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地佛教度僧制度辨析——以唐—五代的童行為中心
湛如
一、問題的提出
童行是中國佛教度僧特殊制度,這種由童行剃度為沙彌,再由沙彌受戒為僧尼,均需依照既定的律令手續辦理,否則屬於私度的違法行為。童行制度在唐五代十分流行,至宋代則日漸完備。童行制度的出現與漢地佛教僧團的演進有著密切關聯,標志著教團度僧自主權的喪失,同時也意味著教團在不斷發展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問題,官府對度僧的直接監管,強化並保證了僧團的整體水平。
晚唐五代是漢地佛教禅宗走向全盛的時代,而禅宗教團在武宗廢佛後的崛起同清規等教制的完善是同步的。探討這一時期的童行制度,是我們觀察佛教僧制中國化的一個重要視角,對我們進一步了解漢地佛教僧制建設與政權關系有著一定啟迪。童行等相關度僧制度與當時的僧團建設有哪些關聯?而這些度僧制度的相繼出現並日益具體化的原因何在?本文將對晉唐時期的僧制與度僧問題進行回顧,並重點對晚唐五代童行剃度加以辨析,力圖對上述問題作出回答,冀此希望能對現代佛教僧團的建設提供參考。
謹以此文為中國佛教兩千年頌禱!
二、漢地早期的出家剃度與童行
童行亦稱為童子、行者,即在未被剃度成沙彌之前,留有長發、居於寺院的人。童行者首先得到父母、祖父母的出家許可證明,並有出家大德的接受承諾,方能入寺修學,由接受的比丘為其確定法名,並進行童行籍登錄。同時,如有侍養祖父母、父母的義務、犯罪者及有犯罪前科者均被禁止成為童行。童行期間是希望出家者與寺院之間相互了解與適應的過程,並完成一定范圍的勞務。經過相當時間的考察,實際上是對學道者信心的激勵。結束童行期間各種精進的錘煉,以特恩度僧與試經度僧為契機,經所屬寺院依止比丘的推薦,再經官府的審查等手續,即獲得官度資格,領取度牒。
關於童行出現的時間,根據文獻記載,至少在東晉時已經出現,並且在唐代較為流行。童子與行者之間有著年齡的區別,《禅林象器箋》載:“自七歲止十五者皆稱童子”(1)。《釋氏要覽》引用《善見律》資料對行者進行了說明,也向我們報告了行者的年齡與在漢地的出現年代。如:
行者,《善見律》雲:有善男子,欲求出家,未得衣缽,欲依寺中住者名畔頭波羅沙,今詳若此方行者也。經中多呼修行人為行者,行是所修二種行也,者即五蘊假者,是能修行之人也。凡十六歲已上,應呼行者。謂男生八歲毀齒,十六陽氣全,以其有意樂信忍,修淨梵行故,自晉時已有此人(2)。
印度早期律典對沙彌不僅有著嚴格的年齡界限,亦有名字上的不同。《摩诃僧祗律》卷二十九載:
沙彌有三品,一者從七歲至十三,名為驅烏沙彌。二者從十四至十九,是名應法沙彌。三者從二十上至七十,是名名字沙彌(3)。
律藏對驅烏沙彌與應法沙彌的年齡界定,與童行的年齡大致相同。東晉前後,沒有經過童行階段而直接成為沙彌或比丘的現象較為普遍。當時的剃度制度尚未具體化,出家行為首先是個人選擇,經僧團首肯即可出家,所有程序均在僧團內部完成。
慧皎在《高僧傳》中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關資料,其中僧徹(4)、寶亮(5)、昙無竭(6)、道汪(7)、慧觀(8)等都是直接剃度為沙彌,此中依止的對象多為廬山慧遠。除了童行在當時已形成制度化之外,與廬山僧團在教界的地位與影響有著密切關系。
唐初道宣的《續高僧傳》同樣保存了一些信息,梁代出家的普曠(9)、隋代的慧頤(10)、陳代的智徽(11)、法喜(12)等也是直接剃度出家入道。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晉唐時期的沙門出家多在幼弱,七歲至十五歲之間的較為普遍。嚴格地說,當時所執行的剃度制度同印度律制是接軌的。
