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八講
戊三 後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續第十七講)
復習(提綱)
《唯識二十論》(世親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诏譯)
安立大乘三界唯識,以契經說三界唯心。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此中說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內識生時似外境現,
如有眩翳,見發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頌曰:若識無實境,則處時決定,相續不決定,作用不應成。……
…………非事全無,然不應理。
頌曰:
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23B)我們講了三個難,破外道執的“一”。這幾個難,有人提了一些問題,我們還是要把這幾個難大概地再重復一下。
外道問說,你把極微講了很多,把極微破掉了,我們也沒有辦法再挽救,極微的事情就不談了,但是你不要盡在極微上糾纏不休,你還沒有把我們外邊的這個色等相遮掉,外色等相還是實在有的,你還遮不掉。
論主就返問他們,你所謂的外色等相是指什麼相?因為一般說,能造的是極微,所造的才是色等相,你這個外色等相除了極微以外,還有什麼相?對方就說,我們說的色等相,就是眼睛、耳朵等等所看到的青黃赤白,色聲香味觸等等這些東西,這是實在有的。論主再追問他們,你說的這些東西,它的性是一還是多?這個問很突然,他們不知所答,就說,是一、是多,有什麼關系?有什麼過失?論主就說,說一、說多,都有過失。多的過失,前面講了很多;一的過失,前面講得很略,論主就說一個頌,再跟他們廣講。
“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假使你執著那些色法是一的話,那就有五個過失:第一個是沒有次第行,第二個是同一個時間沒有到不到,第三個是沒有“多有間事”,第四個沒有“有間”,第五個是沒有看不到的細小東西,小的東西也應當看到,假使是一的話,不容易看的東西應當也看得到。
這個“一”就是外道所執著的“一”。你說是“一”,我們就破“一”了,你這個“一”到底指什麼?“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以眼識來作喻,“其聲香等,類色亦然”,至於聲香味觸,那類推就行了,所以不用重復說了。眼根所對的境是色,這個色就是顯色、形色,顯色即青黃赤白等等,形色即長短方圓等等,這些你們都執為是實在有的,“執為一物”。
什麼是“一”的東西?“無隔別”,沒有隔開的、那麼一塊的東西,假使說一塊廣場,中間沒有東西可分開的,那就叫“無隔別”。有人問什麼叫“無隔別”?就是這個東西了,看過去是一塊的,就叫無隔別。中間沒有劃分,沒有什麼界線,也沒有什麼牆遮住,裡邊也沒有分了小的溝把它隔開,等等,都沒有,就叫無隔別。“青等眼所行境”,眼睛所看到的是青(色境),耳朵聽到的是聲音(聲境),各式各樣的,只要是沒有隔別的,都叫“一”,就是那麼一個東西。先把你執的“一”、什麼叫“一物”,把這個搞清楚了,然後說你執的這個“一物”有很多的過失。
接著論主就說第一個難,若執是“一”,青等眼所行境,這些外境是“一”,就有這個過失:“應無漸次行大地理。”假使一個廣場,你說是一的話,是沒有東西隔開的、整的一塊,那麼走路的時候,就沒有慢慢地、一步步地從這裡走到那裡,這個事情就不成立了。為什麼?你說這個地是一塊的,一腳下去,碰到一個地方,就是碰到全部地方,那就不要再走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一腳下去,整個地全部都到,不要再走了!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了。第二個過失:“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既然一腳踩下去就全部都到,那在同一時候,也沒有這個地方已經到了、那個地方還沒到,這個事情就不成立了,因為一下子就全部到位。第一、第二個過失是連起來的,這兩個難有連帶關系。
還有一個問題,在第三、第四個難的中間,有一個“及”,就是頌裡邊“及有多間事,並難見細物”,這個“及”跟“並”是哪裡來的?那是印度話——“遮”,“西域言遮”,他翻的時候,就翻作“及”,也可以翻“等”,他說了很多,這裡是相違釋。
相違釋,昨天我們講過了,兩個東西是相違關系的,父子,君臣,南北,東西,山河,這些都是相違釋。兩者之間是相違關系的,把它合在一起,在六離合釋裡邊叫相違釋。相違釋中間加個“及”字,父及子、君及臣、南及北或者是南並北,這個“並”、“及”,都是表示相違釋中間的那個字。把這個字擺進去,就是這兩個東西是分開的,也沒有什麼特殊的聯系的。
第二個問題,“如業道等”?這個業道等不是連在下邊的,應當是連在上邊。“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它是第三難“多有間事”與第四難“有間”兩個合作一句,就是頌第三句“及‘多有間事’”,“多有間事”、“有間”兩個合起來說,是不是可以這樣子合起來說呢?可以的,“如‘業道’等”,就舉“業道”作例子。意的三個業,它是業道。意是思心所,能造業,道就是思心所所跑的地方,意裡邊的貪瞋癡邪見就是意所行的道,叫業道。身三、口四,本身就是業,又是思所行的道,又是業,又是業道,業、業之道,兩個合攏來,都叫業道。也就是這裡的“多有間事”,“多有間事”、“有間”這兩個合攏來,可以用一個詞(多有間事)來代替。業道就是這樣代替的,舉這個喻,“ 如業道等 ”。這樣子的語句結構,佛教裡是有的,所以第三、第四難這樣子合在一起說是沒有問題的。
這是解釋這個名詞的問題,跟後邊的相違釋不相聯系。這個標點點在中間,有點不大恰當,“ 如業道等 ”,該點完了,這個句子該完了;“西域言遮”是另外開頭,是解釋“及”的問題了。
[文獻資料]業道 《俱捨論頌疏》卷一七〈分別根品〉:從此大文第二,釋業道名。論雲:如是已辨十業道相,依何義名業道?頌曰:此中三唯道,七業亦道故。釋曰:此中三唯道者,此十業道中,貪等三唯道也。業之道故,立業道名。謂貪等相應思,說名為業,以彼貪等轉故思轉,彼貪等行故思行,如彼貪等勢力,而思有造作故,故貪等三,與思為道。七業亦道故者,前七是業,身語業故,亦業之道,思所游故,由等起思,托身語轉,故身語七,思所游履,亦業之道,故前七業,業之道故,立業道名。上業身語業,下業等起思,故名業業。故業道者,具顯業道、業業道義。雖不同類,業道名同,而一業為余業,一道為余道。猶如世間,車牛名同,而一車牛名為余車牛故。於典籍中,如言識住。雖四識住,性類不同,識住名同,而一識住名為余識住故。離殺等七,無貪等三,立業道名,類前應釋。
第三個問題,“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一個地方,假使有很多的馬、很多的象,把它們放進來……。這句話的意思是:“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有‘間隙事’”就是這個地方該沒有空處了,而現在還有空處,“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地方是一個,一匹馬進去,或者一個象進去,它一踩了這個地,整個地應該踩完,亦即前面說的“下一足即至一切處”,一個象進去就把地踩完,這個地方就沒有空處了;一匹馬進來也一樣,它要踩到地的話,也全踩完,沒有空間了。即是說,一個象進去就全部占完,其它象、馬就進不去了。而現在我們看,馬、象都能進去;都能進去,這個地又是馬占,又是象占,馬跟象兩個就混起來了,分不清楚哪是馬、哪是象。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者何?若處有一,亦即有余”,不但這個地方沒有空處了,象進去有個象,馬進去也有個馬,亦即“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亦有余馬”,就在一個地方,又有象、又有馬,那麼哪個是馬、哪個是象?“雲何此彼,可辨差別(雲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怎麼分辨它們的差別?成了一個混合體、不可分的東西了。所以這是不可能的事情。
但是有人說,“芥子納須彌”,這話怎麼說?正因為一切法空,才能夠芥子納須彌;如果是像你所執的,外境是實在的,那就僵掉了,不能納了。一切佛教裡邊,因為有空,才能有緣起,各式各樣的變化才能有。如果沒有空,緣起也緣不了,就死掉了,一切東西就停在那裡,一塊硬的,其它東西就格格不入;你這個存在之後,就不能動了,其它東西緣也緣不出來了。所以說,真正講中觀,只有性空,緣起才能夠起來;如果沒有性空的話,緣起也不成立了。比如講黑板,正因為黑板上是沒有東西的,才能寫字,如果字都寫滿了,每個字又是硬梆梆地不能動的,那你寫什麼黑板?什麼緣起都搞不成了。所以說這個地方沒有矛盾。有人說有矛盾,實際是沒有矛盾!因為如果你真正地能夠理解一切法自性空的話,外邊東西都是虛妄的、不實在的,那麼“芥子納須彌”是可以的。如果你說法是實在的,那一個地方,一個象進去都占滿了,其它象、馬進去就不能並住,你還怎麼容納?容納不了!所以這是不可能的。這個不要忘記,他是執著識外實在有法的,所以錯了;如果說識外沒有實在法的,那就不會犯錯誤了。
這就是第三個,沒有“間隙事”,一占就占完,沒有空處了,象進去也占完,馬進去也占完,象跟馬就合在一起,分不清楚了。
論: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
述曰:此第四難。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應立量雲:無隔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前第三難,約所依一,能依象等,多有間事,難應非有;此第四難,約能依二,所依地一,中間應無空缺之處,是二別故。
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
“或二如何可於一處,有至不至、中間見空?”這是第四難,意思跟第三差不多。或者“二”——象、馬進去之後,同在一處,馬與象不是粘在一起,中間還有一些空間,你看到它們之間還有空隙;既然是一處,怎麼還有空處?中間沒有空隙了,一個象或馬就該占完,怎麼還能見到兩個物體之間有空的地方?
