,並謂八識為與“七識俱”時“生”起,為令“聲聞”因不了唯心而妄“計”執“著”者,能如實知“見人法無我。故勝鬘夫人承佛威神”而“說如來境界”,此“非聲聞緣覺,及外道”所知“境界。如來藏”及第八“識藏”乃“唯佛”如來“及”其“余利智依義”不依語“菩薩”之“智慧境界;是故汝及”其“余菩薩摩诃薩,於如來藏”及第八“識藏,當勤”真實“修學,莫但”見“聞覺”知已,即“作知足”之“想”。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甚深如來藏,而與七識俱,二種攝受生,智者則遠離。
如鏡像現心,無始習所熏,如實觀察者,諸事悉無事。
如愚見指月,觀指不觀月;計著名字者,不見我真實。
心為工伎兒,意如和伎者,五識為伴侶,妄想觀伎眾。】
【注釋】
“二種攝受生”:“二種”,指內、外二種,即內心外境。“攝受”,取著。此謂七識之生,乃由於對內心、外境取著為我我所而生。
“智者則遠離”:謂智者以如實了知藏性本淨,故於一切染淨諸法悉離不著。
“如鏡像現心,無始習所熏”:謂一切法如鏡中像現於如來藏心之中,本無所有。此乃由無始世來妄想習氣之所熏成。
“如實觀察者,諸事悉無事”:若以正智如實觀察者,則如來藏中迷悟生死之事,亦即一切鏡中像之事,皆悉無事,皆不可得。
“不見我真實”:不見我所指示之真實。“真實”者,真如實際也。
“心為工伎兒”:第八識心為工巧之伎兒,能變現一切。
“意如和伎者”:“意”,指第七末那意。謂第七識如附和工伎者,以第七識依於識藏、緣於識藏,故如為與之唱和。
“五識為伴侶”:前五識以緣外境,故為第八識之伴侶。
“妄想觀伎眾”:“妄想”,指第六識。以第六意識緣前五識,而妄想分別之,故第六識有如觀看眾伎之觀眾。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甚深”之“如來藏”,本性清淨,由於隨緣成染,“而與七識”共“俱”,此乃由於對內心外境“二種攝受”取著而“生;智者”如實了知藏性本淨,“則”一切染淨諸法悉皆“遠離”不著。
一切法猶“如鏡”中之“像現”於如來藏“心”之中,本無所有,乃由“無始”世來妄想“習”氣“所熏”而成。若以正智“如實觀察者”,則如來藏中迷悟生死“諸事”實“悉無事”。
譬“如愚”夫“見”人為其“指”示“月”之所在,而愚夫但“觀”手“指”而“不觀”所指之“月;計著名字者”亦復如是,不以忘言契理,故“不”能“見我”所指示之“真”如“實”際。
第八識“心為”如“工”巧之“伎兒”,能變現一切;第七末那“意”識則有“如”附“和”工“伎者”,以第七識依彼緣彼故;前“五識”以緣外境,故“為”其“伴侶”,相輔成事;第六意識“妄想”分別前五識,故有如“觀”看“伎眾”者。
【爾時大慧菩薩白佛言:世尊,惟願為說五法、自性、識、二種無我,究竟分別相,我及余菩薩摩诃薩,於一切地次第相續,分別此法,入一切佛法;入一切佛法者,乃至如來自覺地。】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白佛:世尊,惟願為”我解“說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種無我,究竟分別”(差別)之“相”,令“我及”其“余菩薩摩诃薩,於一切”菩薩“地”中,能“次第相續”修行,“分別”了知“此”等諸“法”,如是則能“入”於“一切佛法”之中;若能“入”於“一切佛法者,乃至”能頓證“如來自覺”聖智之“地”,皆由了知此四科之功。
【诠論】
自從楞伽會開會以來,至此所言之邪正因果、凡聖、染淨等一切法義,皆為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無我攝盡無遺。如今,所說之法義即將圓滿,然大慧仍不知五法、三自性等法彼此之間,之所以究竟差別之因,所以在此問明,俾令行人得隨諸地次第修行,而得明了,便能以此覺了,而入一切佛法,頓證如來自覺聖智。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五法、自性、識、二種無我,分別趣相者,謂名、相、妄想、正智、如如。若修行者,修行入如來自覺聖趣,離於斷常有無等見,現法樂正受住,現在前。
大慧,不覺彼五法、自性、識、二無我,自心現外性,凡夫妄想,非諸聖賢。】
【注釋】
“分別趣相”:分別趣向之相。
“若修行者,修行入如來自覺聖趣”:若修真實行者,修行此法,觀察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無我等皆唯心現量,本非實有,即入於如來自覺聖趣。
“現法樂正受住,現在前”:即得現法樂之甚深三昧,常得現前。
“不覺彼五法、自性、識、二無我,自心現外性”:謂愚夫以不覺了彼五法、三自性等,而但於自心所現一切外法之性,執為心外實有。
【義貫】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種無我,分別趣”向之“相者,謂名、相、妄想、正智、如如”。
“若修”真實“行者,修行”此法,觀察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無我等唯心現量,即得“入”於“如來自覺聖趣”,而“離於斷常有無等”惡“見”,得於“現法樂正受”中“住”,三昧常“現在前”。
“大慧”,然愚夫以“不覺”了“彼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無我”,而但於“自心”所“現”一切“外”法之“性”,執為心外實有,此乃“凡夫妄想”分別,“非諸聖賢”正智所見。
【诠論】
此為依迷與悟二者,而總列五法。謂修行者因觀察五法等,而得趣入自覺聖智,則五法通是悟相。反之,若不覺,且不能觀察,不能了別,則五法通成迷相。故知法無自性,迷悟在人。
【大慧白佛言:世尊,雲何愚夫妄想生?非諸聖賢?
佛告大慧:愚夫計著俗數名相,隨心流散;
流散已,種種相像貌,墮我我所見,希望計著妙色;
計著已,無知覆障,故生染著;
染著已,貪恚癡所生業積集;
積集已,妄想自纏,如蠶作繭,墮生死海,諸趣曠野,如汲水輪,以愚癡故,不能知如幻、野馬、水月自性,離我我所,起於一切不實妄想,離相所相,及生住滅;
從自心妄想生,非自在、時節、微塵、勝妙生。愚癡凡夫,隨名相流。】
【注釋】
“愚夫計著俗數名相”:“俗數名相”為六根、六塵、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
“隨心流散”:“隨”,任由。謂任心流散於外。
“種種相像貌”:謂妄見種種相之像貌。
“無知覆障”:“無知”,即無明。
“不能知如幻、野馬、水月自性”:不能知諸法之自性為如幻、如陽焰(野馬)、如水中月,不可取、不可得。此為指外道人所患之過。
“起於一切不實妄想”:謂諸法乃起於一切不實之妄想。
“離相所相”:離於能相所相。
“勝妙”:即勝性,亦即神我。
【義貫】
“大慧白佛言:世尊,雲何愚夫”會有“妄想生?”而“非諸聖賢”會生妄想?
“佛告大慧:”以“愚夫”妄“計”執“著”六根、六塵、五陰、十二入、十八界等“俗數名相”為實有自體性,並任“隨”此妄想“心流散”於外;
心“流散已”,便妄見“種種相”之“像貌”,而“墮”於計彼諸相為“我、我所”之妄“見”,進而“希望計著”彼為“妙色”;
如是“計著已”,即以“無知”(無明)“覆障”本明,是“故”心“生染著”;
心生“染著已”,便起貪恚癡,是故由“貪恚癡所生”起之“業”便得“積集”;
如是造作“積集”諸業“已”,復於彼諸業便作種種“妄想”分別而“自纏”縛,“如蠶作繭”,因而“墮”於“生死”大“海,諸趣曠野”之中,“如汲水輪”,循環不已,而不自覺知。外道之人,“以愚癡故,不能”了“知”諸法“如幻”、如“野馬”(陽焰)、如“水”中“月”等“自性”,是故不能知諸法本“離”於“我”及“我所”有;亦不知諸法乃“起於一切”虛偽“不實”之“妄想,離”於能“相”及“所相,及”離“生住滅”;
是故彼一切法乃“從自心妄想生”,而“非”從彼所妄計之“自在、時節、微塵、勝妙”之性等所“生”。然“愚癡凡夫,隨”逐虛妄“名相”而漂“流”不止。
【大慧,彼相者,眼識所照名為色;耳鼻舌身意意識所照,名為聲香味觸法;是名為相。
大慧,彼妄想者,施設眾名,顯示諸相,如此不異,象馬車步男女等名,是名妄想。
大慧,正智者,彼名相不可得,猶如過客,諸識不生,不斷不常,不墮一切外道聲聞緣覺之地。
復次大慧,菩薩摩诃薩,以此正智,不立名相;非不立名相,捨離二見建立誹謗,知名相不生,是名如如。】
【注釋】
“彼相者,眼識所照名為色”:這是解釋名相二法,不出於由六識取六塵。“照”,對也,亦是照見、照顯之義。
“彼妄想者,施設眾名,顯示諸相”:謂彼墮於妄想分別之人,妄建立種種假名,以顯示彼諸相。
“如此不異,象馬車步男女等名”:謂於妄立假名來配眾相之後,便謂決定是如此,決定不可改異,貓名配貓相、象名對象相,至於馬、車、步、男、女等名與相之對配,亦復如是,決定如此,決定不可改異。如是則不但是“相”為有定相,且“名”亦有定,某名一定是代表(表顯)某相;如是則仿佛名與相皆有實體。如是則名與相即是妄想:非離於名與相外,別有妄想——以若離名相,即無妄想;若離名相,妄想不得起,妄想不得附麗。所以下句說:“是名妄想”。
“正智者,彼名相不可得,猶如過客”:“過客”,指旅客,因只是道經而已,並不久住,故有如過路人。此喻名、相為生滅法,不得常住,有如過客,乃至念念不住,如旅客來往不止住。此謂:正智即是觀一切名相之體不可得,如過客之不住,是故了境本空。上面名、相、妄想屬於凡夫之迷相,正智以下,為就賢聖法而明示悟相。
“諸識不生,不斷不常”:因觀名相不可得,而了境空;以知境空故心寂,所以諸妄識不復生起。既達於境空心寂之境界,所以於一切法不復起分別,以不分別故,究竟照了一切法實非斷、非常,永離一切分別相。
“不墮一切外道聲聞緣覺之地”:以離於一切分別,故不墮於一切凡外邪小境界,此即是正智。
“以此正智,不立名相”:以此正智觀察,即了知一切境皆唯心所現,外性非性(心外非有),是故於真如法中,不立一名、一相,而達一切境如:以不見一法可立,故真如茕然獨現。
“非不立名相,捨離二見建立誹謗,知名相不生”:然菩薩亦非不立名相,而是徹見名相本來不生,此即《圓覺經》所說:“非作故無,本性無故。”因此,非菩薩不立名相,而達如如,而但於一切法之性相上,捨離增、損二種謗,以如實了知名相本來不生。若了知名相本來不生,即不再虛妄造作,於一切法性相上,妄有所增損之想;若無一切二見之想,自然達於“此心如”之境界。
“是名如如”:以心境皆如,故名如如,內外一如故。
【義貫】
“大慧,彼相者”,謂“眼識所照”見者,“名為色,耳鼻舌身意意識所照”顯者,“名為聲香味觸法;是名為相”。
“大慧,彼”墮於自心“妄想”分別“者”,妄建立“施設眾”假“名”,以為彼等諸假名為實可“顯示”彼“諸相”,並謂名相乃一一對應,決定“如此”,決定“不”可改“異”,如以“象、馬、車、步、男、女等名”,而顯其相,謂象名可顯象之相,馬名可顯馬之相,而不知名與相皆本空,“是名”為“妄想”之行相。
“大慧,正智者”,謂照見“彼”一切“名相”之體,實“不可得,猶如過”往之旅“客”,不曾久住,如是照見,故了境空,因此見妄想所生之“諸識”本“不生”,故達心寂;境空而且心寂,於是於一切法不復起分別,故見一切法實“不斷”亦“不常”;如是觀察了知已,“不墮一切外道聲聞緣覺之地”,是名為正智。
“復次大慧,菩薩摩诃薩,以此正智”觀察一切境皆唯心所現,外性非性,故於真如法中“不”妄“立”一“名”一“相”,故達一切境如。然菩薩“非”決“不”以方便力而安“立名相”,以成就世法,但於一切法之名相上“捨離二”邪“見”,即所謂“建立”及“誹謗”,以如實了“知”一切“名相”本來“不生”,因而達此心如;如是心境皆如,“是名如如”。
【大慧,菩薩摩诃薩住如如者,得無所有境界故,得菩薩歡喜地。
得菩薩歡喜地已,永離一切外道惡趣,正住出世間趣,法相成熟,分別幻等一切法,自覺法趣相,離諸妄想,見性異相,次第乃至法雲地,於其中間,三昧力自在神通開敷;
得如來地已,種種變化,圓照示現,成熟眾生,如水中月;
善究竟滿足十無盡句,為種種意解眾生分別說法;
法身離意所作,是名菩薩入如如所得。】
【注釋】
“得無所有境界故,得菩薩歡喜地”:“無所有”,即是無相,以離於空有二邊之相,故是無有少法可得,一法不立之無相境界,究竟寂靜不生。此謂以真如智觀一切法,證真如理,唯如如智獨存,即此如智亦不可得,所以說得無所有境界,登歡喜地。又,以親見真如,故大歡喜,而入歡喜地。
“正住出世間趣”:“正住”,無住而住,謂之正住。“趣”,向也,道也;以是道,故能趣向。
“分別幻等一切法”:“分別”,善了知。“幻等”,如幻、如化、如影等。
“自覺法趣相”:證自覺聖智法趣相。此即無證而證。
“離諸妄想”:謂以無功用智,轉藏識名,離能所之念,是故雲“離諸妄想”。
“見性異相”:徹見法之體性,而起不可思議異相之用。“異相”者,種種相也。此即所謂全體起用,化用無端。
“神通開敷”:神通滿足,如花之開敷。
“如水中月”:謂如水中月,普現於一切眾生清淨心水之中;以其不依不著,應現自在,不涉功用,無來無往,不出不入,故如水中月;此為身業無作之行。
“為種種意解眾生分別說法”:為種種意欲知解不同之眾生,分別演說諸法;以一音演說,巧應群機,此為語業無作之行。
“法身離意所作,是名菩薩入如如所得”:然此一切皆是菩薩法身離於心意意識之所作者,了無作念,是為意業無作之行;如是三業離念清淨,隨智慧行,純一如如體,是名菩薩入如如所得之益。
【義貫】
“大慧,菩薩摩诃薩”安“住”於“如如者”,以證“得”無相之“無所有境界”,究竟寂靜不生“故”,便證“得菩薩歡喜地。
得菩薩歡喜地已,”便即“永離一切外道惡趣”而能“正住”於“出世間趣”,並令世出世間一切“法相”之智迅疾“成熟”,故能善了知“分別”如“幻”、如夢“等一切法”,證“自覺”聖智“法趣相,離諸妄想”分別,“見”法體“性”,而起不可思議種種別“異相”之用,“次第”升進,“乃至”於第十“法雲地,於其”(法雲地)“中間”,即得“三昧力自在,神通”滿足,如華“開敷”具足充滿,而得如來地;
證“得如來地已”,為度脫眾生故,而現“利種變化”身,“圓”滿普“照示現”其身,以“成熟眾生”,猶“如水中月”,普現於一切眾生清淨心水之中,應現自在,不涉功用,無往無來,此為身業無作之行;
又,“善”能“究竟滿足十無盡句”之大願行,“為種種意”欲知“解”不同之“眾生,分別”演“說”諸“法”,然說而無說,此為語業無作之行;
凡此一切所現身語,皆是菩薩“法身離”於心“意”意識之“所作”者,了無作念,是即意業無作;如是三業離念清淨,隨智慧行,“是名”為“菩薩”契“入如如所得”之利益。
【爾時大慧菩薩白佛言:世尊,雲何世尊,為三種自性入於五法?為各有自相宗?
