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深不知處──說剎那無常
智悅
無常,一切有為法都有生滅變化,它甚至無法在短暫的剎那間保持同一個狀態。有為法呈現生住異滅的四個相,隨著時間的遷流而幻化出不同的樣子。但是,一切現行諸法都只是短暫停留,立刻壞滅。
我們的思緒(受想行識)一遇境界,不能停止地執取為有,當所執取的相緊密地連接在一起,就好比畫出一條線來。譬如你在不遠的地上看到一條線,走近一看,原來是一只只的螞蟻串連起來的假線。我們看不到生命現象中點點的剎那生滅相,卻把點連成線,而產生了常樂我淨(無常執常,苦執為樂,無我執我,不淨執淨)的顛倒想。
於無常無智,四顛倒根本;
當知世上進,愚癡力轉增。
──《顯揚聖教論》
「世上進」指由修世間清淨道輾轉上進時,愚癡力倍復增加。因為在欲界還容易見到愛別離等八苦之無常相,若是禅定越深,到了色界天、無色界天,無常相難見,我執由是堅住不捨離。
經論上提到無常義的差別有廣有略。廣如《顯揚聖教論》中說有六種或者八種。
六種無常:一、無性無常;二、失壞無常;三、轉異無常;四、別離無常;五、得無常;六、當有無常。其中無性無常(性常無)屬於遍計所執相。《辯中邊論》所謂其體全無的「無物無常」即是。其它都屬於依他起相的無常。圓成實相中沒有無常義。
八種無常:一、剎那門(無常);二、相續門(無常);三、病門;四、老門;五、死門;六、心門;七、器(世界)門;八、受用門。其中,剎那無常、相續無常遍一切處;老、病、死三無常指有情的內色(身體);心無常唯獨在受想行識四蘊上說;器及受用無常指山河大地、色聲香味觸的外色。
以上的種種無常,欲界全部具足。色界、無色界沒有老病受用三種無常;但有觸、味染及死三種變異。無色界無色,所以也沒有山河大地等(器)的無常。
不論分為六種或者分為八種,除了無性無常(心隨影像變異)外,其余的變異無常,《顯揚聖教論》中又把它開廣為十五種變異:一、分位變異──指從嬰兒位到老時,前後不同的變異。二、顯變異──指從妙色鮮肌潤澤膚體變成惡色粗肌枯顇膚體。三、形變異者──指肥瘦的變異。四、興盛變異者──指世間眷屬資財及出世間功德,如戒慧等的興盛。五、衰退變異者──和前相反是。六、支節變異者──由有而無是。七、寒熱變異者──寒時縮頸戰栗希求煗;到了天熱流汗又希求冷的變異。八、他所損害變異者──手腳被物或他有情傷害後身體的變異。九、疲倦變異者──各種運動過後是。十、威儀變異者──行住坐臥的四威儀是。十一、觸對變異者──由順苦樂觸有變異,所以受也就有變異。十二、染污變異者──貪瞋等煩惱娆動其心。十三、病等變異。十四、死等變異──指阿賴耶識離開後,身體現出的青瘀乃至骨璅的變異。十五、一切種不現盡變異者──骨璅失壞離散乃至看不到了。
「無常義」若略說,如《大智度論》提到的二無常:一、念念無常(剎那無常)。二、相續無常(一期無常)。無常,一般說就是散壞的意思。念念無常不是指散壞的谷豆等物,是指但令諸行無復作用,名為散壞。謂一剎那作所作已,第二剎那不復能作。
相續無常是在有為法相似相續的變化性上,假立生老病死等的無常。相續變壞就是一期生命壽盡相。它不是按剎那無常來安立的。
生命體內外粗顯的變異,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依稀彷佛可以意識得到。但是深細的剎那念念無常,可不是我們世間凡夫所能現前證得。比如日月燈的光明剎那剎那生滅,它們相似相續地生起,我們就難體悟。
但是我們可以依佛菩薩的聖言量去思惟觀察。《瑜伽師地論》在緣起甚深中提到諸法由自種子及他緣和合,而有暫住的生,生已自然滅。因為是自然滅,前法無運轉生起下一法的作用。所以法法不相及,法法不相知。也就是因為剎那生後自然滅,所以每一法都是非故新新有。每一法的生起都不是舊有的,剎那剎那都是新新相轉。
《顯揚》頌曰:
由彼心果故,生已自然滅,
後變異可得,念念滅應知。
舉個拍球的例子:我們由各人的思心所發動,讓手去拍球。球跳起來又落下,彈起落下,如此幾個回合後,球在地上停住不動了。
牛頓說,這是因為有地心引力,所以球彈起後又落下來。
佛法指出:球的每一個彈起,每一個落下,不論是什麼因緣,都是新新法生。在最後球停在地上不動,也是一個新法的「生」,是前面球還在微小微小跳動的法的相續。但是,我們安立名言說,這是拍球的法滅了。事實上,它是這個球停住不動的「生」法。而球停在地上的法,在剎那生後,也自然滅了。
我們對於法的自然滅能忍可於心嗎?他法可以滅此法嗎?抑或自法有能力消滅自己?能滅法它的體相到底是什麼?
