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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觀法師:觀所緣緣論義貫 第二章 釋論文 第二節 破諸轉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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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破諸轉計

1敘述外論轉計極微有和集相,能為所緣緣

論: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诠 論:

所謂轉計,即論辯兩造之一方,例如乙方,於辯證時墮負輸了,於是心生一計,將原來的立論稍作修正或變動,改變方向,想要規避或補救原來被駁倒的弱點,甚至鑽邏輯上的漏洞,而提出修正案修正過的立論,冀從敗部復活。這修正案即是因明學中所謂的轉計。

注 釋: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色等,色聲香味觸等五境。各有多相,各有多種和合差別之相;亦即,這些和合相並非都是一樣的,而是有種種差別的。

於中一分是現量境:於中,於其中,在這些和合相之中。一分,一部分或一半。謂這些和合相之中,有一部分是現量境界,稱為根本極微。

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資,助也。相資,相助。和集,有如現代數學所稱的集合。謂諸極微,依此根本極微,又互相資助、牽引,遂再各成立一極微的集合。

此相實有:謂彼外人言:此極微之和集相是實有自體的。因為實有自體,故五識可以帶彼相起,因而它可以作為識之所緣。

各能發生似己相識:發生,即生出。似己相識,與己相相似的識。此謂,此和集又能生出與它的己相近似之識,也就是說:它有能生識之功能;因此,此和集相能令五識托彼而生五識依彼而生,因此它可為五識之生緣。

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因為此和集,如上所述,今既可為五識之所緣,又可為五識之緣,故二者合起來,便滿足了所緣緣的條件,而可成為五識之所緣緣。

義 貫:

外道復有妄執色等五境,各有多種和合差別之相,而於其中一分一部分乃根本極微,是屬於現量境界的,故諸極微以依於此根本現量極微,又相資相引,遂又各有一和集相產生,外人並謂此和集相為實有自體,故五識可帶彼相起,而得成為五識之所緣;並且彼和集相皆各能發生相似於己相之識,故有令五識托彼而生之能,因此它也可以成為五識之生緣。以其已具備帶彼相起所緣及托彼而生緣兩種功能,故此等和集得與五識作為其所緣緣。

2破和集相之一

論: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诠 論;

此即論主破斥轉計所作的立量立論:彼外道所執「極微之和集相是有法。論主立宗以破斥雲:此極微之和集相,對於眼等五識,假設是緣,也定非所緣。舉因雲:以彼外道自許和集相為不離極微相故姑暫同意之。舉同喻雲:如堅、濕等性。以堅濕等性不能離於四大、五塵而有。縱使我們許它立堅、濕等性是有實體,那麼堅、濕等性或許也可以成為眼等五識的助生之緣增上緣;但它們決定不能成為五識的所緣,因為五識中並不帶堅濕等相。同理,今外計的和集相也是如此,縱許和集相是實有,可得為五識之緣,但以和集相不能離於極微相而有全體不能離於部分而有,而極微相不得為識之所緣緣,這在前面最初的別破之中已經破斥過了;前面別破之一中說: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因此,此和集相若不能離於極微相而有,便又回到最初極微相的窠臼之中,仍然不能脫離原來論理上的過咎;因此,此轉計失敗,仍不得立宗。

注 釋;

和集如堅等:這是論主所舉的同喻。堅等,堅、濕、暖、動四相是地、水、火、風四大的性質,亦是五塵之性,以五塵系由四大所成故。此謂和集相正如堅、濕、暖、動等相;因為堅、濕等相是由四大的極微集合在一起後,所現出之相;而堅、濕等本身並沒有實體,其性相都是從四大的極微集合而來。同樣的,和集相本身也是沒有自體的,因它的體相也是從眾極微集合而來的;因此和集相本身的性質、地位,以及它與極微間的關系,正與堅、濕、暖、動等相相同。故論主說:和集如堅等。

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先說同喻的堅、濕等相。堅濕等相,縱使假設它是有實體的,故能成為識生起之緣增上緣,但它也決非能成為識之所緣。為什麼呢?如下說。

