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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空法師:《太上感應篇》 直講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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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過格

善過格之福報

  先賢范文正公,韓魏公趙閱道公,趙康靖公,俱行此格,皆為名臣賢相,表表在人耳目,茲不復贅。

  蘇杲行此格,歲凶賣田,以赈其鄰裡,子洵復行之不怠,生東坡、子由俱成進士,文章蓋世,其後科名不絕。

  張魏公浚,力行此格,益悔前日之非,後諸將皆戮,而公獨再相,子為大儒。

  費翁家藏此格,室中夜光燭天,勤而行之,夢此格化為金字,生宏狀元及第,又夢此格化為銀字,生探花及第。

  袁了凡,行此格,遂獲奇驗,詳見《了凡四訓》。

  陶石篑祖父,行此格,刻板印施,及石篑,中會元。

  陸聚岡,行此格,貢為縣尹,子完學登進士,仕至兵部尚書,四世俱封一品,孫卿正、卿任俱進士。

  顏茂猷,行此格,刻《迪吉錄》勸世,中甲戌進士。

  劉宗周,行此格,刻小譜傳世,後為相。

  吳锺蠻,久不第,行此格,遂登第,作《守身法》勸世。

  其余奉行之驗甚多,不能殚述。

  善過格使用說明

  功過格的“功”字改“善”字,是從蓮池大師的《自知錄》開始的,取法《周易》中“見善則遷,有過即改”之義。因為履仁蹈義,我所當為,不可稱為功,僅可稱為善。記過兼記善,就是仿效過去賢人投黑白豆的意思。不記善,如何消除過端?所以有過不能掩蓋,有善不必自謙。然而要人記過,正是要人寡錯。不然天天犯過,天天記之,又有什麼益處呢? 

  每日臨睡前,把當日所做善過,只記數目,不必錄其事。數目根據善過格逐事統計,如救人一命百善,布施百錢一善,若救一命而又用自己的錢,則於百善之外再加一善;挑撥人打官司五十過,取不義之財百錢一過,若唆訟而又取人之利,則於五十過外更記一過。月末及年終總計一月及一年的是非善過,焚香至誠禀告於諸佛菩薩或文昌、關聖之前,做到起一念、行一事皆有所敬畏,則過可以漸少,善可以漸增了。

  以善折過,但也有不可折者。比如致一人死,百過;施百錢,一善。難道殺人者作萬錢(百善)功德,便沒罪了嗎?行者須細審之。受賄及屈服於勢力者,不能記善。所謂受賄,如受人錢財為他人脫罪伸冤之類;所謂屈於勢力,如遇美色,形勢所迫而無法染及,或貧寒者不用好衣好食之類。

  大善及大惡本不在善過格之列。如敬天孝親是做人的基礎,怎能居功論善?不敬天不孝親,為大罪惡,豈止是過?這兩者都不在格中。然而恐怕人們養成習慣而不覺察,會有忽略敬天孝親的根本而專門搞布施救濟等外務的現象,所以本格仍然詳細說明。又如不孝之極,好YIN亂、奪人妻女,決水放火劫財害命等事,乃禽獸盜賊之行,已超越"過"之范疇。故善過格俱不列入。

  善過自有是非,如有仇不報,當然為善。若忘父母之仇,就不對。揚人之惡,當然為過。要是為了逐奸除害,則為善。其他可以類推。善有真假。譬如免債,有年久利多,估計對方不能償還而減免,不得記善。又如用不義之財物來施捨,或明知有罪之人而包庇救護,皆不得記善。行者亦須因事詳察。善過多少還要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調整。《雲谷禅師功過格》雲:“百錢一善,謂千金以上者;若貧士,則五十錢亦可作一善,極貧士,二十錢亦可作一善。百錢一過,謂貧士如此;若富者,五十錢亦作一過,大富者一二十錢亦作一過。”其余依此類推,不必太拘泥於文字。

  凡文武忠君,愛民及禁戢(音集,收斂),衙役兵丁等事,詳見附錄居官功過格中,本格未收。

  本善過格綜合蓮池大師《自知錄》、太微仙君《功過格》和雲谷禅師授袁了凡《功過格》而成。

  善過格正文

  (莫怕麻煩,莫嫌苛刻,四海之內,有汝同修。)

  倫常第一

  (1)國家和單位

  【善】

  1.對國家、單位竭忠效力,一日一善。

  2.建議政府推廣善道,能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及後世為百善。

  3.薦引一有德人,十善。

  【過】

  1.對國家、單位不竭忠盡力,一日一過。

  2.關乎國家、人民利益,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百過。

  3.虛言欺罔,一事一過。

  4.違犯法律法規,一事一過。

  (2)父母(對繼父母和祖父母,善過加倍;對庶母、伯叔父母,善過加二倍)

  【善】

  1.對父母親和氣婉容,自己心裡有憂憤事不流露出來,早晚問安,尊重、孝順奉養,自己修德、勤學,使父母感到喜悅,這樣的話一日一善。

  2.父母親於倫常有欠缺之處,勸導使之和樂;化導父母親行仁成德;每樣百善。(每個分號隔開的一句為一樣,下同)

