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傳佛教慈事業的理論來源及其實踐模式
李尚全
佛教慈善事業是大乘佛教修行方法之一。大乘佛教福慧雙修的理論,強調修福是第一位的修行。一個人只有滿足了物質生活的最低需求(福報),才能追求精神需求(智慧)。漢傳佛教是大乘佛教中國化的產物,在2000多年的發展史上,始終強調福慧雙修的信仰特色。
一、 《佛說諸德福田經》:
佛教慈善事業的理論來源
佛教自兩漢之際傳人中國,魏晉時期,社會動蕩不安,為佛教慈善理論的出現,提供了社會平台。漢魏西晉佛教信仰的主旋律是佛教經典翻譯,此時出現的佛教慈善理論,也以翻譯佛經的方式出現。西晉沙門法立、法炬共同翻譯的《佛說諸德福田經》就是這個時代的產物。這部大乘佛教經典,為中國社會輸入了大乘佛教慈善理論。經雲:
佛告天帝: 復有七法廣施,名曰福田,行者得福,即生梵天。何謂為七?一者興立佛圖、僧房、 堂閣;二者園果、浴池、樹木清涼;三者常施醫藥,療救眾病; 四者作牢堅船,濟度人民;五者安設橋梁,過度贏弱;六者近道作井,渴乏得飲;七者造作固廁,施便利處。是為七事得梵天福。
如果我們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1999)第3條的內容,即所謂的慈善公益事業,主要包括: (1)救災濟貧、扶助殘障等慈善活動; (2)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3)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活動; (4)其他公共與福利事業。這段經文就可以理解為佛教慈善事業涵蓋的主要內容有: (1) “興立佛圖、僧房、堂閣”的原意是塑造佛像、修建寺院,這在古代是修福的第一要務,因為在當時,佛教寺院兼具傳播文化的功能;再加上“常施醫藥、療救眾病”,這兩項內容,在今天就應該诠釋為興辦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2) “園果、浴池、樹木清涼”, “近道作井、渴乏得飲”,“造作圊廁(廁所)、施便利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佛教界要積極參與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等活動。 (3) “作牢堅船、濟度人民”, “安設橋梁、過度羸弱”,表明佛教界在今天要主動投入到救災濟貧、扶助殘障等慈善活動之中,張揚大乘佛教的慈悲情懷。
有人認為做經忏佛事才是佛教,或者認為講經說法才是佛教,或者認為著書立說才是佛教。其實,這些都是對漢傳佛教信仰內涵的片面解讀,漢傳佛教信仰的靈魂,實際上是大乘佛教慈悲精神的社會化。因此,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既是大乘佛教的修行內容,也是大乘佛教服務社會的實踐活動。
二、漢傳佛教慈善事業模式的
歷史回顧
1.傳統的佛教慈善模式
根據震華法師的《僧伽護國史》及相關佛教史料記載,傳統的佛教慈善模式有以下幾種類型:
(1)無盡藏模式。在南北朝時期,漢傳佛教界創立了慈善性質的金融機構,叫無盡藏,類似於今天的慈善基金會。隋唐時無盡藏的慈善模式更加完善,規模空前,到了宋代改名“長生庫”,在元代更名為“解典庫”,東傳日本後,叫“無盡會社”。
(2)養病坊模式。南齊時佛教界設六疾館, “以養貧民”。梁武帝普通二年(521)設孤獨園,令“孤獨有歸”,類似近代的慈善醫院。
(3)悲田院模式。武則天時期,唐朝出現了名為“悲田養病坊”的慈善組織,宋朝更名為“福田院”,類似今天的福利院、養老院。
(4)放生造林模式。類似於今天的生態環境保護運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護生止殺,愛護生命,類似於現代的動物保護、生命關懷等社會運動。二是功德林,類似於現代的義務植樹造林活動。
(5)修橋補路等模式。類似於現代的公共設施建設,包括:義務修建公共浴池,造船義渡,修橋補路,掘井引水,以及建設公共廁所等。
上述傳統的佛教慈善模式,基本上是漢傳佛教界的自發組織,是佛教界積極主動地適應社會的時代精華。
2.民國時期的佛教慈善模式
民國時期的佛教慈善模式分為被動模式和制度化模式兩種。所謂的被動模式,是對戊戌變法時期倡導的廟產興學運動的被動回應,也就是說,在清末民初,政府興辦新式中小學,資金匮乏,於是提倡佛道教界捐出部分廟產,作為政府興辦國民教育的經費。佛教界和道教界為了保護廟產,被迫開辦中小學,參與興辦新型國民教育的運動。
所謂佛教慈善的制度化模式,是指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試圖把佛教和道教的廟產制度化管理的一種嘗試,或者說,是在當時政府主導下,佛道教界參與社會慈善事業。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監督寺廟條例》,明確規定佛教界和道教界要用廟產創辦社會公益事業,尤其是要開辦地方性教育事業。抗日戰爭期間,國民政府內政部頒布政令,責令各地佛教界和道教界成立地方性公益慈善事業委員會,並頒布了《寺廟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實施辦法》和《佛教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規則》。這兩項政策法規,使漢傳佛教慈善公益事業規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尤其是《佛教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規則》,更是把漢傳佛教慈善公益事業細化為以下五項:①關於民眾教育事項;②關於濟貧救災事項;③關於育幼養老事項;④關於公共衛生事項;⑤其他公益或慈善事項。寺廟出資興辦事業時,應按其每年財產總收人依下例之標准每年分兩次繳納之:①五百元以上一千元未滿者百分之二;②一千元以上三千元未滿者百分之四;③三千元以上五千元未滿者百分之六;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未滿者百分之八;⑤一萬元以上者百分之十,其全年總收入不滿五百元之寺廟自願量力納款。
由此可見,國民政府頒布的《佛教寺廟興辦慈善公益事業規則》,已經把佛教慈善公益事業規范得十分具體,並有了量化標准,具有可操作性。漢傳佛教界的慈善公益事業向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3.當代大陸漢傳佛教的慈善模式
當代大陸的佛教慈善模式主要是“災難危機”模式,就是說,當某個地區出現了天災人禍,需要社會救濟的時候,在“大災有大愛”的理念支配下,實現佛教慈善的有序運作。例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後,在一個多月的時間裡,據不完全統計,大陸佛教界捐款折合金額近4億元人民幣,尤其是什邡羅漢寺為孕產婦提供庇護所的行為,更是贏得了社會的廣泛贊譽。
目前,大陸佛教的慈善事業正逐步走向社團化(民間組織化)。據國家宗教局副局長齊曉飛介紹, “截止到2006年6月,在民政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各級佛教慈善團體有60多家,其中省級機構10余家,地市縣級機構有40余家。各地佛教組織和團體,紛紛成立慈善團體、功德會,數目將會更多。總的看,大陸佛教慈善事業逐漸從自發走向自覺,從零散走向有序。”
佛教界積極從事慈善公益事業,是佛教社會化的根本途徑,也是大乘佛教的基本信仰理念。今後,佛教界應該通過社團組織的方式,走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道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所有慈善公益事業拓展開來,張揚佛教的慈悲精神。
(作者為揚州大學佛學研究所所長)
責任編輯 張 華
《中國宗教》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