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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曾文教授: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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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律和唐代的律宗
  內容提要:
  佛教的中國化,不僅包括佛教教義理論發生適應中國社會環境的重大演變,而且在維護教團組織存在的戒規、禮儀方面也形成鮮明的民族特色。如果說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標志著佛教中國化的基本完成,那麼,其中由道宣創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為中心的會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學理論,則標志民族化佛教組織理論和戒規、禮儀的基本確立。
  本文在概要介紹了大小乘戒律的傳譯和基本內容之後,著重論述了道宣的律學體系,對其最具特色的以心識為戒體的戒體論作了較詳介紹,認為由此而建立了用大乘理論為基楚的律學體系。最後對唐代律宗的另兩支——法砺的相部宗、懷素的東塔宗也略作介紹。
  佛教的教義體系,即佛典中常提到的“佛法”,概而分之,包括戒、定、慧三個方面。戒是戒律,指僧俗信徒應當遵守的約束個人行為的各種規則和規范,用以處理出家僧尼之間、僧俗之間、個人與教團之間的關系,制約教團成員協調一致,按照教義從事修行和傳教。定是禅定,是專心思悟佛教義理的修行方法,簡稱禅法。慧指關於人生、世界、出世解脫等等佛教義理,謂由領悟這些義理可得到無上智慧。戒、定、慧被稱為“三學”,包容在長期形成的卷帙浩繁的佛教典籍之中。約在公元前一世紀左右逐漸完備起來的佛典,包括經、律、論三藏(三大類)。其中經論二藏涉及全部佛法,但側重定、慧二學,律藏則是集中各種戒律的。佛教在發展中分為大小乘,同樣戒律也有大小乘戒律。
  佛教傳入中國後是經過了長期的中國化過程的。一般認為,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標志著佛教中國化的基本完成。在所形成的佛教宗派中,天台宗、華嚴宗、禅宗等在教義理論方面有重大發展,而由道宣創立的律宗和提出的以《四分律》為中心的會通大小乘戒律的律學理論,則標志著民族化的佛教組織理論和戒規、禮儀的基本確立。
  本文對佛教戒律和唐代道宣的律學理論概要地進行介紹。
  一、律的傳譯和戒律的基本內容
  在釋迦牟尼創教之後,帶弟子到各地傳教的過程中,看到弟子中有人做了錯事,便“隨機設教”,制定相應的戒規,命弟子奉行,以“防非止惡”。戒條從少到多,從五戒、八戒、十戒到二百五十戒……又按僧俗不同身分制定出沙彌(含沙彌尼)戒、學法女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在這些內容(如不殺、不盜等),大量的則是根據教義和修行、傳教的需要而創制的。傳說在釋迦去世的當年,由大弟子摩诃迦葉召集五百比丘舉行會議,由阿難誦出經法,由優波離誦出戒律,形成最初的經、律二藏。優波離在結集的三個月內是分八十次誦出戒律的,故其律稱《八十誦律》[1]。但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論是佛經還是戒律,並沒有寫成文字,只是通過憶誦流傳。
  在釋迦去世一百年或二百年以後,原始佛教發生分裂,出現上座部和大眾部兩大部派,此後又從這兩大部派分出十八部派或二十部派。其中較大的部派一般都有自己的經和律。在戒律方面,大眾部(摩诃僧祗部)有《摩诃僧祗律》;上座部系統的說一切有部(薩婆多部)有《十誦律》,化地部(彌沙塞部)有《五分律》,法藏部(昙無德部)有《四分律》,它們全部被傳譯到中國。此外,飲光部(迦葉遺部)有戒本《解脫戒經》傳到中國。據傳,犢子部(婆鹿富羅部)也有律藏,但未傳入中國[2]。從已譯為漢文的幾部律來看,雖結構、內容詳略有所差異,但基本內容相同,大概是因為都源自《八十誦律》的緣故。公元前後,大乘佛教興起,稱以往佛教為小乘,它們的戒律自然也成了小乘戒律。大乘佛教雖仍然奉持小乘戒律,同時又制定大乘戒律予以補充,相輔奉行。
  (一)小乘四部律的傳譯和基本內容
  從東晉到南北朝,有四部完整的戒律被譯出:
  (1)《十誦律》六十一卷,說一切有部之律。後秦弗若多羅與鸠摩羅什共譯前五十八卷,後三卷是《善誦毗尼序》,是卑摩羅叉譯的(《開元錄》卷十三)。在今存本中《善誦毗尼序》在第60—61卷。
  (2)《四分律》六十卷,法藏部之律。後秦佛陀耶捨、竺佛念譯。
  (3)《摩诃僧祗律》四十卷,大眾部之律。東晉佛陀跋陀羅與法顯譯。原本是法顯從印度抄回的。
  (4)《五分律》三十卷,化地部之律。劉宋佛陀什與竺道生等人譯。原本是法顯從師子國(今斯裡蘭卡)取回。
  此外還譯出大眾部、說一切有部、法藏部、化地部的《比丘戒本》、《比丘尼戒本》多種,譯出飲光部的《解脫戒經》一卷(北魏般若流支譯)。
  在戒律的論書方面,有“律部五論”之翻譯,即:
  (1)《毗尼母論》八卷,失譯,《開元錄》附西秦錄,是說一切有部的律論;
  (2)《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十卷,劉宋僧伽跋摩譯,是說一切有部的律論;
  (3)《善見律毗婆娑》十八卷,蕭齊僧伽跋陀羅譯,釋《四分律》的論書;
  (4)《薩婆多毗尼毗婆沙》九卷,失譯,《開元錄》附西秦錄,是釋《十誦律》的論書;
  (5)《律二十二明了論》一卷,陳真谛譯,是正量部的律論。
  一部完整的戒律主要包括兩大部分:
  (一)戒本(或稱戒經),梵文音譯是“波羅提木叉”[3],是比丘、比丘尼必須受持的戒條,也稱“具足戒”。圍繞每一戒條敘述當年佛陀制戒的因緣,並說犯不同類別戒條應受到的處治。不同的戒律內容大同,但戒條數目有差異,例如《四分律》規定比丘戒250條,比丘尼戒348條;《十誦律》比丘戒257條,比丘尼戒355條,等等。
  (二)犍度部分。“犍度”是梵文的音譯,意為“蘊”、“聚”,相當於“類”。這部分是按不同類別敘說有關僧團舉行集會、各種儀式以及修行、日常生活等等的規定、禮儀。《四分律》有二十犍度,結合當年佛陀制定各項規則時的具體事例,對如何舉行授戒儀式,如何舉行說戒(布薩,半月集會宣說戒本條文)、安居(每年雨季安居三個月)、自恣(安居結束,僧眾互相舉過和進行忏悔)的儀式,如何舉行犯戒僧尼的忏悔儀式,如何制止僧團發生糾紛,僧尼在衣食住及生活禮儀方面應注意什麼,等等,都有詳細規定。