許極微相故:因為外許外人主張和集相不離極微相故全體不能離於部分;而極微相,已如上面所破,不得為識之所緣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因此不能離於極微而有的和集相,也與極微一樣,不得為識之所緣。又,和集既然不能離於極微相而有,也就是說:和集是以極微相為其自相,故其性相與作用,實與極微相同。

義 貫:

此轉計亦非合正理。所以者何?為什麼呢?因為和集正如堅、濕、暖、動等相,是依四大極微之集合而有的。縱然假設堅濕暖動等是有實自體故,而於眼等五識可許其是生起之緣增上緣,然定非識之所緣,以必許和集相不能離於極微相而有故,因此和集之性與極微之性是相同的,而極微不得為識之所緣,如前已破,同理,故和集亦不得為識之所緣因二者具備的條件一樣。因此可以決定:和集相不得為識之所緣緣。結論:外道之轉計不得成立。

3破和集相之二

論: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

注 釋:

雖是實有:雖,雖然、縱許之義。實有,有實體。謂縱然暫許他說堅濕等相是有實體的,姑認其可立。

容有緣義:容,亦縱義。緣,助生之義,即增上緣。謂又縱然許他說堅濕等相能助五識生起,故得為五識之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識上,即識之中。謂堅濕等,在眼等五識中,找不到它們的相五識中沒有堅、濕之相;故知五識生起時,並不帶堅濕等相而起;因此堅濕等相不得為五識之所緣。

俱執為極微相故:俱,指堅濕等相與和集相二者。謂以外道執堅濕等相及和集相,仍是極微相;為什麼外道先前既已轉計了,現在為何又回到最原先的極微?其一,因為和集相乃極微所成;其二,因為極微才是外道論的根本,他門之所以轉計到和集相,原是不得已的一時權宜之計,其意並不在成立和集相為所緣緣,而是在借著和集相若勤王有功,然後再趁勢回到其妄計的根本論上:極微是所緣緣。其戰術為:若他成功地證實、並建立了和集相是所緣緣,然後他再說:因和集相仍不離於極微相,和集相之成分還是極微,而和集相既是所緣緣,因此,極微是所緣緣便可成立。因此這轉計即是采取了迂回戰術。若此能成立,即是轉計成功。然而那是外道的如意算盤,因為他既然將轉計的和集相,再轉回到原先的極微相,於是其所論證的結果,反而全盤回到原點,仍然不能逃脫他最初所犯的極微相不得為所緣緣的錯謬中;因此論主說: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是故此轉計亦不成。

義 貫:

和集相正如堅濕暖動等相,雖然我們姑許它們是實有體,且於眼等五識亦容它有助生之緣」的義理,然而它們定非是識之所緣,以於眼等五識上並無彼堅濕等相故眼識等不帶堅濕之相。而今外所轉計的色等五境的極微所成之諸和集相,其理亦應爾如此,因為彼外道於堅濕等相及和集相兩者,俱執仍舊為極微相故。它們既然皆是極微相,便如前面所已破者:極微於五識,縱許是緣,也定非是所緣;因而極微不得為識之所緣緣。因此,和集亦不得為所緣緣,是故此轉計亦不成。

4外論再轉計和集有衍生物能為所緣緣

論: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

注 釋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謂彼外道又再轉計,執眼等五識能緣極微所成之諸和集相。

「復有別生」:而且在這些和集相上,還有各別生起之形相,能成為眼等五識所緣。

诠 論:

因為外道所計的極微以及極微的和集相,都已被破斥,不得成為識之所緣緣,於是外道又再轉計:那麼那些和集相又各能生出一些新的形相,能為識之所緣;如此,便能滿足了所緣緣的條件了。茲條列如下:

