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佛教僧團管理的目標及現代意義
宗性法師
“現代管理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受到世人的普遍認同。佛教僧團的管理,也引起廣泛的關注。本文通過對印度佛教僧團,以及中國漢傳佛教僧團的管理的辦法作了簡略的介紹,並對佛教僧團管理的目標作了分析。提出僧團管理行為中止惡修善、完善個人的修養倫理意義和道德價值,以及實現自我覺醒、自我管理的精神,對現代管理學具有借鑒的現實意義。
引言
“管理”是伴隨著人類漫長的發展史而長期存在的社會行為,但“管理”行為成為獨立的管理學科,卻是近現代以來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現代化發展進程才不斷形成的。而近現代以來新興的“管理學” ,除了對古代管理行為的研究和發掘外,主要是在近現代民主 與科學思潮的影響下,形成管理行為民主化、制度化、科學化乃至人性化為特點的新型管理模式。這些新型的管理模式在包括政府、企業在內的社會各領域得到普遍認同和適用,深受從事不同職業管理者的推崇。
佛教事業的發展,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佛教事業中的管理行為,特別是佛教僧團的管理工作,也備受關注。甚至有人士提出,傳統佛教僧團的管理是時代的產物,已不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主張佛教僧團管理應借鑒現代社會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佛教僧團管理企業化的理念。2008年11月4日,國家宗教局和中國佛教協會在上海組織召開了寺院管理座談會,表明有關方面對這一課題已引起相當程度的重視。筆者通過對這一命題的思考,覺得現代化的管理模式有其優越性,但佛教僧團的管理確有著特殊性,兩種不同類型的管理行為雖也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在終極目標上卻有著極大的差異。筆者擬通過對傳統佛教僧團的管理法作一些剖析,發現傳統佛教中僧團管理的經驗和目標並沒有過時,而是有積極的現代意義。並以此就教諸方,希望得到賢達指正,以匡不逮。
印度佛教僧團的管理
自佛陀在鹿野苑度五比丘以來,成立了正式的僧團,開始了佛陀一生教化眾生的生涯。雖然有了正式的僧團,但由於佛陀及僧團的成員都是遵循印度的傳統,依乞食而生活,並沒有太多的財物,就不存在資產管理等行為。同時,由於早期追隨佛陀的弟子善根都比較深厚,言行舉止都合乎法度,更不存在對僧團成員的言行管理等行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常隨佛陀修學的弟子日益增多,並且有的弟子善根也較早期弟子有所減弱,僧團成員中在個人言行舉止以及團體生活方面,逐漸出現不如法的現象。佛陀為了保障僧團的純潔和合形象以及個人修學有所成就,開始制定相應的行為規范對僧團成員加以約束,這應該是佛教“戒律”的肇始。如《四分戒本》中所說: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諸比丘自為樂法樂沙門者,有慚有愧學戒者,當於中學。(《大正藏》卷二十二,1023頁下。)
以上文字就充分說明,佛陀在成道度生的前十二年,只是為根器較好的僧團成員(無事僧)制定了總綱性質的規范,並未對僧團成員的具體行為制定出細則。十二年後,才開始為僧團成員制定個人乃至團體應遵循的各類規范,這些規范集中收集於現存的《律藏》中。
