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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觀法師:大佛頂首楞嚴經義貫 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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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第五章 

正說六十位修證

第一節 三漸次位

【“阿難,如是眾生一一類中,亦各各具十二顛倒。猶如捏目,亂華發生。顛倒妙圓真淨明心,具足如斯虛妄亂想。”】

【注釋】

“一一類中”:指現行的十二類中之每一個。

“亦各各具十二顛倒”:這十二顛倒卻是“顛倒種子”,以現代語言之。即是“隱性”的。因此十二“現行顛倒”(顯性)乘以十二“種子顛倒”(隱性),即得一四四種顛倒。

“猶如捏目,亂華發生”:這些顛倒其類雖多,但卻只如捏目所生之空華一般。“目”,為清淨目,或清明眼,喻真如本性。“捏”,喻無端、以無明力而一念妄動。“亂華”,喻十二類生。謂以一念妄動,捏本性清淨之目,而有十二類生之亂華發生。

“顛倒妙圓真淨明心,具足如斯虛妄亂想”:此謂,若心起顛倒,則本來妙圓真淨之清明本心,便會具足地現起如此虛妄的亂想,以真如有不變隨緣之性,故緣具即現;是故,雖諸倒相本無實體,而迷位卻現若有實事可得。

【義貫】

“阿難,如是” 十二類“眾生,一一” 現行“類中亦各各具” 有“十二”種“顛倒”種子。(故共有一四四種顛倒。)凡此諸倒“猶如”無端“捏”本性清淨之“目”,法爾便有十二類生之“亂華”於空“發生”。是故若心起“顛倒”想,則本來“妙圓真淨” 清“明”本“心”便會“具足”顯現“如斯”眾多“虛妄”之亂想。

【诠論】

此章題中所說的“六十位”為:三漸次、干慧、十信、十住、十行、十向、四加行、十地、等覺、妙覺,共六十位。從這裡開始,如來開示大乘菩薩具體修證階位與過程。

【“汝今修證佛三摩提,於是本因元所亂想,立三漸次,方得除滅。如淨器中除去毒蜜,以諸湯水並雜灰香,洗滌其器,後貯甘露。”】

【注釋】

“於是本因”:“是”,此。“本因”,諸妄之本因,即種子無明,或“本惑”。

“元所亂想”:“元”,元本,即依於此元本(本因)所起之顛倒亂想,即現行無明,或枝末無明。

“立三漸次”:三種漸次,如下文所明。

“方得除滅”:從三漸次位開始起修,歷諸階位,漸次修斷,才能將這些無始來的種子與現行顛倒亂想,祛除淨盡。

“如淨器中除去毒蜜”:“淨器”,本元清淨之器,喻真如本心。“毒蜜”,器中所貯存之惡物,指現行、或現業;除毒蜜亦即斷現行。

“以諸湯水並雜灰香洗滌其器”:“湯水”,指大佛頂定。“灰香”,指定中所顯之慧。“洗滌其器”,指斷種子習氣。

“後貯甘露”:謂種現俱淨,其心器方無毒,才可用來裝佛之甘露;否則器中若有毒,盛以甘露,則所有甘露皆成毒藥,飲者皆死。如人心具五毒,若不先除心毒,而直修佛法之戒定智慧,其所修之戒定慧等必為其毒心所染、俱成邪戒、邪定、邪慧;若以被邪戒等教人,學者盡皆中毒而死(而法身慧命休矣)。

【義貫】

“汝今”欲“修證佛”之“三摩提,於” 針對“是”諸妄之“本因”(亦即種子無明),以及依此種子本“元所”起之顛倒“亂想”。(亦即現行無明)之處,應先建“立三”種修行之“漸次”,歷位逐次修斷之,“方得除滅” 淨盡。譬“如”本元清“淨”之“器中”,先“除去”所貯存之“毒蜜”,(以淨戒除現行惡業),然後“以諸”滾熱之“湯水”(首楞嚴定水)“並雜灰香”(定中所起之慧),“洗滌其器”,(以定慧力拔除種習),然“後”堪“貯”存如來之涅槃菩提 “甘露”。

【“雲何名為三種漸次?一者修習,除其助因;二者真修,刳其正性;三者增進,違其現業。”】

【注釋】

“除其助因:”“助因”者,助惡之因,亦即是緣;此指食五辛為增長成就惡事之緣。如下經文所說,五辛熟食會發YIN欲,生吃則增進嗔恚心,因此五辛會增長YIN、怒二法,習禅而食五辛,自長YIN怒,三毒難消,三摩地難成,故習禅首先須除此惡因。

“刳其正性”:“刳”,挖空。“正性”,即性罪之業,此指不行YIN、不吃酒肉,亦即斷YIN、殺、盜三性罪之根本,將此等惡事之根本皆刨空、挖干淨。

“違其現業”:“現業”,現行之業。指現行之以根奔塵,並計著妄識、妄惑之業。“違”即違離,而不依、不隨。

【義貫】

“雲何名為三種漸次?一者、修習”位,為“除其”障定之“助因”(食五辛);“二者、真”實 “修”習去惡之位,此為“刳”空“其正性”罪之業(去YIN、殺、盜);“三者、增進” 位,為“違”離“其現”行以五根奔赴六塵、攀緣取著之雜染“業”。

【诠論】

這三種漸次中,前兩種屬戒,為助行,後一種屬定慧,為正行。

又,本經從現在開始,才是真正進入正修行的階段,在此之前,可以說全是准備,屬“信解門”,從現在開始才是正式的“修證門”。前面七卷,即使談到“悟”,也只屬“解悟”,而非“證悟”(除了二十五聖自證境界外)。因為現在所談是屬修證門,所以如來開始廣陳菩薩六十位修征過程,一一加以細說其斷證。說完六十位賢聖,如來接著又開示六道凡夫之境界,細說六趣。最後以開示五十重陰魔總其成,以總破種種修定之魔相,令修行人知解、警覺而避免魔障,以成就修證之大事。

1.第一漸次:除其助因(斷五辛)

【“雲何助因?阿難,如是世界十二類生,不能自全,依四食住。所謂段食、觸食、思食、識食。是故佛說:‘一切眾生皆依食住。’阿難,一切眾生食甘故生,食毒故死。是諸眾生求三摩地,當斷世間五種辛菜。”】

【注釋】

“不能自全”:不能光靠自己,不依外物,就能保全自己的形命。

“依四食住”:“住”,住世不壞。須依靠四種食,而得令色身住世不壞。

“段食”:以刀或牙齒,將食物碎為一段、一段,然後才能吞食受用。取段食者包括欲界的人道、畜生、欲界天眾、及阿修羅道。

“觸食”:鬼神道受用飲食時,為觸其氣,亦即吸取食物中之精氣(菁華之氣)。故拜過鬼神的祭品,特別容易腐壞,因為其中菁華已被攝取走了,猶如已煎過的藥餌,類同渣滓。

“思食”:“思”禅思。此為色界天人,以禅思為食。色界天人已離欲界諸欲,無復食欲、YIN欲、睡欲,而以禅悅為食,故入禅定為色界天人之食,能長養其細妙之色身。

“識食”:無色界天,因已無物質之形色,因此唯以心識之定力維續其命,故稱之為以識為食,這是識食中的殊勝者。但也有下劣的識食,即地獄道與餓鬼道眾生,雖然期望飲食,但以業力故不能常得食,因此長時受饑餓之苦,但以業識之力所持,雖受巨苦而不得物質之食,但也不會斷命,故其食亦稱為識食。因為“食”之義,為長養、維持身命之義,是故,任何東西,只要它能令有情長養、維持身命的,便可稱之為“食”,而不一定是“可以吃的”,例如天人之禅悅與地獄、餓鬼之業識,並非真的可用嘴巴來吃之物。

“食甘故生”:“甘”甘美,有益於身者才能稱為甘美之食。

“求三摩地”:指修首楞嚴三昧,或大佛頂定。

“當斷世間五種辛菜”:因為這五種辛菜對修定人來說,猶如毒藥,食之,法身慧命當斷。五種辛菜為:蔥、蒜、韭、薤、興渠(後一種中土無)。

【義貫】

“雲何”為修定者除其中“助因?阿難,如是世界” 中之“十二類生” 之眾生皆“不能”光憑著“自”身便能保“全”其形命,而須“依四”種“食”之一,其身命方得“住”世不壞。“所謂”四食即是欲界人道、天道、修羅道、與畜生道之“段食”,鬼神道之“觸食”,色界天人之以禅“思”為“食”,無色界天人以“識”之定力為“食。是故佛” 過去常“說:一切眾生皆” 是“依食”而“住。阿難。一切眾生”以“食甘”美有益於身者“故”得“生”存,若“食毒”物“故死。是諸眾生求” 成首楞嚴“三摩地”者,“當斷世間五種辛菜”,如避毒藥。

【诠論】

四食之中,段食與觸很容易理解;關於思食與識食,於此再進一言:此二食可說都是“定力所持”,只不過其定力之大小有別而已。以定力所持故,即不須仰賴粗劣的飲食,故其入於禅定,有如受用上妙飲食。

【是五種辛,熟食發YIN,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鹹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是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薩、天仙、十方善神,不來守護。大力魔王得其方便,現作佛身,來為說法,非毀禁戒,贊YIN、怒、癡。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魔福盡,墮無間獄。阿難,修菩提者永斷五辛,是則名為第一增進修行漸次。”】

【注釋】

“是五種辛”:這五種辛菜,雖然是植物,但因食之有種種過惡,故與葷菜合稱“葷辛”;又這五種辛菜中,最後一種興渠,為西域所特產,中土沒有。

“熟食發YIN,生啖增恚”:這五種辛菜,熟食則會促使人多發YIN念(世俗之所謂“壯陽”者,其實是刺激性腺及腎上腺素,令其性欲勃發,YIN欲較多而已,實與壯或不壯無涉。但很多俗人不知究裡,而迷信吃大蒜可以壯陽,其實是催YIN。)此五辛,生吃則會增進嗔恚心(可能因為這個緣故,所以中國北方人常好一手拿饅頭,另一手持一棵大蔥;常如是食者,多見脾氣火爆。)。

“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天仙、鬼神守護行人,除了護法以外,主要也是常想聽受經法。又,食辛之人雖則講經,然以其既不遵如來禁戒,故極易淪為貪求名聞利養,而妄談般若法空。

“十方天仙嫌其臭穢”:這五辛,不論生吃熟食,都會令人口臭不堪。五辛的臭味,稱為“辛臭”,“辛”是沖鼻之義,其臭有如圊廁之味,因此所有賢聖、善鬼神、天仙,全都不能忍受那種味道。唯有樂穢處的惡鬼神,或食糞、食尿、食蛆之惡鬼神除外,他們反而趨之若鹜。由於善鬼神、護法已遠離,不再守護,因此這修行人的道場便大門洞開,毫無防護,因而廣納十方惡鬼神。

“因彼食次,舐其唇吻”:“次”,的時候,之時,之際。“唇吻”,即嘴唇。因這些惡鬼神系以觸惡臭之氣為食(以惡臭為其“觸食”),此時行者唇上口中既發出他們賴以為生的辛臭之氣,因此他們都會來至其唇邊,以口攝取其“觸食”,故即與行者口對口相觸、相吻矣!

“常與鬼住”:前面經文中說:十二類生皆依四食住;此類鬼神既依辛臭之觸食而住,而這位行人又常能“供應”他們的辛臭之“觸食”,因此他們也就在此行者的道場中“定居”下來了,故經中說此行人“常與鬼住”(此行者對這些惡鬼神真可謂是“供吃供住”!)

“福德日銷”:因常與鬼住,陰氣盛、陽氣衰,陽氣及正氣、以及福德之氣便漸為陰氣所攝取或覆蓋,猶如氣象中之大氣壓或冷氣團,可攝取周遭之氣流一般。因此行者之正陽福德之氣漸受消蝕。

“長無利益”:“長”,增長。“無利益”,指無利益之事,包括無利、無益、無意義、及有害之事,都叫作無利益事;例如在這種時候,行者常會忽然起念,覺得很悶,想出去“透透風”,到外面游蕩一番,因而行種種放逸不當之事,而自以為很“自在”;如於游蕩中,忽又起念去看戲、泡咖啡店、洗三溫暖、乃至“馬沙雞”(按摩)等等。又如,即使在道場,心亦常神游於外,或看無益書報、雜志,或看電視、或聽廣播,或打電話找朋友聊天,或找人聊天、泡茶,或修習世間藝業,如彈琴、唱歌、繪畫、書法、刻印、作詩、填詞、或研習外道、或修習世間學問如文學、哲學、歷史、政治、經濟、商業等等,花費很多時間於營求這些對菩提、解脫無所益利之事,而這些境界,實為魔之留難、延宕之策所生,不可不知。

“是食辛人修三摩地,菩薩、天仙、十方善神不來守護”:因為太臭,其口及全身毛孔,皆散發辛臭之味。“菩薩”,包括金剛、明王。

“大力魔王得其方便”:“魔王”,此辛臭不但招惡鬼神來,有時連大力魔王亦會招致。“方便”,此處之意為修行的漏洞、缺陷、罅隙。

“現作佛身,來為說法”:謂見佛聞法,或感得佛來現身,本是最好的事,但對不能“護淨”(不食五辛酒肉亦是“持淨”的項目之一)及修行不如法,而得見佛身現前,反而是最不妙之事,因為此佛實非真佛,乃魔所化者。

“非毀禁戒,贊YIN怒癡”:“非”,批判其為非,“毀”,破壞、毀謗。“禁戒”,如來禁止佛弟子不當作之事,即是律中所稱的“止持”:止持者,即此事若不作,即“持”,此戒之相,如殺業,不作殺業即是“持不殺戒”,故稱“不殺”為一種“止持”戒。又如目前所說的不食五辛、酒肉,亦是一種“止戒”,亦即是“如來禁戒”之一。“YIN怒癡”,即貪、嗔、癡。以各種貪欲之中,貪愛YIN欲之力最大,為眾生之生死根本,故經中亦常以YIN而代表貪,以YIN而攝一切貪。此謂,這魔所現的假佛身,由於此行者貪染臭穢之業所感,而為之說種種顛倒之法,如毀謗佛戒,而說持戒是小乘人“硁硁然小人哉”,小根智人之所為,若是大乘人,都不必如此;又如說“小疵不掩大德”、“大德不諱細行”、“大器不拘小節”等等似是而非之論,令其動搖持戒之心。俟其持戒之心動搖後,再為他贊歎YIN怒癡,而說的謂“YIN怒癡與戒定慧無二,此是不二法門,是一真法界。”或作如是說:“若言YIN怒癡是染污法,此乃愚人自心分別,這是為小根機的人說的權法。”因此又進一步說:“至於大根器之人欲入不二法門、一真法界,應體行無分別之大道,須於染淨諸法,都無分別,不生執著,如是才能於法自在,速入一真法界,證大菩提。”

又說:“是故,能否看破‘戒不是戒’、‘YIN怒癡即是戒定慧性’,而於YIN怒癡當中,體會其戒定慧之性,即是‘於刀口上修’,若透得過這關,即是‘轉煩惱為菩提’、‘轉染成淨’。‘轉識為智’的具體‘起用’。舉要言之,欲修此體用一如的大法,莫過於在男女交媾之際,體會交媾(gòu)之事實是‘不垢不淨’、‘自性清淨’,因此男女交媾之身,當體即是‘毘盧真法身’,如是觀成,交媾之時當下即得超越一切染淨諸法;男體即是定身(而以男根為代表,為其精華),女體即是慧身(而以女根為精要之代表);定是體,慧是用,故男女根交會即是“定慧一體”、“定慧等持”、“體用一如”、“大機大用”,證大菩提;是故此男女交會之事實為‘無上瑜伽’,實為度生死、證菩提之無上契機,最為迅疾、最為奧妙之法,捨此無他。”如是等似是而非的邪論,其中又引用許多佛法名相與曲據,故令染心者,聞而心喜,誤以為得聞大道,又是“佛身”所親說,因而踴躍歡喜奉行,且自以為高,而生大邪慢,輕慢一切人,乃至輕慢三寶,除了他自己受法的上師以外,其他一切人,若在家若出家,皆不屑一顧;而彼等於此邪慢,並非完全不自知,而且是有意如此傲慢,還給它一個名稱,稱為“佛慢”,並以此“佛慢”是大修行者到了某種境界才能產生出來的“工夫”。附及,佛正法中,並無“佛慢”一詞,這是附佛外道的邪說;以佛實無慢,因為慢是六大根本煩惱之一,而佛煩惱已斷,故佛無慢;若佛有慢,則佛仍有根本煩惱,即有俱生無明,仍是凡夫,即應仍墮生死輪回。又,有慢者,恃已凌人,必輕他人;佛自證無上菩提,然以智眼及悲心,等視一切眾生,故佛不輕慢任何一人;佛乃至對外道人亦不輕慢、一體尊重。若佛輕慢於人,即不度眾生,如同外道神祗,自高於一切,我慢貢高。是故謂修行人“起大佛慢”不但有邪說之嫌、誤導眾生,並且亵渎如來。

“受魔福盡”:“魔福”,魔亦有魔福,舉如其所得之神通,以及統領諸魔、鬼神之威勢等,皆是魔界之福。如同世間黑道大哥之作威作福、欺壓良善、無所忌憚,醇酒美人、華屋巨廈,乃至結交權貴、呼風喚雨無所不能,是亦可稱為“黑道之福”欤,然實與魔福相類似,以其所享之福越大,便是其所造之惡業越重,後世之果報亦更深巨,然黑道與魔皆不自知,且自以為幸、自以為能,實可憐愍。

【義貫】

“是五種辛” 臭之食,若“熟食”即能“發”起“YIN”欲,若“生啖”則促進肝火而“增”長嗔“恚”心。“如是”於十方“世界”中(不論何處),任何“食辛之人”,他“縱能宣說” 佛之“十二部經,十方天仙”,雖本樂聞佛經,然因“嫌其臭穢,鹹皆遠離;諸餓鬼等” 則“因彼食”辛物之“次”,冥“舐其唇吻”,故彼人實“常與鬼”同“住”一處,從而其“福德”漸受鬼眾吸攝、轉化而“日”漸“消”磨減少;以福德減少故,即多增“長無利”無“益”的虛妄之事。

“是食辛”物之“人”,雖發心“修三摩地”,一切“菩薩、天仙”及“十方善神”,皆“不”願“來守護”,(以其辛臭難可忍受故);反之,“大力魔王”則正“得其”過犯之“方便”,而“現作佛身,來為” 之“說法”,其所說之法,皆是為了“非毀”如來“禁戒”,令其起破戒犯戒之心,然後再進一步“贊”歎“YIN、怒、癡”等臭穢之法(推為無上,說染淨不二,犯而無犯,無有開遮持犯,無法可得,都無分別、執著,最極清淨;見YIN怒癡之行,即是戒定慧,無二無別,言此即是證得清淨法身,入一真法界、得無上大解脫之關鑰),作如是等邪說謬論,令其勇於犯戒、破戒而無畏懼、心不改悔,反以破犯為菩提,心生大顛倒。以此惡因,“命終”必“自”感“為魔王”之“眷屬”,其後“受魔福盡”,即直“墮無間”地“獄”,不必經歷中陰身。

“阿難,修” 習圓通三昧求“菩提者”,若能“永”遠“斷”除“五辛,是則名為” 從凡夫地“第一”(最初)“增進”菩提道之“修行漸次”。

2.第二漸次:刳其正性(斷YIN、酒、肉,及持余戒)

【“雲何正性?阿難,如是眾生,入三摩地,要先嚴持清淨戒律:永斷YIN心,不餐酒肉,以火淨食,無啖生氣。阿難,是修行人若不斷YIN,及與殺生,出三界者,無有是處。”】

【注釋】

“正性”:正惡之性,亦即性戒之業,如殺、盜、YIN、妄等,因這些業為正犯了如來戒法,且其業本身,不論違者本身已正式受戒與否,若有違犯,皆是造了惡業,以其業之性本來是惡。

“永斷YIN心”:修三摩地,不但要斷除“YIN行”,而且連“YIN心”都不能有,即不得起“YIN念”。這裡所說的YIN行與YIN心,不但指不能邪YIN,即使在家人,連正YIN亦不許;故在家人欲修三昧,最好是單身,或已行梵行者,即須所謂“示有妻子,常修梵行”。依本經言,即使在家人,亦不許平常一邊與女人行YIN,一邊修三昧;如是必入魔道,詳如前說。

“不餐酒肉”:以酒肉一來亂性、且助殺,二來亦助發YIN性、以及獸性。

“以火淨食”:此指凡所食之物,必須先用火煮過,例如:烤、煮、煎、炒、燙、蒸、煨等。因此不食生菜,以離於野人(不文明人)生食之野味、野氣、野性。

“無啖生氣”:“生氣”,生菜之氣。因為生菜之氣會助長野性,故佛不聽許。又“不食人間煙火”為外道行,非是佛行。復次,近來有醫界、營養界人士提倡吃生菜沙拉以治病或強身,須知,如果吃生菜是為了治病,把它當作一種醫藥來用,固無可厚非(這在律學中,為了治病,也可以有開緣。)然而若是修三昧之人,最好依佛所教而不啖生菜,以此不違佛之教敕,庶幾三昧有成。至若一般佛弟子也盡量要熟食才好,以為修三昧種諸遠因,而且也才是依教修行離於世間貪愛(貪身、貪口、貪味)。

“若不斷YIN及與殺生”:如經中所說,一切眾生由於YIN殺二業故受輪回,眾生由於相愛而相生,相憎而相殺,如是相生相殺,故輪回不已。因此佛言若欲出三界生死苦,先須斷此輪回之二根本:YIN與殺。然當今附佛外道,皆言學佛不用斷YIN及殺,乃至以YIN行為證道之階,大違佛說。再者,末法邪魔之欲破壞佛弟子修行,最厲害的,還是在引人入於YIN、殺二道,令其心生顛倒;若其YIN殺二業成就,則何惡不可為?苦一切YIN殺盜妄皆可為而不避,是人即魔業成就。所以末世邪魔以種種方便令修行人貪愛YIN、殺、酒、肉,即是在“募集”其魔眾,擴展昌隆魔之事業,令眾生皆淪為其統領,成魔眷屬、魔臣、魔民、魔眾,長劫不得超脫其惡勢力之擺布。

【義貫】

“雲何”為修定者刳其“正”惡之“性”罪?“阿難,如是” 正信發心之“眾生”若欲“入三摩地,要先嚴持清淨戒律”,才得因戒生定:亦即須“永”遠“斷”除YIN行及“YIN心”,亦即不起YIN念,且“不餐酒肉”,並須“以火”烹煮以“淨食”物之氣,“無啖生”菜之野“氣。阿難,是修行人,若不斷YIN及與殺生”,而得 “出三界者,無有是處”。

【诠論】

關於經文中“永斷YIN心”這一點,在此有再申述的必要。前說,若在家人修三摩地,不但不能邪YIN,連與妻子正YIN亦不許,故須行梵行方可。但讀者聞此說,切莫冒然而行梵行;因為在家要修梵行,須有很好的因緣及很大的福德,例如夫婦皆一心向佛,且步調一致,(修行的程度差不多),而且還須有兩個重要條件:一、彼此同意,二、彼此歡喜行之。斷斷不可一廂情願、一意孤行;亦不能是向對方“要求”而得來的;因為你作如是要求,對方若是佛弟子,亦不敢明白反對,但心理並不歡喜;久久積怨,便成為怨婦或怨夫,彼此反成怨偶,遂造成家庭之大風波,乃至仳離。又,須知能離YIN欲是相當高的境界,非一般凡俗之人所能行,凡俗之人由於業力,皆有此欲求,若不能得到滿足,久久壓抑,會成疾病,乃至身心失衡,更何況另一半還有可能因此而“向外發展”去“追求幸福”,演成婚外情。那樣一來,不但你原本要修三摩地的願望成為泡影(因為一家人搞得雞飛狗跳,如何能得定?),而且還壞了佛弟子的形相,及破壞自他對法的信心或善根。故在此再嚴重叮咛一句:修梵行不能勉強,要自他彼此的因緣、善根皆具足才能行——有多少因緣就修多少行,勉強不來。

其次,關於“斷心YIN”當世有虛妄之人,辄說:“我心不YIN就好了。”接著他卻又說:“身YIN無妨”,這可說是受了邪說之蠱害而引起的魔事。試想,既然心中連想都不想了(其心不YIN),既已達到這麼高的境界了,怎麼還會去做呢(身YIN)?故知此為愚妄之言。正如有人欲勸阻別人吃素,而說:“你心素就好了嘛!”這有如說:“心若素,口不素亦無妨”。此即如同過去有些心邪之人所說:“如來心中坐,酒肉穿腸過。”是如出一轍的。故有智者應看透、厭棄這些末法時期惑人、害人之謬論。

再者,如來在此確言:“若不斷YIN及與殺生,出三界者,無有是處。”當今有些附佛法外道,自稱佛徒,承其先祖,行YIN、喝酒、食肉,而自稱開悟、成佛、成金剛、成法王、證聖道、出三界、為轉世再來,或為聖人化身,恐皆於大妄語戒有違,行者不可不知,免受其誤導、惑害。

【“當觀YIN欲猶如毒蛇,如見怨賊,先持聲聞四棄、八棄,執身不動,後行菩薩清淨律儀,執心不起。”】

【注釋】

“當觀YIN欲猶如毒蛇”:“觀”,指入奢摩他後,以正智之眼谛觀。“毒蛇”,一噬即取人命,此比喻YIN欲對於修定之人,猶如毒蛇,一點都不可沾、不可近、不可親,否則一被咬到(一破YIN戒),必定失禅定,乃至喪失法身慧命。

“如見怨賊”:“怨”,怨家,即仇人。“賊”,盜賊。當觀YIN欲猶如仇家、賊人,若碰到賊人,即會傷身害命、劫奪財寶,此指功德法財而言,謂修行人而行YIN欲,若不完全喪失法身慧命,其功德法財也必將耗盡。然而毒蛇、怨家、劫賊最多只害此生一命,而YIN欲所害之法身慧命,卻能令人多生多世墮於惡道,長劫沉淪,其害無邊,故修定之人,必須戒除、遠離YIN欲——遠離一切YIN欲之因緣、YIN欲之處所、YIN欲之人(會令你起YIN思之人)、YIN欲之言談、書籍、資訊,身心俱皆遠離,乃至遠離YIN欲之念。

“四棄、八棄”:“四棄”,為YIN、殺、盜、妄四種根本重罪,梵文為“四波羅夷”,以犯此四戒人,即慧命斷,永棄佛海邊外,故又名“棄罪”;以慧命斷故,故又名“斷頭”。“八棄”為比丘尼之戒,比丘尼之八棄為在四棄中又加上“觸摩、八事成重、覆比丘尼重罪、隨順被舉比丘違尼僧三谏”。

“執身不動”:聲聞之比丘、比丘尼戒,主在執持身口七支,令不造惡。

“後行菩薩清淨律儀,執心不起”:身口無惡穢之後,才能再進而持菩薩戒。“律儀”即是戒。以菩薩已於身口得清淨,故得進而修心,以戒持心,令心不起YIN邪之念。蓋修行須從粗而細,由外而內,由淺入深,次第深入,方才易成;故先修聲聞戒,於身口上用功,令身口清淨,才能進而修菩薩心地戒,令心清淨。由此故知,前面所說:“心素就好(口不必執著葷素)”,及“身YIN心不YIN”,皆是顛倒之說:因為“心不YIN”比“身不YIN”的層次高得多,必須先經“身不YIN”(達聲聞戒之機關團體),然後才能到達“心不YIN”(菩薩戒之境界)。既然已到達菩薩的心清淨境界,怎還會退墮去犯較低層次的聲聞境界之事——心中連想都不會再想了,怎麼還會動身口去犯它?故知彼說實是顛倒迷亂之言。

【義貫】

修定之人“當觀YIN欲”之害“猶如毒蛇”,能害人命,於見欲境“如見怨”家劫“賊”,會劫財奪命;故修定人“先”須“持聲聞”比丘之“四棄”(YIN、殺、盜、妄)及比丘尼之“八棄”(觸、八事、覆罪、隨被舉),“執”持“身”口七支“不動”不犯,“後”當進而修“行菩薩清淨律儀”,而得究竟“執”持其“心”令惡念 “不起”。

【“禁戒成就,則於世間永無相生相殺之業;偷劫不行,無相負累,亦於世間不還宿債。

是清淨人修三摩地,父母肉身不須天眼,自然觀見十方世界,睹佛聞法,親奉聖旨,得大神通,游十方界,宿命清淨,得無艱險。是則名為第二增進修行漸次。”】

【注釋】

“永無相生相殺之業”:“相生”,以YIN心斷,故不再相生。《圓覺經》雲:“一切眾生皆以YIN欲而正性命。”“相殺”,以殺心斷,故不再有相殺之業。

“偷劫不行,無相負累”:“偷劫”,偷盜劫奪。以持不犯“四棄”戒,因此不再行偷盜劫奪之業,故不再欠他人財物,亦不負他人之命。又,廣義的“偷劫”包括“大妄語”,以大妄語者,無非矯現威儀,希求利養,妄言證聖、開悟等,貪求詐騙他人供養,如同偷劫。

“三摩地”:正定。依正信、正知見、正觀察、正念、正修行所得之定。

“不須天眼,自然觀見十方世界”:由戒生定,因定發通,得相似五通,故言“不須天眼”。“自然”不假作意之義。

“得大神通,游十方界”:得相似神足通,故能游十方世界無有障礙。

“宿命清淨,得無艱險”:“宿命”,指得相似宿命通。“艱險”,艱難險道,指三惡道。以得相似宿命智,歷覽自身他身前世後世因緣業果,故自珍重,不再虛妄造作惡業,而再度墮於三途險道;亦即永不墮落;此後皆在善道、上界、或佛國淨土中修行菩提。

