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論釋略抄
凡 例
一、《集量論本》及《釋》,皆陳那晚年所作,暢生平之心得,摧異論而無余,洋洋巨觀,允為宗極。顧梵笑既亡,唐譯隨失,番藏僅存傳本,亦以推崇法稱,無所闡揚,聖言晦采,蓋已久矣。今輯陳那《量論》,特表而出之。
二、《集量》所詳,在現比二量,余相似義,附隨而見。《論本》二百五十頌,次第六品。大都先出正宗,後申徵破,科段如別。今抄略要,但錄本宗。所破各家,舉目列末。
三、番藏《集量本、釋》Tshad-ma kun-las btus-pa(hi hgrel-ha)均有二譯:一為堪布金皚,gsel-gyigo-cha度語信慧dad-pa ces-rab仝譯,略稱金本。一為堪布寶持護,nor-hdsin bsrun-ba度語師子幟senrgyal仝譯,略稱寶本。二者先後無考,審其文義,似金本先出,故多訛略,寶本乃重翻訂正。然以《理門》格量,猶不備也。今據番藏柰旦版(mdo ce函一至一八〇頁,載金本頌釋及寶本釋),及曲尼版(同函一至八五頁,載寶本頌及釋),對勘二本,折衷文義,期得其真。
四、陳那著述,簡奧難知,此徵諸奘譯《緣論》等籍而可見者。今抄轉譯,更恐逆臆失真,故循文繹意,不務支蔓。頌本章句,略存其式。意在引發研尋,示要而已,暢譯全文,俟諸博學。
五、《集量》所宗,《理門》導首。奘師歷學五印,習論三周,歸譯《理門》,輙遺本論,蓋以此也。然不勘《集量》,《門論》幽微亦未易曉。今逐論文,編號便勘。凡本論文段,記數弧內,所對文段,記數其下。如記(二)七八者,謂本論引文第二段,當《理門》第七十八段,對檢《理門證文》本(七八)二處即得。余從是例。
六、晚近治印度邏輯而稱舉《集量》者,有印度人費氏。S·C·Vidyabhusana·其先著印度中世邏輯,The me-diaeval school of Tndian logic,1909.論及《集量》,列名舉義,備為錯亂。後重著《印度邏輯全史》,The History of lndian logic,1921更張舊說,誤解猶半。今一一附為辨正,以杜訛傳。
七、是抄所據原論,承北京圖書館通融郵借柰旦版本,乃得對勘完篇,志此以表感謝。
集量論本科段(依寶本)
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三頌
一現量品三段四十六頌
一歸敬緣起—頌
二初分申宗十二頌
三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難論四頌半二破正理四頌半(金本缺一句)三破勝論四頌四破數論八頌半五破彌曼薩十一頌半
二為自比量品二段五十二頌
一初分申宗二十四頌半
二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難論二頌半二破正理三頌三破勝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四破數論十頌五破彌曼薩五頌半(金本缺一句)
三為他比量品二段五十四頌
一辨能所立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頌
一後分旁破四頌半
二辨因及似因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因十五頌二辨似因十頌半(金本缺一項)
二後分旁破二段
一破因異說四段
一破成難論五煩半(金本缺一項)二破正理五頌三破勝論一頌半四破數論六頌半(金本缺一頌)
二破似因異說三段
一破成難論二頌(金本缺半頌)二破正理一頌(金本缺一句)三破勝論半頌
四觀喻及似喻品二段二十一頌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喻十一頌(金本多半頌)二辨似喻二頌
二後分旁破三段
一破成難論三頌半二破正理三頌(金本缺一頌)三破勝論一頌半
五觀遮诠品二段五十頌
一破聲量二段
一破彌曼薩二十三頌(金本缺一頌半)二破勝論三十一頌三句(金本缺一頌)
二破喻量一句
六觀過類品三段二十五頌
一初分申宗二十頌
二後分旁破三段
一破成難論一煩二破正理一頌三破余宗一頌
三總結全論二頌
集量論釋
軌范師域龍造
現量品第一
歸敬為量利諸趣,示現善近救護者,釋成量故集自論,於此總攝諸散義。
今此論端以因果圓滿贊說為量世尊,應致皈依。因謂誓願、方便,果謂為自為他,如次當說利樂、示現、善逝、救護、四義。敬此具德大師已,為釋成量義故,從自所作《正理門》等一切量論,總集其義成茲《集量》。遮止他所說量故,及說自量功德故,又此論中分別所量義者,依量而起故,及多所倒執故。此中,
現及比為量,
唯說二量。何以故?
二相所量故。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無其余。當知以自相為境者是現,共相為境者是比。若以所謂無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時所取,此復雲何?雖有其義,亦由所量相合。
合說,無余量。
謂先未設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別無常,如是由意結合無常色等,故非余量。
多識,亦非異。
或可難言此乃多識於彼義各別知者,亦不得成異量。何以故?
無合故,
若以多識說為量者,此量應成不相合。
如念。
譬如念、欲等,皆依前心所分別義,不成余量。此中,
現量離分別,
謂若有智無分別者,是為現量。所謂分別復如何者?
名類等相蒙。
若於勝意樂聲立名差別說為善相,於諸種類聲說為家牛,於諸功德聲說為白物,於諸作業聲說為能飲,於諸實事聲說為有角,此等隨一相屬皆成差別。余復有以一空無異門差別一切義者。若離此等分別乃為現量。先言五根。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諸識,由何立名從根不從境耶?
為不共因故,依根說彼名。
立名不依色等境者,色等亦與他身意識等相共故。唯於不共施設假名,如說鼓聲及與麥芽。即眼等識依顯現法,離名想心,成其現量。若五識一向無分別者,於
色等和合境,所緣雲何?又諸根自相,謂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復雲何說?
多義所成故,為自相共境。
以彼多事所合故,說為各根和合共行之境,非無差異分別。即此義雲,若法有多事,非根悉分別,各自所觸證,離名言根境。
如是且說五根所生現量智無分別。依余意樂復論其他,亦俱以離分別而說。
意緣及貪等 自證無分別。
若意亦緣色等境時,如所受相而轉,此無分別。又貪瞋癡苦樂等,不待根故,唯自證是現量。如是,
又諸觀行者 離教觀唯義。
諸觀行者離教分別觀察唯義,亦是現量。
若貪等自證是現量者,豈分別識亦現量耶?實無是義。
但許自證性,非境分別故。
彼於境義有貪愛等雖非現量,然說自證則無過失,此等亦顯現故。
錯亂俗有智 此量及所生 念欲似現量 謂於陽焰等。
且錯亂智者,如於陽焰等分別為水等故,是似現量。俗有者,增益余義而分別彼體故,亦似現量。比量及彼果智,皆分別先前所受故,亦非現量。復次,
有用分別故,說量有果性。
此說量果不如外執離量有體,但智成果,即彼生時有境界相,謂具作用分別。
設施為量性,無用則不成。
如果似因而生說為取因,彼無作用不成,今此亦爾。
自證亦是果。
此中識顯現二種而生,謂顯現自體及境界。依此二種有所自證,即為量果。何以故?
