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娛樂至死”的時代。尼爾·波茲曼在《娛樂至死》一書中指出,現實社會的一切公眾話語日漸以娛樂的方式出現,並成為一種文化精神;我們的商業、體育、新聞、政治和宗教等都心甘情願地成為娛樂的附庸,其結果是我們成了一個娛樂至死的物種。
娛樂讓一些人的生活中多了笑聲,可是也留下一些問題:我為什麼要笑?我的笑是否傷害了別人?這樣的思考,不僅是道德的表現,更是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反思”的呈現。
佛教是一個從印度傳入中國兩千多年的信仰傳統,為推動中華文明的發展進步和增進社會福祉作出了重要貢獻,被視為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當充滿智慧、圓融、中道、慈悲的佛教遇到“令人至死”的娛樂時,一種哭笑不得的感覺油然而生。歌曲《法海你不懂愛》,遭到佛教界嚴正抗議並被要求公開道歉;畢福劍在《星光大道》中,歪戴五佛冠、袈裟不整、煙袋代替禅杖、口咬“蘋果”佛珠,以小丑姿態自稱“我確實是法海”,引發佛教徒在中央電視台大廈前抗議。
因此,我要問:當佛教遇到娛樂時,應該怎麼辦?當娛樂遇到佛教時,應該怎麼辦?其中的“理”、“情”、“法”,值得人們去關注與探討。
一、佛教神聖性與娛樂的“理”
佛教作為世界三大宗教之一,其信仰與制度的核心仍然是神聖性的建構。在佛教組織內部,教義、儀式和出家僧眾象征神聖性,誦經、弘法等宗教活動代表神聖層面;在佛教信仰中,以佛、法、僧“三寶”為中心建構了信仰體系:佛是覺悟者,是教主,確立了佛教的本質和實踐,並且對佛教的發展階段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法是佛陀覺悟後所宣說的教義,是所有覺悟內容、方法等的表達;僧伽則是佛教信仰現實層面的核心,個人共享佛教信仰,通過依賴一種僧伽的“中介”轉化作用,僧伽通過對教義的闡釋、信仰的指導,從而將個人的信仰“轉移”成佛教的信仰。
所以,僧伽對佛教信仰體系的功能,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佛教的專家,必須具備正確的佛教信仰,能正確理解佛教的世界觀、人生觀等教理學說,由正確的實踐修行,而得到深切的、體驗的開悟。所以,在經典中,經常以阿羅漢等聖者作為僧伽的代表,即是指佛教的專家。第二,民眾信仰的指導者,僧伽通過對佛教信仰的理解與實踐,具備救度苦難的教化能力,且具有教化意願,而專心致力於救度眾生的事業。第三,正法的延續者,僧伽作為佛教神聖性特征最好的“表象”,僧伽團體的存在,是佛教存在於世的表現。
而當娛樂界人士以僧伽形象出現於各類媒體時,其嬉笑怒罵的非僧伽行為正是對佛教神聖性的諷刺與傷害。許多人指出法海為小說人物,以此強調“娛樂有理”,這種“理”正是歪理或強詞奪理。因為法海是一個僧人,從表法意義上說,僧人的形象代表了佛教的神聖性,信仰上的教化功能、制度上的模范、指導功能。一方面,屏幕上出現的是僧人形象,另一方面,其行為又完全顛覆並否定了僧人的“表法”與功能。因此,大眾在觀看或欣賞節目時,容易在有意或無意之間,對僧人形成輕慢或否定的態度。
在當今娛樂界限模糊的時代,佛教等宗教對社會道德重建、人心安頓具有非常重要的社會意義。當娛樂“消費”宗教神聖性時,是對整個社會“去神聖化”,在無意間破壞了中國社會的道德建設,麻痺社會大眾的精神世界,讓中國人更加煩惱與浮躁。
二、佛教徒與娛樂之“情”
生活的痛苦需要開心與歡笑,這是人之常情,也是娛樂存在的根本理由。今天社會娛樂化已經以勢不可擋的趨勢,彌漫到各個領域。尼爾·波茲曼在《娛樂至死》一書中警告說:“如果人民蛻化為被動的受眾,而一切公共事務形同雜耍,那麼這個民族就會發現自己危在旦夕,文化滅亡的命運就在劫難逃。”從本質上說,娛樂化代表著膚淺化、庸俗化、感官化,這是一個時代的共業。
娛樂本是社會大眾的生活方式,廣告是正常的商業活動,本不應簡單地橫加指責。我相信,尼爾·波茲曼是強調娛樂失去了“寓教於樂”的根本,缺少公眾情懷,充斥了太多的個人情緒與偏見。從佛教角度來看,神聖儀式與世俗娛樂在一定意義上並不沖突,古代寺院的“廟會”就是個突出的例子。現在,寺院所舉辦的音樂會、茶會、琴會等也帶有一定的娛樂涵義。
但是,娛樂界人士嘩眾取寵,以破壞僧人形象為吸引眼球的方式,這樣引來的笑聲嚴重傷害了佛教徒的感情。國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長指出:“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把做好信教群眾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密切黨同信教群眾的關系,使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聯合起來,共同致力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從宗教信仰來看,社會大眾是由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組成的,而佛教徒和佛教文化認同者在全國人口中的確占有一定的比例。所以,面對全國佛教信眾,任何機構和任何人都無權惡搞佛教人物、丑化佛教形象。媒體或商業機構要“共情”,應該關照到佛教徒的信仰訴求,尊重佛教信仰,尊重傳統文化,將全中國人民的心共同凝聚到中國夢這一偉大主題上來。
佛教徒反對將佛教“娛樂化”,不僅是要維護自己內心的一片淨土,保護佛教信仰的神聖性,更是對人性墮落的一種“吶喊”。
三、佛教護法與娛樂之“法”
“娛樂至死”的時代,其根本表現為娛樂無界限。但是,世間最大的規律是任何事物皆必須有其界限,這就是“法”。所以,佛教護法要有“法”,娛樂也要有法度,和而不同,各美其美,美美與共。
娛樂之“法”在於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職業倫理。無論是憲法還是相關法律法規,皆強調保護信教群眾的感情,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禁止一切干涉宗教信仰自由、傷害信教群眾宗教感情的言行。況且,新聞媒體應遵從其職業倫理的要求,商業機構也應遵守其商業准則和市場監管程序,從公共情懷出發,從社會和諧、文化繁榮等“大格局”去思考自身行為的界限。
社會各界常常以“與世無爭”、“慈悲和平”等道德標准來審視和要求佛教徒,實際上缺乏對佛教的真正理解。“菩薩慈悲而不軟弱,金剛怒目而不嗔恨”,“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這些都是一種個體的修行境界。其實,佛教菩薩道思想還強調捨身救濟、捨身護法等思想。1937年,上海爆發“八一三”抗戰時,中國佛教會緊急成立了“中國佛教會災區救護團”,並成立僧侶救護隊,支援抗戰前線。在僧侶救護隊奔赴前線前夕,圓瑛法師對全體隊員講了一番話,他說:菩薩慈悲“不是一任強暴欺凌迫害”,“不能坐視弱小無罪橫遭殺戳”,“不能眼看著無數生命在殘酷敵機下被摧殘”,所以要挺身而出,懲一警百,誡少以救眾,負起抵抗侵略的神聖職責,這才是真正的“大悲大勇的菩薩行”!
但是,佛教徒護法仍然要遵循佛陀教法,學習歷代祖師大德的精神,智慧、慈悲、和平、中道、圓融地面對娛樂界和商業中的一些“非法”行為,理性維權,合理訴求,重視教化,真正體現佛陀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