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七講
戊二 次三頌正破小乘 分二
己一 初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 分二(見第十六講)
己二 後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極微有方分,理應不成一;
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戊三 後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有幾個問題,他們討論小組遞上來的,先回答一下。
第一,什麼叫實聚色?這是勝論師的說法,原文在“如勝論者執有分色”下。“此師本計有六句義”,哪六句?“六句者,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第一句是實,實句裡邊有九個,“謂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這九個裡邊,地水火風四個是色法,就是極微。這個實聚的色就是指這四個東西,地水火風,它們是極微。這是勝論師的主張。
另外,還是這裡的文,他問,“有眾多法,體非是一”指什麼?這個還是說極微。這些極微是不滅的,是常的;假使劫壞了,這個世界壞掉、沒有了,這些極微(地水火風)就到處遍布流散,散得各處都有,“散在處處,體無生滅”,它們是沒有生滅的,是常住的,“說為常住”。這些極微“有眾多法”,極微極多,“體非是一”,它體不是一個,各自各的體。那說的還是極微。
第二,新薩婆多正理師,他們說的“和集相”?這個我們寫有一個筆記(名相注釋),你們看一看,這一段我們再講一下。
眾賢論師,他是新薩婆多部的,因為舊的薩婆多部,他們說的一切法,都是很多極微,看到的是極微,這個給大乘唯識駁掉了。極微很小,眼識不能緣它為境,不能取,沒有它的相,所以不成立。經部就修改說,極微是很小,但是極微和合起來成一個假相,這個和合相是大的、粗的,我們緣它的眼識、耳識,所緣的是極微的和合相。這個說法也被破掉了。因為和合相是假的,前五識不能緣假的法。這個作所緣緣的,一定要是實法作緣,才能夠作所緣緣,既然它是假法,那就不能緣,所以也破掉了。
最後,是新的薩婆多順正理師,他再修正說,五識上極微的相,這個相並不是經部那樣的假相,它們是和在一起,但不是合成一個假相。這個相,“一處相近名和”,各別極微相近,它們站得很近,叫和,不是各是各的,而是站在一起;“不為一體名集”,但是沒有合攏來,叫集,就是很多還是很多,不是合了一個假相。很多極微和在一起,很近,但是沒有合成一個東西,這個體還是各是各的,各別的,分別的。“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它們各是各的極微和攏來,互相地資助,都有一個粗的相。“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這個粗相,五識能緣,“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每一個極微,又都是實法,“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這樣子可以滿足所緣緣的要求,“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既為實法,能生五識,又是和集成一個粗的相、大的相,不是假相。這個粗的相,每一個極微上,都有它的相,那麼還是緣的極微。相是粗了,五識能取它的相,它又是實在的體,又能生起識,這樣就符合所緣緣的條件。但是正理師這樣子的說法,還是給論主破掉了。
他是如何破的?原文在“一實極微理不成故”下。他說,“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前面破了經部的和合相,然後說,你們正理師說的和集相,同樣也不能成立。“彼俱執為極微相故”,不管是和合相也好,還是和集相也好,都還執著極微相;既然是極微,極微是看不到的,那麼你這個和集也好,原來的極微的相也好,都是看不到的。
他立個量:“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設”是縱使,縱使允許你這個極微和集相是有的,它在眼等識裡邊只能“是緣”,你說它是實在的,那麼可以作個緣,但是“非所緣”,眼等識不能取它的相。“許極微相故”,因為你這個和集相還是極微的相,極微的相是緣不到的,那麼你這個和集相還是緣不到,所以不能作所緣。“猶如堅濕等”,堅濕暖動這些東西,眼識是緣不到的,它也是極微相。堅濕等就是地水火風四大,是極微的相,這些東西眼識緣不到;你這個和集相,也是極微相,還是也緣不到。總之你沒有脫開極微,那是不能緣的。
他們新有部師就再來一個轉救,“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瓯等覺相”,這還是他們的執著了。他們說,眼等識,能夠緣極微的和集相,極微本身、原來的相是不能緣,而和集相是能緣,不但是能緣,還會生出各式各樣的感覺,如瓶、瓯(杯子)等等。
“瓶瓯等覺相,彼執應無別”,論主就破他們,說,你執著它們有瓶的相、杯的相,那是不合理的、不應當有的。“非形別故別”,這個“形別”就是形狀、差別,就是瓶、杯子等它們的形狀差別,這些形狀差別在識裡邊是不應當有的,為什麼?因為這個瓶瓯等是假法。“形別非實故”,這些形狀,瓶、瓯等等那些東西,都是假法,極微上邊沒有這個相的。五識只能緣實法,你這個假法上邊的相,五識還是緣不到。所以你說能夠生出瓶、瓯的相,是不應當有差別的,因為它們是假法。不是因為這個瓶、杯子它們的形狀別,五識裡邊就可以產生差別相,因為它們是假法。假法,五識是不緣的。這個是有部都承認的,五識不緣假法,要現量境的。你說形別是在瓶、瓯上的,不是在極微上,你瓶瓯是假法,那麼你怎麼說五識能緣呢?不能緣的!
他又再退一步,說極微也有差別相。論主再破,“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你說極微應有差別相,也不對,“所以者何”,為什麼?因為極微的相,一般都假設是圓的,“極微量等故”,極微都是很小很小的,“形別唯在假”,形狀的差別就是在假的瓶、杯子身上,“析彼至極微”,把這些瓶、杯子分析、打爛,一塊一塊一塊地分到極微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瓶或杯的樣子了,“彼覺定捨故”,這個杯子、瓶子的感覺都不會有了。所以說這個形狀的差別是在假法上,不是在極微上。這就把他們駁掉了。
另外《成唯識論》裡也有同樣的話駁斥說,“彼執不然”,他們的執著是不對的,“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極微和集起來跟它沒有和集的時候,各別的極微,體還是一個;不能說和集了之後,體就改掉了,那是不可能的。“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瓶也好,瓯也好,這些東西的極微,假使說是相等的,“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假使我們做一個瓶、做一個杯子,它們兩個東西是以同樣數字的極微造成的,那麼他們之間絕對不會有差別的相,瓶有瓶的相、杯有杯的相,這個情況根本不能產生。極微的數字相同,極微的形狀也相同,怎麼會產生差別相呢?不會!“緣彼相識”,緣它的相的五識,“應無別故”,應當沒有差別!“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假使你說能看它的話,極微本來是圓的了,共和集位的時候它把圓的本相都捨掉了,那是不可能的。一般說極微是最小的點子,他們認為是圓的,一個小點子一樣的、沒有體積的。你說把圓相都改變成了個茶壺的樣子、成了個杯的樣子,那就是太鬧笑話了,把極微的樣子都改掉了。所以說是不可能的。
接著是說,根據他們的邏輯,產生的很多矛盾。“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余境識緣余境故”,緣粗的識是不能緣細的,如果你說能緣的話,眼識可以緣聲、耳識可以緣香,兩個矛盾的識就可以緣矛盾的境了。再推過去,“一識應緣一切境故”,一個眼睛(眼識),既能看又能聽又能嘗又能碰東西,那就亂套了。所以這裡邊,照你們的邏輯,把一切世間的規律全部破壞掉了,那是不合理了。
第三,……這個問題不大。在十一頁後第一行,“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世友尊者說,極微假使相碰到的話,那要“住至後念”,第一念碰上了,第二念要等流下去的;如果你碰了之後,又散開,那就不成一個大的粗色,它就散掉了。這個沒有什麼大問題。
第四,問三性的問題:唯識家所談三性中,圓成實性是有的,假使有的,怎麼說法空?這個話我們早就講好了,在第二卷,講唯識的時候就有這個話。大家看第二卷的第十九頁後面(校注:江西刻經處刊本,大正則在上卷末),他說:“非知諸法一切種無,乃得名為入法無我”,並不是說一切法什麼都沒有了,叫法無我;法無我的意思並不是什麼都沒有。那怎麼叫法無我呢?“然達愚夫遍計所執自性差別諸法無我,如是乃名入法無我”,愚夫的遍計所執,就是二乘、凡夫,他們不能了達空性,他們所執著的遍計所執,這個所執的法的自性也好、差別也好,這些都沒有了,這個叫作入法無我。“非諸佛境離言法性亦都無故名法無我”,這個佛的境,也是菩薩的境了,就是佛、菩薩他們證到的離言法性,並不是沒有,並不是連佛菩薩所證到的離言法性——圓成實性也沒有了才叫法無我。那就是說圓成實性是有的了。
“諸佛正體、後得二智所知諸法,謂依他性、圓成實性,二性非無。此之二性,性離言說戲論所執,非謂知此二性亦無入法無我。即於三性,但知初無,余二性有,名為唯識入諸法空。亦菩薩境,但言佛者,從勝人說”,這裡都講了,所謂法無我,是遍計所執的法的自性差別沒有,並不是圓成實性、依他起性的那些也沒有了。這個道理都講過了的。這是唯識宗的說法,當然中觀還有中觀說法,至於它們的比較研究,那是以後的事情。
好,我們接下去。上一次講到“聚有方分亦不許合”,粗的色,它有方分,東南西北上下,有長短、大小,也不能合,前面講過了,已經駁掉了。“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所以極微的不能合,也不能說是由於它沒有方分,不能說因為沒有方分就不能合,這個話就不能這麼說了。這是他們執著的,說極微太小了,沒有方分的,它是不能合的;粗的色有方分,可以合。結果論主證明說,粗色有方分,也不能合,所以也不能說極微是由於沒有方分而不能合。而他們開始說的時候,就主張極微是沒有方分的,這裡論主就給他們證明,沒有方分的極微,是不存在的:“是故一實極微不成。”這樣子推論起來,你們所說的這麼“一個的、實在的極微”,不能成立。極微若有方分,決定還能分,你說極微是沒有方分的,但是我們證明這個有方分的聚色不能合,那麼極微不能合,並不是它沒有方分。那反過來說,極微還是有方分的;既然有方分,那就還可以再分,你說最後的小點子是極微,就不能成立了。
己二 後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
極微有方分,理應不成一;
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論: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於中有三:初發論端,生不成理,次外返征,後舉頌下,正顯不成。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此結於前合無合也。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前面是“有合無合”,破掉了,那麼“有分無分”,他們還有執著,還得要破,“二俱不成”。
“於中有三”,分三科來講。“初發論端,生不成理”,開始把它開個端,說它不能成立的道理。“次外返征”,外面的人反問。“後舉頌下,正顯不成”,外人來反問,他就舉一個頌,正面地告訴你,是怎樣地不能成立。第一科“發論端中,初結於前有合無合,後正生下有無分失”,就是承前啟後了。
“又許極微合與不合,其過且爾”,這個極微,你說它能合或者說不能合,它的過失,我們前面講過了,“此結於前合無合也”。就是“汝宗所許一實極微,汝許相合及不相合,其過且如我所說爾。結上所明,捨不論也”。
論: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
述曰:此正生下有無分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
論:所以者何?