由彼決定義。
若識以所俱境為義時,即有輿彼相類各別自證,分別欲不欲義。若唯外義作所量時,
即彼顯現境 為量,
此亦唯識自證自體,無所觀待顯現彼境,而為彼量。何以故?
能量彼。
如如義相白非白等識上顯現,即彼證知諸相量彼彼境,如是如是施設量輿所量,以一切法無作用故。即此義說
所量彼顯現。量及量果者 彼取自證故。此三無有異。
所雲識有二相,雲何當知?
境識及識別 以為心二相。
境者、謂色等。識者謂顯現彼。境識者、即與境相類似之識。凡識皆顯現伎義及自體。不爾,境體即識體者,兩者應成無別,或則後時生識應不得取昔境。何以故?非
彼境界故。以是凡識應具二相。
為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類。
為自比量及為他比量。此中,
為自,三相因觀義。
由下所說三相之因觀所比義,是謂為自比量。此復,
果如前。
如前現量依二種分別相以說量果,今此亦爾。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異雲何?
彼二 境及體不似。
現比二量所緣境界各異,其相別故。自體亦異。於此比量分別境體二事者,
非自相所顯,異取故。
現比二量如其自體,所取各異。/若現量境為聲所诠而成所比,亦見比量得轉現境如觸由色知耶?此不得爾,現量所轉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雲彼余者,但以前所見色為因而比所觸。是則彼色離現量相,別由所觸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說為現量所作差別,故無二量一和合境。/若現量無言說者,即見等境說
名見等,當復雲何?此無有礙。
見等門所顯,皆非诠自相。
以見聞覺知相門而诠諸義,應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識所見境界,亦由意識分別為
青,乃立青名。此復,
以名知異诠,是意識二相。
眼識所受離非青等境,意識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識二相,所謂非自相所顯者。故義自體是現量境,意诠共相則比量境。 三相因者謂何?今文當說。
所比彼類有,彼無處則無。
所比(宗)者,法所差別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
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三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為智
耶?不爾。雲何?
為自比量及為他比量。此中,
為自,三相因觀義。
由下所說三相之因觀所比義,是謂為自比量。此復,
果如前。
如前現量依二種分別相以說量果,今此亦爾。若彼二量俱有分別相者,其異雲何?
彼二 境及體不似。
現比二量所緣境界各異,其相別故。自體亦異。於此比量分別境體二事者,
非自相所顯,異取故。
現比二量如其自體,所取各異。/若現量境為聲所诠而成所比,亦見比量得轉現境如觸由色知耶?此不得爾,現量所轉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雲彼余者,但以前所見色為因而比所觸。是則彼色離現量相,別由所觸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說為現量所作差別,故無二量一和合境。/若現量無言說者,即見等境說
名見等,當復雲何?此無有礙。
見等門所顯,皆非诠自相。
以見聞覺知相門而诠諸義,應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識所見境界,亦由意識分別為
青,乃立青名。此復,
以名知異诠,是意識二相。
眼識所受離非青等境,意識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識二相,所謂非自相所顯者。故義自體是現量境,意诠共相則比量境。 三相因者謂何?今文當說。
所比彼類有,彼無處則無。
所比(宗)者,法所差別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從現或比見有彼法。又所比同類(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見有彼法。何以不定?說唯同類有,不說同類唯有故。
更求決定,說彼無處無。彼無處(異品)者,謂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違。所立中有,彼類中有,彼無處無,是因三相,由以分別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說彼為智
耶?不爾。雲何?
如是未說與自相屬者何,不成所比。/若復,
依義故,
謂說彼有火言以義准知相屬者,前舉方便亦不能比。
與因不相應。
此不能顯與因相應不離故。如煙與地非定相應而成所比。今說相屬何不亦爾。安立有異故。何者?
以因法決定,余處能顯示,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於余處見火輿煙曾不相離,次於余境惟見煙時,亦得說彼有火,如是成就彼處與火相應。不爾,所立地煙皆各各別,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說有煙則有火故,以
是因法得於余處顯示決定。非唯法為所立,亦非相屬。
因所顯示法,審察復有余。
若因於法見決定者,與法相應有法亦成。此中,
一義有多法,因非悉分別,唯定相屬者,簡別余得知。
如火有熱焰等差別,非悉有煙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屬者說,即諸實德等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實德等簡別得成,如是不見非火一切法故,得成為火。
由德香好香、彼殊勝如次 簡別非實等,了知優昙華。
此中由德簡別非實非業,香簡余德,好簡余香,乃至殊勝簡余非優昙華,由以各各簡別能知。不爾,
若因如所見 方成能立者,應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
譬如於火見煙,後時欲如彼轉乃得分別者,此決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諸法後時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別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簡別非火而得了別。以是當
知能立門中所見相者皆非差別自相。
無有共相故,不成所余法。不見多依故,無異,亦非一。
且火法外無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見依一切故,無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說,轉一所依,亦轉一切,實是多法。如是當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由此少分理,即彼諸多法,亦不越所相 能分別,非余
謂煙亦唯煙性焰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隨逐,得成分別。其實性等則非,以違越不定故。復說頌言,
定隨所相者 是因所了別,非諸差別法,於彼不定故。
非因相屬義 悉了別所相,亦見不定故,唯差別能知。
為他比量品第三
為他比量者,顯自所觀義。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說三相言,是謂為他比量。於言因中設智果名故。即彼能立三相隨有未說,皆成缺過。且諸因明論中於為他比說所比法為宗,其義如
何?今答此間。
此中說所比 謂是因境義。
外論諸分中說所比,非能立性,生猶豫故。今謂因境之義乃為所立。此復,
唯所說自體,己欲。
雲自體者,是所立體,不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雖待成,然本不欲為所立故。雲己所欲者,不待自綸, 隨有所說。此復,
有法中 現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違。
於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別有法、彼有法中即應無有余現量比量自教及共許法逢遣所立,是謂不逢。唯此顯示所立圓滿,否則相似。如說聲非所聞,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逢其所許,說為似宗。若本不共無有比量,而是世間共知,亦得與違。如說懷兔非月,以有體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門,如是應知於法有法差別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說一切言皆虛妄,意謂凡有言辭彼皆不實,此能诠言應在所遣,是即兩者自性相違。言所诠義唯此是實,亦復不成,則為兩者差別相違。 諸正理者說,宗因相返名曰宗逢,是為宗過,如說聲常, 一切無常故。
由諸不善學 以異法喻說。
且說逢宗非理,以此依異喻方便理無逢故。異喻能說無所立處亦復無因,即皆聲非一切故無無常。
即由合知因,不成。
說宗過亦非理。此由合說聲非一切為因,而犯不成,聲即攝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聲與余法合以說一切,聲攝於內,非一切因不成。若除聲說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別,即宗一分為因,亦是不成。如說聲無常,以無常故,此是不成因過,喻復有過,不關於宗。 《成質難論》以此相違攝似因中,即由此相。
無相違。
彼論復說相違有二,與宗義相違及與能立邊相違,此中三皆不具,故非相違因過。說所立已,今當說因。此中,
有宗法是因,又多彼相似,以故因等義 先當廣顯示。
宗法於同品 有無俱三類。此三於異品,有無俱各三。
此中詳說宗法故,先當觀察。如彼言宗法者,於義不成。何以故?非許有法為宗故。然此無過。
總攝為宗故,或法或有法 非總,但彼分,假說為所立。
理應總攝之義乃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總宗所攝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說為宗,因是彼法故無失。如說布衣。此復,
因依俱許說。若兩俱隨一 顛倒及猶豫 依不成皆非。
此中兩俱成顛倒者,義准非因,如說聲是無常,眼所見故。又有隨一成顛倒者,如對聲顯論者說所作性。兩俱或隨一成猶豫者,如於煙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說我體周遍,隨處有樂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許亦非破。
譬如兩俱隨一不成,或猶豫因。
兩俱極成者,乃為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許者始成能破,如謊聲是眼所見性。又俱許乃為能立,如說聲由緣別而差異故。異此即非立破。此雲何知?