佛告大慧:三種自性及八識、二種無我悉入五法。】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白佛言:世尊”,是事“雲何?世尊”,是否“為三種自性入於五法?”抑或“為各有自相宗? ”
“佛告大慧:三種自性及八識、二種無我悉入”於“五法”之中。
【诠論】
在前面,大慧問佛四門(五法、三自性、八識、二種無我)差別之相,佛只提出五法而答,並未明示其他三門,大慧因此再問:是否因為三自性可歸入(並入)五法,而三自性實並無自相,因而只須要明了五法,便不須再說三自性了呢?還是說五法與三自性皆各有自相,而須逐一辨明呢?
佛明顯地回答說三自性是入於五法,然此答之義,即含五法與三自性亦各有自相。何以故?因為有自相,方能攝入;譬如若無名相二者之自相,如何能攝入妄想?若妄想沒有自相,如何能入於名中?因此知佛所說之“入”,其義乃含法有自相之義。佛意謂不但三自性為攝入五法之中,乃至於八識、二種無我,一切諸法皆悉入於五法之中。
【大慧,彼名及相,是妄想自性。
大慧,若依彼妄想生心心法,名俱時生,如日光俱;種種相各別,分別持,是名緣起自性。
大慧,正智如如者,不可壞,故名成自性。】
【注釋】
“彼名及相,是妄想自性”:此為解說三自性中之“妄想自性”,為攝入於五法之“名”及“相”二法。
“若依彼妄想生心心法,名俱時生”:此下為說明三自性中之“緣起自性”,為入於五法中之“妄想”。此謂若依彼名相二法而起之妄想分別,因而復生起諸心王、心所諸法,名為俱時而生。“俱時生”,同時俱起。
“如日光俱”:如日與光乃俱時生,不得相離,非先有日再有光,或先有光再有日。
“種種相各別,分別持,是名緣起自性”:因此,一切法之種種異相,各有差別,亦即各有其自相,以心見諸相各有差別,而得分別任持諸法,此為心境互為緣起(互相為緣而起),故名為緣起自性。因此說三自性中之“緣起自性”,為攝入五法中之“妄想”。
“正智如如者,不可壞,故名成自性”:五法中之正智與如如,為離一切名、相、妄想,故非有作;以非有作,是故不可壞,非生滅法故;是故正智如如名為圓成自性。是故三自性之“圓成自性”為攝入於五法之正智、如如。
【義貫】
“大慧,”雲何說三自性為攝入五法之中?謂“彼”五法中之“名及相”,即“是”三自性中之“妄想自性”,以妄想之自性,即依名相計著而成,故三自性之妄想自性,為攝入五法之名與相二法之中。
“大慧,若依彼”名相二法之“妄想”分別而“生”起之“心”王、“心”所諸“法、名”為“俱時”而“生”,非有先後次第生起之相,“如日”與“光”共“俱”而生,不得相離;是故一切諸法之“種種相各”有差“別”,以眾生心見諸相各有差別,而得“分別”任“持”諸法,此為心境互為緣起(互相為緣而起),“是名”為“緣起自性”,是故三自性之緣起自性,入於五法之妄想。
“大慧”,五法中之“正智”及“如如者”,乃離於一切名、一切相、一切妄想,故非有作,故“不可壞”,以非生滅法故。“故”正智、如如“名”為圓“成自性”,是故三自性之圓成自性,為攝入五法中之正智、如如。
【復次大慧,知心現妄想,八種分別,謂識藏、意、意識、及五識身相者,不實相,妄想故,我我所二攝受滅,二無我生。是故大慧,此五法者,聲聞、緣覺、菩薩、如來自覺聖智、諸地相續次第,一切佛法悉入其中。】
【注釋】
“自心現妄想,八種分別”:若依著自心現妄想,即有八種分別之法起,即指八識。此自心現相,即含相、名、妄想三法。
“五識身相”:“身”,為聚集義,亦即復數、多數之義。
“不實相,妄想故”:謂八種識皆是虛妄不實之相,以依妄想而有故。
“我我所二攝受滅,二無我生”:若能令我、我所二種計著滅,二無我智即得生起,以妄滅,故含正智、如如。
【義貫】
“復次大慧,若依著“自心現”之“妄想”,即有“八種分別”之識生起,“謂”第八“識藏”,第七末那“意”識、第六“意識、及”前“五識身相者”,此八種識皆是虛妄“不實”之“相”,以其皆為依“妄想”而起“故”。若能令“我”及“我所二”種“攝受”計著寂“滅”者,則“二無我”智即得“生”起,此即是正智、如如;是故八識、二種無我皆為攝入於五法之中。“是故大慧,此五法者,”不但“聲聞、緣覺、菩薩”之一切修因證果,及“如來”所證之“自覺聖智”,以及一切賢聖之“諸地相續”修證“次第”,皆攝入其中,乃至“一切佛法”亦“悉入其中”。
【诠論】
此節為別明八識、二無我入於五法之中。謂將自心所現之境界,立為我所,即是“名”、“相”二法成就;復於此等名、相起執著,計“我”為能分別彼等諸法者,而生起八識,即名為妄想。若能了達此心境不實,即名為正智、如如。經文接著又謂一切三乘賢聖之修因證果,皆入於此五法中,乃至佛之自覺聖智,及一切佛法,亦皆入於五法之中,故知五法為一切修證之總相。
【復次大慧,五法者,相、名、妄想、如如、正智。
大慧,相者,若處所、形相、色像等現,是名為相。
若彼有如是相,名為瓶等,即此非余,是說為名。
施設眾名,顯示諸相,瓶等、心心法,是名妄想。
彼名彼相畢竟不可得,始終無覺,於諸法無展轉,離不實妄想,是名如如。
真實決定,究竟自性不可得,彼是如相,我及諸佛隨順入處,普為眾生如實演說,施設顯示,於彼隨入正覺,不斷不常,妄想不起,隨順自覺聖趣,一切外道、聲聞、緣覺所不得相,是名正智。】
【注釋】
“相、名、妄想、如如、正智”:前面所說五法之次序為:“名、相、妄想、正智、如如”,如是次第,其意義主要是依自行而言,故而末返本;此處之五法次第,其作用又兼化他,所以由本出末。以“相”為本,“名”為末故。
“若彼有如是相,名為瓶等,即此非余,是說為名”:若執彼諸法有如是之定相,而立其名為瓶等,且計著即是此名,而非其余之名能顯示此相,是說為“名”。
“施設眾名,顯示諸相,瓶等,心心法,是名妄想”:若建立施設眾名,以表顯諸相,如以瓶之名來顯示瓶之相等,是為依分別自心現境,而起心王心所諸法,是名為妄想。
“彼名彼相,畢竟不可得”:若如實覺了彼名與相,唯心所現,畢竟無體,不可執取,了不可得,則達一切境本如。
“始終無覺:以境本如故,則了實無有“所覺”;以了無有所覺故,故“能覺”亦亡;照了無有能覺所覺,故若“始”、若“終”皆亦無有能覺、所覺;如是即能所雙泯,而達心境如如。
“於諸法無展轉”:以心境皆如,故能於諸法無復展轉生滅,而證不生不滅。
“離不實妄想,是名如如”:以證不生不滅,故即頓離一切不實妄想,契入於如體,是名為如如。以心境俱如,故名如如。
“真實決定,究竟自性不可得,彼是如相”:若了真如實在決定,無有二相,一切法究竟自性不可得,彼即是真如之相。
“我及諸佛隨順入處”:此真如之相,乃我及諸佛隨順法性證入之處。
“普為眾生如實演說,施設顯示”:如來自證如體之後,普遍為一切眾生依如實法而開示演說,施設眾法門以顯示此如相,此即是由如如而起正智利生。
“於彼隨入正覺,不斷不常,妄想不起”:若於彼如如正智,隨順而悟入正覺之體,即不墮於斷常二見,徹見一切法不斷不常,因此離於一切妄想分別。
【義貫】
“復次大慧,五法者”,為“相、名、妄想、如如、正智”。
“大慧”,此中之“相者”,謂“若”見有“處所、形”狀“相”貌、“色像等現,是名為相。
若”執“彼”諸法“有如是”之定“相”,而立其“名為瓶等”,且計著“即”是“此”名,而“非”其“余”之名能表顯此相,“是說為名”,此乃由相而得名(由相立名)。
復次,若由“施設眾名”,以了別“顯示諸相”,如以“瓶”之名,以表顯瓶之相“等”,是為依自心現境而生起“心”王、“心”所諸“法,是名”為“妄想”之行相。
若如實覺了“彼名”及“彼相”乃唯心所現,“畢竟”無體,了“不可得”,則了達一切境本如。以了一切境如故,即見若“始”若“終”實“無”有能“覺”所覺,能所雙亡,故達此心如。心境皆如,故能“於諸法無”復“展轉”生滅,證不生不滅之體,而頓“離”一切“不實妄想,是名”為“如如”。
若了“真”如“實”在、“決定”,無有變滅,無有二相,一切法“究竟自性不可得,彼”即“是”真“如”之“相”;而此真如之相,乃“我及諸佛隨順”法性證“入”之“處”;我及諸佛自證之後,“普”遍“為”一切“眾生”,依“如實”法開示“演說,施設”眾法門,以“顯示”此如相,此即由如如之體,而起正智之用。若能“於彼”如如所顯之正智,“隨”順而悟“入正覺”之體,即得徹見一切法“不斷不常”,離於斷常,故一切“妄想”分別即“不”再生“起”,而得“隨順”如來“自覺聖”智之所“趣”,頓超“一切外道、聲聞、緣覺所不”能證“得”之“相,是名”為“正智”之行相。
【诠論】
如上面注釋中所示,五法之次序,此節與前面所說者有所不同。因為前面只從根境上來說,故由末至本,來表明真妄之關系,亦即是從妄返真,闡明修證之次序:謂因“名”而溯其“相”,乃至由“正智”而返證“真如”,此為以自利為主。
而此節第五法之次第,則是總說諸法,從本流末,來顯示真妄二者之關系。即謂一切有形者,則稱之為“相”;相皆各有其名,稱之為“名”;能分別此諸名者,便稱之為“妄想”;達“名”、“相”、“妄想”當體本自寂滅,稱之為“如如”;依如如而發之言說,稱之為“正智”。故此外五法次第之立意為兼有化他之行;由於立意不同,故名次有別。
【大慧,是名五法、三種自性、八識、二種無我,一切佛法悉入其中。
是故大慧,當自方便學,亦教他人,勿隨於他。】
【注釋】
“當自方便學”:當以自智之方便修學。
“勿隨於他”:勿隨於他教、他法而轉。亦即:菩薩摩诃薩須於如來所傳之此無上頓教法門,正念正住,期於通達,勿隨他轉。
【義貫】 本節從略。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五法三自性,及與八種識,二種無有我,悉攝摩诃衍。
名相虛妄想,自性二種相,正智及如如,是則為成相。】
【注釋】
“摩诃衍”:梵文全名為摩诃衍那(Mahayana),“摩诃”是大,“衍那”是乘,合稱大乘。以佛乘能乘載無量眾生至涅槃岸,故名大乘。
“名相虛妄想,自性二種相”:“虛妄想”,亦即妄想。“自性二種相”,指三自性中之“緣起自性”及“妄計自性”。此謂五法中之名、相、妄想即攝三自性之緣起與妄想二自性。
“正智及如如,是則為成相”:“成相”,圓成實性。此二名為示法身常住之義,以圓成實則不可破壞故。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五法、三自性,及與八種識,二種無有我”法,此四門即“悉攝摩诃衍”中之一切法。
五法中之“名、相”及“虛妄想”,即攝三“自性”之緣起自性及妄計自性“二種相”,五法中之“正智及如如,是則為”三自性之圓“成”實“相”。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所說句,過去諸佛如恆河沙,未來現在,亦復如是。雲何,世尊,為如說而受?為更有余義?惟願如來哀愍解說。】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所說”之法“句”中謂:“過去”之“諸佛如恆河沙;未來、現在”之諸佛,“亦復如是”如恆河沙,若如是者,我等應“雲何”受持此句?“世尊,”我等“為”應“如”世尊所“說而受”持?抑“為”於言說外“更有余義?惟願如來哀愍”,為我“解說”。
【佛告大慧:莫如說受:三世諸佛量非如恆河沙;所以者何?過世間望,非譬所譬。】
【注釋】
“過世間望”:謂諸佛如來法體,乃超過世間之心量所能企望者,故世間之計量無與等者,是故諸佛法身不可以數量知。
“非譬所譬”:無有譬喻能喻諸佛之法體。
【義貫】