《高僧傳》與《續高僧傳》的報道,使我們獲悉,當時出家者的年齡同《摩诃僧祗律》的剃度沙彌年齡是一致的,即七歲以下的例子十分少見,如果有的話,當視特殊的例外。
童行是沙彌前的准備階段,梁唐僧傳等資料中並沒有更多地向我們報道有關童行的情況,但是從進入寺院到剃度為沙彌之間的階段即是童行,開皇十三年出家的道因與唐初的道宣均有類似的經歷(13)。
由此我們還可以推論,漢地早期童行出現的原因是對官府為建立嚴格度僧制度的一種舉措,並對教團成員的構成起到積極作用。由於童行均為弱年,所以童行與出家避徭役的說法應無特別關聯。童行在寺院的修習階段,是僧格養成的重要時期。
三、唐代的度僧制度
(一)試經度僧與童行
唐代度僧主要采取試經與恩度兩種形式,私度僧尼屬於違法行為。以下對試經度僧進行討論。據《全唐文》卷五載:
其天下諸州,有寺之處,宜令度人為僧尼,總數以三千為限。其州有大小、地有華夷,當處所度多少,委有司量定。務須精誠德業,無問年之幼長。其往因減省還俗及私度白首之徒,若行業可稱,通在取限。必無人可取,亦任其阙數,若官人簡練不精,宜附殿失(14)。
《度僧於天下诏》是貞觀九年度僧诏令,基本上反映了唐初官方度僧政策,並規定所有寺院必須遵循所司制定的條制。度僧的人數限制在三千以內,在具體年齡、對象等方面比較寬泛,但私度僧尼為律令所禁止(15)。至中宗神龍二年(706)則進一步完善了官方度僧的制度,制定試經度僧。現將兩條試經度僧的資料抄錄如下:
《釋氏稽古略》卷三載:
神龍二年八月诏天下試童行經義,挑通無滯者度之為僧。試經度僧從此而始(16)。
《佛祖統紀》卷四十載:
诏天下試經度人,山陰靈隱僧童大義,年十二,誦《法華經》,試中第一(17)。
以上資料向我們透露了中宗時設立試經度僧的基本情況,並指出當時試經科目為《法華經》,只是在設立的具體時間上有所出入。關於大義的資料還見於《宋高僧傳》卷十五,對當時試經作了較為詳細的記載,使我們知道大義的得度是恩度與試經並行的結果,還指出試經的含義包括誦經及解答經意,並由官府的都督胡元禮主持考場(18)。
《釋氏稽古略》將中宗神龍時期的試經稱為童行試經之始,但《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十卻為我們提供了以下信息:
敕先委所司簡大德五十人、侍者各一人,後更令诠試業行童子一百五十人擬度。至其月十三日,於寺建齋度僧,命法師看度(19)。
高宗顯慶三年(658)的試經度僧由玄奘法師主持,並一次性剃度一百五十人,這一記載較《釋氏稽古略》的說法提前了近六十年。應該認為試經度僧至中宗時已經成為定式,並更加具體化。
同時,我們也大致窺知當時童行制度已經非常流行,當時一般寺院童行存在的現象應較為普遍。肅宗時的試經者則必須能誦七百或五百紙方能剃度,據《宋高僧傳》卷十五的記載,道標自幼穎悟非凡,有大沙門曾預言其應歸釋氏,後道標投靈隱山白雲峰海和尚座下。至德二年(757),诏令白衣通七百紙者得度,道標首中其選(20),湖州八聖道寺的真乘熟記五百紙而得度(21)。宋·本覺《釋氏通鑒》卷九載:“乾元元年戊戌(758)敕五岳各建寺,選高行沙門主之。聽白衣能誦經五百紙者度為僧。”
此後代宗大歷八年(773)又有诏令頒布,規定試經者須經過經律論三科的綜合考核方能得度(22)。大歷年間是唐代官方試經度僧的重要時期,不僅增添了考試科目,而且所測試經典的數量也達到頂峰,嚴格規定試經者必須熟背《法華經》、《楞嚴經》等四部經典,使當時佛教界都有“敕條嚴峻”的感歎。