復以已成說。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為能破。雲宗法為能立性者,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但法成法故。
此中有說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煙立火。此不應理。此中非欲分別“彼火是有”,但說“彼處如是”。若即以煙成立相應火者,應是宗義一分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說見煙,火已共知。應成無比量故。是故言彼處者決定說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如說以火立觸,例前可知。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說一最勝體是有,見與諸差別法相隨故。此中亦但成立諸差別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余法為所立。何以故?
如是成有法。
雲如是者,即彼余法差別有法,而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輿所立法互不相離。復有異方便故應說,
由宗因門說,若有所不樂 由此應成故,當知彼是難。
如說聲非是常,業亦應常故,常應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為門立難,以有所執而另立應成故。以先有執無質礙故為常,今但由宗以說過難。既唯宗法為因,
若說因宗隨,宗無因非有,於此五啭喻。
如有說言,聲是無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雖無宗法,然有喻相故。
由合而知因。
如是由合而顯宗法,可說聲是所作,或非非昕作。
若由遮顯說,則當成無因,以二喻立故。具相亦無異。
應成非有法,先有所許故。如是說因宗 有過故成破。
於宗法性分別是因非因,故前頌說於同品有無俱等,此中以一切義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類相似者,是為同品。此復於所立法,
無異說即彼,顯示於余處。
若如是說同品中有者,
同品應成宗。
若以無異性說同品,彼應亦為宗耶?不說分別,則有此過。然非無異,此謂瓶等所有無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異故不許。
說此同品有者應理。次復於所不樂異品唯遮止有,故說為無。且異品者,
彼余及相違 二皆非異品,應成無有因,以相違簡別。
若同品所余為異品者,因莫不轉異品,應無有因。如所作性,無常同品中有,而彼無常所余苦無我等亦有故。若與同品相違為異品者,應唯所立相簡別者知其為異。如說火有暖觸,由彼得知無暖冷觸以為異品,其非冷暖即不可知。
故無同為性。因相雖是一,亦得知多義。
如是以同品無處為異品。雲異品無者,即是同品無處非有之義。所作性於無常以是為因,於無我等亦然,彼等無處亦無故。所作既是無常無我等所共,將如成立瓶等為猶豫因耶?不爾。
雖共,定相隨。
非諸共相皆生猶豫。如說所作是瓶,現見衣等無瓶處亦所作,此則猶豫。謂無常無我等是所作者,於彼無處曾所未見,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簡別得成為因。即宗法陸別為三類,所謂於同品有、無、及有無俱。及字後加,遮錯解故。此等各別有三,謂同品有者於異品有、無、及有無俱。如是同品無及俱中同此分別。若無同品為異品者,如立無常,對不許空等法時如何說耶?此無猶豫,彼法既無,決定不轉,故無有過。九種宗法舉例釋成,如次當說。所量性故聲常,所作性故無常,無常故勤發,所作故常,所聞故常,勤發故常,無常故勤發,勤發故無常,無礙故常。
攝此頌言。
所量作無常 所作聞勤發 無常勤非觸 此九成常等。
如是分別應說因,或相違、或不定性。
此中同品有 或俱異品無,是因。
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異品是無。或同品俱·異品是無。此九句初後三中,取中間因。
此顛倒,相違。
如上倒說故,異晶中有或俱,而同品無。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復有能害所立余相違法,如以異分積聚性故成立為余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積聚性余法。此成多種義故,即彼二因所攝故,不異九句。
余不定。
所余五者,因或相違皆不可決,說為不定,是猶豫原因之義。復於一切因等相中,
樂說一數性。
此意依類及事而言, 一數者,謂若有因皆屬同類中有,以是為所樂說。何以故了
兩逢則疑故。
若有所說因相兩違而一處者,見成猶豫。如所作性及所聞性,兩者依聲則生疑惑是常·無常。
如是二疑因,獨亦不決定。
譬如以非眼所見性及現量性,說聲非實、非業、此則不定,故應樂說一性。依此樂說一性,不將有猶豫決定俱不成者耶?無如是過。何以故?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樂說。
此中具猶豫決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審是何,是為相違決定。若不相違各具因相,如所作故無常,又勤發故無常,此亦得決定耶?