  前一部分側重警誡個人如何防非止惡;後二部分則強調遵守僧團集體的規則,維持僧團統一協調,制約僧尼按教義修行和傳教。此外,有的戒律在最後還有附屬的部分,如《四分律》後面有《調部》和《毗尼增一》兩章,是對比丘250戒和犍度部的簡要說明和補充;南傳佛教巴利文律藏後面的:“附隨”部分,內容相似。這部分當是很晚才形成的。在律學中,一部完整的戒律被稱為“廣律”。在佛教界最流行是從廣律前一部分只摘出比丘戒、比丘尼戒的條文,稱為“戒本”或“戒經”,供每半月舉行的布薩儀式上宣讀,以便於僧尼對照檢查。
  現扼要地把《四分律》中“戒本”部分的內容比較全面的介紹。比丘尼的戒條雖比比丘多,但二者很多內容相同或相似,故這裡僅介紹比丘戒。戒條按罪過性質排列,先重罪,次較重罪,後輕罪。不犯這些罪,即為持戒。
  (1)波羅夷罪[4],4條。波羅夷,意為極惡、重禁、斷頭、根本罪等,是最重的罪,必須不得違犯。犯者將被剝奪僧侶資格,從僧團中被驅逐出去。稱此為“不共住”,“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5]。此種罪包括:YIN(不淨行、非梵行、大YIN),指與人非人(畜生)性交;盜(不與取、大盜),盜竊別人東西價值“五錢”以上者(當時摩揭陀國王法規定盜五錢或值五錢之物者死罪);殺人,包括自己殺,教唆人自殺、派人殺等等;妄稱得悟成道(上人法、妄說過人法、大妄語),自己沒有修證到一定境界(宗教體驗,“入聖智勝法”),而妄稱已經達到,“言知言見,虛诳妄語”。
  (2)僧殘罪,13條。僧殘,梵文的音譯是僧伽婆屍沙。道宣《行事鈔》卷中一有多種解釋。據此,僧殘罪是犯戒者通過在僧眾面前忏悔可以除罪,仍許保留在位置內的罪。據《四分律》卷四十五《人犍度》,犯僧殘罪者,如不隱瞞,應僧眾前坦白忏悔,經六晝夜(比丘尼半月)後,由僧團為他舉行“出罪羯磨”儀式,然後才恢復正式僧尼資格和權利。如果隱瞞而不立即坦白,應首先治隱瞞(覆藏)之罪,即按隱瞞的日期給予他與僧眾別居(波利婆沙)的處治,然後才許其進行六晝夜忏悔滅罪。13條僧殘罪有:手之YIN出精;心懷YIN意與女人身體相觸;與女人說YIN穢語言;引誘女人以身“供養”;為人作媒和為私通搭橋;有施主資助,在不當處所不按規定造屋;在不當處所自造大房屋;無端誹謗人;以輕謗重,以無說有,誣人犯重罪;執意破壞僧團(和合僧);支持別人破壞僧團,在某地有丑惡行為,不聽規勸離開;不聽人勸谏。
  (3)不定罪,2條。因需調查情節,一時難確定性質的罪,包括:在背陰隱蔽或室內僻靜之處與女人笑談粗語;在露天地方與女人講“粗惡語”,被信徒告發,即構成不定罪。經調查後,再按輕重罪論處。
  (4)尼薩耆波逸提罪,意譯捨墮罪,30條。是指違犯有關衣、食、住、金錢,藥品規定的罪,如蓄衣超過限量(稱為“長衣”)、示意信徒為自己購置衣服、不按規定材料和尺寸做臥具、親自受蓄金銀、買賣寶物,等等。如果衣服物品超出規定限量,應在僧眾(一人乃至四五人)前忏悔,把過量的衣服施捨給僧團或個人;或把自己不應受蓄的金銀交“淨人”(寺中雜物管理人員、僕役)保管;或把不當使用的物品捨棄(如用蠶絲綿做的臥具,應棄掉)。此皆稱“捨”(尼薩耆)。“捨墮”的“墮”字,是說犯此罪不改悔,死後當墮地獄。實際上,對此種罪的處治著重在叫犯者“自責”悔過,在一般情況下,所捨給僧團或個人的衣物在過後要還給本人。 
  (5)波逸提罪,也作單墮罪,有90條。罪的性質與捨墮罪相同,但因為對犯者無“捨”的要求,故稱單墮,包括說謊(小妄語)、罵人、挑撥是非(兩舌)、與女人同宿(未發生性關系),與女人說法超過五六語、自手掘地或教人掘地(有殺生之嫌)、在軍隊中住宿或“觀軍陣斗戰”、故殺畜生、飲用生蟲之水、給不滿二十歲的人授具足戒、與賊結伴而行,等等。
  (6)波羅提提捨尼罪,意為“向彼悔”、“對他說”之罪,是輕罪。犯此罪者應向僧中一人忏悔。有四條,如無病而接受非“親裡”(同鄉或親戚)比丘尼的食品等。
  (7)眾學法,有百條。是關於日常生活的規則、禮儀,例如對衣服穿著、飲食、姿態、動作儀規、大小便姿勢和處所等方面,都有明文規定。凡違犯者得“突吉羅”(與《摩诃僧祗律》說的“越比尼”相當),意為輕罪(願意是“惡作”)。故意犯者需在上座比丘面前忏悔;非故意犯者應自心忏悔。
  (8)滅诤法,有七條。是平息僧團中發生紛爭事件的做法。規定在處分犯戒事件當事人應在場;本人可以根據回憶申辯;對精神失常的比丘所犯過錯不應責難不已;對犯過錯者應“會彼伏罪,然後與罪”;發生紛诤時應向知情者調查等。滅诤的目的是維持僧團的和諧。
  以上八項稱為“八段”,設立比丘250戒。各部律雖對戒名有不同的稱法,但記述的次序大體相同。在律本的波羅夷、僧殘二罪的部分,還提到“偷蘭遮”罪。這是指二罪的未遂罪,性質雖算重罪,但比波羅互夷或僧殘二罪稍輕,犯者應忏悔。在一些律書中有所謂“六聚”、“五篇”、“七聚”等說法。據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一所說,六聚是:“一,波羅夷;二、僧伽婆屍沙(按,僧殘);三、偷蘭遮;四、波逸提(按,包括八段中的捨墮、單墮);五、波羅提提捨尼;六、突吉羅。”所謂五篇則是:波羅夷、僧殘、波逸提、提捨尼、突吉羅。這是把前二罪的未遂罪偷蘭遮去掉。七聚則是把六聚中的突吉羅分為“惡作”、“惡說”兩項,但有時又特稱“惡作”為突吉羅。八段基本是按律文所列戒條類別劃分,五篇及六聚、七聚等則是在前述罪科基礎上所作的進一步歸納。能看前頁之圖。
  (二)大乘戒律的傳譯和基本內容
  大乘戒律稱“菩薩戒”、“菩薩律儀”。大乘在開始時沒有自己特有的戒律,仍持小乘戒,但在以後的發展中提出與自己標榜的“自利利他”、“普度眾生”的慈悲精神和以“六度”為中心的教法相應的戒律,作為對小乘戒的補充。
  在中國,從東晉至唐初譯出大乘戒本有多種,但在數量上比小乘戒律少多了。在這此戒本中最有影響的有如下幾種:
  (1)《梵網經》二卷,傳為後秦鸠摩羅什譯。上卷載盧捨那佛說菩薩的“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十地”;下卷講菩薩十重戒四十八輕戒。古來多疑此經目列為偽經。隋代法經等人的《眾經目錄》卷五將此經目列入“眾經疑惑”之中,說“諸家舊錄,多入疑品”。但同卷在“眾律異譯”中又載有鸠摩羅什譯《菩薩戒本》一卷,謂北涼昙無讖譯《菩薩戒本》一卷與它是同本異譯。稍後,費長房《歷代三寶記》卷八著錄《梵網經》二卷,此經前署“僧肇述”的經序謂弘始八年(406)羅什與“三千學士最後出此一品,梵本有一百一十二卷六十一品”,譯完時弟子道融、昙影等三百人同受“菩薩十戒”[6]。同時還錄有羅什譯《菩薩戒本》一卷。此後的《仁壽眾經目錄》、《大唐內典錄》、《開元釋教錄》等,皆沿此說。到底《梵網經》是不是偽經?後人雖有考證,但難定論。《開元錄》卷四著錄鸠摩羅什譯《菩薩戒本》之後說:
  “初出見《長房錄》。今疑此《菩薩戒本》即《梵網》下卷是。”
