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釋:第二、生即無生門)
【又問曰:既二種名相皆是妄識,經雲何有獨影像?有帶質影像?答言:帶質者,亦是獨影。心緣方相是比量境,故不是現量,故今說別。以共眼識不共故,說別也。】
依法相宗之教義,將所緣之對境,依其性質,可類別為性境、獨影境、帶質境三種,下面分別解釋如下:
一、性境:指真實之境,此境自守其性,並不隨心,即指具有真實體性與作用,由實種子所生起之境,包括第八識之相分(種子、五根、器世間)、前五識及五俱(與前五識之任一者同時生起)意識之相分等。此境有三種不隨心,即:
1、性不隨,謂其能緣之見分通於善、不善、無記三性,所緣之相分境,唯無記性,不隨能緣之性通於三性。
2、種不隨,謂見分從自見分種生,相分從自相分種生,不隨能緣之種子而生。
3、系不隨,“系”指界地系,謂所緣境之界地不隨能緣之心,如欲界系之五識、八識及五俱意識緣自界之五塵時,相分與能緣雖為欲界系,而所緣之五塵非隨能緣而成欲界系。
二、獨影境:“獨”者,簡別於本質;“影”為影像,即相分。謂依能緣之心之妄分別而變起之境,別無本質,僅為影像,如第六意識之妄分別變出之龜毛、兔角、空華等,全屬幻影。此境有三種隨心:即:
1、性隨心,謂境與能緣之心同一性。
2、種隨心,謂境與能緣之心由同一種子而生。
3、系隨心,謂境與能緣之心同一界系。
三、帶質境:“帶質”即兼帶本質。謂能緣之心緣所緣之境,其相分有所依之本質,而不得境之自相,此境系由心、境二者之力合成,居於性境與獨影境之間,如第七識緣第八識見分之相分,及第六識追想過去之形像者。此境有三種通情本(“情”為能緣之見分,“本”,為本質),即:
1、性通情本,謂如第七識之見分緣第八之見分時,所變之相分無別種生,一半與本質同種生,一半與能緣之見分同種生,若從本質生者,為無覆無記性,若隨能緣之見分生者,則為有覆無記性,其性不定。
2、界通情本,又稱系通情本。謂此相分之界地通於本質與見分之界地系而不定。
3、種通情本,謂此相分之種子亦隨本質與見分而不定。
今此文中論及的是三類境中的後二境。其中獨影境即今文中所說之“獨影像”,而帶質境即今文中所說之“帶質影像”。
通過上面的解釋,我們可知道帶質影像不同於獨影像,獨影像者,純系第六意識妄想分別,不借外緣,其心中所起影像,猶如空華、龜毛、兔角,不帶實質,所以第六識緣過去五識影像而起自心像,謂之“獨影像”,因為過去五識影像,不帶質故。第六識緣現前五識影像而起自心像,謂之帶質影像。
迷人聽聞上面關於“獨行(意識)、不獨行(意識)”的回答後,越加疑惑,故進一步問道:“既然過去現前二種名相,皆是妄識所現。何以經雲有獨影像與帶質影像呢?”
此處意謂,獨行意識是基於過去影像、或是虛無影像分別,即是獨影像;而不獨行意識與五識俱起,所緣乃現境,應當是帶質影像啊,既是帶質影像,應該是兼有實體的,不應該是純虛妄的啊?
針對迷人的問題,智人回答道:“帶質影像者亦是獨影像。因為心緣(枕之)方相,是比量境故,不是現量故。今一分為二的來解釋,不過是基於共眼識、不共眼識而言的,其中共眼識者,說名帶質影像;不共眼識者,說名獨影像。並不是說獨影像是虛妄的,而帶質影像是有實質的。尅實而言,總之心外無法,一切萬法唯是一念無明心妄動而幻現,故帶質影像者,實亦是獨影像,皆由無明妄想分別而生。”
“比量”者,乃唯識所說三量(現量、比量、非量)中之第二量。“比”即比類推理、推論,謂以第六意識比類推理量度知有諸境,如遠見煙,知彼有火;牆外見角,知有牛過。又推而廣之,見生則知有死,見成則知有壞,即深一層的比類推理量度了。
比量又分為自比量與他比量,“自比量”是論者為自已獲得正確的認識,用過往的經驗觀念而比類推理,此比類推理作用表示於心中;“他比量”是使他人獲得正確的認識而比類推理,表示於語言。
【又問:分別何故不同?答曰:分別有顯了、有憶持,二種不同。是故有托質影、有不托質影,分別不同故也。】
迷人又問:“為什麼說是基於一分為二來解釋,而有不同的呢?具體有何不同啊?”
智人答:“分別有顯了、憶持二種不同,顯了者是現量境,憶持者是比量境;顯了者是帶質影像,憶持者是獨影像;是故有托質影,有不托質影之分別也。”
文義易見,故不再贅言。
【迷人又問曰:我唯見二種名相,汝智者見何法?答曰:智人唯見色法,不見名相。此簡名竟。】
迷人接著問:“我唯見二種名相,汝智者見何法呢?”
智人答雲:“智人唯見色法,不見名相。”
方便而言,“色法”有廣、狹之分,其中廣義之色,為一切物質存在之總稱;而狹義之色,則專指眼根所取之對境。茲就廣、狹二義分述如下:
一、色為物質存在之總稱。即五蘊中之色蘊,五位中之色法(與心法相對)。乃質礙(占有一定空間),且會變壞者。
經論中對於色有諸種分法,據《俱捨論》卷一載,色包含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聲香味觸)、無表色等十一種。
唯識宗分色為五根、五境、法處所攝色等十一種。其中,法處所攝色是意識之對境,包括極略色、極迥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等。
於此諸色法中,又依其一一色法之性質可分為三類,即:1、可見有對色,2、不可見有對色,3、不可見無對色。其中:
1、可見有對色,指狹義之色,即是眼根所對之色塵、色境,可見有對。此又分為三種:
A、顯色,謂青、黃、赤、白、雲、煙、塵、霧、影、光、明、暗等十二種。
B、形色,謂長、短、方、圓、高、下、正、不正等八種。
C、表色,謂吾人行、住、坐、臥、取、捨、屈、伸等種種動作形態,顯然可表示於外,而令人目見者。
蓋此皆於五根、五境等色蘊中,特指眼根所取之境,故稱為色。
2、不可見有對色,謂耳、鼻、舌、身四根,對聲、香、味、觸四塵,雖不可見而有對。
3、不可見無對色者,謂意根對法塵,既不可見,又復無對。
另尚有其他分類法,略述如下:
1、分為內色(五根)與外色(五境)。
2、分為細色(無表色,或指色界之色)與粗色(由極微所成之色,或指欲界之色)。
3、分為定果色(由定所生之色)與業果色(由業所造之色)。
二、色為眼根所取之對境。對於聲、香等而言,色乃專指眼根所識別之對象,如青、黃等質礙之境,為五境之一,六境之一,十二處之一,十八界之一,又作色境、色處、色界。據《瑜伽師地論》卷一載,色大別有三種,即上面“可見有對色”中所分別之顯、形、表三色。
若尅實而言,一切“色法”亦皆緣起如幻,性本空寂,雖分別而實無分別。凡夫不如實知,執為實有,故於無分別之色法而妄生邪執分別耳。
通過上面這樣簡別辨析名相,我們就將名相解釋清楚完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