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頌五十八: 一切無常者,非常無有常,
常無常依性,其性豈能有。
[分析]
如果有人來問:“一切法無常。那麼‘一切法無常’這一法,是常是無常?”若是常,則至少有一法是常了,此論不成立;若無常,則此法有不成立的時候,那就還是有常,此論還是不成立。很巧妙的悖論,簡直就是羅素著名“理發師悖論”在龍樹時代的版本。龍樹回答,常不常相依,故“一切法無自性”本身也無自性。法尊法師注解:此法只用來否定“常”,不是肯定性表述。
二十世紀初,著名數學家羅素提出了一個極重要的數理邏輯悖論,俗稱“理發師悖論”。其簡化通俗版大意是:“一個只給自己不理發的人理發的理發師,該不該給自己理發?”答案無論如何都會自相矛盾。如果他給自己理發,他就不應該給自己理發;如果他不給自己理發,他就應該給自己理發。理發師悖論,以及同期出現的幾個其它悖論,給當時的集合論的可靠性造成崩潰性打擊,迫使數學家們對集合論等數學基礎進行深刻的反思與探討,導致若干近代認識論重大而頗為艱澀難懂的進展。但數學家們得出的,用以避免集合論裡悖論的規則很簡單,其一是“全稱(一切)否定性命題,不得作用於命題自身”。法尊法師不大可能熟悉數學領域的進展,但他的注解基本遵循了這個規則。
第二條 正明其義
第一款 流轉無自性
問:貪、嗔、癡應有,經中廣說故。
答:愛非愛顛倒,緣生貪嗔癡,是故貪嗔癡,非由自性有。(五九)
從愛緣、非愛緣、顛倒緣生貪、嗔、癡,故貪、嗔、癡非由自性而有。
復次:於彼起貪欲,嗔恚或愚癡,皆由分別生,分別非實有。(六O)
於一境上起貪、嗔、癡,故貪、嗔、癡並由分別而生。分別非實有故,分別所生貪、嗔、癡等亦非實有。雲何非實?
所分別無故,豈有能分別,以是緣生故,能所別皆空。(六一)
所分別全無。若無所分別,豈有能分別?由緣生故,所分別自性空,能分別亦自性空。
攝曰:貪等如次依愛緣,非愛及倒故無性;一境三毒唯分別,分別尚無況三毒;分別無由所別無,緣生所別亦無性。
本頌五十九: 愛非愛顛倒,緣生貪嗔癡,
是故貪嗔癡,非由自性有。
本頌六十: 於彼起貪欲,嗔恚或愚癡,
皆由分別生,分別非實有。
本頌六十一: 所分別無故,豈有能分別,
以是緣生故,能所別皆空。
[分析]
愛、取為十二支因緣第七、八兩支。受支生起後,在我執作用下以自我為中心,會對受分別采取不同態度。喜歡的就愛,進而尋求(取);不喜歡的就討厭(非愛),進而排斥(非取);愛非愛之間還有中性的不在乎,是無記。尋求而不滿足是貪,排斥而不能去則嗔,無記而不了別為癡。
如此過程中的諸法,明顯都是依賴外緣條件,相互不可割裂的,都無自體,性空非實。
第二款 還滅無自性
復次:
四倒生無明,見真則非有:此無故行無,余支亦如是。(六二)
由見真實故,不復從四倒而生無明。由此無明無故,則不生諸行,如是余支亦不生。
攝曰:無明緣於四倒生,見真則不起四倒,四倒無故無明無,無明無故余支滅。
第二節 特示流轉還滅之律理
復次:依彼有此生,彼無此不有,有性及無性,為無為涅槃。(六三)
若依彼而生此,則此從彼生,彼無此亦非有。有性、無性寂滅及有為、無為寂滅,即是涅槃。
本頌六十二: 四倒生無明,見真則非有:
此無故行無,余支亦如是。
本頌六十三: 依彼有此生,彼無此不有,
有性及無性,為無為涅槃。
[分析]
四倒生無明之說可捨,如前所述,不如統一到無明為十二支之首。見真亦在前頌討論過。頌六十三的前兩句跟著名的緣起頌“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幾乎完全一樣,大意是諸法相依,不能獨有。有性無性,有為無為等均是觀待對立的妄想,而諸法本來無生涅槃。
[小結]
此二頌是重復強調已有的結論:十二支無自體,非實有。遠離妄想,則諸法無生本來涅槃。
復次:
諸法因緣生,分別為真實,
謂於緣起法貪著、顧戀、分別、執持。
佛說即無明,發生十二支。(六四)
復次:見真知法空,則不生無明,此即無明滅,故滅十二支。(六五)
行如尋香城、幻事及陽焰、水泡與水沫、夢境旋火輪。(六六)
如實了知諸法性空,即不生無明,此即無明滅;無明滅故,十二支悉滅。何以故?若審觀察,諸行如幻、如陽焰、如尋香城等,是故性空。善了知此則無明不起,即無明滅,故十二支皆當息滅。
攝曰:“依彼有此”是生理,“彼無此滅”為滅律;有性無性為無為,一切寂滅即涅槃。緣生無性分別有,無明發生十二支。欲滅無明須見真,無明滅則余支滅;諸行如幻等性空,善知即能滅無明。
本頌六十四: 諸法因緣生,分別為真實,
佛說即無明,發生十二支。
本頌六十五: 見真知法空,則不生無明,
此即無明滅,故滅十二支。
本頌六十六: 行如尋香城、幻事及陽焰、
水泡與水沫、夢境旋火輪。
[分析]
頌六十六似應置於頌六十四之前。此三頌總括流轉還滅之解脫道。頌六十六直敘諸行無常,虛幻非實。頌六十四直敘觀待、割裂法界為自他及各個諸法(分別),並執以為實有,此即無明,由此而有十二支因緣輾轉相生,生死輪轉。實證真如實相,即無明盡,十二支還滅,如是解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