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觀禅修之三十七菩提分法2
實質內容:
《俱捨論》卷25(大正 29,132b8~23):此有幾種,名義雲何?
頌曰:此實事唯十,謂慧勤定信,念喜捨輕安,及戒尋為體。
論曰。此覺分名雖三十七。實事唯十。即慧勤等。
謂四念住、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以慧為體。何緣於慧立念住名?慧由念力持令住故,理實由慧令念住境。如實見者能明記故。四正斷、精進根、精進力、精進覺支、正精進,以勤為體。何故說勤名為正斷?於正修習斷修位中,此勤力能斷懈怠故。或名正勝。於正持策身語意中此最勝故。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以定為體。何緣於定立神足名?諸靈妙德所依止故。定果名神。欲等所生等持名足。信根、信力以信為體。念根、念力、念覺支、正念,以念為體。喜覺支以喜為體。捨覺支以行捨為體。輕安覺支以輕安為體。正語、正業、正命,以戒為體。正思惟以尋為體。
如是覺分,實事唯十。即是信等五根力上,更加喜捨輕安戒尋。
將一切道品總合起來,解脫道的主要項目,不外乎十類:
1、信──信根,信力。
2、勤──四正勤,勤根,勤力,精進覺支,正精進。
3、念──念根,念力,念覺支,正念。
4、定──四神足,定根,定力,定覺支,正定。
5、慧──四念處,慧根,慧力,擇法覺支,正見。
6、尋思──正思惟。
7、戒──正語,正業,正命。
8、喜──喜覺支。
9、捨──捨覺支。
10、輕安──輕安覺支。
《大毘婆沙論》卷96(大正27,496a22~b14),《大智度論》卷19(大正25,198b8~13),
四念住
四念住;或者說「四念處」,鸠摩羅什法師翻「四念處」。玄奘法師是新的翻譯,翻「四念住」。「處」就是所住之處,念所居住的地方。
雲何為念?
念:謂依身﹙受心法﹚增上受持正法,思惟法義,修習作證。於文、於義、修、作證中,心無忘失。
唯識論三曰:「雲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
大乘義章十二曰:「守境為念。」
雲何念住?
《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八,T30,p.440.1
謂依身﹙受心法﹚增上聞思修慧﹙正見正念﹚。由此慧故於一切身﹙受心法﹚,一切相,正觀察、正推求,隨觀、隨覺念。謂依身﹙受心法﹚增上受持正法,思惟法義,修習作證。於文於義修作證中心無忘失。若審思惟。我於正法為正受持為不爾耶。於彼彼義慧善了達為不爾耶?善能觸證彼彼解脫為不爾耶?如是審谛安住其念,名為念住。
又為守護念,為於境無染,為安住所緣,名為念住。
為守護念者。謂如說言先守護念。若常委念。
為於境無染者。謂如說言,念守護心,行平等位,不取其相不取隨好。廣說乃至守護意根,修意根律儀。
為安住所緣者:謂如說言於四所緣安住其念,謂於遍滿所緣、淨行所緣、善巧所緣、淨惑所緣。
由此三相善住其念故名念住。
《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八T30,p.442.1
問念住何義?答若於此住念,若由此住念,皆名念住。於此住念者,謂所緣念住。由此住念者:謂若慧若念攝持於定,是自性念住。所余相應諸心心法,是相雜念住。又由身受心法增上所生善有漏無漏道皆名念住,此復三種:一聞所成、二思所成、三修所成。聞思所成,唯是有漏;修所成者,通漏無漏。
一、修習四念處的重要性
佛陀臨涅槃時,弟子問佛滅度後,應依何而住,佛答曰:「佛在世時,依佛而住,佛滅度後,依四念處而住。」
