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欲解放,怎麼解放?——節欲、縱欲與離欲
釋昭慧
在宗教倫理學上,各宗教對情欲與婚姻的看法有異有同。在此但舉基督宗教與佛教為例。兩者的相同處是:都贊同依婚姻來規范情欲(亦即適度的“節欲”)。不同處是:基督宗教將情欲范限在互允貞潔之婚姻,把它當作是天主應許給人的一種“聖事”;反之,非婚姻關系的情欲,當然就是“罪惡”。若從佛法以觀,欲界眾生都有情欲;無論是“情”還是“欲”,其根源不外乎是“自我愛”——“欲”來自生理的需求(是“自體愛”的一種),“情”則填補了生命中自我實現的缺陷(是“我所愛”的一種)。情欲既無關乎神聖,亦無關乎罪惡,只不過是一種非善非惡的“動物本能”而已。
男女兩人相互間的“忠貞”承諾,是情欲世界裡雙方相互系著(互相占有)的一種心理需求。一方倘有不貞,對配偶乃至子女,自然會帶來極端強烈的痛苦。仁慈之人不忍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而受苦,所以除非他/她選擇“不結婚,不生育”,否則無法不將其導致配偶、子女精神痛苦的“男歡女愛”,納入道德層面的考量。此所以佛教雖系“無神論”,未視婚姻為根源於神的“聖事”,卻依然在“護念眾生”的前提下,要求在家佛弟子節欲——實踐“不得邪YIN”的根本戒律,男子、女人都不例外。
道德或法律層面規劃出來的“一夫一妻”制度,雖顧及了“護念配偶心靈”與“善盡雙親責任”的理想,但無論於“情”於“欲”,都很難真正全面落實。於情,當宿世因緣深厚或心靈極相契合的異性出現在婚後,此時除非道德感強烈或定力深厚,一般當事人很難抗拒這種致命的吸引力;於欲,當貞潔的要求定調在“子息血統的純正”時,它很難不淪為單方面的道德要求。於是乎,走馬章台的男子被視作“風流倜傥”,縱情恣欲的女人卻被視作“水性楊花”。
話說回來,“互允忠誠”的婚姻思維,固然帶給女性比男性更多的文化束縛,但也並非對男子毫無道德或法律上的約束力量。貴為驸馬的陳士美在包公的虎頭鍘下斷命,這似乎意味著:通奸罪也不純然是為羞辱女性而存在的;“糟糠之妻不下堂”,“萬惡YIN為首”,多少還是悲憫著那些一生相夫教子,到頭來“色衰愛弛”,又無獨立生活條件的女子,為她們的處境,提供一些輿論或司法層面的保障。
熱衷於“情欲解放”理論且身體力行的女性,她們認為如此可以挑戰父權意識對女性情欲的禁锢。然而情欲受壓制的絕不只是女性;女性情欲解放,或可對治男性對女性的控制,卻無補於自己受到情欲熱惱之所奴役的不自由。
原來,情欲這種動物本能,雖然非關乎善惡,但深層審視其本質,它還是有一種“覆障清明”的作用——情令智昏。在佛法中歸納情欲為“有覆無記”——無記,在道德上屬非善非惡的中性;有覆,是於心性的解放有所遮蔽,而且由此也會進一步發展出麤分的煩惱。
大凡感官所帶來的快樂,都帶有一種類似毒品“容易上瘾”的诳惑性(當然不似毒品那般危害劇烈)。快感無法持久,所以不是需要加重刺激,就是需要變換花樣。老子說:“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聾,五味令人口爽;馳騁畋獵,令人心發狂。”他可真洞燭了“五欲”的本質!
情欲雖屬動物本能,但卻有極大的個別差異。有人可以“但取一瓢而飲”,有人卻非得要時時“轉換口味”不可,這就不是“本能”或“天性”所可概括解釋的,只能說是“習以成性”。縱情恣欲,無形中會加重感官的刺激需求,使自己反而增加“心為形役”的大患——本求解放而反成情欲奴僕,這是無論男性或女性的“情欲解放”者皆可深思的課題。撇開“道德考量”不說,即使站在“利己原則”的立場,都要慎防這種後果。唐伯虎點秋香,秋香之前已追求了好幾個,秋香之後依然還追求好幾個。唐伯虎快樂嗎?怕是時時都要嘗受“求之不得,輾轉反側”的情欲熱惱之苦吧!
還有,雖說“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但是情欲較諸飲食,須戒慎者猶甚。因為飲食是無情物,可以任人支配;情欲則往往關涉到第三者,不是單方面的意志所可決定的。“欲”的解放,是否可連帶改變“情”方面“我所愛”衍生的占有欲與妒忌心?倘若情欲解放只是單方面一廂情願的想法,要留意的是另一方在“情感牽系”的無明盲動中,所可能導致的不幸後果。數年前發生的清大女研究生殺情敵案,就是一個悲慘的案例。
自我愛所衍生的情欲,是個治絲益棼的無解課題。佛教出家的“梵行戒”(“離欲”規范),理由即在於洞徹“情”與“欲”的雙重系縛及其衍生的苦難,讓修行人學習著以定慧之力,不受制於形體的情欲熱惱,不受制於他者的情枷愛鎖。倘能由勉力學習而漸臻乎至境,從情欲的牢籠中解放出來,或許才是真正的“情欲解放”吧!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於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