  3.被父母厭惡討厭,能無怨無恨,積誠感動,挽回親心;自培厚德,顯親揚名;父母親喪葬,如法為作佛事;各五十善。

  4.父母親病,小心侍奉令痊愈,三十善。

  5.以出世間佛法勸化父母,二十善。

  6.遇一大事,勸父母親改過向善;終身遵守父母的一則良訓;為父母親補一過失及還一拖欠;父母親所愛敬人,加意愛敬;各十善。

  7.解親一怒;舒親一憂;順親心,不吝財物;各三善。

  8.代父母親受一勞苦;父母親責怒而順受;對父母親的善事贊襄助成;各一事一善。

  【過】

  1.因貧而不能孝養,於是就不管父母親,一日三過。

  2.父母親有病不放在心上;對父母親缺少恭敬,使父母親缺乏物質生活;每樣一日一過。

  3.YIN蕩忘身,剛狠召禍,令父母親憂慮;厚待妻子,薄待父母;阻止父母的善、撺掇父母親作惡;對父母親喪葬敷衍了事(量力所至);各百過。

  4.父母親病不小心醫治;張揚父母親一個短處;各五十過。

  5.父母親有過,而不能谏止,三十過。

  6.違背父母的正確教導一則;父母責怒自己過失時,抵觸頂撞;各二十過。

  7.對父母親所愛敬之人,卻故意薄待之;對年老父母親生一次厭薄心;吝啬一種財物而違逆親心;與父母親爭一財物;對父母親生一怨言;對父母親一次疾聲厲色;讓年老父母親擔負辛勞;讓年老父母親遠出奔波或父母年邁時自己遠出;欺騙父母親一事;私自蓄積一種財物;父母去世應作法事資薦而不作;各十過。

  8.推诿一日對父母的供膳,五過。

  9.用剛強的語言勸父母親,使之不高興;背著父母而私自獨享飲食等;各一過。

  (3)兄弟(異母兄弟,每善加倍;異父母兄弟,每善加二倍,姐妹同。)

  【善】

  1.敬兄愛弟,讓別人休息自己擔任勞動,同一事不生異心,一日一善。

  2.弟兄破產者仍與其同居共苦;獎勸弟兄成就德業;各百善。

  3.獨自擔任一大事,如門戶差徭嫁娶喪葬之類;分產物讓多取少;各五十善。

  4.一大事勸善止惡;容忍一過;不聽婦人讒言;財物不論你我;各十善。(若終身與兄弟財物不分你我,三百善。)

  【過】

  1.貧窮時想損害富裕的兄弟,富裕時不顧貧窮的兄弟者,一日一過。

  2.處於不和睦的狀態,一日一過。

  3.與兄弟爭斗打官司;欺凌一幼弟、庶弟;遇兄弟的一難不救;各百過。

  4.阻止兄弟的善、幫助其惡,五十過。

  5.不敬父兄,言行抵觸,三十過。

  6.與兄弟爭競;聽婦人一讒言引起斗爭;兄弟來求借一物不應;見兄弟一過不勸;各十過。

  7.同一件事,生一異心,一過。

  8.私占產物,百錢一過。

  (4)夫妻

  【善】

  1.夫妻和睦,閨范謹肅,一日一善。

  2.教化對方實行仁義、成就德行,百善。

  3.對方本不孝順,勸化其孝順公婆(岳父母)、和順妯娌(兄弟),五十善。

  4.勸對方改一大過(如不孝、不睦及虐下等);禁止對方到殺盜YIN賭毒等不良環境去;各十善。

  【過】

  1.夫妻不和睦;閨范不謹;縱容繼室虐前妻(前夫)子女;各一日一過。

  2.富貴時棄妻(棄夫);任憑對方不孝公婆或岳父母;找外遇;各百過。

  3.自己有過,對方勸谏,反加打罵;縱容對方到不良環境去;各十過。

  4.縱容一句惡聲穢罵,五過。

  5.遇應當做的事,受制於對方不行,一過。

  6.縱容對方一惡,與自作者同論。

  (5)子、侄、徒

  【善】

  1.為師,誠心教導子弟,一日一善。

  2.教化其實行仁義、成就德行,百善。

  3.禁止刻薄取利、攀緣功名,教導其敬祖睦族;各三十善。

  4.禁止一惡習;十善。

  5.教育他們一種良訓;一種大事教導子弟並被遵從;各一善。

  6.大戶人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子侄同論。

  【過】

  1.為師,引誘一頑徒,一日十過。

  2.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大戶人家縱容家人門客者,同論。

  3.不以義方立教,致成敗類;酷虐一他人子;各百過。

  4.耽誤一他人子弟;子孫不成器,為之攀緣功名;各五十過。

  5.放棄一不成才的子、侄、徒弟;縱一惡習;各三十過。

  6.偏愛、偏憎一人;帶頭為一不善事或開頭;各十過。

  7.恣意打罵,不能從容訓誡;二過。

  8.教誨一事不盡心;一過。

  (6)宗族親戚

  【善】

  1.敬尊長,睦同輩,貴賤平等,一日一善。

  2.富貴娶一殘疾女(對原聘者而言);本族有絕後的,不貪其財產為其立後繼承;各百善。

  3.代辦一嫁、娶、喪葬事;捐助貧困養活一人;各五十善。

  4.結親擇一賢良,不考慮勢力、富貴,二十善。

  5.主動周給貧乏,百錢一善。

  6.貧乏者借貸,不吝惜,二百錢一善。

  【過】

  1.本族絕後者,貪利其產,不為立嗣;嫌對方(原訂婚者)貧弱疾病而改嫁、毀婚;親戚流落不救;各百過。

  2.見本族內有一流落人,可救不救(不含親戚);見有一急難,可救不救(含親戚);各五十過。

  3.薄待本族,而向外認同宗;婚嫁惟計勢利;仗財勢輕慢一貧賤宗親;各三十過。

  4.貧病無依之宗、親,能顧不顧,二十過。

  5.貧乏者借貸而不應;抵觸一尊長;各十過。

  6.違一尊卑次序;一過。

  (7)師友

  【善】

  1.敬師,遵守教訓;尊重前輩親賢;不妄交朋友;各一日一善。

  2.救一急難,百善。

  3.許諾朋友,守信用而不負然諾,為十善。守信用而不負身命,為百善。守信用而不負財物寄托,百錢為一善。【解:然諾即鄭重許諾,如掛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於幼子之類。】