“佛告大慧:莫如”言“說”而“受”持彼句:以“三世諸佛”之“量非如恆河沙;所以者何?”以諸佛如來之法體乃超“過”一切“世間”心量所能企“望”者,不可以數量知,無與等者,故“非”一切“譬”喻“所”能“譬”喻者。
【以凡愚計常,外道妄想,長養惡見,生死無窮;欲令厭離生死趣輪,精勤勝進故,為彼說言:“諸佛易見,非如優昙缽華難得見故”,息方便求。
有時復觀諸受化者,作是說言:“佛難值遇,如優昙缽華”——優昙缽華無已見、今見、當見;如來者,世間悉見。
不以建立自通故,說言如來出世如優昙缽華。
大慧,自建立自通者,過世間望,彼諸凡愚所不能信,自覺聖智境界,無以為譬,真實如來,過心意意識所見之相,不可為譬。】
【注釋】
“優昙缽華”:梵文具名為優昙缽羅(Udumbara),義為靈瑞、瑞應,三千年始一現,其華現時則金輪王出。又,《南史》曰:“優昙華乃佛瑞應,三千年一現,現則金輪出世”所謂昙華一現,即本於此。
“息方便求”:令其息止依種種邪方便之追求,而轉求於聖道。
“觀諸受化者”:此指已受化之利根人。
“佛難值遇,如優昙缽華”:以利根人堪能修學,恐其廢懈,故作是言:“佛難值遇”,以策其把握時機,加功精進,速證妙果。
“優昙缽華,無已見、今見、當見”:此句魏譯作:“而優昙華於世間中無人曾見,當亦不見。”
“如來者,世間悉見”:然而如來則世間一切眾生,或已見、或今見、或當見,是故如來實非如優昙缽華。
“不以建立自通故,說如來出世如優昙缽華”:謂如是之譬喻,非依如來所自證之自通法而說。亦即恆沙及優昙華二喻,為言易見及難見,此皆是如來化用邊事,非如來自證之境界。
【義貫】
“以凡愚”之人妄“計”諸法為“常”,而一切“外道”則依自心“妄想”,墮於常、無常見,因而“長養”種種“惡見”,故墮於“生死”海,輪轉“無窮”;如來為“欲令”此等未受化之諸凡愚人,速能“厭離生死”六“趣”之“輪”轉,而“精勤”求“勝進”之聖果“故,為彼說言:‘諸佛易見,非如優昙缽華難得見故。’”以此而令其“息”止種種邪“方便”,而“求”於聖道,速離生死苦海,得涅槃樂。
如來“有時復觀諸受化者”為屬於利根之人,然時懈廢,為欲令其發大勇猛,速證妙果,而“作是說言:‘佛難值遇,如優昙缽華。’”令其起難遭想,精勤佛道。然而“優昙缽華”者,世間之人“無已見、今見、當見”;而“如來者”,則是“世間”一切眾生“悉”皆得“見”:或已見、或今見、或當見,是故如來實亦非如優昙缽華。
如是難見、易見二喻,“不”是如來“以建立自通”之自證境界“故”,而“說言如來出世如優昙缽華”。
“大慧,”如來“自”證“建立”法身“自通者”,乃超“過世間”心量所能企“望”者,故為“彼諸凡愚”之人,“所不能信”。
如來“自覺聖智”之“境界”,世間法中實“無以為譬,真實”法身“如來”乃超“過心意意識所見之相,不可”以世間譬喻“為”之“譬”喻而能了知。
【大慧,然我說譬佛如恆河沙,無有過咎。】
【義貫】
“大慧,”雖然如來之法身,實非世間之譬喻所能喻者,“然我”所“說”之“譬”喻:諸“佛如恆河沙”者,則亦“無有”任何“過咎”。
【诠論】
此為接上節而言佛所說之譬喻無有過咎。佛意謂若以自通之法體言之,則法體本離言說譬喻,無有言說而能企及,何況譬喻。今則因報化佛,化現攝生,聊以顯示如來七德,故譬如恆沙,亦無過咎。
【大慧,譬如恆沙,一切魚、鱉、輸收摩羅、師子、象、馬、人、獸踐踏,沙不念言:彼惱亂我,而生妄想;自性清淨,無諸垢污:如來應供等正覺,自覺聖智恆河,大力神通自在等沙;一切外道、諸人、獸等,一切惱亂,如來不念,而生妄想。如來寂然,無有念想。如來本願,以三昧樂安眾生故,無有惱亂,猶如恆沙,等無有異;又斷貪恚故。】
【注釋】
“輸收魔羅”:譯為殺子魚。
“自覺聖智恆河”:自覺聖智如彼恆河。
“大力神通自在等沙”:佛之大力神通自在,有如恆沙。
“如來本願,以三昧樂安眾生故”:如來之本願,為欲以三昧樂,普安一切眾生故。
【義貫】
“大慧,譬如恆”河“沙”,雖為“一切魚、鱉、輸收摩羅、師子、象、馬、人、獸”等之所“踐踏”,而“沙”從“不”自“念言:彼惱亂我,而生妄想”分別,以恆沙“自性清淨,無諸”妄想煩惱之“垢污:如來應供等正覺”之“自覺聖智”如彼“恆河”,而如來之“大力神通自在”滿足,其量“等”如恆“沙;”是故“一切外道、諸人、獸等”,雖作“一切惱亂”,而“如來”亦從“不”起一“念”言:彼惱亂我,“而生”煩惱“妄想”。以“如來”聖智心體“寂然,無有”染淨之“念想”。又,以“如來”之“本願”,為欲“以三昧樂”普“安”一切“眾生故”,是故“無有惱亂”能動搖之,如是性德“猶如恆沙,等無有異;又”如來已“斷貪”愛瞋“恚故”,是故無有惱亂,猶如恆河沙,為恆河水之所沖洗,無諸雜質垢染;是故我立譬說諸佛如來如恆河沙。
【诠論】
此為以恆河沙喻如來悲願利生,而無惱亂。謂如來自覺法身如恆河,神通妙用如恆沙。沙雖被魚鱉等踐踏,亦不生惱亂之心,以沙之自性無染故,此用以比喻如來之神用,雖為外道惱亂,亦不生厭捨之心,以法身本來寂靜故,且以利生本願,三昧之力所持故,又已斷法中之貪恚故,所以法體離念如恆河沙無有雜質。
【譬如恆沙,是地自性,劫盡燒時,燒一切地,而彼地大不捨自性,與火大俱生故。其余愚夫作地燒想,而地不燒,以火因故。如是大慧,如來法身如恆沙不壞。】
【注釋】
“而彼地大不捨自性,與火大俱生故”:地大雖為火燒,然地大之性亦不斷滅,以地大恆與火大俱時而生故;又若有火大生起,即表示地大非究竟滅盡,因為四大之性是相融攝的緣故。
“而地不燒”:而地大實不被燒盡,以比喻如來法身不究竟涅槃。
【義貫】
“譬如恆”河“沙,是地”大之“自性,劫盡”火起欲“燒”之“時”,即“燒一切地,而彼地大”亦“不”曾“捨”其“自性”,以地大性恆“與火大俱”時而“生故”。其性相融攝,故滅而不滅,相滅而性存,然“其余愚夫”卻“作地”被“燒”盡“想,而地”實“不燒”盡,“以火”為地之生“因故”(火能生土)。
“如是大慧,如來法身如恆沙”終“不壞”滅,是故我說諸佛如來如恆河沙。
【大慧,譬如恆沙無有限量,如來光明亦復如是,無有限量,為成熟眾生故,普照一切諸佛大眾。】
【注釋】
“為成熟眾生故,普照一切諸佛大眾”:如法華會上,佛欲為三根之人授記,即先放白毫相光等,便是。
【義貫】
“大慧,譬如恆”河“沙”,其數“無有限量,如來”之“光明亦復如是,無有限量,為”欲“成熟”無量“眾生故”,放大光明,“普照”十方“一切諸佛大眾”之會,為令彼覺知故。是故我說諸佛如來如恆河沙。
【诠論】
此為比喻如來之光明無盡。瑞相光明,彰乎自性,因如來已證自體大智真光,故所現眾色亦無量無邊。如《大智度論》雲:“自體有大智慧光明義,遍照法界義故,所現之色無有分齊,能示十方無量報身菩薩莊嚴,各各差別皆無分齊,不相妨礙。”所以說:如來光明無量。
【大慧,譬如恆沙,別求異沙永不可得。如是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無生死、生滅,有因緣斷故。】
【注釋】
“譬如恆沙,別求異沙永不可得”:此比喻如來已離分段、變異二種生死,以有漏、無漏因緣皆斷故,是故如來法身常住。唐譯作:“譬如恆沙住沙自性,不更改變而作余物。”
“無生死、生滅,有因緣斷故”:如來已無生死及生滅之相,以諸有之生死因緣皆已斷故。蓋分段與變異二種生死系以五住地無明為因;今如來五住地無明已盡,則二死俱忘,本來平等,同一妙覺如如之性,故別求異沙,永不可得。“生死”,指分段生死。“生滅”,指變異生死。
【義貫】
“大慧,譬如恆”河“沙”,若欲“別求異”於此“沙”之性,“永不可得。如是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已“無生死”或“生滅”之相,常一如如不動,以諸“有”之生死“因緣”皆已“斷故”。是故我說諸佛如來如恆河沙。
【大慧,譬如恆沙,增減不可得知。如是大慧,如來智慧成熟眾生,不增不減,非身法故。身法者,有壞;如來法身非是身法。】
【注釋】
“身法”:有為身,即色身。
【義貫】
“大慧,譬如恆”河“沙”,其“增減不可得知。如是大慧,如來”以大“智慧”方便“成熟眾生”,亦“不增不減”,以如來法身“非”有為“身法故。”有為色“身”之“法者”,則“有壞”滅,而“如來法身非是”有為“身法”,故無壞滅增減。是故我說諸佛如來如恆河沙。
【诠論】
此為比喻如來以方便智成熟眾生,然雖度脫無量,而於法體並無增減,不同於色身之有生有滅。再者,恆沙無數,取之而不知減,投之而不知增,以喻法身起權智,成熟眾生,而其體則無增無減。又,如來以智慧利益眾生,若眾生能妙契佛心,如來之智亦不為之而增,若眾生拒化而迷真,如來之智亦不為之而有所減,故喻如恆河沙。
【如壓恆沙,油不可得。如是一切極苦眾生,逼迫如來,乃至眾生未得涅槃,不捨法界,自三昧願樂,以大悲故。】
【義貫】
“如壓恆”河“沙”,欲取油,而“油”實“不可”能於恆沙中“得”。如來亦“如是,一切極苦眾生”,雖“逼迫如來,乃至”一蠢動“眾生未得涅槃”,則如來亦“不捨法界”,而“自”住“三昧”,相反的,如來“願樂”度生,“以”具足成就“大悲”心“故”,是故如來不究竟入於涅槃。因此我說諸佛如來如恆河沙。
【诠論】
此為比喻如來運悲度生而無瞋;油比喻瞋,沙比喻如來法身;謂如來不論如何受逼迫,亦無瞋恚之油得從法身沙中出。魏譯作:“諸佛如來為諸眾生苦惱所壓,瞋不可得。”以沙非油本,佛非瞋恚之源,故壓沙畢竟無油可得;同樣,罵佛,佛終無瞋恨。又,所言“逼迫如來”者,乃謂眾生善惡業之性即是佛性,故眾生為眾苦所逼迫,即是逼迫如來。因此眾生若未得究竟涅槃,如來即不捨法界,而願樂行度生三昧之事業,今普得涅槃,何以故?以受同體三昧所任持之故。”又,“逼迫如來”尚有一層意義:以眾生身言之,則眾生自身心中,亦皆各有如來清淨自性,即所謂如來藏;因此,雖四大五蘊種種逼迫,然眾身自身心中之此如來自性,亦實不瞋不惱,不著不染,究竟清淨。
【大慧,譬如恆沙,隨水而流,非無水也。如是大慧,如來所說一切諸法,隨涅槃流,是故說言如恆河沙。如來不隨諸去流轉。去是壞義故。
大慧,生死本際不可知;不知故,雲何說去。大慧,去者斷義,而愚夫不知。】
【注釋】
“譬如恆沙,隨水而流”:“沙”喻法身;“水”喻涅槃。
“非無水也”:並非河中無水,而沙能自流。以喻並非無涅槃而有法身,以法身即是涅槃故。
“如來不隨諸去流轉”:“去”,趣也。
“生死本際不可知”:“本際”,本身之邊緣。佛恐大慧聞佛說法只隨涅槃流,不隨生死,便以為涅槃在生死之外,因此舉生死本際以開示之,所以告大慧雲:“生死本際不可知”,以生死際即涅槃際。此唯證相應,故說不可知。“不可知”者,不可以智知也。
“不知故,雲何說去”:謂如果我真不知生死際即涅槃際,為何我還常說諸去?亦即佛已自知生死際即涅槃際,故說不隨諸去而去,亦即是:隨其不去。也就是說如來不流轉,亦不落斷滅。
“去者斷義,而愚夫不知”:“斷”,為障惑盡忘,凡聖皆泯,稱之為斷,亦即證得生死際即涅槃際。此實諸佛如來安身立命之大安樂鄉,惟佛能知,非凡愚得會也。
【義貫】
“大慧,譬如恆”河“沙,隨水而流,”終不逆流,“非無水”而沙能自流“也”。如來法亦“如是,大慧,如來所說一切諸法”亦皆“隨”順“涅槃”之“流”而流,終不逆流,“是故說言”諸佛如來“如恆河沙。如來”法身“不隨諸去”(諸趣)“流轉”,以“去是”生死變“壞義故”,而如來法身實不壞。
“大慧,生死本”身之“際”限即涅槃際,故“不可”以智“知”,唯證相應;然如來若真“不知”生死際即涅槃際“故,雲何”又頻“說”諸“去?大慧,去者”乃諸惑“斷義,而愚夫”不覺“不知”。
【大慧白佛言:世尊,若眾生生死本際不可知者,雲何解脫可知?