  從現存資料來看,這是比較可信的。梁僧佑《出三藏記集》在歷代譯經部分雖沒有錄鸠摩羅什譯過大乘戒本,但在卷十一載有“未詳作者”的《菩薩波羅提木叉後記》,就弘始三年(401)羅什與弟子“參定大小乘經五十余部,唯菩薩十戒四十八輕,最後誦出,時融、影三百人等一時受行菩薩道”。載“十戒四十八輕”的正是《梵網經》下卷,當即《菩薩戒本》。後世單行的《梵網經菩薩戒》也是此本。《高僧傳·鸠摩羅什傳》說辦什譯經三百余卷,雖沒說譯《梵網經》,但講譯有《菩薩戒本》。同書卷六《道融傳》說:“請什出《菩薩戒本》,今行於世。”與羅什大約同時的竺佛念譯有《菩薩璎珞本業經》二卷,其卷下所說大乘“十無盡戒”與《梵網經》下卷的十重戒雖次序、詳略不同,但戒名相同。因此可以認為《梵網經》下卷即《出三藏記集》中的菩薩波羅提木叉》,也就是《眾經目錄》及其它經錄中所錄羅什譯的《菩薩戒本》。至於《梵網經》上卷,可仍存疑。自然從《梵網經》下卷中一些帶有鮮明中國色彩的用語來看,在傳譯(或選譯)中是加了工的。
  (2)《菩薩地持經》十卷,北涼昙無谶譯;《菩薩善戒經》九卷(另有《菩薩善戒經》一卷,早已分出單行),劉宋求那跋陀羅等譯;《瑜伽師地論·菩薩地》(卷三十五—五十部分),唐玄奘譯。這三經基本上是同本異譯,但詳略不同。《地持經》卷四、五的“戒品”與《師地論》卷四十至四十二的“戒品“內容相同,皆有從中分出的《菩薩戒本》流行。它們與《梵網經》不同,只講四重戒(或稱“他勝處”),輕戒雖多有相通之外,但屬不同體系。至於求那跋陀羅所譯一卷本《菩薩善戒經》,則在四重戒之前,加上殺、盜、YIN、妄語四戒,其它與《地持經》、《師地論》所述戒條大同。
  長期以來,直到今天,在中國佛教界最流行的大乘戒律是《梵網經》,而《地持經》、《師地論》的“戒品”及以後《瑜伽師地論·戒品》雖不人大力提倡,但佛教界授菩薩戒仍依據《梵網經》。《梵網經》真也罷,假出罷,或半真半假也罷,它從南北朝以來已廣泛流行佛教界,這是歷史事實。因此,講到中國佛教的大乘戒律,必須首先介紹《梵網經》。下面扼要介紹此經的戒條,並順便對《瑜伽戒品》系統的四重戒和有關“三聚淨戒”的內容略加介紹。
  十重戒,也稱十波羅夷戒、十無盡戒,包括殺、盜、YIN、妄語、酤酒(賣酒)、說四眾(比丘、比丘尼和男女居士)過、自贊毀他、悭惜加毀(悭吝不施捨,反而辱罵貧窮求乞者)、嗔心不受人悔(憤怒打罵人,又不接受別人悔過和解)、謗三寶(佛法僧)十戒。與小乘戒只從外在行為、語言方面來約束僧眾形成鮮明的對照的是,大乘戒是從身、口、意三個方面提出戒規來約束僧俗信徒。第八、九二戒的開頭說:“若佛子自悭,教人悭,悭因、悭緣、悭法、悭業”;“若佛子自嗔、教人嗔,嗔因、嗔緣、嗔法、嗔法、嗔業”,都是著眼從心理上提出禁戒要求的。一個是要求克服貪欲,制止悭吝之心;一個要求克服嗔恚,制止憤怒情緒。《梵網經》在十戒中都相應提出心理要求,如第一殺戒要求“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第二盜戒要求“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唐智升《開元釋教錄》卷十二說:“菩薩淨戒,唯禁於心;聲聞律儀(按,小乘戒),則防身語。”是強調大乘戒更注重從思想上制約信徒。
  《瑜伽戒品》只有四重戒,稱四“他勝處法”。“他”指“惡”,“他勝處”即“惡勝處”,意為重罪。不犯他勝處法,即為持戒波羅蜜戒。此四他勝處法相當《梵網》十重戒的最後四戒所說的重罪:(1)“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贊毀他”;(2)“現有資財,性悭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憫而修惠捨”;(3)因為憤怒,不僅口出粗言,而且打眾生,“內懷猛利忿恨意樂”;(4)信解“像似正之法”(曲解以至篡改佛法,建立異端教派),並且進行宣傳。應指出,這不是表明《瑜伽戒品》否認《梵網》其它重戒,而是因為在其“三聚淨戒”的“律儀戒”中已包括小乘戒,而在小乘戒中已大體包含其它六戒。
  四十八輕戒,在《梵網經》中簡稱“四十八輕”,犯戒屬“犯輕垢罪”。其中有不敬師友戒、飲酒戒、食肉戒、食五辛(蔥蒜等)戒、心背大乘戒、擔任國使戒、放火戒、報仇戒、不供養大乘經典戒、為名利而破壞佛法戒,等等。按戒條細加分析,實際上遠不止四十八條。在戒文中反覆強調的有“孝順心”、“慈悲心”等。
  《瑜伽師地論·戒品》原文並沒有明確地講有多少輕戒,1930年支那內學院校刊的《藏要》本《菩薩戒本》分為四十三輕戒,以內容看,有許多戒條與《梵網》輕戒相同或相近,但自體系,禁戒范圍沒有《梵網經》的廣。律學有“遮”、“開”兩個概念。“遮”是制止,禁止做;“開”是開戒,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做而不算違戒。《梵網經》有遮而無開,即要求絕對按戒條去做。而《瑜伽戒品》對持戒的要求有較大伸縮性,遮開結合,對許多戒條都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不受戒條制約,做而不算違戒。殺、盜、YIN、妄語在《梵網經》中屬重罪,規定違犯者即是犯波羅夷罪,當失掉僧俗信徒資格。但《瑜伽戒品》卻規定在某些場合可以違犯:見人劫財害命,或見人想殺害比丘菩薩,可以殺死此種人;見人竅盜寺塔中的財物,可以強力奪回;在家居士為老化“習YIN欲法”之女,令其棄惡從善,可以“隨其欲”而行YIN;為解救遭難眾生,可以“故說妄語”。以上不僅不算犯戒,而且因為對眾生有利,據稱還“多生功德”。其它輕戒也有遮有開。
  大乘佛教為強調“自利利他”、“普度眾生”的宗教實踐,用戒的名義把它的全部教義統攝為一個整體,稱之為“三聚淨戒”。三聚淨戒,意為三類淨戒,包括律儀律(或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或攝眾生戒)。(1)律儀戒,包括比丘戒、比丘尼戒、正學女(式叉摩那,從沙彌尼到比丘尼之間學六法戒者)戒沙彌戒、沙彌尼戒,“廣則無量”(隋慧遠《大乘義章》卷十語),概言之,即一切大小乘戒。(2)攝善法戒,修持有助於達到最高覺悟的一切佛法,主要是修持布施、持戒、忍辱、精進、般若(智慧)、禅定等六度。(3)饒益有情戒,《地持經·戒品》和《瑜伽戒品》列出十一種,包括引導並協助眾生作有益的事;看望並幫助有病眾生;向眾生施教;知恩報恩;濟貧和揚善抑惡、解救苦難眾生等。《大乘義章》卷十介紹了“饒益眾生戒”有多種做法,其中影響大的是所謂“四攝”法,即:布施、愛語、(用眾生習見樂聞的語言說法)、利行(給眾生以利益)、同利(或同事、同行,與眾生同甘共苦,隨機用大乘佛法進行老化)。實際上,三聚淨戒在內容上是互攝互融的。
