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說五戒(九)
第二盜戒
凡是有主物,不可以盜心取,如果自己取,叫別人取,或用咒來取,或寄放的東西你不還主人,或者賴債不還,乃至偷稅漏稅,這些都屬於犯盜。在解釋罪相之前,來解釋兩個概念:一個是有主物;一個是錢體。
有主物:三寶物、別人物、非人物。
三寶物:佛物、法物、僧物。
先來說佛物,佛物分四種:佛受用物、施屬佛物、供養佛物、獻佛物。
第一種佛受用物的體是:堂宇、衣服、床帳等。
堂宇:是指佛在世的時候所住的房子,以及佛滅度後供奉佛像的殿堂,比如現在的大雄寶殿等。
衣服、床帳:是指佛所穿的、所用的東西,以及佛滅度後,供養佛的衣袍,佛受用的莊嚴物,這些東西因為佛曾經受用過,所以不可以互移,不可以把佛受用的衣袍,用到其它地方,或來換取其它東西,這是不可以的。也不可以轉賣,不可挪用,佛的受用物只有佛才能受用。但如果有難緣,比如毀寺等,可以暫時保存起來,等難緣過去以後,還要送回原處。佛受用物,如果有損壞,必須妥善處理,不可以隨便丟棄和轉賣。比如放在佛坐底下,要迭的整整齊齊放好。律說,佛坐具等,一切天人供養,如同塔寺。為什麼?因為法身無相,法身遍一切處,這個無相,怎麼知道其存在呢?隨物表現。這些東西就是法身的體,所以佛的受用物不可以隨便亂用,佛用過的,比如床帳等也不可以隨便處理的。
第二種施屬佛物:如金銀錢寶奴畜等。金銀錢寶就是供養佛的錢財,供養佛的錢財可以存到銀行長利息,長的利息還要歸到佛的錢財裡,所以叫無盡財。就像父生子,利息又生利息。但這些都是歸佛用的,不可以摻雜,不能說本錢給佛用,長的利息用到其它地方,這是不可以的。
奴:就是布施給佛使用的人。專門布施來侍候佛,這也是不可以隨便的。過去有錢的人家,把家裡的奴、婢供養到寺廟裡專門侍候佛。
畜:指專門為佛馱用物品的畜生。
奴也好,畜也好,只可以佛用,其它人不可以借用。
施屬佛物是系屬佛的,跟佛受用物不同。施屬佛的東西可以買供養具來供佛,因為施主供養佛的錢財是給佛用的,所以可以貿易,不同受用物。我們居士學了一定要懂,到了寺廟裡,如果供佛的時候,前面有人給佛搭了袍,再有人去又給佛搭個袍,後面人再給佛搭個袍,大家去了都往佛身上搭,佛能搭幾個袍?所以,只好前面的搭上,後面就把前面的拿下來,有的袍太多了,干脆搭都不搭,放一邊去了,實際供佛也沒有得到供佛的福報,不如把心放大點,供佛就供養錢,隨
意用,能用到什麼地方就用到什麼地方。佛需要造大殿就造大殿,現在缺桌子就做桌子,需要什麼就做什麼,心不要這麼局限。如果一局,比如你供養了一個袍,如果沒給你搭,還有了罪過。所以,我們出家、在家必須互相學,學了以後,出家人如法做,在家人也如法做,正法才可以久住。這就要了解到,第一種受用物,不可以隨便改變,第二種施屬佛物是可以貿易的,因為錢財可以供養佛用的,奴、畜是隸屬佛的。
第三種供養佛物:是指花、香、燈、燭、幢幡等。這一類原則上是不可互用、別用的,供養佛就是供養佛,但是有一種開緣的情況,就是供養佛的花多了,或者供養佛的燈、油太多了,可以轉賣。比如供花的錢太多,可以貿易供燈,供燈的太多了,也可以轉賣。再多了,可以變成錢,放到佛的無盡財裡。如果供養佛的幢幡、寶蓋太多,如果改做,一定保證不改變本質,都是幢、幡、蓋這一類的可以改,不可以改做其它的。花可以轉貿,幢幡寶蓋可以改做,但是不要變質。