  4.不辜負朋友委托,盡力照顧朋友的妻子,五十善。

  5.不忘師友;不辜負貧賤之交;各三十善。

  6.朋友有過,忠告善道;不忘記一位父親的摯友;各十善。

  7.遵守師友教訓,一言一善。

  8.不善之友招引自己狎戲而不從;吊慰師友心地誠敬;履踐一約定;各一善。

  9.接濟朋友,二百錢一善。

  【過】

  1.不敬奉師長,一日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一過。

  2.遇一急難求救,可救不救;辜負朋友所托付妻子之事;違背一明師(若師不賢而捨者,非過);負一生死之交;負一貧賤之交;各五十過。

  3.輕率離棄一故舊,二十過。

  4.讪謗師長;心存谄媚,怕對方不喜歡自己,所以對方有過錯不誠心規谏;戲侮一老成;各十過。

  5.遇到大賢而不師從,五過;若反加謗毀欺侮,十過。

  6.遇到殊勝的朋友而不交往,二過;若反加謗毀欺侮,十過。

  7.失約一次;忘失一次吊唁安慰;各一過。大事;各十過。

  8.隨一不善之友狎戲;厭惡一貧賤之交;戲谑一友;朋友的父母妻子貧困而不相通周濟;各三過。

  (8)雇員、下屬、家庭服務人員

  【善】

  1.教化一人忠信仁慈,百善。

  2.善為一婢女男僕擇偶,三十善;若兼出資,百錢一善。

  3.遇一病,用心醫治獲痊;適時婚配一男女僕從;禁止一凶狠僕人;各二十善。

  4.寬容一小過錯,二善。

  5.豐厚地給予衣食;對一件事體恤其艱苦;各一善。

  6.返還僕人之賣身價值,百錢一善。

  【過】

  1.衣食不周全;勞苦不體諒撫恤;各一日一過。

  2.幽系婢妾,一人一過。

  3.禁锢一位婢女僕從不娶不嫁;傷殘一婢女僕從肢體;賣婢女得重金,使之嫁給不好的人;各三十過。

  4.用一次酷刑;未能適時婚配一男女僕從;各二十過。

  5.凶狠使喚一件事,五過。

  6.冤枉責備,三過。

  三寶第二

  【善】

  1.塑造三寶像,百錢一善;塑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二百錢一善。【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岳渎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2.建立三寶寺院及床座供器等;施地與三寶;護持常住不使廢壞;施香燈燭油糧菜米面等物供養三寶;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每樣費百錢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3.刊刻大乘經、律、論,百錢一善;聲聞乘,百五十錢一善;人天因果如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四書六經、先賢嘉言善行等,二百錢一善。印施贈送流通者同論。(但標價貨賣流通者非善,以下皆同)。

  4.受菩薩大戒,四十善;小乘戒,三十善;十戒,二十善;五戒,十善。

  5.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聲聞乘及人天因果,一卷一善,卷數雖多,止三百善。(若邪知臆見者非善)。

  6.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二十五善,但最多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十善,但最多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7.講演大乘經律論,聽眾五人,講演者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聲聞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一善,但最多八十善。(若收取報酬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8.見偽經勸人不要學,一善。

  9.為國家人民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忏百拜為二善;(若收受報酬者非善)。為自己,經一卷、佛號千聲、忏百拜各一善。

  10.為國家人民父母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收受報酬者非善)。

  11.為世間災難作祈禳道場;作功果薦沉魂;每樣所費百錢一善。

  12.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13.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聽一席為一善。

  14.飯食供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送供養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僧人再三苦求然後與飯食者非善)。

  15.飯僧時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乞人為一善。

  16.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17.引導勸人入佛門方面:度一大德賢弟子,為五十善;度一明義、守行弟子,為十善;度一僅明義或者僅守行弟子,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

  【過】

  1.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2.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等,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言真誠者非過)。

  3.禮佛懈怠不按時,一過(因病因正事無過);禮佛犯葷、辛、酒、肉、觸欲,為五過;上兩種於六齋日犯者,過加一倍。

  4.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導他人使之毀壞者,所值百錢為一過;見人毀壞不勸谏,為五過,反助其成功,為十過。毀壞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YIN祠惑世者非過)。

  5.侵占三寶地及屋宇等,所值百錢為一過。

  6.新立一葷血祭祀神祠,五十過;神像一軀,十過;重修祠、像者,過各減半。

  7.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8.譏謗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9.吝惜佛法不教,十過(因彼不值得教者無過);阻隔善法不令流通,十過(屬於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而時節因緣應當韬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10.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十過;食肉、五辛後誦經及登三寶地,一過。【解:故,指燒香、掃地、禮佛、誦經等。】

  11.誦、寫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閒談雜事,為五過;談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國王大臣來則非過);不依形勢苟且讀誦,為五過;誦經時發嗔,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

  12.以外道邪法傳授弟子,一人為二十過。

  13.著作、撰寫偽經,一卷為十過。

  14.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邪法,聽一席為一過。

  15.講演正法時,任憑自己的不正確見解違背經義違背先賢,在席五人為一過。

  16.撰寫脂粉詞章言情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於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解:一篇,指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17.傳授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18.僧人乞食而不與之,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沒有飯食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斥責辱罵者,為三過;作為僧人卻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解:俗不齋僧,其過猶輕,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19.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而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20.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21.毀一人戒行;三十過。

  仁愛第三

  (1)人類

  【善】

  1.凶年、荒年施粥;有瘟疫等流行病時施藥;年底為人贖罪;每樣百錢二善。

  2.赈濟鳏、寡、孤、獨、癱、瞽、貧民;周全窮途人士還鄉等患難;贖人男女;冬日施姜茶、施棉衣;夏日施茶水、單衣;助人嫁娶、喪葬;造橋、渡船,平治道路、險阻、泥淖;疏河、掘井;修建涼亭、倉平;荒年平價售米所讓利潤;百錢一善。零星施捨積累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匹等類物品則以等價計算,亦百錢一善。

  3.如鳏、寡、孤、獨、癱、瞽、貧民、窮途無家可歸人士等,收容贍養者;一日一善。

  4.救濟接人助力疲困之苦如順手推車等;一時三善。

  5.救人一命;延續一嗣;合一樁應合婚姻;收養無主棄嬰;伸一人大冤;完聚一家骨肉;興建一地方大利,出言造福(發言利及百姓),或出力任勞;各百善。

  6.救一人危難、流離;救一溺嬰(已生者);救一賤從良;救(指在不是自己主事的情況下用力扶救)一無辜重刑;葬一無主靈柩;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收養一無倚靠人;各五十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