“若執境一,如何可有,象馬二物,此是所至、中間不至,見有空處?”假使境是一塊,象、馬兩個東西在裡邊站著,這是象踩的地方,那是馬踩的地方,馬跟象中間還有一個空隙,不相觸到,“見有空處”,中間沒有到的地方,有一個空隙。那你執一也不成立了,因為一塊嘛,怎麼會有空處?
“應立量言”,這是因明的量又來了,這些好懂的我們就念一道,裡邊牽涉到因明的技術性問題的,就不要念了,以後學因明的時候再說。
假使“無隔一處”,你所執著的一塊的東西,是“一”的,在這樣的“一處”,“象馬二居,應不得有中間空處”,象住的地方跟馬住的地方,這兩個地方中間不應當有空處,因為你說是一塊的。一塊的,象占了,中間不會空,一站就占一切;馬站了,一站也已占一切,怎麼中間還有空處?不應當有空處了。“執是一故”,為什麼不能有空處?你執著是一個,一個中間還怎麼空?一站就占完了。“如手握珠”,假使你把念珠全部抓在手裡,全部抓完,整個念珠在手裡邊了,不會一個在外邊、一個在裡邊,中間有空處不會有。
第三、第四兩個難,它們字也基本相同,意思也就混淆,所以把它們再簡別一下。
“前第三難,約所依一”,前面第三個難,所依的地方是一塊,“能依象等,多有間事”,能依的象,它沒有把地方占完,中間還有空處;象應當一腳進去就把地占完了,或者馬一腳進去也占完了,怎麼還留地方給馬(或余象等)進去站?“難應非有”,這個是不應當的事情。“此第四難,約能依二”,這裡第四難是從能依的象、馬二物來說了,“所依地一”,依的地還是一個,有象、馬兩個東西進去,“中間應無空缺之處”,象馬之間不應當有空缺之處,“是二別故”,因為這兩個是有差別的,一個是象,一個是馬,進去之後,象跟馬之間怎麼會有空的地方?所依的地是一塊的,並沒有兩塊地,你怎麼中間多出一塊空隙的地方來了?這是簡別第三、第四兩個難的差別:一個是約所依的地來說,一個是約能依的象馬來說,裡邊有一點差別,意思是有聯系的。
“前‘多有間事’,及此‘有間’,合釋於前第三句頌‘多有間事’”,第三個難是“應無多有間事”,第四個難是“應無有間”,裡邊的“多有間事”及“有間”這兩個合在一起說,合在“多有間事”一句裡邊了。第三句頌裡邊的“多有間事”就是指這兩個。
“舊論頌但言‘及別類多事’,此第四難,彼頌不攝”,這也是比較新舊翻譯的差異了。舊的論裡邊只說“及別類多事”,意思即第三難是“應無別類多事”,第四個難它就沒有了,“彼頌不攝”,“故今勘此,善惡易明”,所以現在把它校勘一下,哪個翻得好,哪個翻得不好,一看就明白了。說了半天就是舊譯不行了,還是新譯的好。窺基法師的述文中間很多比較的話,都是認為舊的翻譯不太理想。這些我們就不要去執著了,因為舊譯跟新譯,裡邊這個唯識,他們的派系本身就有不同的地方,而且翻譯的話,印度人(舊譯)翻漢語也有一定困難的地方。
論: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
述曰:此第五難。若執境一無隔,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蟲等難見細物。此立宗非,下明所以。
“又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這是第五個難。水裡邊的那些小蟲、這個“難見細物”,在古代已經有了,佛已經說過,一滴水裡邊有八萬四千蟲,佛的眼——天眼看得到它。佛有五眼,佛的天眼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一滴水裡邊有八萬四千蟲。所以這個常識,佛教徒都有;這些小水蟲,很小,肉眼是看不到的。假使你說境是一的、不能分的話,這些小水蟲等等難見細物肉眼該看到了,那樣的話,小的蟲、看不到的蟲不會有了。為什麼?境是一。你這個蟲擺進去,它占了一個地方,本來占了很小一點點,但是因為境是一的,這一點點可以占全部,它也不是小小的了,全部占滿,那你應該看到它了,不會有小的、看不到的東西不該有了。“此第五難”。
“若執境一無隔”,假使你說境是一、沒有隔開的,中間沒有隔開來,就是中間不能分的了;不能分的,這個“無隔”就是這一塊東西——鐵板一塊,全部是統一的,是一個東西,那麼“水中亦應無有小水蟲等難見細物”,既然說是一塊的,小的水蟲放在這裡,等於放了全部一樣,那些看不到的東西也不會看不到了,它就擴大了,整個一塊的都是小蟲,你怎麼會看不到?