若不出一性,多亦無有違。
此中成一義故,雖是多法,說為一性亦不相違·且應四類為猶豫因,同異品中俱有
故,如何所聞性以不共故亦為猶豫。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別遍攝一切,因於彼為猶豫因,是即疑因所攝,且一邊顛倒故。 若因一切皆共,無所簡別,即於所共兩俱不違,故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簡別余故,亦得為因,是謂差別。若時許有聲性是常,所聞性亦得為因耶?如不能說所作等是無常因,容有此義。然兩俱可得一義為相逮故,是猶豫因。此唯依現及教。 力故思求決定。攝上頌言,
若不共及共 又相違決定 是諸一切法 於彼為疑因。
觀宗法審察,與所樂顛倒,成逢害猶豫,此外無似因。
若害違意樂為相違因者,如積聚性因雲何不成不為他用。以有為他用之因故。復雲何不成相違決定。不見猶豫,非彼類故。但於為他用差別義成顛倒故,而為相違。如是意樂成立非積聚他所用,而非積聚現比不得無有其法,故無猶豫,成相違因。又如觀察成逢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別,亦說相違。如以勤發性因說聲非聲,及非所聞,是二皆以法所差別之有法為所立故。次復說言,
謂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別,隨一倒立故,無害為相違。
觀喻似喻品第四
所說三相因,已善成宗法,次余二種相 由喻能顯示。
諸因明論中說因方便唯诠宗法,如說所作性故,知屬於聲。所余二相彼未詳故,今以喻顯。
有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一切喻中說 同法及余二。
一切者,次所說。且同法者,如說聲無常,勤發性故,若勤發者見彼無常·猶如瓶等。又異法者,若是其常見非勤發。此中亦是由能立門說成所立。具此二喻,決定顯示因宗不離。
遮非又重遮,故無相亦成。
前者同法所說遮非,後者異法重說遮彼。是故不許常法,亦得成異法喻。若第一同法說因為宗所隨,第二異法何不亦說因無宗不有,乃作宗無因非有耶?以如是說能顯彼因同品定有異品則無,倒說則非。如說瓶喻,因是隨宗,亦得說宗是隨因耶?此不得說,不遍同品因則所立不隨故。復次,
合等轉非說,應非作成常,無常故所作,又不遍不樂。
若異法如同說諸非作彼是其常者,則應以非作故成不許常。若同法如異說諸無常波是所作者,此復應以無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說。復於不遍法勤勇所發因中有如是過,謂電等非勤發應是常,或無常應是勤發,此皆成不樂說。為要具二喻言方為能立,或但隨一。以是因故,應說二類。 若不爾者,
說一或不說, 應能成立共,不遍及相違,故說喻當二。
若唯說同法者,所立無處或亦有因,則成共不定。若唯說異法者,所立同類或是無因,則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說二者,同品或無,異類或有,則成相違。是故決定遮止相違不定,喻當說二。若此一分已成者,隨說三日亦為能立。如聲,分別二義故,或隨一義准說二故,不必具說。又於義比量中唯見此理,因於所比決定已轉,余同類中念此是有,於彼無處念此是無,由是能生決定。故說,
如自所決定,欲他決定生,說宗法相應 所立諸余離。
如是於顯宗法性義中說因言,顯與所比不相離性義中說喻言,即顯所比義中說宗言。唯此諸分能比,更無其余,故審察等及與合結,此皆遣離。是則喻言應非余分,說因義故,亦可如合略而不說耶?此亦不爾,
雖喻於因法 不當言有異,然顯未說故,非如類,無義。
因有三相,因言唯顯宗法性,顯所余義更應說喻。如是難雲,
成因相應義 故說二喻者,喻應為異分。
若因言唯說宗法性者,二喻成所余義,不可為異分耶?此亦不爾,
異則同世間。
是則應如世間方便,喻言與因都無所涉。
是等於喻言 唯顯示同法。
世間方便唯能顯示所作性等輿喻同法。
不說成所立。
謂能立者為因,此等方便則無其說。
此復唯相類。
此復如說,如瓶所作故無常,是喻方便通因多義故,唯說類同所立。如是以異法喻得成能立耶?異法亦非, 彼亦不能顯示能立因性。何以故?此復,
但為遣相類 有異法方便。
若如世間方便說見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處說。此雖倒遣同法,仍輿因異唯有類同。即說相類,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爾,
若以遮遣說,與所立因法 或差別相似,說喻應無窮。
如說瓶所作故無常,聲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類同。瓶是無常,復當說所類故,則成無窮,或聲成為無喻。又如前說如瓶無常所立差別而相類者,亦應遣衣等而說所作性。 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無常為宗故·於相類中說一切義,亦為非理。又若唯宗法性為因故喻是異分者,
因既唯宗法,不定應成因。
此即似因亦應得成。
說二喻亦過
若謂但有同法或異可有不定,並說同異則無失者,此亦不爾。
九句有二故。
九種宗法中初三後三各最後因,雖說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說喻訖。
因宗俱不成,異品彼不遣,倒合有二類 無合皆為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猶如極微。又所立不成者,如業。兩俱不成者,如瓶。異法喻中不遣者,譬若無常,見有質礙,如業、如極微、如虛空。此中說同法喻如虛空等,對不許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別說。又倒合者, 同法中言若是無常見是勤發猶如瓶等,異法中言若非勤發見其是常猶如空等。兩喻有不說合者,唯說因與所立俱有,或復俱無·如說勤發而無常如瓶,或常而非勤發如空。說似喻訖。復次頌言,
無因等及合 顛倒等非喻。彼合不相屬,及不說彼故。
觀遮诠品第五
此品大意。上文既說二量,今復遮計音聲所起為余量者,首舉煩雲:“音聲所起者,此無異比量,亦如說所作,遮诠顯自義。”釋雲,音聲於境見似相屬者,乃如所作性等,簡別余法以立言故,此與比量無所別異。以下反覆辨破聲論、勝論之說,以為聲與所诠非定相屬,但以遮诠表義,全同比量,無容異立也。直至卷末始設徵雲,如是所余譬量等雲何亦非余量?舉頌答雲: 「由此類說余。」謂譬喻量者,如家牛以與野牛相似分別,此亦藉余得成,同於聲量。又此二義自體,本由余量分別,意識以為相似,不異比量遮诠為相雲雲。此品文繁,無多正義,故悉從略。費氏著書History of lndian logic,pp·287-8解此品雲,但破聲量。又引首半頌雲,聲量非比即現,皆輿原文之意相悖。又引證第二品破勝論自相比量頌文二句,亦誤。
觀過類品第六
既依現比二者釋量,何義復謊彼缺等似量耶?