  大乘戒是僧俗皆可受持的。在一般情況下,在家信徒可隨時受菩薩戒,而出家僧尼必須在受比丘戒或比丘尼戒之後方可受菩薩戒。《梵網經》和《瑜伽戒品》等說有兩種受戒方法:一種是在佛、菩薩像前“自誓受戒”;一種是請受過大乘戒的法師或居士擔任戒師為自己授戒。
  據上所述,大小乘戒律存在多種,譯時譯地不全相同。在唐以前的相當長的時期內,各地流行的戒律也很不統一。在小乘戒律方面,關內長安一帶地方盛行《摩诃僧祗律》,關東河洛一帶盛行《四分律》,江南盛行《十誦律》。在大乘戒律方面,《梵網經》與《地持經·戒品》(與《瑜伽戒品》大同)並行,對大乘戒的解釋與授受方法有不同的說法。道宣在廣泛吸收以往各地學僧戒律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四分律》為中心的融會大小乘戒律的律學體系,迅速為佛教界接受和采用,為中國佛教正統律學奠定了基礎。
  二、中國律學體系的創立——道宣的南山律宗  
  隋唐時期佛教宗派相繼成立,有的以一部或幾部佛經為主要依據,有的以論書為主要依據。道宣通過诠釋《四分律》建立了自己的律學體系。後人把他的律學稱這為“律宗”,又因他久住終南山,為把他的律學與別人的律學相區別,也稱之為“南山律宗”。
  (一)道宣簡歷與著述  
  道宣(596—667),俗姓錢,丹徒(今江蘇鎮江)人,或說是長城(今浙江長興)人。父錢申,曾任陳吏部尚書。年十五從長安日嚴寺智頵律師受業,十六歲出家,隋大業(605—618)年間從智首律師受具足戒,唐武德(618—626)年間從智首學習以《四分律》為中心的律學。智首是唐初著名律師,尤精《四分律》學。據載道宣聽他講律二十遍。
  道宣後來長期住在終南山,先後住過的寺有白泉寺、崇義精捨、豐德寺、淨業寺等。他在這些地方修行、講律和從事律學撰述。當時大醫學家孫思邈(581—682)也隱居終南山,與道宣“結林下之交”(《宋高僧傳》卷十四《道宣傳》)。唐高宗顯慶二年(657)敕建西明寺落成,诏首富任此寺上座。道宣在此寺撰《大唐內典錄》、《續高僧傳》等。玄奘從貞觀十九年(645)到麟德元年(664)在朝廷支持下從事譯經事業。道宣曾奉诏參與此事,“筆受潤文,推為上首”(《佛祖統紀》卷二十九)。道宣卒於乾封二年(667)十月三日,年七十二。
  道宣著述很多,除上面提到的以外尚有《廣弘明集》、《古今佛道論衡》、《東夏三寶感通記》、《釋迦譜略》、《聖跡見在圖贊》、《佛化東漸圖贊》、《釋迦方志》、《注戒本》、《戒本疏》、《注羯磨》、《羯磨疏》、《行事刪補律儀》、《四分律拾毗尼義鈔》、《四分比丘尼鈔》、《釋門章服儀》、《釋門歸敬儀》、《釋門護法儀》等(《大唐內典錄》卷五、《佛祖統紀》卷三十)。
  現將其中幾種重要戒律著作略作介紹:
  《行事刪補律儀》,即《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原三卷或六卷,現分作十二卷,是對《四分律》系統論釋,圍繞持戒行善和僧團行事儀軌,對戒律內容和以往學說,刪繁補阙,提出自己的律學理論。宋代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是對此書的解釋。
  《注戒本》,即《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四卷,廣引經律論書,對《四分律比丘戒本》進行論釋。其中律文、注文同前書,疏文是對它們的進一步論釋。此疏宋代被會入元照《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之中。
  《注羯磨》,即《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二卷,是對《四分律》中犍度篇中所說的僧眾集會議事和授受戒、說戒、安居、忏悔等等儀式的解釋。
  《羯磨疏》,即《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四卷,是對《四分律》犍度篇中各種羯磨(意為事,辦事,辦事作法,一般指與戒法有關的各種活動、儀式為羯磨)儀軌的詳細論釋。此疏宋代被會入元照《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之中。
  以上的《戒本疏》、《羯磨疏》和《行事鈔》,被後進稱為律宗的“三大部”。
  (二)道宣的四分律學
  道宣在《續高僧傳》卷二十二“論”中介紹了戒律在中國的流傳情況,在唐以前中國各地流行不同部派的戒律,而進入唐朝以後,“普行《四分》之宗”。他又簡單地介紹了漢地研究和推廣《四分律》的經過。據《續高僧傳》卷二十一、卷二十二的諸傳和《行事鈔》卷上一,在道宣之前弘傳《四分律》的學者主要有如下幾位:
  北魏孝文帝時有法門法聰,首先提倡《四分律》,但只是口頭傳授,沒有著作。
  法聰的弟子道覆,撰《四分律疏》六卷,只是分類解釋,未作理論闡釋。
  魏末齊初,慧光曾從道覆學律。他是佛陀扇多弟子,精於《十地律疏》,對弘傳《四分律》十分努力,撰《四分律疏》十卷,又有其節選本四卷,還著有《羯磨戒本》等。弟子有道雲,撰《四分律疏》九卷;道晖撰《四分律疏》七卷,是道雲《律疏》的簡編;洪理著《四分律鈔》;法願是隋朝著名的律師,著《四分律疏》十卷、《是非鈔》二卷。可以說慧光及其弟子為《四分律》在中國的廣泛流傳打下了基礎。
  洪遵(530—608),是隋朝著名律師,曾從道雲、道晖學律,開皇十六年(596)被任為“講律眾主”。當時關內盛行《摩诃僧祗律》,經他宣傳,《四分律》才開始在關內流行。著有律學著作《大純鈔》五卷。隋初弘傳《四分律》的著名律僧還有道洪、法勝、洪淵等。道洪是雲延弟子,善涅磐學,律學上承道雲,法願。法勝“博涉有功,而言行無副”,意為雖有學問,但沒有相應的著述。洪淵是洪遵弟子,隋末唐初在今河北一帶弘律。
  智首(567—635),北齊時出家,師事僧稠的弟子智旻,專學律,又從道洪學律,隋時入大禅定寺。他看到佛教界五部律“混而未分”,見解也不一致,在受戒、持戒等方面也無定規,所謂“海內受戒,並誦法正(按,即法藏部,律為《四分律》)之文,至於行護隨相,多委師資相襲,緩急任其去取,輕重互有截斷”(《續高僧傳》卷二十二《智首傳》),於是撰《五部區分鈔》二十一卷,在吸收道雲《律疏》的基礎上,對五部律的同異加以評述,“定其廢立”。唐太宗建弘福寺,任他為上座。由於智首的提倡,《四分律》在唐朝更加流行。道宣就是智首的弟子[7]。
  道宣的四分律學是在繼承以往學者研究《四分律》成果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道宣通過自己的著述反覆強調中國佛教界應當實行法藏部《四分律》中的戒條、儀規等詳加注釋,而且提出了系統的律學理論。
  道宣的判教論——化教和行教(或制教)  
  隋唐佛教宗派都有自己的判教理論,用以說明本宗教義的意義和歷史地位。道宣的律學體系中也有判教理論。道宣《行事鈔》卷上一“序”指出:
  顯理之教,乃有多途,而可以情求,大分為二:一謂化教,此則通於道俗,但訊明因果,識達邪正。科其行業,沉密而難知,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二謂行教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網致。顯於持犯,決於疑滯。指事曲宣,文無重覽之義。結罪明斷,事有再科之愆。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濫。舉宗以判,理自彰矣。謂內心違順,托理為宗,則准化教。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這是把全部佛法分為兩大部分:第一是“化教”,把通過經、論表述的一切大小乘教理,無論出家在家,一切信徒皆可信奉,內容是講善惡邪正、因果報應,在關於眾生行為業因的理論中有深奧難解之處。第二是“行教”,也稱“制教”,指制約規范人的行為(側重身語二業)之教,即一切戒律,只局限出家僧眾遵照實行。何者當行,何時者當禁,有種種戒條,規定明確,對犯戒者處治務求得當。化教叫人從心理上明斷是非,行教防護身口、不做違戒之事,不說違戒之話。
  道宣進一步把化教分為從低到高三個層次,即性空教、相空教、唯識教。《行事鈔》卷中四說:
  然理大要,不出三種: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為小乘。二者,諸法本相是空,唯屋基有妄見,此理照用,屬小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妙,唯意緣知,是大菩薩果證行。故《攝論》雲:唯識通四位等。……
  第一性空教,以《阿含經》及阿毗昙諸論為基本經典,只明“人我”空,破我執,而不主張四大、五蘊諸法也空,是小乘教;第二相空教,是以《般若》等經為理論依據的大乘教,主張諸法皆空,破除“法我”執著;第三唯識教,主張諸法本無,唯識所造,實主張非空非有的中道。道宣曾奉敕參加玄奘譯場協助譯經,是信奉唯識學說的。因此把唯識教置於最高地位,有時稱之為“圓教”。所謂“唯識通四位等”,是說由領悟唯識教理可通達菩薩階位的“信樂位”(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十位)、“見位”(初地)、“修位”(二至七地)、“究竟位”(八地至佛地),從菩薩成佛。
  此外,道宣在論證戒體(詳後)時還提出三宗的說法。三宗大體與三教相應,但只是它的部分內容。三宗是:(1)實法宗,即說一切有部,《十誦律》是其戒律,有很多學者據《雜阿毗昙心論》、《俱捨論》、《阿毗昙毗婆沙論》來論證戒體;(2)假名宗,即小乘空宗,是據《成實論》立論的,道宣認為《四分律》屬此宗系統,說“《成論》所辨,正通四分昙無德宗”(《羯磨疏》卷三,見《濟緣記》三之五),有人據《成實論》論戒體;
  (3)圓教宗,即唯識宗,道宣據此宗理論提出自己的戒體論[8]。可見,實法宗只是前述性空教中的一個部派;假名宗本是小乘,但道宣認為它“分通大乘”(部分與大乘相通),因此也把它歸於三教中的“相空教”之內。
  關於三教、三宗,宋代元照《行事鈔資持記》卷中四下解釋說:“理本是一,何有三者?若權實往分,前二是權,後一是實。若大小相對,前一是小,後二屬大。若約開權會小,終歸一理。若對三宗,性空局小,唯識局大,相空通大小。”是謂佛法整體,內含低級的權教(權宜之教)和實教(真實之教),三教中的性空教屬權教、小乘;相空教屬權教,是大乘;唯識教屬實教、大乘,但三者歸根到底不可分。如果把三教與三宗聯系起來看,性空教純為小乘,唯識教為真正大乘,相空教通大小乘,假名宗屬於相空教,自然也通於大小乘。
  道宣的判教論是其律學理論的基礎。實際上,他的三教、三宗的說法並不完全符合佛教史實,性空、相空並不能真實地概括小乘和大乘教法的基本主張,把唯識學說奉為實教、圓教,也只是反映了唯識宗一派的觀點。 
  止持與作持——強調止惡與行善並重
  戒律是僧團的法紀,是約束僧尼行為的規范。何為持戒、犯戒,對犯戒者應如何處治,是戒律的基本內容。道宣說:“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實深……”(《行事鈔》卷中四)。佛教認為,戒是止惡的,持戒可以防非止惡。道宣認為,僅消極地止惡還是不夠的,應當進一步積極主動地行善。他提出了“止持”與“作持”並重的理論。他說:
  言止持者,方便正之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名之為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雲:戒相止,行相作。又雲惡止善作,義之次第。(《行事鈔》卷中四)
  僧尼受具足戒時,對應持守的戒律心領神會,立誓終生遵守,據稱這樣便在心中形成“戒體”(詳後)。如果照此本願持戒止惡,此為“止持”。持戒止惡對有志達到解脫的僧尼來說還是初步,應進一步通過身、語、意三個方面積極行善,此為“作持”。作就是行,行善。道宣用這種理論把持戒與積極行善密切聯系起來。戒律中的兩大部分:僧尼戒條和僧團儀式、規則,即篇聚部分和犍度部分。前一部分即可稱之為止持戒——諸惡不作;後一部分的規定去受戒、說戒、忏悔、安居和從事修行、生活,就是行善,如殺、盜是二惡,不殺、不盜止持戒;不殺的同時以慈心愛人,不盜的同時以施捨給人以恩惠,就是作持戒,屬於行善。道宣還提出,止持與作持二者之間互相融通,止持中包含有作持,作持中有止持。他舉例說:
  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先修慈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為作持;望境不起(按,遇到殺、盜外緣之時,不殺不盜),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按,舉行誦戒忏悔儀式),先止外緣,望離粗過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行事鈔》卷中四)
  簡單說就是,修行可使人產生慈心、少欲之心,這樣便可止殺盜。所以可把修行解釋為止持,但它本身又具有作持行善的含義。同樣,如把修行解釋為作持,如要參加誦戒儀式而對諸惡持有戒心,在可能犯戒的情況下不犯戒,這樣便可成就善行,此即作持中包含著止持。
  此外道宣還提出“作犯”和“止犯”的說法。犯戒作有惡的行為,此為“作犯”;不按佛法去修行、行善,此為“止犯”。由止犯必導致作犯。大體上是止持、作持理論的引伸,這裡從略。道宣上述理論有助於引導僧尼主動持戒修行,對鞏固僧團的統一和諧調內外關系有積極作用,因而受到佛教界的重視和采納。
  道宣的戒體論及其意義