  7.救一重病;施捨棺材一具;施捨地方給無處安葬的人家;見人侵凌另一人,竭力保護;除一人害;伸一人冤;勸人勿溺一子女;各三十善。

  8.救一在腹之胎;救一無辜輕刑;路遇病人接回家調養,一人次;各二十善。(若收受報酬者非善)。

  9.掩埋一無主暴露屍體;捨棺材埋葬一白骨;傳授人一保益身命事;一小事為眾出力;各十善。

  10.盡心為人謀劃一事;治療一輕疾使痊愈;寬容一應責人;各三善。

  11.濟一人饑;濟十人渴;濟凍人一衣;施一暗夜燈明一人;施、借一人雨具;施藥一服有效;不沉滯一人書信;興事利及十人;一善。

  【過】

  1.致一人死;設陷阱陷害一人;謀成一人死刑;溺殺一嬰;絕一人後嗣;致一良人為賤(失節);壞一人墳地;掘一人屍;破一人婚姻;醫務人員為費用耽誤一人性命;制造一毒藥;各百過。上述傷而不死,為八十過。唆使別人作者,與自作同論。

  2.發一言害及百姓,五十過;動一念害及百姓,十過。

  3.見一人死,可救不救;贊歎、幫助人溺一嬰;致人墮一胎;侵凌一孤寡;乘危下石、排擠人;以私怨,傾一人家業;致一人流離;嫁禍一人;掘地遇人骸骨,拋棄不顧;鏟平別人一墳;各五十過。用咒禱厭詛,害人一命百過;不死而病,五十過。

  4.作踐人莊稼;謀成一人輕刑;技術不精,蠱惑害人;見人欺凌孤寡,可護不護;見人冤,能伸不伸;各三十過。

  5.疑病妄藥;平人一難求救,可救不救;各二十過。

  6.醫家治病不用心;侮弄欺弄損害一盲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殘疾者;侵凌一弱;幸災樂禍;重病求救,不救;各十過。

  7.制造害人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8.責怪一不應責人;欺诳一愚笨無識;沉滯一人書信;為人幫忙謀劃,一事不忠;恐嚇人;每樣三過。

  9.窮民哀告,不應;故意犯一人忌諱;各二過。

  10.拒絕一乞人;見一人饑寒不救濟;各一過。

  11.見人有憂,不為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12.不憐憫人疲頓;小疾來求救,不救;見人死,不起慈心;見鳏、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無財者非過);一人次一過。

  13.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14.放火燒人房捨、山林者,五十過;因而害了人,一命為五十過;害了畜,與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15.掘人冢棄人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之墳無骨殖者非過)。

  16.依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17.損壞通衢道路,使人畜艱於行走;損壞公共水井、涼亭、橋梁、渡船等,一日為五過。

  (2)物類

  【善】

  1.隨緣放生,一命一善。

  2.救十極細微濕化之屬命,一善。

  3.買放生命;祭祀筵宴不殺生,所省;每樣百錢一善。

  4.為官禁止屠殺,一日十善。

  5.善巧勸說養蠶人、漁人、獵人、屠人等人改業(不計改與未改,只計勸與未勸);救一微命;施捨禽、畜食物一日;葬一自死禽獸;救接畜力疲乏一時;二善。

  6.耕牛乘馬家犬等,死而埋葬之:大命為十善,小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7.為官者戒一人食牛犬一年;戒一養蠶人家不養;各為五善。

  8.救一無力報答人的畜命(如雞鴨魚等),十善。

  9.救一有力報答人的畜命(如牛馬等),二十善。

  10.自己戒殺一年,二十善。

  11.化轉漁人獵人屠人一人改業,為五十善。

  12.倡戒殺放生,百善。(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是也,非善)。

  【過】

  1.倡導殺生;阻人放生;私烹牛犬;各百過。

  2.殺一有力報人畜(誤殺為五過);非法烹煮生物,使受極苦,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吃醉蝦、吃活猴腦之類;覆一巢;填一穴;各二十過。

  3.收藏一殺眾生用具如釣竿、漁網、鳥槍等;殺一無力報人畜(誤殺為二過);各十過。

  4.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忏悔資薦)。

  5.役使牲畜,至力竭疲乏,不憐憫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心不憐疲頓,一過。借使別人家的牲畜,加倍論過。

  6.故意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意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以上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他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養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7.故意殺害人之畜比如狼等,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8.見殺不救,比上述各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十過是也,以此類推。】

  9.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10.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與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11.籠系禽畜,一日一過;見畜死,不起慈心,一過。

  12.食一有力報答人之畜等肉,所費百錢為一過;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得百錢為一過。

  13.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勸化第四

  (1)助善類(人之為善,而我助之則為善,阻之則為過也。)

  【善】

  1.勸未行善者為一切善,其勸化功德為對方作善的一半;贊歎、幫助他人已經開始行的善,贊助功德為其四分之一;勸人出財作福,被勸人出三百錢,勸化人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2.舉用一賢良為十善;驅逐一奸邪為十善;揚人一善為一善;隱人一惡為一善;為五善。

  3.刻施一善書,百錢一善;傳播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為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若收授報酬者非善,無效驗者非善)。

  4.編輯一濟世善書;供養一賢善人;成人一美如助成家業等;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各十善。

  5.感化人一家好善;表揚一人陰德;建義學,教誨一人;各三十善。

  6.感化一人成德,五十善。

  7.倡一善事,其利益可普及一方,百善。

  【過】

  1.阻人布施、周濟,百過。

  2.排擠一有德人,五十過。

  3.破壞他人成功;阻止他人行一善;因為私情意見不贊成人善;看不起人、菲薄人,不屑教;各五過

  4.見一賢,能薦舉而不舉,為五過;反而排擠之,為十過。惡人不聽勸阻後不離開,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

