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的僧祗戶和佛圖戶
業露華
北魏佛教,是中國佛教發展史上一個重要階段:而北魏僧祗戶和佛圖戶的創立,則是佛教寺院經濟發展史上一個重要事件。
關於僧祗戶、佛圖戶的具體情況,除《魏書·釋老志》以外.缺乏更為詳細的材料。近年來有些學者對此作了一些考證和研究,這裡想就北魏僧祗戶、佛圖戶創立的原因、實質及其作用,談點個人的意見。
一
僧祗戶和佛圖戶約創設於北魏皇興末年到延興年間(470—475年)。北魏高宗(文成帝)時,沙門統(北魏管理僧務的最高僧官)昙曜奏:平齊戶及諸民,有能歲輸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為“僧祗戶”,粟為“僧祗粟”,至於儉歲,赈給饑民。又請民犯重罪及官奴以為“佛圖戶”,以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高宗並許之。於是僧祗戶、粟及寺戶,遍於州鎮矣。
《資治通鑒》此條後有注曰:“史言魏始割民力以奉釋氏。”說明北魏朝廷對佛教經濟上的支持,作為一項制度,這是開始。
僧祗戶最早大多由平齊戶轉變而來。平齊戶即平齊郡民戶,亦稱“平齊民”。公元467年(北魏獻文帝皇興元年),北魏軍隊南下,先後攻克宋之無鹽(今山東東平以東)、肥城(今山東濟州平陰縣東南)等地,又引兵攻宋歷城(今山東歷城)。至468年2月,歷城失守,守將崔道固降魏。隨後,宋之梁鄒城(今山東鄒平東北)守將劉休賓亦降魏。崔道固、劉休賓及其僚屬被送往都城平城(今山西大同)。469年,魏徙青、齊兩地之民於平城附近,立平齊郡於平城西北北新城。以崔道固為太守,下治兩縣。把梁鄒民劃為懷寧縣、歷城民劃為歸安縣。
北魏統治者把被征服地區的居民遷往京師附近,一方面是為了更好地對他們實行監視,防止他們反抗,另一方面則可充實京師人口,有利於開發這一地區。總之,這是出於政治和。經濟的需要。
這就是所謂“平齊戶”的來歷,他們是僧祗戶的基本組成部分。佛圖戶的基本組成部分是被判罪的人以及部分“官奴”。
北魏統治者為什麼要把這些人組成僧祗戶和佛圖戶呢?這和北魏社會激烈的階級斗爭以及經濟狀況、佛教發展的趨勢等情況有關。
北魏社會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都很尖銳。階級壓迫十分沉重,就拿苛捐雜稅來說,史書記載“太安中(455—459年),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繁重……。”《通鑒》也說:“魏舊制:常賦之外,有雜調十五。”可見其賦調是很多的。此外,貪官污吏的敲詐勒索,情況也很嚴重.o史稱魏百官“少能以廉白自立者。”太武帝時,大將公孫軌在上黨做官,剛去時“單馬執鞭”,離任時卻“從車百輛,載物而南”。這樣的事情翻開《魏書》看一下,比比皆是。
沉重的租調,貪暴官吏,壓得人民透不過氣來。處於異族統治之下的平齊民,更身受階級和民族的雙重壓迫,命運更為悲慘。當時大官僚高允,歷任要職,但其姻親多有平齊戶。史書說:“顯祖平青、徐,悉徙其望族於代,其人多允之婚媾,流離饑寒……”高允的姻戚亦是世家望族,然而即使這樣也免不了“流離饑寒”的遭遇,那麼一般平齊民的生活就更艱難了。如一旦遇上荒年,社會就會劇烈地動蕩。“是時,頻歲不登,郡內饑弊。道固雖在任積年,撫慰未能周盡,是以多有怨叛。”統治者所實行的以漢族人治漢族人的政策也未能奏效。在這沉重壓迫之下,廣大人民以各種方式進行反抗。他們有的铤而走險,揭竿而起;有的捨棄本業,離鄉背井;或亡命山澤,漁獵為生;或投仗強豪,寄命依食;此外便是投奔寺院,“絕戶而為沙門”,以求生路。
面對這種情況,北魏統治者一面進行鎮壓,一面則利用宗教這一工具來加強對勞動人民思想上的統治。