【義貫】

修定之人若持“禁戒”清淨“成就,則”彼“於世間永無相生” 或“相殺之業”,且因彼人於“偷”盜“劫”奪之業“不行”,(不復作),則與世間人“無相負累”,故“亦於世間不還宿債”。

“是”持戒“清淨”之“人”,若以此清淨三業進“修三摩地”,則能因戒生定,復能因定而發相似五通,於此“父母”所生之“肉身,不須天眼”,不假作意,“自然”得“觀見十方世界”,觀“睹佛”世尊,親“聞”佛說“法,親奉” 大“聖”之“旨”意,“得”相似“大神通”,(神足通),而能“游十方”世“界”,無有障礙,又得相似“宿命”通智,而於三世“清淨”,永不墮三途“得無艱”難“險”阻。“是則名為” 修三昧者“第二增進”之 “修行漸次”。

3.第三漸次:違其現業(現前不逐外塵,旋元自歸)

【雲何現業?阿難,如是清淨持禁戒人,心無貪YIN,於外六塵不多流逸;因不流逸,旋元自歸;塵既不緣,根無所偶,反流全一,六用不行。】

【注釋】

“現業”:現行之惑業。亦即是依現前之六根,緣六塵境界,因而起惑、造業。

“心無貪YIN”:在所有的貪欲中,YIN欲是最足令人心動亂的,因為YIN欲一法之中,即具足色、聲、香、味、觸、法,且極其強烈,故能引生死;是故於破壞禅定,力量最強大的,莫過於YIN欲。又,修定之人心若一起念貪YIN,心即生大動亂,因此不必等到他發動身語去行YIN,便早已失定。

“於外六塵不多流逸”:“流逸”,隨流而放逸。“不多”,指此時系初修,偶有小違,立刻覺知,當即將其散心攝回,還住於正念;如是修習,久久便至純熟。此境界相當於耳根圓通法門的“入流亡所”。

“旋元自歸”:“旋”,回旋。“元”,本元。謂旋復本元而自歸本明。此境界相當於耳根圓通之“所入既寂,動靜二相了然不生”。

“塵既不緣,根無所偶”:“偶”,對,即攝取的對象。既不緣六塵,則六根沒有能執取的對象。這境界相當於耳根圓通的“聞所聞盡”。

“反流全一”:六根反流,全歸一聞性。

“六用不行”:“六用”,六根之用,即見、聞、嘗、嗅、覺、知。以已全歸一聞性,故六根之區隔已破,因此六根區隔之用已不存在,故言六用不行,即所謂“入一亡六”。但此時僅得“六銷”,猶未“亡一”。又,“流逸”奔塵即是“現業”,“反流全一,六用不行”即是“違其現業”。又,前面“不多流逸”屬“小違”現業,因為功力未到,妄習未盡。現在功力成熟,“旋元自歸,反流全一”屬於“全違”。

【義貫】

“雲何”為修定者違其“現”行惑“業?阿難,如是清淨持禁戒” 之“人”,其內“心無貪YIN” 欲之念,而“於外”之“六塵”境界,亦“不多”隨境奔“流”縱“逸;因”能修“不流逸”之功,進而得“旋”復本“元自歸”本明;如今於外六“塵既”已“不”再攀“緣”,故內六“根”即“無所偶”之對象(既無所取,能取自寂),因此六根“反流”照性“全”歸“一”聞性,於是“六”根分隔之作“用不”復現“行”,而達到入一亡六之境。

【十方國土皎然清淨,譬如琉璃,內懸明月;身心快然,妙圓平等,獲大安隱;一切如來,密、圓、淨、妙皆現其中;是人即獲無生法忍。從是漸修,隨所發行,安立聖位。是則名為第三增進修行漸次。】

【注釋】

“十方國土皎然清淨”:“皎然”,潔白明徹、洞開,歷歷在目。因為此時行者不住內之自覺境界,因而法執蕩然無存,於是與世界相融,而達到情器不分之境界,因而十方洞開明徹。這相當於耳根圓通的“盡聞不住”的境界。

“譬如琉璃內懸明月”:琉璃本身是透明的,而在琉璃中有一明月,即猶如在琉璃中有一盞燈,則此琉璃不但透明,且通體光耀熠熠。此表示行者此時不但能見自身及世界明徹,且通體皆光華熠熠。不言琉璃中有燈,而言有明月,一則因為明月是圓的,二則明月全體皆有光,燈光則否(燈座即無光);又明月雖有光,但其光清涼,並不灼熱,亦不刺眼,不同燈光。

“密、圓、淨、妙”:秘密、圓融、清淨、神妙。此指一切如來之神變。

“發行”:發起之修行。

“安立聖位”:皆得安立於聖位之上。“聖位”,指初住以上之位。“得安立於聖位”指必有果證,真實不虛。

【義貫】

此時行者所見“十方”世界之“國土皎然” 明徹“清淨,譬如”於“琉璃”之器中,“內懸明月”,即內外明徹;“身心快然”,微“妙、圓”滿、“平等”,心得自在“獲大安隱;一切如來” 秘“密、圓”滿、清“淨”、神“妙”一切神變“皆現其中;是人” 速“即獲”證“無生法忍。從是漸修,隨所發” 起之修“行”,皆得“安立”於諸“聖位”上。

“是則名為” 修三昧者“第三增進修行” 之“漸次”。

第二節 干慧地(入正位前)

【“阿難,是善男子欲愛干枯,根境不偶,現前殘質不復續生,執心虛明,純是智慧,慧性明圓,蓥十方界,干有其慧,名干慧地:欲習初干,未與如來法流水接。”】

【注釋】

“欲愛干枯”:“欲愛”指欲愛之水,此水能潤生,滋潤長養來生。謂此欲愛之水今已干枯。

“根境不偶”:內根外境不相對,故心境絕待,種子習氣干枯、現行習氣消亡,三界之生緣泯滅。

“現前殘質”:“殘質”,即最後身。謂現前之父母生身系最後身,更不再受輪轉。

“不復續生”:因為續生須以欲愛為因,而以根境相偶為緣,今既欲愛干枯,根境又復不偶,故內因與外緣雙絕;因緣既絕,果報無讬,故不再續生。

“執心虛明”:“執”,執著,指人法二執。人法二執之心虛而無障,明而無礙。

“純是智慧”:“智慧”,指人法二空之智。以人法二執之心虛明,故其心純是人空與法空之智。

“蓥十方界”:“蓥(yíng)”照也。

“干有其慧”:因為此慧尚未得如來薩婆若大智水潤澤,故自己尚且未得潤澤,當更不能興法雲、雨法雨以潤澤他人,稱為干有其慧。

“干慧地”:世間之欲水已干,而出世間之大智水未至,故此地位之慧名為干慧。

“未與如來法流水接”:“法流”,法身之流。“接”,銜接。若已與如來法身薩婆若(一切智智)之水流銜接,即得源源不斷,無有窮盡。然今只是欲習初干,尚未破俱生無明,故自己法身尚未全露,因此仍不得與如來大智海水銜接。

【義貫】

“阿難,是” 第三次第位之“善男子”,其分段潤生之“欲愛”之水已“干枯”,故其內“根”與外“境不”相“偶”,因而心境絕待,種現俱銷,三界生緣已盡,故“現前”之“殘質”(最後身)即決定“不復續生”,人法二“執”之“心虛明”,無障無礙,其心“純是”人空與法空之“智慧,慧性明圓,蓥” 照“十方”世“界。干有其慧,名” 為“干慧地”菩薩,以其世間之“欲習初干”,而猶“未與如來法” 身之“流”薩婆若大海之“水”銜“接”。

【诠論】

十信位前的“三漸次位”及“干慧地”,以及地前的“四加行位”為本經法門所特有的,因為本經解行並重,且特重實修實證,故於修證門更加具體實際開演。由於“信位”系菩薩之正位,故於入菩薩正位前,須有充分的實修,而三漸次位及干慧地,便是為行者明指入於菩薩正位的具體方法,此亦足以顯示菩薩正位非同泛泛,非徒讬空言,而須有一定的真修實證之境界,方克入於菩薩位。

其次,本經法門,於十地前又加“四加行位”,亦是為十回向滿心之菩薩宣示入地之方便,亦是表顯十地聖位之莊嚴、不易得。由此可見本經主體雖是頓教法門,然於修證門上,則非常圓滿,此亦表顯經中所說:“理可頓悟,事須漸修”。解結之方便為後後先解,初初為後,次第而解,非可一時並解。賢聖之地位亦如是,由外凡而內凡,由內凡而賢位,由賢位而登聖位,由聖位而入大聖。

又,有人說:“所含十信總成一位……合十信為干慧”,又說:“含十信於三漸,合三漸為干慧”,則有因果相混相濫之過。既然十信位比干慧要高,干慧地又如何能含十信位?(哪有低階反含高位?)又,若干慧地既已包含了十信位,為何還須再立十信位?那樣不是重疊?又,既說“合十信為干慧”,又說:“含十信於三漸”,豈不三漸一干慧又變成一樣?(A=B,B=C,∴A=C)。再者,若說“合十信為初住”恐怕比較有道理,因為合十信的總功德,往前推,得更高果位,這是有道理的;若說合十信為干慧地,或甚至三漸次,豈不是越修反而越後退了?如說:“合三年初中為高一,合三年高中為大一。”這是有道理的。若說“合三年初中為小學六年級;合三年高中為初三”乃至“全四年大學為高三”,此說是否合理?讀者請詳。

第三節 地前諸位

1.十信位

(1)初信:信心住

【即以此心,中中流入,圓妙開敷,從真妙圓重發真妙。妙信常住,一切妄想滅盡無余,中道純真,名信心住。】

【注釋】

“即以此心”:“此心”,指干慧地所證之心。有人說“此心指十信滿心,因含十信於三漸,合三漸為干慧。”實在不通。因為現在只在初信位,為何以“十信滿心”之功德,再回頭來修證而入於“初信”?於理實在不通(邏輯顛倒)。至於“含十信於三漸,合三漸為干慧”,令紊亂,如前已說,不贅。

“中中流入”:第一個“中”是中道智;第二個“中”是中道理。以中道智契會中道理,稱為“中中”。“流入”,流入本元心地;“流入”一詞表自然,無功用行之義。

“重發真妙”:“重”,更加。謂更進一步顯發真精妙圓。

“妙信常住”:“常住”即不退。以此位之信心,妙合真如,依真如而起,故曰“妙信”。

“一切妄想”:指我執、法執及空執之妄想。

“中道純真”:以一切妄想滅盡,故唯中道純真之理顯現。

【義貫】

此菩薩“即以此”干慧之“心”,以“中”道智契會“中”道理,而“流入”本元心地。“圓”通“妙”性重重“開”發“敷”放,於是於干慧後心“從真妙圓” 之境,“重”更顯“發”進一步的“真妙”真圓。其“妙信”即得“常住”不退,“一切”我執、法執、空執之“妄想”皆“滅盡無余”,以諸妄盡故,唯“中道純真”之理彰顯,是“名”為初信位菩薩之“信心住”。

(2)二信:念心住

【真信明了,一切圓通;陰、處、界三,不能為礙;如是乃至過去、未來無數劫中,捨身、受身、一切習氣皆現在前,是善男子皆能憶念,得無遺忘,名念心住。】

【注釋】

“真信明了”:“真信”,指中道純真之信。“明了”,智決明了。

“捨身、受身”:以此菩薩已離輪回,故其捨身、受身皆是隨願力而行,以圓滿普賢大行,成就無上菩提。

“一切習氣”:一切應斷的習氣。

“得無遺忘”:即證得宿命通智,過未之事皆能現前知見。

【義貫】

此菩薩中道純“真”之“信”決定,智慧“明了”,故得“一切圓通”;五“陰”十二“處”十八“界三”科一切諸法“不能為礙”;不但現在生中,“如是乃至過去未來,無數劫中”,為圓滿無上菩提,依願“捨身、受身” 及“一切”應斷之“習氣,皆現在前”,現前知見,“是善男子皆能憶念,得無遺忘”,證得宿命通智,“名”為二信位菩薩之“念心住”。

(3)三信:進心住

【“妙圓純真,真精發化,無始習氣通一精明,惟以精明進趣真淨,名精進心。”】

【注釋】

“真精發化”:真精之體開發顯化。

“惟以精明”:“精明”,即真精妙明如如智體。

“進趣真淨”:“真淨”,為如如之理體。以精明之如如智體,進而契入如如之理體。簡言之,以“智”契“理”,令二體合一。

【義貫】

此菩薩已得“妙圓純真”之後,“真精”之體開“發”顯“化,無始”以來的“習氣通”於“一精明”,不復隔礙,故“惟以”此真“精”妙“明”之如如智體,“進趣”契入“真淨”之如如理體,“名”為三信位菩薩之“精進心”住。 

(4)四信:慧心住

【心精現前,純以智慧,名慧心住。】

【注釋】

“心精”:本心真精。由於已契入真淨之體,故本心真精得現前。

【義貫】

此菩薩由於已進趣真淨之體,故“心精”得時時“現前”,故能“純以智慧”用事,此“名”為四信位菩薩之“慧心住”。

(5)五信:定心住

【執持智明,周遍寂湛,寂妙常凝,名定心住。】

【注釋】

“執持智明”:即指以定力執持智慧精明。

“寂妙常凝”:“寂”,即定,為體。“妙”,為用。“凝”,不動。其體寂湛,常施妙用,且能凝定不動。

【義貫】

此菩薩以定力“執持智”慧精“明”,故其智得“周遍寂湛”,其體“寂”湛,常施“妙”用而“常凝”定不動,“名”為五信位菩薩之“定心住”。

(6)六信:不退心住

【定光發明,明性深入,惟進無退,名不退心。】

【注釋】

“明性深入”:以定力增進,智明之性亦更深入。

“唯進無退”:由於定慧等持,定慧持心,故能令心惟有向上增進,而無退墮。因此此時境界一直在進步。

【義貫】

此時“定光”愈加開“發”顯“明”,而智“明”之“性”亦愈“深入”,以定慧持心故“惟進無退,名” 為六信位菩薩之“不退心”住。

(7)七信:護法心住

【心進安然,保持不失,十方如來氣分交接,名護法心。】

【注釋】

“心進安然”:“進”,精進。“安然”,安而行之,指無功用行。

“保持不失”:“保持”,保護任持。“不失”,不退失定心。

“十方如來氣分交接”:“氣分”,指法身之氣分。與十方如來法身之氣分交接。

“護法心”:指內護心法,外護佛法。

【義貫】

此菩薩自“心”任運寂然而“進安然”無功用行,“保”護任“持不”退“失”定心,即與“十方如來”法身之“氣分”相“交”相“接”,以佛力加持故,故能內護心法,外護佛法,“名”為七信菩薩之“護法心”住。

(8)八信:回向心住

【覺明保持,能以妙力回佛慈光,向佛安住,猶如雙鏡,光明相對,其中妙影,重重相入,名回向心。】

【注釋】

“覺明保持”:覺慧增明保持不失。

“回佛慈光”:“佛”,此指他佛,亦即外佛。

“向佛安住”:“佛”,此指內佛,自己心佛。

“猶如雙鏡”:“雙鏡”指內佛與外佛之心明如鏡,兩兩相對。

“重重相入”:佛光與心光互相涉入,即密教之“入我我入”也。

【義貫】

此菩薩“覺”慧增“明保持”不失,“能以妙”慧之“力”用,“回”他“佛”之“慈光”,而“向”自己心“佛”光中“安住”,此即“猶如雙鏡”(兩面鏡子),其“光明相對,其中妙” 光妙“影”,佛光心光“重重相”涉相“入”,光中見光,影中含影,佛光入我,我入佛光,回自向佛,回佛向已,此境界者,“名”為八信菩薩之“回向心”住。

(9)九信:戒心住

【心光密回,獲佛常凝,無上妙淨,安住無為,得無遺失,名戒心住。】

【注釋】

“心光密回”:“心光”,指自心之光。“密”,念念不斷,密密相接。“回”,回光返照自身自心。

“獲佛常凝,無上妙淨”:“凝”,凝定不動。“妙淨”,指戒體淨妙。謂能獲得如來常凝定不動之佛光注照加持,因而得與無上妙淨之戒體一同。

“安住無為”:“無為”,以戒體是無作戒體,故是無為。此即安住無作無為戒體。

【義貫】

此菩薩自“心”之“光”念念緊“密回”照自身自心,且“獲佛”光“常凝”不動之注照,而得與“無上妙淨”之戒體,一同“安住”無作“無為,得無” 一念“遺”漏忘“失”,而不落於有為,“名”為九信菩薩之“戒心住”。

(10)十信:願心住

【住戒自在,能游十方,所去隨願,名願心住。】

【注釋】

“所去隨願”:即隨願往生,或隨願示現。

【義貫】

此菩薩安“住”無住“戒”體,“自在”成就,而“能游”化“十方”世界,隨“所”願“去”何國,即得“隨願”一念便至,“名”為十信菩薩之“願心住”。

2. 十住位

(1)發心住

【“阿難,是善男子,以真方便發此十心,心精發揮,十用涉入,圓成一心,名發心住。”】

【注釋】

“是善男子”:指十信滿心之人。

“以真方便”:指大佛頂法之無上法門。

“發此十心”:指信位之十心。

“十用涉入”:指在十信位上,十心之用互相涉入,不惟獨用第十信位之願心,而是將全部十信所修得之十心一齊起用。

“圓成一心”:將十信之十心互相涉入,而圓成一心,此心即初住之心,稱為發心住。

【義貫】

“阿難,是” 十信位已滿之“善男子,以” 大佛頂法之“真方便”開“發此”信位之“十心”,本“心精”明之體得以“發揮,十”心之“用”互相“涉入”,而以此十心“圓成一心,名” 為初住位“發心住”菩薩。

(2)治地住

【心中發明,如淨琉璃,內現精金。以前妙心,履以成地,名治地住。】

【注釋】

“心中發明”:指於此圓成一心中開發顯明。

“如淨琉璃,內現精金”:“淨琉璃”,指淨琉璃之器。如在用淨琉璃的瓶中裝了純金,琉璃本來明徹,再加上其中之真金,則更加光華四射。

“以前妙心”:指前面十用涉入之心,以十用涉入,其相微妙,故曰妙心。

“履以成地”:“履”,履踐,實行、實用之義。謂以此妙心來履踐,成就進趣後位之地,稱為治地住。

【義貫】

此菩薩於圓成一“心中”復開“發”顯“明”妙智,“如淨琉璃”器中,“內現精”純之“金”,更加英華四瀉。“以前”十用涉入之“妙心,履” 踐真如“以成”進趣後位之“地,名”為二住位之“治地住”菩薩。

(3)修行住

【心地涉知,俱得明了,游履十方,得無留礙,名修行住。】

【注釋】

“心地涉知”:“心地”為代表二事:“心”指始覺,“地”指本覺。始覺為智,本覺為理。始覺與本覺互相涉知。

“俱得明了”:則理與智皆得明顯了知。

“游履十方”:指至十方世界去上求佛道,下度眾生。

【義貫】

此菩薩以始覺之“心”智及本覺之“地”互相“涉知”,即理與智“俱得”顯“明了”知,故能“游履十方”世界,上求佛道,下化眾生,廣修妙行,“得無留”難障“礙,名”為三住位之“修行住”菩薩。

(4)生貴住

【行與佛同,受佛氣分,如中陰身自求父母,陰信冥通,入如來種,名生貴住。】

【注釋】

“受佛氣分”:領受佛之真如氣分。

“如中陰身自求父母”:猶如中陰身雖能自求父母,但仍須與父母之業相同,才能互感。

“陰信冥通”:“陰”,密。“冥”,暗。以密信暗中感通。

“入如來種”:即得聖胎。故稱為生貴住。

【義貫】

此菩薩所修妙“行與佛”相“同”,領“受佛”之真如“氣分”,猶“如中陰身”,雖能“自求父母”以投生,然仍須與父母之業相同,方能互感,以其“陰信冥通” 故得“入如來種”,得成聖胎,“名”為四住位“生貴住”菩薩。

(5)具足住

【既游道胎,親奉覺胤,如胎已成,人相不缺,名方便具足住。】

【注釋】

“既游道胎”:“游”,親歷。“道胎”,諸佛正道之胎,“胎”,根本也。

“親奉覺胤”:“覺”,大覺,如來也。“胤”,嫡嗣,即得佛權實二智之親傳,以彼成身。

“人相不缺”:“人相”,佛之大人相,指三十二相,八十種好。

【義貫】

此菩薩“既游”履諸佛正“道”之“胎,親奉” 大“覺”法王之嫡親“胤”嗣,得佛權實二智以成身,“如胎已成” 長,佛之大“人相不缺”,具體而微,“名”為五住位“方便具足住”菩薩。

(6)正心住

【容貌如佛,心相亦同,名正心住。】

【注釋】

“容貌如佛”:所現之色相與佛一般。

“心相亦同”:心相之圓滿亦如佛,成正知見。

【義貫】

此菩薩不但權現之“容貌如佛”,其“心相”之圓滿“亦同”,成就正知見“名”為六住位“正心住”菩薩。

(7)不退住

【身心合成,日益增長,名不退住。】

【注釋】

“身心合成”:指表裡如一,皆悉成就。

“日益增長”:指道胎日長。

“名不退住”:信道之心不退,故稱不退住。

【義貫】

此菩薩“身心合成”,表裡如一,道胎“日益增長”,住道之心不退,“名”為七住位“不退住”菩薩。

(8)童真住

【十身靈相,一時具足,名童真住。】

【注釋】

“十身靈相”:指盧捨那佛之十身:聲聞身、緣覺身、菩薩身、如來身、法身、智身、虛空身、業報身、眾生身、國土身。(見《華嚴經》卷二十六,及《十地經論》卷十。)

“名童真住”:此菩薩雖得如來十身,然卻具體而微,猶如童子,故稱童真住。又,按《華嚴經》中,八地菩薩方得十身,本經以是圓頓大法,故八住即得。

【義貫】

此菩薩於盧捨那佛之“十身靈相” 得“一時具足”,然具體而微,猶未大顯,彷如童子,“名”為八住位“童真住”菩薩。

(9)法王子住

【形成出胎,親為佛子,名法王子住。】

【義貫】

此菩薩身“形”長“成”而“出胎”藏,“親為佛子,”從佛口出,從法化生,“名”為九住位“法王子住”菩薩。

(10)灌頂住

【表以成人。如國大王以諸國事分委太子。彼剎利王,世子長成,陳列灌頂,名灌頂住。】

【注釋】

“表以成人”:以種種儀式來表示太子已成人,行成人禮。

“分委太子”:“委”,委任。謂分王位職務之少分,委派給太子去主持。

“陳列灌頂”:謂陳列灌頂之眾莊嚴具,以行灌頂之儀式。經此儀式後,太子即受王之職位。比喻十地菩薩受諸佛大智水灌頂,授佛職位,亦如是。十住菩薩之灌頂住雖然未能如十地菩薩之灌頂,而僅得佛職之少分,然其為佛之加持,則是一致。

【義貫】

太子既長,以諸儀式“表以成人”之道,“如國”之“大王以諸國” 家大“事,分”其少分“委”任“太子”負責。(如來分其佛事之少分,委任十住菩薩負責,亦如是。)亦如“彼剎利王”,其“世子”既已“長成”,即“陳列”眾莊嚴具及儀式,為作“灌頂”,受王職位,(此菩薩受佛灌頂亦如是),“名”為十住位“灌頂住”菩薩。

3.十行位

(1)歡喜行

【“阿難,是善男子成佛子已,具足無量如來妙德,十方隨順,名歡喜行。”】

【注釋】

“十方隨順”:於十方國土隨順眾生而利益教化之,皆令滿足。

“名歡喜行”:此行為以檀度(法施)為主,檀度者示教利喜,故名歡喜也。“歡喜”者,乃指令眾生悉皆歡喜,而非僅指行者而言;以眾生歡喜故,菩薩歡喜。

【義貫】

“阿難,是” 十住滿心之“善男子,成” 諸“佛”之真“子已”,得“具足無量如來” 之微“妙”功“德”,於“十方”國土“隨順”眾生而利化之,悉令滿足,“名”為初行位菩薩以檀波羅蜜為首之“歡喜行”。

【诠論】

十行位菩薩所修者,主要是十波羅蜜(十度):檀度、戒度、忍度、進度、禅度、慧度、方便度、願度、力度、智度。十波羅蜜屬密教,《華嚴經》中亦有開闡;此十度為將六度開為十度,亦即將六度之般若波羅蜜開為慧波羅蜜,方便波羅蜜、願波羅蜜、力波羅蜜、智波羅蜜,故知十波羅蜜的後五波羅蜜實為般若波羅蜜所攝。又,十行位各位主修之項目,亦是依十波羅蜜之次第。

(2)饒益行

【善能利益一切眾生,名饒益行。】

【義貫】

此菩薩“善能”以種種善法“利益一切眾生,名” 為二行位菩薩以戒波羅蜜為首之“饒益行”。

【诠論】

以持如來戒法,其中品者(無破少犯)能再生為人,中上品者(無破微少細犯)能生於天上享受天福;其上品者(戒品清淨)能上修菩提,或生淨土佛國,故戒波羅蜜可於眾生作大饒益。附及,其下品者(多所毀犯)不能再得人身,多半墮於三途。

(3)無嗔行

【自覺覺他,得無違拒,名無嗔恨行。】

【注釋】

“得無違拒”:以修忍法,故無論順逆,悉皆能受、能忍可。

【義貫】

此菩薩常“自覺”而且“覺他”。而以修習忍法故,於一切事、緣、人、法,悉皆能忍,“得無違拒,名” 為三行位菩薩以及忍波羅蜜為首之“無嗔恨行”。

(4)無盡行

【種類出生,窮未來際,三世平等,十方通達,名無盡行。】

【注釋】

“種類出生”:“種類”,指眾生之十二類生。此謂菩薩於十二類眾生之中,隨類受生,以行教化。

“窮未來際,三世平等”:此指時間無量。謂菩薩隨類受生,其所行之時間無量,且不揀選任何時段,不論好世惡世,究竟平等度化。

“十方通達”:此指菩薩隨類受生,不但時間無量、毫無揀擇,且空間上亦遍於十方,沒有際限,不論淨穢國土、善道惡道。

【義貫】

此菩薩於十二“種類”中隨類“出生”,而行教化,於時間上“窮未來際”,且“三世”悉皆“平等”普入;於空間上則於“十方”世界悉皆“通達”,無有界限,其行願廣大無盡,“名”為四行位菩薩以精進波羅蜜為首之“無盡行”。

(5)離癡亂行

【一切合同,種種法門,得無差誤,名離癡亂行。】

【注釋】

“一切合同”:經定心持一切法,悉皆會合,同為一體。

“得無差誤”:此指說法而言,謂以定心相應故,一切所說皆無差錯謬誤。

【義貫】

此菩薩以一念定心持“一切”法,悉皆會“合同”為一體,“種種法門”,隨類隨機而說,“得無差”錯謬“誤”,皆令受益,“名”為五行位菩薩以禅波羅蜜為首之“離癡亂行”。

(6)善現行

【則於同中顯現群異,一一異相各各見同,名善現行。】

【注釋】

“則於同中顯現群異”:簡言之,即:同中顯異。然此“同”為指理;“異”,指事。謂於同一理中能顯諸事相之用。此即“從體起用”。

“一一異相各各見同”:於分別的各事相中,能徹見其共同之理體,亦即攝事歸理。

【義貫】

此菩薩“則”能“於同”一之理“中,顯現群異”之事相;並可於“一一”別“異”之事“相”上,“各各見”其共“同”之理體;即攝事歸理,即理顯事,理事無礙,互相顯現,“名”為六行位菩薩之“善現行”。

(7)無著行

【如是乃至十方虛空,滿足微塵,一一塵中現十方界,現塵現界不相留礙,名無著行。】

【注釋】

“十方虛空滿足微塵”:此菩薩能令十方虛空皆充滿具足微塵。

“一一塵中現十方界”:並能以神力令彼一一微塵中,皆現出十方世界,即小中現大,小大無礙,即華嚴之廣狹無礙自在門。

“現塵現界不相留礙”:“現塵”,所現之微塵。“現界”,所現之世界。此兩者皆互不相礙。

【義貫】

此菩薩於“如是乃至十方”之“虛空”中,皆能令之充“滿”具“足”無量“微塵”(此為大中現小);於彼“一一”微“塵中”能以大神力“現”出“十方”世“界”(此為於小中現大);而所“現”之微“塵”及所“現”之世“界”,皆“不相留礙”(此為廣狹無礙自在門),此“名”為七行位菩薩以方便波羅蜜為首之 “無著行”。

(8)尊重行

【種種現前,鹹是第一波羅蜜多,名尊重行。】

【注釋】

“種種現前”:指菩薩種種所現成就的一一行。

“鹹是第一波羅密多”:“第一”,最上、究竟。前面方便波羅蜜所示現者,於此位中則皆令彼一一方便示現者,皆成究竟,及化導歸於究竟無上。

【義貫】

此菩薩妙行無不具足,且能令一切“種種現前”成就之一一行“鹹是第一” 最上究竟“波羅蜜多”,廣運眾生到於究竟,“名”為八行位菩薩以願波羅蜜為首之“尊重行”。

(9)善法行

【如是圓融,能成十方諸佛軌則,名善法行。】

【注釋】:

“如是圓融”:指圓融無礙之妙行。

“能成十方諸佛軌則”:能成立諸佛教化眾生之軌則,以菩薩一一教法,皆自身體力行故。

【義貫】

此菩薩“如是圓融”無礙之無邊妙行,善“能成”立“十方諸佛”教化眾生之“軌則,名” 為九行位菩薩以力波羅蜜為首之“善法行”。

(10)真實行

【一一皆是清淨無漏,一真無為,性本然故,名真實行。】

【注釋】

“一一皆是清淨無漏”:“一一”指此菩薩於前九行,一一行皆達清淨無漏。

“一真無為”:然其一一行,其性皆是一真,本來清淨無為,非是有為的造作功用,故是究竟真實之行。

【義貫】

此菩薩於前九行“一一”自利利他之行“皆是清淨無漏” 達於究竟。其性契於“一真”本來清淨“無為”,非是有為造作功用,“性本然故,名” 為第十行位菩薩以智波羅蜜為首之“真實行”。

4.十回向位

(1)離眾生相回向

【阿難,是善男子,滿足神通,成佛事已,純潔精真,遠諸留患,當度眾生,滅除度相,回無為心,向涅槃路,名救護一切眾生離眾生相回向。】

【注釋】

“純潔精真“:以第十行系一真無為,故稱為“純潔精真”。

“遠諸留患”:“留患”,余留之過患。因為已達一切圓成一真,雙超空有,既不著空,亦不滯有,故不再有余留的過患未除。

“當度眾生,滅除度相”:即今於回向位中,當度眾生,而滅除能度所度之相,亦即“無所住而生其心”。

“回無為心向涅槃路”:以不著空有故,亦不言涅槃之有無,故能不著於“離相”而落空,亦不著“即相”而滯有,因此回無為無作之心向無上大涅槃之路。

【義貫】

“阿難,是” 十行位滿心之“善男子,”於前十行中“滿足神通,成佛事” 軌則“已”(第九行),達“純潔精真”(第十行一真無為),一切圓成一真,雙超空有, “遠”離“諸”余“留”之過“患”。如今登入回向位中“當度眾生”,而“滅除”能度所“度”之“相”,即相離相,無住生心;又須“回”一真“無為”之“心向”於無上大“涅槃”之“路”,不因離相而落空,不因即相而滯有,此“名”為第一回向位菩薩之“救護一切眾生”而能“離眾生相”之“回向”行。

(2)不壞回向

【壞其可壞,遠離諸離,名不壞回向。】

【注釋】

“壞其可壞”:壞除可壞之度相。

“遠離諸離”:“諸離”指能離與所離。離於能離所離,則入於不滯有無之中道。

【義貫】

此菩薩“壞”除“其可壞”之度相,“遠離諸”能“離”與所離,入於中道妙義,“名”為第二回向位菩薩之“不壞回向”。

(3)等一切佛回向

【本覺湛然,覺齊佛覺,名等一切佛回向。】

【注釋】

“本覺湛然”:菩薩於此位中,其本覺之心佛,湛然顯現。

“覺齊佛覺”:其本覺與諸佛所證之微妙覺悟齊同。

【義貫】

此菩薩“本覺”之心佛“湛然”顯現,其本“覺齊”同諸“佛”所證之微妙“覺”悟,其本覺與此妙覺皆攝入中道,“名”為第三回向位菩薩之“等一切佛回向”。

(4)至一切處回向

【精真發明,地如佛地,名至一切處回向。】

【注釋】

“地如佛地”:其因地心便如佛之果地覺。

【義貫】

此菩薩因地之“精真”開“發明”了,其因“地”心即“如佛”果“地”覺,因地果地攝入中道,“名”為第四回向位菩薩之“至一切處回向”行。

(5)無盡功德藏回向

【世界如來,互相涉入,得無掛礙,名無盡功德藏回向。】

【注釋】

“世界如來”:意為“世界”與“如來”。“世界”指依報;“如來”指正報。

“互相涉入”:依報與正報能互相涉入,如於正報身中現依報世界,而於依報世界中復現正報身。

【義貫】

此菩薩於依報之“世界”與正報之“如來”身,皆能令“互相涉入”,正報中現依報,依報中現正報,“得無掛礙,名” 為第五回向位菩薩“無盡功德藏回向”行。(以往此回向,得十無盡藏故。)

(6)平等善根回向

【於同佛地,地中各各生清淨因,依因發揮,取涅槃道,名隨順平等善根回向。】

【注釋】:本節從略。

【義貫】

此菩薩入“於”真如理中“同佛”之“地”,且於其“地中各各” 事上皆得“生清淨”真“因”,並進而“依”循此等真“因”開“發”光“揮”,而“取”無上大“涅槃道,名” 為第六回向位菩薩之“隨順平等善根回向”之行。

(7)隨順等觀一切眾生回向

【真根既成,十方眾生皆我本性。性圓成就,不失眾生,名隨順等觀一切眾生回向。】

【注釋】

“真根既成”:“真根”,真如平等之善根。“成”,成就。

“十方眾生皆我本性”:十方眾生皆我自心現量,本性中事。

“性圓成就,不失眾生”:“失”,遺失、忘失、遺棄。謂我之本性既已圓滿成就,了十方之眾生亦本自圓成,此就體性上而言,然於相、用上,亦不捨任何一眾生而不度,以法如是故;以隨順如是法性及法相,故稱為隨順等觀一切眾生,而仍作無盡之回向與救拔。

【義貫】

此菩薩之“真”如平等善“根既”已“成”就,即依性起觀,等觀“十方眾生皆我本性” 中事,自心現量。我之本“性”既已如是“圓”滿“成就”,亦當成就眾生,令達一真,絕“不”遺“失”任一“眾生”而不度,“名”為第七回向位菩薩之“隨順等觀一切眾生回向”之行。

(8)真如相回向

【即一切法,離一切相;唯即與離,二無所著,名真如相回向。】

【注釋】

“即一切法”:“即”,近也,當體也。不失眾生,度脫一切,便是“即一切法”。

“離一切相”:此一切能度與所度,皆我本性,即是本“離一切相”:除本性外,無有一相可得,一切歸於一真,名“離一切相”。

“惟即與離,二無所著”:“惟”,語助詞(發語詞),無義。於“即”與“離”二者,皆無所著,不即不離。以不即,故超有:以不離,故超空。超越空有,而涵納空有,即入於真如之境,故名“真如相回向”。

【義貫】

此菩薩於前位中所修得之不失眾生便是“即一切法”,一切眾生皆我本性便是“離一切相;惟” 於“即”一切法“與離”一切相“二”者,皆“無所著”,不即不離,超越空有而涵納空有,故得入於真如之境,“名”為第八回向位菩薩之“真如相回向”之行。

(9)無縛解脫回向

【真得所如,十方無礙,名無縛解脫回向。】

【注釋】

“真得所如”:“真得”:此菩薩一切所修皆為“本有一真”之得,故非得而得,不得亦不能得,此為本覺究竟之得。“如”,平等(此為動詞)。“所知”,所成就之平等。此謂,真得所成就之平等境界(如),乃得無法不如,是故於十方皆無礙。

“無縛解脫”:“無縛”,本自無縛。本自無縛之解脫,是為無上大解脫。

【義貫】

此菩薩一切所修皆為本有一“真”之“得”、即是如如“所”成真“如”究竟平等之境,是故無法不如,從而於“十方”界皆證一真界而得“無礙,名” 為第九回向位菩薩之本自“無縛”之無上大“解脫回向”之行。

(10)法界無量回向

【性德圓成,法界量滅,名法界無量回向。】

【注釋】

“性德圓成”:“性”指第八回向位之“真如相回向”。“德”指第九回向位之“無縛解脫回向”。“性”為體;“德”為用;故至此位體用兼備,圓滿成就。

“法界量滅”:“法界”為十法界,即六凡(天、人、修羅、地獄、餓鬼、畜生)、四聖(聲聞、緣覺、菩薩、佛)。“量”,稱量,數量,一切量系由分別而得。以此菩薩已入一真如界,故十方法界之分別相,悉皆泯滅,歸於一真。

“法界無量”:“無量”,不可稱量。以法界悉歸一真故,不復可以量而稱量之,究竟不可分別,離稱量相,名為法界無量。若可分別、可稱量,即使其數量再大,亦是“有量”。

【義貫】

此菩薩由於前第八、第九回向位中,所修之“性”與“德”,體與用,兼而有之,“圓”滿“成”就,故至此位中,一切“法界量”皆泯“滅”,悉歸一真,此則“名”為第十回向位菩薩之“法界無量回向”之行。

5.四加行位

(1)暖地

【“阿難,是善男子,盡是清淨四十一心,次成四種妙圓加行。即以佛覺用為己心,若出未出。猶如鑽火,欲然其木,名為暖地。”】

【注釋】

“盡是清淨四十一心”:“盡”完成,盡修究竟。“四十一心”:指前之干慧地、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共四十一位。以熾然修行而不住於相,故得稱為“清淨無垢”。

“四種妙圓加行”:“加行”,加功用行。菩薩“住、行、向”三十位稱為“三賢位”,以上十地稱為“十聖”,於由“賢位”入“聖位”之前,須再加功用行,“拼命一沖”(有若最後沖刺),方得入於聖位,而成“入地大菩薩”(一般所說“菩薩摩诃薩”當是指入地菩薩,或“地上菩薩”——“地上”為初地以上之意)。故此“四加行位”為由賢入聖之轉折點。故此四加行位為本經所特有,以本經注重實際修證,故立此四加行門,以利實際上之修證。

“即以佛覺用為己心”:“佛覺”,如佛之本覺,故稱佛覺,亦即“如來密因”的本修因。“用”,當作,作為。“已心”,自己修四加行的因心。亦即以如佛之本覺,作為四加行的本修因,而去修證究竟了義“四加行”,乃得成就“菩薩萬行”。

“若出未出”:“若”,即將。“出”,指本覺之智火或智光之出。此謂,此時(在此位中),其大智火焰(本覺之智火),正處於將出未出之際。

“猶如鑽火,欲然其木”:“鑽火”,鑽木取火。“然”,同“燃”。就好像有人要鑽木取火,想以所鑽的火來燒木材,以取暖、烹煮、照明等。“其”,他的。“木”,柴薪。

“名為暖地”:“暖地”,即暖位。指在鑽木取火時,尚未得火之前,木頭先會發熱,稱為“暖相”,暖相現前時,便稱為暖位。

【義貫】

“阿難,是” 十回向位滿心之“善男子”,已“盡”修“是清淨”無垢之“四十一心”(干慧地、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其“次”當“成四種妙圓” 之“加”功用“行。”此菩薩“即以”如來密因的如“佛”之“覺,用”之而作“為”自“己”加行之因“心”。當此之時,其本覺大智火正處於“若”欲“出”而“未出”之際;這境界“猶如”有人“鑽”木取“火”,而“欲然”燒“其”薪“木”,木未起火前,先有暖相現前,此“名為”菩薩加行之“暖地”。

【诠論】

關於此“四加行位”有四點須加說明:

一、此四加行位系此大佛頂法的特別法門,有別於通教或藏教之內凡四位。藏教(即小乘教)之“內凡四位”,也是稱為暖、頂、忍、世第一。名目雖同,意義與候選之階次則大不相同。通教“內凡四位”是界於“外凡五停心觀”位與初果須陀洹之間,亦即在證初果前,須先經過內凡之“暖、頂、忍、世第一”四位,於證得內凡之第四位“世第一”之後,下一個剎那,即證得初果須陀洹,而入小乘初果聖位。本經“四加行位”則是大乘菩薩歷經四十一心的階位之修證,然後才可達此地位,通過此四位之加行,而後得登大乘初地菩薩位,成為“菩薩摩诃薩”,故此“四加行位”與通教之“內凡四位”名目雖同,意義則不同。

二、此“四加行位”與真言密教“四度加行”亦不同。真言教的“四度加行”內容為:十八道加行、金剛界加行、胎藏界加行,護摩加行,此系出家眾得全心法灌頂,成為真言阿奢梨之前的修行。故密教之“四度加行”名稱與顯教之“四加行”稍有不同,而項目(內容)與意義則迥然不同。附及,此“四度加行”唯三國正傳(印度、中國、日本)之真言密教所獨有。正統的真言密法,由“唐密”傳到日本,稱為“東密”;以空海大師從唐·惠果阿奢梨請得密法後,最先在日本京都之“東寺”開壇傳法,故世稱其法為“東密”;故知“東密”全部內容實是“唐密”。不幸“唐密”在中土於唐武宗滅佛之後,迅速式微,逮至有宋,已消滅殆盡,誠可惜、可歎也。筆者承蒙三寶護念,有幸得因緣具足,曾至日本高野山(“東密的總本山)求法、修法、六年往還,終至於圓通律寺真別所,完成四度加行,得金胎二界兩部大法灌頂,為真言宗第五十三世阿奢梨;以此因緣,願我如來正法,顯密性相,皆得光耀於世間,廣利一切有情,是所願也。

三、西藏喇嘛教(藏密)亦有“四加行”之說,然彼“四加行”與漢傳的顯教“四加行”以及密教之“四度加行”,在內容上皆大不同(其四加行為:大禮拜、百字明、本尊法、及供曼達盤);故不應生混淆。

四、四加行中的“暖位”,如前所說,為本覺大智火燃起之前的現象,其時,行者之身心皆生“暖受”,猶如冬日烤火取暖,故亦有稱之為“暖樂”者。又,此暖受生時,行者全身自然暖和,寒冬雖少穿衣服,亦不畏寒。然正法行者於此暖相不應貪著,亦不應逢人便說。外道習禅亦有得此暖相者,而彼以著身相修行故,乃至常大肆炫耀,謂之為“拙火”焉,視為已得無上聖證,正法行人幸勿迷惑,勿著身相修行。

(2)頂地

【又以己心,成佛所履,若依非依。如登高山,身入虛空,下有微礙,名為頂地。】

【注釋】

“又以己心,成佛所履”:“已心”,自己加行之因心。“成佛所履”,成就佛大覺所應履之地,指初地。換言之,至此位中,又以已因心,欲至果地所必經的初地。

“若依非依”:“依”,指依於自心之本覺。謂此時對於自心之本覺,仿佛有完全依循,又似並非完全依循。

“如登高山,身入虛空,下有微礙”:就如人登山,當他登上高山之頂時,他的身已全部入於空中,但腳下還著地,地大為有質礙之物,因為此時只有雙腳猶著地,故稱為“下有微礙”。

“名為頂地”:謂頂地也是一樣,如人登高山(指修行無上法),“身入虛空”(指已修到此法之極高點,身心已體入真如無上之法,身心皆浸YIN於真如法中),但腳下仍有微礙(指仍有習氣尚未除滅)。

【義貫】

此菩薩“又以”自“己”加行之因地本“心”繼續向圓“成佛”道“所”必“履”之初地升進;然此時菩薩對於本覺之心仿“若”全部“依”循,又仿若並“非”全部“依”循(以仍有習氣未除滅故。)此境界即猶“如”人“登”上“高山”之頂時,其“身”雖已全“入”於“虛空”之中,但其腳“下”仍舊覺“有微礙”存在(以腳仍著地故),此境界“名為”四加行位菩薩之“頂地”。

(3)忍地

【心佛二同,善得中道,如忍事人,非懷非出,名為忍地。】

【注釋】

“心佛二同”:謂心與佛二者等同,也就是“即心即佛”。

“如忍事人”:忍事於心而不言之人。

“非懷非出”:“懷”,懷之於心而不說。“出”,出之於口。謂此忍事之人,並非想將事情懷之於心,亦無法出之於口。以尚未成就本覺大智,故“口不能言”,無法將所知所覺,訴諸言語。

【義貫】

此菩薩已達“心”與“佛二”者皆“同”不異,即心即佛,已“善得中道”妙義。猶“如忍事”於心而不言之“人,非”故欲“懷”之於心,亦“非”可“出”之於口,是“名為”四加行位菩薩所修證之“忍地”。

(4)世第一地

【數量銷滅,迷、覺中道,二無所目,名世第一地。】

【注釋】

“數量銷滅”:“數量”,修證之多寡與增減。謂此位中之菩薩,對於已心所修證的數量之多寡、或增減,已完全泯滅,離一切量,過一切量,心佛雙泯。

“迷覺中道”:於迷於覺,皆達中道,“中道”者,離有無二邊也。

“二無所目”:“目”,對,即對待。即迷與覺已不成對待,二法銷泯,本自不迷,今亦不覺,入一真界,悟不二法門。

“名世第一地”:“世”,世間。一切世間法中,以此為第一,故稱世第一;再往上就是出世聖法了。

【義貫】

此菩薩於已心修證之“數量”之多寡、或增減已完全“銷滅”其念,能所雙泯,過一切量,於凡“迷”與智“覺”皆達於“中道”,離於有無兩邊,覺與迷“二”者皆“無所目”。(不成對待),無迷無覺,契入一真,入不二門,是“名”為四加行位菩薩之“世第一地”。

第四節 菩薩十地

1.歡喜地

【“阿難,是善男子,於大菩提善得通達,覺通如來,盡佛境界,名歡喜地。”】

【注釋】

“善得通達”:善得親證現量,通達自心本覺。

“覺通如來”:“覺”,指自心本覺。“如來”指如來之妙覺。謂以自心本覺融通如來之妙覺。

“盡佛境界”:“盡”,悟盡。謂於佛所行境界,皆能悟入,因而生大歡喜。

【義貫】

“阿難,是” 四加行位滿心之“善男子,於” 無上“大菩提,善得” 親證現量,“通達”自心本覺;復以自本“覺”融“通如來”妙覺,故能“盡”知“佛”所行“境界”,而得大歡喜,“名”為初地之“歡喜地”菩薩。

2.離垢地

【異性入同,同性亦滅,名離垢地。】

【注釋】

“異性入同”;“異性”,九法界眾生各異,故稱異性。此謂將九法界之異性(互異之性),皆入於如來之平等一性。“同”性即是一性。一性者,一真之性。

“同性亦滅”:入於一性之後,此一性亦為垢,故復滅之;同異二性悉滅,即一切垢皆盡,故名離垢地。

【義貫】

此菩薩將九法界之“異性”皆“入”於如來平等之“同”性;即此“同性”亦是垢故,故“亦滅”“之,同異之垢皆盡,“名” 為二地之“離垢地”菩薩。

3.發光地

【淨極明生,名發光地。】

“淨極明生”:於前第二地中,同異垢滅,成離垢地;今則離垢之“離”亦離,故其清淨達於極致。淨極之後,光明即生,如拭銅鏡。

【義貫】

此菩薩於前修行同異垢滅,而達於離垢;今離垢之離亦離,其清“淨”遠於“極”致因而光“明生”起,“名”為第三地之“發光地”菩薩。

4.焰慧地

【明極覺滿,名焰慧地。】

【注釋】

“明極覺滿”:謂妙明盛極,覺照彌滿十方,光明轉盛,大智如火焰。

【義貫】

此菩薩之妙“明”盛“極,覺”照彌“滿”十方,光明熾盛,大智如火焰,熊熊不盡,“名”為第四地之“焰慧地”菩薩。

5.難勝地

【一切同異所不能至,名難勝地。】

【注釋】

“一切同異”:“同”,指“地上智”之同,亦即為地上菩薩(入初地以後的菩薩)所達到的真如一性、“總相智”之境界。“異”,指“地前智”之異,亦即地前菩薩(未入地的三賢位菩薩),各自所證的“別相智”。

【義貫】

此菩薩所證者為“一切”地上之“同”相智(總相智)及地前“異”相智(別相智)“所不能至”者,“名”為第五地之“難勝地”菩薩。

6.現前地

【無為真如,性淨明露,名現前地。】

【注釋】

“無為真如”:在此之前,有為之功用已達至極(異相、同相、極難勝),是為真如之用,乃六地前凡聖共用,唯凡夫日用而不知,聖人用而了了。至此第六地真如之無為性,乃得全露,此為真如之體,唯聖獨證,不與凡夫共。

“性淨明露”:“性淨”,真如之體,雖起萬用,而能生諸法,然其性本淨。“明露”,分明顯露。

“名現前地”:真如全體顯露,菩薩至此方得初次親證真如現前。

【義貫】

此菩薩由於在此之前,有為之功用已達至極之極難勝,於此位中“無為”的“真如”之體,其妙“性”本“淨”分“明”顯“露”,初得親證,“名”為第六地之“現前地”菩薩。

【诠論】

由此段經文可知,菩薩修行,歷經種種階位、斷證,至此才達到完全“見性”。可見所謂“明心見性”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亦不是一蹴可幾的。以經證經,《大般涅槃經》中開示見性,亦說:“十住菩薩見不了了。”亦即,即使已達十住的菩薩,雖得見性,但並不能見得十分明了,以真如尚未全體顯露故;須經歷位斷證,才逐漸分分顯露:一分斷證,一分顯露。所言“斷證”者斷除無始無明習氣之烏雲,以無明烏雲覆蓋自性之大日,故智光不得透;待烏雲漸散後,大日漸顯;若烏雲全散,即大日全露,日光遍照,無遠弗屆。是故“現前地”後即是“遠行地”。

復及,當今學佛常聽人說他已“明心見性”,或者常把“明心見性”刁在口上,把“見性”看作一件容易事,且常以少少文字知解,就當作是“見性”,就認為已經“一悟即至佛地”,這實是“以解作證”,十分不當,甚至有“大妄語”之虞(未證言證)。請看經文:十住菩薩仍見不了了;第六地菩薩才得真如完全現前,才能稱得上完全“見性”(親見真如本性)。一般具縛凡夫,貪嗔熾盛,自心煩惱念念叢生,烏雪覆蓋,心中一團無明黑暗,若能由宿世信根,而解得佛語,信解真如本性,就已經很難能可貴了,因為佛所說之般若實甚難信解,而真如本性比之般若,則更難信解百千萬倍。至於“親證真如”(或簡稱“見性”)則實非凡夫所能。學佛過程中,有時候有若“靈光一現“,好似有所見,那是一心精進修行時的少分相應,暫得如是,不會長久的,不要以為自己已經“見性”或“大悟”、“開悟”(本經後面經文一再開示說:“暫得如是,非為聖證,不作聖心,名善境界;若作聖解,即受群邪。”)這是指於正修行精進時所產生的現象。至於毫不精進修行的人,如果也有些現象發生,那多半恐怕是“幻象”,莫執以為實,更勿計執而以為自己已經“見性”、“開悟”、或“證道”了(哪有那麼便宜的事?縱使大修行的人精進修行所起現象也常都是“暫得如是、非為聖證”,更何況你並非大修行的人,亦不精進,怎能憑空“開悟”、見性?)若仍計著不止,則必轉“幻象”為“魔相”;此魔事一成,必至受現世報,來世墮落,不可不知。是故當今學佛,莫輕言“我已明心”,“我已見性”。若見如是人,亦應保留慎察,甚或敬而遠之。

7.遠行地

【盡真如際,名遠行地。】

【注釋】

“盡真如際”:“盡”,窮盡,指盡知、盡見。“際”,實際、邊際、本際。

“名遠行地”:以真如之邊際或實際乃無量無邊,此菩薩皆能盡知,故名“遠行”。

【義貫】

此菩薩能窮“盡真如”之邊“際”,悉能知見,“名”為第七地之“遠行地”菩薩。

8.不動地

【一真如心,名不動地。】

【注釋】

“一真如心”:菩薩住於此地,遍觀諸法,徹見萬法皆真,一切皆如,法界之中,一毛一谛,無非自心真如,是故不動不壞。

【義貫】

此菩薩徹見一切諸法皆“一真如心”凝然湛寂,無動無壞,“名”為第八地之“不動地”菩薩。

9.菩慧地

【發真如用,名善慧地。阿難,是諸菩薩,從此已往,修習畢功,功德圓滿,亦目此地,名修習位。】

【注釋】

“發真如用”:發真如全體之大用。於前位中,真如全體顯露,至於此位,即起全體之大用。此位之前雖亦有用,然非全體之大用,以尚未全顯故。

“從此已往”:“已”,同以,自今以後,指第九善慧地以上,包含第十法雲地以及等覺、妙覺三位。

“修習畢功”:於修習已畢其功,亦即在“修習”上全部完成,此後只論“證”,而不論“修”,故言“修習”到此為止。

“亦目此地”:“目”,視,稱,當作。

“名修習位”:與“修習”相對是“證果”。九地是修習位,十地即是證果位,故稱“十地果位”。至於等覺、妙覺,亦是果位。因此可知,第十地以下皆是因位(修習位)所攝。

【義貫】

菩薩於前位中得真如全體顯露,於此位中,則“發真如”全體之大“用,名”為第九“善慧地”菩薩。“阿難,是諸菩薩,從此已往”,在“修習”上已“畢”其“功”,出世“功德”亦稱“圓滿”,此後只論證,不論修,修習到此為止,故“亦目此地,名修習位”。

10.法雲地

【慈陰妙雲,覆涅槃海,名法雲地。】

“慈陰妙雲”:“陰”,覆蓋。“妙雲”,大智妙雲。

“覆涅槃海”:“涅槃”,涅槃性,指眾生本自涅槃之性。菩薩於眾生性海上覆大法雲,雨大法雨,令普皆得潤。

【義貫】

此菩薩以大“慈”心“陰”覆“妙”智大“雲,覆”蓋於眾生本自“涅槃”之性“海”之上,令得普潤,“名”為第十地之“法雲地”菩薩

第五節 等妙二位

1.等覺

【如來逆流,如是菩薩順行而至,覺際入交,名為等覺。】

【注釋】

“如來逆流”:“逆流”,逆涅槃流而出,以一切如來不住涅槃,故逆涅槃流而出,倒駕慈航,入生死海。

“如是菩薩順行而至”:“如是菩薩”,指法雲滿心、十地滿足之大菩薩。“順行”,順法性之流而行。“而至”,而至無上菩提。

“覺際入交”:佛與菩薩即於覺際互相涉入相交。

【義貫】

一切“如來”皆是“逆”涅槃“流”而出,倒駕慈航,入生死海;而“如是”十地滿足之大“菩薩”則“順”法性流而“行而至”於無上菩提,佛與菩薩因而得於“覺際”互相涉“入交”接,“名為等覺”菩薩境界。

2.妙覺

【“阿難,從干慧心至等覺已,是覺始獲金剛心中初干慧地。如是重重,單復十二,方盡妙覺,成無上道。”】

【注釋】

“從干慧心”:“干慧”共有兩個:一是初, 信前之干慧,是最初的干慧。第二個干慧是在等覺後心,未到妙覺之前。眾生共有三種流:欲流、有流、無明流。“欲流”及“有流”若斷,即出分段生死。若依本經圓頓教,則初信時所證者即是“干”此二流(欲流及有流),故圓頓教之初信菩薩已斷分段生死。然而欲斷“無明流”而出變易生死,則須更發大心,從初信向上,再歷五十九位,累位分分斷證,至等覺後心,方才以“金剛喻三昧”之力斷最後一品“生相無明”(或稱“潤生無明”),方才永斷無明,二死永亡,成就無上正等正覺,是為妙覺菩薩。以妙覺如佛,唯俟因緣成熟,次補佛位,稱為補處菩薩。

“至等覺已”:指至等覺後心。

“金剛心中”:指金剛喻定所持之心。

“初干慧地”:“初”,初得。“干慧地”,此指第二個干慧地,以干無明流,永斷無明,二種生死之水永盡,故稱干慧地。又,此時仍未與如來之妙莊嚴海相接,故名“干慧”,須到十方如來親手灌頂、授佛職位之時,方入一切如來薩婆若海。

“如是重重,單復十二”:“重重”,一重又一重的階位與修證。“單”,單數者有七:干、暖、頂、忍、世、等、妙,共七。“復”,復數,即十數者,共有五:信、住、行、向、地。“十二”,單七與復五相加,共為十二種階位。

【義貫】

“阿難”,大心菩薩“從”初信位前之“干慧心”(干欲流、有流,出分段生死)起,歷信、住、行、向、四加、十地、而“至等覺”後心“已”,於“是”等“覺”位中“始獲金剛”喻三昧所持“心中”之“初干慧地”,(干無明流,永斷無明,出變易生死)。此菩薩“如是”經歷“重重”階位與斷證,“單”數有七“復”數有五共“十二”種階位,“方”得“盡妙覺,”而“成無上道。”

第六節 結論:修習止觀,次第證入

【是種種地,皆以金剛觀察,如幻十種深喻,奢摩他中用諸如來毗婆捨那,清淨修證,漸次深入。阿難,如是皆以三增進故,善能成就五十五位真菩提路。

作是觀者,名為正觀;若他觀者,名為邪觀。】

【注釋】

“金剛觀察”:“金剛”,指金剛三昧。又金剛者有多義:一、不動、二、不壞、三、而能壞他、四、最堅、五、珍貴無上。以此比喻金剛三昧能令行者身心不動,不為一切諸魔煩惱所動;不可破壞,而能破壞一切煩惱,及內外四魔,其心堅定勇猛,無有能及者,故最尊最上。菩薩住此三昧,而以三昧力觀察一切法,故稱“金剛觀察”。

“如幻十種深喻”:指如幻等十種深喻。十喻為:如幻、如化、如焰(如火焰)、如影、如響(回音)、如夢(如夢中所見)、如虛空、如犍闼婆城(海市蜃樓)、如境中像、如水中月。如是十喻皆比喻一切諸法不可得,無能取所取故,如是觀了,能所垢盡,心明智現。

“奢摩他中用諸如來毗婆捨那”:“奢摩他”,止,即是定體,是菩薩所自住。“毗婆捨那”,觀,即觀法或觀智。世間之凡夫、乃至外道,亦有修定(止)者,但“毗婆捨那”觀則為我佛如來之所特有者,不與外道、凡夫共;也就是說:種種“毗婆捨那”妙法皆是佛教的特色、特殊教法,或特殊智慧;菩薩以修習如來所傳之如是珍貴觀智,故能破惑證真,修斷三流(欲流、有流、無明流),出二生死(分段生死、變易生死)。而這也就是為什麼諸外道,即使修到非想非非想定,亦不能斷少分惑,仍在三界之中,因為他們只“有定無慧”,無有如來所傳之慧觀,故不能開真實智慧,因此無定慧等持力,用以破無明等諸惑。菩薩以自住“奢摩他”定體,而修習“毗婆捨那”,起觀慧之用。“奢摩他”如武士本身之武術功夫;“毗婆捨那”如寶劍。有功夫、有寶劍,於斷煩惱即得自在。

“如是皆以三增進故,善能成就”:“三增進“,即前所說之三漸次:除其助因、刳其現業(略言:“除因、刳性、違業”)。以此三增進為深固之正修基礎。附及,本經最珍貴處,即在於此!——雖開示甚深理,亦從基本一步步教起。又,“三增進“、”四種清淨明誨“、”五十陰魔“,實為本經最最寶貴的妙法之一。

“五十五位”:包括: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加行、十地、等覺。請讀者大德注意:此五十五位系略去了信位前的“三漸次位”與“干慧地”,以及最後的妙覺。因為“三漸次位”及“干慧地”為入正位前的“前方便”,而妙覺則是已達菩薩之無學位,非同於前面有學之修證位;因此,此處的五十五位修證位雖不言及前後之五位,但義攝在其中。是故,大乘圓頓菩薩六十位修證之次第,茲作略語,以便記誦如下:“漸、干、信、住、行、向、加、地、等、妙”。

“作是觀者”:“觀”,觀察、了知。謂如是觀察、如是了知。

“名為正觀”:謂了知頓悟加漸修,如實修持,不墮虛妄。

【義貫】

於“是種種”菩薩“地”位中,菩薩“皆以金剛”三昧力“觀察如幻”等“十種深喻” (如幻、如化、如焰、如影、如響、如夢、如虛空、如犍闼婆城、如境中像、如水中月),菩薩於自住之“奢摩他”定體之“中,用諸如來” 所傳、不共凡外之“毗婆捨那” 慧觀,以為“清淨修證”如是十種深喻之觀,“漸次深入”無上智慧。“阿難,如是” 正修“皆以三增進” (除其助因、刳其正性,違其現業)為深固正因“故,善能成就” 信、住、行、向、四加行、地、等覺“五十五位真菩提路”。

凡“作”如“是觀”察如是了知“者,名為正觀;若” 作“他觀者,名為邪觀”。

第六章 文殊請問經名

第一節 本經五名

【爾時文殊師利法王子在大眾中,即從座起,頂禮佛足,而白佛言:【“當何名是經?我及眾生雲何奉持?”

