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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慧法師:通奸除罪化與婚姻穩定性——一個非道德性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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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除罪化與婚姻穩定性——一個非道德性角度的分析

釋昭慧

“通奸除罪化”最被質疑的是:它會不會動搖婚姻的穩定基礎?我們不妨檢視此一命題:

       大前提: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非常重要。
       小前提:通奸除罪化會動搖婚姻的穩定性。
       結 論:因此,通奸不宜除罪化。

       這兩個預設前提,放在個案或社會的情境之中加以檢驗,可能都有問題。第一、通奸罪的存在,或許並非維持婚姻穩定性的關鍵要素。第二、依個案來看,苦聚不如樂離,惡質的婚姻(例如:丈夫有凌虐妻兒之暴力行為),未必見得需要維持其穩定性。還有,在社會變遷之中,婚姻的穩定性也已不再如過往這般重要了。

       從因緣條件的供需法則以思量之,則婚姻的穩不穩定,常系乎婚姻雙方的心理需求、現實因緣,與社會文化所提供的背景條件;通奸罪之存在與否,反而不是關鍵性要素。社會背景的部分且先不談,就婚姻雙方而言:

第一、倘若雙方都有讓婚姻存續下去的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就自然容易維系穩定的婚姻關系。

       第二、倘若只有單方面具足此一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則其有兩種對應之道:一、無論如何屈居劣勢,也會想辦法維系婚姻關系。古代無經濟自主條件的女子,不得不容忍丈夫外遇或三妻四妾,將原屬男子與女人間的情欲矛盾,轉化成“兩個乃至多個女人和平共存”的局面,即屬此一情況下出現的婚姻穩定性。二、為了維系穩定的婚姻關系,不惜將危及此一關系的第三者予以殲滅或嚴予懲罰。於是,爭寵、捉奸、情殺之事,層出不窮;通奸罪到最後大都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罪魁禍首的男子反而在一旁納涼,原因在此。

       第三、倘若雙方都無此一心理需求與/或現實利益,則婚姻之穩定性自會大幅削弱。晚近社會中,離婚率大幅提高,非婚姻之同居關系也極為尋常,這絕非“人心不古”之泛道德論所可解釋,它所反映的只是現實層面的供需法則:當代人心或社會,對婚姻制度的現實需求,已不若古時來得這般殷切了。

       人類因情欲而必須付出生養後代的代價,而女性的懷胎期與後代的幼弱期又極其漫長,在這母子亟須保護的期間,保護的責任歸屬問題,使得人類不得不發明出種種婚姻制度。母系社會的制度,也許比較符合情欲的原型——它把此一責任歸屬,置於女性的兄弟之中;舅舅有保護姊妹與甥兒的責任。在父系社會中,此一責任歸屬轉置於情欲行為當事人身上,於是,丈夫有保護妻(妾)與養育兒女的責任,但前提是:妻(妾)必須向單一男性輸誠,以確保兒女血統的純正。

       然而這種供需層面的現實考量,卻逐漸演變成在“情欲忠誠度”方面男女不對等的道德、習俗乃至法律。為了矯治這種不公平與非正義,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出現了,它照顧到了愛情所難以避免的“占有欲”,規范了男女雙方的對等忠誠,因此它也較諸父系社會,照顧到了女性在實質上與精神上的保障——依法男子不但不可三妻四妾,也不得拈花惹草。

       但是法律的實施,並不意味著習俗能立刻跟進,所以社會習俗對女性“情欲忠誠度”的要求,還是比對男性的要求苛刻得多。在此文化制約之下,那些受到外遇之害的女子,大都在“懲罰配偶與第三者”與“只懲罰第三者”的兩個選項之中,選擇後者;對她們而言,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是符合其“利己原則”的。這已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文化問題。文化是無孔不入的,簡直讓人找不到下手變革的著力點,於是部分女性主義者轉而訴諸法律,希望在形式上先將“通奸的刑事罪”全面解套,以免它徒然演變成“兩個女人的戰爭”,而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與非正義。

       還有,避孕術成功後,兩性可以有婚姻關系,而親子的牽系不一定存在;女性經濟獨立後,可以無婚姻關系,卻擁有自給自足的生活能力;試管嬰兒的醫學技術發達之後,單身女子更有了不透過“性”即得以生育子女的條件。這一切,都改寫了傳統婚姻、家庭與親子關系的概念。情欲自主論、通奸除罪論,都是在這些社會所提供的背景條件具足之後,才被提出來的“後現代情欲觀”。

       這些觀念,顛覆了“萬惡YIN為首”、“糟糠之妻不下堂”等等漢民族傳統的道德觀與法律觀。它在情理上是否都站得住腳?容可再議,但它在事實層面的發展,卻印證了一項佛陀所開示的法則——“緣起”:一切現象都隨因緣而變遷生滅,無有永恆(是名“諸行無常”);一切現象也不可能獨立自存,而是因緣條件制約的結果(是名“諸法無我”)。此一定律,證諸攸關婚姻課題的道德討論或法律訴求,顯然若合符節。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於尊悔樓
——刊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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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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