述曰:此外人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
“若許極微有分無分,俱為大失”,你說極微有分或者沒有分,這還是一個大的過失。
“此正生下有無分失”,這個就是論主開一個端了,生起下面的一段文章,說有分、說無分,都有過失。“謂說極微更有方分,及無方分,俱有大失”,說極微還有方分,或者沒有方分,都有大的過失。
“所以者何”,外人就問:“有何所以,俱有大失?”你說都有大過失,是什麼過失?有什麼緣由、怎麼會有過失?
論:頌曰: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
述曰: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初之二句,文意可知。下二句中總有三破。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頌第三句,有此二難,破無方分;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若諸聚色不異極微,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重成前義,至下當知。然舊論頌,乃分為三,初二句為一,下二句各一。
“頌曰”,這是要正式地給他們打開講了。“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假使極微有方分的話,那就不能成一個。“無應影障無”,沒有方分的話,影子也不能有了,你照了東就是照西。本來一個東西是東西南北有方分的,東邊曬太陽,西邊就出現影子。現在你沒有方分的,東就是西,西即是東,東邊曬著太陽了,西邊不應當有影子,你東邊就是西邊嘛。一個東西,我們的手碰到桌子,就障住,就推不過去。你說這個極微,東西是一樣的,那我碰到東就是碰到西了,那就障不住了。所以“影”也不能有,“障”也不能有,“聚不異無二”。這個下面都要說,“上二句顯有分失,下二句明無分過”,我們看下去就知道。
(22A)“初之二句,文意可知”,開頭兩句,極微有方分、理不應成一,很好懂,有方分的話,那還好分,不能說是一個;不能分才叫一個了。“下二句中,總有三破”,後兩句就麻煩一些,有三個破。
“若無方分,應無發影,應無為障”,假使沒有方分的話,第一個破不能生影子,第二個破不能為障。“頌第三句”,無應影障無,這句頌,“有此二難,破無方分”。
“頌第四句破外救義”,聚不異無二,是第三個破外道的救。“若諸聚色不異極微”,“聚不異”就是說聚色(粗的色)跟極微不是有差別的,聚色跟極微是相同的,“極微無二,其諸聚色應無影障”,跟極微一樣的話,極微是沒有方分、沒有影子、沒有障的,那麼聚色也應當是沒有影子、沒有障的了,“重成前義,至下當知”,下邊要說。
“然舊論頌,乃分為三,初二句為一,下二句各一”,舊論裡分了三個,那是分法不一樣,不要去管它了。
論: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雲何成一?
述曰:此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亦設遮薩婆多師。今以理逼,合有方分,非彼本計。如阿拿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此一能對,體既成多,雲何成一?以可分故,如前已難。與六微合,令成六分,故此破一,有分為因。
“以一極微六方分異,多分為體,雲何成一”,假使你說極微是有方分的,東南西北上下,六個方分,分六個地方。既然有東西,中間還會分;既然有南北,南北之間還能分;既然有上下,上下之間還可以分,“多分為體”,還有好多分,不是一個了,“雲何成一”,它還可以分,怎麼叫一個?
“此釋上半頌,難有方分,正破經部,亦設遮薩婆多師”,正面是破經部,也兼帶地對有部而說。“今以理通,合有方分”,這個“有方分”,“非彼本計”,他們原來的說法是沒有方分的。
“如阿拿色,中間一微所對六方,諸分各異,……故此破一,有分為因。”這個前面好象講過的。
這個阿拿色,就是最初的粗色。極微是細色,極微合攏來,第一個粗色,他們叫阿拿色。先是中間一個極微,再四邊、上下各一個極微,六個極微這麼合攏來,合成一個有七個極微的色,這個色粗一些了,叫阿拿色。
假使合成阿拿色的時候,中間那個極微,它所對的六個方向,東南西北上下,每一個方向都不一樣。“此一能對”,能對的就是中間那個極微,它有東南西北上下六方,東面的那一塊跟西面的不一樣,南面的跟北面的也不一樣,上邊的跟下邊的又不一樣,“體既成多,雲何成一”,既然是那麼多,怎麼成一個呢?“以可分故”,因為你還可以把它分開,東邊那一塊是東邊的,西邊那一塊是西邊的,上邊一塊是上邊的,下邊那一塊是下邊的,還可以分,怎麼說是一個?“如前已難”,這個前面說過了。“與六微合,令成六分”,中間極微跟六方六個極微合攏來的話,一邊合一個,不是就有六塊地方合了嗎?這六個地方是可以分得開的。“故此破一”,這就把他們說的“一”破掉了。“有分為因”,原因是它還可以分;能分,就不叫一。
下邊是因明了,念過就算數,能懂最好,不懂以後再說。
應立量雲: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析,有方分故,如諸聚色。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所執極微應不成一,所擬東處非西等故,如諸聚色無方分故。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如心心所。
“所執極微不應成一,必更可析”(宗),你所執的極微,不能說是一個,還可以分,為什麼?“有方分故”(因),“如諸聚色”(喻),跟聚色一樣,有方分的。大的色,粗的色,假使一張桌子,這當然可以分了,南邊的、西邊的、東邊的乃至中間的,都可以分;一分為二之後,中間的那一邊又成了東邊,再可以分了,西邊、南邊、中間……又不斷地可以分下去。你這個極微既然有東西南北上下,當然也可以分,跟聚色一樣。
“若微不合,但可無間,無多分者”,如果說極微並沒有合,並不是兩個合攏為一個,只可以說“無間”,它們之間挨得很近,中間沒有夾縫的,這樣子說的話,“無多分”,極微是不可分了。那麼,“中間之微,隨不相合,所擬東處,非西等處”,中間這個極微,你說不相合,東邊就不是西邊、南邊就不是北邊、上邊就不是下邊,還是有六個地方;合也好,無間也好,你中間一個極微還是有六個地方可以分的,東邊不是西邊、南邊不是北邊,東邊這一塊是東邊,西邊這一塊是西邊,還是可以分得開。“六面既殊,還應成六,不成一也”,既然六面不一樣,每一面算一個地方、可以分一塊,應當還可以分成六個,不是一個。
“所執極微應不成一”,你們所執的極微是一個,不成立了,破掉了。“所擬東處非西等故”,你也說東邊不是西邊,東邊是東邊、西邊是西邊,這樣的話就可以分了,東西兩處就可以分兩邊,“如諸聚色無方分故”,跟聚色一樣。
“若所擬東非是東者,應擬西等亦非西等”,假使你說這個極微是沒有方分的話,東邊不是東邊,西邊也不是西邊,那就是說東邊即是西邊、西邊即是東邊了,“若爾,此微應不成色,不可示其東西等故”,那你這個東西是什麼色法呢?不是色法了。這個東西,東西南北都不能分了,是啥東西?“如心心所”,跟心王、心所一樣了,不是色法。不是色法的話,你說東南西北,它是分不出的。既然極微是分不出東南西北的,那這個極微就不是物質的東西了,是跟心法一樣的東西了。
成唯識說:又諸極微,隨所住處,必有上下四方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和破古薩婆多師,集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又有方分,必可分折,便非實有。
《成唯識論》說:“又諸極微,隨所住處”,隨便你放在哪裡,“必有上下四方差別”,總有上下、東南西北的差別,“不爾便無共和集義”,假使極微是沒有東西南北上下的話,你就不能合攏,管你是和合也好、和集也好,都不能做了。
“和”是“破古薩婆多師”,“集”是“破新薩婆多正理論師”。舊的有部師說很多極微合攏來,它緣的是還是多,多還是看不到,不能緣;新的薩婆多說集攏來,每一個都有粗相,這個粗相也給破掉了,既然體是極微,你還是緣不到。
“又有方分,必可分析”,假使有方分的話,就可以分了,“便非實有”,既然可分,那就不是實在的東西了,它是假的。實在的東西,是分不了的。你先前認為極微是再也不能分的、實在的東西,能分的是假的,那麼現在極微是有方分的,還可以分,那就不是真的、實在有的,又是假的了。下邊還要破。
論:若一極微,無異方分。
述曰:下破薩婆多無方分義,釋頌第三句中初無字。此敘彼計。彼由極微,極微圓故,能對之東,亦非是東,余方亦爾,無異方分,以極微細,其相圓故。
“若一極微,無異方分”,你說極微有方分,那可以破了,極微不是一個,但是我們(薩婆多部)說極微是沒有方分的,東南西北渾成一個,就是那麼一個小的點子,不分東南西北上下了。
“此敘彼計”,這是敘說他們的主張。“彼由極微,極微圓故”,他們說極微是一個極圓的東西。你說是方的,那就有東南西北。他說是圓的(他是滑頭了),東就是西、西就是南、南就是北……滑來滑去地在滾的,極小極小、說不出一個方向,所以他就說極微是最圓的、極小的一個圓東西。前面說極微是圓相就是指這個。極微要變成長瓶子時,那個圓相就捨掉了,本來的極微、假想的極微都推翻掉了。極微是圓相,極小的。
“能對之東,亦非是東”,因為太小了,一個圓點子,滑來滑去的,東方又不是東,西方也不是西,“余方亦爾,無異方分”,這樣子,沒有什麼方分的。那就如數學裡邊的小點子,沒有體積、沒有面積的這麼一個東西,東南西北談不上的。“以極微細,其相圓故”,因為小得不能再小了,只有一個圓點點。我們知道最小的一個體積就是圓,他這個圓是小得不能再小,就縮成那麼一個圓點子,他們說極微就是這麼一個圓點子,沒有方分的。
論:日輪纔舉,光照觸時,雲何余邊得有影現?