  道宣把戒分為四科:戒法、戒體、戒行、戒相,並把對戒體的論證放到構建律學體系的中心地位。
  戒法,即與定、慧相對的戒,指一切戒律。“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行事鈔》卷上一)認為按戒法規范自己的行為,才能出離生死,達到解脫。不管修行者是否達到聖賢境界,都修持戒法。
  戒體,據說是“納聖法於心胸,即法是所納之戒體:(《羯磨疏》卷三,見《濟緣記》三之五)。在《行事鈔》卷上一是這樣說的:
  “明戒體者,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順直陳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谛等法,以已要期,施造方便,善淨心器,必不為惡,測思明之慧;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意,領納在心,名為戒體。”
  簡單地說,把戒法(前法)領納於心,便形成支配自己行為的“業體”,即戒體。亦即在受戒時發誓終生受戒,不作惡行,這種意志與戒法相應,便在心中形成一定持戒的意念和決心,此即戒體。用現在人們容易理解的話說,所謂戒體是受戒人通過受戒儀式在頭腦中形成的對戒法的憶念、信心和持戒的意志。
  戒行,即遵守戒規的行為、語言。《行事鈔》卷上一說:“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必須廣修方便,檢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對,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
  戒相,“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德光顯,故名戒相”(同上)。戒相是持戒的具體表現,也指戒律篇聚中所說的波羅夷、僧殘、不定、捨墮、單墮、提捨尼、眾學等戒條內容。
  可見,戒法是受持的對象,戒體是受持者的主體意志,戒行是表現,戒相是表現的內容。對修行者來說,最重要的是戒體,即對戒律的堅定信念和持戒的意志。如果雖形式上受了戒,但沒形成戒體,或當時雖形成戒體,但後來沒有守護戒體,隨意違犯戒律,那麼戒對他也就失去了意義,就不被認為是合格的僧侶。因此戒體問題一向為律學者所重。
  道宣在著作中對以往律學者的戒體學說作了批判性的總結,並提出自己的戒體理論。按照傳統的說法,戒體包括“作”、“無作”兩種。輪船的願意指身體動作和言語,受時間與空間的制約。作戒是指受戒者在授戒儀上從師受戒的過程;作戒之體指這種受戒行為的依據、本體。無作,與作相對,雖無動作、語言表現,卻被認為是永恆真實地存在著,所謂“一發續現,始末恆有,四心(按,善、惡及非善非惡的無記),不借緣辦”(《行事鈔》卷中一)。無作戒是受戒結束形成的心理意志;無作戒體自然是這種心理意志的根據或本體。在一般場合所說的戒體就是指無作戒體,又往往指無作戒與無作戒體等同。在道宣著作中作與無作戒往往簡稱“二戒”;二戒之體常簡稱為作與無作。雖然“無作”本身被賦予無始無終的意義,但又說無作戒產生於作戒結束之後,說“作戒前生,無作後起”,即只有到授戒程序結束時,無作戒體才在受戒者心中形成。南北朝時律學研究開始興起,但學者對戒體有不同的看法。對戒體的解釋或依據說一切有部的論書,或依據被道宣稱為“假名宗”的《成實論》。據《羯磨疏》卷三及《行事鈔》卷中一:
  第一,以色為戒體。實法宗(有部)的論書《雜阿毗昙心論》、《俱捨論》及《薩婆多毗尼毗婆娑》(《多論》)等認為,作或與無作戒都以色為體。色相當物質,指地水火風(四大)及由它們所形成的一切東西,包括眾生的五根(眼耳鼻舌身)及它們的對境(色聲香味觸),還有不可見、無對的“無作色”(或“無表色”)。受戒者登壇場受戒,要跪拜佛像、戒師,要發誓終生持戒,據稱這是由身(跪拜屈申等)、口(誓言)二業的作用。身口二業屬色蘊(或色聚,即色類)。這樣,作戒之體屬色。受戒儀式結束,意味作戒已成過去,在受戒者之心中形成所謂“無作戒”。這種無作戒之體,即一般意義上的戒體,性質也屬色,但它“不可見,無對”意為沒有形象顯現,不像五根有五境作對境那樣“有對”,是所謂“無表色”。色蘊包括的色當中,或屬善性或屬惡性,或無記性(非善非惡),據稱作為作戒之體的色只屬善性。同樣,無作戒之體的無表色,也“唯局善性”。《羯磨疏》卷三明確指出:“且就身口發無作體,還防身口粗現業非”,是謂無作戒體一旦產生,將長期發揮使人持戒防非的作用。
  道宣介紹,南北朝後期以來,以邺(今河南安陽北)為中心的一帶地方,雖流傳法藏部的《四分律》,但卻用說一世有部的理論解釋戒體,即以色為戒體。
  第二,以非色非心為戒體。道宣把法藏部歸於假名宗或空宗之中,又把《成實論》作為本派的重要論書,認為應據此論來論釋《四分律》戒體。同樣,戒體分作、無作二種。對於作戒之體有三種說法:1:以色心 為體,說受戒者在受戒過程中身體的動作,口發生的聲音,屬於“色”的作用,但“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身業亦爾”,又說身口不過是行業的器具,不是善惡之體,“如無心殺人,不得殺罪”,“是三種業(按,身、口、思)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所以作戒應以色心為體(《羯磨疏》卷三);2根據上榜心起決定作用的理由,也可以說是“以心為體”(《行事鈔》卷中一);3以色聲為體,說身業即以四大為體,四大為色,而口業是“四大相擊”之聲,故以名聲為體。但作戒為時短暫,由作戒產生的無作戒是“一成續現”的。無作戒之體,是“非色心攝”,意為此體非色非心。理由是:此戒從心而起,它的本體就不是色,因為色有形相方所,色分五根、五境、四大,色有青黃赤白及光暗等,色有高下長短方圓等,色相伴有煩惱、毀壞等,色有質礙,色為眼耳鼻舌身五識所感覺認識,據稱“無作俱無此義,故不名色”。為什麼又說此戒體“非心”呢?心有慮知功能,又有“明暗”(智愚),並有善、惡、無記三性,心還有廣略(意根為略,四心六識等為廣)之分,心是果報的產物,而無作戒之體沒有上述特征,所以屬於“非心”。為什麼講要把無作戒之體解釋為非色非心呢?據說“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羯磨疏》卷三)。認為這樣才能解釋受戒之後雖有犯戒作惡的行為,而所受戒體仍然存在,仍可繼續警策受戒人持戒行善。
  道宣說,東晉以後,江南崇尚《成實論》,佛學界用此論論釋《十誦律》戒的戒體,這種做法也是不妥當的[9]。道宣本人雖認為據《成實論》論釋《四分律》的戒體是正確的,但因為他認為唯識學說在理論上更為圓滿,更主張按唯識學說論釋戒體。