據《宋高僧傳》卷六載:“於時敕條嚴峻,出家者限念經千紙,方許落發,清即誦《法華》、《維摩》、《楞伽》、《佛頂》等經。”(23)據《開元釋教錄》卷十九得知,《法華經》八卷,一百五十二紙;《正法華經》十卷,一百九十紙;《維摩诘所說經》三卷,六十一紙;《維摩诘經》二卷,五十五紙;《入楞伽經》十卷,一百七十四紙;《大乘入楞伽經》七卷,一百三十七紙;《佛頂尊勝陀羅尼經》兩譯共十五紙(24)。神清得度時所背誦的四部經,據《開元錄》的記載,其總數才四百三十三紙,而這一數字還不到千紙試經的一半,可見大歷年間的剃度之難。
敬宗寶歷元年(825)诏令背誦一百五十紙者得度為僧,背誦一百紙者度為尼,由兩街功德使任命戒行清淨的大德主持試經工作。試經紙數的減少主要與戒壇廢弛、久不度僧有關(25)。宣宗大中十年(856)所頒布的度僧條令指出,以佛教的戒定慧做為衡量得度者的條件(26)。
唐代度僧試經所背誦經典多少的變化,與當時佛教僧團的發展形式有著密切關聯。敬宗元年頒布試經者須背誦一百五十紙者,正是佛教度僧制度的低迷時期,《佛祖統紀》卷四十二《法雲通塞志》記載了敬宗寶歷元年(825),敕兩街建方等戒壇,左街安國寺,右街興福寺。以中護軍劉規充左右街功德使,擇戒行者為大德。文宗太和二年(828),江西觀察使沈傳師請於洪州建方等道場,以聖誕度僧。
宣宗大中二年(848),敕上都、東都、荊、揚、汴、益等州建寺,立方等戒壇,為僧尼再度者重受戒法(27)。方等戒壇的設立,放寬了登壇受具者的條件,而試經要求的降低同樣使僧團的結構發生了一定程度上的質變。鑒於僧團結構出現的問題,開元十二年(724)及太和九年(835)等先後幾次通過對僧尼的試經測驗來達到精整僧團的效果(28)。
童行制度至唐代已經十分流行與完備,一般寺院有相當數量的童行存在,並接受固定齋會的各種供養,寺院已經將童行列為僧團的一類,日僧圓仁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卷三記載五台山清涼寺專門提到了童行出席齋會的情景(29)。禅宗獨自的寺院於百丈禅師後先後創建,禅律共住的時代宣告結束,而禅宗關於行者的記載也見於一般史料,如《禅林象器箋》第七類《職位門》載:
禅林行者,盧能為始。爾後凡求剃度,而未得買度牒,有發而依止僧寺者,稱為行者。舊說曰中華行者與日本所謂行者別。日本行者,剪除須發而行事同俗。中華則凡剃發者,唯有僧及沙彌而已。如行者則不剃落、不披帽,其發岐二,長下垂背後。又中華行者受五戒,五戒本在家所受,但第三為不邪YIN,行者則不YIN欲,以為異焉。昔六祖受衣缽於黃梅時,亦以行者之形矣。從行者轉得為僧,故有行堂之額,題選僧堂者(30)。
此中指出了慧能為禅林最早行者,並比較了中日行者的不同及漢地行者所應遵循的一般戒律。關於慧能行者時期的還見於《宋高僧傳》,當時慧能以行者的身份與智遠禅師玄談,深得器重,最後歸投五祖座下,率領黃梅的淨人從事苦役勞作(31)。
(二)剃度程序
從童行試經的通過到正式獲得官方發放的度牒還須履行一定的程序,《不空表制集》(32)中,記載了唐代從剃度到國家公認的正式僧侶之種種手續,如:
行者畢數延,年五十五,無州貫。誦梵本《賢護三昧經》一部,並誦諸陀羅尼,請法名惠達,住莊嚴寺。
行者唐守忠,年四十三,無州貫。誦經一百二十紙並誦諸陀羅尼,請法名惠觀,住東京廣福寺大弘教三藏盧捨那院。
行者畢越延,年四十三,無州貫。誦梵本《楞伽經》……
童子石惠璨,年十三,無州貫。誦梵本《大孔雀王經》一部……
童子羅诠,年十五,無州貫。誦梵本《出生無邊門經》……
右特進試鴻胪卿大興善寺三藏沙門大廣智不空奏:前件行者童子等,並素禀調柔,器性淳齈,服勤經戒,諷誦真言,志期出家,精修報國。今因降誕之日,請度為僧,各配住前件寺。冀福資聖壽,地久天長。中書門下牒。大廣智不空牒奉敕宜依牒至准敕故牒。大歷二年十月十三日牒。
這是逢皇帝聖誕之時,不空為行者、童子請求官度的奏文。被推薦者的年齡、籍貫、所習經業、法名及配住寺院等均一一舉出,與正式出家有著明顯的差異,“志期出家”即證明了這一點。《不空表制集》卷一《降誕日請度七僧祠部敕牒》,則是不空為私度僧侶請為官度的奏文:
無名僧慧通,年五十五,绛州曲沃縣。俗姓王,無籍,請住千福寺。
慧雲,年二十三,京兆府長安縣。俗姓段,無籍,請住大興善寺。
僧慧林,年三十……
僧慧珍,年三十……
僧法雄,年二十八……
僧法滿,年十八……
僧慧雄,
右興善寺三藏不空奏:上件僧等自出家來,常尋法教,不阙師資。戒行精修,實堪為器。比雖離俗,跡昌私名。今因陛下開聖誕之辰,朝賀歡欣之日,伏請官名,以為正度。用資皇祚以福無疆。如天恩允許,請宣付所司。
無籍的私度僧侶,必須在官府承認後,方符合度僧規則。這與上引的行者、童行的性質不同。對不空的奏牒,官府的敕牒是:
中書門下牒祠部
牒奉敕宜依牒至准敕故牒
廣德二年十月十九日
中書侍郎平章事杜鴻漸
中書侍郎平章事元載
黃門侍郎平章事王使
檢校侍中李使
檢校右僕射平章事使
大尉兼中書令使
尚書祠部牒三藏不空
牒奉中書門下敕牒如右牒至准敕故牒
廣德二年十月十九日令史牒
主事
得度許可的敕牒,由多位官員的具體署名,從中書門下轉至祠部,再由祠部直接發送給不空,類似這樣的敕牒就是得度許可證。由此可見,在特恩度僧的情況下,首先需要僧中耆宿具狀推薦申請得度、被得度者後,敕牒通報得度者的師主。加強僧籍的管理,亦是官府對佛教進行統管的主要政策。《全唐文》卷九六六載:
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鄉貫、戶頭、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開項分析,籍帳送本司,以明真偽。
與此相關資料還屢見於敦煌文書,池田溫先生在《中國古代籍帳研究》一書中(33),錄有敦煌文書的P.4072—3《請准乾元元年(758)敕假授新度僧道張嘉禮等度牒狀》,現將其抄錄如下:
(前缺)
1合管內六軍州,新度未度得祠部告牒僧尼道士女道士,已奏未□□□
2陸佰陸拾陸人計率得寫告牒錢共壹仟肆佰陸拾伍貫□□□□
3三佰貳拾柒人僧,壹佰陸拾玖人尼,壹佰三拾柒人道士,三拾三人女道士□□
4張嘉禮年拾伍法名□□沙州敦煌縣神沙鄉靈裡□□
兄慶為戶
(後缺)
池田溫先生已指出,在本件文書有尚書祠部之印三顆。作為納錢度僧的度牒,被度者自己署名,由地方官府作成正式文書,報中央祠部審批發牒。與此同時的文書還有P.3952《請准乾元元年(758)敕假授新度僧道羅法光等度牒狀》(據法國國立圖書館藏東方部原件錄文)
(前缺)
l□□□□□□□□□□□□□
2□□□□□率得寫告牒錢共當壹阡□□□□
3□□□□柒人僧,壹佰陸拾玖人尼,壹佰三拾柒人道士□□□
4羅法光年拾玖法名明嚴沙州敦煌縣叢化鄉慕道裡□□為戶
5以前侍御史判涼州長史楊休明奏,奉乾元元年□
6月六日,敕委臣勾當前件道僧告牒,各勒納錢□□□□□
7□並令所度人自寫,差使送付所司,其了限各聽
8本勾當使審自商量奏聞者,臣准以今年正月
9一日奏請,限三月三十日奏畢,天書煥然,特蒙允許□
10□道應度人等,或先未經奏,或敕以頒行,詞部告□
11□□請授,臣以准敕勘責,各具鄉裡戶貫姓名、法號
12□配寺觀,謹件如前。其錢各令軍州長官徵納,別
13□貯訖其告牒續勒自寫,差使送付所司□□□□
14□□□所司勘會,准充元敕處分。
(後缺)
由地方政府負責將得度者的法名及鄉貫等詳細的資料申報祠部,祠部據此發放度牒。從中央到地方,已形成了對僧籍管理的嚴密體系,其目的即“以明真偽”,同時亦是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財政來源之一。
四、五代的度僧程序與童行
後梁龍德元年(921)三月,祠部員外郎李樞對當時的度僧及師號紫衣等問題提出了具體建議,主張度僧數量應嚴格控制,並制定京壇受具等措施。據《舊五代史》卷十載:
請禁天下私度僧尼,及不許妄求師號紫衣。如願出家者,皆須赴阙比試藝業施行,願歸俗者一聽自便。诏曰:“……每遇明聖節,兩街各許官壇度七人。諸道如要度僧,亦仰就京官壇,仍令祠部給牒。”(34)
五代的度僧制度基本上是唐代的承襲,采取申請出家——比試經文——京壇受戒——祠部發牒等程序。從提出申請出家到獲得官方頒發的度牒,所經歷的手續較為嚴密,試經是取得出家資格的第一步,而進京官壇受具是第二步,獲得度牒後才使僧籍得到落實,而私度或無籍屬於違法,對此《五代會要》卷十二載:
訪問僧尼寺院,多有故違條法,衷私度人。此後有志願出家,准舊例經陳狀,比試所念經文,則容剃削。仍不因官壇,不得私受戒法。如違,所犯僧及本師等各徒二年,配於重處色役。如是尼女及老年放杖,只勒還俗。若有童子出家,亦須顯有處分(35)。
私度及私壇情況在當時較為普遍,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度僧問題的管理,已經制定了硬性的懲罰辦法。《冊府元龜》卷五十二記載了後唐末帝清泰二年(935)四月的功德使奏言,指出由左右街僧錄呈報京師所屬寺院的童行的人數,並在千秋節之際考核經文,依令剃度(36)。至後晉天福二年(937),有關度僧的詳細規定又再一次推出,《五代會要》卷十二載:
祠部奏請,不置官壇剃度。但皇帝降聖之辰,即於本處往州府陳狀,便比試學業,勘詳事行,不虛則容剃度。及取本鄉裡五人以上耆宿保名文狀,具言已前實是良善,兼須結罪,如偽僧之後別行惡事,即罪甘連坐。如是外來百姓,不得辄有容許。俟剃訖,仍具鄉貫姓號,申祠部請告牒者(37)。
此時的度僧制度已有所改變,原赴京師戒壇受戒的規制取消,在聖誕之日,向所在的府州申請,並且須由鄉裡五位耆宿聯名保證,這在度僧制度史上則是一種新的政策。根據上引的資料得知,當時的度僧制度及程式,大致為:
1、師主向州府提出得度申請;
2、鄉裡五位耆宿聯保;
3、經典試驗;
4、州府奏請得度許可;
5、祠部發放得度證明。
度僧的最後審查權利仍是祠部,私度僧尼被嚴格禁止。五代的國家政權對教團的管理,其政策的中心就是官度僧尼,而官度僧尼的焦點就是由官方頒發度牒。可以說,童行制度的成立與度牒有著密切關系,而度牒的出現,是印度佛教律制與中國國家權力及禮制進一步結合的表現。同時,作為國家對佛教教團的管理政策之一,是由官府頒發的得度許可證,同戒牒一樣,為僧尼身份證明文件。
有關度牒的初授年代,贊寧在《大宋僧史略》卷中雲:
案《續會要》天寶六年五月制:僧尼依前兩街功德使收管,不要更隸主客。其所度僧尼,仍令祠部給牒。給牒自玄宗始也。及德宗建中中,敕天下僧尼身死還俗者,當日仰三綱於本縣陳牒,每月申州附朝。集使申省,並符诰同送者注毀,其京師即於祠部陳牒納告(38)。
贊寧的天寶六年(747)的度牒初授說,一直被歷代史學家所采用。祖臔的《隆興佛教編年通論》卷十六、志磐的《佛祖統紀》卷四十、本覺的《釋氏通鑒》卷九、念常的《佛祖歷代通載》卷十七、覺岸的《釋氏稽古略》卷三等佛教史書中均直接引用了贊寧的主張。
而山崎宏先生在《中國中世佛教的展開》一書中,對贊寧的說法首先提出異議,認為贊寧誤讀了原始資料(39)。諸戶立雄先生更對山崎宏先生的觀點在《中國佛教制度史研究》中作了補充,認為至少在貞觀十一年(637)以前(40)。贊寧的記述不僅提到度牒的初授年代,更重要的是向我們透露了對圓寂或返俗者的僧籍處理。即由寺院三綱陳報地方官府,最後由祠部注銷其僧籍。
強化度僧制度與健全僧籍管理是官府對僧團的主要政策,地方度僧的消息在敦煌文書中有所反映,S.1563《西漢敦煌王敕》及S.4291《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德牒》向我們透露了這一情況。現將兩件文書錄文如下。
S.1563《西漢敦煌王敕》:
