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燃頂、燃臂、燃指有必要嗎?
答: 根據原始佛典以及比丘戒律,凡是損毀、傷害、虐待自己的肉體,均非佛所允許。至於
印度苦行的外道,用火、用水、用刀,以及種種自虐方式,使自己的肉體受苦,作為修行的
方法,目的是為自己贖罪而求得神的寬恕。其起源可能跟用動物乃至生人祭神有關,神類喜
歡血食,以生肉供養是表示最高的虔誠。然而,即使用苦行能達到某些目的,卻不是佛教修
行的方法和方式。所以,比丘戒規定,凡四肢殘缺五官不全者,不得受比丘戒。
可是,在大乘經典中,就有燃頂、燃臂、燃指的記載。例如《梵網菩薩戒經》輕垢戒第
十六條說:「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又在《法華經》的〈藥王菩薩本事
品〉,也有燃身供佛的記載,其中說:「若有發心,欲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能燃頭
指,乃至足一指,供養佛塔,勝於國城妻子,及三千大千國土、山森河池、諸珍寶物,而供
養者。」大乘的苦行,是由釋迦牟尼佛的因地修行的方式而來,他在往昔修行菩薩道時,曾
做種種的捨身供養及救生供養。比如他曾經為了向羅剎惡鬼求得一偈,而不惜投身相喂;又
曾在雪地見到餓虎,因缺食物,幾只幼虎也將餓死,所以投身飼虎。這是基於「難行能行,
難忍能忍」的菩薩精神而倡導苦行。
苦行的本身跟神教所修的苦行不同,也和以生人血食祭神的意義不同,在中國的《高僧
傳》中,有〈忘身篇〉及〈遺身篇〉,專門收集捨身修行的高僧事例。千古艱難唯一死,人
無不愛惜自己的身命,若能以身相捨或用火燒身,那是需要很大的決心和忍苦耐心的。
但是,正常的修行法是以人的行為為標准,以人間的倫理思想為基礎,若有違背常情常
理的行為,便不是常人所能用而當用的,否則會使自己產生更大的煩惱,並且招致他人的物
議。修行應根據原始佛教的精神,以人間身修行,佛法應是普遍大眾都能接受的修行方法;
如果強調特殊的菩薩行,而忽略了人間性、人類的共同性以及社會的普遍性,那就很難產生
普化世間的功能,至多只讓人評為奇行和異行而已。如此即使能夠博取若干人的尊敬,也不
能達到佛法普及化的效果。
燃指焚身的例子,在近代有八指頭陀敬安禅師燃掉兩指;在越南有廣德焚身;在台灣也
有某法師燃去一指,其目的都是為了某一樁心願。這些行為者的存心和勇氣值得贊歎,但是
我們不應效法,否則就偏離了佛法住世的正途。
至於燃頂雖有根據,出家人受戒燒戒疤則沒有出典可察,而且也為時不久。在佛教流行
地區,不論南傳北傳,除了中國之外,沒有另外一個國家有此習俗。在明末清初之前的中
國,也沒有這樣的風氣。而大陸在文革之後,恢復傳授三壇大戒,也廢止了這項規定。只有
台灣還在新戒頭頂燒香疤,然而這大概也燒不了多久了,所以我們不必提它。至於頭上燙十
二個、九個、六個、三個,乃至一個香疤,都沒有多大意義,只能說,燙得越多,表示發心
越誠;如果是出於戒師們的硬性規定,那跟發心者本人的願心無關。所以,我極不贊成戒師
規定燒戒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