從現行流通的《律藏》中可以知道,律典共有五部之多( 五部律典分別是:《十誦律》,系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之廣律;《摩诃僧祗律》,系摩诃僧祗部(大眾部)之廣律;《四分律》,系昙無德部(法藏部)之廣律;《五分律》,系彌沙塞部(化地部)之廣律;《解脫律》,系迦葉遺部所傳之廣律。])。這些律典有的在中國漢地有傳譯,有的並沒有傳入中國漢地。而中國漢地目前,最通行的當推《四分律》( 《四分律》,載《大正藏》卷二十二,共六十卷,弘始十二年(410)至弘始十四年(412),佛陀耶捨 共竺佛念 於長安譯出。]),從《四分律》的組織結構來看,主要有二部戒及二十犍度等內容。二部戒分別是指比丘戒和比丘尼戒,比丘戒共二百五十條,比丘尼戒共三百四十八條。出家眾只有成為了比丘和比丘尼,才是僧團的正式成員。成為了僧團的正式成員,比丘就必須遵守二百五十條戒法,比丘尼就必須遵守三百四十八條戒法。由於受僧團戒律學習的限制,有關比丘和比丘尼戒法的內容不能詳錄。但從比丘戒法的內容來看,主要就是針對僧團成員的言行舉止、生活用具、行為規范,僧團集體生活的准則所制定的具體條文。
犍度,梵語skandha,巴厘語khandhaka 之音譯。意指蘊、聚、眾、分段,即分類編集,是指將同類之法聚集一處,相當於章或節。由於篇幅限制,二十犍度的內容不能詳錄,請參看附錄(一)。二十犍度的內容是有關受戒、布薩、安居等僧團內之儀式作法,與日常生活之規定條文。主要是僧團受戒、集體生活、共住規則、集體財物等方面所制定的程式、標准、辦法等實施細則和要求。
印度時期的佛教僧團,主要是通過二部戒法和二十犍度這樣一些規范來達成對僧團的管理。
中國漢傳佛教中僧團的管理
佛教自西元前後傳入中國後,距今已有兩千余年的歷史。由於佛法思想的圓融性,佛教在中國兩千余年的傳播中,在與中國社會、文化、經濟等互動中,形成了別具特色的中國佛教形態,其中,佛教寺院及僧團的差異最為明顯。僅就僧團而言,就與印度佛教時期的僧團在形式上有著較大的改變,特別是進入隋唐時期,中國漢傳佛教的僧團,一改印度佛教時期僧團乞食生活的傳統,僧團成員以寺院的形式集中定居,並制定相應的日常規則,以保證寺院的日常運轉。中國漢傳佛教的僧團成員,除了繼承印度佛教時期形成的戒律,同時還要遵守適應中國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寺院日常規則,這一特點,在中國漢傳禅宗寺院特別突出,以致後來在中國漢傳佛教禅宗寺院中,形成獨特的禅林清規。現存的禅林清規達十余種之多,但現在能見到的最早的清規應是宋代宗頤禅師(1009~1092)制定的《禅苑清規》,而現行普遍使用的當推《百丈清規》。由於篇幅限制,《百丈清規》的內容不能詳錄,請參看附錄(二)。這些清規的內容,主要是寺院組織規程及僧人日常生活的規則,既有關於僧人行住坐臥等威儀所定之儀則,又有僧團集體所必須遵守之制度。
另外,在漢傳佛教寺院中,僧人除了對禅林清規奉行外,還應遵循《二十四門儀則》(又稱《沙彌律儀》)等細則。由於篇幅限制,《二十四門儀則》的內容不能詳錄,請參看附錄(三)。從《二十四門儀則》的內容來看,主要是針對沙彌階段(僧團預備成員),僧人應養成的行為規范而制定的教育守則。這些內容,雖然是對沙彌階段的教育,但實際上是僧團所有成員終身奉行的行為准則。因此,中國漢傳寺院僧團的成員,除了接受印度佛教的戒律規范外,還要兼受禅林清規及相關細則的約束。
中國漢傳佛教的僧團管理,主要是通過印度時期佛教的戒律和在中國社會背景下形成的禅林清規及相關細則來實現的。
傳統佛教僧團管理的目標
通過以上介紹我們可以了解到,印度佛教僧團的管理,主要是透過二部戒法和二十犍度來實現的,而中國漢傳佛教僧團的管理,在繼承印度佛教透過戒律來實現管理的傳統外,還制定了相應的清規和細則,來補充和完善僧團的具體管理行為。誠如現代化管理學科所指出的一樣,管理只是方法和手段,並不是管理行為的終極目標,那麼印度時期和中國漢傳佛教的僧團管理,終極目標究竟是什麼呢?
