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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法師: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釋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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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釋義6

第十四、放火焚燒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放火焚燒山林草木,殃及生靈、損害有情眾生,罪過很大。所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片山林,由一點火種,就可能成為一片火海,損失是非常慘重的,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是不可以的。因為以惡心,故意放大火,是沒有慈悲心。雖然放火的動機不同:或以嗔恚、嫉妒他人,或有意玩火,燒山林曠野,傷害的蟲蟻和禽獸是很多的。所以制定“四月乃至九月放火”都是不可以的。因為四月至九月,約時間說,多寒的地區,到了這個時候,氣候暖和、草木茂盛,禽獸與昆蟲都在大量地繁殖。如果在這個季節放火燒山林,必定要傷害很多生命。但是在熱帶地區,十月至次年三月,氣候暖和,一年四季草木常青,昆蟲不冬眠,大小動物,各種生命都在活動,也是不能焚燒山林,以免傷害眾多的生命。“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也是不可以的。若燒他人家屋宅等,是指放火的時候,不小心引起燒掉他人的屋宅,是屬於失誤引起火災;如果是有意損害他人財產,而燒人家屋宅,在律中是屬於盜戒。如以殺生為動機,故意燒人家屋宅,屬殺生戒。燒城邑、僧坊、田木、鬼神、官物,應該也是無心引起火災;如惡心放火,即是犯重罪。所以佛說:“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如果在寒帶地區,需要用地,可以在寒冬月中放火。戒律中制定在臘月中放火,必須要率領僧眾持咒,圍繞整個山頭地界走一圈,然後說:“現在我要用地,放火燒山,令一切有情眾生趕快離開這裡,持咒以後,就可以放火。“若”不這樣做,而“故”意“燒”山林屋宅“者”,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四緣犯

(1)非時;

(2)非時想;

(3)惡心故意;

(4)正放火燒,犯。

2、開遮

此戒大小乘俱制,僧俗都應遵守。但是在家菩薩為了資生耕種,謹慎放火燃燒不犯;出家菩薩為了消除妨礙,要選擇時間,謹慎放火燃燒不犯。

3、果報

以惡心故意燃燒傷害生命,罪同殺盜,果報與殺盜戒相同。

第十五、僻教戒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嗔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此戒又名法化違宗戒。僻教就是偏邪之教,二乘為偏,外道為邪。所謂菩薩如不以大乘圓頓正法教化眾生,而以小乘或外道的邪見論等教化眾生,使眾生迷失了大乘根性,成為佛教中的焦芽敗種,過失是非常大的。為了正法久住,贊於大乘不斷三寶,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在教化眾生的時候,“自佛弟子”以“及外道惡人”,還有內外“六親一切善知識,”都“應”當“一一教”導他們“受持大乘經”典戒“律”,還“應”該“教”導他們理“解”大乘的“義理,使”他們“發”起“菩提心”。如只為了解大乘教理,不發菩提心,也不修持則是狂慧;如只知發菩提心,不理解大乘教理,雖然發心修行,只能增長無明。所以,菩薩對於一切眾生,不論是佛弟子,還是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都要勸導他們受持讀誦大乘經律。然後教導他們理解義理,發菩提心、修菩薩行。趣向“十發趣心”,依法修行,入“十長養心”,回向“十金剛心,於”此“三十心中,一一解其”先後“次第”,觀行的“法用”。如先修十信心,以信決定,於理相應;次修十住,信解成就,於大乘法決定不生退轉。次修十種妙行,回向中道。以信解行三賢位,功德圓滿,次修六度萬行,即登十地,位證佛果。這樣的教誡,自利利他,同證無上菩提,才是菩薩應有的職責。

“而菩薩以惡心”嫉妒或藐視他人,不以大乘佛法教導眾生;或以“嗔心”懷恨他人,“橫”加干涉大乘“教”理;或以聲聞緣覺“二乘”經律,以及“外道邪見論等”教導眾生,引導眾生入於邪道,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性遮二業

若以二乘教導眾生是遮業;如以外道邪見論等教導眾生,即具性遮二業。

2、開遮

(1)如接引初機,先用小乘法,然後以大乘佛法教導眾生不犯;