佛告大慧:無始虛偽過惡妄想習氣因滅,自心現,知外義,妄想身轉解脫不滅,是故無邊,非都無所有。為彼妄想作無邊等異名,觀察內外,離於妄想,無異眾生,智及爾焰,一切諸法,悉皆寂靜;不識自心現妄想,故妄想生;若識則滅。】
【注釋】
“若眾生生死本際不可知者,雲何解脫可知”:此為疑解脫在生死之外,謂過生死邊際,方達解脫境;而不知生死際即解脫際。
“無始虛偽過惡妄想習氣因滅”至“為彼妄想作無邊等異名”:佛答說生死際即涅槃際,但眾生迷於本際,而成無始來之妄想惡習,因此妄見心外實有境界。今若滅彼妄心,了知心外無法,即此妄想便是涅槃,並非離於妄外,別有涅槃,因此說“妄想身轉解脫不滅”。“身”,即多數義。“妄想身”,即種種妄想。以但妄想身轉而得解脫,是以無邊解脫觸目現前,非都無所有。蓋彼妄想乃無邊解脫之異名而已。所謂“妄想盡而涅槃現”者,即是此義。
“觀察內外,離於妄想”至“若識則滅”:此謂“本際”即是妄想,妄想即是眾生,離眾生外,更無妄想;離妄想外,更無眾生。而妄想自性即是涅槃,眾生自性亦是涅槃,何以故?以一切法本自涅槃故。是故若能觀察內身外境一切諸法,以及能知之智與所知之爾焰,悉皆寂滅不生,即見一切本來涅槃。只是眾生不識自心所現妄想,故說有妄想生,若識得自心,則一切妄想自滅無余。然則生死涅槃實同一貫,唯我自心迷悟轉變之殊而已。
【義貫】
“大慧白佛言:世尊,若眾生”於三界“生死”去來之“本際”為“不可知者,雲何解脫”際為“可知”,而能超出生死得解脫乎?
“佛告大慧”:所言解脫者,為“無始”世來之“虛偽過惡妄想習氣”心“因滅”,從而如實見一切法唯“自心現”,了“知”一切“外義”(外境)唯心,故“妄想身轉”變而得“解脫自心,然卻“不”落斷“滅,是故”生死實“無”有“邊”際可得,以生死際乃在於自心妄想。然並“非都無所有”,以妄想皆從因緣而妄現故。然“為彼”愚夫“妄想”分別,故如來“作”解脫“無”有“邊”際“等異名”,而解脫實非有邊、無邊,以唯心現故。若能“觀察內”身“外”境一切諸法,本“離於妄想”,唯一真如,故實“無”種種“異”相“眾生”可得,以眾生皆一如相故;如是則能了知之“智及”所知之“爾焰,一切諸法”、能所內外,“悉皆”本來“寂靜”;而愚夫以“不識”知“自心現妄想,故”而見有種種“妄想生;若識”得自心現量,“則”一切妄想“滅”。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觀察諸導師,猶如恆河沙,不壞亦不去,亦復不究竟,是則為平等。
觀察諸如來,猶如恆沙等,悉離一切過,隨流而性常,是則佛正覺。】
【注釋】
“亦復不究竟”:“究竟”指究竟涅槃。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觀察諸”佛“導師,猶如恆河沙”,其法身“不壞、亦不”隨諸“去”而入流轉,“亦復不究竟”涅槃,“是則為”究竟“平等”一相。
“觀察諸如來,猶如恆沙等,悉離”世間“一切”生死“過”患,“隨”順涅槃之“流而”法身之“性常”住,“是則”為“佛”之“正”遍知“覺”。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為說一切諸法剎那壞相。世尊,雲何一切法剎那?】
【注釋】
“剎那壞相”:“剎那”,譯為一念,極言時間之短暫。一彈指頃有九十剎那,一剎那有九百生滅。“壞”,變壞,即生滅之義。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惟願”世尊“為”我解“說一切諸法剎那壞”滅之,“相。世尊,雲何一切法”有“剎那”壞滅之相?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佛告大慧:一切法者,謂善、不善、無記,有為、無為,世間、出世間,有罪、無罪,有漏、無漏、受、不受。
大慧,略說心意意識及習氣,是五受陰因,是心意意識習氣長養,凡愚善不善妄想。
大慧,修三昧樂,三昧正受,現法樂住,名為賢聖善無漏。】
【注釋】
“受,不受”:受法,無受法。“受”即取之義,若心生取著,即是受法,若心不生取著,即是非受法。
“略說心意意識及習氣,是五受陰因,是心意意識習氣長養”:“略說”,為對下面廣說而言。心意意識及習氣是生死之因,五陰為生死之果,由於不了心意意識習氣長養,故有三界六凡有漏之妄想剎那生滅。又,此為攝一切法為五陰,來顯示諸法生起之因,亦即諸法以五陰為因,五陰以心意意識習氣為因,方得增長,故稱“長養”。
“凡愚善不善妄想”:“不善”,即惡。謂凡愚於此由心意意識及習氣為因所起之一切法,生善與不善之妄想分別。因為一切法既由心意意識為因,則一切諸法即不離自心之所建立。而凡愚不了自心建立,故妄起分別,而執五陰為實有,並依之計有實我,而造世間種種有漏善惡之業。
“修三昧樂,三昧正受,現法樂住,名為賢聖善無漏”:“三昧”為因,“法樂住”為果,此為三乘賢聖所共修之無漏法。以諸賢聖人,修三昧力,了一切唯心現量,故觀此五陰如幻如化,而得現住法樂,成就純善之無漏法。
【義貫】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解“說”。
“佛告大慧:”所謂“一切法者,謂善”法、“不善”法、“無記”法,“有為”法、“無為”法,“世間”法、“出世間”法,“有罪”法、“無罪”法(染法、淨法),“有漏”法、“無漏”法,有“受”法、“不受”法。
“大慧”,大“略”而“說”即“心意意識及習氣,是五受陰”之生“因”,以五受陰為由“是心意意識”及“習氣”,而得“長養;凡愚”不了此一切唯心建立之義,於此而生“善”與“不善”之“妄想”分別。
“大慧”,若“修三昧樂”,得“三昧正受”,於“現”前“法樂”中“住”,是“名為賢聖”純“善”之“無漏”法。
【大慧,善不善者,謂八識。何等為八?謂如來藏,名識藏——心、意、意識,及五識身,非外道所說。】
【義貫】
“大慧,”所言“善”法與“不善”法“者”,即“謂八識。何等為八?謂如來藏”,亦“名”為“識藏——心、意、意識,及五識身”,此“非外道所”能知、能“說”。
【诠論】
此為明釋善惡本如來藏,通顯八識皆不生滅。上面說生滅不出善惡等法,現在解釋說,所謂善惡即在八識,以造善惡,皆是八識。如來藏名為識藏,義為:其體為如來藏,轉名為識藏;亦即識藏但有其名,其體不動,元是一如來之藏,是故於佛果位上,但轉其名,不轉其體。言識藏者,以其由最初一念妄動,而成為一切妄識之藏(妄識之體,妄識之源),故稱為識藏。既然八識但有其名,其體本如來藏,而如來藏本不生滅,故彼八識之生滅,亦但有其名,而成不生滅。然而如來藏為無明所染,而其性恆不變,此隨緣而不變之義甚深,唯佛能知,所以說:“非外道所說”。
【大慧,五識身者,心、意、意識俱,善不善相展轉變壞,相續流注,不壞身生,亦生亦滅。不覺自心現,次第滅,余識生,形相差別攝受。】
【注釋】
“五識身者,心、意、意識俱”:“心”,即第八識;“意”,即第七識;“意識”,即第六識。此謂前五識生起,必與第八、第七、第六識同時生起。
“善不善相展轉變壞,相續流注,不壞身生”:謂五識隨善惡境之相,展轉差別變壞,相續流注不斷;雖然生滅不斷,然亦不壞八識之本體。“身”,即體,指八識之體。
“亦生亦滅”:生已即滅之義。因為前五識對境而生,離境則滅,而外境遷流不住,故前五識亦生已即滅,然此生與滅,其性本空,故實無生滅,此即前五識生滅中之不生滅。
“不自覺心現,次第滅,余識生”:此謂凡愚之人,以不能覺知自心現,故於前五識離境而次第滅時,返攀緣前五識落謝影子,妄想分別,而令第六識生。“余識”,即第六識,以其為前五識之余,故稱余識。
“形相差別攝受”:謂第六識分別前五識所了別之根塵之種種形相差別,而攝受執著,以為實有,此即一轉而執意識法塵為實有。
【義貫】
“大慧,”彼“五識身者”,為與第八識“心”、第七“意”識、及第六“意識俱”時而生起,且隨著“善”或“不善”境“相”而“展轉、”差異、“變壞,”然而此五識身所依之本體(亦即八識之本體)實在是“相續流注”不斷,是故五識雖現有生滅之相,然其生滅,實“不壞”八識之本“身”(本體)而能對境顯出“生”滅,因此五識有“亦生亦滅”(有生有滅),生已即滅之相。然凡愚以“不”能“覺”知“自心現”量,故於前五識離境而“次第滅”時,返攀緣前五識落謝之影子!妄想分別,而令“余識”(其他的識——第六識)“生”起;第六識因此分別前五識所了別之根塵“形相差別”,而“攝受”執著,以為實有。
【意識、五識,俱相應生,剎那時不住,名為剎那。】
【注釋】
“剎那時不住”:此謂第六識因緣前五識,而前五識念念遷流,故第六識亦剎那時不住。
【義貫】
第六“意識”為待前“五識”緣境之際,“俱”時“相應”而“生”,生已,則“剎那時不住”,是“名為剎那”生滅法。
【诠論】
此處之所以獨言第六識為剎那法者,為顯前五、第八、第七識,皆無別剎那相,乃由六識故有剎那。
【大慧,剎那者,名識藏,如來藏。意俱生,識習氣剎那,無漏習氣非剎那,非凡愚所覺,計著剎那論故,不覺一切法剎那非剎那,以斷見壞無為法。】
【注釋】
“剎那者,名識藏,如來藏”:六識之剎那者,其體名為識藏,然此識藏即如來藏。
“意俱生,識習氣剎那”:“意”,指第七識。謂八識與第七識俱生,由第六識之善惡習氣所熏,故成有漏剎那。
“無漏習氣非剎那,非凡愚所覺”:由於識藏非剎那之深義,唯八地菩薩能知,非凡愚所能覺,何以故?以凡愚之人唯計著生滅,不知生滅中有不生滅;且八地菩薩已離生住滅見,得無生法忍,故徹見識藏實不生滅。
“計著剎那論故,不覺一切法剎那非剎那”:以愚夫計著剎那邪論為實,故不覺一切法所現之剎那,實非剎那,以此等剎那中為有非剎那故也。
“以斷見壞無為法”:彼以執斷見而破壞無為正法。
【義貫】
“大慧,”六識之“剎那者”,其所依之本體“名”為“識藏”,然此識藏即“如來藏”。第八識藏與第七末那“意”識“俱”時而“生”,由第六“識”之善惡“習氣”所熏,故成有漏“剎那”,然第八識藏體中之“無漏習氣”則“非剎那”法,此義甚深,“非凡愚所”能“覺”知,以愚夫“計著剎那”邪“論”為實“故,不覺一切法”所現“剎那”中有“非剎那”存在,然彼愚夫“以”執“斷見”而“壞無為”正“法”。
【诠論】
此節之重點,亦即這一章討論剎那的要旨為:有漏習氣為剎那,無漏習氣則非剎那。何以故?若有漏習氣非剎那,則成為常住不壞之法,若如是者則眾生雲何能斷有漏習氣而得解脫?若無漏習氣是剎那,則三乘賢聖一切斷證,乃至等妙佛位之果覺,無量功德,豈不皆成空無,則無始曠大劫來,當無人能成佛;莫說成佛,乃至無人能得須陀洹等任何果證,以無漏剎那壞故。是故當知有漏習氣為剎那,而無漏習氣則非剎那。
【大慧,七識不流轉,不受苦樂,非涅槃因。
大慧,如來藏者,受苦樂,與因俱,若生若滅,四住地、無明住地所醉,凡愚不覺,剎那見妄想熏心。】
【注釋】
“七識不流轉”:“七識”,第七識。“不流轉”,不流轉三界六道。此為解釋第七識體空,即是無生滅:以第七識為內依第八識,外依第六識,雙依於內外二識,因此即是依他起;以依他起,故無自體性;無自體性,故是體空;體空,故無生滅。因此第七識雖然依彼緣彼,然其思量卻無有恆常,以前念滅,不至後念,所以是不流轉。
“非涅槃因”:以第七識執第八識之見分為我,然其所計執著,並非“不空佛性”之真我,所以不是涅槃因。
“如來藏者,受苦樂,與因俱”:“因”,指生死及涅槃因。“俱”,共俱。以如來藏轉名阿賴耶,乃真妄和合,故生死與涅槃因一體共俱。此謂以如來藏隨染淨緣,而造善惡因;若隨善緣,則受樂性便在其中;若隨惡緣,則受苦性亦在其中,故是與生死、涅槃的苦樂之因共俱。