1.A為極微────────↓A被破,故不得為所緣緣。

2.B為極微之和合一相──↓B又被破,故亦不得為所緣緣。

3.C為極微之和集相───↓C亦被破,故亦不得為所緣緣。

4.D為極微和集相上所生出之新形相。

立宗:D得為識之所緣。

因此可見,外道以執著於極微之相不捨故,其轉計層層轉深,可謂妄上加妄;若欲其離妄,實如椽木求魚。因為其轉計不論怎麼變化多端,但萬變不離其宗,還是離不了他們的根本計著之極微,若以此計著為其論證之根本,則不論其如何論辯,都仍要還原到本來的致命傷,仍無法蒙混而過──過不了正理的關卡之檢驗。

義 貫:

彼外道復轉計執眼等五識系能緣極微所成之諸和集相,且於此等和集相上,復有各別之形相生起,這些形相得為眼等五識之所緣。

 

5破再轉計──從形狀與大小之覺知應無差別來破

論:瓶瓯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注 釋:

瓶瓯等覺相:瓯,小盆、盂,可為食器、酒器、茶具等,多為瓦制或陶制。等,等器物。覺相,覺知之相。謂五識以緣於瓶瓯等器,而生起的覺知之相;也就是說:五識便能覺知此是瓶、彼是瓯等。

彼執應無別:謂若依於彼外道的計執之見解,則五識對諸器物的覺知,應該都沒有差別才對;亦即,五識對各物便不能真正分辨,因為其所得的覺知相都沒有差別故。

非形別故別:這是論主提出的解釋第一個因:為什麼呢?非,非可說。謂你不能說:因為瓶與瓯等的形狀有差別,故五識對它們的覺知相也必定有差別。

形別非實故:這是第二個因,用來解釋第一個因。因為形狀上的差別,乃是假法,非是實有。以這些器物本質上都是用陶、或瓦,做成不同的形狀,以作為不同的用途,但其形狀與用途上的不同,並不能改變它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這件事。既然外執五識所緣的是極微、乃至極微的和集,或諸和集的衍生物,故依彼外執,則五識所緣,基本上應是諸器物的本質極微,而這些器物的本質之極微既都是陶瓦,故不論所緣的是瓶的陶瓦極微、或瓯的陶瓦極微,姑不論其形狀為方、圓、三角等,其本質皆同是陶、或瓦:其本質是不會受形狀的影響而改變的。既然五識是緣此本質而起覺知的,則其對各物之「覺知相」應皆無差別才對,因為此陶瓦諸物的本質都是一樣的。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上一段論文是就形狀上而言。此處論主又從物體的體積大小來論。假如瓶與瓯等器物之大小都是一樣的話。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器物之體積大小既然相同,則集合成這些器物的陶瓦之極微的數量,也應該是一樣多才對。既然極微的集合之數量一樣,則當五識緣這些極微之集合時,姑不論其為瓶、抑為瓯,而五識所感受到的覺知也應該都是一樣的,因為五識所緣的,是緣其器的實在本質極微之和集,而非緣其假有的形狀。因此五識對瓶瓯等同樣材質、同等大小的各種器物,便應分辨不出其彼此才對亦即分別不出何者是瓶,何者是瓯。

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如果外人辯說:因為彼瓶瓯等器物之形相既然不同,則緣彼物而生的覺知相也會跟著不同的。

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論主駁斥說,那樣說,於理也是不合的。論主舉例而言,例如項瓶頸。等,此字表示包含瓶腹、瓶底、瓶口、瓶把等。別形,有差別的形狀。瓶子在各部位上所現的種種不同的形相如瓶口、瓶頸、瓶把、瓶腹、瓶底等,只在瓶子等和合的假法上才有,而在瓶子的本質之極微上應是沒有的亦即,不可能有頸的極微、腹的極微、底的極微等;並且陶瓦之極微,不管處於何處,不論是在瓶口、瓶頸、或瓶把,其極微之質也應都無差別。因此說:非是極微本質上有項、腹、底等之差別。既然各部份的極微之質皆同,則緣彼之五識所得之覺知,亦應無差別,因此五識也應無法分辨瓶口、瓶頸、瓶腹、瓶底等相才對;而實不然,故知外人言:極微本質有差別之相是不能成立的。

義 貫:

五識緣瓶、瓯等器物所起之覺知相,若依彼外人所執之見解,則對於諸瓶瓯應無差別之覺知產生,何以故?非可說因瓶瓯等之形狀有差別故,而五識之覺知相亦定有差別,以形相上之差別乃是假法,非是器物之本質上實有故。故五識對瓶瓯二物之覺知應無差別,而實不然。以五識對瓶與瓯二物之覺,二者實不同;因此可知,五識所緣的,並非瓶或瓯的極微、或其極微的和集集合,亦非和集的衍生物。因此外人所轉計的和集所生之相能為識之所緣宗,不得成立。

假使瓶瓯等器物之大小均等者,則因能集成此瓶與瓯之極微數量多少皆相同故,緣彼瓶瓯之五識所生之覺知相,應無差別如是則五識不能分辨瓶與瓯之差別;而實不然。若辯謂:以彼瓶與瓯之形物相差別故,因此緣彼物之覺知相亦定有差別者,此理亦不然。何以故,舉例言之,例如器物的頸項、腹、底等差別之形狀,惟在瓶等和合之假法上才有,並非各個極微本身亦有項、腹、底之差別故身為本質的極微,不論其在那裡、為何形,其本質應都是一樣的。故若如外道所計,五識所緣者,是緣諸物的極微相,那麼五識便再也不能分辨瓶與瓯了。這變成是很嚴重的問題。而實不然,五識確實能分辨各種在本質上相同,而其形相、大小皆不同的器物;因此可知,五識所緣者,並非如外計之極微、或極微之和集、或極微和集的衍生物等等。因此可知,極微非為五識之所緣。結論:外之再轉計極微和集衍生物能為識之所緣之宗,不得成立。

6預破再次轉計(破極微本身亦有差別)

論: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捨,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诠 論:

由於在上面,論主已論證「不論形狀、大小如何,各物之極微的和集本身,都應無差別;若極微之和集無差別,則五識對各物之覺知亦應無差別;而實不然。恐外道再次轉計,說:其實各極微本身也是有形相上的差別的,因此五識緣彼極微所得之覺知,也不會一樣亦因而有所差別。今論主為防彼再度轉計,故事先予以說破,令對方之論無可補救、無可遁逃、決定墮負。

注 釋: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等,相等。假,假法,以和合而顯故假,非是本有、不變之法。謂若構成各物品的極微之數量相等的話,各物的形狀雖有差別,但那只是在和合假法上顯現出有差別而已,並非其本質的極微有所不同。

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析,分析。捨,捨棄,不復存在。如果分析彼物之成分,至於極微,彼覺知之差別一定就不再存在了。因為物之本質是極微,而極微是不可能帶有各器物的形狀的。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捨微圓相:微圓,體積微小而且呈圓形之狀,這是外所計的極微之相。此句為倒裝句,意謂:並非可說:能構成瓶瓯等器物之極微,它們由於令各物之形狀與數量上有差別,便會令它失去了捨棄其本有的微、圓之相。亦即:不論器物本身之形狀、大小如何,其極微的微小、而呈圓形之本相本質,是決定不會改變或失去的。

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因此可知,各物差別的形狀,只在和合的假法上有,並非實存於其本質上。

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捨:青等物,青、黃、赤、白等色質或色素。此謂,並非含有青黃赤白等色素之物,分析彼物至極微時,那青等色素就不見了,因為一物之色,是存在它的本質上的,與其本質是不可分而為二的。例如綠葉、紅花,若分析綠葉至於微塵,其微塵之綠仍在;紅花亦如是。因此顏色是屬於物體的本質上有的。論主用顏色來反證:至於形狀,則並非是物體本質上有的,故經不起分析,一經分析,形狀便消失。例如以黃金打造耳環、項鏈;金耳環與金項鏈的本質是黃金;若分析耳環或項鏈,以求其最小、最基本的本質,至於微塵,其微塵仍然是金,而且仍呈黃色,但耳環與項鏈的形狀,則早就失去了;故知耳環的形狀是假有,因為非是其本質上極微上有的,但其黃色則是附屬於其本質上的東西,因此是不會改變或失去的。

由此形別惟世俗有:由此可知,形狀上的差別,只在世俗谛中有;所謂世俗谛便是說:假名無實。

非如青等亦在實物:並不像青、黃、赤、白等色質,是在實物的本質上,也是存在的,故該物若存在,其色素便會一直都存在此物之中,不會單獨消失。

義 貫;

彼外人不應轉計而執極微本身亦有差別之形相。所以者何?