“此立宗非,下明所以”,這裡是立個宗,下邊說原因。他這個文都是宗因喻,都是講因明的。世親菩薩的因明是極好的,所以他說的話裡邊都有因明;若窺基法師不說,我們還以為是長行,他一說,就知道他講的是因明。“亦應無小水蟲等難見細物”,這是宗;什麼道理?下邊講因。
論: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述曰:所依之境,既是一物,能依水蟲,應無小者,彼小蟲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舊論說言,最細水蟲,與大色同,應無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若小水蟲,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所依不遍,故非是一。如說極微,六方分異,雲何成一?應立量雲: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又應量言:小水蟲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執水一故,如無隔水。
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然或不須作其比量,准論但以道理征之,亦不違理。
[名相注釋]彼與粗物,同一處所,量應等故 粗物細物,量應平等,以粗細物體,俱遍所依境故,如眾燈光同滿一堂。
頗胝迦 寶石名,其狀如水晶,光明瑩澈,淨無暇穢,有紫白黃碧四色。(參見《辭海》)《大論》雲:此寶出山石窟中,過千年冰,化為頗梨珠,此或有也。
“彼與粗物,同一處所”,它跟粗的東西,就是水裡大的東西,都在一處。這跟前面講的象一樣,象進去,整個地方就占滿了,既然占滿了,當然看得到。粗的東西進去,占滿了,當然粗都能看到;細的東西也占滿了,“量應等故”,它們的量都應當相等,同樣都占滿了這個水,應當也看得到了。
“所依之境,既是一物”,所依的境就是水,既然是那麼一塊不能分的東西,那你就不能說這個蟲占了這一角,那邊還有一大塊它沒占到。若能分的話,就是這一塊占到,那一塊占不到,那就可以分了;現在你說是一塊不能分、不能隔開的,那肯定是一占就占滿了。所依的境(水)既然是一物,“能依水蟲,應無小者”,水裡邊不應當有那些細的小蟲,都應當看得到。
“彼小蟲與粗大物,依一所依,遍所依故”,管你是大的也好、小的也好,既然都在那個水(一物)裡,水有那麼大,蟲也有那麼大,魚也有那麼大;就那麼一塊的東西嘛,要占一起都占完,要不占一起都不占,這就沒有大小之分了,大小是一樣的,“遍所依故”,把整個的所依的水都占滿,當然看得到了。
“能依所依,量皆等故”,能依的蟲跟所依的水,它們的量是相等的,水能看得到,蟲也能看得到。假使一池的水,裡邊有一些小蟲,這一池的水是沒有隔開的那麼一塊,小蟲應當也是那麼的一塊;不要說一池的小蟲,一個小蟲就占滿一池。這個是不可能的事情!那就是說你們是不對的,執一是錯的。
“舊論說言”,舊的翻譯說,“最細水蟲,與大色同,應無不可見”。“彼言‘色’者,即形量色”,它說的這個“色”,就是形、量的色,形即形狀,量即大小。“最細水蟲,與大色同”,小的東西跟大的東西,形狀也好、大小也好,都是相同的,那應該都看得到了,“應無不可見”。
“若小水蟲,不遍所依,量不等故,可見細者”,假使說能依的這個小水蟲,並沒有遍滿所依的水,量是不等的,水大,蟲小,那就可以看見細的水蟲;“所依不遍”,小水蟲不遍所依的水,它只是占了這個水的一個小地方,那麼水就是可以分的了,“故非是一”。細的水蟲,它所依的水,依在那個水裡邊,卻沒有遍那個水那麼大,那麼這個水就不是一個了,還可以分了,這一塊是蟲居、那一邊不是蟲居,可以這麼分開了,能分就不是“一”了。
“如說極微,六方分異”,打個比喻,極微,你說它是一,但是它可以分六方,那也不是一了,還可以分的嘛。所以,說極微是一的、不能分的,都是錯誤的,“雲何成一”,怎麼能夠成一塊呢?執一是錯的,以五個難來把它破掉。
下邊再用因明來說,“應立量雲:小水蟲等依無隔水,能依應等所依之量,執所依一故,猶如無隔一頗胝迦一所依色。”
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古代印度的說話,沒有因明是不行的。你說話一定要有因明來立量,對方才能夠接受;你平時這麼一句話說出來,不以宗因喻的量來說,人家是不信服的。而我們漢地就很順便,一句話,因為這麼說,所以這麼說,中間有沒有漏洞?不管那麼多!因明也不用。所以我們漢地,如果你學過因明的,去看看以前的有些邏輯,有時候疏漏的地方很多,漏洞是有的。支那堪布跟蓮花戒辯論為什麼要輸掉?他學問很大,辯才也無礙,但是辯了三年,畢竟輸掉了,就是因明裡邊出的問題;當然了,這個道理的對錯是決定性的,但是因明方式也很重要。
在開始印度佛教興盛的時候,佛教徒到處跟外道辯論,外道輸掉了,本來要殺頭的,那麼不殺他們的頭,就剃他的頭發,改信佛教,把他們的廟改為佛教的廟。後來,佛教還是佛教,也沒有錯謬,只是佛教衰了,印度外道興了,就把佛教徒辯輸,把佛教的廟改做外道的廟去了。這就是用因明的方式不如以前了,佛教徒的學問,乃至修證,也不如以前的了,所以輸掉了。
所以說,弘法在人,《俱捨》裡邊經常強調的,“道藉人弘”,法靠人來弘揚,人有法就有,人在法在;人沒有,法也就沒有了。所以說培養人才是重大事情。法盡管是無比殊勝,沒有人來弘揚,也是沒有辦法的。這個地方,這個因明也可以顯示出這個道理來。
[文獻資料]《俱捨論頌疏》(唐圓晖述)卷二九:“論雲:前來分別種種法門,皆為弘持世尊教法,何謂正法(一問)?當住幾時(二問)?頌曰:佛正法有二,謂教證為體;有持說行者,此便住世間。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正法有二,一教、二證,教謂契經,調伏對法;證謂三乘菩提分法。有能受持及正說者,教法住世;有能依教正修行者,佛正證法,便住世間。道藉人弘,法依人住,人在法在,人亡法亡。”
“又應量言:小水蟲等依無隔水,應不難見”,假使你說是一的話,小水蟲等依在中間沒隔開、不可分的一塊的水裡邊,“應不難見”,它們不是不好見到了,應當看得到。“執水一故”,因為你執水是一個。“如無隔水”,無隔水是看得到的,小水蟲既是在無隔水裡邊,把這個水都占滿了,那麼跟無隔水一樣,該看得到了。
“此中如前所說比量,論文既隱,唯強思惟施設安立,於宗因喻,皆遮過失”前面立的量,論中的文是隱一點,你自己把宗因喻擺進去就行了,就沒有過失,“恐文繁廣,不能具明,善因明者,自當詳悉”,這個文說多了,那太繁了,就不要全部說完,懂因明的人自己會知道。“然或不須作其比量”,或者干脆因明的量不要作,“准論但以道理征之”,你根據論、根據道理來問他也可以,“亦不違理”,也無違理之處。用因明更好,不用因明,理上去問他,也不會錯。
到此為止,我們把《唯識二十論》裡邊“釋外所征、廣破外執,於二十頌中大文有七”,外邊的七個難中,講了第一個難,這是最廣的一個外難,“有十四頌,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卻征實境執”。到這裡是一個段落,要考試了。先是辯論,再是筆試,再是演講,還是老規矩。這一考就得考幾天,現在這段時間就是復習了。