第四種獻佛物:糕點瓜果飯菜等。獻佛物能不能動呢?根據律裡來說,奉侍佛的人可以受用,奉侍佛的人,不管是出家人也好,或者在家人也好,居士拿來供佛,比如供了一盤蘋果,供完後你奉侍佛的人就可以自己吃,這個可以。但是,這裡有一點要注意,如果今天供佛的是常住的僧物拿來供佛的,或者有居士來供佛還要供全體僧,這個就不能吃,必須給出家人分,或者出家人從庫房裡拿出來供佛,供完後就要收回去,有的居士說,怎麼供了這麼多不給我們吃呀?因為這是僧物。這個必須要清楚,學了以後,居士們到寺廟裡供佛的時候就可以不局,供佛後出家人也能吃,在家人也能吃,這樣誰吃了都沒有過失。如果要是局的話,我供佛後一定給出家人吃,比如有在家人吃了,那就會犯了盜僧物。學是為了正確了解日常中怎麼行,我們有時候在家人不懂,認為在寺廟裡供完佛的東西一定很好吃,覺得很吉祥,而供佛的居士偏偏供完佛後要供出家人的,這樣就不好了,所以居士們心不用局,供完佛就沒事了,那誰來處理這些供物呢?奉侍佛的人
就可以。出家人也好,在家人也好,他就可以分配,就可以分給居士們吃。所以這就要懂,獻佛物奉侍佛的人可以來分配。但是如果屬於常住常住物供佛,那就不能隨便動用。居士的心有局必須按居士的心來分配,這就免得造成過失。這是四種佛物,體要弄清楚,處理方法要了解。還有佛像、捨利,如果偷佛像,主人的心是局的,這就是我的佛像,那就按佛像的價值來計算,佛像假如值五錢,那就犯上品不可悔的罪。如果佛像沒有局,在這可以拜,誰拿走拜也可以,這樣拿
走就不犯。所以佛像開淨心供養,有時看到佛像很好,就想拿回家好好拜,為什麼說佛像拿走不犯?因為佛像可以遙禮,拿走了可以觀想拜。但是我們還是要提醒,有主人還是不可以的。
法物同樣也是四種:法受用物、施屬法物、供養法物、獻法物。
法受用物:是指箱、函、匮、簏、巾袱等。法受用物專屬於法,不可以隨意轉變,和佛的受用物是一樣的。
施屬法物和佛的施屬物是一樣的:金、銀、錢、寶奴畜等。是專門法來用。
供養法物跟供養佛物是一樣的:花、香、燭幢、幢等,處理方法也一樣。
獻法物跟獻佛物也是一樣。
如果是盜心取經,經書有主人,就按紙墨人工,書的成本來計算,如果價值滿五錢,就是上品不可悔的罪,如果不滿五錢,就是中品可悔的罪。
佛語無價,不能拿錢來計算,是望經書的守護主結罪,就是望經書的主人結罪,滿五結重。對經典等法物,如果燒毀,要結逆罪和中品可悔的罪。為什麼燒經書結逆罪呢?我們知道殺父殺母是犯逆罪,燒經書就如同燒父母,經書是法身父母,所以也結逆罪。結逆罪是約知道經書不應該燒,燒了就結逆罪。如果確實不知道燒經書有罪,就犯中品可悔罪,可以忏悔,忏悔以後,不可以再燒。一定要了解燒法寶罪重,如同破僧、殺父、殺母,諸佛也是要從學法中而來,如同燒法身父母,所以結罪重。
關於借了有主人的經,看完後,拒絕還,讓主人生疑,主人想:他怎麼借我的經書不給我呢?他到底還不還我了呢?如果他有這種疑心,他弄不清你到底還不還他,這樣就犯中品可悔的罪,可以忏悔。如果決定拒絕還,這時按紙墨人工算,如果滿五錢,就犯上品不可悔的罪。
再就是盜寫盜聽,如果經書不讓抄,還有秘方一類,人家不讓抄,因為主人吝護不公開,都按價定犯,滿五都犯上品不可悔的罪。
僧物也四種:常住常住僧物、十方常住物、現前現前物、十方現前物。
第一種常住常住物的體是:寺捨眾具、銀錢重物、華果樹林、田園僕畜、眾僧廚庫、生熟等物。我們來看兩個常住,這兩個常住字一樣,但意義不同,前一個常住是指人,後一個常住是指物,就是常住的物。常住常住物就是常住人受用常住的物,常住的人約縱來說包括過去、現在、未來的出家人,約橫來講是指整個南閻浮提的出家人都是屬於常住的人,總而言之,十方三世一切凡夫聖僧證果的人,都是常住常住物的主人。
寺捨眾具是指的寺廟、僧房、桌椅、板凳等等,這些都是屬於常住常住物,還有銀錢重物,就是錢寶等重物,還有大眾僧的田地、果園、僕人、畜生等。這個必須學,有些寺廟種了果樹,比李樹、蘋果樹、桃樹等,我們居士想這沒什麼,順手摘上一個蘋果、一個桃吃,這個罪過就重了,就盜了常住常住物,小蘋果你看著不大,它的主人是誰?是常住的人,常住的人通了多少?你問其中的一位師父:師父我吃行不行?這位師父作不了主,他只是其中主人的一個,你問遍所有