述曰:此下正破,釋頌第三句應影無字。且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照觸柱等東邊一面,雲何西邊得有影現?此雖理難,義猶未顯,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此下正破”,你說極微沒有方分,那個過失還是有的。“日輪纔舉,光照觸時,雲何余邊得有影現”,這是舉世間上經常看到的事實來證明。太陽出來的時候,光照在物體上邊,照在東邊,西邊就有影子出現,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客觀事實。
“且如日輪纔舉,自體放其光已”,太陽才升出來,馬上就有光了,“照觸柱等東邊一面”,假使說,東邊照過來,照到一個柱頭。太陽才升,光當然從東邊照了。“雲何西邊得有影現”,東邊一照的話,西邊就現個影子;你說極微無異方分,怎麼會出現這個情形?“應影無”才對啊。
“此雖理難,義猶未顯”,以這個道理來返難他,義理還不明顯,下邊再詳細地說,“有何所以,不許有影”。
論:以無余分,光所不及。
述曰:以微所對,東非東等,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既無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故照東時西應無影。
應立量雲: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無東西等諸方分故,如虛空等。
成唯識說:若無方分,則如非色,雲何和合承光發影?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以現量破。
“以無余分,光所不及”,現在你這個極微,東南西北沒有的,東邊照了之後,就是西邊,西邊照了之後就是東邊,那沒有影子了。
“以微所對,東非東等”,你這個極微很小,東面不是東,西面不是西,“日照東時,即是照於西等之處”,太陽東邊照過來,東邊照到,西邊也照到。
“既無極微,隨有一邊光所不及”,這個極微,它沒有東面西北的,照來照去,四邊都有光,“故照東時西應無影”,那麼照東邊的時候,西邊不該有影子,因為四邊都照到了,應當沒有影了。
“應立量雲”,用因明來破,“日照柱等時應無有影”,柱頭等也都是極微造成的,光照柱頭的時候,它的影子該沒有了,“無東西等諸方分故”,因為它東西南北都沒有的,“如虛空等”,跟虛空一樣,虛空沒有東西南北上下,太陽一照,到處都亮。
《成唯識論》裡怎麼說呢?“若無方分,則如非色”,假使沒有方分的話,跟心王、心所一樣了,“雲何和合承光發影”?心王、心所,你想堆起來,那是堆不起來的。“承光發影處既不同,所執極微定有方分”,粗的色是能夠承光發影的,你說極微是沒有方分的,跟五識、不是色法的心王心所一樣的,這些東西怎麼能夠堆攏來、和合攏來?
先是說極微如何和合都有過失,從這一點,證明你們執著有一個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接著說不管極微有方分還是沒有方分,也都不能成立,也是一個依據,證明一個實在的極微是不存在的。我們說這個極微不存在,並不是因為人的眼睛看不到它,所以它不存在。猶如眼根(淨色根),只有佛的天眼才看到,凡夫二乘都看不到,但是我們承認它存在;這個極微,並不是因為肉眼看不到所以不存在,而是根本就沒有極微這個東西,所以說它不存在。
他這裡講的是“承光發影”的問題。一邊有陽光照,一邊就生影。假使你說極微是沒有方分的話,那麼太陽照了東邊就是照西邊,照了西邊就是照東邊,“承光發影”的事情就不能成立了。
論:又執極微無方分者。
述曰:重牒彼計,釋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意即顯此一無字,通影及障二難牒計。
論:雲何此彼展轉相障?
述曰: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如以二手相擊觸時,東既非東等,雲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此由未曉不障所由。
“又執極微無方分者”,“重牒彼計,釋第三句頌初一‘無’字義”,第三句頌即“無應影障無”,這句頌裡的第一個“無”字,意思是說,假使你執著這個極微是沒有方分的。把他們的主張再提一下。“意即顯此一‘無’字,通‘影’及‘障’二難牒計”,這樣的話,就有兩個過失:影子不能成立,障也不能成立。一個“無”字,就產生兩個難:極微“無”方分的話,就有“應影無”及“應障無”兩個難。
“雲何此彼展轉相障”,這是解釋第三句頌“無應影障無”中的“應障無”,“此正申難釋第三句頌‘應障無’字”。前面是“應影無”,影子該沒有的,這個返難講過了;這裡再說第二個返難,“應障無”,障也應該沒有的難:假使極微無方分,那麼物質就不能互相障礙了。所謂色法,變礙為性,有礙有對,有障礙性的,你如果說極微無方分的話,那有對的這個質礙就不能存在了。
“如以二手相擊觸時”,兩個手去碰到的話,“東既非東等,雲何左右手,展轉得相障”,我們這裡兩個手一拍的話,它就頂住了,不能過去了。假使沒有方分,東邊不是東,東就是西,西邊就是東邊,那麼我們拍在東邊,手就到西邊去了,穿過去了,如何左右兩個手展轉得相障礙呢?它們該不會障礙的,碰到東,它就在西邊了;碰到西,它也到東邊去了,那就是障不住了。
“此由未曉不障所由”,這裡把問題提出來了,而為什麼不障的理由還沒有講清楚,下邊再說。
論:以無余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
述曰: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左手之東,即是西等,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行者往也。
應立量雲:手相擊等應不相障,無方分故,如虛空等。此無方分亦不相障,故以為喻。
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唯得此邊,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
“以無余分他所不行,可說此彼展轉相礙”,因為沒有其它的地方是他所不到的。有不到的地方,那還可以說此彼兩者會展轉相互障礙。現在它是沒有一個地方不到的,因為沒有方分,你碰到了這邊也就碰到了那裡,這個相礙的問題就不成立了。
“以微所擬,東非東等”,因為你這個極微,說它是東邊,它不是東邊,就是西邊;說它是西邊,它又是東邊。“左手之東,即是西等”,左手的東邊就是西邊,西邊就是東邊,你右手拍了左手的東邊就拍到西邊去了,那障礙不了了。
“無此一分非是左手他不行處”,左手沒有一個地方是右手所不到的,碰到東邊,也到西邊了;碰到南邊,也到北邊了。“以西即東故,樹東應至西,故二相擊,定無相障”,因為西邊就是東邊,你碰到東邊就到西邊去了,所以兩個東西一碰的話,決定沒有障礙性了。本來說兩只手一拍,拍了左手的東邊,西邊是碰不到的;它現在碰到東邊就是碰到西邊,那這個就不成一個障礙了。
“行者往也”,什麼叫“行”?長行(論文)裡邊“他所不行”的“行”字是什麼意思?就是“往”,到那個地方去。
下邊立量,“應立量雲:手相擊等應不相障”(宗),兩個手互相拍一下的話,應當沒有障礙。為什麼?“無方分故”(因)。“如虛空等”(喻),虛空你碰到它東邊,西邊也碰到了,虛空是沒有障礙的。你這個手,假使極微沒有方分的話,這個手碰到西邊就是東邊,碰到東邊就是西邊,也該沒有障礙了,跟虛空一樣了。“此無方分,亦不相障”,因為虛空是沒有方分的,也沒有這個障礙的事情,“故以為喻”,所以拿虛空來作比喻。極微如果沒有方分的話,應當跟虛空一樣,就拿虛空來作比喻。
“成唯識說:又若見觸壁等物時”,《成唯識論》另外舉了一些理由,它說,你假使看到或者碰到牆壁等等這些物質的時候,“唯得此邊,不得彼分”,你看到裡邊就看不到外邊,碰到裡邊就碰不到外邊。“既和合物,即諸極微,故此極微必有方分”,既然你們說和合的東西是極微合攏來的,和合的東西有方分,那麼極微應當也有方分,而你們卻說極微沒有方分,這個話是不現實的。因為我們現前看到的和合物,假使說牆壁,你看到它東邊就看不到它西邊,障礙掉了,西邊的那面被障住了。看到裡邊,就看不到外邊。碰(觸)也一樣,手去碰,碰到裡邊就碰不到外邊,都有障礙。和合的東西就是極微集起來的,和合的東西有障,極微也一定有方分;沒有方分的話,障也障不住它。
這樣,極微是沒有方分的,他們的這個設想就不成立了。這是一方面,假使極微沒有方分,就不能障礙。不障還有什麼過失?
論: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
述曰: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不相礙故。既爾,此色應不成粗,皆相入故。
“既不相礙,應諸極微展轉處同”,既然不相障礙的話,極微堆不起大的東西來,它跑來跑去都是一個地方。因為沒有障礙,這個擺上去,還在老地方,那個再擺進去,還是透過去了,擺在老地方。它不相障,不能變大,粗的物質就生不起來了。
“前破無分不得相礙,今破不礙令處應同”,這是進一層了。前面是破它沒有方分的話,極微就不能有障礙了。現在進一層,假使不障礙的話,這個“處”就應相同,你再多的極微堆起來,還是在老地方,堆不大的。
“此極微處,應即是諸極微處所”,這個極微所在的地方,很多的極微跟它合或者集,應當還是占了原來這個極微所在的地方那麼大。為什麼?“不相礙故”,不相礙嘛。你擺過去,原先的那個又不能擋你的,還是擺在它老地方;其它的來了,還是不障住,還是在原來地方,還都擺得下。這樣擺來擺去,還是一個老地方,還是一個極微那麼大!
“既爾,此色應不成粗,皆相入故”,既然是這樣,這個色要堆成粗色就不可能了,因為這些極微都可以“相入”,你擺一個到它的地方上去,它能跑到它裡邊去,都沒有處所、沒有方分的,都可以混在一起,所以說這樣子的話,粗色就形成不了。這些都是過失,證明這個極微是不存在的。
論: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
述曰:若許同處,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應不成粗。不成粗故,過如前說。前說者何?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量如前,故不重述。
“則諸色聚同一極微量,過如前說”,“色聚”就是大的色,它的數量還是跟一個極微量一樣。你把極微再怎麼樣地或合或集,搞了半天,還是跟原來極微一樣大,這個過失,前面講過了。
“若許同處”,假使你說極微沒有方分,它們就在一個地方堆來堆去、堆在原地方,“則汝所言諸聚色法,同一微量”,那麼你們所說的那些粗的法,還是跟極微一樣的大小,“應不成粗”,它成不了粗的,不會大起來。
“不成粗故,過如前說”,不能形成粗色,它的過失,前面講過了。“前說者何”,前面怎麼說的?“謂若六同處,聚量應如微,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比如說阿拿色,中間一個極微,四方上下各一個極微,一共六個極微繞在外邊,假使極微是沒有方分的,那麼外邊這六個極微,它們的處所,跟中間那個極微應是同一個地方。這個聚色(阿拿色)的量,還是跟極微一般大,沒有增大一點點,那麼這個聚色還是不可見。
他們二乘認為聚色有七個極微那麼大,這七個是:中間一個,四方、上下六個,合為七個,集成一個,叫阿拿色;這個阿拿色,天眼能見,但是極微是天眼也看不到的。論主破他們說:照你這樣子說法,這個天眼能見的聚色(阿拿色),還是跟極微一樣大,那麼這個聚色(阿拿色)還是看不到,不能說看得到了。
“比量如前”,這個“比量”就是因明的量,前面已經敘述過了,“故不重述”,這裡就不要重復了。
論: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
述曰:此外人救。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雲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
“雲何不許影障屬聚,不屬極微?”這是對方的救。極微的問題被駁得體無完膚,他干脆丟了極微,說,你為什麼不說這個影子跟障,是這個粗的聚色來的,不是極微的呢?你一定要盯著極微干什麼呢?你說極微沒有方分,不能發影、不能障礙,我們現在說的是聚色、粗的色,不是說極微,你搞到極微去,那搞錯了。“此外人救”,他這樣子來救。
“我說極微無有方分,汝便難言應無影障,汝宗雲何不許我說聚有方分?”我說極微沒有方分,你就難我說應當沒有影子、沒有障,但是我們說的聚色是有方分的,“影障屬聚,極微無分,不屬極微”,這個影子、障礙是屬於聚色的,不關極微的事。這個極微是沒有方分的,影子、障礙本來不是極微的事情,你盯了極微說沒有障、沒有影,這是你們搞錯了,我們說的是聚色。
論: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
述曰:論主返诘。汝雖作難,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
“豈異極微,許有聚色發影為障”,論主反問他們,“論主返诘”。
“汝雖作難”,你雖然說,影子與障是聚色(粗色)才能有的,極微是不管的,“然汝本宗,豈異於極微,許別有聚色,極微無影障,聚發影為障”,我倒要問你,你們自己的主張裡邊,是不是極微跟聚色不是一個東西?離開了極微,還另外有個聚色,是不是這樣子?如果是這樣子,離開極微另外還有個聚色,那麼極微沒有影障,這個聚色可以發影、發障,這是講得通的。那就請問,你們自己宗裡邊,極微跟聚色,是不是兩碼事?