“若生若滅”:以如來藏具善惡種子,故現有生有滅,而於諸趣循環往復,無有窮盡,藏性則於其中遍受,然其體性則未嘗去來,因此《楞嚴經》雲:“生死去來,本如來藏妙真如性”,即是此義。
“四住地、無明住地所醉”:“無明住地”即是根本無明。“四住地”即是枝末無明;此四住地包括:一、見一處住地——此為三界之見惑,因於見道位上斷於一處,故稱見一處住地。二、欲愛住地——此為欲界思惑。三、色愛住地——此為色界思惑。四、有愛住地——此為無色界思惑。此四住地(枝末無明)與無明住地(根本無明)合稱五住地無明。凡夫即為此五住地無明之所迷醉,故枉受二種生死。
【義貫】
“大慧”,第“七識”本身並“不流轉”六道,亦“不”承“受苦樂”,且“非”為“涅槃”之“因”。
“大慧,如來藏者”,則攝“受苦樂”,而“與”生死及涅槃“因”共“俱”,有“若生若滅”之相,以受“四住地”無明(枝末無明)及“無明住地”(根本無明)之“所”迷“醉”,故受二種生死。然“凡愚”以“不”能“覺”知此,而為“剎那”邪“見”之“妄想”所“熏心”,而言一切法皆是剎那不住。
【復次大慧,如金、金剛、佛捨利,得奇特性,終不損壞。
大慧,若得無間有剎那者,聖應非聖,而聖未曾不聖,如金、金剛,雖經劫數,稱量不減。
雲何凡愚不善於我隱覆之說,於內外一切法作剎那想?】
【注釋】
“如金、金剛、佛捨利”:金與金剛為用來代表雖在有為法中亦有非剎那之性者;佛捨利則用來證明無為清淨功德法體不但本身是非剎那,且能令有為剎那的肉身亦受熏染而化成非剎那。又金、金剛及佛捨利,亦比喻如來藏性之究竟無生滅,因前面言八識由於受五住地無明所熏而皆有剎那之相。現在則顯識藏自體,如來藏清淨心,乃微妙不可思議,雖然處於無量塵勞煩惱之中,而其性則恆不變,故將之比喻為如金、金剛,乃至捨利,其性奇特,終無損傷。
“若得無間有剎那者,聖應非聖”:“無間”,指如來藏凡聖、染淨無間之性。謂修道人若證得此如來藏凡聖無間真常之性,而有剎那者,則佛應非佛。“聖”,即佛。
“隱覆之說”:“隱覆”,即“秘密”。因為佛說七識生滅,目的在顯八識不生滅。
【義貫】
“復次大慧,如金、金剛”及“佛”之“捨利”,皆“得奇特”希有之“性,終不損壞”,非剎那不住,識藏如來藏亦如是,得奇特稀有之性,非剎那不住。
“大慧,”修道人“若”證“得”聖凡“無間”之如來藏真常之性,而仍“有剎那者”,則“聖”人“應非聖”人,“而”彼“聖”人“未曾不聖,如金”與“金剛,雖經”多“劫”之“數”,而其“稱量”猶“不減”少。
“雲何凡愚”之人“不善”解“於我隱覆”秘密“之說”,而“於內外一切法”皆“作剎那”不住“想”?
【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如世尊說:六波羅蜜滿足,得成正覺。何等為六?】
【注釋】
“六波羅蜜”:“波羅蜜”,到彼岸。又譯為度,以能度眾生過煩惱大海,至涅槃彼岸,名之為度。
“滿足”:圓滿具足。
“正覺”:即無上正等正覺,亦即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為繼果覺而問六度之行,目的在令行者慕果起行,進而即行而證果。因為前面一直都在開示由於心之迷悟,而有凡聖之殊。大慧恐怕好談空之人,妄謂悟心就足夠了,不必修行,而落於斷滅惡見之大坑,墮為天魔種,故問六度之行為何。
【佛告大慧:波羅蜜有三種分別,謂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
【注釋】
“波羅蜜有三種分別”:“分別”,即差別。此即謂波羅蜜共有三種。
“世間、出世間、出世間上上”:即世間波羅蜜、出世間波羅蜜、出世間上上波羅蜜。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三種波羅蜜中,世間波羅蜜為人天行,出世間波羅蜜為二乘行,出世間上上波羅蜜為一乘行。
【大慧,世間波羅蜜者,我我所攝受計著,攝受二邊,為種種受生處,樂色聲香味觸故,滿足檀波羅蜜、戒、忍、精進、禅定、智慧亦如是,凡夫神通,及生梵天。】
【義貫】
“大慧,世間波羅蜜者”,謂凡愚於一切法起“我、我所攝受計著,攝受二邊”邪見,“為”求三界“種種受生處”,及“樂”求“色聲香味觸”等境界果報“故”,而“滿足檀波羅蜜”,乃至滿足“戒”波羅蜜、“忍”波羅蜜、“精進”波羅蜜、“禅定”波羅蜜、“智慧”波羅蜜“亦如是”,成就“凡夫”之五“神通,及生”於“梵天”,是名為世間波羅蜜。
【诠論】
此節中佛指出凡夫所修之世間波羅蜜,有四種過咎:一、以計著我我所,故無度生之念。二、以著於二邊,則不能達於中道彼岸。三、為求勝報生處,則不免生死。四、樂著六塵,則非無住相布施。
【大慧,出世間波羅蜜者,聲聞緣覺墮攝受涅槃故,行六波羅蜜,樂自己涅槃樂。】
【義貫】
“大慧,出世間波羅蜜者”,謂“聲聞緣覺”之人以“墮”於“攝受”取著“涅槃故”,而依四谛、十二緣“行六波羅蜜,樂”求“自己”得住“涅槃”之“樂”,是名為出世間波羅蜜。
【诠論】
此為解釋二乘之六度。謂二乘人厭生死苦,趣涅槃樂,欣厭心猶存,雖修六度,唯求自利,不得成佛,以其沉滯於自己涅槃樂中,故佛果無量功德不得圓滿。
【出世間上上波羅蜜者,覺自心現妄想量攝受,及自心二故,不生妄想,於諸趣攝受非分,自心色相不計著,為安樂一切眾生故,生檀波羅蜜,起上上方便。】
【注釋】
“覺自心現妄想量攝受,及自心二故”:“二”,指能所二法。謂覺了一切諸法唯是依於自己所現量,而起攝受取者,及如實知見自心能所二法皆非有自體性。
“於諸趣攝受非分”:以其不求未來六趣果報,故於諸趣之攝受,非有其分。
“自心色相不計著”:於自心中,對所施之色相不計著。此即不住相布施。言“色相”,即該一切六塵之相。
“生檀波羅蜜,起上上方便”:謂菩薩於內心,外跡俱捨,故能圓攝六度,生檀度,而以檀度冠諸度之首,作大法施,故稱上上方便。
【義貫】
“出世間上上波羅蜜者”,謂菩薩摩诃薩“覺”了一切諸法乃是依於“自心”所“現”之“妄想量”,而起之“攝受”計著,“及”如實知見“自心”能所“二”法皆非實有自體性“故”,而於一切法“不生妄想”,因此“於諸趣”之“攝受”取著“非”有其“分”,(以其不求未來三界六趣果報故),於“自心”中對所施之“色相不”妄“計”執“著”,不住色聲香味觸法而行布施,不為己樂,但“為”利益“安樂一切眾生故”,而“生檀波羅蜜,起上上”之度生“方便”是名為出世間上上波羅蜜之檀波羅蜜。
【诠論】
大小二乘之六度差別在於:小乘以滯於心跡,故能所熾然,大乘菩薩以了心,故能所雙泯,三輪體寂。由於菩薩了知法性,其體本無悭、染、瞋、怠、癡、亂等,故隨順法性,而行施、戒、忍、進、禅、智六度,皆契究竟極理。
【即於彼緣,妄想不生戒,是屍波羅蜜;
即彼妄想不生忍,知攝所攝,是羼提波羅蜜;
初中後夜,精勤方便,隨順修行方便,妄想不生,是毗梨耶波羅蜜;
妄想悉滅,不墮聲聞涅槃攝受,是禅波羅蜜。
自心妄想非性,智慧觀察,不墮二邊,先身轉勝而不可壞,得自覺聖趣,是般若波羅蜜。】
【注釋】
“即於彼緣妄想不生戒,是屍波羅蜜”:謂屍波羅蜜,即是於止持作犯,能持所持等一切境緣上,妄想分別之心不生,心得清淨,而得成就性戒:自性清淨戒,此即是屍波羅蜜。
“即彼妄想不生忍”:忍波羅蜜即是於能忍所忍等諸法相上,妄想分別之心不生,即得成就無生之忍,稱為“不生忍”。
“妄想不生,是毗梨耶波羅蜜”:謂能勤所勤之妄想俱不生起,亦即勤念不生,是為真精進,此精進甚深甚難,斯為究竟,故稱波羅蜜。
“妄想悉滅,不墮聲聞涅槃攝受,是禅波羅蜜”:“禅”,具雲禅那,義為靜慮。謂菩薩達心意意識滅,一切妄想悉不生起,而以悲願拔度眾生;雖得涅槃,而不取證,所以不墮於聲聞之涅槃,稱為上上禅波羅蜜。
“先身轉勝而不可壞”:“先身”,先業所得之色身。謂先業所感得之色身,轉為勝妙,頓成法體,離於生滅,故不可破壞。
【義貫】
所謂屍羅波羅蜜者,“即”是“於彼”止持作犯等境“緣”上,能持所持諸“妄想”分別之心皆“不生”起,心得清淨,而得成就性“戒,是”名為出世間上上“屍”羅“波羅蜜”。
所謂羼提波羅蜜者,“即”是於“彼”能忍所忍等境上,“忘想”分別之心“不生”,而得成於無生之“忍”,如實了“知”能“攝”(能忍)之心、“所攝”(所忍)之境皆非實有,“是”名為出世間上上“羼提波羅蜜”。
所謂毗梨耶波羅蜜者,為於“初、中、後夜精”進“勤”習種種“方便,隨順”如實法性而“修行”無上智慧“方便”,能勤所勤之“妄想”分別“不生,是”為出世間上上“毗梨耶波羅蜜”。
所謂禅波羅蜜者,為一切“妄想”分別皆“悉”寂“滅”,而“不墮”於“聲聞”對“涅槃”之“攝受”計著,“是”為出世間上上“禅波羅蜜”。
所謂般若波羅蜜者,為覺了“自心”所現一切“妄想非”有自“性”,以正“智慧觀察”妄想境界,“不墮”於“二邊”邪見,不起有無見,“先”業所得之色“身轉”為“勝”妙,頓成法體,離於生滅,故“而不可”破“壞”,證“得自覺聖趣,是”為出世間上上“般若波羅蜜”。
【诠論】
六種出世間上上波羅密,皆言“妄想不生”,或言“悉滅”,或言“妄想非性”,即表示六度行相雖異,然皆以離妄為本,若能離妄,則真體獨現:真體若現,即至彼岸。又離妄者,即是離於妄識,若離前七妄識,即得契合八識真常。
復次,種種度門,皆為度心;而度心,即度此妄想心,是故六度種種行相,皆以離妄為本。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空無常剎那,愚夫妄想作,如河燈種子,而作剎那想。
剎那息煩亂,寂靜離所作;一切法不生,我說剎那義;
物生則有滅,不為愚者說。】
【注釋】
“空無常剎那,愚夫妄想作”:佛說諸法空、無常、剎那等著,皆是隨愚夫妄想分別計著諸法為常,所作之隨他意語。
“如河燈種子,而作剎那想”:“河”,河流。“燈”燈焰。謂為對治凡愚之常執,因此如來說諸法如河流、燈焰、種子,遷改不常,令其作剎那想,而不復執一切法有常。
“剎那息煩亂,寂靜離所作”:而所謂剎那,實乃一時權說,用以止息愚夫計常之煩亂,令其歸於寂靜,離於能所妄作。
“一切法不生,我說剎那義”:然空、無常、剎那等,皆非佛之本懷,但是隨他意語。至於佛之本懷,則正欲明一切諸法,本來不生,常住不變,此即是佛所說之剎那實義。簡言之,亦即所言一切法剎那者非剎那,本自不生,故名剎那。
“物生則有滅,不為愚者說”:以一切諸法緣生無性,如鏡中像、空中華,故生即無生,滅即無滅,無生無滅,即真剎那義,此義甚深幽密,非證得離念之明智者,則不能了,因此非為愚者而說。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佛之所以說諸法“空、無常、剎那”者,皆是隨“愚夫妄想”分別計著諸法為常,所“作”之隨他意語,因此說諸法“如河”流之水、如“燈”焰、如“種子”之遷改不常,變動不居,佛作如是說,“而”令愚夫“作”諸法“剎那”無常“想”,以破其常執。
而所謂“剎那”者,實乃一時之權說,以“息”止愚夫計常之“煩亂”,令其歸於“寂靜,離”於能“所”妄“作”;然而此等皆是隨他意語,非佛之本懷;至於佛之本懷,則為欲明“一切法”實本“不生”,常住不變,性本不動,相有遷改,是為“我”所“說”之“剎那”實“義”。
萬“物”以緣“生則”現“有”生“滅”之相,而實無生滅,此真剎那之義,其義甚深,“不為愚者說”。
【無間相續性,妄想之所熏,無明為其因,心則從彼生,乃至色未生,中間有何分?