如立論諸分 以說似量者,顯不類能立,是故說缺等。
諸有少分方便者,欲如前所說能立而以相似言成宗。今遮止彼,顯與能立都不相類,故說缺等過。
若即顯彼過,說難則應理。若作相似說,同難,為過類。
前宗若非能立,今出難言顯彼缺等諸過,是則當理。若本無過而說缺等者,此則有失,與難相類,名為過類。由此不能分別前宗非能立性。此中,至不至三時,不樂說為因“至不至”“因言”。此是缺因類
如有說言,勤發性故聲是無常。此因有喻,即設難言,若因至彼所立而成能立者,如河至海兩水無異,其因即應與宗不別。又若不爾即不相至,雲成所立,知是誰因。 如是不相至者,與諸由不至而非因法曾無異故,應非能立。是為“至不至相似”。又於三時作不愛樂言。若因在所立前,既無所立,此是誰因。若說在後,所立既成,此亦非因。若復俱時,如牛兩角,因與有因者體皆不成。是為「非因相似一。此二皆與缺因相類。所以者何?非理遣離一切有喻因故。且此何理,唯以不至相類同法,雖成就因相,亦說彼為非因。是復何理,在所立前不得名故,疑彼非因。又彼遮遣相似故,應有自害過,如是且說言因覺能立中有似三相因缺。
義因似不成。
若是義因,言辭不能遮遣故,即於彼義為似不成,如前非理遣撥一切法因故。又由二因於所立義非因果性故,此難非理。若依道理遣撥,自成能破。
說常與無常 相隨、成“常住”。此復似宗過。
如說聲是無常,難雲,此應常時成就無常性,諸法不捨自性故。以是說彼是常,則為“常住相似過類”。此復是似宗過,增益無常性故。於彼無常轉時,本非別有無常性,即彼事體未生而生生已復滅以說無常。亦如果性等,於彼分位自性為緣 而說為無常性。
由說前無因,應成無所立,“無說相似”。
如說前例,若難未說此無常前因非有故·即由無因應成其常,是為“無說相似”。此復,
因 增言辭能立·似不成。
說者於義,己自比量決定,次復欲他如自生決定故,由是義說互不相離。若增益謂言辭成義,未說無言即不得成,如是相難,即似不成。復次,
似缺,謂說前能立。
若更增益說前即為能立,此似因缺。其能立時不說因者雖成因缺,若未說前則非能立。今難因義決定無有故,應知亦是似言缺過。生前非因故,說相違不成,“無生相似”。如前說例,難雲,若聲勤發是無常者,聲未生前非勤勇所發故,應亦成常,是為“無生相似”。此復,
二,由增益而說。
若未生前增益能立故,此似不成。聲已生者由勤勇所發故,今立彼滅亦有勤發。若由義准非勤發故增益為常,此似不定。
由異果性分,見彼非能立,“果相似”。
如說所作性故如瓶而聲無常,若難,瓶是異法果性故所作無常,何預於聲,是為“果相似”。
此復 由說意成三。
若難所說瓶果性於聲無有,此似不成。若難聲果性於瓶等無常中無,此似相違。若難常住空等如彼亦無, 是不共故,似不定因。復次,難無同法故是似喻過。何以故?唯取法共相能為比量,非由差別。不然,諸法各自決定,應無比量故。以顯示異品 為同法,立異,“同法相似”。
雲立異者,即是顛倒成立,此依能作因說。如聲無常,勤發性故,異法如空。即此顯示空由無觸等亦得為同法故,成立其常。如是等因本以瓶為同法,今說與異品相同,即為“同法相似”。
余 由異法。
此謂顯示異法而立異者,立量二喻,如前所舉,而以瓶為異法。如是等難,
同故,顯余不成故,俱似共不定。
若以無觸性為同異法故難余不成,唯依同法,或依異法,兩相似故,難者有過,立應亦然,是為似共不定。前宗非觸而勤發性,非不定故。又如是等,
若欲成相類,則為似逢決。
若難意謂,如汝(立)唯由同法而得成立,今我(敵)亦爾,此似相違決定。
此復無合故,說為似喻過。
兩者俱是似不定過,不能顯示因輿所立相隨故,又不顯示宗無因不有故。若難如後宗遏前者亦然,此說似喻,成無合遇。
復是倒合故,喻應與宗雜。
世間論議多以喻為類同,說聲如瓶,或不如空。此相合時亦得顛倒,說若無常彼是勤發,或非勤發彼則是常。復作緒言,彼亦如是,或不如是。此成相似,若唯說喻,前後二宗應俱倒合故。此復,
由因自體別,非兩俱逞決。前因方便中,無彼不定性。
今此同法異法相似,且隨世間方便而說。其勤發因,無有不定顛倒應知。如空難言則有不定,故難不成。
同法復說異,“分別相似”。
如前舉例,以瓶同法成無常性。難雲,雖有同法,然彼可燒可見性等皆異,此應唯瓶無常,聲則是常,非可燒性,又耳所聞故。如是顛倒分別所立,為“分別相似”。余復有解,雖同有所作性,而以可燒不可燒等分別常無常,是為“分別相似”。
此 由不定差別,及不共成常,故似過。
此復以不定法及不共法成立其常以為自宗不成余宗亦爾。此為能破或復能立。若言能破是似共及不共不定。若言能立復是似相違決定。其第二解亦似不定。若說有可燒性等為無常因則現量性及非眼所見性隨一於實等中應為不定。如是唯勤發因不缺因相所難不成。
應成 一性故,“無異”。
以顯示同法如,即謂輿彼應成一體。彼者謂何?無所遮止,又相鄰近故,應知是說所立。雲無異者,謂成無差別。由何輿彼而成無異?以無簡別,當知即是此彼一切。此難,以見輿瓶同法,即欲令余亦復無別,瓶所有法聲上皆有,是則一切更互同法應成一體,是為「無異相似」。此難應成無異,實乃顯示聲瓶不類,輿前分別相似非有大異,是故如彼亦似不定。非見有差別故即成異義,亦非前宗唯以同法說其無常,是故為似不定。
所立因無別,復說似不成。
此雲復者,謂說無異相似別義。以前類同分別相似,今別解釋,謂宗與因兩義無異故。如前舉例,難因非有,與所立義無有異故。此復是似不成。此於未生以前增益無所立性,謂宗與因無異,生前若無,由誰能立。無異相似復有異釋,勤勇所發如成無常,如是亦成余法故,是為無異。此復由能立性損害所立,是似相違。此由可燒等不決定法而難逢決,又復當說非以現見而能損害。復次說言,
以法違所立,相類作無異,此似相違因。無過乃成難。
此同法相似等若是決定,則得成難。 若後宗有決定同法相似等為遵決者、前宗則成所說不定,以是由能破門或能立門難彼共不共相違不定能遣所立故。又是等能破,若由現見亦能損害,如有說勤發故聲無常者,相違難言彼因不定,應戍聲非所聞故。是但現見聲為所聞性,即能損害。又復因何顛倒比度彼聲是常,無所現見故,以有宗過,難前宗非所聞性則不成就。若一切決定中,現見不能損害。又如是出難者,
能害所立故,是不害相違。
此中所立謂法或有法,隨應皆得。若成損害,即為彼相違性。
於宗顯余因,是“可得相似”。