佛告文殊師利:“是經名大佛頂悉怛多般怛羅、無上寶印、十方如來清淨海眼。”】

【注釋】

“文殊師利法王子”:“文殊師利”,義為妙吉祥。“法王子”,法王之子,佛子,即菩薩。文殊主智,故得問如是深義,以利眾生。

“當何名是經”:經名為令得總持之要,因其名而思其義,能提綱挈領故。

“奉持”:奉行持誦以自修化他。

“大佛頂”:標示此法門最勝無上處。

“悉怛多”:梵語,白,究竟清淨。

“般怛羅”:梵語,蓋,陰覆、護佑之義,令離日曬、風、霜、雨、雪之侵陵;此風霜雨雪等即代表一切惡勢力。與上合雲:白蓋或白傘蓋、或大白傘蓋。義為:眾生以得如來究竟清淨白法之所陰覆(慈護)故,得離內外一切風霜雨雪之折磨惱亂,心得安定。此二字(悉怛多,般怛啰)之所以保持梵音而不翻其意義,有二義:一、此為咒語之一部分,古來譯經有“五不翻”之原則,其一即咒語不翻。二、為暗示此“白蓋”非一般之白蓋,亦即其中含有離於文字表面的“如來密義”在。

“無上寶印”:“寶印”,大寶之印,即如來心印。

“十方如來清淨海眼”:“海”,薩婆若海,大智海,一切智海。“眼”,能見義。謂此經為十方一切如來清淨之一切智海中的眼目,能照見一切眾生及一切法,悉知悉見,皆悉護念。

【義貫】:本節從略。

【诠論】

此第一個經名表如來之三密:“大佛頂”表如來之身密,“悉怛多般怛啰”表如來之語密,“無上寶印十方如來清淨海眼”表如來之意密。眾生受持如來三密,與如來三密相應,即得如來三密加持,迅疾得入如來三密境界,乃至得轉自身之三業亦成三密,速造如來境,“不歷僧祗獲法身”,轉身成菩提薩埵身,為法王子,速得作佛。此為如來大悲顯其自證三密之用意。故知此經實是“禅密一體”或“以禅為方便,以密為究竟”之法門,以其得入如來秘密境界故;或亦可目為“外禅內密”,以其體用如是故。

【“亦名救護親因、度脫阿難及此會中性比丘尼,得菩提心,入遍知海。”】

【注釋】

“救護親因”:“救護”,如來以神咒救護阿難等。神咒,表如來不可思議之業用;神者,不可思議也。“親因”,本因,主因,最後之因。如來之所以能以神咒救護阿難,最主要的原因,還在於如來之悲智,以大悲故願度,以大智故能度。若但有智而無悲,即雖能亦不願為;若但有悲而無智,則雖欲度亦無能為力,所謂心余力绌是也。故須悲智雙圓,此為救護之親因。

“度脫阿難”:阿難乃一類人之代表:已悟且欲出離者,雖想出離,但有心無力,是故請示法門,爰有此經。又,“阿難示墮”之場景,也只是代表:代表最易令眾生沉淪者為欲海,而彼YIN欲亦是代表一切欲之海,非只是指YIN欲而已。故知阿難實為大權示現。

“性比丘尼”:即摩登伽女悟後出家之法名。這又是另一類人的代表:代表原來迷而不肯出者,以其無明貪愛特別熾盛,而不能自已故。這兩種人(“已悟欲出”者及“迷不肯出”者),如來皆能以無上不可思議神通智慧之力,導之轉變,而為度脫。可見如來悲智之體用甚深稀有。

“得菩提心”:“菩提心”,覺心,指已覺了之心,非只是“求菩提的心”;亦即是已悟了、已見自本性之心,或是本妙覺心。

“入遍知海”:“入”,體入。“遍知海”,即正遍知海,以如來之正遍知覺無量無邊,故以海來比喻之。因得本妙覺心,故能體入如來的正遍知海,得佛寶藏。

【義貫】:本節從略。

【亦名如來密因、修證了義。】

【注釋】

“如來密因”:一切如來成佛的密因。“密因”者,以非與凡外權小共,亦非菩薩所能知者,“唯佛與佛乃能究竟”,故稱為“密”。此密因即是如來藏,是為十方三世一切如來成佛之本因。

“修證了義”:“修證”表一切方便、法門。“了義”為究竟之義理。以方便而達於究竟,有權有實,有表有裡,表裡一貫,權實一致;是則為本經殊勝之處。

【義貫】:本節從略。

【“亦名大方廣妙蓮華王、十方佛母、陀羅尼咒。”】

【注釋】

“大方廣”:“大”,無量無邊。“方”,正。“廣”,廣袤。“大方廣”亦是大乘之異名。

“妙蓮華王”:“妙”,不可思議。“蓮華”,從淤泥出生,而不受淤泥染;於泥而離泥,於水而離水,是故不可思議。蓮花因此亦代表悲智雙全,故亦為佛法之總代表,而成為佛法的表徵或標幟(logo)。

“十方佛母”:十方一切諸佛之母,由於此法門(或陀羅尼),系能出生十方一切諸佛故。

“陀羅尼咒”:“陀羅尼”總持,總一切法、持一切義。以此大佛頂咒能總一切法,持一切義,故稱“總持咒”。又以此一咒即得遍攝一切體相用。

【義貫】:本節從略。

【诠論】

有邪行人,愚妄顛倒,欲以YIN欲而證菩提,乃將其“雙修”之女方稱為“佛母”,而男方稱為“佛父”,實是不倫不類。有識者於此應加警覺,不為所惑。

【“亦名灌頂章句,諸菩薩萬行首楞嚴。汝當奉持。”】

【注釋】

“灌頂”:即如來以一切智水灌菩薩頂,令獲秘密加持,亦證得一切智智。故“灌頂”者,為最上加持之義,成就之義,亦是授佛職位及授記之義。在果位而言,即十方如來以持此大佛頂咒,得親為十方菩薩灌頂;在因位而言,即十方菩薩及大心眾生,以持此大佛頂咒故,得速受如來灌頂。故《楞嚴經文句》雲:“灌頂章句四字,意指密诠之用,所謂果上持此咒心,能於十方摩頂授記;因中持此咒心,亦於十方蒙佛授記也。”

“諸菩薩萬行首楞嚴”:“首楞嚴”,為一切事究竟成就、堅固義。此謂修行本經法門,能令諸菩薩所修之一切萬行,皆達於究竟成就。正如《楞嚴經文句》所言:諸菩薩“由於悟陰、入、處、界、七大皆如來藏,所以一心能具萬行,事事可證圓通也。”

“汝當奉持”:汝當如是依教奉持。

【義貫】:本節從略。

【論诠】

本節總結本經之經名。本經經名,如來所示共有五個:歷來於此五題之解說,或言以體、相、用立名,或言以顯、密、性、相等立名,此等诠釋,於經義皆可通。然亦有重復重疊之處。若依密教而言,則更一目了然、明白切當,且無重復之虞。依密教而言,則此五經題,正合於真言五部之義:

一、“大佛頂悉怛多般怛啰、無上寶印、十方如來清淨海眼”屬佛部,系依佛部而立名。以佛部顯本體、如來三密功德莊嚴寶相故。

二、“救護親因,度脫阿難、及此會中性比丘尼,得菩提心,入遍知海”,此屬金剛部,乃依金剛部而立名;以金剛部主發菩提心門故。

三、“如來密因、修證了義”屬羯磨部;羯磨者,作業也,指如來依體所作事業,所謂破魔顯正、斷惑證真也。

四、“大方廣妙蓮花王、十方佛母、陀羅尼咒”,此屬蓮華部,乃依蓮華部而立名,顯大佛頂咒王為大悲胎藏之義也。

五、“灌頂章句、諸菩薩萬行首楞嚴”,此屬寶部,乃依寶部而立名,以寶部為主令行者獲益,得無上寶,所求如意,有如如意寶珠。

是故當知,依佛之教敕,本經之立名,實已隱含密教五部之功德,故大佛頂一部經即攝密教五部大法。東密之開祖空海大師(亦即真言宗傳持第八代祖師)亦十分重視本經法門,並有“大佛頂經開題”之著述傳世(且錄於大藏經中)。可見本經系如來正法顯密二宗之所共尊者,殊勝無比。

第二節 得密印加持——大眾悟禅、證果

【說是語已,即時阿難及諸大眾,得蒙如來開示密印、般怛羅義,兼聞此經了義名目,頓悟禅那,修進聖位,增上妙理,心慮虛凝;斷除三界修心六品微細煩惱。】

【注釋】

“開示密印”:“密印”,秘密心印。此密印含“顯之密”與“密之密”。“顯之密”例如如來藏、真如、八識等甚深之法,雖為顯說,然其境界則唯佛與佛乃能究竟,故稱顯密。“密之密”則是“如來三密”之秘,以及“密語密義”之密。

“般怛羅義”:此為略語,全文應為:“大佛頂悉怛多般怛啰”等。

“了義名目”:此經之五題,皆為了顯本經了義之旨,故稱“了義名目”。

“頓悟禅那”:指頓悟禅那之修法與法界。

“修進聖位”:“修進”,指漸修而趨進。“聖位”,指五十五位修證。

“增上妙理,心慮虛凝”:“妙理”,玄妙之理體。“虛凝”者,“虛”,無執、無礙。“凝”,凝定。體入增上妙理為慧,心慮虛凝為定,故此則由慧解而入定也。

“斷除三界修心六品微細煩惱”:謂以悟中之定慧力而斷六品思惑。“修心六品”,此六品思惑因為是屬於修道位所斷者,故稱之為“修心”。“六品”,即六品思惑。“微細煩惱”指思惑,以思惑微細,非凡夫所能見,故稱為微細煩惱。若斷此六品思惑,便證二果斯陀含。又,以阿難在此以前已斷三界見惑而證初果,故今進一步而證二果。關於三界見思二惑,詳見下面表解。

【義貫】

如來“說是語已,即時阿難及諸大眾,得蒙如來開示” 如是秘“密”心“印”悉怛多“般怛羅”等之深“義,兼聞此經了義” 之“名目”,因而“頓悟禅那”之修法,及如何漸“修”而步步升“進”六十“聖位”之法,並已體入“增上”殊勝玄“妙理”體,其“心慮”遠於“虛”融“凝”定之境。並以彼悟中之定慧力而“斷除三界” 中“修”道位“心”中所修斷之“六品”思惑“微細煩惱”,而證得二果。

【诠論】

三界煩惱大類共分二種:一、見惑,二、思惑。“見惑”因為是見道位(初果須陀洹)所斷,故稱“見惑”,又稱為“見所斷惑”。思惑又稱“修惑”,因為是修道位所斷者,故又稱為“修所斷惑”。修道位即是從初果以上的二果、三果、及四果皆是修道位。(四果阿羅漢亦稱證道位,或無學位。)

見惑共有八十八使,其中欲界有三十二使,色界及無色界各有二十八使,合共八十八使,皆初果所斷。八十八使見惑之內容為:身、邊、戒、見、邪(五利使)及貪、嗔、癡、慢、疑(五鈍使)。五利使又稱為“五見”;五鈍使又稱“五毒”。

思惑共八十一品,其中欲界(五趣雜居地)共有九品;於二果時斷前六品,於三果時斷後三品。所余的七十二品思惑全部在四果時斷。

三界“見思二惑”表解如下:

 

第七章 三界七趣眾生升墜之因與果

每一節 為何一真如界,仍生六道?

【即從座起,頂禮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大威德世尊,慈音無遮,善開眾生微細沈惑,令我今日身心快然,得大饒益。

世尊,若此妙明、真淨妙心,本來遍圓,如是乃至大地草木,蠕動含靈,本元真如,即是如來成佛真體;佛體真實,雲何復有地獄、餓鬼、畜生、修羅、人、天等道?

世尊,此道為復本來自有?為是眾生妄習生起?”】

【注釋】

“即從座起”:此處原文省略主詞阿難。

“大威德”:“威”,因為具足能折伏一切眾生(十二類生)顛倒妄想,故稱“威”,此是降伏法所顯。“德”,為能攝受教化成就五十五位賢聖,故稱為“德”,此為息災、增益法所顯。“大”者,能調無不調、能攝無不攝,能益無不益,故稱“大”。又,密教中有一尊大威德明王,為阿彌陀如來之忿怒尊。

“慈音無遮”:“無遮”,無遮限,不分親疏、貴賤、勝劣、賢愚,謂佛以慈音普化一切眾生。

“善開眾生微細沈惑”:“開”,開解。“沈”,深沈。眾生最深沈之惑,為眠伏於七八二識之中,是為無始俱生無明,亦即《楞伽經》所說的“流注生、流注住、流注異、流注滅”,如大海底之潛流,其勢力與速度強大,涵蓋面積廣大且深沈不可見。眾生之沈惑亦如是,勢速強大,而且涵蓋層面廣大,然卻深沈而非凡夫俗眼所能見。

“本元真如”:其體之本元皆具真如。

“即是如來成佛真體”:承上而言:一切眾生共具的本元真如本性,即是十方一切如來賴以成佛之真體;換言之,十方如來若無此生佛共具之真體,即不得成佛。

“人、天等道”:“等道”即含鬼道、神道及仙道,以此諸道介於人天之間。

“此道為復本來自有”:“此道”,此等諸道。此句謂:這些六道等,是真如之體中本來就有的呢?(亦即是問:是否“真中含妄”?)

“為是眾生妄習生起”:這是從眾生的虛妄業習力中生起的?(亦即:還是“從真起妄”?)

【義貫】

此時阿難“即從座起,頂禮佛足,合掌恭敬而白佛言:”具足“大威”大“德”的“世尊”,以“慈音無”有“遮”限地“善開”解一切“眾生”無始以來八識“微細”深“沈”之“惑”,如是破解妄惑已,“令我今日”真心顯現,“身心快然,得大饒益”。

“世尊,若此妙明、真淨” 微“妙”之如來藏“心,本來”周“遍圓”滿,“如是乃至大地草木”,一切“蠕動含靈”眾生,其“本元”皆是“真如”,亦“即是”十方一切“如來”所賴以“成佛”之“真體”。既然眾生本具之真如即是“佛體”此體自是完全“真實”無妄;如是真如全體皆真,“雲何復有地獄、餓鬼、畜生、修羅、人、天”、神、鬼、仙“等道”出現?

“世尊,此” 等諸“道為復”真如體中“本來自有”(真中含妄)的呢?抑“為是”從“眾生”虛“妄”業“習”力中“生起”(從真起妄)的呢?

【“世尊,如寶蓮香比丘尼,持菩薩戒,私行YIN欲,妄言行YIN非殺非偷,無有業報。發是語已,先於女根生大猛火,後於節節猛火燒然,墮無間獄。琉璃大王、善星比丘:琉璃為誅瞿昙族姓,善星妄說一切法空,生身陷入阿鼻地獄。

此諸地獄為有定處?為復自然、彼彼發業、各各私受?惟垂大慈開發童蒙,令諸一切持戒眾生,聞決定義,歡喜頂戴,謹潔無犯。”】

【注釋】

“私行YIN欲”:“私”,私自;“私行”,同竊行,偷偷地作。“YIN欲”,YIN欲之行為。

“妄言行YIN非殺非偷,無有業報”:這是狡辯,說行YIN既沒殺人,也沒偷人財物,於人無損,所以沒有業報。這是既破戒(違犯戒律)又破見(毀正知見),兩者皆屬破法罪,其罪甚重,以破如來法身故。

“先於女根生大猛火”:以YIN欲熱惱屬火,且犯YIN戒屬破大戒故,故於其YIN根起大業火。

“節節猛火燒然”:“節節”,指父母生身之各各肢節;以行YIN時,須使用父母生身之所有肢節方得遂行YIN事,因此各各肢節亦起火燃燒;此為華報。

“墮無間獄”:此為果報;墮無間地獄中,受無盡苦。

“琉璃大王、善星比丘”:此二人則各因殺業與邪見而墮地獄。

“琉璃為誅瞿昙族姓”:琉璃王為波斯匿王之太子。琉璃王與釋迦族的恩怨因緣是:先前,波斯匿王向釋迦族(亦即瞿昙族)求婚。(“瞿昙”又譯為“喬達摩”)。釋迦族人恐怕若不許婚,波斯匿王會挾怨來攻打;若許之,又本非所願。後來釋迦族人就以一宮婢,假裝是釋迦種之女而嫁之。琉璃太子就是這個宮婢及波斯匿王所生的兒子,後被立為太子。琉璃太子年少時有一次回外婆家,恰巧釋迦族為佛新建了一棟講堂,莊嚴輝煌;講堂中已設有如來法座,佛尚未坐過,琉璃太子以年幻無知,竟然先坐了上去。釋迦族人罵說:“你這婢女賤種所生的人,有什麼福德而配坐在這座位上?”就把他趕出去。後釋迦族人以婢女之子坐過之處為不淨(因印度種姓制度中,吠捨及首陀羅為賤姓,又稱“不可觸”(the umtouchable),以污穢故,故高貴種姓不與共座、共行。)甚至還因此掘地九尺,將法座重新造過。琉璃太子受此侮辱,即誓必殺盡釋族而後休。太子長大之後,廢父自立,即興兵來欲滅釋迦族。佛曾三度坐於行軍必經之要道上,意欲阻其兵通過。琉璃王見釋尊擋駕,即無言而退兵,次日再來,如是者三次;佛乃歎言:“定業不可轉。”遂不再去阻琉璃王之軍通過。目連見佛不再救釋迦族人,便自以缽裝載釋迦族五百人,而以其神力安置於天上。琉璃王大軍至,大肆屠戮。此時琉璃王為要殺盡每個釋迦族人,因此甚至了興起了要殺佛之心,然而當他去見了佛之後,全身毛骨悚然,而不敢殺。佛便記琉璃王於七日之後,當入地獄。琉璃王心中害怕,便立即撤退,領軍乘船入海,想要趕快逃走。七日時限到時,於大海水中忽然自然出火,琉璃王的大軍盡受焚滅。大兵滅後,目連見佛而向佛報告說:“我用缽救了五百人,送到天上,現在已經將缽取回了。”佛向目連說:“定業不可轉,非汝神力所能奈何!”目連將缽打開一看,則五百人已盡化成血水了!

“善星”:亦即善星比丘;此亦譯為善宿。《阿含經》雲:善星是佛的堂弟之子,亦即佛之堂侄;也有說是提婆達多之子。提婆達多也是佛的堂弟之一。

“善星妄說一切法空”:《涅槃經》雲:“善星比丘親近惡友,退失四禅,生惡邪見,作是說言:無佛、無法、無有涅槃……如來雖復為我說法,而我真實謂無因果。”若因果無,即一切法皆不成立,而稱此為“一切法空”,如是之見為邪見,稱為“惡取空”,“斷滅空”,或“斷見空”;非佛所說之“因緣故空”、或“第一義大空”之空。以其執無因果,故百惡皆可妄為,而不懼受報,而妄自以為造惡無報。

“生身陷入阿鼻地獄”:大善大惡之人,一期報盡,命終之後不必經歷中陰身,即刻往生下期受報之處:若大善者即直接生於天上或淨土;大惡之人即直墮地獄。而特別大惡者即以父母生身直接墮地獄,亦即死後於此世間連屍體都不存。“阿鼻地獄”即無間地獄。此地獄之所以稱為無間地獄者,以其中眾生備受“五無間”之報,故稱為無間地獄。五無間報為:

一、 趣果無間——不經中陰。另一說:一捨身又立即生於彼地獄。

二、 形無間——一人亦滿獄城,多人亦滿。

三、 苦具無間——一種苦具用過,即換別種,痛苦備嘗。

四、 命無間——一日之中萬死萬生,受罪剛死,業風一吹,又告復活,再受苦刑,罪苦永無間斷、止境。

五、 經劫無間——獄中受苦具足一大劫,劫滿之後寄生他方地獄,再經一大劫,此時若罪報未盡,又再轉生他方地獄,亦是一大劫,如是輾轉,直至報盡。

“此諸地獄為有定處”:這些人所受生的地獄,是本來早已有之,而且是同一個,且有一定的處所嗎?“定處”,指已有、同一、且一定的處所(亦即“常設機構”)。也就是問說:地獄究竟是否本來就有、共業所成、常設、確定不變的呢?

“為復自然彼彼發業各各私受”:“自然”,法爾如是,如是因如是果。“彼彼”,個別。“私受”,別受。此謂:或者這些人受報的地獄,並非共報,因此隨各人之業而有差別,故不是一定,只是法爾如是,隨業受報,所以雖然同是受“墮無間地獄”之報,但並非在同一個地獄,而且其地獄也沒有一定,皆是依各人隨業所生。簡言之,此地獄是個人“別業所成”,非“共業所感”。

【義貫】

“世尊,如寶蓮香比丘尼”,既已受“持菩薩”大“戒”,卻“私”自“行YIN欲”破戒之行,且又“妄言行YIN”既“非”如“殺”人之害命(奪人之內財),又“非”如“偷”盜之損人財物(奪人之外財),故行YIN對他人無損,因此“無有業報”(不會受報)。當她“發是語已”,首“先”即“於”其“女根生”起 “大猛火”燃燒其女根, “後於”其生身“節節”皆起“猛火燒然”,其身,於受此華報之後,接著便“墮”入“無間”地“獄”,受五無間苦報。又如“琉璃大王”及“善星比丘”亦受地獄報:“琉璃”王“為”了“誅”滅“瞿昙族姓” 而墮地獄;“善星”比丘“妄說”無佛、無善惡因果、無涅槃之“一切法空”,墮斷滅空,以此邪見惡見因緣,而以“生身陷入阿鼻地獄”。

世尊,“此諸”人受生之“地獄,為有” 一“定”之“處”所(彼地獄為共業所成、本已有之、同一地點、且處所一定)?“為復”法爾“自然”隨其“彼彼”各人所“發”之“業,各各私受” (彼地獄乃別業所成,隨業而現,並非原來即有,亦非有定處之常設機構)?“惟”願如來“垂”示“大慈,開發” 我等有如“童蒙”無知之心,“令諸一切持戒眾生” 得“聞”此“決定”之“義”理,“歡喜頂戴”佛戒,敬“謹潔”身“無”所違“犯”。

【诠論】

此處問墮地獄事,而舉三人以為代表:一、寶蓮香比丘尼,為犯YIN而墮;二、琉璃王為因怒犯殺而墮;三、善星比丘由愚癡妄言而墮。總此三種人,為由犯YIN、怒、癡而墮地獄。

阿難舉此三人的事證之目的,是為了表示墮地獄之事,實在是實有,並非虛妄,用以遣除撥無因果的人以為地獄只是“比喻”、或“象征”,並非實有。阿難雖信地獄是實有,並非虛妄,但不知其處所何在,及其根本成因為何,故有此問。

第二節 眾生升墮總原理:

【“內分外分”】與上升下墮

【佛告阿難: “快哉此問!令諸眾生不入邪見。汝今谛聽,當為汝說。

阿難,一切眾生實本真淨,因彼妄見,有妄習生,因此分開內分外分。”】

【注釋】

“快哉”:暢快,直捷。贊賞阿難所問直捷,一針見血。

“令諸眾生不入邪見”:“入”者,信受且奉行,因而趣入其境界,故稱入。“邪見”,以上所說之“YIN、怒、癡”皆依邪見為本,隨邪見而行。若不入邪法,即無邪行;故修行以正知見為最要;故知“正知見”是真能“辟邪”者。此句“令諸眾生”不入邪見,即已暗指阿難實是大權示現。

“一切眾生實本真淨”:“一切眾生”,指眾生之本體、本心,亦即如來藏心。“實本真淨”,眾生之本心,本自清淨。

“因彼妄見”:“彼”其。由於他的一念妄動,而成妄見。“妄見”,妄有能見所見;如所見之空中華等。

“有妄習生”:“習”業習。由於無明妄見的種子,不斷地起現行,熏習本識,故有虛妄的業習產生。

“內分外分”:“內分”,身分之內。“外分”,身分之外。換言之,即將一切強分為“我”及“非我”(內在及外在)。以此分別,故對“內分”(我)深生耽著;對“外分”(非我,或我所)則冀求擁有或超勝。

【義貫】

“佛告阿難:快哉此問!令諸眾生” 開如是法後,“不入邪見。汝今谛聽。當為汝說”。

“阿難,一切眾生” 所具之藏體本心“實”是“本”來“真淨”;然“因彼”一念妄動,致成“妄見”,復由無明妄見的種子不斷起現行,熏習本識,故“有妄”業“習生”起;由此無明種習為因,“因此分開”身分內之與“內分”身分外之“外分”(對於內分即深生耽著,對於外分即冀求超勝、控有)。

1.內分(貪愛分內),屬情故下墮

【“阿難,內分即是眾生分內,因諸愛染發起妄情,情積不休,能生愛水。是故眾生心憶珍羞,口中水出;心憶前人,或憐或恨,目中淚盈;貪求財寶,心發愛涎,舉體光潤;心著行YIN,男女二根自然流液。阿難,諸愛雖別,流結是同,潤濕不升,自然從墜,此名內分。”】

【注釋】

“因諸愛染,發起妄情”:“愛染”,六欲之愛染,以其愛能染心,故稱愛染。“妄情”,虛妄的七情(七情為:喜、怒、哀、樂、愛、惡、欲)。以情因想有,而想陰實無自體,乃六識之用,故知七情本自虛妄。

“情積不休”:妄情積久不能自己。

“能生愛水”:能發生愛之水,此愛水更從而潤滋其妄情,令情更增深。

“心憶珍羞”:“珍羞”,美味。“羞”本作馐。心裡憶想過去所用過的美味。

“心憶前人”:“前人”,已過世、彼此有情分之故人。

“或憐或恨”:“憐”,愛、惜。“恨”,憾。謂恨其壽短,不能常相厮守。

“諸愛雖別,流結是同”:“流結”,流與結。“流”指體液之流洩。“結”,心中之蘊結。以心中若有愛生,其心必若有蘊結,不能解除。此謂人心之中的各種愛欲雖然種類有別,如對人或對事物,但其愛水之流與心中蘊結則是同一原理的。

“潤濕不升,自然從墜”:水之性為潤濕,且水性為往低處流,故愛水多者,命終之後自然往下一道流去,而不能往上升,故稱“不升”。既不能往上升,自然就往下掉,故稱“自然從墜”。“從”,隨,隨著愛水下流之勢而往下墜落。墜落指墮於三途。上升,指生天等。