論:不爾。
述曰: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故言不爾。
“不爾”,他們回答說,極微跟聚色,不是兩碼事。“此外人答,非異極微別有聚色”,不是離開極微,還有另外一個聚色。聚色就是極微合攏來的,當然不能說它們是兩碼事了,不能說離開極微另外還有聚色,“故言‘不爾’”。
論:若爾,聚應無二。
述曰:此論主難。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聚應無二,釋無二言。爾者,此牒彼計。若聚不異極微,則應聚色無影障二,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此即總答,次下別顯。
“若爾,聚應無二”,照你這麼說,聚色也不應當有影子,也不應有障礙,因為就是極微嘛,“此論主難”。
“‘若爾’者,釋頌第四句‘聚不異’言”,這個“若爾”,是解釋第四句頌“聚不異無二”裡邊的“聚不異”的意思,“聚不異”就是“聚色不異極微”。
“‘聚應無二’,釋‘無二’言”,這句“聚應無二”,解釋第四句頌“聚不異無二”裡邊的“無二”的意思。
“‘爾’者,此牒彼計”,這個“爾”,照你這麼說,再說一道他們的主張。
“若聚不異極微”,照你們這麼說的話,“則應聚色無影障二”,聚色就不應有影,也不應有障。影子跟障礙,這二個,聚色也沒有了。“即極微故”,因為它就是極微,你自己說的,“聚不異極微”嘛,“猶如極微”,跟極微一樣了。它本身就是極微,跟該極微一樣,也不能有影、也不能有障。你說聚色有影障,這個話也不成立了。
“此即總答”,這是總的回答,“次下別顯”,下邊還要別顯,另外仔細地再指出他的錯誤。
論: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
述曰:此廣前難。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聚色體即是極微故,比量如前。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此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
“謂若聚色,不異極微,影障應成,不屬聚色”,假使你說這個粗的聚色,跟極微是同樣的,那麼這個影子也好,障礙也好,應該不屬於聚色。聚色所以能障、能發影,還歸在極微上,因為聚色就是極微嘛。你說聚色又能發影又能成障的,而你又說這個聚色“不異極微”,聚色本身就是極微,那麼聚色應該也不能發影、也不能成障礙了。“此廣前難”,把前面的這個難打開說。
(22B)“此中四句,上半顯‘聚不異’”,這裡的四句話裡邊,分上下兩半,“上半”即上二句“謂若聚色,不異極微”,這二句是顯說假使聚色跟極微不一樣的話,“顯‘聚不異’”。“下半明‘無二’”,下半二句“影障應成,不屬聚色”說明“無二”,你的影也好、障也好,應當成立,不是屬於聚色的;頌裡的“無二”,意思是聚色裡邊不應當有障、不應當有影。
“謂若汝宗所說聚色,不異汝執一實極微”,如果你們自己的宗所說的聚色,跟你們所執一個實在的極微,二者不是不同,而是一樣的,“其影及障應屬極微,不屬聚色”,那麼這個影跟障,應當是屬於極微。因為聚色就是極微,聚色有障有影就是極微有障有影,“聚色體即是極微故”,這個聚色的體就是極微,既然你說聚色有障有影,那還不是歸到極微有障有影去了?而極微有障有影,前面已經破掉,也不成立、不能有這個極微了。這是矛盾的了,你這個極微一會兒有障,一會兒沒有障,那怎麼成呢?“比量如前”,這個因明的量跟前面一樣,就不再說了。
《成唯識論》裡邊也破這個道理,它怎樣說呢?“成唯識中亦作是說:既和合物,即此極微,發影障等,故知極微定有方分”,既然和合物本身體就是極微,而你又說和合物能發影、能障礙,那麼我們從這一點推斷,極微一定有方分。因為沒有方分的話,是不能發影、不能成障的。既然這個極微能發影、能成障礙,那決定極微是有方分的,你們說極微沒有方分的這個話就不成立了;你們安立的這個極微,是根本就沒有的東西!所以,你們說極微沒有方分,等等,這些話都是空話,是不能說的話。
下邊說大乘唯識宗對“極微”是怎麼看的。
論: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
述曰: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上來第二有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此即第三申我正義、總結不成。此五句中,上四句申正義,第五句結不成答。
“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俱非一實”,照大乘唯識宗的看法,以我們的覺慧(就是我們心裡的慧心所)來分析,把物質一半一半地分下去,“安布差別”,各式各樣的把它安立名字,最小的叫極微,或者大一點的就叫聚,“俱非一實”,但是它們本身都不是一個實在的東西。沒有一個是“實”在的、是“一”的。聚也不是一個的,還可以分;還再可以分,那就是假的了。極微,你說它是一個不能分的東西,那也不成立,因為它有方分,還是可以分;既然可以分,也不是實在的東西,還是堆攏來的。
“明一實微不成之中”,你們所執的一個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在說明這一個極微不成立之中,前面已經講了二個,“有合無合、有分無分,正答不成”,有合、無合都不成立,證明極微是不成立的;有分、無分也不成立,極微也是不成立的。這裡是第三個,“申我正義”,我們唯識宗自己真正的道理是怎麼樣的?這裡就給你說了,“總結不成”,把我們的道理說出來,所以總結一下,你這個極微是不能成立的。你們自己說的,矛盾百出;照我們的說法是這樣子的,所以極微是不成立的。
“此五句中,上四句申正義”,這五句裡邊,“覺慧分析,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或立為聚”這四句是申明我們的正義,我們唯識宗的道理。“第五句”,“俱非一實”,就是總結實在的、一個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結不成答”,回答他不能成立。
下邊是講各宗對極微的一些假設。
若吠世史迦,極微實句攝,常非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其量方大;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五大之德,體非是微。
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子微別與量德合故,可名為粗,非本極微亦量德合。
[名相注釋]量德 勝論外道計德有二十四種,色、香、味、觸、數、量等。第六量德復有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短性;四長性;五圓性。《成唯識論》卷一雲:有(順世)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若謂果色量德合故(即微量,大量),非粗似粗,色根能取。
“吠世史迦”就是勝論外道,他們本計有六句義,實、德、業等等,他們認為“極微實句攝”,極微是那個六句義裡邊的實句所攝,“常非無常”,它是常的,不是無常;“空劫極微,體是常住”,空劫就是這個世界要毀滅了,整個的世界都看不到了,整個的虛空,在整個的空裡邊還是有很多極微,這些極微體是常的,常住不變的。“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成劫就是世界形成的時候,這個時候所生的那些子微,是一個一個極微合攏來的、比較大的子微,這個就是無常的了,“其量方大”,它們的量也大起來了,“後大地等,合成一物”,最後合成一個大地,成了一個東西。“唯地水火風是極微性”,地水火風是極微性。“色聲香味觸五大之德,體非是微”,這是“德”,有一個筆記,我們看一看。
勝論師有六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極微屬於實句裡邊攝,而色聲香味觸是屬於德句裡邊攝,不是實句裡邊攝。
“勝論外道計德有二十四種”,裡邊有“色、香、味、觸、數、量”等等。“第六量德復有五種”,第六個就是量德,量也是二十四德之一,這個量德又分五種。“一微性,唯二微果上有”,兩個微以上,就是兩個微合攏來的,叫微性;“二大性,三微果等以上方有”,三個以上合攏來的叫大性,越來越大了,三微以上的叫大性;“三短性,四長性,五圓性”,短的、長的、圓的等等,這些都屬於量德的范疇。
“成劫之微,此所生者,名為無常”,這個“成劫之微”是極微合攏來之後的,是原來的極微所生的,它是無常的,因為它可以拆散了,“其量方大”,因為合攏來之後,量就大起來了。“後大地等,合成一物”,山河大地,合成一個東西。地水火風是屬於極微的。色聲香味觸,這些屬於德,“體非是微”,它的體不是極微。這是勝論外道的說法。
“若順世外道,與勝論同”,順世外道的主張跟勝論外道差不多,“然所生子微,同本因量”,不同的是,所生的子微,跟生它的父母(極微)的量是相等的,“子微相大,可名為粗”,子微是兩個兩個極微合攏來、慢慢地擴大,這樣就叫粗,眼睛就可以看得到。“非本極微亦量德合”,這句話有人問,什麼叫“量德合”?這是順世外道的說法,也寫有注解,我們先看一看。
“順世外道,執地水火風極微實常”,這一點跟勝論外道相同,“能生粗色”,合攏來之後,生成粗的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生的粗色不超過父母的量,幾個幾個堆攏來,就相當於幾個的量,“雖是無常,而體實有”,雖然它是無常的(因為是合攏來的),但是它的體是實在有的,它的體就是極微。“若謂果色量德合故”,怎麼叫“量德合”?就是跟前面那個量德,德句裡的這個量合攏來,就可以擴大了。這個量是“微量”,兩個的叫微,三個以上的就叫“大量”,慢慢地越擴越大。所謂“量德合”,就是它的這個體積、這個量,越來越大。雖與極微量等,雖然它的總數跟極微是相等的,“非粗似粗”,極微是細的、看不到的,你合了很多極微,應當看不到,但是這個“非粗似粗”,這是他們的解釋了,它並不是粗,但是表面上看起來,成了粗色了,“色根能取”,這個色根(眼耳鼻舌身)能夠取到它。極微是取不到的,但是這個粗色,能取到它。“量德合”就是這個意思。它跟德句的這個量合了之後,它的體積(量就是體積)就大起來了。這是順世外道的說法。還要介紹幾個說法,然後好破他們。
薩婆多極微,十色處攝。七極微成阿耨,乃至展轉,積小成大。極微實有,故五識緣;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緣。
經部極微,隨何處攝,亦是實有,積成大物,大物是假,五識所緣,其實極微,唯意識得。