  5.隱沒他人一種長處;三過;隱人善事,一事一過;揚人惡事,一事為一過;(有監察職責者舉惡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2)阻惡類(人之為惡,而我阻之則為善,助之則為過也)

  【善】

  1.勸人改一過;勸阻播人一小惡;各為一善。

  2.折伏、化除他人一惡;解人一憂;息一人斗;各三善。

  3.化解一人怨恨,使之忘懷,五善。

  4.息一人訟,五善;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免徒刑一人為五善,免勞教一人為二善,免收容拘留一人為一善,勸人和解斗爭為一善。(若收報酬者非善)。

  5.阻止張揚他人一隱惡、隱私;阻止談一閨情;燒毀一卷邪書;各十善。

  6.勸一人勿溺子女(前述是去救,這裡是勸轉);阻止一違法亂紀行為;解免害人陰謀、落井下石;各三十善。

  7.勸化一為非者改行;勸人改一惡業如殺生等;調停他人內外骨肉忿爭;各五十善。

  8.化轉一人至仁至孝;百善。

  【過】

  1.教人作一切惡,人本無惡事,而我教之,較我自作者加一倍;贊助人行一切惡,人已有惡事,而我助之,較我自作者同論;見人一切為非,可勸不勸,較自作者減半。

  2.編撰一傷化詞傳;引誘一人放蕩;離間一人骨肉;各百過。

  3.翻刻一邪書;挑唆一人打官司;代寫一離婚書;各五十過。

  4.薦引一匪人;傳人一項惡術邪法;各三十過。

  5.幫助一人打官司,二十過。

  6.親近一惡人,十過。

  7.挑唆一人斗;增加一人憂恐;各五過。

  8.見人打官司,可勸不勸,三過。

  9.當眾斥一人過失,二過。

  10.見人之誤,不與明言;見人憂,聞人訴怨,不勸解;助人為非一事;見人盜細物不阻;各一過。

  11.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谏勸者,小事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剛愎,決不受谏者,非過)。

  敬慎第五

  (1)存心。(心是行善去惡的本源,人能於此不欺,就是慎獨防心的工夫,又何必憂慮行事不會正當呢?)

  【善】

  1.惡念起即掃除,一善。

  2.不欺暗室;一切妄想不生;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各一日一善。

  3.見人之得失,如己之得失,十善。

  4.一月之中,心常敬畏,有善無惡,百善。

  【過】

  1.一日常存機心惡念,二十過。

  2.暗舉惡意害人,想害一人為一過;害人事成,一人為十過;聞人失利、失名、遇難、受驚等生歡喜心;見人有憂傷生暢快;各十過。

  3.聞人善不生信心;聞人有長處不以為然;各二過。

  4.處眾唯知為己,不思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5.展轉相續一不莊重的念頭;抱怨親人一次;蓄藏一妒念、嗔念及諸妄念;誦經書雜念不除;各一時一過。

  6.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有怨必報,一事為一過;報怨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於所怨人,欲其喪滅,為一過;聞怨家滅已,心生歡喜一次,為一過。

  (2)應事

  【善】

  1.安守本分,循天理順人心,遇事敬慎,守規矩,一日一善。

  2.處一事唯知為眾,三善。

  3.聞一過即改;見一善即誠敬遵行;平民遠離公門;各三善。

  4.不附人富貴、勢力;處一事公直;各五善。

  5.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6.不苟且求一名譽、位置;讓一善給他人;任一他人過;為善始終如一;報人一德;各二十善。

  7.當大事能損己益人;寧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各五十善。

  8.善與人同,不存形跡,百善。

  【過】

  1.以虛假善行,盜竊名聲,迷惑遠近,百過。

  2.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自己財位者,五十過。

  3.負一人之大德;三十過。

  4.假公行私;竭盡一人情誼;各十過。

  5.見一善不行,三過;知過故犯,除本過外又加之三過;過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同輩及朋友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6.名位財利,攀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7.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8.偷看一人私信;為一善不終;處眾唯知為己;臨一正事不敬;各一過。

  9.不守所在單位、團體規矩;一日一過。

  (3)出言

  【善】

  1.慎言,一日一善。

  2.心口如一,一日一善。

  3.見人有憂,善為解慰;贊歎一人善;掩一人惡;勸一人息爭(爭比訟輕);各為一善口業。

  4.發一至德言;出一方便話,說果報勸人;宣揚人一善;表白一人誣跡;各十善。【解:至德言,如宋景公三語(見《史記》、《春秋》),楊伯起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之類是也(即楊震,見《後漢書》)。】

  5.辨、雪一人大冤(前用力此用言),五十善。

  6.闡發一句濟眾善書;百善。

  【過】

  1.人本無過,誣害其清德,百過。

  2.摘發一人陰私;誹謗賢聖;自雲證聖,诳惑世人;每樣有一人聽即為五十過。

  3.造、謗污陷一人;談一人閨情;各三十過。

  4.贊助人詞訟,導致死刑成,為三十過;徒刑成,為二十過;勞教,為十過;收容拘留成,為五過。贊助人斗爭,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徒刑成,為三十過;勞教,為十五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5.惡語向所尊親師長良儒,為十過;向同輩及朋友,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十過。

  6.傳述一傷風敗化事,十過。

  7.改變一是非;口是心非;出一損德之言(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各十過。

  8.造一人渾名、歌謠;播一人惡(雖有此事亦不宜播);各五過。

  9.出一不利人語;冷語刺人;背後诋毀人;嘲笑人體相不具;戲谑中傷人;揚人一丑;各三過。

  10.喜問、聞人過失;捏一诳言(因而害人十過);談一狎、賭趣事;竟日多浮浪語;見人憂驚不慰;各一過。

  11.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造做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及摘發一人陰私與行止事,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人雲亦雲傳播人隱私及閨帏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傳單,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4)敬天事神