關於印度佛教中僧團管理的終極目標,我們可以從佛陀在創立戒律時所提出的制戒原則中來探索和把握。據律典記載,佛陀在制定每條具體的戒文時,都同時提出制定這些戒文的具體目標:
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令未信者信,五已信者增長,六難調者令調順,七慚愧者得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得久住(“ 《大正藏》卷二十二,《四分律》卷第一,570頁下。”)。
從佛陀所提出的以上制戒“十句義”來看,“攝取於僧”、“令僧歡喜”、“令僧安樂”、“難調者令調順”,其中的“僧”,既是指僧團成員,也是指整個僧團,這就說明戒律的制定具有保障僧團的凝聚力和攝受力等功用,讓僧團每一位成員,在戒律條文的約束下,保持僧團的和合面貌,落實僧團的“六和”(“‘六和’,又稱‘六合敬’分別是:身和同住、口和無诤、意和同樂、戒和同修、見和同解、利和同均。”)精神。“斷現在有漏”、“斷未來有漏”,主要是指出戒律對僧團成員在修學道路上的促進和增上效能,促使僧團成員以戒律為准繩,規范行為,斷惡修善。僧團成員可以通過斷惡修善,淨化自心,達到內心自覺,具有完善個人修養的倫理意義和道德價值。 “令未信者信”、“已信者增長”、“正法得久住”,主要是闡明僧團成員通過戒律的遵循,可以達成僧團正面形象的樹立和對佛教整體傳播的影響力,已超越了僧團自身的范疇。
佛陀除了為了保障以上提出的目標和為僧團及成員制定了相應行為規范和准則能落到實處,還規定僧團每半月應集體對照這些行為規范和准則,檢查和反省個人的言行舉止和起心動念是否符合法度,這在僧團叫作“半月布薩”。如果有不符合戒法中的言行舉止和起心動念,就應該當眾承認錯誤,並希望得到大眾的諒解,保證將來不再違犯,這在僧團叫做“忏悔”。正因為僧團堅持“半月布薩”和“忏悔”,佛陀制定的行為規范和准則才不至於只是一紙空文而流於形式。但能夠定期自我反省和當眾承認錯誤並加以改正,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也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是需要個體的膽識和勇氣,更需要有大智慧,才能夠達成這一目標。如果僧團的每位成員能夠以內心的勇氣和智慧來改過自新,那麼僧團每位成員必定能夠養成自我覺醒和自我管理的品德。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總結出,印度佛教透過戒律來實現對僧團的管理,有三方面的目標:①促進僧團的和合。②實現止惡修善、完善個人修養的倫理意義和道德價值。③促使僧團成員自我覺醒和自我管理。④促進佛教持續性傳播。從佛教的終極追求來講,以上應該是最基本的目標,其終極目標應該是解脫生命,成就佛果。而這些最基本的目標,應該是終極目標的始點和基石。
中國漢傳佛教僧團的管理,除了繼承印度佛教的戒律外,還奉行特有的禅林清規及細則。制定這些清規和細則的精神,如楊億(974~1020)在《古清規序》所說:
佛祖之道,欲誕布化,元冀來際,不泯者,豈當與諸部阿笈摩教為隨行耶?成曰:《瑜伽論》、《璎珞經》是大乘戒律,胡不依隨哉。師(百丈)曰: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異大小乘,當博約折中,設於制范,務其宜也。於是創意,別立禅居。(“《續藏經》第111冊,579頁上。”)
這段文字反應出百丈禅師創立寺院和清規,並不是拋棄戒律不遵,而表明是在戒律的基礎上,遵循戒律的精神,適時適地而方便制定的。又如宗頤大師在《禅苑清規序》所說:
然而莊嚴保社,建立法幢。佛事門中阙一不可。亦猶菩薩三聚聲聞七篇。豈立法之貴繁。蓋隨機而設教。(“《續藏經》第111冊,875頁上。”)
菩薩三聚是指攝善法戒、攝律儀戒、饒益有情戒,聲聞七篇是指比丘、比丘尼二部戒法。在宗頤大師看來,為了寺院莊嚴,弘法化眾,制定清規的精神,與“菩薩三聚”、“聲聞七篇”是一致的。並不是要徒增繁瑣,而是弘法所需的方便手段,從以上兩段文字可以知道,中國漢傳佛教僧團的管理,雖然除戒律約束以外,清規細則也必須奉行,但清規細則的制定,並不是與印度戒律相違背的,而是在印度戒律精神的基礎上為適應中國漢地的實際情況和僧團建設、弘法需要而作出對戒律的補充。因此,通過清規細則來對僧團的管理,也應當同印度佛教通過戒律來管理僧團的目的和精神是一致的。