大家書都帶來沒有?《二十唯識論》,世親菩薩的原著。這個是綱領,我們把它粗略地復習一下。因為我們講的這部論,是窺基法師的注解(述記),把它開得很廣。有的時候,越注越細、越注越細,好象我們進入大城市一樣,一個小的地方裡邊,彎來彎去地走,走得迷了路,甚至大路在哪裡都不知道了。那個什麼劉姥姥游大觀園一樣的,走在裡邊,方向迷失了,就走不出去;不要說大觀園,聽說以前哪裡的一個飛機場,有兩個人進去之後,出來就找不到路了,因為到處都差不多,跑來跑去,這裡不對,那裡不對,他又是說話又聽不懂,要問也沒辦法問,只好自己兜圈子,走了半天,還是走不出來,那就是迷路了。我們學論,學得太細了,到底主要講什麼,可能會忘掉,那麼現在提提綱,大家看《唯識二十論》的原文,世親菩薩造、玄奘法師譯,沒有窺基法師注解的那個文。
唯識二十論
(卷一)
世親菩薩造
大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诏譯
安立大乘三界唯識,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心意識了,名之差別;此中說心,意兼心所,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發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甲一正辨本宗,破計釋難 分二
乙一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無境 分四
丙一初立論宗,諸法唯識………………………安立大乘三界唯識。
丙二顯由經說,以經為證………………………以契經說三界唯心。
丙三釋外伏難,簡擇唯言………………………心意識了,名之差別,
此中說心,意兼心所,
唯遮外境,不遣相應。
丙四顯唯識義,舉喻以成………………………內識生時,似外境現。
如有眩翳,見發蠅等。
此中都無少分實義。
乙二釋外所征,廣破異執 分七 ………………即於此義,有設難言。
甲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
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
這個我們有科判,大家可以把科判擺在旁邊看。總的這部論,大科只有兩個。
第一個是“(甲一)正辨本宗,破計釋難”,我們本宗——唯識宗的主張在哪裡、到底宗旨是什麼,中間有一些怎樣的問難,把它破掉;這個大科裡邊的“正辨本宗”就是從這裡開始,“安立大乘三界唯識”,而“破計釋難”,有七個難,從“即於此義,有設難言”開始。
第二個大科“(甲二)結己所造,歎深推佛”,就是論文最後很簡單的那兩句話:“我已隨自能,略成唯識義,此中一切種,難思佛所行。”我自己造的,世親菩薩很謙虛,我盡自己力量造得很不夠,真正佛的甚深的東西,我還想不到,只有佛才知道。
這兩個大科,一個是說自己的本宗、解釋外難;一個是贊歎佛,甚深難思,只有佛才能知道一切。
第一大科“正辨本宗”就從這裡開始,開門見山,“安立大乘三界唯識”,我們唯識宗是大乘的宗派,“三界唯識”,我們大乘的宗就是這麼安立的。三界(欲界、色界、無色界)只有識,沒有其它的外境;一切都是識變的,沒有離識以外的客觀的東西;除了識或者跟識有關的心所法(雖然不是心王,但跟識是聯系的、相應的、分不開的)之外,其它是沒有的,三界唯識。
(24A)有人就說,“我有‘識’,那麼他的‘識’不是屬於‘識’以外了嗎?”想要成立有識以外的東西。但是那還是識,三界唯識不是說只有一個識,識是很多的。離開識之外,還有什麼?沒有了,只有識;你說有真如,真如是識的性,也沒有離開識,所以說“三界唯識”,這是我們大乘唯識宗的宗旨。
“三界唯識”是怎麼來的?這個有依據:“以契經說,三界唯心。”因為佛的經裡邊說三界唯心,是根據佛說的,不是我們自己杜撰、編造出來的。
在這個裡邊又產生一些問題,佛說“三界唯心”,而你卻說“三界唯識”,這個裡邊,心跟識怎麼劃等號?他解釋說:“心意識了,名之差別。”心、意、識、了,這幾個名字上有差別,而體是一。這個以前都講過了。先解決唯心與唯識的問題,心、意、識這三個東西,以及了別(了別是識的作用),名字有差別,體是一樣的,所以說唯識也好、說唯心也好,都是一樣的;我們說的唯識就是經上說的唯心,兩者沒有其它差別,是能夠成立的。
他還有問題:你說三界唯心,這個心所法不是心,它在不在唯識裡頭?回答說:“此中說心,意兼心所。”我們說的“心”,心所法也包含在裡頭。雖然說的是“三界唯心”,但是“三界唯心及心所法”都在裡邊了,因為這兩個(心、心所法)是相應、不可拆開的東西。我們說“唯識”的“唯”,“唯遮外境,不遣相應”,心所法是跟心相應的法,所以並沒有排除它,而要排除的是什麼?外境。離開識以外,你們認為有客觀的實在的境,這是沒有的。我們遮就遮這個。“三界唯識”就是遮離識以外還有實在的境,這是我們要排除的;心所法跟心相應,並不排除,所以說唯心已經包涵心所法。
那麼,你說的唯識的道理,到底是什麼?“內識生時,似外境現,如有眩翳,見發蠅等,此中都無少分實義。”如果還不明白這個唯識的意思,舉一個喻,就可以讓你很清楚地知道。
什麼叫唯識?“內識生時,似外境現”,這個內識不在外(“內”是對“外”而言,因為要排斥外,所以說這個識是內識,不是外識),內識生的時候,有見相二分,這個相分現出來,我們就執著它是外邊,好象是在外邊一樣。實際上是在內識裡邊,但是我們的遍計所執,執它在外邊去了,那就錯了。“似外境現”,這個本來是內識的相分,像外境那樣顯現出來。
打個比喻,“如有眩翳,見髪蠅等”,假使眼睛有毛病,眼花,他就看到空中有頭發有蒼蠅,這個頭發蒼蠅並不在外,就在眼睛裡邊,是眼睛有毛病看出來的東西,並不是外邊空中有那些東西;我們現在識裡邊現的相分——山河大地,好象是外邊有那些東西,實際上是在識裡邊的,所以說“似外境現”。“似外”,不是真的“外”,好象是在外邊,實際是在內識裡邊,但是搞錯了,認為是在外邊,這個叫“似外”。
到此為止,就把唯識道理安立完了;大乘唯識宗的主張,就講到這裡為止。這是第一大科“(甲一)正辨本宗,破計釋難”下二個分科的第一科“(乙一)初立論宗,大乘三界唯識無境”,講好了,下邊第二科“(乙二)釋外所征,廣破異執”就是問難了,一共有七個問難,我們先看科判。
第一個難,“(丙一)破小乘外道四事難識境無”,破斥小乘、外道以四個事情來難唯識無境的道理,“卻征實境執”,然後反過來,返破他們,你們實執的外境是沒有的,破極微、多、一……等等。這個問難最大、最長,共有十四個頌,“初六頌四事問答外境無,次三頌釋外所引有色等教為證不成,後五頌返破外人外境非實有”,其余六個問難就沒那麼長了。
第二個難在哪裡?“(丙二)釋外人難現量證境有,返破憶持執”,一直到論文長行“諸法由量刊定有無”以下,從這裡開始,說第二個問難。有一頌半:“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及境已無,寧許有現量。如說似境識,從此生憶念。”破小乘等以現量證明外境有。
第三個難,“(丙三)釋小乘外道難以夢例覺時,應知境無失”,從長行“若如夢中雖無實境”以下,即“若如夢中,雖無實境,而識得起,覺時亦然,如世自知夢境非有,覺時既爾,何不自知”,說這個問難,有半頌:“未覺不能知,夢所見非有”。小乘、外道問,你說夢裡邊只有識、沒有境,這個夢醒過來時就知道,確實是沒有夢境,但是我們現實的這個世界,你說它也是沒有境的,你怎麼知道?如果說跟做夢一樣,我們應當知道這個世界跟夢醒過來時那樣,知道它也是假的,但是我們現在沒有知道它是假的,你說的這個話就靠不住了。
第四個難,“(丙四)復釋外難二識成決定,外境非無失”,從長行“若諸有情由自相續”開始,也有半頌:“展轉增長力,二識成決定”。
第五個問難,“(丙五)又釋外難夢覺心無異,無造行果差失”,從長行“若如夢中境雖無實”開始,也有半頌:“心由睡眠壞,夢覺果不同”。外人問:夢裡邊造業不感果,清醒時造業要感果,為什麼?既然都是沒有境的,為什麼一個不感果、一個要感果?