  【善】

  1.敬天地,事神明;祖先齋戒至誠;一日一善。

  2.拾遺字一千或穢中拾一字紙,洗浴焚化,各一善。

  3.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酒肉牲祀者,為五善。

  4.闡明神聖經典如《太上感應篇》、《文昌帝君陰骘文》、《關聖帝君覺世寶訓》等,刊刻行世,百善。

  【過】

  1.毀經;倡異說;叛聖;各百過。

  2.侵占一庵、觀、寺院屋宇,五十過。

  3.壞一聖賢經傳;亵渎天神、祖先;各二十過。

  4.以聖、經戲谑;指神明證一鄙猥事;各十過。

  5.祈禳許一牲牢惡願;祀禮失時(指祖先);污穢經籍;呵罵天氣風雨;亵渎三光;攜葷酒入聖殿;各五過。

  6.對北惡罵及涕、溺;污穢一字紙如包物拭桌之類;各三過。

  7.污穢井、灶;見遺字不顧(十字);手不淨翻動經書;夜起裸形;各一過。

  (5)氣性

  【善】

  1.有恩必報,一事為一善,報恩過分,為十善;(若借公報私恩者非善)。

  2.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3.每日敬老、懷幼、謙和、待物;論一事不執己見,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納一逆耳言;任一毀謗不辯;各三善。

  4.容人一過;忍受一橫逆;各五善。

  5.遇失意事,明白因果,坦然承受,不怨天尤人;遇一仇不報(指得罪於己者);大事難忍而能忍;各十善。

  6.火氣不生,處處歡喜感化,百善。

  【過】

  1.強橫難觸,人所畏忌,百過。

  2.慣習爭斗,三十過。

  3.報一怨太過,十過。

  4.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辄怨天尤人;分外營求;每樣一事為三過。

  5.遇一拂意事,怨尤不止;逞一小忿;怒責一人;醉後冒犯一人;嗔一逆耳言;各一過。

  6.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6)衣食

  【善】

  1.穿破補衣,一件為二善;粗布衣,一件為一善;(若本無好衣者非善,虛偽矯情釣譽者非善)。

  2.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3.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食而殺不食,為一善。

  4.一日甘粗粝;自不虛費耗度衣食;拾遺粒如飯菜掉桌上地上洗吃;同人飲食不揀擇好壞;未受戒者,一日不飲酒(勸人一日不飲酒加倍);各一善。

  5.一月之中安澹惜福,十善。

  【過】

  1.厭棄惡衣食,十過。

  2.縱酒及亂;無故剪裁;私買生物屠宰;穿一不合禮儀之服;各五過。

  3.碗碟中米粒狼籍;剩菜剩飯;各一過。

  4.輕賤五谷、水、電等資源,所值百錢為一過。

  5.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斤為六過;與不良人共飲,一斤為二過;無故與人常飲,為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6.開飯館、酒店、飯店招人飲,一人次為一過。

  7.蔥韭蒜等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治病服者非過)。

  8.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9.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解:過分者,富貴人應受福,然過分奢侈者是也。唯除父母,不指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gui)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10.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一日鮮衣美食;享用過豐;各一過。【解:既然知道齋素,自然應該惜福。穿布衣,必求精好,吃素食,必求甘美,也折福啊。】

  (7)財貨(明搶暗偷為犯罪,不在此例)

  【善】

  1.一日買賣俱寬厚;分財公平;借貸如期還;不吝器物,借人濟急;各一善。

  2.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3.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4.不負人寄托;不取非義財;路上拾遺歸還;代完官錢、私欠;饒免貧戶租、欠;荒年以平價賣糧食;布施不拒乞丐、貧人;讓利、讓地、讓產;假錢入手,棄不行使;饒免債負(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善減半;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各百錢一善。

  5.荒年能將喜、壽、婚、喪、祭祀、筵宴,改辦素席,減省余資移作救濟公益等公德者;荒年雇工浚河、墾荒、興辦利人工作;每樣出百錢二善。

  6.放債、出當,濟人急,不計利者,二百錢一善。

  7.造一斗秤公平;不逼取貧債;各十善。

  8.赦免債務,因而保全別人一家老小性命,百善。

  【過】

  1.造假錢;蕩廢祖父產業;重視利益而逼取貧債;各百過。

  2.交易田宅不立即清割,五十過。

  3.圖謀買一產業,三十過。

  4.誘人賭博,一次十過。

  5.設阱詐騙;倚勢白占;乘難觊取;每樣得百錢為十過。

  6.荒年囤米,待高價,一日一過。遏籴者同論。

  7.主事受賄而提拔人官、減人罪,受賄百錢為一過;主事受賄而壞人官、加人罪,受賄百錢為十過;非主事而受賄囑托,牽線搭橋,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非主事受賄囑托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

  8.化緣營修諸福田,而盜用所施裝入自己口袋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如塑佛像改印經書等,百錢為一過。

  9.因公、恃勢乞索、巧索取人一切財物;負人寄托;每樣百錢五過。

  10.賤價強買人貨物,令人虧及二十錢一過。

  11.拾遺不還主;用假錢;每樣百錢三過。

  12.斗秤出入不平;受不義財;過分用人財物;借人財物不還(願他身死百錢十過);盜取財物;零盜積累至;瞞官偷稅;背眾受利、傷用他錢;每樣百錢一過。

  13.荒年衣食過分暴殄天物者,五十錢一過;亂世囤藥居奇,坐索高價者,贏利百錢為一過。

  14.損人一器物;暴殄天物;不問取人一針一草(言至輕之物亦不可取);不論錢多少均一過。

  (8)女色(諸惡中,邪YIN最重,而人又易犯。至有敗倫傷化者,已是禽獸矣。則不在此例。涓涓不塞,將成江河。男色類推。)