1西漢敦煌國聖文神武王敕
2押衙知隨軍參謀鄧傳嗣女自意
3敕,隨軍參謀鄧傳嗣女
4自意,容姿順麗、窈
5窕柔儀,思慕空
6門,如蜂念蜜。今因
7大會齋次,准奏、宜許
8出家,可依前件。
9甲戌年五月十四日
S.4291《歸義軍節度使曹元德牒》:
1敕歸義軍節度使牒
2洪潤鄉百姓張留子
3女勝蓮年十一
4牒,得前件人狀稱,有女勝
5蓮,生之樂善聞佛聲
6而五體投地、長慕幽宗,
7聽梵響而六情頓喜。
8今為
9父王忌日,廣會齋筵,即願出
10家,任從剃削者,故牒。
11清泰五年二月拾日
12使檢校司空兼御史大夫曹
竺沙雅章先生對上引兩件文書有過研究,認為兩件文書系屬一人所寫。清泰五年(938)在曹元德逝去三周年的回向法會之際,剃度僧尼,廣做功德(41)。兩件得度牒文均由敦煌的地方政府作成發授,與中原的祠部授牒則有所不同。敦煌的度僧權由地方政府控制,文書所記載的剃度與發牒是同時,敦煌地方所發的得度牒文應該與中央祠部的度牒有所區別。
在度僧的問題上,自南北朝至五代,政府通過種種政策,加強對教團的管理,各種政策的推出,往往不是基於對佛教教團發展的考慮,而是受當時的社會等各種條件所制約。印度傳入的佛教律儀制度,受到中國固有的王朝體制與禮制的制約。敦煌的度牒資料,則直接證明了印度佛教僧制在中國的變遷與流變。
在剃度僧尼的問題上,由政府或地方政權所控制。政府對戒壇及度僧問題的強化管理,從僧尼的來源上,給予各種限制;但納錢度僧的政策則對教團的發展並沒有積極影響,相反使僧團的整體構成趨於復雜化,宋代度牒的泛濫直接表明了這一點。
五、後論:僧制建設的軌轍與思索
晉唐時期佛教僧制建設與教團的整體發展是同步的,道安的《僧尼軌范》是中國佛教僧制的早期探索。其後,歷代無數僧伽耆宿追尋著這一足跡。慧遠於隆安四年(400)制定了《外寺僧節度序》、《節度序》、《法社節度序》及《比丘尼節度序》(42)慧遠制定的各種“節度”,實際上就是當時僧尼日常生活的行為軌范。正因為廬山僧團的教制完善,加上慧遠本人的人格感召,桓玄在整頓僧團之際,特別強調整治的范圍不包括廬山僧團(43)。同樣一些笃信佛教的帝王也參與了僧制的制定,《出三藏記集》卷十二《齊太宰竟陵文宣王法集錄序》在列舉文宣王(459—494)的著作時,對僧團僧制及在家布薩儀規作了記載,包括南北朝時期的各種僧制多達四十幾種(44)。道宣在《四分律行事鈔》卷上說:“昔齊文宣王撰在家布薩儀”(45)。
梁武帝天簡三年(504)揚州沙門僧盛根據《四分律》撰定《教誡比丘尼法》一卷(46),楊都光宅寺法雲(467—529)也創制僧制(47),北魏沙門統昙曜於太和十七年(493)受孝文帝之請,制定僧制四十七條(48)。北魏時期的昭玄統是掌管教權的高級機構,對教務的處理有一定的權威性,一些非重大刑事問題的事件,均由昭玄統依內部的僧制決斷。《魏書·釋老志》載:
世宗即位,永平元年(508)秋,诏曰:缁俗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鄣於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以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依內律、僧制之。
隨著教團的發展,僧制的制定已經受到當時僧俗兩界的關注,這些僧制往往以某一區域的寺院為中心,而昙曜的僧制則以昭玄統的名義制定,屬於教團的共同規制。北齊的慧光制定了僧制十八條(49),梁代法超撰有《出要律儀》十四卷,並指出當時撰定僧制的重要性,即“以律部繁廣,臨事難究,及以少許之詞,網羅眾部。”(50)