南朝宋文帝曾經毫不隱諱地說:“若使率土之濱,皆純此化(指佛教),則吾坐致太平,夫復何事……”封建統治者是很懂得如何利用宗教的。當然北魏統治者亦不例外。早在北魏建國初期,就已開始有意識地利用佛教了。魏太祖拓跋硅在平定北方時,命令軍隊保護各地寺院,並且向沙門致以敬意。他還親自致書送禮給泰山和尚僧朗。太宗明元帝時,佛教正式為北魏統治者負起了“敷導民俗”的責任。“太宗踐位。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圖像,仍令沙門敷導民俗。”當時北魏正進行著統一北部中國的戰爭。在進行征服、掠奪的戰爭之後,需要對各被征服民族進行勸化和安撫;佛教適應了這一需要,得到了北魏政權的重視。所以高宗即位以後,對佛教采取了更加支持贊助的政策。他下令諸郡縣,凡是人口聚居的地方都可以建立寺院,任其消耗資財,不加限制;居民中有願出家為沙門者,不問老少都聽其出家。
可見在當時社會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十分尖銳之時,統治者為緩和這些矛盾,避免進一步激化,以求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要充分利用佛教這個工具為其服務,就必須給予佛教一定的支持。在此時創設僧祗戶、佛圖戶,正是為達到這一目的而給佛教提供穩固的經濟資助。
僧祗戶、佛圖戶是由當時沙門統昙曜提出創設的。昙曜,《釋老志》說他“有操尚,又為恭宗所知禮”。太武帝滅佛時,沙門紛紛還俗,但是昙曜“誓欲守死,恭宗親加勸谕,至於再三,不得已乃止。密持法服器物,不暫離身,聞者歎重之”。高宗即位,下诏復興佛法,公元460年,昙曜繼師賢而任沙門統。北魏佛教就在此時進入了興盛的階段。462年,昙曜於北台石窟寺召集了一批僧侶,主持翻譯佛經工作。“庶使法藏住持無絕。”這對北朝佛經流通及佛教傳播,是很重要的。聞名於世的雲岡石窟,也於此時開鑿。不僅如此,此時還大興土木,修建許多宏偉壯觀的寺塔佛像,寺院數量和僧尼人數也迅速增加。太武帝滅佛後三十余年,到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年),魏境已有寺院六千五百多所,僧尼將近八萬。要維持如許僧人的日常生活及規模浩大的寺院工程,必然要求寺院有雄厚的經濟力量。沙門統昙曜作為當時最高僧官,全部參與了當時復興佛教的種種活動,他極力希望這些活動能夠鞏固、發展。他所主持的佛經翻譯,開鑿石窟等,就是想使佛教能永遠保存下去。所以他此時奏請設立僧祗戶和佛圖戶,一方面是想使復興的佛教得到穩固的經濟支持,同時也是為了使佛教在社會生活中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統治者為自己的利益起見,需要利用佛教為其服務;佛教的發展,需要有一定數量的穩定的經濟來源。於是僧祗戶和佛圖戶在這種條件下應運而生。
二
類似僧祗戶、佛圖戶的情況,其實在北魏之前就已存在。一部分因逃避租稅或是為避戰亂而投奔寺院尋求庇護的農民,慢慢地淪為寺院的佃戶。一些軍閥通過“施捨”形式,將某些地區的租稅劃歸寺院,這些地區的農民也就成了寺院的佃戶。這與後來僧祗戶的情況類似。另據記載,秦主苻堅不僅給僧侶贈送大量財物,且有“奴子三人,可備灑掃”。這些人就成為寺院奴隸,類似後來的佛圖戶。
僧祗戶每年交谷六十斛給寺院,數量和一般屯田農戶一年向國家交的租差不多。如488年魏孝文帝采納李彪建議,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民進行屯田。國家給予耕地牛畜,使之耕作,每年向國家繳納粟六十斛。所以,僧祗戶等於把對封建政府承擔的封建義務轉為向佛教寺院團體承擔義務,而且這一義務比屯民要更重,屯民還有國家提供畜力。這樣,從形式上看,寺院沒有直接掌握土地,但實質上寺院通過對僧祗戶的剝削,間接地控制了他們的土地。僧侶地主們對僧祗戶、佛圖戶們任意欺壓,為所欲為。他們還沒完全擺脫世俗地主的壓迫,又陷入了僧侶地主的火坑,命運並未有多大改善。北魏宣武帝時,僧官僧暹、僧頻等違反規定,逼迫二百余家僧祗戶遷移,致使五十多人含怨自殺。制造這一慘案的禍首卻逍遙法外,不受任何制裁。這些說明了當時僧祗戶、佛圖戶的社會地位十分低下,他們實際上僅僅是寺院的農奴、奴隸而已。