【義貫】

“阿難”,所謂“內分即是眾生” 在於自身“分內,因諸” 六欲“愛染”而“發起”虛“妄”七“情”,妄“情積”久“不休”,止,則“能生”貪“愛”之“水”,更從而潤滋其情,令更增生。“是故”當“眾生,心憶珍羞”美食之香味二塵,“口中”即會“水出”;若“心憶”已故的“前人”之色、聲,心即“或憐”愛、“或”憾“恨”其壽促,因而“目中淚”水“盈”滿。若“貪求財寶”(此為法塵),則“心”中“發”生“愛涎”,致令“舉體光”澤滋“潤”;若“心”貪“著行YIN”之事(觸塵),即於“男女二根自然流液。阿難,”此等“諸愛雖別”,然其足以促成體液之“流”洩與心中之郁“結”之形成則“是同”一原理。以愛水為“潤濕”之性且往下流而“不”上“升”,故愛水多之眾生(愛重之眾生)“自然從”其愛水之性而往下“墜”落。“此名”為“內分”。

2.外分(渴仰分處),屬想故上升

【“阿難,外分即是眾生分外,因諸渴仰,發明虛想,想積不休,能生勝氣。是故眾生心持禁戒,舉身輕清;心持咒印,顧盻雄毅;心欲生天,夢想飛舉;心存佛國,聖境冥現;事善知識,自輕身命。阿難,諸想雖別,輕舉是同,飛動不沈,自然超越,此名外分。”】

【注釋】

“眾生分外”:指眾生對自身的身分之外的勝妙境界。

“因諸渴仰,發明虛想”:“發”,即發起。“明”,即顯現。“虛”,即清虛、空靈、飄逸之想,猶如虛空,無有拘系,故言“虛”。此謂,由於自心的渴仰之意,而發明種種清虛的想念。

“想積不休,能生勝氣”:“氣”,即是風大之一,是色法,“想”是心法,心法積聚不散、不止,即引攝色法之風大成一股氣。這是由“心法”引動“色法”,也就是“心生故種種法生”之原理。此句謂,這種清虛之想若繼續不斷地積集不止,便會產生一種殊勝之氣。

“心持禁戒,舉身輕清”:“禁戒”,指三聚淨戒。“心持”,意為不但身持,連心也持。但不可謂只是“心持”而身口不持。“舉身”,全身。“輕清”,因為持戒清淨,離世間雜染,捨世間貪愛及身語之粗重,故全身輕清飄逸,離世間系。

“心持咒印,顧盻雄毅”:“咒印”,即如來正傳之陀羅尼及其手印。“印”者,印可,印許,印證。即修真言行者,如法求得阿奢梨之親傳本尊之印言(手印及真言),即是正式獲得本尊之許可而受持此法門,可得本尊之三密加持,所修易得成就,無有障難。“顧盼雄毅”:“雄毅”,沈雄弘毅。此謂,如法受持真言咒印者,由得本尊無上加持力故,顧盼之間,皆顯露出沈雄弘毅之氣概,於自於法,乃至於本尊,皆具無上之信心;乃至自信當得作佛,是故其心沈雄,其行弘毅,於一切邪魔外道,以及障難,以本尊加持力故,無有畏卻。

“心欲生天,夢想飛舉”:“天”,指欲界、色界、或無色界諸天。此謂,有人以厭患下界之苦障多故,一心想生於諸天,以此想故,於其夢寐之中,其超勝之氣便令他夢到飛舉之事。

“心存佛國,聖境冥現”:若心存佛國之想,念念不斷,淨念相續,即可令佛國的聖境冥現於彼人。“冥現”,有別於“顯現”。“顯現”即他人亦可見。“冥現”則只有行者自己能見,他人不得見。

“事善知識”:即是念僧。“事”,指依教奉行,身體力行,故稱為事。此“事”不必指日常生活的“事奉”,或侍候,乃指法上而言:於法上隨順善知識教而修,即是“事善知識”。

“自輕身命”:以如法事善知識之一念,念念不斷,所聚集的超勝之氣,能令行人不辭勞倦,艱險困苦,乃至能輕身命,無怨無悔。

“諸想雖別,輕舉是同”:這種種想念雖不一樣,但皆屬於白業,所以其輕舉之性皆一樣。

“飛動不沈,自然超越”:若飛動,則不致下沉(以飛動者則體性輕故),因此自然能超越重濁之境界,例如下界及三惡道。

【義貫】

“阿難”,所謂“外分即是眾生” 對自己身“分”之“外”之勝妙境界,“因諸渴”望“仰”慕之意,而“發明”種種沖“虛”清明之“想”念,若此“想”念“積”習“不休”止,即“能生”出殊“勝”之“氣”(氣即風大,有浮載上升之力)。“是故眾生”若“心持”如來三聚“禁戒”,捨身語粗重及世間貪憂,便得“舉身輕”飄“清”揚。若“心持”如來“咒印”,得本尊三密加持,則於“顧盼”之間顯露沉“雄”弘“毅”之氣概,於諸邪魔外道及諸障難,心無畏卻。若眾生以厭下界苦患,而“心欲生”於諸“天”,彼人於夢寐中,其超勝之氣便能令他“夢想飛舉”之事。若人“心存佛國”淨土之想,淨念相繼,佛國“聖境”即於彼人“冥現”(暗中以自受用境而顯現)。若人“事善知識”,依教修行,為令善知識歡喜故,乃至能“自輕身命”以為佛法,不辭艱辛困苦。“阿難,”此“諸想”念之內容“雖”有“別”,但其“輕舉”之性則“是”相“同;”凡物“飛動”者則“不”致“沈”墜,因此“自然超越”粗重濁惡的下界及三惡道,“此名外分”。

【诠論】

本節所說外分之“心持禁戒”等,即是修習六念:“心持禁戒”,即是念戒;“心持咒印”,即念咒或念法;“心欲生天”即是念天;“心存佛國”即是念佛;“事善知識”即是念僧;“自輕身命”即是念捨。又,“念”即是“想”;以此六念(或六想)屬白業,故令行人身生殊勝之氣,令之命終後上舉。

又,關於“心持咒印,顧盼雄毅”,此有一言。近來有一白衣,自謂已入聖位(為地上菩薩果位),且“印證”其會員一百三十多人,謂其皆亦入菩薩聖位。彼且毀謗古往今來各宗派無數之祖師大德、並且毀謗經法,妄謂“真正密教只有楞嚴咒及大悲咒,其余皆非佛法”,發如是井蛙之見;乃至謗《大日經》、《金剛頂經》、《蘇悉地經》等,謂非佛說。如是謗人、謗法、大妄語人,其果報必不可思議,正法佛子幸能分辨,勿受其惑。

3.臨終善惡相現

【“阿難,一切世間生死相續,生從順習,死從變流,臨命終時,未捨暖觸,一生善惡俱時頓現,死逆生順,二習相交。”】

【注釋】

“生從順習”:“順習”,隨順習氣。謂當其在生之時,則隨順其習氣以行事。

“死從變流”:“變流”,變遷流轉。謂當其死時,即隨其業而流轉變遷,受同道或他類之報身。

“未捨暖觸”:“暖觸”,即是暖。生命現象有三要素:識、暖、壽。若三者皆離體而去,才是正式命終(有別於世間人之以呼吸或心跳之有無,而定生死)。臨命終時,壽命將盡未盡之際,此時雖六識已不行(不再運作),而八識卻尚未離體,這時便是所謂“彌留”之際。

“一生善惡俱時頓現”:此時,不可思議地,一生中所造之善惡之業,都會一時於臨終者目前顯現。

“死逆生順,二習相交”:謂當此之時乃“現陰”將謝,而“中陰”未生,臨終者正處於生死交關、畏死求生之際。然則,死為逆其所欲,故說是“死逆”;生則順其所願,故說是“生順”。“二習”,逆死及順生二種無明習氣。“二習相交”,謂逆死及順生二種習氣相交而並發,因而令上文所說之一生所作善惡業,皆隨其情想之輕重而頓現。

【義貫】

“阿難,一切世間” 眾生之“生死相續”之相為:當其“生”時,則“從順”其“習”氣以行事;當其“死”時,則“從”其業力之“變”遷“流”轉而受種種同類或異類之身;凡人“臨命終時”,六識已不現行,而八識尚未離體,故尚“未捨暖觸”,當此壽命淨盡未盡之際,此人“一生”所造“善惡”之業,“俱時頓現”,以“死”系“逆”其所欲,而“生” 乃“順”其所求,逆死及順生“二習”於此時“相交”並發,故有種種相現。

【诠論】

《華嚴經》雲:“譬如有人,將欲命終,見隨其業所受報相。行惡業者,即現地獄、餓鬼、畜生,所有一切眾苦境界。作善業者,即現諸天宮殿,天眾彩女,種種衣服,具足莊嚴,悉皆妙好。身雖未死,而由業力,見如是事。”故知地獄或天堂,本無定處,亦不須待命終之後才見,但隨眾生所造妄業,而於自心緣熟即現。

第三節 升墮類別

1.飛升之類——淨土、天道、鬼神(想多之眾生)

【純想即飛,必生天上;若飛心中,兼福兼慧及與淨願,自然心開,見十方佛,一切淨土隨願往生。情少想多,輕舉非遠,即為飛仙,大力鬼王,飛行夜叉,地行羅剎,游於四天,所去無礙。

其中若有善願善心,護持我法,或護禁戒,隨持戒人;或護神咒,隨持咒者;或護禅定,保綏法忍,是等親住如來座下。】

【注釋】

“純想即飛,必生天上”:“想”,在此指觀想。謂若一心純修如來正法中之觀想法,於其捨報之後,必生於天上。

“若飛心中,兼福兼慧”:若除了心修觀想之外,平日亦兼修福業與慧業,如供養三寶、受持佛戒(福業)以及聽經、誦經(慧業)等。

“及與淨願”:“淨願”,發清淨之願,例如願常隨佛學、願護持正法、願求往生面見如來等。

“情少想多,輕舉非遠”:若眾生心中情少想多,即其勝想不純,摻雜微情;此類眾生與上一類之“純想”者相較,即稍下劣。因此其雖可輕舉,但亦不能遠飓。

“即為飛仙”:此類為九分想、一分情之眾生。

“大力鬼王”:此為八想二情之眾生。

“飛行夜叉”:此為七想三情之眾生。

“地行羅剎”:此為六想四情之眾生。

“保綏法忍”:“保”,保護。“綏”,綏靖。“法忍”,於所得法達於忍可、安住。謂保護綏靖禅者之周圍,令其於所證得之法得以忍安、安住。

“是等親住如來座下”:謂這類眾生即成為佛法之內護,而得住於如來座下。

【義貫】

若眾生宿修“純”心觀“想”於捨報之後“即”得“飛”升,故“必生”於“天上”,而為天人。“若”於其所修得之“飛心中”,平日亦“兼”修“福”業及“兼”修“慧”業(如供養三寶、聽經聞法等),“及與”發種種“淨願”,由於純想、福慧、淨願之力,當其壽命將盡時,即“自然心開”,得“見十方佛”,故“一切淨土”,皆得“隨願往生”。

其他眾生若“情少想多”,雖能“輕舉”亦“非”能至於“遠”處,此類眾生“即”成“為飛仙”(由於九想一情)、或“大力鬼王”(由於八想二情)、或“飛行夜叉”(由於七想三情)、或“地行羅剎”(由於六想四情);此等眾生皆能“游於四天”,下,其“所去”來“無”有障“礙”。

於此四類眾生之中,“其中若有”曾發“善願”或存“善心”,願“護持我”佛“法,或”於戒壇“護”持如來“禁戒”,或於平日“隨”侍擁護“持戒人;或護” 持“神咒”,而“隨”侍“持咒者;或” 於禅堂中“護”修“禅定,保” 護“綏”靖道場,令禅者於所得“法”而得“忍”可、安住。“是等”眾生即得“親住如來座下”,而為如來之內護。

2.不升不墮——人道(情想參半之眾生)

【情想均等,不飛不墜,生於人間,想明斯聰,情幽斯鈍。】

“想明斯聰”:“斯”,於是。由於人道眾生具有五分想、五分情,以此五分之想體多系明達,因此人道眾生多有聰利者,如能覺觀知識,推度事理,在這方面人道眾生勝於三惡趣眾生。

“情幽斯鈍”:“情幽”,情之體性為幽閉。以人道眾生具五分情,故亦由於此五分情之幽閉本心,而成闇鈍,因此令其不能有神通智覺,亦不能飛舉。

【義貫】

若諸眾生其“情”與“想均等”(具五分情五分想),故雖“不”能“飛”升,亦“不”致“墜”落至三途,因而多“生於人間”。由於其具有五分“想”,以想之體性為“明”達,“斯”有一半“聰”利之性;復由於其具五分“情”,而情之體性乃能“幽”閉心智,“斯”成一半暗“鈍”之相。

3.下墮之類——三途(情多想少之眾生)

【情多想少,流入橫生,重為毛群,輕為羽族。七情三想,沉下水輪,生於火際,受氣猛火,身為餓鬼,常被焚燒;水能害己,無食無飲,經百千劫。九情一想,下洞火輪,身入風火二交過地,輕生有間,重生無間,二種地獄。

純情即沈,入阿鼻獄。若沉心中,有謗大乘,毀佛禁戒,诳妄說法,虛貪信施,濫膺恭敬,五逆十重,更生十方阿鼻地獄。】

【注釋】

“橫生”:即旁生,亦即畜生道。

“重為毛群”:“毛群”,即走獸。六情四想眾生又分輕重兩種,重者即為走獸。附及,魚類亦應屬此。

“輕為羽族”:羽族”即飛禽。

“沉下水輪,生於火際”:水輪再向下即是火輪。“火際”,即火輪之際,為餓鬼所居之處。

“受氣猛火”:即受猛火之氣以成身。

“水能害己”:由業力故,其所見之水皆現為火,故不能飲,反能傷其身,因此說“水能害已”。

“下洞火輪”:“洞”,洞穿。謂以業重,向下乃至洞穿透過火輪。

“身入風火二交過地”:“風火”,即風輪與火輪。“二交”:風火二輪交過之地。

“輕生有間”:“輕”者,蓋指八情二想之眾生。“有間”,指有間地獄。謂其輕者即生有間地獄。

“重生無間”:“重”者,指九情一想之眾生。“無間”,指無間地獄。此謂,情重之九情一想眾生,即生於無間地獄。無間地獄依《成寶論》所明,有五種無間:

一、 趣果無間:一捨身又立即生於彼地獄。

二、 受苦無間:受苦無有間斷。

三、 經時無間:受生彼處決定為一大劫。

四、 命無間:於彼地獄中受苦,雖亦經歷萬死萬生,然於其生死中間,其命無有短暫斷絕之時。

五、 形無間:此地獄眾生之身形,縱廣八萬由旬,一人或多人皆遍滿地獄。

“純情即沈入阿鼻獄”:“純情”即十分情而無想。“阿鼻”為梵語,義亦無間,然此阿鼻地獄與無間地獄有別,乃是罪惡極重者所墜之處。《法華經》雲:“其人命終,入阿鼻地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十方世界阿鼻地獄;如是輾轉,至無數劫。”《地藏經》雲:“墮無間獄,求出無期,此界壞時,寄生他界。”

“若沉心中,有謗大乘”:如其沉墜阿鼻地獄之罪中,含有毀謗大乘者,其罪更重,如今人之唱和《大乘非佛說》者,及前所說謗密教五大部之白衣者是。

“毀佛禁戒”:如寶蓮香比丘尼,破YIN戒又說破戒無報。

“诳妄說法”:如善星比丘。

“虛貪信施”:無實行而貪求信施之資財。

“濫膺恭敬”:“膺”,受,承受。此謂無實證得,而大妄語,僭聖位,妄得四眾之恭敬。

“五逆十重”:“五逆”,為五逆罪:“逆”者,逆於人倫、天倫、或僧倫,以下犯上之行,謂之“逆”。五逆罪為:一、殺父,二、殺母,三、殺阿羅漢,四惡心出佛身血,五、破和合僧。“十重”,即十重戒,一作波羅夷,有顯密二種十波羅夷,今但說明顯教之十波羅夷;一般而言,此指《梵網經》菩薩戒的十重戒:一、殺戒;二、盜戒;三、YIN戒、四、妄語戒;五、酤酒戒;六、說四眾過戒;七、自贊毀他戒;八悭惜加毀戒,;九、嗔心不受悔戒;十、謗三寶戒。

“更生十方阿鼻地獄”:如是重罪之人,本獄不足以償其罪愆,則更生於十方世界之阿鼻地獄。

【義貫】

若“情”愛“多”而勝且“想少”者(六情四想之眾生),則“流入橫生”(旁生、畜生)道中,其中情又較“重”者則生“為毛群”(地行走獸),其情稍“輕”者則生“為”空行飛禽之“羽族”。

若“七情三想”之眾生,則“沉下水輪”(在水輪之下),而“生於火”輪之“際”(接近地獄),“受氣猛火”以成身,故“身為餓鬼,常被焚燒”;然因業力故,“水”反而“能害己”,而不得受水之利,見水成火,故“無食無飲,經百千劫”,常在饑餓中。

“九情一想” 之眾生,則向“下洞”穿透過“火輪,身入” 於“風”輪與“火”輪,“二”輪“交過”之境“地”。其情較“輕”者(八情二想之眾生)則“生”於“有間”地獄中,而其情較“重”者(九情一想之眾生)則“生”於“無間”地獄中。此為 “二種地獄”眾生之別。

至若“純情”(十分情而無想之眾生)“即沈”而墮“入阿鼻地獄。若” 於其“沉”墮之“心中”,尚含“有”毀“謗大乘”,或“毀佛禁戒” (如寶蓮香比丘尼),或“诳妄說法”,(如善星比丘輩,妄言一切法空,無因無果),或並無實際之修行“虛”偽“貪”取“信施”之資財,或無實證得而“濫膺”四眾之“恭敬”,乃至“五逆十重” 無業不造,犯如是重罪之眾生,則本獄不足以償其罪,是故其將“更”轉“生十方”世界之“阿鼻地獄”,以受果報。

4.結論:別業中有同業

【循造惡業,雖則自招,眾同分中,兼有元地。】

【注釋】

“自招”:各自別業之所招感。

“眾同分”:眾同所感之同分地獄等。

“兼有元地”:“元地”:本元一定之地。“地”者,處所。此謂兼有本元一定之地。意謂,若是別業所感,則其地獄即各各不同,其處所也不一。但眾生惡業所感之地獄,主要雖由於自己的惡業所感,而眾生各自不同的別業中,亦有其共同或雷同的成分,而形成惡業之“眾同分”,因此其所感之地獄報亦有“眾同分”之成分,而成為大家共同所感成的地獄;若是大家共同所感,則其處所也非各各不同,而是有一定的處所了。地獄道如是,其他道亦然:眾生雖各依其別業自受果報,然其別業之雷同部分,便促成大家共有的眾同分。

【義貫】

一切眾生皆“循”其自己所“造”之“惡業”,而自受所得之惡報,其報“雖則”系各“自”別業之所“招”感,然而“眾同分”所感之同分獄“中”,則“兼有”各自本“元”別業所成一定之“地”。(地獄報如是,其他諸趣亦然。)

第四節 地獄趣之因果(十習因與六交報)

【“阿難,此等皆是彼諸眾生自業所感,造十習因,受六交報。”】

【注釋】

“自業所感”:自己所造的業,所感的果報。假使沒有自業,則雖本有地獄,誰能迫他進去?因此,眾同分所成之地獄雖定有,但你若毫無與諸惡人“同分”之惡業,地獄之報便與你“無分”;所以地獄報之招感主要還是在於自業。

【義貫】

“阿難,此等” 升墜之報“皆是彼諸眾生自業” 之“所”招“感”而致;以“造十習”之“因”,而“受六交”之果“報”。

一.地獄之十習因

1.YIN習

【雲何十因?阿難,一者YIN習交接,發於相磨,研磨不休,如是故有大猛火光於中發動。如人以手自相摩觸,暖相現前。二習相然,故有鐵床、銅柱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行YIN,同名欲火;菩薩見欲,如避火坑。】

【注釋】

“YIN習交接”:“YIN習”,宿世的YIN習,此習氣為種子。“交接”,男女二根交接,為由種子發為現行。

“有大猛火光於中發動”:“中”,身心之中。大猛火於身心中發動,此為預見之地獄報相。

“二習相然”:“二習”,種習(種子習氣)與現習(現行習氣)。“相然”,互相熾然。

“色目行YIN”:“色”,名色,亦即名稱。“目”,名目,在此為當動詞用,即稱呼之義。謂以名色(名稱)來稱呼行YIN之事。

【義貫】

“雲何”為地獄報之“十因?阿難,一者” 以宿世“YIN習”熾盛發為現行,故以男女兩根“交接”,男女染心會合“發於”互“相磨”擦之際,以“研磨不休,如是故有大猛火光於”身心“中發動”(此為預見之地獄相)。“如人”無故“以手自相摩觸”,即有“暖相現前”。種子與現行“二習”互“相”熾“然”,由此“故”命終之後便“有”感得“鐵床、銅柱諸” 地獄業果成就之“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 (稱呼)“行YIN,同名” 為“欲火”;而“菩薩見”YIN“欲”心,“如”回 “避火坑”。

2.貪習

【二者,貪習交計,發於相吸,吸攬不止,如是故有積寒堅冰,於中凍冽。如人以口吸縮風氣,有冷觸生。二習相陵,故有吒吒、波波、羅羅、青赤白蓮、寒冰等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多求,同名貪水;菩薩見貪,如避瘴海。】

【注釋】

“貪習交計”:“計”,營計,此字含有營、謀、審、籌、酌、算等義。謂多貪之種子與現行交相營計。

“發於相吸”:“相”,語助詞,無義。此謂,因貪而吸取外物,欲為已有。

“吸攬不止,如是故有積寒堅冰於中凍冽”:“中”,自心中。貪心屬水,吸取屬風,以“吸取風”吹拂“貪心水”,吹久即溫度下降,結成堅冰。(故台灣俗語稱人悭吝為“凍霜”,良有以也。)

“二習相陵”:種現二習互相陵駕,則貪吸更增。

“吒吒、波波、羅羅”:皆寒冰地獄之名。原為擬聲字,狀此等地獄中,寒逼罪人之苦聲。

“青赤白蓮”:為此地獄中凍冽罪人之形色。

“瘴海”:瘴疠之海。有瘴疠的山海之氣,若人誤吸之,必致殒命。

【義貫】

“二者,”若前世多“貪”之種子“習”氣發為現行,種現“交”相營“計”,因而“發於”(產生)“相吸”之作用,“吸”收與“攬”取“不止,如是故有積寒” 而結成之“堅冰,於”自心“中”預現“凍冽”之相(此為寒冰地獄報相初萌)。“如人以口吸縮風氣”,即“有冷觸生”。種現“二習”互“相陵”駕,由此命終之後“故有”感得“吒吒”地獄、“波波”地獄、“羅羅”地獄、“青赤白蓮” 地獄,諸“寒冰”地獄“等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 皆“色目”(稱呼)“多求”之事“同名”為“貪水;”而“菩薩見”自心“貪,如避瘴” 疠之“海”。

3.慢習

【三者,慢習交陵,發於相恃,馳流不息,如是故有騰逸奔波,積波為水。如人口舌自相綿味,因而水發。二習相鼓,故有血河、灰河、熱沙、毒海、融銅、灌吞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我慢名飲癡水;菩薩見慢,如避巨溺。】

【注釋】

“慢習交陵”:“陵”,陵越。此謂,前世多慢之種習發為現行,而種子與現行交相陵越,惡性循環,故令人越來越驕慢。

“發於相恃”:“發”,產生。“相”,相互。“恃”,倚恃。謂倚恃豪姓、財勢等,而輕慢於人。

“如是故有騰逸奔波”:以高慢故有騰躍、縱逸、奔馳之波狀。

“積波為水”:此為自心中預現地獄之現,亦即地獄初萌相。

“如人口舌自相綿味”:“綿”,連,長而不絕貌;猶言不斷地。“味”,品味。此謂,如人以自己的口舌,不斷地自己品味。

“因而水發”:“水”,口水。謂若自己口舌不斷地品舐,自然會產生口水。

“二習相鼓”:“二習”,種現二習。“鼓”,鼓蕩。

“故有血河”:“血河”,血河地獄。以下灰河、熱砂、毒海等皆地獄名。

【義貫】

“三者”,若前世多“慢”之種“習”,發為現行,而種現“交”相“陵”越,“發於”互“相”倚“恃”,如諸豪姓貴族、閥閱之家,以財勢而慢於人,念念驅“馳”其心欲往上“流不息;如是故有騰” 躍縱“逸奔”馳之“波”動於自心中現,且“積波為水” 之相(此乃地獄初萌之相)。“如人”無故以“口舌自相”連“綿”不斷地品“味,因而”令口“水發”出。同樣的,眾生種現“二習”交“相鼓”蕩,“故”於命終之時感“有血河”地獄、“灰河”地獄、“熱沙”地獄、“毒海”地獄中之“融”及“灌吞”熱銅汁等“諸”地獄“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 皆“色目”(稱呼、看待)“我慢名”為“飲癡水;”而“菩薩見”自“慢”心,“如避巨”海汩“溺”之洪濤。

4.嗔習

【四者,嗔習交沖,發於相忤,忤結不息,心熱發火,鑄氣為金。如是故有:刀山、鐵橛、劍樹、劍輪、斧钺、槍、鋸。如人銜冤,殺氣飛動。二習相擊,故有宮割、斬斫、剉、剌、槌、擊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嗔恚名利刀劍;菩薩見嗔,如避誅戮。】

【注釋】

“嗔習交沖”:嗔習之種子與現行交相增進沖突。

“發於相忤”:“發”,產生。“忤”,忤逆侵犯。

“忤結”:忤逆之結恨。

“鑄氣為金”:心火熔鑄肺氣而成金屬之性。

“鐵橛”:“橛”,棍或柱。

“钺”:大斧。

“如人銜冤”:“銜”,含。“冤”,冤仇。

“宮割”:去勢,即閹割。

“斬斫”:即斬首。

“剌”:以矛或戟刺其身。

“槌”:以棒槌笞其背。

“誅戮”:誅殺屠戮。

【義貫】

“四者,”宿世多“嗔”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交”相增進“沖”突,遂“發於相忤”逆與侵犯。“忤”逆“結”恨“不息,”即“心熱發火”,心火乃燒“鑄”肺“氣”而成“為金”屬之性。“如是故”於自心中現“有刀山、鐵橛、劍樹、劍輪、斧钺”、長“槍鋸”子等凶器(此為於自心中預現殺相。)“如人”心中“銜”含“冤”仇,其面目上便有“殺氣飛動”。以種子與現行“二習相”銜“擊,故”於命終時便“有宮”刑閹“割”其勢、“斬斫”其首、“剉”折其身、穿“剌”其體、“槌”笞其背、杖“擊”其臀等“諸”地獄“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稱呼)“嗔恚名利刀劍;”而“菩薩見”自心“嗔”恚,“如避誅”殺屠“戮”。

5.詐習

【五者,詐習交誘,發於相調,引起不住,如是故有繩木絞校;如水浸田,草木生長。二習相延,故有杻、械、枷、鎖、鞭、杖、檛、棒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奸偽同名讒賊;菩薩見詐,如畏豺狼。】

【注釋】

“詐習交誘”:“詐”,谄詐。“誘”,哄誘、引誘。謂種子與現行之詐習交相增進誘引。

“發於相調”:“調”,調弄。

“引起不住”:“引起”,引心令起。“不住”,不能止住。謂機詐愈奇,愈能引人入圈套,而不知不覺,不能自己。

“繩木絞校”:“絞”,絞結。“校”,交叉、互合。

“如水浸田,草木生長”:如將水灌浸於田中,於不知不覺中,草木便發榮滋長。

“二習相延”:“延”,延引。

“杻”:系手之刑具,即手铐。

“械”:縛腳之具,即腳鐐。

“枷”:困首之開刑具。

“枷鎖”:縛頸之刑具。

“檛”:菙 (chuí)打。

“讒賊”:以讒言騙誘人之賊。

“豺狼”:“豺”,形如狼而較瘦,長約四尺許,性殘猛。豺之四肢前長後短,狼則前後肢略等。

【義貫】

“五者,”宿世谄“詐”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交”相增進“誘”引,乃“發於”互“相調”弄,“引”他人之心令“起,不”能止“住”,令人不知不覺入其圈套。“如是故有繩木絞”結“校”合之獄相初萌。“如”將“水”灌“浸”於“田”中,不知不覺中,“草木生長”於田。種子與現行“二習相延” 引,其人命終之時“故有”系手之“杻”(手铐)、縛腳之“械”、(腳鐐)、困項之“枷、”縛頸之“鎖”,更受“鞭”策、受“杖”笞、受“檛”菙、受“棒”擊等“諸”地獄“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 皆“色目”(稱呼)一切“奸偽”之事,“同名”為“讒”言騙誘之“賊”;而“菩薩見”自谄“詐”之心,“如畏豺狼”而回避之。

6.诳習

【六者,诳習交欺,發於相罔,誣罔不止,飛心造奸。如是故有塵土、屎、尿、穢污不淨。如塵隨風,各無所見。二習相加,故有沒溺、騰擲,飛墜漂淪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欺诳同名劫殺。菩薩見诳,如踐蛇虺!】