相續次第滅,余心隨彼生,不住於色時,何所緣而生?以從彼生故,不如實因生。雲何無所成,而知剎那壞?】
【注釋】
“無間相續性”至“中間有何分”:此六句,為破心念之生實無自性。謂無間相續性之心念,以妄想之所熏為緣,而以無明為所依之因,一切心心所法,則從彼而生。然而當色境未生起時,中間緣色之心念,則依何分而住?以色境未生,不與眼對,故知中間心念實不得相續而生,因此心念之生實無自性。
“相續次第滅”至“而知剎那壞”:此八句為破心之滅念亦無體。謂若言心念為無間相續次第而滅,如依等無間緣之義,則前念心滅,便引起後念心生,此則是一念引一念,即念念不停,心心不住。如住於色,則生緣色之心。現既不住於色,為從何緣而生緣色之心?又,如謂彼心不住於色,而能生緣色之心者,此即非從如實真因而生,例如說石女所生之子。
【義貫】
“無間相續性”之心念,以“妄想之所熏”為緣,而以“無明為其”所依之“因”,一切“心”心所法“則從彼”而“生,乃至”於“色”境“未生”起時,其“中間”相續緣色之心念,“有何分”可依而住(依何分而住)?
是時,心念實無有所依而住,故諸心念實前念不至後念,以中間實無物為其所依故,是故心念非念念無間而生;是故心念之生實無體性。若言心念為無間“相續,次第”而“滅”,其“余”之“心”念則“隨彼”前念之滅,而跟著得以“生”起,是則一念引一念,念念不停,心心不住,如是心若“不住於色時”,則以“何”為“所緣而生”緣色之心?若言彼心即使不住於色,亦能生緣色之心,“以”計心念為“從彼”不住色之心而“生故”,此即是“不”從“如實”之“因”而“生”。是故心念之生相及滅相皆無體性,若如是者,則“雲何”求心念之生滅相皆“無所成”立,“而”卻能“知”心念有“剎那壞”滅之相——然而心念之生相及滅相俱無體性,故知實無剎那壞相。本來不生,何有剎那壞相?
修行者正受,金剛佛捨利,光音天宮殿,世間不壞事,住於正法得,如來智具足,比丘得平等,雲何見剎那?揵闼婆幻等,色無有剎那,於不實色等,視之若真實。
【注釋】
“修行者正受,金剛佛捨利”:謂修真實行者,於三昧正受中,見世間一切諸法當體真實,如金剛與佛捨利,性不可壞,無增無減。
“光音天”:為色界二禅的第三天(最上一層);此天無有言語之音聲,其天人欲言時,自口中發出淨光,而為言語,由於以光為音,故稱光音天。
“住於正法得,如來智具足,比丘得平等,雲何見剎那”:謂修行者之定力尚得如此,更何況住於佛之無上正法,而得具足如來自覺聖智,證入法性平等之智的比丘,怎會見諸法有剎那不住之相?
“揵闼婆幻等、色無有剎那,於不實色等,視之若真實”:一切法從緣而生,本來不實,如揵闼婆城,亦如幻化等,一切諸色,皆無有剎那相,然而愚夫卻於不實如幻之色等,視為真實,依之而作實有生滅之想,而迷諸法不生不滅之實性。
【義貫】
“修”如實“行者”,於三昧“正受”中,觀見世間一切諸法皆當體真實,猶如“金剛、佛捨利”,及“光音天”之“宮殿”,皆是“世間”堅固“不壞”之“事”。住於定中尚得如此照見,更何況“住於”佛無上“正法”,而證“, 得如來”自覺聖“智具足”之菩薩摩诃薩、及“比丘得”法性“平等”之智者,“雲何”會“見”諸法有“剎那”不住之相?一切法從緣而生,本來不實,如“揵闼婆”城,如“幻”化“等”,一切諸“色”皆“無有剎那”相,奈何愚夫“於不實”如幻之“色等”法,“視之若真實”,復依之計實有生滅之妄想,迷不生滅。(亦即:本來不生,何有剎那壞相可得?)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世尊記阿羅漢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與諸菩薩等無差別?】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復白佛言:世尊,”以何緣故“世尊記阿羅漢”亦“得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與諸菩薩等無差別?”
【诠論】
從此節以下,一連串問題皆是接著上面所說,或依平日所聞而問。此第一問為二乘得佛,不異菩薩。前面佛曾說:三昧樂聲聞,皆得如來最勝之法身。又說:六地菩薩與二乘同入滅盡定。此節則問更進一步的問題:為何授二乘得菩提之記不異於菩薩?再者,方等會上,佛唯記菩薩,不記聲聞,今聞說二乘不異菩薩,故有此問。
【一切眾生法不涅槃,誰至佛道?】
【義貫】
如來既言“一切眾生”及“法”性實“不涅槃”,如是則“誰”能“至佛道”?
【诠論】
涅槃為佛所得法,謂佛既言眾生不入涅槃,則能修證而得成佛道?此為第二問。
【從初得佛至般涅槃,於其中間不說一字,亦無所答?】
【義貫】
又佛何故說如來“從”最“初得佛”菩提,“至”於最後“般涅槃,於其中間”,如來“不”曾“說一字,亦無所答”。
【诠論】
大慧意謂佛在前面既說:如來有六十四種梵音,普為眾生說法,為何又說“不說一字”?此為第三問。
【如來常定故,亦無慮,亦無察,化佛化作佛事。】
【注釋】
“亦無慮,亦無察”:唐譯作“無覺無觀無分別”。“慮”,緣慮。“察”,觀察。
“化佛化作佛事”:謂一切佛事皆是化佛變化所作。
【義貫】
又何故言:“如來”法身“常”在“定故,亦無”緣“慮,亦無”觀“察”?又何故言一切度生之事,皆是“化佛”變“化”所“作”之“佛事”。
【诠論】 此即是問:入定如何說法?此是第四問。
【何故說識剎那展轉壞相?】
【義貫】
佛“何故”又“說”諸“識”有“剎那展轉、”差別變“壞”之“相”?
【诠論】
因前面佛說七識不流轉,唯有第八識流轉;七識既然不流轉,則不應有剎那變壞之相;若如是者,則以何因緣而又說諸識有剎那壞相?此為第五問。】
【金剛力士常隨侍衛?】
【義貫】
又何故言“金剛力士常隨侍衛”於佛周圍?
【诠論】
前面佛既說:“法身過世間望,非譬所譬”,何故還須要金剛力士護衛?此為第六問。
【何不施設本際?】
【義貫】
又如來“何不施設”陳示生死“本際”,普令皆知?
【诠論】
此句魏譯作:“復說世間本際難知,復言眾生入涅槃,若入涅槃,應有本際。”此為謂有終則應有始。佛既說“本際不可知”,又說“眾生入涅槃”,而涅槃者,終也;本際者,始也,既知眾生入涅槃,則必有本際可知。因此問何故不施設本際,而普令皆知?此為第七問。
【現魔魔業,惡業果報:旃遮摩納、孫陀利女,空缽而出,惡業障現,雲何如來得一切種智,而不離諸過?】
【注釋】
“現魔魔業”:現有魔及魔業。
“旃遮摩納、孫陀利女”:旃遮摩納為婆羅門之名,其女名為孫陀利,以盂起腹,而謗佛曰:“沙門何故不說自家事,乃說他事?汝今獨樂,不知我苦。汝先與我通,使我有身,今當臨月。”時釋帝桓因侍後、扇佛,以神力化一鼠,入其衣裡,嚙舞盂,忽然落地。諸四眾及六師之徒,見盂墮地,皆大歡喜。(見《興起行經》)。此為佛九惱之一。
“空缽而出”:佛入娑婆那村乞食,空缽而出。此亦是佛九惱之一。(佛之九惱:一、六年苦行,二、孫陀利謗佛,三、木槍刺佛右趺,四、食馬麥,五、流離王殺釋種,六、乞食空缽而還,七、旃荼女謗佛,八、調達(即提婆達多)推山石壓佛,傷佛足,九、寒風索衣。)
【義貫】
又如來何故而“現”有“魔”及“魔業”,以及種種“惡業”之“果報”,如“旃遮摩納”婆羅門之女“孫陀利女”謗佛,及佛入娑婆那村乞食,“空缽而出”,世尊雲何有如是“惡業障現?雲何如來”既已“得一切種智,而”猶“不”能“離”於世間之“諸過”患?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言:善哉世尊,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為無余涅槃故說,誘進行菩薩行者故,此及余世界修菩薩行者,樂聲聞乘涅槃,為令離聲聞乘,進向大乘,化佛授聲聞記,非是法佛。
大慧,因是故,記諸聲聞與菩薩不異。】
【注釋】
“為無余涅槃故說”:謂佛之所以授聲聞記者,為令聲聞人離有余涅槃,而進求無余涅槃。“無余”者,為子(此處的“子”字疑為“因”字之誤)縛及果縛皆盡。
【義貫】
“佛告大慧: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言:善哉世尊,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佛之所以授聲聞記者,“為”令聲聞人進求“無余涅槃故”而“說”羅漢當成菩提,及為“誘進”修“行菩薩”道之“行者故”,以“此”世界“及”其“余世界”有諸“修菩薩行者”,畏大樂小,退墮而“樂”著“聲聞乘”之有余“涅槃,為令”捨“離聲聞乘,進向大乘”,故“化佛授聲聞記,非是法佛”之真實授記。
“大慧,因是”之“故,”佛“記諸聲聞與菩薩不異”。
【大慧,不異者,聲聞緣覺,諸佛如來,煩惱障斷,解脫一味,非智障斷。
大慧,智障者,見法無我,殊勝清淨。
煩惱障者,先習見人無我斷。七識滅,法障解脫,識藏習滅,究竟清淨。】
【注釋】
“智障者,見法無我,殊勝清淨”:智障斷者,須見法無我,得殊勝清淨。
“煩惱障者,先習見人無我斷”:煩惱障斷者,為先世見思二惑之積習,由見人無我而斷。
【義貫】
“大慧”,所言“不異者”,謂“聲聞、緣覺”與“諸佛如來”皆得“煩惱障斷”,故所得之“解脫”平等“一味”,然二乘人只煩惱障斷,“非智障斷”之無上解脫。
“大慧,”以“智障”斷“者”,須“見法無我”,得“殊勝清淨”,無復染著。
而聲聞人所證之“煩惱障”斷“者”,乃“先”世見思二惑之積“習”由“見人無我”理而頓“斷”。至於若得“七識滅”,分斷根本無明,而得“法障解脫,識藏”中之生相無明“習”氣“滅”盡,證得如來“究竟清淨”法體,則為菩薩摩诃薩所行境界,非聲聞人所行,故與聲聞實有異,非全不異。(是故言聲聞與菩薩所證不異者,只是指煩惱障斷,證得人空之理相同,而言不異。)
【因本住法故,前後非性。】
【注釋】
“本住法”:本來常住之法。本來常住即無有增減,故前無佛道可得,後無涅槃可入,中間亦無法可說,因此說“前後非性”。
【義貫】
我“因”依所證之“本”來常“住”之“法故”,而如實知見“前後”際一切法皆“非”有自“性”,是故言我不說一字。
【诠論】
此為通答第二、第三兩問。佛之意為謂:如來之所以言不說一字者,由我所證之本住法故。本住法者,為法界一相,本來常住,無始無終之道。無始無終即“前後非性”,前後既無體性,則中間有何說示?縱有所說示,乃是承說先佛之說,非異於先佛而別有所說;如是即同說而無說,以一切本有故,所以說是“不說一字”。此節唐譯作:“大慧,我依本住法作是密語,非異前佛後更有說,先具如是諸文字故。”
【無盡本願故,如來無慮無察,而演說法,正智所化故,念不妄故,無慮無察,四住地、無明住地習氣斷故,二煩惱斷,離二種死,覺人法無我,及二障斷。】