“薩婆多極微”,這是有部的說法,他們的極微是“十色處攝”,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十個色處都有極微,極微在這十個處裡邊攝。“七極微成阿耨”,七個極微成阿耨色,不是兩個兩個合了,他們是七個極微,上下左右前後與中間合攏來,“乃至展轉,積小成大”。
“極微實有,故五識緣”,極微是實在有的,所以五識能緣。“阿耨以上,皆是假有,五識不緣”,這個合攏來的大的假色,不是實在的體了,是假的,所以五識不緣它們,而我們看到的山河大地,就是看到那些很多的極微。這就是前面說的“多”了。外道執是“一”,薩婆多說是“多”,都不成立;“一”也不對,“多”也不對,前面都破過了。
經部看到說“一”也不對、說“多”也不對,他就另外來一個假想。
“經部極微,隨何處攝”,這還跟前面一樣,極微是十個色處裡邊、隨哪一個色處所攝,“亦是實有”,都是實在有的,“積成大物”,積成大的東西,“大物是假”,這個大的東西是假的。這些都還跟有部一樣,但是下面不一樣了。“五識所緣”,這個假相,這個“假”的“大物”,五識能緣了。有部說五識不能緣假相的。“其實極微,唯意識得”,這個極微太小了,只有意識能緣它,眼耳鼻舌身是不能緣的。
這是經部的說法,跟有部有同、有異。下邊,唯識宗說自己的主張。
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法處所收。但從大物拆成於小,名為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大。成唯識說:然識變時,隨量大小,頓現一相,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非謂諸色實有極微。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說極微。雖此極微,猶有方分,而不可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故說極微是色邊際。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
“然大乘中,極微亦假”,有部、經部、順世外道、勝論外道都說極微是實在的,而大乘唯識宗則說極微也是假法、不是實在的,“法處所收”,這個色法(極微)是法處所攝的,是法處所攝色。法處是意識的對象,是我們想象的一個東西,並不是實際上、五官裡能夠接觸到的東西,只是心裡想有這麼一個東西。
“但從大物拆成於小,名為極微”,極微是什麼東西?大的東西,把它不斷地分,分、分、分……,分到不能再分了,就叫極微,“非從於小積以成大”,而不是從小的堆成大的。恰恰是反過來。二乘跟外道,都說現前的世界是從小的極微堆積而成大的萬物,唯識宗的看法則是大的東西是識所變、一下子就變成功了,而大的東西可以分,分到最小的就是極微。那麼為什麼要分?下邊就要說。是從“大物”分析成極小的,名叫極微,而不是從小的堆積成大的。
這個“大物”是怎麼生出來的?《成唯識論》這麼說:“然識變時”,識要變化,在變化的時候,它的相分,“隨量大小,頓現一相”,由於過去熏習的種子,當它遇到緣、起了它的現行(相分)的時候,隨它的量,或大或小,一下子就全顯出來了。不是說由很小的東西(極微)堆成這麼一個東西。要現就一下子全現,相分就是這麼顯現,不管是大物還是小物,都是一下就顯現。“非別變作眾多極微,合成一物”,並不是說先變了很多極微,然後把極微合攏來,合了一個大東西,不是依這樣的次第而來。
“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因為有些人執著這個大物,認為這個粗的色是實在有的,佛就給他說,你把它分,分、分、分……,分到最後是極微,既然是可分的,它當然是假的了,這樣子來證明這個粗的色不是實在的。所以,說極微,是因為那些執著粗色是實在有的人,給他說粗色還能分,一直分到極微;粗色是假的,不要執著;是從大物分到極小,不是從小堆成大物。所以他們外道也好、二乘也好,恰恰相反,都搞錯了。
“非謂諸色,實有極微”,並不是說,色裡邊確實有一個極微;僅僅是說,因為你執了粗色是實在的,所以叫你還可分,分到極微;粗色都是假的,哪怕到兩個極微合成的子微也是假的,為什麼?還是堆攏來的,還可以分,一直分到不能再分,那才算了。
“諸瑜伽師,以假想慧,於粗色相,漸次除拆;至不可拆,假說極微。”唯識宗在印度叫瑜伽行派,修瑜伽行的人的一個派別,這“瑜伽師”就是唯識宗的那些修行的行者,他們以“假想”的“慧(慧心所)”,假作分析,“於粗色相,漸次除拆”,根據佛的意思,粗的色把它用慧來分,這個慧是假想的,並不是把真的色分成了極微,是心裡這麼想、慢慢地分,一半一半、一點一點地分下去,分到不可再分了,“假說”,這麼就叫“極微”,不能再分的東西叫作極微。
“雖此極微,猶有方分”,這個極微,既然是色法,它還是有方分的。而不是像你們所說的沒有方分,你們是錯的。“而不可拆”,雖然它還有方分,但是不可再分了,因為它是假想的,並不是真的東西。真的有東西的話,有方分,決定可以分;是假想慧所分析出來的,雖然有方分,分到這裡就再也不能分了。“若更拆之,便似空現,不名為色”,再分下去話,就成空了,不叫物質了。這些都假安立的,不是真的有這麼一個東西。“故說極微是色邊際”,所以說極微是色的最末的邊際,再過去就不行了,不是物質了。
“廣如瑜伽第三及五十四,顯揚第五及十六十八等解”,詳細的可以看《瑜伽師地論》第三及五十四卷,《顯揚聖教論》第五、十六、十八卷等等,那裡邊廣說。當然我們也不必去看那麼多了,這個大概知道一下就行了:極微是假安立的,並沒有這麼個實在的東西;佛為破除對這個粗色是實在的想(執著),說它可以分析的,“為執粗色有實體者,佛說極微,令其除拆”。
故今論言: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若不拆時,頓現一相,即立為聚。聚色可更拆,微假慧安布,故微與聚,俱非一實。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非我大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非諸極微有此義故。
“故今論言:覺慧分拆,安布差別,立為極微”,所以我們《唯識二十論》裡邊說,以覺慧(慧心所,假想的慧)把它分,分析之後,安立它的差別,最後這個就叫極微,不能分了。“若不拆時”,假使不去分它的話,“頓現一相,即立為聚”,種子成熟了就現一個相,亦即相分,叫它作聚色。
“聚色可更拆”,聚色是還可以分的。聚色是大的,當然還可以分了。“微假慧安布”,這個極微則是假想的慧心所安立的,所以它不能再分了,假安立的、實際上是沒有的東西。“故微與聚,俱非一實”,所以總的來說,極微也好、聚也好,既不是“一”,也不是“實”。
“聚”是很明顯的,它不是“一”,那當然可以分,雖然可以分,也不是“實”在的。假使說“山”,山哪裡是實在的呢?石頭、泥沙、樹、草等等合攏來的,你把它一分的話,就成草、樹、泥沙、石頭了,山的樣子就沒有了。一個茶杯,假使一個瓷的茶杯,你把它打爛,那個茶杯就不見了,成了個瓷片片。這些就是可以分的,“聚色可更拆”,大的東西一分,假相就現出來了;而這個極微,“微假慧安布”,是假的慧安布的,假安立的,根本沒有那個東西,所以說都不是一個實在的東西,“故微與聚,俱非一實”。
“遮彼聚微,體是實有”,這就否定了二乘、外道的主張,他們執著聚色、極微的體是實在有,這是不對的。應如我們唯識宗這樣子的安立才對。你們說聚是實在的也不對,說極微是實在的也是不對。
“非我大乘聚亦稱假,有實色用別從種生”,我們大乘裡邊,聚也不是像極微那樣,是假安立的,它是由種子而生,是有依他起性的東西的。“有實色用”,它有實在的色的作用,“別從種生”,它是從阿賴耶的相分的種子生出來的。“非諸極微有此義故”,而極微根本就沒有這些,它既沒有色的用,也沒有種子,只是假想的東西。
這是從正面,以唯識宗的看法,把他們執著極微或者聚色有實在體的觀點,都否定掉了。這是用有分、無分來破“極微”。
戊三 後一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
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
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論: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
述曰: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上來四頌,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其次三頌,正破小乘。下第五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於中有八:初勝論師等,鹹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三外人答;四論主征;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
此即初也。勝論等言:前來極微,何用思擇?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
“初段之中,第四反破外境實執,合有五頌”,這是總結了。
這一科裡邊,“上來四頌”講完了,“初之一頌,合破小乘外道二執”,第一個頌,我們回過去看看,那是破二乘外道他們執一、執多,這兩個執,執一有什麼過失、執多有什麼過失。接下來的三個頌,“正破小乘”,說有分無分、有合無合等等,那是正破二乘。
下邊是第五個頌,“正破外道,設破小乘”,正面是破外道,也兼破小乘,假設小乘有這個想法,也可以破它。
“於中有八”,裡邊又分八科。“初勝論師等,鹹作是言: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二論主問;三外人答”,一問一答,“四論主征”,你回答之後,他再追問,“五外人問,六論主難,七正量部等救,八論主破”,一正一反、一立一破,總的科是如此。
“此即初也”,這是第一科。勝論師看到他的極微被破了,他沒有辦法了,就干脆把極微丟開,丟開之後,他就說:“何用思擇極微聚為?猶未能遮外色等相!”你盡是在這個極微、聚色裡邊鑽,鑽牛角尖,你盡去想它干啥?你現在還是不能否定掉外邊的色等相!外邊客觀存在的那些色,你還不能否定,你不要鑽在極微裡邊去搞了;我們說外色是實在有的,你還沒有把它遮掉,把它駁掉。
“勝論等言:前來極微,何用思擇”,前面說極微、聚等等,你講了很多,那不要去管它了,“然汝大乘,猶未能遮我宗等立外色等相”,你們大乘,還沒有能夠破我們宗派所立的外邊的色相(就是他們的實、德、業等等裡邊的德句裡的色聲香味觸這些東西),這些色等相還是有的,你不要去盡說極微了。
論:此復何相?
述曰:此論主問。汝色等相,體即極微,極微已破,即破色等,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
“此復何相”?你說的外色等相,那是什麼樣的相?