若顯示別由余因得成所立,是為“可得相似”。如前成立無常,難雲,所作非彼因性,於電等法亦由余現量等得成無常故。若無彼亦有此,彼非此因故。余復作異方便,謂此非無常因,以不遍故,如立草木有情,而以睡眠為因。此復,
多所建立宗,即與因為類。
若由余因亦成無常,此則所立決定。又縱由余得成,雲何此即非因,此於無常無處曾所不見,性決定故。曾無是理,所作法若為余果,自即非因,故彼難似不定。
設施宗中無,由因不遍故,似不成,非聲為依成一切。
若說不遍非因,以余無常法無此因故,即施設聲上亦無,此似不成。若唯所立中無此因,則成能破。又聲雖有其因,非如以纏籐。等睡眠謂草木有情,而依聲成一切無常故,為難不成。
由余義疑難 彼因,說“猶豫”。
若處分別宗義因義,見因不定,說為猶豫,是名“猶豫相似過類”。如前舉例,難言,勤勇所發者,現見有顯有生故,此將奚屬,應成猶豫,故以此因成無常者非理。是則,
增益所立故,似不定。
木以勤勇無間所發成立滅壞,今者增益無常是生,由彼猶豫而為不定,如是於根水等可顯境中亦得勤勇所發性故。然滅壞性實為所立,諸所顯法亦復滅壞,是故此難為似不定、
不成。
應知此由增益。若增益勤勇所發因是生作能破者,是似不成。說彼勤發可得為因,非說勤勇所生故。
由異品義說,不樂,名“義准”。
如有難言,若勤勇所發是無常者,義准則應電等諸非勤發者皆常。是為“義准相似”。
此於余所立 不定,成似因。
若由勤勇所發以成無常,即增益非勤是常為不定難。此似不定,因於余宗常中不轉,於何所立而說不定。復次,本立勤發者唯無常,今復增益唯勤發者無常,遂以電等無彼勤發亦成無常為難。實則前勤發因常品非有即是正因,此難不成。
所許兩俱處 求因,“成相似”。
如前舉例,難言,且瓶無常以何為因(是為應成相似)。
此如似喻過。
此難瓶不成無常,是無合喻過。然瓶無常本已成就,此難相似,如前果相似中所說。是等相似者,
諸遇類少分。
即如是等由此過難非理,所余增益損減。等諸相似亦然。又即此等,但以方便少分異故,差別無邊。此中我侪復說彼為似缺、似不成等,於能诠中施設所诠故。或復說為似缺過難、似不成遇難等。如是本論中說相似名亦復不定。—有處相似以女聲說,與過類(女聲字)相屬而立名故。有處又以不男聲 說,與難破(不男聲宇)相屬而立名故。如是以相似聲總攝一切,謂此是諸過類中“應成相似”等。此中且以似缺過等說彼過類。
《成難論》中說,顛倒不真實 相違三過類,皆不見差別。
《成質難論》中以顛倒不實及相違說諸過類,實無此等差別相。
《正理略》復說 諸余過類相,依《廣分》應知。余皆是彼分。
《正理略分》中復說,依同或異立難是為過類。彼《廣分》中,分別成多。然即因至不至及不生等,皆無彼過類相,非由同異而難故。如是諸所未說過難,應知皆由《正理廣分》展轉流漫,諸余說者所作,亦唯此等一分。如是余處說諸能立能破及彼相似等過,亦然。是等流漫及所量義應遮止者,於《勝理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兩者當知。 其諸外道所量諸義,惟是思擬遍計,非現量境,不堪審辨。復次說雲,外道思擬力,相不可顯示,與自方便逢,不成所樂義。
附錄
集量所破義
集量之制也,備二大門, 一則顯自說之特殊,一則遮異宗之偏失。蓋所立諸義無不深植源淵,映帶時論,筒持去取,以致於圓滿之域,故二門相成未可缺也。上出略抄,但節取其正宗,所破各家之說猶有待列皋對照焉。復次,印土各宗典籍存快各半,頗不足供學史之研究。晚近學者涉獵佛書,得只字片語以為參證,未嘗不色然喜也,顧獨不知勘《集量論》。論中所見各家異義之多且要,而又關系學史,隨有取擇皆戍新資,表而出之不容緩也。錄所破義。
公集量論移所破異義得類舉其名者,凡五大家,一《成質難論》、二正理論者、三勝論者、四數論者、五彌曼薩論者,今以次列之。
一成質論之說
《理門論》中料簡自部,每曰破古因明論舊因明師。《集量》不見是語,惟隨處先破《成質難論》。rtsod-pa-bsgrub-pa蓋此論者,即古因明說之集成,破論則破古說也。《集量》第一品釋現量正義訖,舉頌雲:“成難非師作,無用相推許,一分余說故,以是我當辨。”釋雲,《成質難論》者非規范師世親之作,亦無用推為師作。何以故?論義一分余處已說故。以是所釋量等,我侪當略致辨(奈旦版原本mdoce頁一六上·九九下)。此在當時,殆深信《成質難論》為世親著作而承用其說,故陳那特揭破之使失所據也。以次引文,約十四則。
現量品
(一)由彼境義生識,是為現量。(奈旦版原本頁一六九上·九九下)
(二)五識所緣是自相境,不施假名。(本·一七上·一〇〇下)
為自比量品
(三)觀不相離境義相知,是為比量。(本·三四下·一一六下)
為 比量品
(四)說所立言為宗。此同正理。(本·四五下·一二七下)
(五)說宗亦取意許品類。 (本同前)
(六)因與宗違,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是相違似因。(本·四六下·一二九上)
(七)顯示不相離法,是為因。 (本·五五下·一三八上)
(八)不成、不定、及相違義,是為似因。如說眼所見故聲無常,是不成。無礙故常,是不定,勝論者說根所轉故無常,是與所立義相違。數論者說能生故因中有果,是與能立邊相違。 (本·六二下·一四六上)
觀喻似喻品
(九)顯示宗因相隨,是為喻。譬如說瓶。(本·七〇下·一五四上)
觀過類品
(一〇)諸有過難分三類說,顛倒、不實、及相違。(本·九四上·一七七上)
(一一)顛倒難者,同法、異法、分別、無異、無因、至不至、可得、猶豫、無說、果相似
等。(本·九四上·一七七上下)
(一二)同法等四相似者,於決定因所成量中,以不定同法等相難,故成顛倒。 (本·九四上· 一七七下)
(十三)不實義難者,應成、義准相似等。 (本·九五上·一七八下)
(十四)相違難者,無生、常住相似等。 (本·九五下·一七八下)
上舉《成質難論》,大體己具。尋其原典,梵藏均缺,獨我國真谛舊譯《如實論》文頗與相符。
其一、《如實論》舊傳是世親所作,與《成質難論》之傳說恰合。
其二、《如實論》各品皆題《反質難品》。又與《成質難》題相同。
其三、《如實論》中精要之義為道理難,分顛倒不實相逢三類,又與《成質難論》全合。 (上列一〇至一四則)
其四、《如實論》說墮負義與正理派立異者,如聲常一切無常故為因過,不成不定相違為似因,皆與《成質難論》全同。 (上列六·八兩則)