如佛般涅槃時,於俱夷那竭國薩羅雙樹間,北首臥,將入涅槃。爾時,阿難親屬愛未除,未離欲故,心沒憂海,不能自出。爾時,長老阿泥盧豆語阿難:「汝守佛法藏人,不應如凡人自沒憂海!一切有為法,是無常相,汝莫愁憂!又佛手付汝法,汝今愁悶,失所受事。汝當問佛:佛般涅槃後,我曹雲何行道?誰當作師?惡口車匿,雲何共住?佛經初作何等語?如是種種未來事,應問佛。」
阿難聞是事,悶心小醒,得念道力助,於佛末後臥床邊,以此事問佛。
佛告阿難:「若今現前,若我過去後,自依止,法依止,不余依止。雲何比丘自依止、法依止、不余依止?於是比丘內觀身,常當一心智慧,勤修精進,除世間貪憂;外身、內外身觀,亦如是;受、心、法念處,亦復如是。是名比丘自依止、法依止、不余依止。[1]
從今日,解脫戒經即是大師;如解脫戒經說身業、口業,應如是行。
車匿比丘,我涅槃後,如梵法治[2];若心濡伏者,應教《刪陀迦旃延經》,即可得道。[3]
復次,我三阿僧祇劫所集法寶藏,是藏初應作是說:『如是我聞一時,佛在某方某國土、某處樹林中。』何以故?過去諸佛經初皆稱是語,未來諸佛經初亦稱是語,現在諸佛末後般涅槃時亦教稱是語。今我般涅槃後,經初亦應稱如是我聞一時。」
《大智度論》卷2 初品總說〈如是我聞釋論第三〉(大正25,66~67a)
雜含六二九經中,尊者阿難和跋陀羅比丘談說多修習、勤修習四念處,能令行者得不退轉。雜含六三一、六三二、六三八三經說四念處精勤方便,正智、正念,調伏世間貪愛,未度者得度彼岸,令修習者得阿羅漢聖果位。正如『念處經』所特別提出的四種奮發提起醒覺念處觀照的方法,決定是「淨眾生、度憂悲、滅苦惱、達正道和證涅槃」的一道坦途,這可說是修會通三乘共修證的法門了。雜含五四二、六三五兩經說:「雲何修習多修習,於此法律,得盡諸漏,無漏心解脫、慧解脫﹐現法自知作證,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者,當住四念處。」(大正2、141a)「若比丘於四念處修習多修習,未淨眾生令得清淨,已淨眾生令增光澤......如淨眾生,如是未度彼岸者令度,得阿羅漢、得辟支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大正2、176a)
(1)有一乘道,淨諸眾生,令越憂悲、滅惱苦,得如實法,所謂四念處。(六○七)
(2)修習四念處是名,自洲以自依,法洲以法依,不異洲、不異依。(六三八、九)
(3)所說一切法,一切法者謂四念處,是名正說。 (六三三)
當知如來所說無量無邊,名、句、味、身亦復無量,無有終極,所謂四念處。 (六一二)
(4)離四念處者,則離如實聖法;離如實聖法者,則離聖道;離聖道者,則離甘露法;離甘露法者,不得脫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我說彼於苦不得解脫。
(六○八)
(5)得阿羅漢,所作已作,心善解脫,亦修四念處故,不得者得,不到者到,不證者證,乃至現法安樂住。 (五四三)
二、修習四念處的功德
(1)除惡聚善:
1.究竟滅盡貪想、恚想、害想,貪覺、恚覺、害覺及種種不善。 (二七二)
2.善法聚、純一滿淨聚。 (六一一)
3.純善滿具。 (六一三)
(2)處父母境界。 (六一七、六二○)
(中譯注:根本境界,本份境界)
(3)身諸苦痛能自安忍。 (五四○)
身諸苦痛,漸得安隱。 (五四一)
身諸苦患,時得休息。 (一○三八)
(4)自護護他。不恐他,不違他,不害他,慈心哀彼,是名護他、自護。(六一九)
(5)賢聖出離。 (六三四)
(6)得不退轉: (六二九)
1.上求安隱涅槃心住。 (五四二)
2.順趣、浚輸、向於遠離;順趣、浚輸、向於出要;順趣、浚輸,向於涅槃。 (五四五)
3.未淨眾生令得清淨,已淨眾生令增光澤。……如淨眾生。如是未度彼岸者令度.得阿羅漢.得辟支佛.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如上說。 (六三五)
4.未度彼岸眾生得度彼岸。 (六三一)