【注釋】

“诳習交欺”:“欺”,欺诳。诳習之種子與現行交相增進欺诳。

“發於相罔”:“罔”,欺罔。

“飛心造奸”:“飛心”,飛動其心。“造奸”,造設奸謀。

“如塵隨風,各無所見”:調其所施之奸計蒙騙人之深,猶如於風中揚塵,可以亂人之視覺,令人雖面對面,亦各無所見。

“沒溺”:指沸屎地獄中受苦之事。

“騰擲”:指黑砂地獄中受苦之事。

“劫殺”:劫財殺命。

“蛇虺”:“虺”,小蛇,或其首特異之小蛇。

【義貫】

“六者,”宿世多“诳”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交”相增進“欺”诳,更“發於”互“相”欺“罔,誣罔不止,飛” 動其“心,造”設“奸”謀。“如是”於其心中“故有塵土、屎、尿,穢污不淨”等地獄之相初萌。其所施奸計之惑人者猶“如”揚“塵隨風”四散,障亂視覺,令人雖對面而“各無所見”,任其诳惑。種子與現行“二習相加”,诳業倍增,其人於命終時“故有沒溺” 於沸屎地獄、“騰擲”於黑砂地獄、“飛墜漂淪諸” 地獄“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 皆“色目”(稱呼)“欺诳同名”為“劫”財“殺”命,極為可畏;而“菩薩見”此“诳”心,猶“如踐”踏到“蛇虺”,當受其毒噬而喪命。

7.怨習

【七者,怨習交嫌,發於銜恨。如是故有飛石投礫,柙貯車檻,甕盛囊撲;如陰毒人,懷抱畜惡。二習相吞,故有投擲、擒捉、擊射拋撮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怨家名違害鬼;菩薩見怨,如飲鸩酒。】

【注釋】

“怨習交嫌”:怨恨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復交相增進嫌憎。

“發於銜恨”:“銜恨”,銜怨含恨。謂發起怨恨,銜含於心中,誓必報復。

“飛石投礫”:飛石擊人,投礫傷人。

“匣貯車檻”:“匣貯”,匣函貯人。“檻”,欄柵。“車檻”,有欄柵、囚禁罪人的車;囚車。

“甕盛囊撲”:“甕盛”,將人裝在甕中。“囊撲”,將人裝在皮囊或布囊中,再加以撲打。

“怨家”:怨恨之家。“家”者,人也。

“違害鬼”:違背正理暗中害人之惡鬼。

“鸩酒”:毒酒。“鸩”,毒鳥名,羽毛有毒,將鸩羽浸酒,名為鸩酒。

【義貫】

“七者,”宿世“怨”恨之種“習”發為現行,種現“交”相增進“嫌”,憎之心,乃“發於銜”怨含“恨”在心,誓必報復。“如是”於其心中“故有飛石” 擊人、“投礫”傷人、“匣”函“貯”人、“車檻”囚人、“甕”中“盛”人、皮“囊”裝人而“撲”打之等獄相萌現。“如陰毒”之“人”,暗中“懷抱”奸謀、“畜”儲“惡”計暗算害人。種子與現行“二習”交“相吞”啖他人,“故”於其命終後神識即見“有”被石礫“投擲”,受人“擒”拿捕“捉”,及被“擊射、拋” 撲令死、“撮”折其身等“諸”地獄“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皆“色目”(稱呼)“怨”恨之“家名”為“違”背正理暗中“害”人之惡“鬼”;而“菩薩見”如是“怨”恨之心“如飲鸩酒”。

8.見習

【八者,見習交明,如薩迦耶、見、戒禁取,邪悟諸業,發於違拒,出生相反。如是故有王使主吏,證執文籍。如行路人來往相見。二習相交,故有勘問,權詐考訊,推鞫察訪,披究照明,善惡童子手執文簿,辭辯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惡見同名見坑;菩薩見諸虛妄遍執,如臨毒壑。】

【注釋】

“見習交明”:見習之種子與現行,交相立破,妄欲顯明已之惡見。

“薩迦耶”:即是身見,此系執“身”為“我、我所”之邪見。

“見”:即是“見取”,此為犯非果計果之過,例如以“無想”為涅槃,且此邪見而取“無想”,以為究竟果證。

“戒禁取”:此即犯非因計因之過,例如計執持牛戒、狗戒、塗灰、裸形等為生天之因。為佛弟子,雖知此等邪戒,系如來所禁止者,然彼仍采取之,故稱為“戒禁取”。

“邪悟諸業”:“邪悟”,此等邪見之人,雖偶有所悟,亦非正悟,名為邪悟。其所行諸業,皆為尋求邪悟,故稱“邪悟諸業”。

“發於違拒”:“違拒”,指違背拒斥正理。以其心邪,故與正理不相應,因此發起違拒正理之行。

“出生相反”:“相反”,自相違反。謂其心不但違反正進,而且其諸見也自相違反,自相矛盾。以既違正理,必然無法自圓其說,而漏洞百出,且矛盾擀格。

“王使主吏”:“王使”,琰魔法王之使者。“主吏”,主掌簿書之冥吏。

“證執文籍”:“證”,考證訊求。“執”,執著,計執,指其所計執之邪見。“文藉”,文書記載,以為確證也。謂當面考證訊求其所計執邪見之文籍,令之抵賴不得。此為於自心之中獄相初萌。

“如行路人,來往相見”:猶如在同一條路上有正面相對而行近之人,此二人必然會相見,這是無法避免的。比喻冥官執文以驗證一樣,罪人所造之邪業必定昭然若揭。

“勘問”:勘校審問。

“權詐考訊”:“權詐”,權衡詐偽。“考訊”,逼考訊問。

“推鞫察訪”:“推”,推求。“鞠”,審訊,同“鞫”。

“披究照明”:“披究”,披覽追究。“照明”,燭照證明。謂披覽追究其生前惡見之記錄,以燭照證明其神識之罪習。

“辭辯諸事”:“辭辯”,以言辭辯別。謂許罪人以言辭辯別其邪見業,至其無理可申,地獄重罪乃甘心領受。

“虛妄遍執”:“虛妄”,不符正理。“偏執”,偏頗計執,即是自非他之咎。

“毒壑”:毒蛇之溝壑,喻人若墮於邪見之中,必定喪法身、亡慧命。

【義貫】:

“八者,”宿世惡“見”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交”相立破,欲顯“明”已見。譬“如薩迦耶”(身見)、“見”取、及“戒禁取”等尋求“邪悟諸”惡“業”,以異執而“發於違”背“拒”斥正理,且“出生”自“相”違“反”之謬見(常自語相違)。“如是故有”琰魔“王”之“使”者、“主”掌簿書之冥“吏”,考“證”其所計“執”邪見之“文籍”於自心中現(此為獄相初萌)。“如行”於同“路”之“人”,一“來”一“往”對面必然“相見”,無可避免。(邪見之人,罪證昭然,如是亦無可抵賴。)種子與現行“二習相交”,由此命終,“故”神識見“有勘”校審“問、權”衡“詐”偽、逼“考訊”問,“推”求“鞠”審、“察訪、披”覽追“究”文籍,以燭“照明”證生前所行之邪見惡業。此時即有“善惡童子,手執文簿” 許之以言“辭辯”別“諸事”,至於詞窮理盡、無理可申,乃甘心領受地獄重罪。“是故十方一切如來” 皆“色目”(稱呼)一切“惡見同名” 為惡“見坑;”而“菩薩見諸”悖理“虛妄遍”頗之計“執,如臨毒” 蛇之溝“壑”,若人誤墮其中,必喪法身、亡慧命。

9.枉習

【九者,枉習交加,發於誣謗。如是故有合山合石、碾硙耕磨。如讒賊人,逼枉良善。二習相排,故有押、捺、捶、按,蹙漉衡度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怨謗同名讒虎;菩薩見枉,如遭霹雳。】

【注釋】

“枉習交加”:“枉習”,冤枉他人之習氣種子。“交加”,交相加逼。

“誣謗”:誣告毀謗之行。

“合山合石”:“合山”,為地獄中刑罰之一種,謂有兩大石山相對而立,趨罪人入於其中之後,兩山自然相合,罪人即受壓擠,以至骨碎肉糜,此時兩山即還回原處。“合石”,謂令罪人臥於大石之上,再以另一大石從上合之,如搾葡萄汁相似。

“碾硙耕磨”:“碾”,研磨。“硙”,石磨,為合兩石以磨物,兩石各有齒,使藉他力旋轉,以磨去谷物殼。“耕”,以犁耕之。“磨”,以石磨壓磨其身。

“如讒賊人”:“讒”,讒枉。“賊”,賊害。如上讒言冤枉賊害他人之人。

“二習相排”:種現二習互相排擠。

“捺”:以手按也。

“蹙漉衡度”:“蹙”,迫,逼迫、蹙壓。“漉”,引水使涸,擠干,吸干。謂蹙壓罪人而擠干其血。“衡度”,謂丈量其身,而寸寸拉長之。

“讒虎”:讒言害人發虎噬人。

【義貫】

“九者,”宿世冤“枉”他人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交”相“加”逼,乃“發於誣謗” 之行。“如是”於其心中“故有合山、合石、碾硙”、犁“耕”石“磨”等之獄相萌現。“如”以“讒”言“賊”害他人之“人,逼”壓“枉”害“良善”之人。種子與現行“二習”交“相排”擠,由此命終,“故”其神識即感“有押、捺、捶、按、蹙” 壓其身“漉”干其血,拉長“衡度”其身等“諸”地獄“事”之業果成就。“是故十方一切如來” 皆“色目”(稱呼)“怨謗,同名” 為“讒虎”;而“菩薩見枉”屈之心,“如遭霹雳”。

10.訟習

【十者,訟習交諠,發於藏覆,如是故有鑒見照燭。如於日中不能藏影。二習相陳,故有惡友,業鏡火珠,披露宿業,對驗諸事。是故十方一切如來,色目覆藏同名陰賊;菩薩觀覆,如戴高山履於巨海。】

【注釋】

“訟習交諠”:“訟”,诤訟。“諠”同“喧”,吵鬧,喧嘩。謂诤訟之習其種子與現行交相喧嘩。

“藏覆”:指藏覆自己陰私之不善。

“鑒見照燭”:“鑒”,名詞,鏡也;或為動詞,以鏡照明。此謂以鏡照鑒其宿業,燭照其心之幽曲,使其隱藏無地。

“故有惡友”:“惡友”,指共同造惡之友。此謂於命終後,神識見昔日共同造惡之友,現身作證。

“業鏡火珠”:“業鏡”,能鑒照宿業之鏡。“火珠”,能照現人心曲直之珠。

【義貫】

“十者”,宿世诤“訟”之種“習”發起現行,種子與現行“交”相“諠”嘩,復“發於”隱“藏”已罪、“覆”蓋陰私,“如是故有”以鏡“鑒見”其宿業,以珠“照燭”其心曲,使不得隱藏。“如於日中”時,“不能藏影”。訟覆之種“二習相陳”,現由“故”是令其人於命終時,神識見“有”昔日一同造“惡”業之“友”人,現身指證惡行,能鑒宿業之“業鏡”以及能照顯心曲之“火珠”,皆明顯“披露”其“宿業”,如實“對驗”其所造之“諸”惡“事”,分毫不得陰藏。“是故十方一切如來”,皆“色目”(稱呼)“覆藏,同名” 之為“陰賊”;而“菩薩觀覆”藏之過,“如”頭上頂“戴”者“高山”而“履於巨海”,寸步難行,愈陷愈深,終不能出。

二、地獄之六交報

【雲何六報?阿難,一切眾生,六識造業,所招惡報從六根出。】

【注釋】本節從略。

【義貫】

“雲何六報?阿難,一切” 極惡“眾生”,以“六識”去“造”惡“業”,其“所招”之地獄“惡報”,皆“從六根”發“出”。

1.見業之報

【雲何惡報從六根出?一者見報,招引惡果:此見業交,則臨終時,先見猛火滿十方界,亡者神識飛墜乘煙,入無間獄。】

【注釋】

“見報”:眼識所造貪見的惡業之報,稱為見報。

“招引惡果”:指眼根為招引正惡之果報,余根為從報。

“此見業交”:“交”,交叉,交相而作。謂此見業若尚與余業交相而作,則地獄之因成矣。

“飛墜乘煙入無間獄”:“飛墜”,飛墜於煙火中。謂此人將乘此煙火而直入無間獄,而不須經中陰身。

【義貫】

“雲何惡報從六根出?一者” 眼識所造貪“見”的惡業之“報”,以眼根為“招引”正“惡”之“果”報,余根為從報。“此見業”若與余業“交”相而作者,則地獄之交報矣。如是“則臨終時,先見猛火” 遍“滿十方”世“界”,而“亡者”之“神識”即“飛墜”煙火之中,且“乘”此“煙”火,不須經中陰身,直“入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明見,則能遍見種種惡物,生無量畏;二者暗見,寂然不見,生無量恐。

如是見火,燒聽,能為镬湯、洋銅;燒息,能為黑煙、紫焰;燒味,能為焦丸、鐵糜;燒觸,能為熱灰、爐炭;燒心,能生星火、迸灑、煽鼓空界。】

【注釋】

“見火、燒聽”:“見火”,見報之火。“燒聽”,指所作的燃燒之聽業,感得之交報。

“镬湯”:“镬”,音獲,大型之鐵鍋。“湯”,滾水。“镬湯”蓋指地獄罪人被放入燒著滾水的大鍋中烹煮。

“烊銅”:“洋”,同“烊”(音羊),熔解;謂火熔熔的銅汁。

“燒息”:“息”,氣息,指香塵。此為略句,具言則“燒息”之上應有“見火”。以下之“燒味”、“燒觸”、“燒心”皆然。此指見報之火與燃燒氣息之交報。

“燒心”:“心“,即意。謂見業與燃燒意業之交報。

【義貫】

受見報之人既入獄中,仍依其本見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為“明見”,系由於在世時明目張膽造惡,“則能遍”明“見種種惡物”,如火蛇、火狗等,因而“生無量畏”懼之心;“二者”為“暗見”,由於在世時,泯昧良心造惡,全不知羞,故今感得昏天暗地,“寂然不見”而“生無量恐”怖之心。

“如是見”報之“火”及燃“燒”之“聽”業所感之交報,則“能”感“為”被“镬湯”所煮及灌食“洋銅”所苦之聲與色之報。見報之火及燃“燒”之氣“息”(嗅業)之業所形成之交報,則“能”感“為黑煙、紫焰” 所苦之報。若見報之火與“燒味”(嘗味)之業所形成之交報,則“能”感 “為”舌中所嘗“焦丸”及“鐵糜”之味所苦之報。若見報之火與“燒觸”之業所形成之交報,則“能”感“為熱灰、爐炭” 之觸所苦之報。若見報之火與“燒心”之意業所形成之交報,則“能”感“生星火”燃身、“迸灑”周身、“煽鼓空界”——此等皆是六根流逸奔色之苦報。

2.開業之報

【二者聞報招引惡果:此聞業交,則臨終時先見波濤沒溺天地,亡者神識,降注乘流入無間獄。】

【注釋】

“此聞業交”:“交”,交作。此聞業若與余業交相而作,則感得地獄之交報。

【義貫】

“二者”耳識所造貪“聞”的惡業之“報”,所“招引”之“惡果”,乃以耳根為正報,余根為從報。“此聞業”若與余業“交”相而作,則必成地獄因,如是“則臨終時,先見波濤沒溺天地,亡者” 之 “神識降注” 於波濤之中,並“乘”波逐“流”而直“入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開聽,聽種種鬧,精神愗亂;二者閉聽,寂無所聞,幽魄沉沒。

如是聞波,注聞,則能為責、為诘;注見,則能為雷、為吼,為惡毒氣;注息,則能為雨、為霧、灑諸毒蟲,周滿身體;注味,則能為膿、為血、種種雜穢;注觸,則能為畜、為鬼、為糞、為尿;注意,則能為電、為雹,摧碎心魄。】

【注釋】

“發明二相”:依本聞業,發明二種報相。

“開聽”:開放其聽覺。

“聽種種鬧”:“鬧”,愦鬧之聲。

“精神愗亂”:“愗(mào),愚貌。精神愚癡混亂。

“閉聽”:幽閉其聽覺。

“如是聞波”:如是聞報之波。

“注聞”:若注於耳根之聞覺中。

“則能為責、為诘”:“诘”,诘實,诘問(逼問)實情。謂此則能感為被獄官、獄卒責罪及诘實之境。

“注見”:若注於眼根之見覺。

“注息”:若注於鼻息之嗅覺。

“注意”:若注於意根之思覺。

【義貫】

此人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聞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開” 放其“聽”覺,由於在世時依動塵而造惡,故今感得“聽種種”愦“鬧”之聲,而令其“精神”愚“愗”混“亂;二者”幽“閉”其“聽”覺,由於其在世時依靜塵而造惡業,故今感得“寂無所聞”,其被“幽”閉之魂“魄”如“沉沒”於無聲的大海之下一般。

“如是聞”報之“波”濤,若注於六根,則六根各各感其交報:若“注”於耳根之“聞”覺中,“則能”感“為責”罪、“為诘”實之境。若“注”於眼根之“見”覺,“則能”感“為雷、為吼、為惡毒” 之“氣”。若“注”於鼻“息”之嗅覺,“則能”感“為雨、為霧、灑諸毒蟲,周滿身體”。若“注”於舌根之“味”覺,“則能”感“為膿、為血、種種雜穢” 之境。若“注”於“觸”覺,“則能”感“為畜、為鬼” 等可畏之狀,或“為糞、為尿” 等可厭之景。若“注”於“意”根之思覺,“則能”感“為電、為雹、摧碎心魄” ——此等皆為六根流逸奔聲之苦報。

3.嗅業之報

【三者嗅報,招引惡果:此嗅業交,則臨終時先見毒氣充塞遠近,亡者神識從地踴出,入無間獄。】

【注釋】

“亡者神識從地踴出”:謂先入於地以避毒氣,然而地中卻也充滿毒氣,故復從地中湧出。

【義貫】

“三者”鼻識所造貪“嗅”惡業之“報”,所“招引”之“惡果:”若“此嗅業”與余業“交”相而作者,“則臨終時,先見毒氣充塞” 上下“遠近”,致令“亡者神識” 入於地中以避毒氣,然地中亦充滿毒氣,故復“從地踴出”,然後直“入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通聞,被諸惡氣熏極心擾;二者塞聞,氣掩不通,悶絕於地。

如是嗅氣,沖息,則能為質、為履;沖見,則能為火、為炬;沖聽,則能為沒、為溺、為洋、為沸;沖味,則能為餒、為爽;沖觸,則能為綻、為爛、為大肉山、有百千眼,無量咂食;沖思,則能為灰、為瘴,為飛砂瀝,擊碎身體。】

【注釋】

“如是嗅氣,沖息”:如是嗅報之氣,若沖於鼻根之息覺。

“為質、為履”:“質”,質證其罪。“履”,履踐其形。

“為洋、為沸”:“洋”,海洋。“沸”,指沸屎之海。

“為餒、為爽”:“餒”,魚爛曰餒。“爽”,羹敗曰爽。

“為綻、為爛”:“綻”,裂開,指身體。“爛”,指身爛。

“為大肉山”:此謂感全身成為一大肉山,為無量蟲所咂食;此為因中貪求欲樂而造罪,所感之報。

“有百千眼”:“眼”,孔、洞,指爛洞。

“咂食”:“咂”,入口,或品嘗。

【義貫】

此人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嗅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為“通聞”,由於其在世時依通塵而造惡業,故感得“被諸惡氣熏極” 難忍,“心”神“擾”亂;“二者塞聞”,由於其在世時依塞塵而造惡業,故今感得“氣掩不通”而 “悶絕於地”。

“如是嗅”報之“氣”,若“沖”於鼻根之“息”覺,“則能”感“為質”證其罪、“為履”踐其形。若“沖”於眼根之“見”覺,“則能”感“為火、為炬”;若“沖”於耳根之“聽”覺,“則能”感“為”沈“沒、為”汩“溺、為”巨波之汪“洋、為沸” 騰之屎海。若“沖”於舌根之“味”覺,“則能”感“為”魚類爛“餒”之味、“為”羹敗之“爽”味。若“沖”於身根之“觸”覺,“則能”感“為”身“綻”裂,“為”體“爛”壞、全身成“為”一“大肉山、有百千眼”,為“無量”蛆蟲之所“咂食”。若“沖”於意根之“思”覺,“則能”感“為”揚“灰、為”潑“瘴、為飛砂” 擲“瀝,擊碎身體”——此等皆為六根流逸奔香之苦報。

4.味美之報

【四者味報,招引惡果:此味業交,則臨終時,先見鐵網,猛焰熾烈,周覆世界,亡者神識下透掛網,倒懸其頭,入無間獄。】

【注釋】

“亡者神識下透掛網”:亡者之神義往下墜,下透猛焰,卻停住而掛於網上。

【義貫】

“四者”,舌根所造為求貪“味”促成殺業之“報”所“招引”之“惡果:此味業” 若與余業“交”相而作,“則臨終時”,其神識“先”感“見鐵網,猛焰熾烈,周覆世界” (此為網捕之報相現前),“亡者神識” 往下墜,“下透”猛焰、卻“掛”於鐵“網”上,“倒懸其頭”(猶如受網捕之獸),即以此相而直“入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吸氣,結成寒冰,凍裂肉身;二者吐氣,飛為猛火,焦爛骨髓。

如是嘗味,歷嘗,則能為承、為忍;歷見,則能為然金石;歷聽,則能為利兵刃;歷息,則能為大鐵籠,彌覆國土;歷觸,則能為弓、為箭、為弩、為射;歷思,則能為飛熱鐵,從空雨下。】

【注釋】

“如是嘗味,歷嘗”:“歷”,經歷,經過。“嘗”,舌根之嘗覺。

“為承、為忍”:“承”,承當。“忍”,忍受。

“歷見”:若經過眼根之見覺。

“為然金石”:“然”,燃也。謂則為能招感燃金爍石。

“歷思,則能為飛熱鐵”:若經歷意根之思,則感得飛行之熱鐵。

【義貫】

罪人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吸氣,”從外而入,“結成寒冰,凍裂身肉;二者吐氣”,從內而出,“飛為猛火”,反燒自身,“焦爛骨髓”,此為其在世時貪食眾生肉所感之苦報。

“如是嘗”報所感之“味”報苦,若“歷”經於舌根之“嘗”覺,“則能”感“為承”當、“為忍”之受。若“歷”於眼根之“見”覺,“則能”感“為然金”爍“石”之色。若“歷”於耳根之“聽”覺,“則能”感“為”銳“利兵刃”之聲。若“歷”於鼻根之“息,則能” 感“為大鐵籠,彌覆國土”。若“歷”於身根之“觸”覺,“則能”感“為弓、為箭、為弩、為射” 之苦觸。若“歷”於意根之“思,則能” 感“為飛”行之“熱鐵,從空” 如“雨”而“下”之境——此等皆是六根流逸奔味之苦報。

5.觸業之報

【五者觸報,招引惡果:此觸業交,則臨終時先見大山四面來合,無復出路。亡者神識見大鐵城、火蛇、火狗、虎、狼、師子;牛頭獄卒、馬頭羅剎,手執槍槊,驅入城門,向無間獄。】

【注釋】

“槍槊”:“槊”,為丈八長矛,以長木作柄。

【義貫】

“五者”,身根所造貪“觸”惡業之“報”,所“招引”之“惡果”:若“此觸業”與余業“交”相而作,“則臨終時,先見大山四面來合,無復出路。”當此之時,“亡者神識見” 有一“大鐵城”,便欲入其中避難,然見城中有“火蛇、火狗,虎狼、獅子”,等而不敢入。無奈此時卻見“牛頭獄卒”及“馬頭羅剎,手執槍槊,驅” 逼而“入城門”,直“向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合觸,合山逼體,骨肉血潰;二者離觸,刀劍觸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觸,歷觸,則能為道、為觀、為廳、為案;歷見,則能為燒、為爇;歷聽,則能為撞為擊、為剚、為射;歷息,則能為括、為袋,為考、為縛;歷嘗,則能為耕、為鉗、為斬、為截;歷思,則能為墜、為飛、為煎、為炙。】

【注釋】

“為道、為觀、為廳、為案”:“道、觀、應、案”,皆是地府審訊判罪之處。《楞嚴經指掌疏》(清·達天通理法師述,卍續藏經第二十四冊)言,此疑是錯簡,應與下文之“為撞、為擊、為剚、為射”對掉。)言之成理。

“為爇”:“爇”,燒也,焚也。

“為剚、為射”:“剚(zì)”,以刀插之。“射”,以戟射之。

“為括、為袋、為考、為縛”:“括”,以布纏之,“袋”,以囊盛之。“考”,擊、敲、打,同拷。“縛”,綑縛。

“為耕、為鉗、為斬、為截”:“耕”,以犁耕舌。“鉗”,以鉗拔舌。“斬”,斬斷舌根。“截”,截舌成半。

【義貫】

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若其在世時見他貌美,強合成事,則感“合觸”:即“合山逼體,骨肉血潰。二者”, 其在世時若見他色衰,而棄離不顧,則感“離觸”:即“刀劍觸身,心肝屠裂。”

“如是合”山逼體之“觸”,若“歷”於身根之“觸”覺,“則能”感“為”地府之“道”啟、“為”獄主之宮“觀、為”理獄之公“廳、為”判罪之廷“案”。若“歷”於眼根之“見”覺,“則能”感“為”燃“燒、為”焚“爇”。若“歷”於耳根之“聽”覺,“則能”感“為撞、為擊,為” 以刀“剚”(插),“為”以矛戟“射”。若“歷”於鼻根之“息,則能” 感“為”以布“括”纏、“為”以囊“袋”閉之,“為考”打之,“為”綑“縛”之。若“歷”於舌根之“嘗,則能” 感“為”以犁“耕”舌,“為”以“鉗”拔舌,“為斬”斷舌根、“為截”舌成半。若“歷”於意根之“思,則能” 感“為”下“墜、為飛” 上(忽上忽下)、“為”被“煎、為”被“炙”——此等皆是六根流逸奔觸之苦報。

6.思業之報

【六者思報,招引惡果:此思業交,則臨終時,先見惡風吹壞國土。亡者神識被吹上空,旋落乘風墮無間獄。】

【注釋】

“旋落乘風墮無間獄”:“旋”,旋即,立即。謂被吹上空後,立即又為九情所墜而下落,於是乘風而直墜於無間地獄。

【義貫】

“六者”意識所造邪“思”惡業之“報,招引”之“惡果”為:“此思業”若與余業“交”相而作,“則臨終時,先見惡風吹壞國土。亡者神識被” 此惡風“吹上”虛“空”中,“旋”即為九情所墜而“落”下,復“乘風”力直“墮無間獄”。

【發明二相:一者不覺,迷極則荒,奔赴不息;二者不迷,覺知則苦,無量煎燒、痛深難忍。如是邪思,結思,則能為方、為所;結見,則能為鑒、為證;結聽,則能為大合石、為冰、為霜、為土、為霧;結息,則能為大火車、火船、火檻;結息,則能為大叫喚、為悔、為泣;結觸,則能為大、為小,為一日中萬生萬死,為偃為仰。】

【注釋】

“一者不覺,迷極則荒”:“不覺”,溷(hùn混亂)沌不覺,迷迷糊糊。“迷極”,迷悶至極。“荒”,心荒意亂。

“奔赴不息”:“奔赴”,奔走趣赴。謂以迷故,奔走不息。

“二者不迷”:“不迷”,其心不迷,故有所覺知。

“覺知則苦”:因為覺知反而更苦,以所覺知者全都是苦境故。

“如是邪思,結思”:如是邪業之思,若結於意根之思。

“則能為方、為所”:則能感為受罪受苦之方、所。

“結見,則能為鑒、為證”:“結見”,若結於眼根之見。“鑒”,鏡也,即業鏡。“證”,惡伴之指證。

“為大火車、火船、火檻”:此皆為地獄中刑具。“檻”,有欄柵之囚車。

“為大叫喚、為悔、為泣”:此等皆是饑渴逼惱之聲。

“結觸”:若結於身根之觸。

“則能為大、為小”:“大”,大身。“小”,小身。則能感身量變成極大身,或極小身。

“為偃、為仰”:“偃”,面朝下而臥。謂被風吹而偃臥,或仰臥。

【義貫】

既入獄中,仍依本所造業而“發明二”種報“相:。一者” 為溷沌“不覺,迷”悶至“極則”心“荒”神亂,因而惶惶四處“奔赴不息;二者”為其心“不迷”故有所覺知,然所“覺知”者“則”皆是“苦”境,為“無量”苦所“煎燒,痛深難” 可“忍”受。

“如是邪”業之“思”,若“結”於意根之“思,則能” 感“為”受罪之“方”隅、或“為”受苦之處“所”。若“結”於眼根之“見,則能”感“為”業鏡之“鑒、為”昔日惡伴之指“證”,令其所造業昭然而無所逭(huàn避)。若“結”於耳根之“聽,則能” 感“為大合石、為冰、為霜、為土、為霧”。若“結”於鼻根之“息,則能” 感“為大火車、火船、火檻” 等獄中苦具。若“結”於舌根之“嘗,則能”感“為大叫喚、為悔、為泣” 等饑渴逼惱之聲。若“結”於身根之“觸,則能” 感“為”極“大”身、或“為”極“小”身,“為一日中萬生萬死,為” 被風吹而“偃”僕、或“為”被風吹而“仰”臥。

三、 結語

1.妄造所生

【阿難,是名地獄十因六果,皆是眾生迷妄所造。】

【注釋】

“十因六果”:“十因”,十種子現行之習因。“六果”,六交之果報。<, /P>

“迷妄所造”:不了自心,迷於種種虛妄相,而起妄情之所造。

【義貫】

“阿難,是名” 為“地獄”之“十”種現之習“因”及“六”交之“果”報;而此等“皆是眾生”以不了自心,“迷”於種種虛“妄”之相,復起於妄情之“所造”。

【诠論】

所謂“六交”,為六識六根,主從交叉(Complicare)之現象。有點類似“併發症”(Complicare)或“症候群(Syndrome)”的意味:意即除造業之本根之外,凡有所“參與”或受“感染”之根,即有“交報”之現象發生。