三
僧祗戶每年輸谷六十斛作為“僧祗粟”人僧曹。僧曹是國家設立的管理僧務的機關。故僧祗粟原則上並不是由個別寺院所有,而是由國家控制。它的一個主要用途就是赈災消困。據昙曜所奏,僧祗粟應“於儉歲,赈給饑民”。宣武帝永平四年(公元511年)诏說:“僧祗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山林僧尼,隨以給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尚書令高肇亦曾奏:“故沙門統昙曜,昔於承明元年,奏涼州軍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祗戶,立課積粟,擬濟饑民,不限道俗,皆以拯施。”從以上材料可看出,僧祗粟設立的用途類似於漢之“常平倉”。當時北方災荒很嚴重,如公元473年,“魏州鎮十一水旱,相州民餓死者兩千八百余人。”487年“魏春夏大旱,代地尤甚,加以牛疫,民餒死者多。”e如何應付荒年,這是擺在統治者面前的一大難題。
北魏常常是通過疏散災區人口的辦法來解決荒災,但這種辦法“既廢營生”,又損國體,而且容易引起社會動亂。故有人提出以積粟備荒作為“安民之術”。公元487年,齊州刺史韓麒麟上表曰:“……可減絹布,增益谷租;年豐多積,歲儉出赈。所謂私民之谷,寄積於官,官有宿積,則民無荒年矣。”488年,孝文帝訪群臣求“安民之術”,秘書丞李彪上書:“……漢置常平倉,以救匮乏,去歲京師不稔,移民就豐,既廢營生,困而後達,又於國體,實有虛損。曷若豫儲倉粟,安而給之,豈不愈於驅督老弱糊口千裡之外哉!宜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師度支歲用之余,各立官司,年豐籴粟積之於倉,儉則加私之二粜之於人。如此,民必力田以取官絹,積財以取官粟。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數年之中,谷積而人足,雖災不為害矣。”設僧祗粟以救赈荒年,這種作用和李彪、韓麒麟所提的辦法作用相同,這有利於在荒年時平息民情,緩和矛盾,對於統治者來講是可取的,不失為一種“安民之術”。但應當指出,赈給饑民並不是無償救濟,而是以放貸形式出借。“儉年出貸,豐則收之”,這雖然能暫時解救一下眼前危機,卻也給僧侶們利用災荒巧取豪奪,大放高利貸留下了通道。
僧祗粟另一主要用途就是供養僧尼,維持他們的宗教活動。前面說過,北魏自復興佛教後僧尼數目飛快增長,不幾年就數以萬計。要養活這麼大量的僧尼,使他們有安定的生活,能積極開展傳教說法等宗教活動,除了平時信徒的施捨之外,僧祗粟是一個重要且又穩定的經濟來源。僧祗粟的這一用途,北魏孝文帝時曾有明確規定:“敕令諸州,令此夏安居清眾,大州三百人,中州二百人,小州百人,任其處講說,皆僧祗粟供備。”宣武帝诏書中也說:“山林僧尼,隨以施給。”e統治者將從勞動人民身上搜括的脂膏分一部分給佛教僧侶,以換取其為自己四處游說,進行安撫教化工作。佛教以虛幻的極樂世界為理想,來平息人民對現實生活的反抗,麻痺人們的斗志。這種作用,是統治階級用暴力所無法達到的,兩者相輔相成。由此也可看到僧祗粟的設立,對當時佛教活動的發展起了一定作用。