“此論主問”,這是論主問他們的話。
“汝色等相,體即極微,……離極微外,復有何相?”論主的這個問話,意思很深。你們把極微跟外邊的色相拆開來說,這是你們故意的一個方式,想回避極微。但是我們的這個觀察點,你們逃避不了:你們這個外色等相,它的體就是極微。這是你們自己說的。你們的實句裡邊,地水火風,極微是體,現的相就是德相,即色聲香味觸等等,這些東西,它的體就是極微啊。這個不要忘記掉,你們自己說了的。“汝色等相,體即極微”,你們宗派就是這麼說的,“極微已破,即破色等”,極微破掉之後,外色等相當然也跟著破掉了。釜底抽薪,把釜底的薪抽掉,上邊自然就熱不起來。“復言未遮我色等相”,我們把極微破掉了,那些色等相也跟著被破掉了,而你還要狡辨,還說沒有遮(破)你們的外色等相,現在我倒要問你了,“此諸色等,離極微外,復有何相?”你這個色等相,離了極微之外,還有什麼東西?
論: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
述曰:此外人答。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此通五塵,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即顯二義,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二顯實體,故是實有。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且約外處,辨現量境,於青等中,等取黃等,亦兼聲等,實色等中,亦等聲等。此所說者,識外實有。
這個“外人”就是勝論外道,他就狡辨,回答說:“謂眼等境,亦是青等,實色等性”,就是眼耳鼻舌身的境,也是青黃赤白,耳朵聽到的聲音,可意聲、不可意聲,等等,這些是實在的色法,它們的性就是這些東西。他避免極微,因為極微已經輸掉了,就盡量地狡辯,避免跟極微拉關系。
“外色等相,即是眼等諸現量境”,我們所說的外色等相,就是五官眼耳鼻舌身所看到的現量境,“此通五塵”,“五塵”即色聲香味觸。“亦是顯色,青黃赤等,實色等性”,這個學過《俱捨》、《五蘊論》的人就知道了,色裡邊有顯色、形色,聲裡邊又分幾種,香又分幾種,這些都是五塵,也就是五根的對象。這是就顯色來說,青黃赤白等等,它們有實在的實性。
“即顯二義”,他這裡邊顯兩個意思,哪兩個意思?
“外色等相,一顯現量境”,我們說的外色等相(就是前面他們說的“且置極微,猶未遮我外色等相”),第一個意思就是現量境,你沒有破現量境,我們現實的現量看到有青黃赤白等等東西,你並沒有破掉,你所破掉的只是極微。“二顯實體”,第二是說它有實體。這些青黃赤白,實在有體。“故是實有”,所以它們是實在有的,因為是現量所觀察的、有體的,當然是實在有的了。既然實在有體,又是現量可以觀察的,那麼你說唯識無境,這個話還是靠不住。
“其內五根,就他宗說,非現量境”,內五根,即眼耳鼻舌身,這五個根,就他宗來說,不是現量境。“但能發識,比知是有”,這個一般的人看不到,只有阿賴耶識的見分跟佛的天眼才能看到。東西是有的,因為一般人看不到,他就說是比量而知,現量不能看到;它能夠發這個識,根境相對生識,因為有這個發識的作用,所以知道它是有的,有體,但是現量觀察不到。這是他們說外宗,他們的智能不夠,就不知道佛的現量還是能看到的,認為只能比量知道是有,所以內的五根他就不說了,單說外邊的五塵。
“且約外處,辨現量境”,姑且不說內五根,就說外境,以外邊的五個處來辨現量的境界。“於‘青等’中”,“青等”,“等”什麼?他講得很仔細。“等取黃等”,就是青黃赤白;“黃”還要“等”,等青、白等等。“亦兼聲等”,不但是色裡邊的,也兼聲香味觸。這些“等”就“等”掉那麼多東西。“‘實色等’中,亦等聲等”,“實色等”,這個“等”,也等聲香味觸。
“此所說者,識外實有”,這裡所說的實色等、眼等境、青等,這些東西,都是離開識以外實在有的東西,你說唯識無境的話,還是不對。總之一句話,他是要破大乘的唯識。那麼論主怎麼回答呢?
論: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
述曰:此論主征。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為體是一,為體是多?此為二問。
“應共審思,此眼等境,青等實性,為一為多”?他以為這樣說就可以破掉唯識,這是現實的、現量所看到的,你不能說它沒有啊!這些是實在有體的,既然實在有體,你怎麼說是唯識所變?但是他正在得意的時候,論主就說:嗨!你不要忙,我們好好地想一想,“應共審思”,仔細想一想看。“此眼等境,青等實性”,這個眼等的境界,青黃赤白等等,這些東西到底是一還是多啊?你先考慮考慮,是一是多?
(23A)“隨其經部,或薩婆多,或吠世師,若假若實,汝今與我,應共審思”,不管你是經部也好,薩婆多部也好,或者是外道勝論師也好,不管你執著它是假的也好,真的也好,我們來商量商量,“汝此所說,諸外色等,眼等五境,青等實性”,你們所執的這些境,外色等、眼等五境、青黃赤白等等這些東西,這些實性,照你說是實在的,“為體是一,為體是多”,它到底是一,還是多?這是論主就問他們,你不要以為你是得計了,我先問問你,大家好好商量,你想想看,你所執實的實在的境,它是一,還是多?
這一問,把這個外道問得頭都昏掉了,哎呀,這個什麼“一”、“多”?
論:設爾,何失?
述曰:此外人答。設一或多,竟有何失。
論:二俱有過。多過如前,一亦非理。
述曰:此論主難。若一若多,二俱有過。其多過者,如前已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一亦非理,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故言亦非理。外人伏問,非理者何?
“設爾,何失?”勝論外道就說,是一、是多,有什麼過失?
論主就難他,說,“二俱有過”,都有過失:一也不對,多也不對。“‘多’過如前,‘一’亦非理”,“多”的過失,前面講好了;你說是“一”也不對,這裡就廣辨你們的這個錯誤。
“若一若多,二俱有過”。論主是心裡邊早有成竹,所以不慌不忙,叫他們考慮是一、是多。外道跟二乘,他們卻沒有預料到這個一、多的問題,都慌掉了,以一、多來說,有什麼過失?論主就說,“若一若多,二俱有過”,說一說多,都有過失。多的過失,前面講過了;一也不對,它的過失下邊就要廣說。
“其多過者,如前已說”,前面怎麼說?“‘非多極微’等以下三頌是”,就在這本書(江西刻本下冊)的第一頁後面,“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這個頌連帶以下的三個頌,都是說“多”的過失。這三個頌即“以彼境非一,亦非多極微,又非和合等,極微不成故。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一亦非理”,說“一”也不對,“非直‘多’成失,設‘一’復為過”,不但是說多有過失,假使你說是一,也有很多過失,“故言‘亦非理’”。這就把他們的一、多都遮掉了。
“外人伏問,非理者何?”外道他搞不清楚了,你說非理,怎麼不合理呢?
論:頌曰: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
述曰:此正破一。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五難者何?若執境一,一、應無次序行義,二、應無俱時至未至,三、應無多有間事,四、應無有間,五、應無難見細物。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如業道等。
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違釋。第三句及,第四句並,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故置及言。若言等者,顯非唯爾,更有此余。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義不是等,但言及並,顯相違釋。
“頌曰”,拿個頌來回答他。“一應無次行,俱時至未至,及多有間事,並難見細物”,這個頌是破“一”的,“此正破‘一’”。“多”前面破了,以三個頌來破,就不再說了。破“一”,前面沒有仔細說,這裡再講一下。
“前敘宗中,衛世執一,小乘執多”,前面我們在破的時候,說一、多都不對,勝論外道執一,小乘執多。“今此設遮小乘執一,意兼外道”,現在假設小乘執一的話,我們再這麼破;“意兼外道”,這個意思裡邊,把外道的一(外道本來執一)也包在裡頭一起破,表面上是破小乘,實際上裡邊也兼破外道。“以小乘救有色等故”,前面他們說,你不要說極微了,我們還有外邊的色,你沒有把這個色遮掉,因為他們這麼救,就對著小乘來說了,執一也不對,執多也不對,實際上也兼對外道,因為外道本來就是執一的。
“其頌‘一’字,牒外人執;‘應無’二字,通下五難”,這個頌裡的“一應無”,“一”是牒出外道的執著,你們說外色是實在的實性,假設是一的話,那麼就有下面很多過失,應當沒有下面的一二三四五個事由,“應無”二字通到下邊這五個難,都是應無、應無……,“五難者何”,是哪五難(過失)?