2.分別受報輕重

【“若諸眾生,惡業同造,入阿鼻獄受無量苦,經無量劫。

六根各造,及彼所作兼境兼根,是人則入八無間獄。

身、口、意三,作殺、盜、YIN,是人則入十八地獄。

三業不兼,中間或為一殺一盜,是人則入三十六地獄。

見見一根,單犯一業,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

【注釋】

“惡業同造,入阿鼻獄”:“惡業同造”,指於諸惡業,皆以全部、六根對十習因,同時俱造。因此其罪極重,故入阿鼻地獄受無量苦。簡言之,造惡時,所涉之根愈多,及所含之習因愈多,則其罪愈重。受阿鼻獄報者,以其所含蓋者為六根、十因俱全,且同時俱作,故為“純情無想”眾生,罪咎極重,故墮阿鼻地獄。

“六根各造”:六根各別俱造十因,但不同時。

“及彼所作兼境、兼根”:“兼境”,謂於十因中只兼幾境,並非具足十因。“兼根”,於六根中只兼幾根,而非具足六根。如是即為九情一想。

“是人則入八無間獄”:此人業報比前一種較輕,故墮八無間獄。

“身口意三作殺盜YIN”;“身口意三”,若但於身口意三(即六根不交作)。“作殺盜YIN”,指十因不俱造。

“是人則入十八地獄”:即八火獄及十寒獄。

“三業不兼,中間或為一殺一盜”:“不兼”,不全具。指身口意三業不全具。“或”,不定之詞。此指“身口意”及“殺盜YIN”各缺一種,如是排列組合,便有九種情況:

一、以身口犯殺盜, 

二、以身口犯殺YIN, 

三、以身口犯盜YIN; 

四、以身意犯殺盜,

五、以身意犯殺YIN, 

六、以身意犯盜YIN; 

七、以口意犯殺盜, 

八、以口意犯殺YIN,

九、以口意犯盜YIN。

“是人則入三十六地獄”:以根、境皆未具全,故罪較輕,因此不須入無間獄,而只入三十六地獄,受苦較輕,劫數亦較短。

“見見一根,單犯一業”:“見見一根”,以能見所見之一根,且只犯一業,亦不具足十因。此人之罪則更輕。

“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因罪輕,故其所入之地獄為小地獄,共有一百零八種,稱為“一百八地獄”。

【義貫】

“若諸”純情“眾生”,於諸“惡業”以全部六根對十因“同”時俱“造”,以其罪極重故,即“入阿鼻獄受無量苦,經無量劫”。

若“六根各”各具“造”十因,但不同時,“及彼所作” 但於十因中“兼”幾“境”(而非具足十因)、或但於六根中“兼”幾“根”(而非具足六根),“是”九情一想之“人則入八無間獄”,以業報較前者為輕故。

若但於“身、口、意三,作殺、盜、YIN”(即六根不交作,且十因不俱造),“是人則入” 八火獄十寒獄之“十八地獄”,(但非入無間獄)。

若“三業不”全“兼”(如但以身口、身意、口意二業),“中間或為一殺一盜”(或一殺一YIN、或一盜一YIN),“是人則入三十六地獄”,而受苦較前者輕,劫數亦較短。

若以能“見”、所“見”之“一根”,且只“單犯一業”,非具十因,“是人則入一百八地獄”,受苦更輕,劫數更短(以於十因、六根既不具造、又不交作,未盡其極,故其罪又較前為輕。)

3.別業中有同業,妄生妄有

【由是眾生別作別造,於世界中入同分地,妄想發生,非本來有。】

【注釋】

“別作別造”:各別作因、各別造業。

“入同分地”:入有差別之同分地獄,以受其報。故可知:雖各造別業,然並非僅私受其報,而有同分。

“妄想發生,非本來有”:然此等諸報之地獄,皆由眾生之自妄想而發生,非本來就有。若眾生能離諸妄想,以無妄想即無妄為,自然無諸地獄這妄報。

【義貫】

“由是”可知“眾生”雖各“別作”因、各“別造”業,然卻“於”諸“世界中,入” 於含有個人差別之“同分地”獄中,以受其報(此即別中有同——別造而同分受)。然此等諸報,皆由眾生自“妄想”而得“發生”,並“非本來有”之。(若妄想滅,即惑滅,惑滅即業不得生,業不得生即報無從而有。)

【诠論】

這一段可說是總答阿難前之二問;其中一問為:“此諸地獄為有定處?為復自然,彼彼發業,各各私受?”“有定處”,即是眾同分。“各各私受”即是別業別受,完全與他人不相干,因此地獄亦無定處。換句話說,眾同他之“有定處”,以西洋哲學的語詞來說,即是“有客觀的實存”,或有“普遍性”(universality);而別業的“各各私受”,即是“主觀的存在”(不依客觀的實存),故是“個別性”)(Particularity)。而佛所答為:地獄雖是“自作自受”,由自妄想:起惑、造業、受報,無人可代;然許多個別造作、而惡性一樣重大的眾生,以有如此重罪的同分性(惡性重大之“交集”),而共同感得一個“同分獄”,此即不但“別中有同”,而且“同中有別”。如世間中,同是重大刑犯的死囚牢中,其中有犯殺人、放火、搶劫等刑,各自不同,然以其同是惡性重大而判死刑,同入死囚牢。但其死刑仍是各人自受。

阿難的另一問:“此道(指地獄道)為復本來自有?為是眾生妄習生起?”這問題其實又與前面所說的“眾同分”(客觀實存、普遍性)及“別業私受”(主觀的存在、個別性)有關。佛回答之意為:地獄非本來有,由妄想生。然妄想亦非本來有,乃由眾生一念無明、起惑而生。因此究竟而言,地獄是由妄而生;雖說由妄而生,並非因此而無妄業、妄報,以法相如是故。交光法師於其《楞嚴正脈》中雲:“夫生之由已,應悟滅亦由已。滅之何如?絕其惡業而已!學人慎勿聞其虛幻,遂忽略而不絕其業。當知虛幻,不但地獄,即今目前苦事,亦是虛幻,由前業力宛然堅實,卒難得脫,卒得堪忍,豈可不自忖乎?是知佛慧不可不領;而佛戒亦不可不遵矣!”這正好指出狂禅及妄說般若的人之弊病。愚妄之人,稍一習禅或學般若,便妄說“四大皆空、五蘊非有”,及一切法空,一切虛妄,而墮斷滅空,因此破戒、造雜染業,而自稱“潇灑”、“自在”、“方便”,或墮無為空,而自稱“懶禅”、“無為”。如是則非但習禅、學般若前所造之舊業不能消,又平添惡慧及斷滅的壞法之新惡業。因此交光法師之言曰:佛慧要學,佛戒更不能不遵!實語重心長。不能說學了佛慧就可於行為上凌駕、或超越(bypass)佛戒。須知,若不遵佛戒,則其所習之定與慧,便成邪定、惡慧;若有佛戒,與佛戒相應,才能成就正定、正慧。

第五節 鬼趣之因果

一、鬼趣之因

【復次,阿難,是諸眾生非破律儀,犯菩薩戒,毀佛涅槃,諸余雜業,歷劫燒然,後還罪畢,受諸鬼形。】

【注釋】

“非破律儀”:“非破”,誹謗破壞。“律儀”,指大小乘戒律。此不含菩薩戒。

“毀佛涅槃”:毀謗佛所說之涅槃至理,謂為虛妄,說並非涅槃,或說並無所有;或妄斥為斷滅,指佛所說涅槃為死後歸於斷滅,一無所有,以不入三界輪回故。

“諸余雜業”:“雜業”,雜染之業,指十習因與六交報之業。這是指除了破戒、犯戒、毀法、謗佛等極其重大之業外的惡業。

“歷劫燒然”:“然”,同“燃”。指墮在地獄,長劫受業火焚燒。

【義貫】

“復次,阿難,是諸眾生” 若“非”謗“破”壞大小乘之“律儀”(戒律),又“犯菩薩戒”、或“毀”謗“佛”所說之“涅槃”正理,謂為虛妄、或斥為斷滅,及造“諸余雜”染十習因與六交報等惡“業”,其人即墮在地獄,“歷劫”受業火“燒然”,最“後”酬“還”諸“罪”受地獄重報(本報)“畢”,次當受輕報(余報)而“受諸鬼形”。

【诠論】

關於鬼趣,一般都把鬼跟中陰、及地獄混在一起,以為中陰及地獄都是鬼;其實不然,中陰與地獄跟鬼都不同。茲解說如下:

一、鬼與中陰不同。鬼是鬼趣,是六趣之一,而中陰並非另立“一趣”,而是在前陰已滅,後陰未生之際的過渡時期之身,以在前陰與後陰之中間,故稱“中陰”。然並非一切眾生命終之後皆有中陰:若極善或極惡者,皆直接上生或下墮,而不受中陰。若罪不大、福也不多者,於命終之後,尚未受生,即倏然有身,名中陰身;中陰身是屬無而忽有之化生,其身形多半三尺左右,自覺六根皆利,去來迅疾、無有隔礙,他人觀之,如影而已。據《瑜伽師地論》雲:中陰身皆每七日死而復生,其壽最長者不過七七日(四十九日),短者於二七或三七便至他趣受生。故可知中陰並非是鬼,與鬼大不相同。

二、鬼與地獄不同。地獄道眾生純是化生,而鬼趣則具卵、胎、濕、化四生。鬼道眾生亦有父母、兄弟、眷屬等。但其福勝者,世人稱之為神,福劣者則稱為鬼,如下文所說十類鬼趣即是。故知鬼神實屬同一道(如人之有貴賤然。)又鬼趣多半不免饑渴之苦,此屬餓鬼趣攝,但不是地獄趣。又,前文所說的“七情三想,沈下水輪,生於火際,受氣猛火,身為餓鬼”者,系由惡業直墮,近於地獄(可說是“類地獄報”)。此處所說之鬼趣則是地獄之余報,而彼水火之際的餓鬼系正報,故兩者亦不同。

二、十類鬼趣(鬼趣之報)

①怪鬼(貪習之報)

【若於本因,貪物為罪,是人罪畢,遇物成形,名為怪鬼。】

【注釋】

“是人罪畢”:指受地獄罪之本報畢。

“遇物成形”:指其人出於地獄之後,仍依貪習,遇物生貪而附之成形。如攀草附木之草精、木怪等皆是。

【義貫】

“若”眾生“於本”習之“因”,原以“貪”求財“物為罪”而受報者,“是人”地獄“罪”之本報受“畢”,即出於地獄,然仍由於貪物之余習未盡而“遇物”生貪,附之“成形,名為怪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②魃鬼(YIN習之報)

【貪色為罪,是人罪畢,遇風成形,名為魃鬼。】

【注釋】

“魃鬼”:魃為女鬼,亦曰女妖。《神異經》雲:魃鬼長二三尺,其行如風,所現之處必大旱,故又稱旱魃。蓋以酷YIN,能致陰陽不調,是故感得其妖風能令雲雨不成。

【義貫】

若眾生於本因以“貪色為罪,是人”受地獄”“罪”之本報“畢”,出於地獄,但仍由於貪YIN之余習未盡,而心受游蕩,“遇風”附之而“成形,名為魃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③魅鬼(诳習之報)

【貪惑為罪,是人罪畢,遇畜成形,名為魅鬼。】

【注釋】

“貪惑”:以貪求而诳惑他人。

“魅”:精魅,例如狐狸精、野干、雞精、鼠精等。

【義貫】

若眾生於本因以“貪”求而诳“惑”他人“為罪,是人”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但由於诳惑之余習未盡,而“遇畜成形”,附於其上,“名為”精“魅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④蠱毒鬼(嗔習之報)

【貪恨為罪,是人罪畢,遇蟲成形,名蠱毒鬼。】

【注釋】

“遇蟲成形”:“蠱”,毒蟲,如蜈蚣、蠍子、蜘蛛、蛇等。

【義貫】

若眾生於本因以“貪”心而憎“恨為罪,是人” 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嗔恨之余習未盡,而“遇”毒“蟲成形”,附於其上以害人,“名蠱毒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⑤疠鬼(怨習之報)

【貪憶為罪,是人罪畢,遇衰成形,名為疠鬼。】

【注釋】

“貪憶”:“貪”,執著義。指貪著憶念宿怨不解。

“遇衰成形”:“衰”,四時不正、衰敗之氣。“成形”,以衰為其形,其作用為散瘟行疫。

【義貫】

若眾生於本因以“貪憶”宿怨不忘不解“為罪”因,“是人”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憶怨之余習未盡,而樂求他人衰敗,倘“遇”四時不正的“衰”敗之氣,即附之以“成形”,而散播瘟疫,“名為”疫“疠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⑥餓鬼(慢習之報)

【貪傲為罪,是人罪畢,遇氣成形,名為餓鬼。】

【注釋】

“貪傲”:貪求傲慢。

“遇氣成形”:“氣”,地上蒸氣。以傲慢之人其心高舉,故遇蒸氣而附之成形。

【義貫】

若於本因以“貪”求“傲”慢“為罪,是人” 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傲慢之余習未盡,而常懷高舉之心故,倘“遇”地上蒸“氣”即附之而“成形”,然以無所主宰,而不得祭享“名為餓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⑦魇鬼(枉習之報)

【貪罔為罪,是人罪畢,遇幽為形,名為魇鬼。】

【注釋】

“貪罔”:以貪求而誣罔。“罔”,枉也。

“遇幽為形”:“幽”,幽昧。以誣罔之人,性喜暗昧,故遇幽昧之氣附之以成形。

【義貫】

若於本因以“貪”求而誣“罔為罪,是人” 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貪枉之余習未盡,而喜趣暗昧,故“遇幽”昧陰陽不分之氣,即附之以“為形,名為魇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⑧魍魉鬼(見習之報)

【貪明為罪,是人罪畢,遇精為形,名魍魉鬼。】

【注釋】

“貪明為罪”:“貪明”,貪求邪見,妄作聰明。

“遇精為形”:“精”,日月之精華。

“魍魉”:山川之神。《玉篇》:“魍魉,水神,如三歲小兒,赤黑色。”《家語》雲:木石之怪。

【義貫】

若於本因以“貪”求邪見、妄作聰“明為罪,是人”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邪見之余習未盡,倘“遇”日月“精”華,即附之以“為形”,以顯靈異於川澤等,“名魍魉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⑨役使鬼(詐習之報)

【貪成為罪,是人罪畢,遇明為形,名役使鬼。】

【注釋】

“貪成為罪”:貪成已私,谄詐為罪。

“遇明為形”:“明”,明咒。附於明咒以成形。

【義貫】

若於本因以“貪成”已私、谄詐“為罪,是人” 受地獄本 “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貪詐之余習未盡,倘“遇明”咒即附之以“為形”,聽其役使,而自以為擁有勢力,“名役使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诠論】

時下外道有所謂“養小鬼”者,其“小鬼”即類此。

⑩傳送鬼(訟習之報)

【貪黨為罪,是人罪畢,遇人為形,名傳送鬼。】

【注釋】

“貪黨為罪”:“黨”,朋黨。謂以貪求朋黨,助惡興訟為罪。

“遇人為形”:“人”,指巫祝之人:謂附於巫祝之人以成形。

“名傳送鬼”:為此巫祝傳遞消息、洩露吉凶等事,故稱傳送鬼。

【義貫】

若於本因以“貪”求朋“黨”,助惡興訟“為罪,是人” 受地獄本“罪”之報“畢”,出於地獄,由於貪黨訟之余習未盡,倘“遇”巫祝之“人”,即附之以“為形”,為之傳遞消息、洩漏人間吉凶等事,“名傳送鬼”,以此鬼形而受其余報。

【诠論】

外道乩童之神靈附體、或“開沙盤”等,其中“降壇神靈”多半是此類傳送鬼。

三、 結語:妄業所引

【阿難,是人皆以純情墜落,業火燒干,上出為鬼。此等皆是自妄想業之所招引,若悟菩提,則妙圓明,本無所有。】

【注釋】

“皆以純情墜落”:謂眾生以純情無想而墜落阿鼻地獄;此系罪報最重之眾生,而其中還包含二類有情:一、九情一想(墜無間獄);二、八情二想(墜有間獄)。

“業火燒干”:“燒干”,指燒干妄情之水。謂由受罪報,而得由地獄之業火,逐漸燒干其本業妄情之業水。

“此等皆是自妄想業之所招引”:“此等”,指諸鬼類。“妄想”即惑。“自妄想”,自心起惑。“業”,循業發現。謂此諸鬼類,都是由於自心妄惑造業後,循其業之招感而發現彼諸鬼道。

“若悟菩提”:若一旦因緣成熟,如報盡或報將盡,以自久遠劫前所種善根種子存於八識田中,再遇善知識指點,而忽悟知本有菩提本心。“菩提”,指菩提本心。

“則妙圓明,本無所有”:以悟知菩提本心,是人即如從夢覺。“妙圓明”,指本妙、本圓、本明之菩提自性。謂一旦夢覺,則見於本妙圓明之菩提自性中,這一切地獄、餓鬼等惡相,皆猶如幻化,本無所有,除一真如心外,無有少法可得。

【義貫】

“阿難,是” 十種“人”原本“皆”是“以純情”無想而“墜落”阿鼻地獄及九情一想而墜無間地獄,以及八情二想而墜有間地獄。如今以“業”報苦之猛“火燒干”了妄情之業水,方得“上出為鬼”。然“此等”諸鬼亦“皆是自”心“妄想”顛倒、循“業”發現“之所招引”;以是自招故,“若”一旦因緣成熟,而得“悟”知“菩提”本心,彼人即如從夢覺,“則”見於其本“妙圓明”“之菩提自性之中,這一切地獄、惡鬼等惡相,猶如夢中所見,“本無所有”。

第六節 畜生趣之因果

一、畜生趣之因

【復次,阿難,鬼業既盡,則情與想二俱成空,方於世間與元負人冤對相值,身為畜生,酬其宿債。】

【注釋】

“則情與想二俱成空”:指超出鬼趣之情與想。

“方於世間與元負人”:“元”,原也,原來,本來。“負”,負欠,或欠錢、或欠命、或欠情。“冤對”,冤家對頭。“值”,遇。以業力牽引,故冤家對頭即不可思議地會再碰頭。

“身為畜生”:若欠他命,則為畜生受他宰殺,還他一命。若欠他錢,則為畜生,或被他販賣,或為他做苦工、馱負重物、犁田、奔馳、及受他鞭笞。做苦工等為償還他經濟上的損失;受鞭笞為償還他精神及肉體上的損失。

【義貫】

“復次,阿難”,諸“鬼”之“業”報“既盡,則” 鬼道之“情與想二俱成空”,而出鬼趣,於是“方於”人“世間與”彼“元”來“負”欠財物或形命之“人冤”家“對”頭互“相”再“值”遇,然卻“身”墮“為畜生”,或被彼冤家宰殺、或被他販賣、或作諸苦役、馱重、赴遠、驅馳、及被他鞭笞等,以“酬”償“其宿債”。

二、十類畜生(畜生業之報)

①枭類(怪鬼之後報)

【物怪之鬼,物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為枭類。】

【注釋】

“物怪之鬼”:貪物而附物成形之怪鬼,此為上面鬼類之第一種。

“物銷報盡”:“銷”,銷亡。謂當其所附之物銷亡時,其怪鬼之報亦已盡。

“枭類”:此鳥生後,子食其母,此為其貪物之余習。

【義貫】

以貪物而附“物”以成“怪之”怪“鬼”,當其所附之“物”已“銷”亡之後,其怪鬼之“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陽“世間”,然以其貪物之余習猶未盡故,“多”生“為枭類”,子食其母。

②咎類(魃鬼之後報)

【風魃之鬼,風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為咎徵一切異類。】

【注釋】

“風魃之鬼”:因YIN習而成風魃之魃鬼。

“咎征”:“咎”,凶咎。“徵”,徵兆。

“一切異類”:如色禽、YIN獸、或烏鴉。

【義貫】

昔因YIN習而成“風魃之”魃“鬼”,當其所附之“風”已“銷”亡之後,其所受魃鬼之“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陽“世間”,然以其貪YIN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表凶“咎徵”兆之“一切”物“異”之畜“類”,如各色之禽或多YIN之獸。

③狐類(魅鬼之後報)

【畜魅之鬼,畜死報盡,生於世間,多為狐類。】

【義貫】

昔因诳習附“畜”成“魅之”魅“鬼”,今所附之“畜”已“死”之後,其所受魅鬼“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诳為魅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狐類”。

④毒類(蠱毒鬼之後報)

【蟲蠱之鬼,蠱滅報盡,生於世間,多為毒類。】

【義貫】

昔因嗔習而附“蟲”成“蠱之”蠱毒“鬼”,今所附之“蠱”已“滅”之後,其所受之蠱毒鬼之“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嗔為蠱之余習猶未盡故,“多”生“為”有“毒”之畜“類”。

⑤蛔類(疠鬼之後報)

【衰疠之鬼,衰窮報盡,生於世間,多為蛔類。】

【義貫】

昔因怨習、附“衰”成形而成“疠之”疠“鬼”,今所附之“衰”已“窮”,其所受之疠鬼“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憶為疠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蛔類”。

⑥食類(餓鬼之後報)

【受氣之鬼,氣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為食類。】

【義貫】

昔因慢習“受氣”成形“之”餓“鬼”,今所附之“氣”已“銷”,其所受之餓鬼“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慢為餓鬼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被人啖“食”之畜“類”,如豬羊、雞鴨魚等。

⑦服類(魇鬼之後報)

【綿幽之鬼,幽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為服類。】

【注釋】

“綿幽之鬼”:“綿”,纏綿,纏附。“幽”,幽暗。此即魇鬼。

“服類”:為人服飾之類,如蠶、貂、山鸮( xiāo俗稱貓頭鷹)等。

【義貫】

昔因枉習,纏“綿幽”暗以成形“之”魇“鬼”,今所附之“幽”已“銷”,其所受之魇鬼“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枉為魇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人“服”飾之畜“類”。

⑧應類(魍魉鬼之後報)

【和精之鬼,和銷報盡,生於世間,多為應類。】

【注釋】

“和精之鬼”:“和”,和合。“精”,精明。此為見習為因之魍魉鬼。

“應類”:應於時節,來去遷徙之類,如春雁、秋鴻等。

【義貫】

昔因見習而“和”合“精”明以成形“之”魍魉“鬼”,今所“和”之精明已“銷”,其所受之魍魉“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明魍魉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應”於時節遷徙往來之畜生“類”。

⑨諸類(役使鬼之後報)

【明靈之鬼,明滅報盡,生於世間,多為休徵,一切諸類。】

【注釋】

“明靈之鬼”:“明”,明咒。“靈”,顯靈。謂附於明咒以顯靈之鬼。

“休征”:“休”,祥也。“徵”,徵兆。

“一切諸類”:如鳳凰、骐麟等。

【義貫】

昔因詐習,附於“明”咒以顯“靈”異“之”役使“鬼”,今所附之“明”咒力已“滅”其所受之役使鬼“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詐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祥“休徵”兆之“一切諸”畜生“類”,如鳳凰、骐麟、喜鵲等。

⑩循類(傳送鬼之後報)

【依人之鬼,人亡報盡,生於世間,多為循類。】

【釋注】

“循類”:循順傳送之類,如犬、鴿等。

【義貫】

昔因訟習貪黨“依”於巫祝之“人”以成形“之”傳送“鬼”,今所附之“人”已“亡”其所受之傳送鬼之“報”亦隨之而“盡”,而得“生於世間”,以其貪傳送之余習尚未盡故,“多”生“為循”順傳送之畜生“類”,如犬、鴿等。

三、 結語

①妄業所引,了本非有

【“阿難,是等皆以業火干枯,酬其宿債,旁為畜生。此等亦皆自虛妄業之所招引。若悟菩提,則此妄緣本無所有。”】

【注釋】

“旁為畜生”:以非人天正道,故稱旁生。又,依人畜養而生,故稱旁生。

【義貫】

“阿難,是等” 十類畜生“皆以”地獄及鬼趣之“業火”燒“干、枯”竭其下二趣妄情之水,不再潤生,然為“酬”償“其宿債”,故披毛帶角,“旁為畜生。此等” 諸旁生類,“亦皆”是“自”心“虛妄”惑“業之所招引”,自作自受;“若”因緣成熟,一旦“悟”知其“菩提”本心,“則此”等業報“妄緣”猶如虛空華、夢中境,“本無所有”,菩提清淨心中無能無所。

②自招自受

【“如汝所言:寶蓮香等及琉璃王、善星比丘,如是惡業本自發明,非從天降,亦非地出,亦非人與。自妄所招,還自來受。菩提心中,皆為浮虛妄想凝結。”】

【注釋】

“菩提心中,皆為浮虛妄想凝結”:“浮虛”,浮動虛妄。“妄想凝結”,一念妄想,凝而結成現境。如前經文所謂:“結暗為色”。謂雖菩提心中本自清淨,但虛浮之妄想亦得凝結而成現境。正如虛空中本一片澄明,但以無明之烏雲凝結故,亦能覆蓋本心之大日光明,令自心世界成為一片黑暗。

【義貫】

“如汝所言:寶蓮香等及琉璃王、善星比丘” 三人之墮地獄,“如是”引發三途之“惡業”果報,“本”從“自”心妄惑中所“發明”者,“非從天降” (並非天意)、“亦非”從“地出”(非無因生)、“亦非人與”(非無辜受人牽連)。全是“自”心“妄”惑妄業之“所招”感,終究“還自來受”,無可代免。然一切眾生“菩提心中”究竟本自清淨,如是業果之相,“皆為浮”動“虛”幻一念“妄想凝”聚而“結”成之現境。

【诠論】

經雲:“一人發真歸元,十方虛空悉皆銷殒。”連虛空都銷殒,更何況天堂、地獄?且天堂地獄亦皆依虛空而住,怎能不隨之而殒?又,如來藏菩提心中,本自清淨、平等、不動;如果真正徹證了,此理自顯,入一真法界,虛空粉碎、地獄天堂本皆一如所現。然而若未悟而徒說地獄本空,不務真修,只恐徒讬空言,將自誤誤人。因此古德言:“了即業障本來空,未了仍須還宿債。”真修之人於此宜留意焉。

第七節 人趣之因果

1﹒人趣之因

①負債者互相追債

【復次,阿難,從是畜生酬償先債,若彼酬者分越所酬,此等眾生還復為人,反徵其剩。如彼有力,兼有福德,則於人中不捨人身,酬還彼力。若無福者,還為畜生,償彼余直。】

【注釋】

“若彼酬者分越所酬”:“酬”,償也。“分”,所償還之分。“越”,超過。謂:如果他所還的部分,超過他所欠的(所應還的)。

“反徵其剩”:“徵”,求。“剩”,多出的。謂即反過來去追索他多付的部份。可知業力不可思議,償債、索債分毫無差。

“如彼有力”:“彼”指原債主。“有力”,有善來之力。

“則於人中不捨人身,酬還彼力”:意即,原債主雖所得償還超過負債人所欠的,但因此人有宿昔善業之力,並有福德,則不用墮為畜生,而只在人中以種種方式償對方所超付的部分。

【義貫】

“復次,阿難” 彼諸眾生系“從是畜生”之身,以“酬償先”世所負之“債”,然而“若彼”所“酬”償“者”,其“分”超“越所”應“酬”償者,“此等”還債“眾生”即於來世“還復為人,反” 過來向債主“徵”還“其剩”余的部分(多付的部分)。“如彼”原債主系“有”善業“力,兼有福” 報賢“德”之人,“則”來世僅“於人”趣“中,不捨人身”,而“酬還彼”負債者前世以畜生身過用之勞“力。若”彼債主系“無福者”,則來世“還”生“為畜生”,反受其驅役或售賣,以“償彼”多“余”(超收)之價“直”。

②負命才互相殺食

【阿難當知:若用錢物,或役其力,償足自停。如於中間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除奢摩他,及佛出世,不可停寢。】

【注釋】

“除奢摩他”:除了修自性本定之奢摩他法,曉了自性,反妄契真,如是即可止生死之業。

“及佛出世”:或值佛出世,聞佛說法,心開悟解,而解歷劫冤結。

“不可停寢”:“寢”,息也。否則無法止息生生世世相殺、相報之業。

【義貫】

“阿難當知:” 被反徵之人“若用錢物”、或賣其身,“或役”使“其力”,如是“償”還“足”數之後,“自”然“停”止,不至越分。然而“如於中間”曾“殺彼身命,或食其肉,如是” 殺食之債,“乃至”雖“經微塵劫” 數,怨習難忘,彼此“相食相誅”,以肉還肉、以命還命,遞相報復,“猶如”旋“轉”之車“輪”一般,互為人畜,“互為高下,無有休息。除” 了修自性本定“奢摩他”法,開解照了,返妄契真,可止如是生死業,“及”值“佛出世”,聞佛說法,心開悟解,能解一切冤結外,否則此相殺相食之業報“不可停”止“寢”息。

二、十類人趣(果報)

①頑類人

【汝今應知:彼枭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頑類。】

【注釋】

“枭倫”:“倫”,類。枭類即因貪習而墮為怪鬼、再由怪鬼亦因本貪習而復轉為枭類。

“酬足復形”:“酬足”,酬債已足。“復形”,恢復本形,即本人道之形,亦即再得人身。

“參合頑類”:“參合”,參雜混合。“頑”,冥頑難化。謂雖生於人中,但仍帶余習,故參雜混合於冥頑難化之類之中。

【義貫】

“汝今應”以智而“知:彼”因貪習曾墮為怪鬼及“枭倫者,酬” 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雜混“合”於冥“頑”難化之“類”中。