《廣弘明集》卷二十八記有梁簡文帝撰制的《八關齋制序》,共十條,是齋戒期間的行為規定,其中包括僧俗兩界(51)。隋代智者大師有感於天台僧團的律儀松弛,特別制定了《立制法十條》(52)。灌頂在評論《立制法十條》時說:“先師之法,與諸寺有異,六時行道,四時坐禅,處別行異。”(53)《續高僧傳》卷二十二記載了慧滿(589—642)精通律部,針對當時寺院的實際情況而制定僧制,並對其它寺院有所波及(54)。
唐代是中國佛教的巅峰時期,各種僧制先後推出,官府頒發的僧尼诏令也接連不斷,有力地保證了教團的正常運轉,應該說教制的完善與唐代佛教走向頂峰息息相關。《百丈清規》的出現,在中國佛教制度史上具有劃時代的影響,為禅宗全盛時期的到來提供了極為有力的保證。
我們知道,“百丈清規”一語的出現,是在十二世紀中葉至十三世紀初。清規的成立,無疑是禅宗走向獨立的關鍵所在。而清規作為禅林運營的指南、禅僧行持修學的規范,在精神主旨上以印度佛教的戒律為准繩,《禅門規式》上說:“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疑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於制范,務其宜也。”(55)
在內容結構上,清規更多從禅宗教團的實際需要出發,並與中國儒家的禮制結合,形成了架構嚴謹的叢林制度。唐武宗的會昌法難,都市佛教江河日下、一度式微,而禅宗確在此後的趨勢如江出三峽一瀉千裡。究其原因,即禅林清規的日漸完善,為禅宗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保障。自唐中葉的百丈懷海(720—814)至元代的東陽德輝,由禅僧所編撰的清規不斷問世,其中主要的有:
長蘆宗赜《禅苑清規》10卷,北宋徽宗二年(1103)。
無量宗壽《入眾日用清規》,嘉定二年(1209)。
惟勉《叢林校訂清規總要》,鹹淳十年(1274)。
澤山一鹹《禅林備用清規》,至大四年(1311)。
中峰明本《幻住庵清規》,延佑四年(1317)。
東陽德輝《敕修百丈清規》,至元四年(1338)。
從嚴格的意義上說,漢地佛教教團的形成,應該以禅宗的崛起為標志。宗派佛教的鼎盛,推進了佛教義學的發展,判教突出了各宗風格,亦是宗派相異的主要象征。但是,宗派的興起與教團的存在並無特殊關聯。如果有的話,禅宗是唯一的例外。
由於唐武宗會昌法難,迫使許多寺院被毀、僧尼還俗,宣宗在佛教復興過程中,對度僧制度問題采取了新的措施,放寬了僧尼來源的限制,使還俗的僧尼有重新得度的機會。對得度及受戒者資格的放寬,表面上看似乎簡化了出家手續,也讓許多人可以自由取得僧尼資格,作為復興佛教的措施是必要的,但也直接造成了教團整體素質的混亂。
自會昌法難至宋初,佛教發展趨勢日漸衰微,義學理論的巅峰時期已宣告結束,教下諸宗在不同時期及不同區域的變化也不盡相同。在南北分裂的五代,北方戰亂頻繁,社會動蕩不安,國家在沿襲唐代舊規的同時,加強了對僧團事務的管理力度,並利用行政方式直接統轄僧團,表現在度僧方面尤為明顯。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對佛教的沙汰,廢除無額興建的寺院,嚴禁私度僧尼,出家行為受到嚴格的官方試經考試。
晉唐時期佛教僧制的完善無疑直接促進了教團的健康發展。歷史上的古德以印度律制為基礎,契理契機地制定僧制,可以說,漢地佛教僧制不斷完善的過程,也是佛教日益中國化的過程,律制變遷是中國化佛教的主要標志。童行試經、度牒及官壇受戒是建設高素質僧團的主要渠道,而以印度律制精神為背景的僧制、清規及國家的政策法規是僧團正常運轉的可靠依據。
回顧千載,令我們在世紀交替之際聯想無限,前輩耆宿探求漢地佛教教制建設的精神與氣魄讓人傾倒,這種真正護教的願心讓人折服!
展望百年,新世紀的鐘聲即將響起,新世紀呼喚著新的思想與新的精神,對傳統律儀的現代诠釋,我們滿懷著衷心期待!