  【善】

  1.六齋日、十齋日,佛菩薩聖誕日,能斷YIN。一日一善。

  2.遇見YIN詞小說,或誨YIN圖畫,或影視,能提起正念,不觀看者,一次為一善;勸化他人不看誨YIN書畫,一次為五善;燒毀之者,一冊為五善;勸化文化界、出版界、互聯網站不印不載,或勸化著作界不作誨YIN書畫,及購買焚毀YIN書畫影視版子者,各為五十善;出版界或著作界或互聯網,能向同業勸化,感動多家,永遠不出、不載誨YIN書畫影視者,為百善。

  3.經人邀請賭博,能拒絕者,一次為一善;勸化人不賭,一次為兩善;喪事場中,勸人勿賭,對方聽從者,一次為十善。

  4.勸化青年,勿沾染嫖賭煙酒等惡習,聽從者,化一人為十善。

  5.見一美色不再留盼,五善。

  6.居家能節欲,十善。

  7.當欲染境守正不染,五十善。(當時情形不能成就才罷手者非善)。

  8.保全一女婢;全一婦人節;各百善。

  9.拒絕一私奔女子,三百善。

  【過】

  1.奸YIN一處女或寡婦或尼姑;欲染血緣關系最親的人;各三百過。

  2.計謀占人妻女;YIN一良家婦;壞一女婢;各百過。

  3.蓄一戲妓、俊僕在家;二十過。

  4.宿一娼;受蓄一情婦;未婚同居;各十過。

  5.偷看婦女;評論、戲耍一美色;遇一美色留盼;居家YIN亵非時;起心私美色;各五過。

  6.愛看誨YIN書、畫、影、視,一次為一過;勸人看,一次為十過;誘初開智識之青年看,誘一人為二十過;流通或著作、制作,一種為百過。

  7.首先邀人賭博,一次為一過;強邀或引誘不愛好賭人共賭,一次為五過;設局抽頭,每抽百錢為二過。

  8.引誘青年沾惡習者,一次為十過;在上者,不能以身作則,導致屬下沾惡習者,加倍論過。

  9.六齋日、十齋日佛菩薩聖誕日,未能斷YIN。一日一過。

  10.出家者只要犯,俱五十過。

  蓮池大師自知錄序 譯文

  (供參考)

  我小時候見到《太微仙君功過格》,就非常喜悅,立即刻板印贈。後來出家,行腳參訪,乃至歸隱無人深谷,專心禅定,就沒有空再印贈此書了。現在,我已經老了,又從亂書叢中看到此書,心中的喜悅與原來一樣。於是就稍加刪除訂正,更增加了一些原來沒有的內容,再次印贈。從前仙君說:“每人都應該放一份在床前,每天晚上睡覺前,自己檢查一天的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者用功抵過,或者用過抵功,加減消除,自知罪福,不必算卦看相。”這話真是至理名言啊!古人說:“人苦不自知。”要是自己知道某件事情後面的災禍,就會恐懼而自制;知道某件事情後面的福氣,就會歡喜而勉力去做;如果迷迷糊糊不清楚前因後果,就會放縱情欲任憑己見,慢慢地淪落成衣冠禽獸而自己還不發覺!

  記錄時,運心舉筆,靈台難欺,是邪是正都不能隱瞞,就好象明鏡照身形。不用老師在跟前而自然覺得嚴厲,不用良朋在身邊而自然呵斥自己的過錯,用不著賞罰就會改惡向善,不用精通占卜吉凶而自然懂得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不必親眼見到天堂地獄就會選擇前面的道路。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所以改了名字叫做《自知錄》。

  這本自知錄,愚笨的人得到它,就會嘲笑不以為然,看都不會看,還能期望他記錄嗎。資質中等的人得到它,必然勤懇記錄奉行。上等根器的人得到它,自然會諸惡不作,眾善奉行,記錄也行,不記也行。為什麼這麼說呢?上根的人深刻了解,眾生一體,利人之善本當行,不是為了邀福;損人之惡本不當作,不是怕災禍。上根人終日止惡,終日修善,然而外不執著善惡相,內不執著能止能修之心。福氣都不動念,哪裡還有罪的概念呢?又哪裡用得著記錄呢?就算“二部童子、六齋諸天”和世人知道的“台彭司命、日游夜游、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神明,到處森列,前後左右,明目監察於我,就算我不記錄,他們的記錄也會象蠶繭密絲一樣絲毫不錯。話是這麼說,天下卻不全是上根人。就算都是上根,他自己能自我覺察,不記錄也不失為君子。而那些不自知又不記錄的,不是冥頑不靈之輩,就是剛愎自用的人啊。人間難道可以沒有這本自知錄嗎?這本自知錄若在儒家,就是四端百行;在佛教,就是六度萬行;在道教,就是三千功八百行。這些都是積善之說。那些杜絕外緣息滅念頭的自了漢,就不在討論范圍,如果借口“善惡都不思量”,見有勤懇記錄者,毫無根據地就呵斥說:“哪裡用得著這樣瑣碎煩心?”那麼這樣說法為害可真不小。唉!世間的人沉湎於財色名食睡五欲之中,耗時費神,從來不感到絲毫厭煩,而偏偏不能在睡前十幾分鐘,整理思慮,澄清心神,真是迷惑顛倒啊。古人如孔子的弟子曾參一日三省自身“為人謀而不忠乎、言不信乎、傳不習乎”,如趙清獻公和袁了凡等夜裡焚香向天地禀告自己一天的作為,還有龍樹菩薩等用黑豆白豆記錄自己的善惡。這些都是賢智者所不廢棄的。那麼每日記錄善過又有什麼不合適的呢?!