  道宣提出的戒體論是主張以第八識阿賴耶藏識中的“善種子”為戒體。《羯磨疏》卷三在介紹了以色、以非色非心為戒體的看法以後,說應當據“圓教”(法相唯識學說)說明戒體,謂:
  戒是警意之緣也。以凡夫無始隨妄與業,動與妄會,無思返本,是以大聖(按,佛)樹戒警心,不得墮妄,還論生死。故律中雲:欲修梵行(按,淨行)盡苦源者,便命召之入聖戒數,此根利也。後漸澆濁,不可示本,乃就傍緣,廣聞衢路,終依心起,妄分前境。愚人謂異,就之起著,或依色心及非色心。智知境緣,本是心作,不妄緣境,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欲了妄情,須知妄業,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識藏(按,阿賴耶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見《濟緣記》三之五)
  道宣在這裡沒有明分作戒與無作戒,實際將二者之體等同。他站在“一切唯識”的立場,認為戒是警策受戒者不可為非作惡的,心識起決定作用;有部以色作為戒體不能成立,即使據《成實論》把色心、非色非心看作是作戒與無作戒之體也是不妥當的(“愚人謂異……”);實際上一切事物現象(境緣)“本由心作”,如果不接觸外境而攝心觀想,就會認識到“但唯一識,隨緣轉變,有彼有此”;正因為心識隨妄(情欲煩惱),才造惡業;知此就應受戒(作法受),抑制“妄心”,在根本心識——第八識阿賴耶識(本識藏)中促成善行功能的產生(成善種子);而這種能導致受戒者持戒行善的精神功能,就是戒體。受戒者通過受戒得到戒體,就能經常記住和持守戒規,防范過錯,又反過來不斷影響本識,使妄情逐漸消失斷滅,達到解脫,所謂:“於諸過境,能憶,能持,能防,隨心動用,不熏本識,如是展轉,能靜妄源。”(《羯磨疏》卷三)。
  道宣以心識為戒體理論的提出,有兩方面的意義。第一,以往都是依據小乘理論解釋小乘戒律的所謂戒體,道宣首次用大乘唯識學說論釋戒體,從而建立了以大乘佛教理論為基礎的律學體系。在道宣的論證中,以唯識“圓教”為最高地位的判教理論是互相呼應的。第二,把大乘佛教重視心性修養的精神引入律學,以心識為戒體,強調“依體起用,防邊緣非”(《羯磨疏》卷三)和斷妄“返本”的心理修行,可引導僧尼把修行與持戒結合起來,對佛教的穩定和發展有利。大乘佛教的“三聚淨戒”本身就有持戒與修行、傳法相結合的含義。道宣以心識為戒體理論的提出,為大小乘戒律的溝通和結合提供了理論基礎。
  把小乘戒律納入大乘佛教體系之中
  道宣在提出心識戒體論的同時,把《四分律》作了大乘的解釋,又把大乘三聚淨戒作為自己律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分律》本是小乘法藏部所傳承的戒律,道宣為了建立與大乘佛教相應的律學,繼北齊慧光之後,也把它解釋為大乘戒律;有時說它的部分內容與大乘想通。所謂“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行事鈔》卷中四),或“通明佛乘”,“分通大乘”(《羯磨疏》卷三)。理由何在呢?道宣依據的是《四分律》中某些同大乘教義想通的詞語。在《羯磨疏》卷三他舉出五個例證,在佛教史上稱為“五義”。現查出原文,對照加以介紹:
  (1)“沓婆無學,知非牢固也。”《四分律》卷三僧殘法“無根謗”戒中說,“時尊者沓婆摩羅子得阿羅漢(按,此即無學果位),在靜處思惟,心自念言:此身不牢固,我今當以何方便求牢固法耶?”道宣認為這是對小乘不滿足的表示,沓婆要超越小乘眼耳鼻舌身意高果位阿羅漢而上求菩薩、佛法。
  (2)“施生成佛道,知余非向也。”《四分律比丘戒本》最後是回向偈,其中有:“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道宣解釋為把功德施給眾生,共同成佛。
  (3)“相召為佛子,知無異乘也”。《四分律·序》中有“如是諸佛子”、“佛子亦如是”的話,道宣認為,此戒為大乘(佛乘)所有。
  (4)“捨財用非重,知心虛通也”。《四分律》中對捨墮戒的規定,凡蓄多出常規的衣物,應捨給僧眾,然後再由僧眾還給本人,如果不還,當事者僅得輕罪(突吉羅)。這意味著,在捨物之前應有“捨心”,有利濟他人之心。道宣認為此顯示了大乘精神。
  (5)“塵境非根,曉知識了義也”。《四分律》卷十一單墮法中的“小妄語”戒,律文中有“見者,眼識能見;聞者,耳識能聞;觸者,三識能觸,鼻識、舌識、身識;知者,意識能知”。道宣認為,有部只講眼根和其它根能見等等,而這裡講眼識等識能見知,識即是心,故與大乘教義相同。道宣據上“五義”把《四分律》判為大乘戒律,或“分通大乘”的戒律。實際上,盡管此律定型於部派佛教時期,以後在傳譯過程中又受到大乘佛教影響,摻進某些帶有大乘色彩的詞句,但從基本內容來看,仍屬小乘戒律,其中釋迦率弟子傳教的情況。道宣是出於建立大乘律學的動機才作那種牽強附會的解釋的。
  道宣以心識為戒體,把《四分律》解釋為大乘律,進而提出攝律儀、攝善法和饒益眾生三戒互相融通的理論。這種理論始終是為大乘佛教的成佛的最高修行目的服務的。《羯磨疏》卷三在論證戒體是藏識中的“善種”之後說,由此戒體即可修持三戒:常思持戒成善,即攝律儀戒;勤修禅觀,“大智由生”,即攝善法戒;斷除彼此愛憎之心,護衛眾生,即攝眾生戒。說“隨彼心起,無往不應,猶如水月,任機大小。”只要善於去妄返本的心性修養,就可常持三戒,達到解脫。因為“心為業本”,“依體起用”,故三戒互相融通。宋代元照解釋說,“如殺一戒,具兼三位”,不殺即攝律儀戒;由修善慈之心,即攝善法戒;護命未殺,即饒益有情眾生戒(《資持記》卷下四)。道宣本人在解釋修持三聚淨戒的意義時說,由持攝律儀戒,可修證“法身佛”;由修攝善法戒,可修證“報身佛”;由修攝眾生戒,可修證“化身佛”。這不外是強調持戒對達到成佛的重要意義。
  道宣的律學理論在他生前已有很大影響。據《宋高僧傳》卷十四《道宣傳》記載,從他受法傳教的弟子達千百人。參考其它資料,弟子中著名的有大慈、文綱、名恪、靈(山+鄂-耳)、周秀、融濟等。文綱的弟子有恆景(或作弘景)、道岸。恆景在荊州當陽玉泉寺,密宗高僧一行就是從他出家的。道岸長期在光州(治所在今河南光山)及江南一帶傳授,因長江以南古來盛行《十誦律》而不知《四分律》,“岸請帝(按,此指唐中宗)墨敕執行南山律宗”,自此道宣的南山律宗開始在江淮廣大地區盛行(《宋高僧傳》卷十四)。鑒真(688—763)曾從道岸受菩薩戒,請恆景為戒和尚從受具足戒,並從他們學習律學,成為江南以揚州為中心的著名律宗高僧,從天寶十二載(742-753)應邀先後六次赴日傳律,其間五次失敗,本人雙目失明,最後一次東渡成功,是日本律宗的創始人[10]。道宣的律學傳到宋代後,經允堪、元照的著述闡釋而有新的發展。
  三、相部宗與東塔宗 