“若執境一”,假使是一的話,第一、“應無‘次第行’義”,應當沒有“次行”,“應無次行”即“應無次第行”;第二、“應無‘俱時至未至’”,即頌裡第二句“俱時至未至”,也是“應無”二字通下來的;第三、“應無‘多有間事’”,第四、“應無‘有間’”,這是頌裡第三句“及多有間事”,“及”,還有,“多有間事”也應當沒有,“有間”也應當沒有;第五、“應無‘難見細物’”,就是頌第四句“並難見細物”,“應無”通下來的第五難(過失)。
“今合第三‘多有間事’、第四‘有間’為第三句,言‘多有間事’”,第三、第四個過,合說在第三句頌“及多有間事”裡邊。一個是“多有間事”,一個“有間”,這兩個合在一句“多有間事”中,這樣子說行不行?行!“如業道等”,打個比喻,比如說“業道等”,十業道裡邊有身三、口四,身三是業道,口四是意業之道,兩個合攏來都叫業道;這裡“多有間事”、“有間”合攏來,都叫“多有間事”,這個方式是可以用的,以“業道”的方式來比喻。“如業道等”,這句話是解釋第三跟第四個難合攏來說是可以的。
“西域言‘遮’,此翻為‘及’,或翻為‘等’”,印度語“遮”字,讀音是“遮”音,當然這個字沒有了,已經翻過來了,翻成漢語是“及”,“並”,或者翻“等”,這兩個意思都可以。
“若作‘及’義,於六釋中,顯相違釋”,假使作“及”的解釋,在六離合釋裡邊是相違釋。相違釋就是兩個不一樣的意思合成一個詞,如南北、西東、父子、君臣,意思是南及北、西及東、父及子、君及臣,等等,都是相違釋。父與子,君跟臣,南跟北,這是“及”的意思,“顯相違釋”。這個相違釋,釋第三句及,“第三句‘及’,第四句‘並’,是顯此四難義各不同”。
“非‘無次行’,即是‘俱時至’與‘未至’”,這個裡邊,第一、第二兩個過失其實是一個,意思相同,而第三、第四個過失意思不同,所以加個“及”字,顯示相違釋,不同的才加“及”;“無次行”與“俱時至未至”意思一樣,就不要加了。“故置‘及’言”,所以頌第三句要加“及”字。
“若言‘等’者”,假使印度話這個“遮”字作“等”的意思的話,“顯非唯爾,更有此余”,那就顯示不僅僅是有這幾個過失,還有其它的沒說出來,要“等”字來代。這裡當然不能用“等”的意思了,只能是“及”的意思。
這是說他翻譯得比較善巧。可能是舊的論沒有翻得那麼好,也是說這個翻譯是精通印度語法的,不是亂翻的。“若言‘等’者”,假使翻作“等”,“顯非唯爾”,不但有這麼幾個過,“更有此余”,還有其它的過。那意思就不對了。
“今者四義,皆已列名,義不是‘等’”,現在我們把後面四個過失(難)的名字都列出來了,一共五個難,第一應無次行,下邊還有四個,名字都有,所以不能說“等”。“等”的意思是含蓄、還有略掉沒有說的內容。“但言‘及’‘並’,顯相違釋”,只能說“及”、“並”,所以第三句加“及”字,第四句就是“並”,這是相違釋,這個西域“遮”言,這裡不能翻作“等”。
這是說翻譯的問題。論主真正的破,下面就來了。
論: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
述曰:釋頌一字,即敘彼宗。彼宗意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其聲香等,類色亦然。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為多。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凡難義法,牒方難故,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
“若無隔別,所有青等,眼所行境,執為一物”,假使沒有隔別的話,所有青等眼所行的境界,執它是一個東西,就是“執一”了,你們說的“一”。
“釋頌‘一’字,即敘彼宗”,這句話是解釋頌裡“一”這個字的意思。你說它是一,就有下邊有很多過失。什麼叫一?你們所執的一是什麼意思?先說一說你們的宗的意思。
“彼宗意說”,他們的意思怎麼說?“若有隔別,眼所行境,體即是多”,假使我們眼睛看出去,那些色境是隔開的,這叫多,它的體是多的;“無隔別時,所有青等,眼所行者,說為一物”,假使看過去,沒有隔開的話,所有青、黃等等眼所看的東西混在一塊,都是叫一個東西。一片片的草地,沒有隔開的,直接就叫一。這是他們的執著了。那麼聲香等類也是一樣,“其聲香等,類色亦然”,聲、香、觸、味等等,“類色”,照此類推,跟色一樣,也是有隔別的叫多,沒有隔別的叫一。這是外道他們所主張的事情。先把他們的主張搞清楚了,然後說他的錯誤。
“前來總議外五處故,不是唯言於色處法”,我們前面說的眼等境,那是總說五處,外色、聲、香、味、觸都說了,不是僅僅說色處。論主就解釋一下,已經包括聲香味觸,也是可以這樣子類推的,“今此文略,且言眼境,非耳等境,此中不破彼執為多”,這裡文比較略,就以眼所行境(色處)作個喻就行了,至於耳等等那些境,自己類推就可以了;這裡破一,並不是破多,把那個“一”抓住就行了。
“然此牒計,於下四難,一一應敘”,這個“牒計”,就是說你們外宗的主張,照規矩在每一個難之前都要先敘一下,但是這裡略了,就第一個難說一下,下邊的就不要說了。因為照規矩,“凡難義法,牒方難故”,凡是要問難,要難他人的主張的話,先要把他人的主張敘說一下,然後再難他。照規矩這樣子的。“今恐文繁,最初總敘,下別為難”,現在恐怕文字太繁了,因為五個難是一連串下來的,就總的在最初的第一難說一下,後邊的就略掉了。
印度的文句是不略的。我們看《大般若經》,大家看過的就知道,重復的話多得很,一套一套一套……,假使智能差一點的,念了幾頁的話,腦袋就昏了。昏什麼呢?它太重復了!一樣的話,說了很多,把人家搞得暈嘟嘟、懵懂懂的。但是他這樣子繁細地敘說,什麼意思?鍛練我們的智能,可以讓心細下來,可以入定;若是粗心的人,那幾下子就會昏倒了。
這裡的意思,先敘說外道的主張,照你們說的,執一的話,後面就有怎麼怎麼的難(過失)。舉第一個難之前,且說你們執的一,就是沒有隔別的東西,以眼來說,看到一片青等色境,就是一塊的這麼一個物,那麼有什麼過失?
論: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
述曰:此第一難,配頌可知。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以地一故,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
應立量言:無隔障處,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汝執一故,彼即此故,猶如於此。或雲: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如此足處。然今論文,有大宗意,其為比量,應如是知;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
[名相注釋]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 《俱捨論》卷一(分別界品)曰:“地謂顯形色,隨世想立名。”
“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假使我們看一個廣場、整塊的綠的草地,你說是一的,那麼我們走路的話,不是一步一步地走了,一腳下去,整個的都碰到了。那不要走了,一步就走完、全部都走滿了。這個明明是不符現實,常識也不是這樣的。不管是一塊地還是一片草地,你都得一步一步走過去;並非一腳踩下去,整個的一塊就完了。所以,你說一的話,有這個過失。
“此第一難,配頌可知”,這是第一個難,就是頌裡邊的“應無次行”,依次第走路的話就沒有了,一下足就走滿了。
“若執為一,眼所行境無隔障處”,假使執為一的話,根據你們的宗執為一,那麼眼睛看過去就是一片、沒有隔礙的東西,就是一塊、整整一個的東西,這樣子的話,“世間應無漸次行大地義”,這個世間常識就沒有了。假使我們在大地上走路,在一片草地上走,一步一步地走的可能性就沒有了,為什麼?地是一塊的。“若下一足,已至一切,如何可說有漸次行”?整個的一塊,你碰到哪裡,就全部都碰到了,是一塊的嘛;一塊的東西,你碰這邊,其它地方也都碰到了,那你還走什麼呢?一步步走,那還多事了,一腳下去就是全部都走完了,你還有什麼走?不要走了!這個明顯是反常識的,是世間上沒有的事情。
“應立量言”,再用因明的量來破他們,“無隔障處”,沒有隔障的地方,就是你們執為一的地方了,“下此一足時,所未至處,時亦應已至”,下一足的時候,腳還沒到的地方,就在這個時候,也應該全部到了。我們一腳踩下去,當然,地很大,沒有踩到的地方還很多,但是你說是一的話,應當是這一腳踩下去,同時所有的地方都踩完了。為什麼?“汝執一故”,你說這個地是一,碰到一處就全部都到,只有一個的嘛。若是分開的話,碰到這裡,還碰不到那裡,現在你說整個是一起的,一碰就全碰完了;“彼即此故”,它是一的,那麼彼就是此,不分彼此了,那個地方就是這個地方,這個地方一腳下去,那個地方也就是它嘛,腳也應當碰到了。“猶如於此”,跟這塊地方一樣,那個地方也該碰到的。這是一個量。
“或雲”,或者再立一個量,“無隔大地,應無漸次行義”(宗),沒有間隔的大地,要一步一步走路的話,這個事情就不會有了;“若下一足至一切故”(因),你一個腳下去,整個一塊地就全部滿了;“如此足處”(喻),其它的地方就如我們下足的地方,都到了。這兩個量都可以破他們的“一”。
“然今論文,有大宗意”,我們論文裡邊、宗裡邊有個“大”字,就是“應無漸次行大地理”裡的“大地”,“其為比量,應如是知”,那是為了立一個三支比量而說的,你們應當要知道,這個大地是假的大地,不是真的大地。
“然今眼境,名‘大地’者,假名‘大地’,非實地大”,我們學《俱捨》以及《五蘊論》的時候也講過這個問題。真的四大是地水火風:地是堅硬性,不是眼睛能看到的,要碰到才知道是堅硬的;水是濕性,也是要碰到才知道是濕的;火是暖性,也要碰到才知道是暖的,眼睛去看是看不到的;風是動性,還是要碰到才知它動不動。眼睛當然也能看到動不動,但是那些細小的東西,眼睛就看不到了。比如時針、分針,它們也在動,但眼睛就看不到它們在動。秒針是可以看見它動了。這個地水火風,真正的地水火風是身的觸的境界,不是眼的境界,我們現在看到的大地是假大地。假大地就是顯色、形色,顯色是青黃赤白等等,形色是一塊圓的空地,或者是方的空地,或者是長方形的地,這是假的大地,“非實地大”。
因為我們的立宗裡邊,牽涉到“大地”,那麼這個“大地”,你要知道,不是真的地大,是假的地大。因為真的地大與假的地大,兩個是絕然不同的。假的地大是根據我們的祖祖輩輩安立的名詞而說的,這個叫地、那個叫水,跟真的地水火風是有差別的。“地謂顯形色,隨世想立名”,這在《俱捨論》裡有廣講,這裡附帶地說一下,不要誤會。我們這個宗裡邊的“大地”,是假的大地,不要當作真大地看(見下“參考文獻”真四大與假四大);若把它當做真大地看的話,這個量就立不成了。
這是第一個過失。假使你們說沒有間隔的地方算一塊的話,我們世間上一步步走路的事情就不成立,因為它是一塊的,一腳踩到,全部到完,那不要走了。但事實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說執一是錯的、不對的。