第六個難,“(丙六)又釋外難無境殺無罪,返诘他宗失”,從長行“若唯有識,無身語等”開始,外人問:若說沒有外境,那麼造了殺害等等的事情之後應該沒有罪,但是為什麼造了殺業還有罪?有兩個頌:“由他識轉變,有殺害事業,如鬼等意力,令他失念等;彈咤迦等空,雲何由仙忿;意罰為大罪,此復雲何成。”
第七個難,“(丙七)解釋外難不照他心智識不成失”,是關於“他心智”的問題。如果沒有外境,“他心智”就不能成立;因為“他心智”能知他人心,他人心是在你的識以外,如果沒有這個境,你怎麼能知他心?從長行“若唯有識,諸他心智知他心不”開始,有一個頌:“他心智雲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
一共七個難。這七個難,後邊的幾個,我們就看到,是很快講好一個、很快又講好一個,而這第一個難,卻是用了很長的篇幅、時間來把它全部破完。
小乘、外道以四個事情來難唯識,說,你們說唯識無境,依我們看,這是不成立的。我們就再回過來看一看這第一個難。
“此中都無所少分實義”,唯識宗主張,一切都是內識變的;看到的外境,好象現的是外境,然而都不是實在的,一點實在也沒有,都是識裡邊自己變的。就像空中的頭發、蒼蠅一樣,是眼睛花了變出來的,實際上,空中既沒有半點頭發,也沒有半個蒼蠅,“少分實義”都沒有!
唯識宗把這個道理講完之後,外邊不承認的人就來問難了。
即於此義,有設難言。頌曰:
⑴若識無實境 則處時決定 相續不決定 作用不應成
“即於此義,有設難言”,就在我們所說的唯識道理裡邊,有人問難。他通不過,就來責難了。
先是第一個頌。“若識無實境”,假使只有識、沒有實境的話,就有下邊幾個講不通的事情,“即處時決定”,處決定不應成立,時決定也不應成立,“相續不決定”也不應成立,“作用不應成”,作用也沒有了。假如說只有識沒有外境的話,就有這麼四個事情講不通。這一個頌就把他們整個的四個難都攝在裡邊,下邊的長行就是解釋這個頌。
論曰:此說何義?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如眩翳人,見發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發等,無發等用;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尋香城等,無城等用;余發等物,其用非無?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
“此說何義”,這個頌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若離識實有色等外法”,假使離開了識以外實在有的那些色等外法,“色等識生,不緣色等”,色等識生的時候,並不緣那些離開識之外實在有的外法,這樣的話,過失就來了:“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為什麼這個識,有的地方能生,有的地方就不能生?跑到陜西終南山那個地方,眼識就能看到終南山;離開了陜西,這個眼識就看不到終南山了。依小乘、外道的人說,終南山是實在有的,你跑去的時候,在它那個地方就能看到,不是在它那個地方就看不到;如果說終南山就在識裡邊,那應該是你的識要看就能看到、不看就看不到,但是現在為什麼一定要跑到終南山那個地方才能看到?這個“處所決定”就不能成立了。所以他們問“何因此識,有處得生,非一切處?”這是第一個問題。
“何故此處,有時識起,非一切時”?為什麼就在這個地方,某一時間識能生起,另一時間識就不生?假使你在終南山的地方,你住在房間裡,這個山是看不到的;你要出到房間外面去,這個時候才能看到。假使說終南山就在你的識裡邊,那應該是你要看就能看,什麼時候都能看,要不看就不看,但是為什麼一定要某個時候才能看到,某個時候不能看到?夜裡跑出去,漆黑一片,看不到;太陽出來,天亮了才看到。如果就在識裡邊的話,那不要等外邊的這個客觀外境,什麼時候都能看了。這是第二個問題:為什麼這個識有時生起來,而不是一切時能生起來?
“同一處時,有多相續,何不決定隨一識生?”同一個地方,同一個時間,有很多的相續,應當有的人能看到,有的人看不到,“如眩翳人見發蠅等,非無眩翳有此識生”,就像眼睛有毛病的人,看到天上有蒼蠅,眼睛沒有毛病的人就看不到那些蒼蠅。而現在實際上是同一時、同一處,人人看到的都一樣。你說是識變的,這個不對頭!這是第三個問題。
第四個問題:“復有何因,諸眩翳者所見發等,無發等用;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尋香城等,無城等用;余發等物,其用非無?”舉了很多例。
假使說,一切法都是在識裡變的,沒有客觀實在的外境,這就有問題了:夢裡邊得到的東西,你吃了很多飲食,醒過來時還是餓的;夢裡邊刀杖打在你身上,醒過來,看看你身上,皮膚一點也沒有損壞;夢裡邊吃了毒藥,醒過來,你還是活的;夢裡邊穿了很多衣服,醒過來,一件也沒有。這些就表明,你這個識變的東西是沒有作用的。
不但夢中如此,“尋香城”,就是海市蜃樓,大家都知道的,這也是沒有的東西,海市蜃樓沒有城市的作用;如果你要跑進去住,你試住住看,你就掉到海裡去了!這個是空中樓閣,是如幻的顯現,沒有作用的。
以前,不曉得是哪一年了,就在舟山那個地方,現了一個海市蜃樓,持續幾個小時,很久都沒有散掉;他們看到的那些人,趕快回去拿通訊器材來拍電視、錄像,結果它就沒有了。這些東西看起來很逼真,裡邊甚至於音樂等等什麼東西,奏樂都聽得很像真的,但是不能進去住,“無城等用”。
“余發等物,其用非無”,其余的,不是眼有眩翳看到的那些頭發,有用處。頭發能打結,能夠作各式各樣的用途;現代的人養頭發,美發、美容等等,怎麼剪、怎麼弄的;頭發還可以做東西,頭發擺在水泥裡邊可以作國防上用的,非常牢固。它有這些作用,但是你們識變的那些東西就沒有這個作用;你說離開識之外沒有其它東西,這個話是講不通的!