  唐代佛教律學比較有影響的有三支,在道宣的南山律宗之外,尚有隋至唐初法砺創立的相部宗和比道宣稍後的懷素創立的東塔宗。宋代贊寧《宋高僧傳》卷十六《澄楚傳》後之論曰:“律有三宗,砺、素、宣是與……”其中眼最盛行的是道宣的南山律宗,成為以後中國律學的正統。這裡僅對相部、東塔二宗作概略介紹。
  (一)法砺和相部宗  
  法砺(569-635),俗姓李,原籍趙(在今河北)人,後移至相縣(在今河南安陽市西)。從靈裕出家,後跟靜洪律學《四分律》,又從洪遵弟子洪淵學《四分律》大義,此後開講律學,從事著述。著有《四分律疏》十卷(今存,分為二十卷)、《羯磨疏》三卷、《捨忏儀輕重敘》等,一生講律四十余遍。弟子有滿意、懷素。滿意傳大亮。大亮的弟子昙一著《發正義記》十卷,闡明南山、相部二派主張的不同,論述諸部律藏的要義[11]。因法砺長期在相州(治所在邺)日光寺等處傳法,故其律學稱相部宗。
  法砺依據《成實論》論釋《四分律》的戒體。據他的《四分律疏》卷一,戒體(也稱受體)有作戒、無作戒的兩種,“言作戒者,方便身口,造趣營為,稱之為作”;“無作者,一發續現,四心三性,始末恆有,不借緣辦,號曰無作”,對二戒的解釋與道宣的解釋大同。又說,按昙無德宗(實指《成實論》學說)的見解,“無作戒者,定用非色非心為體……但作戒者,取文不定:或為取文色心為體,故論文言:口業者,非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故知身業亦以心力助成,明知二業色心為體。又引論文,以心為體。故論言: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故知二業,用心為體。”即無作戒體以非色非心為體,這種戒體在受戒後於心中形成(“納法在心”、“與余識俱”),長久發揮過程督促受戒者持戒的作用,而用戒之體,即受戒過程所據之體,不外是決定身口行為、音聲的色心或心,。道宣在《羯磨疏》中介紹的假名宗戒體論,就是如此。 
  (二)懷素和東塔宗  
  懷素宗(624-697),祖籍南陽(治所在今河南宛縣),後遷京兆(今西安西北),唐貞觀十九年(645)投到玄奘門下,受具足戒後專攻律學,曾到邺郡法砺門下學《四分律》之學三年,但認為法砺律學“未能盡善”,便離開而去。鹹亨元年(670)自己撰述《四分律開宗記》,至永淳元年(682)完成,共十卷(今存,分為二十卷),批評法砺的《四分律疏》(稱《舊疏》)有十六錯謬,提出自己的律學理論。此稱《新疏》。據《四分律開宗記》卷一及卷六,懷素反對依據《成實論》論釋戒體,而是主張按說一切有部的《大毗婆沙論》、《俱捨論》等論書說明戒體。他說戒有二種:表戒(即作戒)與無表戒(無作戒)。“所言表者,身語造作,有所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為表”,表戒即登壇受戒的過程,據稱其體是色(有色有見有對及有色無見有對等)。“言無表者,因表發生,無見無對,不可表示,體得在身,相續隨轉,縱入余心,不名失持”,無表戒即通過受戒所形成的對持戒的意念和信心,但認為其體也屬於色,但是“無表色”,既不可見,又非像眼相對的色、耳鼻舌相對的聲、香、味、觸(此四者不可見)那樣“有對”。道宣所批評實法宗的戒體論,大致與此相同。為什麼懷素要根據有部的論書來解釋戒體?《宋高僧傳·懷素傳》說:“以法密部(按,即法藏部)緣化地部出,化地部從有部出,故出受體以無表色也。”
  懷素在上元三年(676)回到長安,奉诏住西太原寺,又聽道成律師講律。他還著有《新疏拾遺鈔》二十卷、《四分僧羯磨》三卷、《四分尼羯磨》三卷、《四分比丘戒本》、《四分比丘尼戒本》各一卷、《俱捨論疏》十五卷等[12]。懷素有弟子法慎,慎弟子義宣著《折中記》六卷,釋道宣《行事鈔》之義(《宋高僧傳》卷十五)。懷素所住西太原寺有東塔,故其律派稱東塔宗。
  唐大歷(766-779)年間佛教界圍繞法砺《舊疏》與懷素《新疏》發生爭論,诏命律宗三派律師集中“定奪新舊兩疏是非”,後編成《敕佥定四分律疏》十卷奏上,代宗時宰相元載(777年卒)重懷素律學,奏在成都寶園寺置戒壇,傳《新疏》,命如淨撰懷素傳記。此後,韋皋鎮守成都,撰《靈壇傳授毗尼新疏記》,將傳授者刊名於石(《宋高僧傳·懷素傳》等)。德宗時敕准新舊兩疏並行[13]。
  大約到唐朝末朝,相部、東塔二律派衰微,只有道宣的南山律宗傳承不絕,成為中國佛教漢傳系統的正統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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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唐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通為八十誦大毗尼藏。”宋元照《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注:“八十誦者,即根本部波離結集一夏九旬八十番誦,故以為號。”此自然是傳說,但最初律藏是靠記憶誦出,是可信的。按,前書已會入後書之中,見《續藏經》一·62·2--5
  [2] 中國律學稱有部、法藏部、化地部、飲光部、犢子部的律是“五部律”。五部,是從根本二部(上座、大眾)出來的。稱大眾部的律“乃根本大眾所傳,非是百載五宗主也”。(《續高僧傳》卷22之論)
  [3] 律學中不少用語是音譯的。波羅提木叉,梵文Pratimoksa,意譯從解脫、別解脫、無等學等,也譯戒本、戒經。實際上在“廣律”中第一部分雖可叫戒本、戒經,但與通行的單行本戒本、戒經不同,它除了戒條之外,還附有戒條解釋、成立因緣等,而後者僅有簡單的戒條。
  [4] 波羅夷等的梵文,見圖。
  [5] 有關解釋,可看《四分律》卷1-21,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卷中1“篇聚名報篇”等。
  [6] 此經序現載《梵網經》前,稍異,年代是弘始三年,梵本謂有“一百二十卷六十一品”。
  [7] 以上可參考宋元照《行事鈔資持記》卷上---上。
  [8] 見《羯磨疏》卷3(元照《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卷3之五)。
  [9] 以上所據《羯磨疏》之文,見《濟緣記》卷3之四及卷3 之五。
  [10] 見《宋高僧傳》卷14、日本淡海三船《唐大和尚東征傳》、思托《大唐傳戒師僧名記大和上鑒真傳》逸文。
  [11] 《續高僧傳》卷22《法砺傳》、《宋高僧傳》卷14懷素、滿意、昙一等人傳。
  [12] 《宋高僧傳》卷14、《開元錄》卷9等。
  [13] 見《宋高僧傳》卷15圓照、如淨等人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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