(7)超越諸魔。 (六二五)
(8)成就大德大力大神通。
1.於小千世界,少作方便,能遍觀察。 (五三七)
2.於千須彌山,以少方便,悉能觀察。 (五三八)
3.以淨天眼過天人眼,見諸眾生死時、生時,好色、惡色、上色、下色、善趣、惡趣、隨業受生,皆如實見。 (五三九)
(9)證果得解脫:
1.當得四果、四種福利。雲何為四?謂須陀洹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 (六一八)
2.四念處滿足已,七覺分滿足。七覺分滿足已,明、解脫福利滿足。
(二八一、八一○)
三、修習四念處之前方便
根據阿含
(1)正信非家,出家學道。 (六三六、六三七)
(2)住於靜處。 (六三七)
(3)習賢聖戒:
1.六觸入處律儀。 (二八一)
2.攝受波羅提木叉律儀。 (六三七)
3.正其身行,護口四過,正命清淨,習賢聖戒,守諸根門。 (六三六)
4.尊者優陀夷語尊者阿難:「何故如來、應、等正覺所見,為諸比丘說聖戒,不斷、不缺乃至智者所歎、所不憎惡?」尊者阿難答:「為修四念處故…」 (六二八)
(4)行處具足。 (六三七) 南傳漢譯為「具足行所行」,也就是具備一個比丘行所當行的本份。(另行處亦作業處--禅思時觀察思惟的對象)
(5)於微細罪生大怖畏。 (六三七)
(6)先淨其戒 (六二四),學戒成就。 (六三七)
(7)直其見。 (六二四) 聞思佛法,成就正見,明記不忘。
(8)具足三業 (六二四),三妙行滿足。 (二八一)即十善。
(9)修四念處。
根據《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二初瑜伽處出離地品第三之一:
嗢柁南曰:自他圓滿善法欲,戒根律儀食知量;悎寤正知住善友,聞思無障捨莊嚴。謂若自圓滿、若他圓滿、若善法欲、若戒律儀、若根律儀、若於食知量、若初夜後夜常勤修習悎寤瑜伽、若正知而住、若善友性、若聞正法、若思正法、若無障礙、若修惠捨、若沙門莊嚴。如是等法是名世間及出世間諸離欲道、趣向資糧。
根據本論《修所成地》出世間一切種清淨之入聖谛現觀(善安住—五因、二十相):復有五因,二十種相之所攝受,令於愛盡寂滅涅槃,速疾多住,心無退轉,亦無憂慮。謂我我今者,為何所在。
由攝受方便:受持三藏,親近和上及阿阇梨,能受教誡,加行思惟,加行方便(依他師教、讀誦作意)、正加行作意思惟(屍羅清淨所有作意);
由攝受資糧:修習隨念,遠離非處,喜足少欲,樂斷樂修,安住聖種(前三即修四聖種)。
由入境界門:不正尋思擾亂,修阿那波那念(五停心觀);於所知事心顛倒,修四念住。
由所依:思惟入住出相,思惟止舉捨相。
由通達作意:謂由如是通達作意無間,必能趣入正性離生,入谛現觀,證聖智見。
如是五因,當知依谛現觀逆次因說,非順次因。依最勝因,如先說事,逆次說故。
《大毘婆沙論》卷96﹙大正27,499a14~15﹚:有作是說。前三聖種無貪善根以為自性。第四聖種即是精進。樂斷樂修精進攝故。若作是說。第四聖種亦是覺分。分別論者立四十一菩提分法。謂四聖種足三十七。
四、四念住建立
《瑜伽師地論》卷第二十八p.441.3 ~ p.442.1:又為對治四顛倒故,世尊建立四種念住。
(依四倒明對治相):謂為對治,於不淨中計淨顛倒,立身念住。以佛世尊於循身念住中宣說不淨相。應四憺怕路。若能於此多分思惟。便於不淨斷淨顛倒。
為欲對治於諸苦中計樂顛倒。立受念住。以於諸受住循受觀。如實了知諸所有受皆悉是苦。便於諸苦斷樂顛倒。
為欲對治於無常中計常顛倒。立心念住。以能了知有貪心等種種差別。經歷彼彼日夜剎那瞬息須臾非一眾多種種品類心生滅性。便於無常斷常顛倒。
為欲對治於無我中計我顛倒。立法念住。由彼先來有有我見等諸煩惱故。無無我見等諸善法故。於諸蘊中生起我見。以於諸法住循法觀。如實了知所計諸蘊自相共相。便於無我斷我顛倒。