表面看來,僧祗粟主要用於赈濟災年、供養僧尼,實際上卻並非如此。不法僧侶們常常用僧祗粟進行高利貸活動。當時,僧侶團體內部的教階等級制度已經形成。上層僧侶往往操縱和控制大量的僧祗粟,逐漸侵吞,將這部分財產竊為己有。不僅如此,他們還和官府互相勾結,沆瀣一氣,共同盤剝老百姓。如濟州沙門統道研,貸出錢財要郡縣官吏替他催討。永平二年(509年)冬,沙門統惠琛所說:“比來僧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指的就是僧尼假借佛教名義,在外放高利貸。511年宣武帝在诏書中言及僧人用僧祗粟放貸的情況,則更具體了。他說:“主司冒利,規取贏息,及其徵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貧下,莫知紀極。細民嗟毒,歲月滋深。”慧琛那時還是為了“三寶”,說明僧尼“出貸私財”,是打著佛教的幌子干的,畢竟還算顧及一點體面。到了宣武帝時連這一幌子也不要了,直接“規取贏息”。其利之高,則“償利過本”;手段之辣,則“翻改券契”;為了冒利而“不知紀極”,逼起債來“不計水旱”,弄得人們叫苦連天。當然,受害最深的還是“貧下”、“細民”,是處於社會下層的勞動人民。就巧取豪奪,壓迫老百姓這一點來說,僧侶地主與世俗地主是不相上下的。
四
僧祗戶、佛圖戶創設之後,在封建統治者贊助之下,很快得到了發展。《魏書·釋老志》說:“於是僧祗戶及寺戶遍於州鎮矣。”這一制度在北魏社會政治和北朝佛教發展中起了什麼作用呢?
首先,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緩和部分社會矛盾。北魏統治者把部分下層勞動人民,特別是那些“犯重罪”的以及“官奴”交給寺院管理,以充分發揮佛教的教化作用。這些人在社會中是對統治階級懷有最強烈仇恨的人。他們也最富於反抗精神。他們成為僧祗戶、佛圖戶後,不僅在肉體上遭受僧侶地主的壓搾,而且在精神上也受到了束縛。僧侶以佛教的說教來教化他們,消磨他們的反抗精神。對統治者來講,也拋卻了一個沉重的包袱。而且僧祗粟開始規定用於赈濟荒年,這多少能起到一些救災作用,使一些社會矛盾不至於很快激化,有利於社會安定。
其次,北魏人口本來稀少,隨著由原先以畜牧業為主到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轉化,勞動力更感缺乏,並且連年兵戈,兵源越來越枯竭。這樣,如何增加勞動力從事生產,充實邊疆,對北魏政權的鞏固就具有很大意義。北魏早期沒有完備的法律,動辄處以極刑,並有門誅、房誅等嚴酷的刑罰。設立僧祗戶、佛圖戶後,把一部分被判重罪的人交給寺院,由寺院出面組織他們從事生產活動,使他們“歲兼營田輸粟”,這樣就能保留一部分勞動力,不致死於酷刑之下,還擴大了生產規模,並且可減少社會對僧侶們的負擔,這從經濟上來講也是可取的。
第三,這一制度對推動北魏佛教的發展也起了一定作用。由於沙門可免稅調,加上有了僧祗粟,僧尼的日常生活有了保障,所以出家的人數很快就迅速增加。孝文帝時,僧尼將近八萬,到北魏末期,“略而計之,僧尼大眾二百萬矣。””由於寺院有了雄厚的經濟力量,就有可能主持一些規模較大的工程,所以北魏時期能開鑿巨大的石窟,建造許多規模宏偉的寺塔。另外,由於寺院直接掌握一定的經濟力量,故促使寺院經濟能很快發展。寺院經濟的發展,又推動了佛教的迅速發展。所以北魏時期的佛教之所以能很快興盛起來,僧祗戶、佛圖戶的設立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僧祗戶直到北魏末期還存在,佛圖戶則在北齊時有所見。據《北齊書·後主本紀》說,北齊天統三年(567年),“太上皇帝诏:‘諸寺署所绾雜保戶姓高者,天保之初雖有優敕,權假力用未免者,今可悉蠲雜戶,任屬郡縣,一准平人’。”諸寺所署绾雜保戶即佛圖戶。
公元574年,周武帝滅佛,才將僧祗戶、佛圖戶收編為編戶。至此已歷時一個世紀。隋唐時期,僧祗戶、佛圖戶的名稱雖不復再現,但寺院所占有的佃戶和奴隸卻依然存在,並且數量更多,成為寺院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