【注釋】
“無盡本願故,如來無慮無察,而演說法”:如來以無盡本願故,於無覺無觀之大寂滅中,現應化身,而為眾生演說法。
“正智所化故,念不妄故”:而佛所說皆是以正智觀察所化之機,稱性而說;不假思慮而有言說,以其淨念不妄故。
“四住地、無明住地習氣斷故”:如來根本及枝末之五住地無明習氣皆永斷故。“四住地”即枝末無明,“無明住地”即根本無明。合稱三界五住地無明,以能令眾生住著三界,故稱住。
【義貫】
以曠劫所發之“無盡本願”所熏“故,如來”得以於“無慮無察”之大寂滅中,現應化身,“而”為眾生“演說法”,且其所說,皆是以“正”覺之“智”觀“所化”之機,稱性而說“故”,不假思慮而後有言,以其淨“念不妄故”。是故如來“無慮無察”,以“四住地”無明(枝末無明)及“無明住地”(根本無明)之”習氣”皆永“斷故”,理事“二煩惱斷”,永“離”分段、變異“二種”生“死”,如實“覺”知“人法”本來“無我,及”煩惱、所知“二”種“障斷”,是故三覺圓滿,萬德具足,不思議之妙用自然顯現,所以得現三類身,以四悉檀而作諸佛事;是故如來雖無慮無察,究竟寂靜,卻不妨化身而化作佛事。
【大慧,心意意識、眼識等七,剎那習氣因,善無漏品離,不復輪轉。大慧,如來藏者輪轉,涅槃、苦樂因,空亂意慧、愚癡凡夫所不能覺。】
【注釋】
“心意意識、眼識等七,剎那習氣因,善無漏品離,不復輪轉”:謂心意意識及眼識等前七識,本無自性,由如來藏為無明所熏而成剎那習氣之染因,因此即與純善之無漏品相離,亦即不成善無漏之因,故但有生滅之相,以其體無流轉,故不復輪轉。
“如來藏者輪轉,涅槃、苦樂因”:如來藏者,則生死輪轉,為涅槃及三界苦樂之因。
“空亂意慧,愚癡凡夫所不能覺”:然此理甚深,非墮於空及亂意小慧之人,及愚癡凡夫所能覺知。
【義貫】
“大慧,心意意識”及“眼識等”前“七”識,本無自性,乃如來藏由無明熏而成“剎那習氣”之染“因”,因此與純“善”之“無漏品”相“離”(不成善無漏之因),故但有虛妄生滅之相,並無實體流轉,故“不復輪轉”於三界。
“大慧,如來藏者,”於生死中“輪轉”,為“涅槃”及三界“苦樂”之本“因”,然此理甚深,為墮“空”之小乘人、“亂意”邪“慧”之外道人,以及“愚癡凡夫所不能覺”知。
【诠論】
此為答第五問:為何諸識有剎那展轉變壞之相?佛在此之回答為:由於眼等七識,本無自性,但由於如來藏被無明熏,而有習氣;復以此習氣為因,熏起前七妄想,念念生滅,剎那不住。所以七識但有虛妄生滅之相,並無自體流轉於三世,因此既不為有漏之染因,亦不為無漏之因。以上談七識之性為生滅、剎那、染污,且不流轉,以其無體故。然而有體而受流轉者,只有如來藏而已;以如來藏自性清淨,體不生滅,然卻不執守自性,能隨染淨緣,而成善惡因,受苦樂果:若隨有漏染緣,則為六凡善惡之因,受三界苦樂之果;若隨純無漏之淨緣,則為四聖之淨因,而受三勝菩提及勝妙之果。
是故,如來藏有體,受生死輪轉,為苦樂因;七識無體,不流轉。然此義深隱,非凡外邪小之境界所能知覺。
【大慧,金剛力士所隨護者,是化佛耳,非真如來。
大慧,真如來者,離一切根量:一切凡夫、聲聞、緣覺、及外道根量悉滅,得現法樂住,無間法智忍故,非金剛力士所護。
一切化佛不從業生,化佛者,非佛、不離佛,因陶家輪等眾生所作相而說法,非自通處說自覺境界。】
【注釋】
“根量”:“根”,諸根。“量”,計量,或限量。
“無間法智忍”:無間法樂智之大寂滅忍。
“化佛者,非佛、不離佛”:化佛雖非真佛,亦不離真佛,以從真起應故。唐譯作:“非即是佛,亦非非佛”。
“因陶家輪等眾生所作相而說法”:“陶家”,即陶師、陶匠。“輪”,即陶師所用之輪、繩等工具及種種方便。此謂:有如陶師以輪繩泥水等因緣具足和合,而作種種器物,化佛亦爾,具足了眾生由眾緣所作之色相,而後為諸眾生演說佛法。
“非自通處說自覺境界”:然化佛所說皆是隨順眾生之欲解所作之隨他意語,非依如來自證之自通處,而說自覺境界。故化佛所說,乃應機接引,逐漸成熟耳。
【義貫】
“大慧,金剛力士所隨”侍衛“護者”,但“是”應“化佛耳,非真如來”。
“大慧,真如來者”,悉“離”於“一切”諸“根”所限之“量”:“一切凡夫、聲聞、緣覺、及外道”之諸“根”限“量悉滅”,以真如來已“得現”前“法樂”安“住”,及得“無間法”樂“智”大寂滅“忍故”,是故法佛“非”假“金剛力士所護”者。
且“一切化佛”實“不從業生”,乃從眾生機感而生,是故無業、無謗、無惱。然“化佛者,”雖“非”真“佛”,亦“不離”真“佛”而有。“因”此如“陶家”(陶師)以“輪”、繩、泥、水“等”因緣具足,而作種種器物,化佛亦爾,具足“眾生”由眾緣“所作”之色“相而”後演“說法”。然化佛所說者,皆是隨機應物成熟眾生之隨他意語,“非”依“自通處”而“說”法佛之“自覺境界”。
【復次大慧,愚夫依七識身滅,起斷見;
不覺識藏故,起常見。
自妄想故,不知本際。
自妄想慧滅,故解脫。】
【注釋】
“不覺識藏故,起常見”:謂愚夫不覺第八識藏體真,不變隨緣,卻於諸識念念相續流注處,妄起常見。
“自妄想故,不知本際”:謂愚夫以依自心妄想分別之斷常等見故,因此不能如實知見生死本際。
“自妄想慧滅,故解脫”:“慧”,指惡慧,邪慧。若自心妄想分別所生之妄慧寂滅,則得本解脫。
【義貫】
“復次大慧,愚夫”以“依七識身”念念“滅”處,即妄“起斷見”;
以“不”能“覺”知第八“識藏”體真,不變隨緣“故”,而於諸識念念相續流注處,妄“起常見”。
又以依“自”心“妄想”分別之斷常惡見“故,不”能如實覺“知”生死“本際”。
若“自”心“妄想”分別所生之妄“慧”寂“滅故”即得本“解脫”。
【诠論】
此為答第七問:何不施設本際。佛謂:本際者,本來實際理地不受纖塵者也。此際本無始終,何有生死解脫?只是隨凡外妄想生滅、斷常、有無,而言本際不可知,若離於彼一切二見及凡外邪小根量境界,則是正遍知覺,安有本際為不可知者耶?
【四住地、無明住地習氣斷故,一切過斷。】
【義貫】
如來以“四住地”無明(枝末無明)及“無明住地”(根本無明)之“習氣”悉皆“斷故,一切過”惡及惡果報皆悉“斷”了。
【诠論】
此為答第八問:為何如來仍有惡業果報及種種惡業障現?
佛答說,因如來已斷盡五住地無明習氣,故一切過惡都已斷盡;既已離於業因,豈仍有業果?如今如來之所以現諸惡報者,皆為調伏無信眾生,令知有罪福因果,定業難逃,即使在佛亦不能免,何況凡愚之人,怎能不怖畏而避惡趨善?
故知如來之實智,本離一切過及惡業報者,只是佛之化身,方便權智,示現惡業,以儆凡愚不造作此惡,免於白受苦果,如是而已。正如上節經文中佛說:“一切化佛不從業生”,亦是表示此義。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三乘亦非乘,如來不磨滅。一切佛所記,說離諸過惡。
為諸無間智,及無余涅槃,誘進諸下劣,是故隱覆說。
諸佛所起智,即分別說道,諸乘非為乘,彼則非涅槃。】
【注釋】
“三乘亦非乘”:佛謂由如來所證之本住法體中,本無三乘可說,因此三乘皆非乘。
“如來不磨滅”:謂如來法身永不銷損、斷滅。“磨滅”,涅槃,斷滅之義。是故經首大慧贊佛偈雲:“無有涅槃佛,無有佛涅槃”,即是此義。今如來此偈,則可說是與經首之大慧贊佛偈,首尾呼應,互相輝映,亦是印證之義;而此乃本經最重要的主旨之一,一切諸佛如來之法,皆從此而出,乃至三乘一乘,一切度門,無量行門,皆以此為歸趣。
“一切佛所記,說離諸過惡”:謂一切佛所授記之三乘行人,皆已離世間之煩惱障之過惡,然聲聞人則只煩惱障斷,而智障未斷,故不如菩薩摩诃薩之已二障斷盡,究竟清淨。
【義貫】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於如來所證之本住法體之中,實無三乘可立,故“三乘亦非乘”,亦無涅槃法可得,故“如來”永“不磨滅”,常住不動。
“一切佛所”授“記”之三乘行人,我“說”皆已“離”於世間“諸”煩惱障之“過惡”。
我之所以如此說者,“為”令“諸”二乘人得進修“無間智,及”進趣“無余涅槃”,並為“誘進諸”三乘行人中之根智低“下”怯“劣”者,“是故”如來“隱覆”記“說”二乘成佛,故知此為如來權智方便施設。
至若“諸佛所起”實“智,即”廣“分別”演“說”自證之自覺聖智之“道”,於其中則“諸乘”實亦“非為乘”,且“彼”(如來)“則”亦“非”有“涅槃”。
【欲色有及見,說是四住地,意識之所起,識宅意所住。
意及眼識等,斷滅說無常,或作涅槃見,而為說常住。】
【注釋】
“欲色有及見”:“欲”,欲愛住地——欲界之思惑。“色”,色愛住地——色界之思惑。“有”,有愛住地——無色界之思惑。以上三者為三界之思惑。“見”,見一處住地——三界所共具之見惑。此四者即枝末無明,亦即三界之見思二惑。
“意識之所起,識宅意所住”:“識宅”,即第八識。“意”,即末那識。謂四住地無明,乃由第六意識之妄想分別所起,而為第七識傳送(返熏)於第八識,成為第八識宅中第七末那識之所堅住不捨者。因此眾生之三界見思無明惑,便雖於長劫生死輪轉,亦不暫捨。
“意及眼識等,斷滅說無常”:凡愚之人見第七末那及眼等七識,皆剎那斷滅,即說一切法皆悉無常。
“或作涅槃見,而為說常住”:或見第八識相續流注,不知其中有微細生滅,而作一切法皆是常住、涅槃等妄見。
【義貫】
“欲”愛、“色”愛、“有”愛住地,“及見”一處住地,如來“說”如“是”等“四住地”無明,乃由“意識”妄想分別“之所起”,而反熏於第八識,成為賴耶“識宅”中之末那“意”識“所”堅“住”不捨者。
凡愚之人見第七末那“意”識“及眼識等”前七識,皆現剎那“斷滅”之相,即“說”一切法皆悉“無常”斷滅。“或”見諸識相續流注不斷,不知其中有微細生滅,即“作”一切法“涅槃”之“見,而”落於常見,成“為說”一切法皆是“常住”不變。
【诠論】
本經從經首之別問別答以來,大慧最初問諸識有幾種生住滅,佛答有二種,謂流住生、流住住、流注滅,及相生、相住、相滅。至此當機者又問授記三乘之別異,佛乃答:五住地無明之習氣斷盡,則世間一切過患悉斷。而此中四住地無明,乃由意識分別所起,而反熏於第八識,令第七識於其中堅執不捨,是故輪轉不息。然而此處所言之五住地無明習氣者,乃第八識藏中所含之微細生滅,亦即經首佛所說之流注生滅。故知欲游旅無上覺路,而證自覺聖智者,必先斷其自心流注習氣,方為上策。古人雲:“不用求真,唯憑息見”者,即此深義。
【爾時大慧菩薩以偈問曰:
彼諸菩薩等,志求佛道者,酒肉及與蔥,飲食為雲何?
唯願無上尊,哀愍為演說,愚夫所貪著,臭穢無名稱。
虎狼所甘嗜,雲何而可食?食者生諸過,不食為福善。
惟願為我說,食不食罪福。】
【義貫】
“爾時大慧菩薩以偈問曰”:
“彼諸菩薩等,志求”無上“佛道者,酒肉及與蔥”,若“飲食”之“為雲何”?