若構成各物之極微在數量上相等故,則各物之形狀之差別惟在和合假法上顯現而已;若分析彼物至於極微,對彼物形狀的覺知之差別,必定已經捨棄不復存在故。並非瓶瓯等器之能成的極微並非能成就瓶瓯等器皿之極微,由於它們的和合而令各物有產生形狀與數量大小之差別,於是這些極微本身就會捨棄改變它本有的微、圓等相既然是本質上有的,就不應會因和合而改變。故知差別之形唯在和合假法上有,並非實存於物之本質上。

又,在形狀上有差別的各物,若分析至於極微,則對彼等形狀上有差別之覺知必定會被捨去而不復存在。因為物之形狀並非如青黃赤白等物之色素,雖剖析至於極微,諸識對彼色素之覺知仍不可捨棄亦即,縱使析至極微,其色質仍在。由此可知,形狀之差別惟世俗谛中有,非如青」黃赤白「等」色質,不但存在於物之假形上,「亦」存「在」於「實物」的本質之中。

7結論:本宗極成

論:

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注 釋

是故五識所緣緣體:因此可作為五識的所緣緣之體。

非外色等:外色,心外之色。等,平等含攝;亦即,除了色塵以外,還包含聲、香、味、觸四塵。此謂,並非實有心外之五塵可為五識之所緣緣,以此五塵非於心外別有實體,乃是自識所變之相分──亦即自心自變,而後自緣;亦即禅宗常說的自心取自心。也就是說:自心變現了所緣之境,又變現了能緣之心,然後這能緣之心再去取所緣之境,然後再顛倒妄想,認為確實有外在實境,為我心所取,這為我心所取的外在實境五塵,便稱為諸識的所緣緣。然據實而言,這些外在實境,並無實自體,皆是自心所變現之相,非離心而有非心外之法。

極成:極,至極,完全之義。謂所立之論完全可以成立。此為因明學之術語。因明論議之中,若立立論者與敵問難者雙方所共許共同認可而無異議者,這主題就被稱為是極成。一個論證要成為極成,在以下兩種情況或條件下都可成立:一是實有,即所論述之內容是本真,本來實有。二是共許。若含有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其論說即可立為極成。然而因明之中,立宗論辯之目的,在於令對方有所了悟,假若認知其己方道理上的錯誤,並且承認,而接受正理,對正理的這一方而言,便是達到了所謂破邪與顯正的目的;故因明特重立、敵___________雙方之觀點,並以經由理性的論證方式,令對方心服口服,因而轉變他的看法或知見,這也就是經上常說的降伏外道論。因此,於極成的兩種條件中,因明學者還特別著重雙方共許之條件,俾使對方心悅誠服,否則若得理不饒人,但對方即使理屈也不許,則不論你的理再怎麼高、再怎麼正確,都不能說你達到了因明學所追求的自悟悟他之目的。這是佛法中依因明論辨時,不同於世俗的學術、政治、或商業等的辯論之處。

義 貫:

是故五識的所緣緣之體,非心外之色等五塵,以其是自識所變之相分,故非心外有,其理極成。

诠 論;

綜上所述,既然:

一、極微不能成為所緣緣

二、和合也不能成為所緣緣

三、極微的和集也不能成為所緣緣

四、極微和集之衍生物也不能成為所緣緣

因此,外道所執心外之色等五塵,便沒有一個能成為所緣緣了。成唯識論雲: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縱然許他成立有極微體,尚且落於這樣墮負之局面,更何況依實而言,並無識外的真實極微──因此其所計執之理,實在是一開始就站不住腳的。以上便是論主所表現的真能破之立量,因此其結語為:本宗其理極成,亦即:所護正理得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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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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