僧團管理精神的現代意義
眾所周知,現代管理學的核心內容是倡導管理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人性化,而其基本目標是實現市場和利益的最大化。通過以上的介紹,對傳統佛教中僧團管理的內容和目標也有了輪廓性的了解。如果我們將,現代管理學的核心內容和傳統佛教中僧團管理的內容相比較的話,我們可以發現,兩者之間有許多的相通之處。傳統佛教中管理僧團的二部戒法、二十犍度,以及漢傳佛教中的禅林清規及細則,包括有現代管理學中注重人、財、物、個人和團隊的管理要素。二部戒法和清規中的各類制度,與現代管理學的制度化管理,二十犍度中羯磨制度(集體決策制度)等與現代管理學的民主化管理是可以相媲美的。另外,傳統佛教僧團管理中強調的“和合”精神,與現代管理學倡導的團隊精神打造也是極其相似。除此以外,筆者以為,傳統佛教僧團管理中所提倡的在管理行為中止惡修善,完善個人修養的倫理意義和道德價值,以及實現自我覺醒、自我管理的精神,在現代管理學建設中沒有引起廣泛重視。而從真正意義上的管理行為來看,要想管理行為中,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人性化管理落到實處,似乎實現每位成員的個人修養、自我覺醒、自我管理顯得十分重要。因為只有每位成員以完美的個人修養,高度的自我覺醒,達到深度的自我管理,內心世界對外在的管理才能自願接受和歡喜遵循,這一精神是從事現代管理行為的人士值得引起注意和借鑒的,這也正是傳統佛教中僧團管理目標的現代意義之所在。
附錄(一)
《二十犍度》條目簡析
序號 條目 內容簡析 序號 條目 內容簡析
1 受戒犍度 僧團受戒的要求、方法和程式 2 說戒犍度 僧團說戒忏悔之規定
3 安居犍度 僧團安居的程式和方法及注意事項 4 自恣犍度 僧團安居結束訓誨之規定
5 皮革犍度 僧人能否使用皮革之規定 6 衣犍度 僧人所用三衣(袈裟)之規定
7 藥犍度 有關醫藥之規定 8 迦絺那衣犍度 僧團受持功德衣之規定
9 拘彌犍度 關於拘睒彌國所起比丘互誹之事 10 瞻波犍度 關於瞻波國所起之僧中爭事
11 呵責犍度 僧團治罰惡比丘之法 12 人犍度 僧團對比丘犯罪而不覆藏時,對其訓誨之法
13 覆藏犍度 僧團治犯罪而覆藏者之法 14 遮犍度 僧團說比丘說戒時,遮不如法之比丘不聽列之法
15 破僧犍度 關於破*輪僧破羯磨僧之事 16 滅诤犍度 僧團滅七種诤論之法
17 比丘尼犍度 關於比丘尼特殊之法 18 法犍度 關於比丘之坐作語默威儀之規定
19 房捨犍度 關於比丘所住房捨或資具之規定 20 雜犍度 以上十九犍度外之種種雜法
附錄(二)
《百丈清規》條目簡析
序號 條目 內容簡析 序號 條目 內容簡析
1 祝厘 每日祝贊祈禱之規范 6 兩序 班首執事(領眾管理者)職責及日常佛事、行為之規范
2 報恩 祈禱國泰民安之規范 7 大眾 僧團成員日常佛事、行為之規范
3 報本 紀念佛陀及帝師之規范 8 節臘 各類佛事之規范
4 尊祖 忌祀歷代祖師之規范 9 法器 有關法器的意義及敲打之規范
5 住持 住持的職責及日常佛事、行為之規范
附錄(三)
《二十四門儀則》條目簡析
序號 條目 內容簡析 序號 條目 內容簡析
1 敬大沙門 行為規范 13 入廁 行為規范
2 事師 行為規范 14 睡臥 行為規范
3 隨師出行 行為規范 15 圍爐 行為規范
4 入眾 行為規范 16 在房中住 行為規范
5 隨眾食 行為規范 17 到尼寺 行為規范
6 禮拜 行為規范 18 至人家 行為規范
7 聽法 行為規范 19 乞食 行為規范
8 學習經典 行為規范 20 入聚落 行為規范
9 入寺院 行為規范 21 市物 行為規范
10 入禅堂隨眾 行為規范 22 凡所施行不得自用 行為規范
11 執作 行為規范 23 參方 行為規范
12 入浴 行為規范 24 衣缽名相 生活用具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