《顯揚》頌曰:
非水火風滅,以俱起滅故,
彼相應滅已,余變異生因。
比如世法說,紙因火燒而成灰。其實火(水、風同)本身自體也是生滅法。火和紙相應所以有能燒法的顯現。火和紙合作結束了,有灰的相顯現。從世谛上說,這是紙的相續變異,其實灰的顯現是個新「生」。若火是能滅之因,灰是所滅之果,則火中應有灰的體性。在紙滅灰生中,火──對紙來說是他法,它只是紙變成灰的生因。火來幫助紙燒成灰。除此功能外,火無余力。
這麼說,他法不能滅此法!
那麼,此法能自滅嗎?
《顯揚》頌曰:
相違相續斷,二相成無相,
違世間現見,無法及余因。
這個頌說明了法若能自滅的幾個過失。設若一法之中具足了能滅相──眾緣生之法中(有相),有能消滅自己的體相(滅因);以及所滅法──即前述由滅因所滅之法(滅相)。那麼,這裡面存在了幾個過失:
相違過失──若說有相和能滅自己的滅因在一起,有互相乖違的過失。因為一法的生起有生的力量,要滅自己又是另一個力量;此二種相違背的力量,和合在一起,應是有法生起?抑或法不能現起?以拍球一法來說,若法能自生又能自滅,那麼拍球時,球是該跳還是不該跳?
相續斷過失──若說這一法的法相與滅因不是同時在一起,那麼,一法生起之後,滅因不能與它相及,它就應該相續不斷地持續下去。譬如以手拍球之後,球應該持續地跳下去,事實上,球逐漸的就停止不動了。足見若說法相與滅因不同時,有違相續斷的過失。
眾緣和合之法生起又自滅,它能滅自法的滅因以何為體相呢?是以「滅」為體相?是以「不滅」為它的體相呢?
二相過失──若說以「滅」為體相,那麼一法就有兩個滅相:一個是法生時能消滅自法的滅相;另一個是後來法滅時的滅相。這樣就有兩個滅相的過失。若以拍球來說,球跳起來時,同時還有一個球的不動相,以及最後球停止後的不動相,共有兩個不動相。有此可能嗎?
無相過失──若能滅自法的滅因它的體相不是「滅」,那就沒有滅相。這是一種說法。另一種說法是:法的消滅除「滅」以外,只有以「無」為相,才能謂之為法的消滅。那麼,又衍生了以下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若以無相為滅因,本身是無,如何消滅或破壞自己?
第二個問題──若法生起後就是以「無」相為滅相,那麼就是自然滅。並不是自法另有一個力量消滅自己。
違世間現見過失──比如新搭的一間茅草屋,能有五年住人的壽命。在頓生頓滅中逐漸的由五年壽命的頓現減為四年……三年……一月,乃至到茅草屋倒了,不能再住人的頓生相生。
若刮起台風,則由殘存的壽命的頓現,比方說三年九個月零三秒,頃刻間到了不能再住人的茅草屋的頓現相。
世間現見茅草屋的滅相是台風造成的,是台風使令茅草屋倒了,不能再住人。怎麼能說茅草屋自己把自己吹倒了呢?違世間現見。
世間現見由他力(台風)來破壞此法(茅草屋),也是不對的已如上述(他滅的那一段)。
再者,若有一個滅自法的力量能消滅自己。它是唯獨靠這個滅力而消滅呢?還是更待其它的因緣?
無法的過失──若唯獨是自法的滅力來消滅自己,那麼,只要此滅力一現行,此法就該完全消滅,沒有法體了。但在事實上,還見到法的相續變異。比如火燒紙,紙雖滅了,但是還見到灰。
余因的過失──若還待其余的條件,此法才能滅。那麼,其它事是此法的壞滅因。自法沒有能力消滅自己。而他法不能滅此法如前已釋。
綜合上述,法生起後,無法自滅!
一切世間內外諸法在頓生頓滅的相續中,法剎那地變異,剎那地滅壞。並不是在最初的時候沒有變異,或者沒有破壞,到最後才忽然間變壞。不是這樣。法初起一剎那時就已經滅壞了。為什麼?在無常剎那生滅的原則下,諸行念念滅壞,唯有看似相續變異之相而已。
法既然不由他滅,也不是由自滅;因此,對於一切有為法生後,剎那自然滅的道理,我們應該忍可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