  時萬歷三十二(公元1604)年歲次甲辰清明日 沙門祩宏作

  關於善過的部分論述

  “變化氣質,歸於純粹”為一千功,而“心懷陰險”為五百過。

  《赤松子中誡經》稱人之壽命都有一百二十歲,以每年三百六十五日計,合四萬三千二百天。“天上三台北辰司命司錄,差太一直符,在人頭上,察其有罪,奪其算壽。若奪一年,頭上星無光,其人坎坷多事。奪算十年,星漸破缺,其人災衰疾病。奪其算壽二十年,星光殒滅,其人困笃,或遭刑獄。奪其算壽三十年,其星流散,其人則死。時去算盡,不周天年,更殃後代子孫,子孫流殃不盡,以至滅門。”故“為善者,善氣覆之,福德隨之,眾邪去之,神靈衛之,人皆敬之,遠其禍矣”。

  人有一善,心定體安;人有十善,氣力強壯;人有二十善,身無疾病;人有三十善,所求者得。四十善、五十善以至九十善、二百善、三百善直至千善,各有善應。最高的善應是“後世出神仙真人”。


居官善過格




  【善】

  1.盡心供職,躬行節儉,公帑不侵不挪,行文公案字字不欺,禁止毒品,一日一善。

  2.勤理案牍,不延誤公事,一日一善。

  3.公事照例批辦,毫無錯誤,不徇情偏護,不任意挑撥,一日一善。

  4.命盜案件,細心體會,疑難能決辦明白;一案十善。事關生死出入者,救出一命,百善。

  5.視民如子,惟恐傷之;一事一善。

  6.獄中除穢臭;燃蒼木或其他預防傳染病的措施;冬天給棉被姜湯,夏給茶水,遇疾病瘟疫,賜與湯藥,無家屬重犯,給與囚米冬衣;禁止管理人員凌虐人犯;每樣做一日五善。

  7.老、幼、醉、病、婦女犯法者,不打不罵;不輕用鐐铐重刑;百姓告官員公務員失實,約束他們不要報復;每樣一人次十善。

  8.辦案批復呈文,明確答復時日;及時辦案,不拖延;不徇私囑托;訟者上訪或越級投訴,仍平心聽斷,不執成見;不用私怒;詞狀牽連不必要的婦女,立即抹去;剖斷明晰,定罪平允;禁止穢溺字紙;禁止屠宰耕牛;各二十善。

  9.祭祀齋戒誠敬;居下僚忠誠事上;禁下屬私拷及唆盜誣扳害良善;禁戢勢宦豪強;不許播惡;懲治訟師;摘發奸橐神棍;嚴禁兵役擾民;禁饬家人不許交通內外;消訟息爭;旌表節烈孝行;收養孤老;控制撲滅災疫盡力;遇小歉,設法煮粥赈濟;時疫流行,開局醫療;各五十善。

  10.對下屬仁慈撫慰,一人為一善;下屬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

  11.铨選持平考試公明;舉劾得當;同寅協恭共濟國事;直言敢谏;河員慎修提防;不冒領錢糧;禁溺女惡習;維護治安有方;催科有法,勸谕樂輸;各百善。

  12.遇大災荒災害,早查早報告,力請赈濟,並且設法救活多命;推廣道德,匡正社會風氣;提拔賢人,清退不肖,使領導隊伍肅清,兆民受福;闡揚正教,使賢聖之道燦然昭明於世;風雨不調而為民祈禱,至誠感天;為地方興大利除大害;大兵到處,嚴禁擄掠奸YIN,地方安清;興行教化,移風易俗,道德齊禮,使民無訟;各萬善。

  【過】

  1.媚權勢害善良;各立黨援;立法不善,害及天下後世;災荒不及時申報,赈濟不實惠及民;額外科派,蠲免私征;河員不修堤防,以致沖決堤岸,糜帑害民;縱兵擄掠奸YIN;地方利害明知應興應革,不肯出身擔任,反多止遏;各萬過。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2.命盜案件,不細心體會,疑難處不決辦明白;一案十過。事關生死出入者,能救不救;百過。

  3.勸農課士不勤;公移沈滯;享用過侈;僕從過多,致啟奢靡;不盡心供職;自己吸食毒品;不積極禁止毒品;各一日一過。

  4.公事不照例批辦,對錯不知,徇情偏護,任意挑撥,一日一過。

  5.不勤理案牍,延扪公事,一日一過。

  6.铨選不持平考試不公明;舉劾不得當;催征無法,令吏書欺隱妄行;敲樸受賄枉法,致人死;因私怒,致人死;刑訊,致人死;對有生路的死刑,不想法去除其死刑;人命案不立即檢驗,致屍腐爛,遭蒸刷之慘,及招情出入抱累多人;獲盜不立即親審定案,以致扳累者在監獄或拘留等處斃命;縱捕役私拷,及唆使盜賊妄扳;不禁溺女惡習;故入軍罪;搶險救災不力;各百過。

  7.縱家人交通內外;縱土棍害民;不究訟師;故入杖徒;事不即決,使輾轉牽連;不禁穢溺字紙;不禁屠宰耕牛;祭祀齋戒不誠敬;領導欺凌下屬;下屬逢迎事上及矯激抗上;各五十過。

  8.治安管理不善;偏執己見;不禁管理人員,凌虐囚犯;醉怒及私怒刑訊人犯;輕率地毆打老幼醉病婦女;輕率地動用鐐铐重刑;尊長與卑下打官司,隨便打尊長;百姓告官員公務員,隨便打百姓;不約束他們不要報復;執法判案草率失准;不准伸冤上訪;不看時期,隨便動用民工;對農民打白條;不禁賭博;各三十過。非法刑訊人犯,一用為十過;無罪打人,一下為一過。

  9.身為領導輕率破壞下屬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下屬前程者,為五十過。凡上級凌虐下級者也適用。

  10.無意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意錯斷,為百過;無意錯斷人徒刑成,為三十過,故意錯斷,為四十過;無意錯斷人勞教成,為八過,故意錯斷,為十過;無意錯斷人收容拘留成,為四過,故意錯斷,為五過;私家治責保姆鐘點工等也適用。

  11.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動此類念頭,為十過;謀人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謀人勞教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謀人收容拘留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判死刑成,為八十過,徒刑成為,三十過,勞教成,為八過,收容拘留成,為四過。若受賄致人死刑,為百過,以下皆類推。諸枉法斷事,也隨輕重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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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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