“若實同無,色等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定處、定時、不定相續、有作用物,皆不應成。”如果照你這麼說,一切法只有內識變的似外境生,識外沒有實在的外境,那麼就有問題:定處、定時、相續不定、有作用的對象等等,這些都成問題,都不能成立。
這是外難,下邊是論主回答。
非皆不成。頌曰:
⑵處時定如夢 身不定如鬼 同見膿河等 如夢損有用
“非皆不成”,並不是不能成立,可以成立的!怎麼樣子成立呢?以一個頌來回答:“處時定如夢,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如夢損有用”。
“處、時定如夢”,夢裡邊,某個地方看見村落城市、男女歡樂,某個地方又看不到。就是說,雖然沒有外境,也不是到處都看到,而是某些地方看到,某些地方看不到。有的時候你做這個夢,有的時候你做那個夢,夢裡邊看到的東西,也不是什麼時候都能看到,也是有時間性的。若說外境是假的,眼睛有毛病的人看到空中有蒼蠅,應當眼睛沒有毛病的人看不到蒼蠅。
“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假使共業所感,那看到的就是一樣。天、人、鬼看同一條河水,天看到的是“琉璃”,人看到的就是“河水”,鬼看到的卻是“膿河”,這就表現出這個“膿河”是不實在的;如果是實在的膿河,為什麼天看是琉璃、人看就是水?所以“膿河”是不實在的。但是所有的餓鬼都看到的都是“膿河”,並不是有的餓鬼看到,有的餓鬼看不到。你說“相續不決定”不能成立,也不對,是可以成立的。
“如夢損有用”,你說識變的東西沒有作用,也不盡然。夢裡邊有損失精血,也有作用。
這就證明,你們難說若唯識無外境,這四個事情就不能成立,那是不對的!這些事情還是能成立,並不是不可能。
論曰:如夢意說,如夢所見。謂如夢中,雖無實境,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說如鬼言,顯如餓鬼。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酥瓶,其中酥滿。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等言顯示,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如夢’意說,如夢所見”,這是解釋頌第一句“處時定如夢”裡的“如夢”。“如夢”兩個字,不是指其它,而是指夢中所見的東西。
“謂如夢中,雖無實境”,在夢裡邊,雖然沒有實在的境界。做夢,大家都知道了。你在做夢,你看到山河大地,各式各樣的東西,人物、男女,甚至老虎、獅子等等,做惡夢的時候還會亂叫,但是旁邊的人看到你還在睡覺,什麼東西也沒有,你喊什麼呢?就像那個娑羅那比丘,他在夢裡被人家(惡生王)五花大綁,雞毛插在頭上,要殺頭了,他急得大叫,但是他的師父(尊者迦旃延)看看他,什麼事都沒有;把他喊醒過來,“你醒過來看看吧,什麼事情都沒有呀!”那就是說,夢裡邊是沒有實境的。
“而或有處,見有村園男女等物,非一切處”,外人難說,沒有實境的東西,不應當在某一地方看不到,因為都是心裡變的,應當什麼地方都能看到;論主回答說,那不一定!夢裡邊變的境界是識變的,但也不是什麼地方都能看到。我們做夢的時候,某個地方有聲音,看到花園、男女等物,但在某個地方就看不到,而是有另外的境界顯現。夢境雖然是不實在的,但也不是一切處都能夢見,還是有某些地方沒有夢見。你們說“處定”不能成立,顯然是不對的,我們說能成立!在夢裡邊也是這樣的。
“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就在夢境裡的那個地方,有的時候看到有村園等,有的時候就看不到有村園;在終南山地區,你在房間裡的時候就看不到,跑出外面去就能看到,並不是任何時間裡都能看到。你們說“時定”不能成立,也不對!時間決定也能成立。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這就是那兩個結論——雖然沒有離開識之外的客觀實在的外境,但是“處定”、“時定”,並不是不能成立,用“如夢”一個喻,就能證明。你們的問難是“不遍”的。如果你說一句話,沒有例外的,那麼你這個話就見效了,我們說的“唯識”,只有內識沒有外境的這個主張就被你破掉,但是現在你說的話是有例外的,我們用“如夢”一個喻就把你的問難破掉了。這樣,只有識、沒有外境(唯識無境),這個主張當然可以成立了;為什麼能成立?你說的話沒有普遍性(不遍)。這就把時定、處定的問難破掉了。
下邊說相續不定。
“說‘如鬼’言,顯如餓鬼”,先解釋第二句頌“身不定如鬼”裡邊的“如鬼”兩個字,他講得很仔細。“如鬼”是什麼意思?“顯如餓鬼”,說“如鬼”這個話,說明就像餓鬼那樣“同見膿河等”。
什麼叫“膿河”?他再解釋第三句頌裡的“膿河”二字:“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酥瓶’,其中酥滿。”河裡邊充滿了膿水,就叫“膿河”。他打個比喻,舉一個一般的、在印度都經常碰到的事情,印度人賣東西,街上賣酥油,一個裝滿酥油的瓶,他們叫賣酥瓶,實際上這個“賣酥瓶”就是“賣充滿酥油的瓶”,亦即“賣滿瓶的酥油”。“酥瓶”就是裝滿酥油的瓶,裝滿了當然不會只賣給你半瓶,也不是僅僅賣給你這個裝過酥油的瓶子,所以“賣酥瓶”就是“賣滿罐的酥油”,滿罐的酥油、滿瓶的酥油,意思是一樣的。這個“膿河”,也就是裝滿膿水的河,跟這個“酥瓶”是一樣的意思,亦即滿河的膿水。這就把“膿河”兩個字解釋完了。
“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這些餓鬼,由於共業所感,他們的異熟果,很多的餓鬼在一個地方結集的時候,都能夠看到“膿河”。假使他們都集在河邊,這條河,他們看到的都是膿河;不會說有的餓鬼看到膿河、有的餓鬼看到不是膿河,因為他們共業所感,大家的業是一樣的。你說由識變的,應當跟眼花那樣,有的看到頭發、有的看不到頭發,我們說不一定,就像餓鬼,雖然這個膿河是不實在的,但是他們看到的都是膿河,沒有看到不一樣的。
“非於此中,定唯一見”,在這個裡邊,並不是說只有某些餓鬼看到膿河,就像眼睛花的人能看到發蠅,眼睛不花的人就看不到發蠅,並非如此,而是都看到膿河,好象是客觀實際的一樣。
“‘等’言顯示或見糞等,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同見膿河等”裡的“等”字,還包涵有別的意思,“等”什麼別的意思?“‘等’言顯示”,“言”就是“字”,“等”這個“字”表示除了前面講的看見膿河之外,還有“或見糞等”,或者看到的是糞便、屎尿,“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或者還看到有情拿著刀杖守護,不給他們吃。因為餓鬼餓狠了之後,哪怕膿河也要吃,大糞也要吃;因為餓慌了,什麼都要吃,雖然想吃,但是又見到有鬼卒拿著刀杖守衛,不給他們吃。這是解釋“等”字。同樣地都看到那個境,見到濃河、還看到有鬼卒在旁邊守著不給他們吃;並不是有些餓鬼看到,有些餓鬼看不到,而是大家都看到——同見“膿河”、同見“等”。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由此可知,雖然沒有離開識的客觀實在外境,但是“多相續不定”的道理是可以成立的。不一定是有的看到,有的不看到,而是都能看到;“相續不定”的意思,就是大家都能看到,不是說某些看到、某些看不到。這個道理,你們說不能成立,其實也能成立。
“又如夢中,境雖無實”,這是說“有作用”的問題了。“又如夢中”,這個“如夢”用了很多。前面“處時定如夢”,這裡又來了個“如夢”,就像夢中的境界。夢中所見的境界,雖然是沒有實在的——大家都知道,夢是假的、沒有東西的,但是作用有沒有?“而有損失精血等用”。當然這個不是絕對的。前面說過,“夢中所得飲食刀杖毒藥衣等,無飲等用”,夢中吃的飲食等等,那是吃不飽、不會飽的,這個是沒有作用的。但是也不能據此而說,夢中都是沒有境的,所以什麼作用都不會起。那不是普遍性的(不遍),是可以有例外的;既然可以有例外,那麼我們的唯識道理當然也可以在這個例外之中了,所以也不能排除唯識。夢裡邊的例外尚且排除不了,唯識怎麼能夠排除?夢裡邊,雖然沒有實境,但是損失精血的事情還是有的。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你說若離開識沒有實境的話,作用就沒有了,那不盡然!在夢中,有時候夢到穿了衣服不暖和,但是有的時候還是有作用的,所以說不一定;“有作用”的道理,你說不能成立,也不盡然。
“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這是根據各別各別的譬喻,四個難,用四個喻來各別地把它破掉,“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到這裡就把四個外難都破掉了,下邊再以一個總的喻來破。
復次頌曰:
⑶一切如地獄 同見獄卒等 能為逼害事 故四義皆成
以一個頌、一個譬喻來把這四個外難都解決掉。“一切”就是指他們的四個難,都可以用“如地獄”這麼一個喻,把四個外難都破掉,可以把四個道理都講得通。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
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物等,來至其所,為逼害事。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不應理故。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然苦,雲何於彼能逼害他?非那落迦,不應生彼。
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
“應知此中,一‘地獄’喻”,前面每一個難各用一個喻來作比方,現在以一個地獄作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你說四個道理不能成立,現在舉這一個喻,“一切”,包括你那四個難,處定、時定等等道理,都能夠成立。
“‘如地獄’言”,他很仔細,大家仔細看看,世親菩薩作的這個長行解釋,講得很仔細。頌裡邊的“如地獄”三個字(“言”就是說這三個字),是什麼意思?“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如地獄”,不是指地獄的地方,也不是指地獄的時間,而是指地獄裡邊受逼害苦的這一類有情,叫“如地獄”。
“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物等,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頌裡邊“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說的就是這些內容。“同見獄卒等”,這個“等”就是“等”那些狗(烏駁狗)、烏(鐵嶲,鐵嘴鳥)、鐵山(羝羊山)等物,地獄裡受苦的那些有情都看到這些東西,“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24B)對地獄裡邊受苦的有情來說,雖然地獄裡邊沒有實在的有情數攝的獄卒等事情,就是屬於有情的那些獄卒等物是沒有的。這個後邊要廣辯。因為這個頌說了之後,有的人不承認,他認為獄卒等是實在有情,那就要辯論了。這個辯論後頭再說,現在把這個客觀事實先擺一下。
地獄裡的那些獄卒、烏駁狗、鐵嘴鳥等物,都不是真的有情,都是無情變的;雖然它們不是有情,但是對地獄裡受苦的那些眾生來說,因為他們的共業(“同業”就是共同造的業),而感的異熟果、增上的力量,他們在同一個地方、同一時間,大家都看到那些獄卒、烏駁狗、鐵嘴烏、羝羊山等等,到他們所在的那個地方,來做迫害的事情。
把這個事情解釋完之後,就總結說,“由此雖無離識實境”,雖然沒有離開識以外的實境,地獄裡的那些獄卒、烏駁狗之類,都不是實在的有情、不是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但是,在某個地方看到、某個地方就看不到(處定);這個時間看到、那個時間也看不到(時定);一切地獄眾生都看到,並不是有的看到、有的不看到(相續不定);作用是有的,獄卒等迫害他們的時候,都很痛的(有作用)。這四個難,以一個地獄有情的喻,都可以解釋完,都可以破掉。
由如地獄這個喻來說,雖然沒有離開識以外實在的客觀的境——獄卒等等之類的東西,而處定、時定、相續不定、有作用,這四個道理,並不是像你所說的不能成立,都能成立!