有此數證,《成質難論》與《如實論》之符合已無可疑。至其立名兩異者,真谛譯籍每喜易題,如《觀所緣論》譯作《思塵》本已義書,而真谛以說唯識,復名之《無相思塵》。今《如實論》者,安知不本為《反質難》,而真谛益其題號為《如實論反質難品》乎。又《長房錄》以次著錄真谛譯籍,皆有《如實論》一卷、《反質論》一卷、《墮負論》一卷。今但存《如實論》,又安知非本為《反質》 《墮負》,而冒《如實》之名者乎。審若是,《如實》本為《成質難論》,亦未可知也。若《集量》引文,《如實》猶有未見者,其籍本非全豹,固不可執以為難也。古因明說備於《成難》,而陳譯《如實》存其面影。新因明說宗《於集量》,而奘譯《理門》有其本源。要此始終,旁資梵藏,因明流變而後可言。蓋國譯佛典者,每片珍之散見,汲海藏而不窮,尋討所資,誠足鄭重無量者矣。
二正理論者之說
《集量》徵破正理之說多出於《正理經》,對皋如次。
現量品
(一)根境相合生智,不設假名,無所迷亂,確實為性,是為現量。(奈旦版原本頁一六上·一〇〇下·經一·一、四)
為自比量品
(二)比量有先行法,凡三類, 一有前、二有余、三共見。 (本·三五上·一一七下·經一、一、五)
(三)有前者與前者相似,或有前者法。有余例知,或有余果為有余。共見者,以因果相隨性比度境義。 (本·三五上至三六上·二七上·至一一八下)
(四)唯有前比量有三種,取三時故。 (本·三六上下·一一八下)
為他比量品
(五)非能立者,是為所立。 (本·四五上·一二七上)
(六)說所立言是為宗。(本·四五下一二七下·經一·一·三三)
(七)宗與因逢說名宗逢,是為宗過。如說聲常, 一切無常故。 (奉·四六上·一二八上·經五·二·四)
(八)由與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為因。(本·五六下·一三九下·經一·一·三四)
(九)由同法並異法為因,而與似因有別。但同法為因者,所聞故如聲性,應立聲常。但異法為因者,勤發故不如瓶,應立聲常。合二無過。或以能立義簡別是因·(本·五八下·一四一上)
(一〇)有錯亂、相逢、方便相似、所立相似、及過時、為似因。(本·六四上·一四六下·經一·二·四)
(一一)有錯亂者,謂不定。(本·同前·經一·二·五)
(一二)與所取宗義相逢,為相逢·如勝論說極微無礙故非能造者。(本·六四上·一四七上·經一·二·六)
(一三)於彼審思所由方便,為決了而說者,是為方便相似。如說我常,與身異故。(本·六四下·一四七下·經一·二·七)
(一四)若與所立無異,須成立故,是為所立相似。如說聲常,無有觸故。如覺。(本·同前·經一·二八)
(一五)時過方說者,是為過時。如說聲無常,如瓶,不皋其因,待間方說是所作故。(本·六五上下·一四八上·經一·二·九)
觀喻及似喻品
(一六)若有譬喻典所立同法而分別彼法者,是為喻。又由此相逢而彼相逢,亦為喻。(本·七五下·一一五上·經一·一·三六·又三七)
觀過類品
(一七)由同法或異法以相難者,是為過類。(本·九五下·一七九上·經·一·二·一八)
(一八)因至不至不生等皆過類流漫而說。(本同前)上十八則,舉凡正理論者釋量要義殆皆引及,文句亦輿現存《正理經本》相符。尤可注意者,則在文句之解釋。蓋論引破異義,必有解說之刊定,而後縱辭能針對。又此解說必為異宗所自許,而後駁诘不唐勞。故據釋文或尋破意,以觇當時一宗異學,實為無上之資。有如通塗所說,《正理經注》最古最要者,唯婆蹉衍那之《唐釋》,陳那解經,即嘗申破其義雲。然今勘《集量》釋文,全不類婆蹉衍那,卻與遮羅迦本集等原始之說相合。舉一二例,若釋方便相似,以我與身異故常為喻,而以不定為破。因知方便相似雲者,乃以所思為成宗方便之法,取決定面言之。如與身異故本有多義,今但決定取異無常身故常為方便而說。是則身異之言與宗中常又何所別,即有以宗一分為因之過,故為似因。正理宗立說本意如是,故陳那得據而破之曰,不定。與身異故之於我常,實非必然,矧言其以決定方便而成相似者。此解全與遮羅迦說方便相似, 《方便心論》說類同,相合。而婆蹉衍那之釋謂決定立敵異義理相等而不決者,適見其支離矣。又若解所立相似,以聲無觸故常為喻。而以非不成為破。繹意應雲,無觸者之為常,有待證戍,不異所立,故是似因也·陳那則從而破之曰,非不成。蓋宗中有法無比因者,是則有待證成。今此聲上有非觸之義,即非不成,矧言其以不成而為相似也。此又與遮羅迦等籍相合,而婆蹉解釋有不備,後人臆測之談更無足論矣。其余若是之例,猶不勝皋。是則婆蹉《廣釋》最古最要之謂何,又陳那破婆蹉說之謂何,誠不能無疑也。
復次《集量》第六品末謂《正理經》暑分(rigs—pa—phramo)以同異相難為過類,廣分(rigpa-brtng-pn)則曼衍其說謂有種種相似。其間如至不至無生相似等,皆不以同異為難而成過類,實轶出所說之范圍雲。次後又謂一切所量當遮遣者,由勝論正理及足目正理廣分二者應知。(依寶本譯)此雲正理略分當於經文初卷,廣分則當次卷以下。今截然分言之,且指出前後相逢處,以見流漫之形跡,此實為考證經本成立之一資料。至稱足目正理廣分與一般正理對皋,似流漫之說即自彼出者,此輿義淨補譯《理門》之稱足目第二理門(正理)多少相通,抑又學史上可供研究者也。
三勝論者之說
《勝論》以量釋句,立義甚備,故《集量》徵破獨多。今舉其略。
現量品
(一)經說唯由相合面成者為實現量。由我根及義相合而成者為彼余法。有依量而說余義,謂根與義相合為量,以是殊勝義故。 (奈旦本·頁一九上·一〇二下)
(二)說由猶豫及決了智所成者為現量及有相智,(比量)但決了智以觀察為先,現量唯見境。(引此以破四合之說本·頁同前)
(三)待同及異,又待實德業者,為現量。 (本·頁同前)
為自比量品
(四)比量不必為共相境,如由所觸比知不可見風,此觸亦不可見。(本·二九下·一一二下)
(五)說此是此果,因相屬,(hgrel-ba)有一義合(don-gcig-la hdnl-ba)及有相違者,是等為有相者。 (本·三六下·一一八下)
(六)因果比量,如正理有前有余說。(本·同前)
(七)相屬二類,成就及說合,如煙於火及角於牛。(本·同前)
(八)一義和合亦二類,果與余果、因與余因、如色與所觸、又手與足。(本·三八上·一一九下)