“惟願無上”之世“尊,哀愍”我等而“為”開“演”解“說。愚夫所貪著”者,乃“臭穢無名稱”。
“虎狼所甘嗜”之眾生肉,“雲何而可食?”若“食”之“者”則“生諸過”惡,“不食”者則“為”得“福”生“善”。
“惟願”世尊“為我”解“說,食”與“不食”肉及五辛所得之“罪”與“福”。
【大慧菩薩說偈問已,復白佛言:惟願世尊為我等說食不食肉功德過惡。我及諸菩薩,於現在未來,當為種種希望食肉眾生,分別說法,令彼眾生慈心相向。得慈心已,各於住地清淨明了,疾得究竟無上菩提;聲聞緣覺自地止息已,亦得速成無上菩提。惡邪論法諸外道輩、邪見斷常顛倒計著,尚有遮法不聽食肉,況復如來,世間救護,正法成就,而食肉耶?】
【注釋】
“食不食肉功德過惡”:即不食肉之功德,及食肉之過惡。
“各於住地清淨明了”:各於所住之菩薩地,皆得清淨、明了。以不殺故究竟清淨,清淨故得明見了達一切法。
“聲聞緣覺自地止息”:謂二乘若斷肉斷殺,則能於自地(二乘之地)即時止息權小之妄心,速入如來之地。
“惡邪論法諸外道輩,邪見斷常顛倒計著,尚有遮法不聽食肉”:“遮”,止也,謂遮止惡法之生起。此謂:唱惡邪論法之諸外道人,雖邪見斷常,種種顛倒計著,然亦尚有遮禁作惡之法,不聽許行人食肉。
“況復如來,世間救護,正法成就,而食肉耶”:外道尚且如此,何況如來為世間三界之救護者,四生之慈父,大慈大悲大智大慧之正法成就,而聽弟子食眾生肉,乃至自食肉耶?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為依一切眾生同體靈知,以彰顯佛性之戒。因前面明示法身離諸過惡,且明離過之方,為眾生之八識習氣滅盡方得。在此大慧恐法眾未達,而謂眾生之中只有人道方有靈知之性,其余眾生皆無,因此特擴而充之,以至異類蜎飛蠕動,所具之靈性,皆與佛無二,所以殺生者即是斷佛種,而不殺不食者,乃得證菩提。因此當機的大慧菩薩,更進一步啟請如來,勸勖諸有情,依佛性而持戒,流通心法,令不斷絕。又,經此之斷肉,與《楞嚴》之斷YIN,有異曲同工,相輔相成之效。因《楞嚴》由於阿難誤墮YIN室,故以戒YIN為首。此經則因夜叉食人(楞伽山為夜叉所住),故以斷殺為結。此皆為如來隨眾生之習性因緣而設法,令其真修,其目的則同一。何以故?由於諸眾生以YIN故相生,以食肉故相殺、相死。是以令眾生輪轉生死之大因者,莫不由於相生與相死。且《楞嚴經》言由YIN愛干枯而漸階等妙,此經則言殺心頓歇,歇即菩提。所謂“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者,即是此義。是故知欲蹈於無上覺路者,必依佛性之義,而頓斷殺心,是為至要者。又,欲究竟不殺,乃至世間無有殺業者,唯在斷肉,方能除此殺業及殺心之根本。
【佛告大慧:善哉善哉,谛聽谛聽,善思念之,當為汝說。
大慧白佛言: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有無量因緣,不應食肉。然我今當為汝略說。謂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展轉因緣,嘗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驢、騾、駱駝、狐、狗、牛、馬、人、獸等肉,屠者雜賣故,不應食肉。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眾生聞氣,悉生恐怖,如旃陀羅,及譚婆等,狗見憎惡,驚怖群吠故,不應食肉。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不應食肉。凡愚所嗜,臭穢不淨,無善名稱故,不應食肉。令諸咒術不成就故,不應食肉。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不應食肉。彼食肉者,諸天所棄故,不應食肉。令口氣臭故,不應食肉。多惡夢故,不應食肉。空閒林中,虎狼聞香故,不應食肉。令飲食無節故,不應食肉。令修行者不生厭離故,不應食肉。
我嘗說言,凡所飲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藥想故,不應食肉。聽食肉者,無有是處。】
【注釋】
“一切眾生,從本已來,展轉因緣,嘗為六親;以親想故,不應食肉”:“從本已來”,即自無始世來。“展轉因緣”,謂生死展轉,以種種因緣。“嘗”,曾經。“六親”,有父六親及母六親二種。父六親:一、伯,二、叔,三、兄,四、弟,五、兒,六、孫。母六親:一、舅,二、姨,三、兄,四、弟,五、兒,六、孫。此句唐譯作:“一切眾生從無始來,在生死中輪回不息,靡不曾作父母兄弟男女眷屬,乃至朋友親愛侍使,易生而受鳥獸等身,雲何於中取之而食?”
“不淨氣分所生長故,不應食肉”:此句唐譯作:“一切諸肉皆是精血污穢所成,求清淨人,雲何取食?”
“旃陀羅”:屠戶,即屠夫。
“潭婆”:獵師,獵人。
“以殺生者,見形起識,深味著故”:“識”,分別。謂殺生者,於諸眾生,見其形,即起分別其肉肥瘦美惡,能療我饑,充我食糧,享我口腹等想,而深生貪著。
“聽食肉者,無有是處”:若言如來聽許弟子食眾生肉者,無有是處。’
【義貫】:本節從略。
【復次大慧,過去有王,名師子蘇陀娑,食種種肉,遂至食人,臣民不堪,即便謀反,斷其俸祿。以食肉者有如是過故,不應食肉。】
【诠論】
此為引實事以證明應斷肉食。繼承世間王位之人尚應斷殺,何況紹繼法王之位者,而欲食肉,寧不悲夫?
【復次大慧,凡諸殺者,為財利故,殺生屠販,彼諸愚癡食肉眾生,以錢為網,而捕諸肉。彼殺生者,若以財物,若以鉤網,取彼空行、水陸眾生,種種殺害,屠販求利。大慧,亦無不教、不求、不想,而有魚肉,以是義故,不應食肉。】
【注釋】
“食肉眾生以錢為網,而捕諸肉”:謂食肉之人,雖未曾自己親動手去捕殺生物,然其以錢去買肉來吃,等於是以錢為網,去捕種種眾生之肉。
“種種殺害”:以種種方法、手段殺害。
“亦無不教、不求、不想,而有魚肉”:謂食者及殺者,沒有說不教人殺、不求肉食、不想肉食,而會有魚肉佐餐。若我想肉食、求肉食,等於是教他人殺,鼓勵他人殺;若教他人殺、鼓勵他人殺故,則自己亦犯殺業,同其受報,如《戒經》中廣說。此句魏譯作:“大慧,我觀世間無有是肉而非命者:自己不殺、不教人殺、他不為殺,不從命來,而有是肉者,無有是處。”
【義貫】 本節從略。
【大慧,我有時說遮五種肉,或制十種,今於此經,一切種、一切時,開除方便,一切悉斷。】
【注釋】
“遮五種肉”:即所謂五淨肉: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我而殺,四、自死——即鳥獸自命盡而死者,五、鳥殘——謂鷹鹞等所食之鳥獸等之殘余。其中前三種為所謂之三淨肉。
“或制十種”:即十種生物為不可食者:人、蛇、象、馬、龍、狐、豬、狗、獅子、猕猴。
“一切種、一切時,開除方便,一切悉斷”:“一切種”,指一切種類之眾生肉。“一切時”,即不論任何情況。“開除方便”,開除一切為方便教化接引之一時權立方便,令行究竟。“一切悉斷”,一切肉悉皆斷除,不得食。
【義貫】:本節從略。
【大慧,如來應供等正覺尚無所食,況食魚肉,亦不教人,以大悲前行故,視一切眾生猶如一子,是故不聽令食子肉。】
【義貫】 本節從略。
【诠論】
此為承上而歸結:如來由運同體大悲故斷食肉。佛視一切眾生與己同一佛性,其同體之悲,隔絕一切憎愛,因此若食眾生肉,即是食佛子之肉,亦如食自身肉;如果不食肉,則物我之佛性昭然而現見,眾生雖秉受異形,而法身常住,所以佛子不應食佛子之肉。
【爾時世尊欲重宣此義,而說偈言:
曾悉為親屬,鄙穢不淨雜,不淨所生長,聞氣悉恐怖。
一切肉與蔥,及諸韭蒜等,種種放逸酒,修行常遠離。
亦常離麻油,及諸穿孔床,以彼諸細蟲,於中極恐怖。
飲食生放逸,放逸生諸覺,從覺生貪欲,是故不應食。
由食生貪欲,貪令心迷醉,迷醉長愛欲,生死不解脫。】
【注釋】
“一切肉與蔥,及諸韭蒜等”:蔥蒜韭菜等五辛,修行者亦不應食,以不但其味臭穢,諸天善神遠離,惡鬼神親近,舔吮其唇吻,且食五辛者,令身不攝,心易生邪,滋生YIN恚。
“亦常離麻油”:古時印度人之風俗,制麻油時,搗麻使生蟲,然後將蟲一起壓搾出油,而謂多汁益肥。如是之油豈可食之?
“及諸穿孔床”:床若有多孔隙,則多有蟲聚,不可坐臥,修道人應遠離於如是之床,以諸蟲於人坐臥之時,皆生驚怖之故。
【義貫】 本節從略。
【為利殺眾生,以財網諸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呼獄。】
【注釋】
“死墮叫呼獄”:以殺者、食者,因令彼等受害之眾生恐怖、叫號、呻吟,殺者由於此業因,故感得死後自墮叫喚地獄之果,則為因果相當;如是因,如是果,絲毫不爽。
【義貫】:本節從略。
【若無教想求,則無三淨肉,彼非無因有,是故不應食。
彼諸修行者,由是悉遠離,十方佛世尊,一切鹹呵責。
展轉更相食,死墮虎狼類,臭穢可厭惡,所生常愚癡。
多生旃陀羅,獵師譚婆種。
或生陀夷尼,有諸食肉性,羅剎貓狸等,遍於是中生。】
【注釋】
“若無教想求,則無三淨肉”:謂彼執有三淨肉者,其所食之淨肉,未有不因教、想、求而有。是故若求不見、不聞、不疑之三淨肉,則與求不教、不想、不求之肉一樣,舉世皆無。因此若真不教、不想、不求,則見三淨肉亦是不淨,故說“無三淨肉”。
“彼非無因有”:謂一切肉,包括三淨肉,皆非不從殺生之因而有。以世間無有不傷生命之肉。是故欲行救護眾生之大道者,不應食肉:不應自食,或教他食。
“陀夷尼”:即羅剎女。
【義貫】 本節從略。
【縛象與大雲,央掘利魔羅,及此楞伽經,我悉制斷肉。
諸佛及菩薩,聲聞所呵責,食已無慚愧,生生常癡冥。
先說見聞疑,已斷一切肉,妄想不覺知,故生食肉處。】
【注釋】
“縛象與大雲,央掘利魔羅”:皆是經名。“縛象”,《縛象經》。“大雲”,《大雲經》,又名《大方等無想經》。“央掘利魔羅”:《央掘利魔羅經》。央掘利魔羅,譯為“指鬘”。佛住世時,央掘利魔羅住於捨衛城,為邪師所教,信奉殺人可得涅槃,因此邪說,出市殺害九百九十九人,切取其指,戴於首為鬘。第一千個人,則欲害其親生之母。佛憐愍之,為之說正法,即改過忏悔而入佛門,後得羅漢果。
“生生常癡冥”:生生世世皆感愚癡闇(暗)冥之報。
“先說見聞疑,已斷一切肉”:佛先前說不見、不聞、不疑之三淨肉,若大根利智者,即應知此為等於已說應斷一切肉!
“妄想不覺知,故生食肉處”:然眾生以墮自心妄想,而不覺知正理,反謂佛許之食三淨肉,以意起食肉之想,故生於食肉之處。
【義貫】:本節從略。
【如彼貪欲過,障礙聖解脫,酒肉蔥韭蒜,悉為聖道障。
未來世眾生,於肉愚癡說,言此淨無罪,佛聽我等食。
食如服藥想。亦如食子肉,知足生厭離,修行行乞食。】
【注釋】
“食如服藥想,亦如食子肉”:佛尚且教弟子於一切飲食,當觀如服藥想,亦當作如食親子之肉想;淨食猶如是,何況而可血食、肉食乎?
【義貫】 本節從略。
【安住慈心者,我說常厭離,虎狼諸惡獸,恆可同游止;
若食諸血肉,眾生悉恐怖。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無慈慧,永背正解脫,及違聖表相,是故不應食。
得生梵志種,及諸修行處,智慧富貴家,斯由不食肉。】
【注釋】
“梵志”:婆羅門之別稱,以其志在於梵,故稱梵志。“梵”者,清淨行也,亦是潔淨、離欲。以色界諸天離YIN欲而清淨,總名為梵天。
【義貫】
“安住慈心者,我說”得“常”生“厭離”之心,於內心外境皆不貪取,是故即使連“虎狼”等“諸惡獸”,亦“恆可同”其“游”行棲“止”,以其心無害意故;“若食諸”眾生之“血肉”者,一切“眾生”見之“悉”生“恐怖”。
“是故修行者”皆以“慈心”而“不食”眾生“肉”,以“食肉”者“無慈”悲亦無智“慧,永”遠違“背正解脫”而行,“及違聖”賢之“表相”令眾生譏毀,“是故不應食”。
眾生之所以“得生梵志種,及諸修行處”,以及得生“智慧富貴”之“家”者,“斯”皆“由”於“不食肉”所得之果報。
【诠論】
諸佛菩薩之一切修行,乃至成道後之說法度生,皆是由於慈悲,是故慈悲者,為一切修行之根本,亦是一切善法之根本,亦是成佛之根本。而慈悲之根本,則在於不害。若得不害之心,方得成就救拔一切眾生之事。然諸眾生以食肉故,而互相殺害,是故修正法者,應自不害,教他不害,進而贊歎不害之人,贊歎不害之事;應自不食眾生肉,且教他不食,進而贊歎不食肉之人,及贊歎不食肉之事,方為釜底抽薪,究竟大悲之行。是故如來大慈,於此頻頻咐囑。又此無上寶經,自始即深究離心意意識、五法、三自性、二無我,得自覺聖智。然如來為恐眾生不了,以為但須於理上心行,即可證聖智,不知一切聖智根本,在於同體大悲之不害,以深了一切眾生本同一佛性,同一如來藏妙真如性,是故不害、不食其肉;且亦了此如來藏性雖自本淨,然亦隨染淨緣,造善惡事,得苦樂果,致令本淨之性,隨趣輪轉,枉受苦樂。是故如來最後標示修行者不食肉,所得之種種善果報,其深義在此,俾令不落斷常二見。亦即是:“大修行底人,不昧因果”,期修佛乘真實行者,於此三致意焉。
楞伽阿跋多羅寶經義貫終
初稿於(佛歷)2531·4·26(1987,5,23)美國德州楞伽精捨
定稿於(佛歷)2533·3·15(1989,4,20)美國紐約莊嚴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