【注釋】
(1)《禅林象器箋》,295頁,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北京,1996年。
(2)《釋氏要覽》,T54/266c。以下引佛教書籍凡使用《大正新修大藏經》版本者均標注為T,T後第一個數字代表卷數,第二個數字代表頁數,abc代表上中下三欄。
(3)《摩诃僧祗律》卷29,《大正藏》卷22,461b。
(4)《高僧傳》卷7載:徹年十六,入廬山造遠公。遠見而異之,問曰:寧有出家意耶?對曰:遠塵離俗,固其本心,繩墨矪鈞,更為匠者。遠曰:君能入道,當得無畏法門。於是投簪委質,從遠受業,遍學眾經,尤精般若。T50/370c。
(5)《高僧傳》卷8載:亮年十二出家,師青州道明法師,明亦義學之僧,名高當世。亮就業專精,一聞無失。及具戒之後,便欲觀方弘化。T50/381b。
(6)《高僧傳》卷3載:釋昙無竭,此雲法勇,姓李,幽州黃龍人也。幼為沙彌,便修苦行,持戒誦經,為師所重。T50/339b。
(7)《高僧傳》卷7載:釋道汪,姓潘,長樂人。幼隨叔在京,年十三投廬山遠公出家。T50/339b。
(8)《高僧傳》卷7載:釋慧觀,姓崔,清河人。十歲便以博見馳名,弱年出家,游方受業,晚適廬山,又谘禀慧遠。T50/368b。
(9)《續高僧傳》卷11,T50/512a。
(10)《續高僧傳》卷3,T50/440c。
(11)《續高僧傳》卷15,T50/541b。
(12)《續高僧傳》卷19,T50/587a。
(13)《宋高僧傳》卷2,T50/716c-717a;《宋高僧傳》卷14,T50/790b。
(14)《度僧於天下诏》,《全唐文》卷5,中華書局,1987年版。
(15)《唐令疏議》卷12,“私入道”。
(16)《釋氏稽古略》卷3,T49/822c。
(17)《佛祖統紀》卷40,T49/371b。
(18)《宋高僧傳》卷15,T50/800a。
(19)《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215頁,中華書局,1983年。
(20)《宋高僧傳》卷15,T50/803c。
(21)同上,T50/803b。
(22)同上,T50/807a。
(23)同上。T50/740c。
(24)《開元釋教錄》卷19,T55/682b-c、683b、685c。
(25)《冊府元龜》卷52,“帝王部”,《宋高僧傳》卷30,T50/894a。
(26)《佛祖統紀》卷42,T49/388b。
(27)同上,T49/384c-387a。
(28)《唐會要》卷49,“雜錄”;《全唐文》卷74,“條疏僧尼敕”。
(29)小野勝年《入唐求法巡禮行記研究》卷3,97頁,鈴木學術財團,東京,1967年。
(30)《禅林象器箋》,295頁,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北京,1996年。
(31)《宋高僧傳》卷8,T50/754c。
(32)《不空表制集》,《大正藏》卷52,831a-836a。
(33)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124頁,東京大學出版會,1979年。
(34)《舊五代史》卷10,中華書局標點本第1冊,146頁,北京,1987年3版。
(35)《五代會要》卷12,“雜錄”。
(36)《冊府元龜》卷52,“帝王部”。
(37)《五代會要》卷12,“雜錄”。
(38)《大宋僧史略》卷中,T54/246b。
(39)山崎宏《支那中世佛教の展開》,571-572頁,清水書店,1942年。
(40)諸戶立雄《中國佛教制度史の研究》,227頁,平河出版社,1990年。
(41)竺沙雅章《寺院文書》,《講座敦煌5——敦煌漢文文獻》,594頁,大東出版社,1992年。
(42)《出三藏記集》卷12,T55/84a。
(43)《高僧傳》卷6,T50/358c。
(44)《出三藏記集》卷12,T55/85c-86a。
(45)《四分律行事鈔》卷上,T40/34b。
(46)《歷代三寶記》卷11,T49/97c。
(47)《續高僧傳》卷5,T50/464b。
(48)《魏書》卷114,《釋老志》。
(49)《續高僧傳》卷21,T50/608a。
(50)同上,607a。
(51)《廣弘明集》卷28,T52/324c。
(52)《國清百錄》卷1,T46/793c-794a。
(53)同上,815b。
(54)《續高僧傳》卷22,T50/618a。
(55)《景德傳燈錄》卷6,T5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