(九)相逢四類,未成已成等,如雲風合於降雨等。(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〇)顯示相與有相之相屬故,又說“此是此之”。此是者,謂相。(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一)論中說(bstan-bcas-nas)一相屬性為比量因,如說成因果相故,又如是有中非因故,以為無常及常之因。但經無明文。(本·三九上·一二〇下)
為他比量品
(一二)彼所成就之法為因。彼謂所立。(本·五八下·一四一下)
(一三)似因有三,不成不可說、非有、及猶豫。 (本·六五下·一四八上)
(一四)不成者,似因。 (無例·本·同前)
(一五)非有猶豫者,如說有角者為馬、或牛。 (本·六五下·一四八下)
觀喻及似喻品
(一六)雨俱極成者為喻。(本·七三下·一五七上)
觀遮诠品
(一七)如說首背臍手等聲,皆以各自所依分別能顯,此即於諸總中亦有自性差別。(本·八〇上·一六四上)
(一八)聲重待習慣所熏而能解義。(本·八六下·一七〇上)
上列諸義多見於《勝論經》。所可注意者,則仍在文句之解釋。現存經注,首推商羯羅彌息羅所著《邬波斯迦羅》。而其時代甚晚。(在十五世紀中葉)書中或依據古說,或自生曲解,雖以鉢羅沙他鉢陀《廣釋》(陳那後百年內之作)等舊籍相勘,猶不盡了了。故學者動致疑議,苦無定論。然從《集量》搜剔古義,持以铨衡,亦易決也。舉一二例,如經二篇一章十五至十九經雲,風雖可觸而非現量,無可見徵相故,又由共見無所區別故,唯由吠陀得知,然名業者為勝異者等徵相,名業由現量而起故。《邬波斯迦羅》中釋此以首三經解風,後二經證成諸自在者。其說似不相貫,今人疑之,以為首三經外難,後二經正釋。然今徵之《集量》,(前舉第四則並釋)前三經正釋風為比量,後二經例釋名業比最勝(gtsd-bo)等,適得其反。因知《邬波斯迦羅》之短畏雖有可議,若此等盧本於舊說固可信也。又如經三篇一章一五至一七經雲不極戍非因,非有及猶豫亦非因,如有角故為馬,又有角者為牛,此不定因之喻。《邬波斯迦羅》中引古注解,同《正理經》五種似因。意有附會,令人疑之,以為但有不成相逢不定三義。今徵之《集量》,經義本說三種, (前皋十三至十五則)義例了然,無待詳證。因知《邬波斯迦羅》等解,若此等處意有未惬,固應有簡別也。自余尋繹破意得經古解可資研究者,猶不勝舉。復次,我國傳勝論之學,以《十句義論移為》。《十句義》者,於經義有所組織變化,蓋曉出之說而印土所不傳者也。今人考證共書之成,當年護法以後玄奘以前。 (西紀五五〇—六四〇間)其思想遞嬗之徑路,今得《集量》各說證之,乃逾顯明,如《集量》說比量相有因果相屬一義,和合相逢三種,而於屬中攝有和合,(前皋第五第七則)此異經而同論,其為論文思想之源泉無疑。又謂論雲相屬性為比量因。 (前舉第十一則)此亦穴十句義論X釋比量之要義。而在當時既有論書立此異說·實大可注意也。
四數論者之說
數論說量異義見於《集量》者,如次。
現量品
(一)耳等所轉為現量。謂耳等五,由意增上如次取聲等五境,說為現量。(奈旦版原本·二二上·一〇五下)
為自比量品
(二)隨由一種相屬現量而成所余法,是為比量。相屬有七,隨應為比量因。(本·三九上·二一上)
(三)相屬有七者,謂實與有實,如煙與火。(本·三九下·一二一下)
(四)又所害與能害,如蛇與食蛇獸。 (本·四〇上·一二二上)
(五)又因與有因,如自性與異分。 (本·同前)
(六)又能生與所生,能顯與所顯等。 (本·四〇下·一二二下)。
(七)比量有二,一觀差別、二觀共。觀差別者,雲此是比。觀共有二,謂因與果。(本·四一下·一三二下)
為他比量品
(八)悟他比量以具相及遮顯,分別為二。具相者,由宗等差別言辭五類。如雲,自性是有,見異分中一類相屬故,如檀牛等。(合結略·本五九下·一四二下)
(九)若由能遮余宗而取自宗,依所余謊,是名遮顯。此又二門, 一遮譬喻,二遣所樂。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
(本·六一下·一四四下)
(一〇)有時具相遮顯合說。如前(八)合中為遮顯雲,若非依所顯一性而起者,無共依處故應成異法。 (本·六二下·一四五上)
上列十則,僅及三品而止,但敷論晚出之說泰半具在。常途亦謂,此宗本典《七十論》唯說二種比量,(見第五頌)婆伽斯波提彌息羅始用正理宗義而為解釋,分具相遮顯(即順成反破方便)二者言之,此中遮顯用間接推論之法,實數論宗於論議中最有效績之貢獻雲。是則比量二分說屬諸婆伽斯波提之依正理宗義。婆伽斯波提為九世紀人,去陳那甚晚。正理宗自烏度陀迦羅始見此說,亦復後於陳那。然今據《集量》觀之,比量二分早巳為數論所通用,故《集量》得專破其說,此固不俟婆氏之更張。正理後立二分,亦無寗謂為受數論之影響。此與常說適得其反,大可注意也。自余比量各義,令人言數論之籍,鮮有論及。如費氏著《印度因明全史》,不列數論,有引《集量》破數論處,亦誤取彌曼薩論義,其他可知。今此戈戈戋戋,安得不鄭重視之哉。
五彌曼薩論者之說
彌曼薩宗立六量,《集量》具引其義,如次。
(一)凡人諸根以與有法相合而生覺者,是為現量。(奈旦版原本·二六上·一零九上)
為自比量品
(二)現量為先而起者,是為比量。(本·四三上·一二五下)
(三)義准量,有二類, 一向及非一向。一向者,比量決定,如由燒煮等所作知取瓶等。非一
向者,比量不定,如以勤發故無常而知非勤發故常。(本·四三下·一二五下·一二六上)
(四)無體量者,如婦不在捨,知其在外。(本·四四上·一四六上)
觀遮诠品
(五)聲量,異於現比。 (本·七三下·一五七下)
(六)一切“種”聲各自為異,於決定義說差別聲定相屬故,如說實德業等。(本·七四上·一五七下)
(七)諸差別聲同依故、相屬故、決定故、說“有種類”,如說優昙華與青華。(本·七四下·一五八上)
(八)總中攝別,以差別義自體相似面攝總中,但立名各別,是為同依。(本·七七下·一六一上)
(九)诠牛馬等聲以起能诠煮樂中有各別所诠故,以是有別。(本·八〇上·一六三下)
(一〇)譬喻量,如家牛與野牛相似而成了別。(本·八七下·一七一上)
彌曼薩宗最詳聲量,故觀遮诠晶中反覆辨論,其義甚繁。詳為尋繹,有益於此宗學者當不鮮也。錄所破義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