論主把外道、小乘的四個難,開始用四個分別的喻,最後用如地獄一個喻,把他們都破掉:這四個道理,你們說不能成立,並非不成,能成立!這樣辯好之後,他們就服輸了嗎?當然不服了,他們還要問難。
“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這是前面的一個伏難。地獄裡的獄卒等不是有情,是非情變的,但是大眾部跟正量部,他們根據自己的主張(他們認為獄卒是有情),再提出這個非議。因為“如地獄”這個譬喻,他們一聽就感到不對頭。你說地獄裡的獄卒等非有情數攝,並不是真正的有情所攝,他們就說,這不對了,我們認為是有情;你為什麼不允許獄卒等類(“等”就是等那些烏駁狗等等)是實有情?我們說是實在有情啊,你怎麼說不是有情呢?你為什麼要說它們是“非有情數攝”呢?
“不應理故”,這是論主的回答,破他們的宗。你這樣說它是有情的話,不合理的;哪裡不合理呢?這個又有廣開辯論。“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余趣”,他分兩層來講:一個是破獄卒等不是屬於地獄攝的有情,再一個,假使獄卒等是傍生生到地獄去的,那也不成立。從兩邊來破。兩面破,你第三個余地就沒有了,就破掉了。為了這個獄卒等是不是有情的問題,又開了一場辯論。“不應理故”,為什麼不允許獄卒等是實在有情?因為那是不應理的,不合理的,不能允許。如果說它們是有情的話,就不合理了,為什麼不合理?下邊廣說。
假使這些獄卒等是地獄有情的話,那不外乎兩類:一類是地獄本趣所攝的,另一類就是大眾、正量部說的,是其它的傍生道或者餓鬼道生到地獄裡去的。
“且此不應那落伽攝”,先說地獄本趣所攝的,不合理。這些獄卒、狗烏之類,不應屬於地獄趣攝,為什麼原因?有四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果是地獄趣攝的,既然同生在地獄,它們應當也同樣受地獄的苦,但是這些獄卒、狗烏等並不受苦,只有那些在地獄裡受罪的人才受苦。
第二個原因,“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如果都是地獄有情的話,大家都是一個業報生的,應當你可以逼害他、他也可以逼害你;他瞋恨起來,他就害你了,那要安立這些是獄卒、那些是受苦的有情,就不成立了。一會兒他來迫害你,一會兒你又迫害他,就像世間上鬧革命,一會兒農奴翻身了,把封建皇帝踩在地下,這個東西就不一定了;而地獄裡的那些獄卒、狗烏等物,是永遠逼害地獄裡受苦有情的,受苦的有情永遠翻不了身,總是在受苦,這個就不一樣。如果都是地獄的業而感生的,互相可以逼害,那就分不出哪些是獄卒、哪些是受苦的有情了。
第三個原因,“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既然都是感地獄的報,大家的形狀、大小、氣力應當是相等的,不應當另一類被恐怖害怕得很厲害。老鼠看到貓咪,嚇都嚇死了,動也不敢動;即使要動的話,也跑不快了,那就是害怕啊!貓比老鼠大,形量大,氣力也大,跑得又比老鼠快,老鼠就害怕了,看到它就嚇昏了。既然大家都是地獄的報,形量、氣力都差不多,為什麼一個要怕它怕得那麼凶?所以說那是不合理的。
第四個原因,“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然苦,雲何於彼能逼害他?”既然獄卒等也是地獄的眾生,地獄裡鐵的地、炎熱的大火、猛焰不斷地燒的這個苦,他自己也受不了,怎麼還能在裡邊逼害其它的那些有情?