(依五蘊明對治相):復有差別。謂諸世間多於諸蘊,唯有蘊性,唯有法性。不如實知,橫計有我,依止於身。由依身故受用苦樂。受苦樂者由法非法有染有淨。為欲除遣我所依事愚故。立身念住。為欲除遣我所領受事愚故。立受念住。為欲除遣於心意識執我愚者我事愚故。立心念住。為欲除遣所執我心能染淨事愚故。立法念住。
(依造作諸業明對治相):復有差別。謂若依此造作諸業。若為此故造作諸業。若造業者若由此故造作諸業。為總顯示如是一切立四念住。
(依染淨明對治相)復有差別:謂若依此有染、有淨,若為此故起染、起淨,若染、淨者,若由此故成染、成淨,總為顯示如是一切,立四念住。當知此中依止於身,有染、有淨;為求受故,起染、起淨;心染、淨者;由諸法故,成染、成淨。
五、如何修習四念處
俱捨論二十三卷一頁雲:
依已修成滿勝奢摩他,為毗缽捨那修四念住。如何修習四念住耶?謂以自共相,觀身受心法。身、受、心、法各別自性,名為自相。
一切有為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為共相。
身自性者,大種造色。受、心自性,如自名顯。法自性者:除三余法。
法界次第初門:念即能觀之觀,處即所觀之境也。謂諸眾生於色受想行識五陰起四顛倒,於色多起淨倒,於受多起樂倒,於想、行多起我倒,於心多起常倒,為令眾生修此四觀,以除四倒,故名四念處也。
一、觀身不淨:身有內外,己身名內身,他人之身名外身。此內外身,皆攬父母遺體而成;從頭至足,一一觀之,純是穢物。眾生顛倒,執之為淨,而生貪著,故令觀身不淨也。
二、觀受是苦:領納名受,有內受、外受;意根受名內受,五根受名外受。一一根有順受、違受、不違不順受。於順情之境則生樂受,於違情之境則生苦受,於不違不順之境則生不苦不樂受。樂受是壞苦,苦受是苦苦,不苦不樂受是行苦。眾生顛倒,以苦為樂。故令觀受是苦也。
樂受是壞苦者,樂壞則苦生,即樂極悲生也。苦苦者,於苦身上更加苦受,故名苦苦。行苦者,雖是不苦不樂,念念心有生滅,是故名行苦也。
三、觀心無常:心即第六識也。謂此識心,體性流動,若麤若細,若內若外,念念生滅,皆悉無常。眾生顛倒,計以為常,故令觀心無常也。
四、觀法無我:法有善法惡法。人皆約法計我,謂我能行善行惡也。善惡法中,本無有我。若善法是我,惡法應無我;若惡法是我,善法應無我。眾生顛倒,妄計有我,故令觀法無我也。
[1] (Lamotte,p.85,n.1)《長阿含經》卷2,大正1,15b;《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36,大正24,387b。
[2] (Lamotte,p.86,n.1)《五分律》卷30(大正22,192a)所載之處罰更為嚴厲:「一切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不得共汝來往交言。」。
[3] (Lamotte,p.86,n.2)《雜阿含經》卷12,第262經,大正2,66b~67a;《雜阿含經》卷12,第301經,大正2,85c~86a;《別譯雜阿含經》卷8,第151經,大正2,489b;《瑜伽師地論》卷36,大正30,489b;《大乘掌珍論》卷2,大正30,276c。另參印順法師,〈佛陀最後之教誡〉,《華雨集》(第三冊), pp.128~131;《性空學探源》,pp.58~59;《空之探究》,pp.41~42;《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pp.278~284。
《維摩經略疏》卷1,大正38,568 a13~19:「惡口車匿梵法治者。其自恃王種輕諸比丘,僧法事時即輕笑言:『如似落葉旋風所吹聚在一處,何所互論?』佛去世後猶自不改,佛令作梵壇,謂默擯也。亦雲彼梵天治罪法別立一壇,其犯法者令入此壇諸梵不得共語。若心調伏為說《那陀迦旃延經》者。令離有無即入初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