②異類人

【彼咎征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異類。】

【注釋】

“咎征”:傳凶咎徵兆之畜類。

“異類”:異類之人,如身具二形(陰陽人),六根種種反常等。

【義貫】

“彼”因YIN習曾墮風魃鬼,以及傳達凶“咎征”兆之畜類“者,酬”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於種種妖“異類”之人(如二形、六根異常等)。

③庸類人

【彼狐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於庸類。】

【注釋】

“庸類”:庸鄙之類,如媚世求榮、逢迎鑽營、吹牛拍馬之流。

【義貫】

“彼”因诳習而曾墮為魅鬼,以及“狐倫”(狐類)畜生“者,酬”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於庸”鄙“類”之人,如媚世求榮、逢迎鑽營等。

④狠類人

【彼毒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狠類。】

“狠類”:狠毒無慈之類。

【義貫】

“彼”因嗔習而曾墮為蠱毒鬼,以及“毒”蟲之“倫者,酬” 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於“狠”暴無慈“類”之人。

⑤微類人

【彼蛔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微類。】

“微類”:卑微下賤之類。如倡優僕婢等。

【義貫】

“彼”因怨習而曾墮為疠鬼,及“蛔”蟲之“倫者,酬” 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於卑“微”下賤“類”之人,如倡優僕婢之屬。

⑥柔類人

【彼食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柔類。】

【注釋】

“柔類”:柔懦之類,如常為人欺凌而無力自護,及能力陋劣,無法獨立自主者。

【義貫】

“彼”因慢習而曾墮為餓鬼,以及為人“食”啖之“倫者,酬” 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於“柔”懦無能之“類”。

⑦勞類人

【彼服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勞類。】

【注釋】

“勞類”:勞苦之類,碌碌營生,無有休息。

【義貫】

“彼”因枉習而曾墮為魇鬼,以及“服倫”畜生“者,酬”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人道中”,於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於“勞”苦不息、碌碌營生之“類”。

⑧文類人

【彼應倫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於文類。】

【注釋】

“文類”:文雅之類,雖通文知書,然非大才。

【義貫】

“彼”因見習而曾墮為魍魉鬼,以及“應倫”之畜生“者,酬”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於“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於文”雅之“類”,粗通文書。

⑨明類人

【彼休徵者,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合明類。】

【注釋】

“明類”:具世智辯聰、小才小明之類。

【義貫】

“彼”因詐習而曾墮為役使鬼,以及傳達祥“休徵”兆之畜類“者,酬”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人道中”,於然猶帶余習故,遂“參合”小才小“明”世智辯聰之“類”。

⑩達類人

【彼諸循倫,酬足復形,生人道中,參於達類。】

“達類”:通達人情世故之類,而非博古通今之達道之士。

【義貫】

“彼”因訟習而曾墮為傳送鬼,以及“諸循”順之“倫”的畜生道者,“酬”罪已“足”之後,得恢“復”人道本“形”;雖得“生人道中”,然猶帶余習故,遂“參於”通“達”人情世故之“類”。

三、結語:輪轉可愍

【阿難,是等皆以宿債酬畢,復形人道,皆無始來業計顛倒,相生相殺,不遇如來,不聞正法,於塵勞中法爾輪轉,此輩名為可憐愍者。】

【注釋】

“業計顛倒”:“業”,惡業。“計”,籌度,虛妄忖度。以惡業妄計、種種顛倒。

“相生相殺”:眾生若相愛則相生,相憎則相殺。

“塵勞”:六塵於心勞動,令心勞苦,故是煩惱之異名。

“法爾輪轉”:“爾”,如是,如此。“法爾”,法如是故;“法”者,因果也;如是因必得如是果,此因果之自然法則,必當如是,無從改易,故經雲:“因果如是故”,省稱即言“法爾”或“法爾如是”。“輪轉”,即輪回。以眾生於三界中輪回,猶如車輪之轉動,時上時下,循環不已,故稱輪轉。

【義貫】

“阿難,是等” 十類人道之倫,“皆以宿”世之“債酬畢”,恢“復”本“形”於“人道,皆無始來” 惡“業”妄“計”種種“顛倒”,相愛則“相生”、相憎則“相殺”,因而“不”能得“遇如來”、亦“不”能“聞”諸佛“正法”,故無緣修行福慧,但“於塵勞”煩惱“中”,不斷起惑造業受苦,“法爾”如是“輪轉”不息,“此輩名為可憐愍者”。

第八節 仙趣之因果

一、仙趣之因

【阿難,復有從人,不依正覺修三摩地,別修妄念,存想固形,游於山林人不及處,有十種仙。】

【注釋】

“復有從人”:“復有”,尚有一類眾生。“從人”,本從於人趣,意即本來就在人趣中(早就在人趣中),不同上面十種人,系從他趣中來,初得人身,猶帶十余習。《楞嚴正脈》雲:“從此仙趣以上,方與十習無干矣。”

“不依正覺修三摩地”:“正覺”,本心正覺之智,即正知見。謂這一類人,雖好修行,卻不依正覺之智修正定。

“別修妄念”:“別”,另外;即有別於正法之義。謂於正法之外,另修虛妄之念。

“存想固形”:“存想”,心存妄想。“固形”,永固身形。謂心存妄想,欲求永固身形,亦即長生不死。故其法門皆以貪著身相為主,而在無常的色身上著眼,如修“精氣神”或“氣脈明點”,欲求以色身“白日飛升”或化為“虹光身”等,皆是著身相修行者。

“游於山林人不及處”:即所謂名山洞府、神仙隱跡之處。

【義貫】

“阿難,復有” 一類本“從”於“人”趣(久在人趣中,不同上面十種人之從他道來、初得人身),雖好修行,但“不依”本心“正覺”之智“修”習正“三摩地”,而“別修”虛“妄”之“念”,心“存”妄“想”欲求永“固”無常之身“形”,以求此身之長生不死,因此“游於山林”之中,“人不及”之幽隱“處”,共 “有十種仙”。

【诠論】

交光法師之《楞嚴正脈》雲:“夫仙道起於眾生厭懼無常,想身常住,妄設多途,無非志於長生不死。”圓瑛法師謂:“殊不知欲求長生則可,欲求不死,實是空言,縱使壽千萬歲,亦不過後死而已。”誠如是也。《楞嚴經實鏡疏》雲:“但凡存想,便是妄認緣影;但曰固形,便是妄認色身,即佛所謂錯亂修習者此也。”

私按:古今中外的宗教及哲學,多半是嘗試要解決一個問題: “無常”!而其目的,即是要達到“永恆”!以此為最終目標,儒家提出的方案是:“三不朽”,立德、立功、立言。而道家則認為儒家所采取的方式是在求“名”,“名”乃依於他人,是不可靠的、是虛妄的。因此道家認為應“務實”,而主張追求不朽之事要“靠自己”,因此必須從“自身”上著手,從自己這“具體實在的”身上去修(老子曰:“名與身孰親?”),以求此肉身長住不壞、永垂不朽,為長壽仙。至於耶稣教、回教、乃至婆羅門教其他神教,其追求永恆的方案皆是:回到“天上的父”那裡,欲依附於其教中所崇拜的“永恆”不死的神,而得永生。

以如來正覺之智觀之,這些(依名不朽、依肉不朽、依天父而不朽)都是虛妄的。因此釋迦如來贊佛偈雲:“天上天下無如佛,十方世界亦無比,世間所有我盡見,一切無有如佛者。”這一切經文講仙道,對於中國人來說,特別重要,因為自古以來“佛道不分”的問題很嚴重。習正法者,須知仙道所求的肉身長壽仍在無常之數,是不究竟的。

二、十種仙(果報)

①地行仙

【阿難,彼諸眾生堅固服餌而不休息,食道圓成,名地行仙。】

【注釋】

“堅固服餌”:“堅固”,其心堅定,執著之謂也。“餌”,藥餌。服食藥餌,即“採藥煉丹”,平時不吃五谷(所謂“辟谷”,或“不食人間煙火”),只服用藥餌或雲母等。

“而不休息”:指服藥不止。

“食道圓成”:指食藥丹得到功效,如身強延壽,身輕行疾等。

“地行仙”:其行動雖輕疾,但不能飛行,故名地行仙。

【義貫】

“阿難,彼諸” 修仙道之“眾生”,其心“堅固”執著於“服”食藥“餌”不食五谷,“而”其服餌“不”稍“休息”,至得到功效,謂之“食道圓成”,身強延壽,身輕行疾,然不能升空,“名地行仙”。

②飛行仙

【堅固草木,而不休息,藥道圓成,名飛行仙。】

【注釋】

“堅固草木”:堅固其心,只吃草木。蓋草木即草藥,只是不煉而已。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其心“堅固”服食“草木,而”其服食“不”稍“休息”,至得功效,謂之“藥道圓成”,能行步如飛,身輕勝前,“名飛行仙”。

③游行仙

【堅固金石,而不休息,化道圓成,名游行仙。】

【注釋】

“金石”:如烹煎鉛汞、煉養丹砂(此於道家稱為“外丹”)。

“游行仙”:此類仙中,有為了自我超脫而游於世外者,亦有為了利濟世間而游於塵寰者,而皆稱為游行仙。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其心“堅固”服食“金石,而”其服食“不”稍“休息”,至能化形易骨,點石成金,謂之“化道圓成”,其或游於世外,游於塵寰,“名游行仙”。

④空行仙

【堅固動止,而不休息,氣精圓成,名空行仙。】

【注釋】

“動止”:此為以二法修行:固精練氣。“動”則練氣以養身,“止”,則固精以安神。故此法即含所謂修“精氣神”。按:道家練氣要練成“龜息”;“固精”,即不漏、不洩、不遺,而以此為養生及得仙之大要。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其心“堅固”於“動止”二法之修行,“而”於彼二法“不”稍“休息”,練氣固精,至能達於氣精兩化,謂之“氣精圓成”,能乘雲御龍,游於虛空,“名空行仙”。

⑤天行仙

【堅固津液,而不休息,潤德圓成,名天行仙。】

【注釋】

“津液”:服食津液。上出者為津,下咽者為液。津即是口水。道家認為口水很寶貴,故有所謂:“十滴津一滴血,十滴血一滴精”之說。故認為“吞津”可以養生。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其心“堅固”服食“津液,而”其服食“不”稍“休息”,至水火相濟,結為內丹,謂之“潤德圓成”,能乘正御氣,游於天上,“名天行仙”。

⑥通行仙

【堅固精色,而不休息,吸粹圓成,名通行仙。】

【注釋】

“堅固精色”:“精”,日月之精華。“色”,雲霞之彩色。謂堅固其心以採吸日月之精華,餐啜雲霞之彩色。

“通行仙”:得形與氣化,神與物通,能穿金石、蹈水火,而與造化交通,故稱通行仙。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堅固”其心發吸日月之“精”、啜雲霞之“色,而”其吸啜“不”曾“休息”,以致“吸粹圓成”,之境,得形與氣化,神與物通,“名通行仙”。

【诠論】

《楞嚴經正脈》雲:“予亦會見仙書言朝閉目以東方,而採日精飲之。夜採月華,乃至五星等;是謂‘精色’。而言‘通行’者,亦以精神流貫,而與造化交通也。”

⑦道行仙

【堅固咒禁,而不休息,術法圓成,名道行仙。】

【注釋】

“堅固咒禁”:“咒”,咒術。“禁”,禁伏,即降伏法。然此咒禁法系外道之咒術,非如來之正道真言密法。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堅固”其心修行“咒”術“禁”制之法,“而”其咒禁之法“不”曾“休息”,及至其咒“術”之“法圓成”,乃以此道養身,“名道行仙”。

⑧照行仙

【堅固思念,而不休息,思憶圓成,名照行仙。】

【注釋】

“堅固思念”:“思念”,沉思靜念。

“思憶圓成”:《楞嚴經正解》雲:“存想頂門而出神,或系心臍輪而煉丹,皆思憶圓成。”按“出神”,即所謂“陽神出竅”或“陰神出竅”也,或曰“開頂”。“神”者,魂魄也,亦即俗所謂“靈魂出竅”。此皆是外道法,非佛正法,為佛弟子不應習學。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堅固”其心沉“思”靜“念,而”其思念“不”曾“休息”,至“思憶圓成”之境,能氣沖頂門而出神,“名照行仙” (以其精神出入自在,其氣上下交通,神形照應,故名)。

⑨精行仙

【堅固交遘,而不休息,感應圓成,名精行仙。】

【注釋】

“交遘”:即男女交媾。謂以坎離交遘,而結仙胎,此即是所謂“男女雙修法”、或“雙身法”,或“採補之術”(採陰補陽,採陽補陰,令致陰陽均衡調合,便成仙道)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堅固”其心於男女“交遘”,謂令陰陽均衡調合而致身成仙胎,“而不休息”,以致陰陽“感應圓成,名精行仙”。

【诠論】

交光法師於其《楞嚴經正脈》中雲:此種以男女交遘以求仙之道,“內教固辟為魔論,而仙道亦鄙為下品。此為投入之欲,狂迷者多惑之,正人君子絕口遠之可也。”交光法師之意為:這種男女交遘的雙修法,佛法中固然破斥為魔說,而正派的仙道也是鄙視他們的,認為是下流之行。推究其法,原為投入之所欲,狂迷者多惑之。(按:彼等不但惑之,且妄引佛經之語以護已說,如引《維摩诘經》雲:“先以欲鉤牽,後令入佛道”,殊不知,《維摩诘經》的“以欲鉤牽”之“欲”,不是YIN欲,或教人YIN欲證佛道!而是示之以種種信佛學法之利益,如《地藏經》所說的“家宅平安”、安產、無難等二十八種利益,乃至出入神護、決定菩提等大利。以此引起他“學佛之欲”、“修行之欲”,此是善欲,是“欲、勤、心、觀”的“欲”,不是YIN欲、穢欲,欲以交遘成就清淨法身的愚癡不通之邪思、邪欲。然愚人不解,以自心貪愛而樂求邪法,更曲解佛經以為自辯,如是於邪行外,更謗正法,其罪即如“寶蓮香比丘尼”及“善星比丘”,犯破法罪——要而言之,你愛邪行就邪行罷,但不要把佛法扯進去,歪曲佛法來作為護身符、合理化的藉口,且以自高,以穢行為修道,即是混淆正法,破壞如來正法,誤導眾生,罪上加罪。

⑩絕行仙

【堅固變化,而不休息,覺悟圓成,名絕行仙。】

【注釋】

“覺悟圓成”:“覺悟”,此非佛之覺悟,乃仙道之人,心存化理,久而與造化相通,而謂之覺悟。

【義貫】

此類眾生存想固形,“堅固”其志以求五行“變化,而不休息”,至於“覺悟圓成”,謂能移山倒海,翻易四時,“名絕行仙”。

三、結語:不出輪回(仍處輪回)

【阿難,是等皆於人中煉心,不修正覺,別得生理,壽千萬歲,休止深山或大海島,絕於人境;斯亦輪回妄想流轉;不修三昧,報盡還來,散入諸趣。】

【注釋】

“於人中煉心”:“人中”,於人道中,怖懼無常生死。“練心”,修練妄想之心。

“別得生理”:“別”。於正道外。“生理”,延生之理。

“妄想流轉”:“妄想”,於軀殼上求長生不死,實是貪色又貪命,於內外之色法上所示(舉如其所用之藥、餌、草木、金石、氣精、津液、日月星雲精色、咒禁、思念、交媾、五行變化等)種種妄想。“流轉”,故仍屬生死流轉之法。

“不修三昧”:“三昧”,指真實三昧、正定。蓋欲免輪回須斷妄想、欲斷妄想,須修三昧,而後假三昧之力,照斷無明妄惑,妄想斯滅。然而求仙之人,不但不修真實三昧,且又種種妄想邪修,不求斷除貪愛,無怪乎其於三界流轉不斷。

【義貫】

“阿難,是等皆” 是“於人”道“中”怖懼無常生死,而別修“煉”妄想“心”,以求長生不死,“不修正覺”,存想固形,於正法外“別得”延“生”之“理”,得世“壽千萬歲,休止” 於“深山或大海島” 中,“絕於人”煙之“境”;然“斯亦”屬“輪回”之中,以於軀殼上求長生、及貪色、貪命種種“妄想”故仍屬生死“流轉”之法。又以其“不修”真實“三昧”正定,故仙“報”受“盡”仍舊“還來”改頭換面,“散入諸趣”之中。

第九節 天存之因果

一、天趣之因

【阿難,諸世間人不求常住,未能捨諸妻妾恩愛。】

【注釋】

“不求常住”:交光法師雲:“此四字即三界總因。”“常住”,指常住真心。謂世間之人多不求常住之真心,以達不生不滅之法身境界。

“未能捨諸妻妾恩愛”:亦即未能離欲。

【義貫】

“阿難,諸世間人”,多“不求”自覺“常住”真心,且“未能捨諸妻妾恩愛”及諸欲,而依有為事相,求有漏果報,生於欲界天。

二、諸天趣

A﹒欲界天

(A) 六欲天

①四天王天

【於邪YIN中心不流逸,澄瑩生明,命終之後,鄰於日月。如是一類,名四王天。】

【注釋】

“於邪YIN中,心不流逸”:“流逸”,奔流縱逸。謂有一類眾生,雖未離欲,但謹守五戒,不犯邪YIN。不但身不犯邪YIN,連於心中也不流逸於邪YIN之事,例如婚外情或狎妓。

“澄瑩生明”:此指其心中之愛水。謂此類眾生,由於不邪YIN,故其心中之愛水澄清瑩潔,因而心生光明。

“命終之後,鄰於日月”:以其心生光明,故果報為與光明之體(日月)鄰接。蓋四天王天生於須彌山腰,近於日月宮。

“四王天”:四王天為帝釋天之外臣之一;四天王為;東方持國天王、南方增長天王、西方廣目天王、北方多聞天王。此四天離人間之地面四萬二千由旬,身長拘盧捨四分之一(相當於七十五丈),天壽五百歲,其一晝夜等於人間五十年。(故其天壽相當於人間九百余萬年)。此天中人行YIN欲時,不再以男女根相交,而但以交抱(擁抱)為YIN。

【義貫】

其中一類眾生,謹守五戒,“於邪YIN”戒“中”,不但身不犯,且於“心”念亦“不”奔“流”縱“逸”於邪YIN事,故其心中愛水“澄”淨“瑩”潔,因而心“生”光“明”。於其“命終之後”,以其身心明潔,故感得以捨人身、獲天身而上生於須彌山之山腰,“鄰於日月”宮;“如是一類”,眾生“名四王天”。

【诠論】

天趣與仙趣不同。《楞嚴正脈》雲:“世人仙天不分,而學仙者濫附於天,且謂諸天皆彼祖仙,今略辯之。”《正脈》接著說:仙人是以人身,而貪戀長生,故仙人最怕“捨身、受身”(即捨此身;因一捨身即是仙報享盡,不再長生、不得再為仙矣。)然而諸天卻都是先捨去人身,然後才受天身,而仙人則是愛著不捨其人身,故是大不同。又仙趣與天趣之住處不同:仙人所住,最高、最上的,莫過於蓬萊島與昆侖山,但蓬萊島與昆侖山皆非在天上,而是在人間;仙倫對於天上的四王天之住處尚且夠不上,何況四天王天以上之六欲天,更不論色界天、淨居天等。由是可知,天道是三界眾生之中最尊勝的一道,絕非欲界之鬼、神、仙之所能比擬。惜乎中國自古以來,求仙者多,學佛者寡,滋可歎哉。

②忉利天

【於己妻房YIN愛微薄,於淨居時不得全味,命終之後超日月明,居人間頂,如是一類名忉利天。】

【注釋】

“於己妻房YIN愛微薄”:謂即使於正YIN,其貪愛亦不深。

“於淨居時,不得全味”:“淨居”,指平日修行。“味”,淨味。謂於平日修行時,有時仍會有YIN念生起,因此其淨行之味不得完全,即仍未完全不行YIN,偶而與妻房有YIN行。

“命終之後超日月明”:因其連正YIN亦少,故身心比生於四天王天之眾生更加明淨,由是感得命終之後超日月光。

“忉利天”:此雲三十三天,因其四方各有八天,中有一天,其都城名善見城,為帝釋所居。此天離地八萬四千由旬,在須彌山頂。其天人身長半拘盧捨(相當於一百五十丈夫),天王帝釋之身長為一拘盧捨(三百丈)。其天之一晝夜等於人間一百年;天人之天壽一千歲(相當於一千八百余萬年)。四天王天與忉利天,由於未全離地,故統統稱為地居天。此天中人行YIN欲時,與四王天一樣,不再以男女根相交,而但以交抱(擁抱)為YIN。

【義貫】

另有一類眾生,不但不作邪YIN,即使“於己”之“妻房”之正YIN,亦“YIN愛微薄”,然“於”平日“淨居”修行“時”,亦間有YIN念起,而偶有正YIN,故“不得全”其清淨之法“味”(淨行不得完全),然以其身心比四王天眾生又更加明淨,故其“命終之後”,即感得“超日月”光“明”之身,而得生於須彌山頂,“居”於“人間”之“頂,如是一類” 眾生,“名忉利天”。

③焰摩天

【逢欲暫交,去無思憶,於人間世動少靜多;命終之後,於虛空中朗然安住,日月光明上照不及,是諸人等自有光明,如是一類名須焰摩天。】

【注釋】

“逢欲暫交”:謂即於欲境現前時,暫時相交接。來世生焰摩天之人,其在世時,便不再有男女交媾之貪愛,而只是忽有欲起時,暫且行之而已,並非存心為之。

“去無思憶”:“去”,過去,即事畢後。謂忽起之YIN事過後,便不再去回憶或回味它。

“於人間世動少靜多”:“動少靜多”,即少諸造作,因於人間諸欲已非有深染故。

“於虛空中朗然安住”:“朗然”,光明貌。謂此類眾生之所以能於虛空中朗然安住,是由於欲薄,並且靜多動少的果報。

“日月光明上照不及”:此天所居,其高度已超過日月宮,且高過日月光明所能及之處。

“是諸人等自有光明”:“自”,自身。然而這些天人,他們的身體自己能發出光明,故不須藉世間的日月光,也不會處於黑暗。

“須焰摩天”:此天以日月光明燭照不及,而自有身光,故不以明暗來劃分晝夜,而以蓮花之開合來分。此天離地十六萬由旬,有地如雲,諸天眾朗然安住。天人身長二百二十五丈,其一晝夜等於人間二百年,天壽二千歲,相當於人間三千六百萬余歲。須焰摩天又譯為焰摩天、或夜摩天。此天中人行YIN時,但以執手為YIN。

【義貫】

此類眾生在人世時,若“逢欲”境現前之時,只“暫”時相“交”而已,並不存心為之,且事情過“去”之後亦“無思”念“憶”想其事(不再回味),加以其“於人間世”非有深染故“動少靜多”,少諸造作。當其於人間“命終之後”,即“於虛空中朗然安住,日月” 之“光明上照不及” 此天,然“是諸人等” 其身“自有光明,如是一類” 眾生“名須焰摩天”。

④兜率天

【一切時靜,有應觸來,未能違戾;命終之後上升精微,不接下界諸人天境,乃至劫壞,三災不及,如是一類,名兜率天。】

【注釋】

“一切時靜”:此類眾生比上一類(來世生夜摩天者)更進一步;上一類在世時是“動少靜多”,此類已達於一切時中,皆能靜而不動。

“有應觸來,未能違戾”:“應觸”,應行之觸。“來”,指相引誘或逼迫。“違戾”,抗拒、不順從。謂此類眾生在世間時,其YIN欲雖已達於一切時皆靜止,但若有誘惑時,卻也仍無法抗拒。

“上升精微”:“上升”,即上升而受生。“精微”,精細微妙之境。

“三災不及”:這是指兜率內院。“三災”為水、火、風三災。以內院為補處菩薩所住之處,猶如諸佛淨土,故三災不能及。

“兜率天”:又譯為兜術天、或兜率陀天,義為知足。此天之天人是以相視而笑為YIN事,連手也不再接觸了(故離欲更遠)。此天離地三十二由旬,天人身長三百丈,其一晝夜等於人間四百年,天壽四千歲,合人間七千二百萬余年。

【義貫】

此類眾生於人世間 “一切時”皆能“靜”而不動,設“有應”行之欲“觸來”相誘,彼人猶“未能違戾”其誘而順從之,(然並不主動為,故又較前為勝)。其人於人間“命終之後”,即“上升”於“精”細“微”妙之天境,其內院 “不接下界諸人天境,乃至” 於“劫壞”之時,水火風“三災”亦“不”能“及,如是一類” 眾生,“名兜率天”。

⑤樂變化天

【我無欲心,應汝行事,於橫陳時,味如嚼蠟;命終之後,生越化地,如是一類,名樂變化天。】

【注釋】

“我無欲心,應汝行事”:此類眾生,自己實無YIN欲之心,只是應其眷屬而行房事。

“於橫陳時”:“橫陳”,玉體橫陳,指行房之時。

“味如嚼蠟”:淡然無味之義。

“生越化地”:“生”,轉生。“越”,超越,指超越下天(兜率天),意即比兜率天還要高。“化”,變化,指能自行變化五塵之樂具,而自受用。“地”,境界。

“樂變化天”:簡稱化樂天。此天中人但以互相熟視為YIN,連笑都不用了。此天離地六十四萬由旬,其地如雲,天人身長三百七十五丈,其一晝夜等於人間八百年,天壽八千歲,合人間一億四千四百萬余歲。

【義貫】

此類眾生在世時,其心態為“我”實“無”YIN“欲”之“心”,但“應汝”而“行”房“事”;故“於”玉體“橫陳”行事之“時,味如嚼蠟”,索然無味。此類眾生於人間“命終之後”,即得“生”於超“越”下天、能自行變“化”五欲樂具之境“地;如是一類” 眾生“名樂變化天”。

⑥他化自在天

【無世間心,同世行事,於行事交,了然超越;命終之後,遍能出超化無化境。如是一類,名他化自在天。】

【注釋】

“無世間心”:謂厭離世間,已無樂著世間之心。

“同世行事”:“行事”,行夫婦事。謂示與世間人相同,亦行夫婦之事。

“於行事交,了然超越”:於行事相交之際,完全超越之,指完全沒有欲想。

“遍能出超化無化境”:“遍”,完全。“出超”,出過超越。“化無化境”,能變化之境及不能變化之境;能變化,指第五化樂天。“無化”之境,指其他以下四天。

“他化自在天”:此天於五塵欲境,不勞自己變化,皆是他天之所變化者,而此天之天人得以自在取而受用。此天離地一百二十八萬由旬,天人身長四百五十丈。其一晝夜等於人間一千六百年,天壽一萬六千歲,合人間二億八千八百萬余歲。又此天之天人,以眼暫視,便為YIN事。

【義貫】

此類眾生眾生全“無世間”樂著之“心”,然仍權“同世”間人而“行”夫婦“事”,然“於行事”相“交”之際,卻“了然超越”,毫無欲想。其人於人間“命終之後”,則“遍能出”過“超”越能作變“化”之第五天以及“無”變“化”之能的下四天之“境。如是一類” 眾生,“名他化自在天”。

【诠論】

《瑜伽師地論》雲:“第六天上別有魔羅所居天宮,即他化自在天攝”。故可知,欲界天之魔王,是屬於他化自在天之一部分(為他化自在天所攝),但並非他化自在天即是欲界天之魔王。

(B)結語:仍屬欲界

【阿難,如是六天,形雖出動,心跡尚交,自此已還,名為欲界。】

【注釋】

“形雖出動”:“出”出離,遠離。“動”,動亂,尤指YIN欲時的動亂之相。謂六欲天之天人形體上已無男女交合的動亂之相。關於六欲天人之YIN事,有偈雲:“四王忉利欲交抱,夜摩執手兜率笑,化樂熟視他暫視,此是六天YIN欲樂。”

“心跡尚交”:“跡”,行跡,跡相。“心跡”即心之行相,亦即心行。“交”,交合。謂於心行上仍有交合之想;是故其心仍不能完全無YIN念;即使其形體上已不再以男女兩根相交成其YIN事,而僅以擁抱、握手、對笑、熟視、暫視等極細微之行為以代之,但其心仍無法完全去除YIN想,故仍在欲界。

“自此已還”:“此”,指第六欲天。“已還”,以下。謂從這六欲天,以下乃至於阿鼻地獄。

“名為欲界”:都同名為欲界;因為五趣勝劣雖殊,苦樂差別尤大,但同樣都有五欲。欲界中,上括六欲天(天趣),中有仙趣及人趣、鬼神趣,下含畜生趣、地獄趣,故欲界於法相學中又稱為“五趣雜居地”。

【義貫】

“阿難,如是” 欲界“六天”,其“形”體上“雖”已超“出”男女交合時的“動”亂之相,漸達於靜止,然其“心”行之“跡”相上“尚”有“交”合之想,(心YIN不能完全去除)。“自此”六天“已還”(以下),至於阿鼻地獄,其中所有一切五趣眾生,皆同“名為欲界”(是故欲界又名五趣雜居地)。

【诠論】

《楞嚴經正脈》雲:欲生此六天,“行功禅定為緣,通修十善為因。但十善之中,斷欲為要,設不斷欲,十善何成?如來為人從要故,惟約欲輕、欲重,而分勝劣。本經修楞嚴大定,以YIN欲為生死冤家,故此中惟約欲。六(欲)天以‘寡欲’而上升,四禅(天)以‘絕欲’而高蹈(dǎo跳動)。故知,不斷YIN欲,上界(色、無色界)猶不可(期)望,況欲證無上菩提耶?”圓瑛法師雲:“所以欲修三摩地,而出生死海者,必須先斬此一關也。”善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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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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