[學習資料]真四大與假四大 《俱捨論頌疏》卷一(唐圓晖述):此下第二,明能造大種。於中有二:一實四大種,二假四大種。且初第一明實大種者,論雲:前言無表大種所造,大種者何?頌曰:大種謂四界,即地水火風,能成持等業,堅濕暖動性。釋曰:大種謂四界者,標也。三義釋大。一、體寬廣故,謂四大種,遍所造色,其體寬廣。二、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謂大地大山,地增盛;大江大海,水增盛;炎爐猛焰,火增盛;黑風團風,風增盛。三、能起種種大事用故,如地能持世界,火能壞初禅,水能壞二禅,風能壞三禅。一義釋種。與所造色為所依故,故名為種;大即是種,故名大種;能持自性,故名為界。即地水火風者,舉數。能成持等業者,明用。地能成持用,等者,等取水能成攝用、火能成熟用、風能成長用。堅濕暖動性者,出體:地堅、水濕、火暖、風動。
從此下第二,明假四大種者,論雲:雲何地等、地等界別?頌曰:地謂顯形色,隨世想立名,水火亦復然,風即界亦爾。釋曰:地謂顯形色者,釋假地也。地謂顯形色,色處為體,謂青等地,依顯色立;長短等地,依形色立。此非實地。實地是堅,唯身根得,非眼根見。於顯形色,假立地名,是色處攝,眼所見也。隨世想立名者,釋立假所由。謂諸世間,相示地者,以顯形色,而相指示。佛隨世間想,立此假地名。水火亦復然者,釋假水火。此假水火,用顯形色,以之為體,例同假地,名亦復然。風即界亦爾者,釋假風。風即界者,此一師釋,無有假風,風即是界。界者體也,體即是動,世間於動,立風名故,立動為風,即是實風,故無假風。言亦爾者,此一師釋,許有假風。如前假地水火,依顯形色,立風亦如此,依顯形色,故言亦然。如世間說黑風團風,黑即是顯,團即是形。此用顯形,表示風故。
論: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
述曰:此第二難。若執是一,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此猶未曉,次顯其因。
“又應俱時於此於彼,無至未至”,這個意思跟第一個難一樣,所以他這裡不用“及”。同樣的意思,不用“及”字;相違釋,兩個不一樣的才用“及”。“此第二難”,這是第二個過失。
“若執是一”,假使你執它是一的話,“且如手執無隔障物,無有一法,一時之中,此邊彼邊,有手至未至”,這個東西是無隔障的這麼一塊,那麼我們手去拿這個東西,在一個時間之中,這一邊那一邊,沒有一個地方是手沒有碰到的,應當都碰到了。因為是那麼一塊,你手去拿,一下全部都拿到了。它的比喻就是拿念珠,一圈念珠,你全部拿到,沒有一個念珠沒有碰到的,因為是一。
“此猶未曉,次顯其因”,這個話說得還比較隱,下邊再打開講。
論: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
述曰:至者,到也,得也,及也。體是一物,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所以者何?且如一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總可至故,如手握珠;或可說多,至未至故,如指捻珠。應立量雲: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
“一物一時,理不應有得未得故”,一個東西,它是一塊的,是整個的東西;既然你說是一,一的東西(一物),在一個時候(一時),按理不應說有的地方得到了,有的地方還沒有得到。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它是一,要得就全部得,要不得就都不得,在同一時間,不能說有的得了、有的還不得。
“至者,到也”,至就是到,或者“得也,及也”。這個“至未至”,就是到不到,或者得不得,或者及不及,都可以。這個“至”意思很多。比如說路到不到,東西得不得;眼睛看過去,看得及看不及;耳朵聽得到聽不到,聽得及聽得不及,都可以這麼說。
“體是一物”,你說它是一個東西、一體的,“於一時中,若手執時,理不應有此處可得、彼處未得”,照這個道理,在一個時間,你手去拿它的時候,不應當說這個地方拿到了,那個地方還沒有拿到。因為它是一個。既然是一個,要拿,全部拿到;要不拿,全都沒拿到,怎麼能說這一塊拿到了、那一塊還沒拿到?如果有一塊拿到、一塊不拿到的話,那就不是“一物”,不是一個東西。
“今依此難,一切世間,無一物者”,依據我們現在的這個難,可知一切世間上,沒有一個東西是渾成一塊的,都是可以分的;你說的一,根本就不能成立。
“所以者何”,什麼原因?“且如一筆”,一支筆,那是一個了,不是兩支筆,“以手執時,有至未至,如何成一”,你用手執筆寫字的時候,你抓筆,是抓在筆的下邊,這筆的上邊你就沒碰到,筆尖也沒碰到,筆尖你碰到了,怎麼寫字?所以說,即使一支筆,一個東西,但是你手拿的時候,有的地方拿到,有的地方手就沒有碰到。如果是一個東西的話,那要碰就全部碰,要不碰就都不碰。現在一支筆,看看像是一個東西,但是拿的時候,還是拿到的地方有一些,沒有拿的地方還多一些,“如何成一”,那麼怎麼叫一呢?
所以說你們執一,在世間上是根本沒有的事情。世間上哪有一個東西是捆成一塊的?要拿都拿到,要不拿都不拿到;要走全部走到,要不走都不走到。這個是不成立的,客觀上沒有這個事情。你們執一是不成立的。
大乘裡邊,一、多是怎麼安立的呢?說一、說多,大乘也有。“故知大乘,諸眼等境,或可說一”,有的可以說一,如眼所對色境,“總可至故”,一下子都看到了,一眼全都看到一片草地,可以說一,“如手握珠”,手裡把念珠握住,全部拿到,這麼一個念珠,也是有的。當然都是假安立的,不能說絕對是這樣子的。“或可說多”,有的時候,也可以說多,“至未至故”,這一片大地,那一個角落裡跑過了,那邊還有很多地方沒有跑過,那就叫多;如果是一的話,我了到這個角落,就全部都到完了,怎麼還有沒有跑到的地方?“如指捻珠”,掐念珠的時候,你掐了這個念珠,還有那些念珠沒有掐到,怎麼說是一個呢?所以說某些時候可以說一,某些時候可以說多,是根據具體情況而說的。不是你們所說的,一就絕對是一,多就絕對是多,那麼死板板的,那是不成立的。
“應立量雲:汝宗世間無隔斷物無有一法有至未至,執是一故,如手握珠。”你們的宗派說,世間沒有隔開的物,世間上沒有一個東西又到又不到、又得又不得、又及又不及。“至”就是到、得、及的意思,都可以說。世間上沒有一個東西可以說“有至未至”,因為你執是一,好象手握念珠一樣。這個是不成立的,世間上沒有這樣的事情。
第一、第二兩個難講好了。一共五個難,第一、第二是連起的、意思差不多的。下邊是第三個難。第三、第四個難容易混淆,它兩個說的文字也差不多,裡邊的不同我們講過去的時候再慢慢看了。
論:又一方處,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
述曰:此第三難。若執境一,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多象馬等,皆集其中,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所以者何?
“又一方處”,照你說是一塊的話,“應不得有多象馬等有間隙事”,在那樣的一個地方,很多的象、馬都在上面,那是不可能了。什麼叫“有間隙事”?下邊要說。“此第三難”,這是第三個難。
“若執境一”,如果執這個地方是一塊的,“於無隔障一方處所”,在這麼一個沒有隔障的一方處所,假設說一個廣場,是整個的、沒有隔開的那麼一塊地方,“多象馬等,皆集其中”,在這廣場裡邊,很多的象馬都集在裡邊,“應不得有象馬等物多間隙事”,象、馬等物的“多間隙事”就不會有了。
什麼叫“多間隙事”?“二物中間所見空處,是次下難”,象、馬中間有空的地方,這是第四個難;“象馬二物,自不相到,名間隙事,是此中難”,這個是現在說的第三個難。假使先把象牽進這個廣場,象就把整個廣場都擠滿了,為什麼?因為整個廣場是那麼一塊無隔障的一方處所,象跑到裡邊,整個的廣場就都是象,象就把這個廣場占滿了。若是其它的馬要進去的話,馬也把它占滿了。那這個事情就不能成立的了,象也占滿整個廣場,馬也占滿整個廣場,象跟馬分也分不開。“自不相到,名間隙事”,象和馬之間還有地方沒有到,中間還空一些地方。比如象占了這一個角落,那個角落沒有占到。有這個情況(間隙事)是不行的,既然是一塊,它一站就占滿了。所以說還有中間一些空的地方沒有占到(有多間隙事)是不行的。
“所以者何”,理由是什麼?
論: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辨差別?
述曰:此顯所由。所依之處,體既是一,若有一象,即有余馬,雲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應立量雲: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余馬等,亦住此地,執是一故,如此一象住地。或言汝宗無隔一方,多象等集,應不得有多間隙事,或應此彼亦無差別,執是一故,如一象處。
[名相注釋]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雲何此彼,可辨差別 第三難,外境是一,象於其中,應至全境,無不到處,境是一故,無有此至彼不至之差別,馬亦如是。如是則象所至境,亦馬所至,於一境處,象馬相融,和合成為一體,不可辨別此象馬等之差別。
“若處有一,亦即有余”,這個地方是一塊的話,你碰到這裡就是碰到那裡,“雲何此彼,可辨差別”,怎麼可說碰到這邊而沒有碰到那邊?你能說這個象住在東邊那個角落上,西邊那個角落它沒有碰到嗎?還怎麼分東西?這個地方是一塊的,不能分東西;能分東西就有兩塊了,東邊一塊、西邊一塊。現在你是占了東邊就把西邊占滿了,西邊沒有空地的,應當是這樣子。但是我們看到,明明有西邊、有空地。一個象有多大?再大也不能把地占滿了。“此顯所由”。
“所依之處,體既是一”,既然你們所依的地方,全體是一,“若有一象,即有余馬,雲何此象及彼馬等可辨差別”,假使一個象進去,這個象已經把地都占滿了,其它該馬占的地方也被這個象占滿了,象身上就有馬,馬身上就有象,馬跟象就分不開、混起來了。這個是你們的笑話了,根本沒有的事情。
“應立量雲:於無障隔,一方處所,多象馬集,一象住地,應余馬等,亦住此地”,在沒有障隔(一塊、沒有隔礙)的一方處所,很多象馬都來集會的時候,一個象占在那個地方,住滿了,“余馬等”,還有其它羊、狗等等,很多,它們住的地方,也應該住在先前的象住的那個地方,其它的象馬牛羊等等也應該住在這個地方。為什麼?“執是一故”,因為地是一塊的,就是那麼一塊地。“如此一象住地”,一個象住進去了,其它的象馬牛羊來了,也還是住在它這個地方;這塊地是一個,象住的地方,就是馬住的地方,也是其它的牛羊等等住的地方。這樣子,象和馬等擠起來、混成一個。這當然是不可能有的事情,所有的東西都混成一個,差別都分不出來的,那就成笑話了。
“或言汝宗無隔一方”,或者說你這個宗,你們所立的“無隔一方”。這個當然是大乘不承認的,所以要簡別一下,你們是怎麼安立的。這是你們的主張,沒有隔別的一個地方,是一塊的。“多象等集”,馬跟象,假使它們集在一起的時候,“應不得有多間隙事”,不應當有空處,一個馬就把地方占完,一個象也把地方占完,其它的空地不應當有;“或應此彼亦無差別”,或者說這個地方象住、那個地方馬住,這個差別就不應當有了。就在一個地方,象跟馬住的地方沒有差別,象跟馬也就混起來、雜在一起了,哪個叫啥東西?“執是一故”,因為你這個地是一個,“如一象處”,一個象住的地方,它占滿了,馬住的地方跟象住的地方一樣,也是住滿的。這個是明明不能成立的事情。
這是第三個難。下邊第四個難容易懂一些,就是馬跟象中間還有空處,既然一塊的,怎麼有空處?中間怎麼有空隙?這個好理解一些。這第三個較難理解。
今天就講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