所以,從這四個理由,證明這些獄卒等不是地獄所攝。
“非那落迦,不應生彼”,假使不是屬於地獄趣的話,就不能夠生到地獄裡邊去。論主為了防止外人說,獄卒等本身不是地獄趣攝,它們是旁的道進去的,那麼他也給你遮掉了,有地獄的業報才能生到地獄去,你沒有地獄的業報,怎麼能生進去呢?那是不合理的。但是這句話就讓大眾部、正量部鑽空子了。
“如何天上現有傍生?地獄亦然,有傍生鬼為獄卒等”,你說“非那落迦,不應生彼”,那就不對了!天上有傍生——鳳凰、麒麟等等,就在天上;人間也有傍生,這個不要說了,大家都看到。就在人道裡邊,你說畜生道不能生嗎?現前我們看到的雞馬牛羊等等,很多啊。你說不是地獄道的不能生在地獄裡邊,這個話有問題。他從天上說,天道裡有傍生,那麼地獄裡邊也可以像天上那樣,同樣也可以有傍生道、鬼道。傍生就是烏駁狗、鐵嘴鳥等等之類;鬼道就是獄卒之類。大眾部、正量部這麼一救,他們認為可以得勝了。
此救不然!頌曰:
⑷如天上傍生 地獄中不爾 所執傍生鬼 不受彼苦故
“此救不然”,這是論主再破,你們這個救,救不了的!什麼原因?一個頌:“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天上的傍生,受天上的樂報,而地獄裡邊卻不一樣。你說獄卒是鬼、烏駁狗等是傍生,它怎麼不一樣呢?它不受地獄的苦。天上的傍生受天上的樂,地獄的傍生應當受地獄的苦,但是它卻不受苦,那你這個喻就舉得不對頭了,所以說地獄裡邊不能有傍生。
論曰: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
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乍離乍合,剛鐵林刺,或低或昂。
“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天上有傍生,我們也承認,生到天上的這些傍生,“必有能感彼器樂業”,它造的業,一定有能夠感到天上欲樂的那個業。器就是器世界,天上器世界所受的安樂,吃的是甘露、有亭台樓閣,等等,這是天上的安樂;這些傍生生到天上去,也能夠感受天上的樂報。“生彼定受器所生樂”,生到天上,決定受到天上器世界的快樂;天上的環境好,傍生也享受那個環境。
人間,洋人養的狗,養得非常好,它也享受人間這個器世界的樂報。而地獄趣的傍生(烏駁狗等等)、鬼卒,卻不受地獄的苦,這就不對了。既然生到天上去,能受天上的樂,那麼能夠生到地獄去,也應當受地獄的苦,而它卻不受苦,不但不受苦,還能逼害人家,這個是講不通的!你這個話就不對頭。
這個道理很細,我們看看他說的(大眾、正量的救)好象也很有道理,但是論主馬上就把他的“辮子”找出來了。我們辯論的時候,也要學習這個方式,不要看到人家一句話過來,嚇倒了,哦,你對了、我錯了,就認輸、投降。他不甘認輸,還要思維一下,裡邊還有毛病。
“非獄卒等受地獄中器所生苦”,地獄裡邊的獄卒等(獄卒是鬼道,等指狗、烏等,是畜生道、傍生道),它們生到地獄中,並不受地獄的苦,地獄器世間的大火猛焰、鐵地,它們都不那些受苦。被逼害的那些有情,被火燒得全身皮膚焦爛,地下燙得打滾,而這些獄卒並沒有這樣,烏駁狗也沒有這樣,不受地獄的苦。這個是不對的。
“故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所以,你說地獄裡邊可以有傍生道、有鬼道,和天上有傍生一樣,是不對的,你這個話是不能說的。“不應許傍生鬼趣生那落迦”,傍生鬼趣生到那落迦去,也被論主否定了。那就是什麼?地獄的獄卒等決定不是有情。因為大眾部正量部說是有情,若是有情,那不外乎是本地獄趣的,或者是傍生、鬼道來的,現在地獄趣的不能成立,傍生鬼道來的也不能成立,那怎麼辦?只能說不是有情了,是有情就講不通了。
這兩段,就把正量部跟大眾部執地獄的獄卒等是實在有情,駁掉了。還有經部、有部,他們並不執地獄的獄卒等是有情,而說它們是四大所變,也是在識外。這個也要破。下邊就是破這兩個了。
“若爾,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起勝形、顯、量、力差別,於彼施設獄卒等名,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如羝羊山,乍離乍合,剛鐵林刺,或低或昂。”這是有部的救,有部救的目的是破“唯識”。
大眾部、正量部說,如果獄卒等不是實在的有情,那麼為什麼不是實在有情?應當是實在有情。論主破斥說,假如是實在有情,要麼是地獄趣攝,要麼是傍生、鬼趣生到地獄去。假使是地獄趣攝,那不能成立,這個前面已經破了;若說是傍生鬼趣投生去的,也不能成立,因為天上的傍生受天上器世界的樂,而地獄的傍生、鬼卻不受地獄的苦,那還是不能成立,所以也破掉了。
薩婆多部(有部),他們承認獄卒等不是真的有情,雖然不是有情,但是是在識以外的客觀存在的東西。
那是什麼樣的東西?他說,“若爾”,假如照你們唯識宗這麼說,“應許彼那落迦業增上力,生異大種”,那麼應當這麼說,那些地獄裡的有情,他們造了地獄的業,由這些業的增上的力量,就生出一些不同的四大種;這些四大種,不怕火,他們在火裡邊跑來跑去,一點也不痛,也不會燒死。這些異大種(不同的大種),“起”一種殊“勝”的與地獄有情不同的“形、顯、量、力”等等的“差別”。“形”就是形狀,高、大,相貌好;“顯”即顯色,顏色紅潤、好看;“量”即身量,高、大;“力”即氣力大,這些都與受苦的地獄眾生不同。地獄眾生是瘦弱干巴的,它卻很豐潤,形狀高大,量又高大,氣力又大。這樣子,變成像有情的一類東西,它是異四大種,所以在地獄裡邊不怕燒害,有這個差別。
“於彼施設獄卒等名”,這一類東西,它也會動、會逼害人,我們就在這些東西上面安個名詞,叫獄卒,叫烏駁狗,等等。
“為生彼怖,變現種種動手足等差別作用”,為使得那些地獄裡受害的眾生生起怖畏(恐怖心),它就示現種種的動手動腳、拿刀叉、拿刀砍等等的差別作用。這個作用怎麼能起?不是有情,怎麼能起這些作用?
他舉喻說,“如羝羊山”,就像地獄裡的羝羊山,這個山像羝羊相斗那樣,“乍離乍合”,罪人進去的時候,兩個山就合攏來,把罪人搾扁,成一塊血的骨頭都搾碎、骨餅一樣的東西,然後它們又分開。羝羊山等等這些東西,就起逼害的作用,那麼地獄裡異四大種變現的獄卒、烏駁狗等等,也可以起這個逼害的作用,就像這個羝羊山一樣。羝羊山不是有情,而可以起這個作用;那些變得像獄卒、烏駁狗等等的東西也不是有情,也能起這些逼害作用。
再舉一個喻,“剛鐵林刺,或低或昂”,就像地獄裡的鋼鐵刺林,那些樹林上邊長有很長的鋼鐵一樣的刺,罪人被逼上去的時候,它的刺向下,把罪人的皮骨都刺破削爛;罪人要下來的時候,它的刺又朝上,又把他們身上的皮刮爛、肉削盡。鋼鐵林刺雖然不是有情,卻能做這些逼害事;這些變現的獄卒、烏駁狗等等也不是有情,它也能做很多的逼害的動作,就像這些鋼鐵林刺一樣。
這是有部的看法。他們同意獄卒等不是有情,但認為它們是那落迦裡造了地獄業的有情,由造地獄業的時候,這個業裡邊的增上力,生出一種不同的大種;這些不同的大種,它變現成一類形量高大、氣力很大、顏色又比罪人好看的東西,就在它們身上安立個名字,這叫獄卒,那叫烏駁狗,等等,它們以各式各樣的動作來逼害地獄有情。
非事全無,然不應理。頌曰:
⑸若許由業力 有異大種生 起如是轉變 於識何不許
論主反駁說,“非事全無”,你說的這個事情,並不是完全沒有。同意他們說這些獄卒等不是有情。你們說的不是“全無”,有一部分意思說對了,但不是全部對。“然不應理”,雖然有一點合理,但是總的來說是不對的,總的來說是不合道理的。
為什麼不合理?以一個頌來逼他們(有部):“若許由業力,有異大種生,起如是轉變,於識何不許?”
你說由感地獄的業,而產生一種不同的大種,變現那些獄卒、烏駁狗等等的形象,而起一些動手動腳的作用等等變化、轉變,來逼害地獄有情,那麼“於識何不許”,為什麼識變的你不允許?獄卒等可以由業力轉變,為什麼不可以說有情識變?你說的話不合道理就在這裡。
論曰:何緣不許識由業力如是轉變,而執大種?
你有什麼道理,一定要說是大種變的,而不說是識變的?這是論主逼有部把道理說出來:為什麼不許是識變,卻許是大種變?這個他們也說不出一個道理來。說不出道理就是輸掉了,有部說獄卒等是異大種變的,這個救也破掉了。下邊經部還要救。
我們簡單地復習一下,希望大家把總的綱領抓住,自己回去再去好好地研究一段時間,然後就開始辯論。
今天就講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