寺廟裡的人,你也沒辦法吃,因為什麼?你能把所有南閻浮提的僧人都喊來嗎?既使你能喊來,還有過去、現在、未來的僧人呢?常住常住物的主人多,就像一個桌子,如果一損害,這個桌子的主人是十方三世凡夫賢聖僧,盜了這個是望這麼多的人結罪。雖然盜了一分錢,這一分錢的主人這麼多,你說你怎麼還?大家都是這一分錢的主人,如果只盜一個主人的東西,這個結罪輕,把錢還了就行了,望主多就沒辦法還。所以,盜常住常住物是望十方三世凡夫聖僧結罪。經律裡
有說,犯五逆十惡能救,盜僧物沒辦法救,為什麼?不是說不救。這個業太重了,沒辦法還怎麼救你?這個要特別注意!不僅是說在家人,出家人也一樣,出家人只是主人中的一個,你但可受用,不能拿走。比如來到寺廟裡用桌子,用完放下就好了,一帶走就偷了常住常住物,不管在家出家都是如此。以後學到大集經,就會講到這些果報。
眾僧廚庫生熟等物,廚是大寮做飯的地方,庫是大眾僧存放物品的地方,生熟就是生的糧食和做熟的飯菜等。如果在庫房,屬於常住常住物,如果拿出來做熟,就屬於十方常住物,打板進界有份,體是不同的。
第二種十方常住物:前面的十方約人來講,這個十方按南閻浮提的出家人來說,光有橫沒有縱。後面的常住是指常住的物,這種物是指每日供僧常食,就是每天供出家人的早齋、午齋。在庫房是屬於常住常住物,拿出來屬於十方常住物,誰有份呢?到吃飯時候,打犍椎,板聲一響,所有的出家人進來都有份,進來吃飽不能帶走,就是隨人一飽,我們居士們不要說吃了再帶個馍馍走,或者沒吃飽再裝點,這是不行的。不過,在我們這裡大家可以盡管放心,有人供齋,會問他:我們在辦學習班,有這麼多的成員,你供不供我們居士班的人?如果說供,大家都可以受用,不供,那就要另外給出吃飯的錢,在這兒一般不會讓大家犯過的。受用的時候,隨人一飽不可拿走。
第三種現前現前物:第一個現前是指現前的人,第二個現前是指現前的物。指居士們布施供養現前僧的比如房捨、醫藥、衣服、臥具,但他有局,只供養現前的出家人。為什麼要給大家講這些體?我們來到寺廟就要懂,人家供養現前現前僧的東西,比如有居士供養出家人一支筆,你看見這個筆可能會覺得這個沒什麼,拿起來就用然後帶走,這就盜了現前現前僧物。雖然一個小東西,但是要分給現前出家人的,如果拿了就犯盜,後面我們還會說到,要了解這個體以便我們來護戒。
第四種十方現前物。它的體是亡五眾的輕物,還有時施非時施。十方是指十方的人,現前是指十方現前的物。亡五眾輕物是指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彌、沙彌尼往生以後留下的輕物。這個出家人往生了,有很多要求的,他的重物像錢寶之類,是要供養寺廟的,像三衣、缽隨身用來修道的東西,就是資身辦道的東西是輕物,像以前出家人一個背夾子就背走了,沒有現在有櫃子、桌子等,櫃子、桌子、椅子要歸到常住裡,只有這些隨身的輕物可以分。有些出家人,比如說在白衣家往生了,重物要送到附近的寺廟裡去,輕物呢,來的出家人作法分,我們在家人不能要,這是出家人所應該分的,居士們不懂,認為以前皈依這個師父跟他很有緣,那他往生了,拿他的衣服或者拿點什麼東西來作紀念,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怎麼樣可以呢?比如你家裡有位老師父往生了,往生怎麼處理?如果沒有別的出家人,只有你一個居士在,那你把他的重物送到寺廟裡,輕物就隨來的出家人,他們作法分,分了以後,你可以跟師父乞說:師父,能不能把你得到的這個小東西給我作個紀念?分到他手裡的,他給你是可以的。我們要懂,有些東西轉化了一下手,要了就沒罪過,直接去拿的話就有罪過,師父們有時給你一樣東西,分到他手裡了,東西是他個人的,他給你就沒關系,如果是常住的就有不可以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