(2)為了破除小乘學者的妄執,以大乘法說小乘過不犯。

3、果報

(1)以外道教,得邪見報;(2)以小乘教,障大菩提道;(3)以大乘教,自他俱利。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裡千裡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獅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此戒是防止為利說法,如說法者未能滿足利養,便吝惜不說,或倒說正法,這是不允許的。佛陀曾經說:“我則不聽為利說法,我聽清淨持戒比丘、高座說法。”凡是大乘法師,對新學菩薩說法,要堅固其志願,引導他們走上菩提之道。如果是為了利養,倒說經律,過失也是很大的,故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好心,是指發心學佛,發起上求佛道,下化眾生,具有自利利他之心。首先要學習大乘經律,深入經藏,理解甚深教理,嘗到佛法的義味,自己得到了法益,方可以法利生,不辜負佛陀的教誨。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裡千裡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所謂新學菩薩,是指初發心的菩薩,剛入佛門,對於大乘經律是一無所知,新學菩薩從遙遠的百千裡之外來求學,目的就是要學習大乘經律。大乘法師見到新學菩薩來求法,要觀機逗教,把自己所學的大乘佛法,如法的教導新學菩薩。讓他們發起菩提心,趣向解脫道。然後“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供養諸佛,以消除無始劫以來的罪障。如二祖慧可的斷臂求法;六祖惠能的腰石舂米;一切眾生喜見菩薩燃臂供佛,這些都是苦行的最好證明。目的就是要破除眾生的貪愛執著。發心菩薩“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即是著相凡夫,身相不空,人我宛然,“非”是行菩薩道,求解脫的“出家菩薩”。所以,菩薩發心不但要燒身臂指供養諸佛,“乃至”遇到“餓虎狼獅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如近代大德,廣欽老和尚在山中修行時,遇到老虎而不懼怕,以此來考驗求法之心是否真切。如求法的心真切,就是犧牲身肉手足,供養虎狼獅子,也不感到為難。“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以此甚深妙法,“使”新學的菩薩“心開”而無所障,“意解”而無所礙。這樣的說法,才不辜負初發心的菩薩。

“而菩薩”假如是“為”了“利養”,或者是為了名聞“故”,達不到目的,便對求法者“應答不答”,或在回答的時候“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這是上違諸佛之慈心,下失眾生之悲仰,惡意地毀“謗三寶說者”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是遮戒

為了利養、謬解、顛倒說法,是染污業,犯輕垢罪。

2、善識開遮

(1)知道學者不是法器,不說苦行,不犯。

(2)為除學者之邪見,不說苦行,而呵斥苦行,不犯。

(3)為破修行者虛妄執著,專談理行,不談苦行,不犯。

3、果報

為利養說法,是邪命所攝;顛倒說法,則是謗法之等流。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

此戒又名依官強乞戒,即依官員的勢力,強取乞索他人的財物,是無慈愍心,又無孝順心,故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不為佛法僧三寶的利益,只是“自”己“為”了“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不持戒、不修行,去“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作為親密朋友。“恃作形勢”,依仗國王大臣的勢力,以種種名義,進行“乞索”財物,如不給財物,即以“打拍”相威脅,或以“牽”引“挽”拉等手段,迫使他人,實行強“橫”而“取”他人的“錢物”。如此“一切求利”非理而索取,是不善取,“名為惡求”,求索時,心無厭足,多多益善,是為“多求”,這是邪命自活。《遺教經》說:“多欲之人,多求利故,苦惱亦多。”所以,發心的菩薩,不但自己不能這樣多求,就是“教他人求”,也是不可以。因為教他人依恃王臣官員的勢力,索取財物,“都”是“無慈”悲之“心”,亦“無孝順”之“心”,如有慈悲之心,則會普濟貧窮眾生,有孝順之心,則會供養眾生父母,自然不會強取橫奪。假如依勢自求,或教他人求取錢物,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性遮二業

屬盜戒之等流。

2、善識開遮

如為三寶事、為病人、為眾生故,如法營求開緣不犯。

3、果報

為己乞求錢財利養,則妨道惱他;不乞求則正命清淨,自他俱利。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此戒又名無知為師戒。為師者弘揚佛法,必須要有大智慧,了解大小乘權實的教法,徹底明白戒律的開遮持犯。如果沒有智慧,不理解佛法,不通達理性事相,詐為人師,傳授他人戒法,是自誤誤人,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上求佛道,下化眾生,“應”當“學”習三藏“十二部經”。十二部經是指:長行、重頌、授記、孤起、無問自說、因緣、譬喻、本事、本生、方廣、未曾有、論議,共十二部,包括了佛的一代時教,經律論三藏教理。菩薩以弘揚佛法,普渡眾生為己任,應當學習三藏聖教,十二部經典,還要讀誦大乘菩薩戒。“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修學菩薩行,“解其義理,佛性之性”。受戒之人,雖然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如不明了戒律,是不能證得無上佛果。所以持戒者要了解戒律的義理,明白佛性之性。佛性即是覺性,亦即一切眾生本有的自覺體性。此性在聖不增,在凡不減;在聖不淨,在凡不垢。因此明白了自性,本無垢淨增減,即終日看經,而無經可看;終日持戒,而無戒可持;終日參禅,而無心可參。這樣看經、持戒、參禅,方可為人天師范。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是指不學習大乘佛法,不知三藏十二部經中的一句一偈,也不解“戒律因緣”,經義不通、戒義不明,則不能自利,亦不能利益他人。“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诳,亦欺诳他人。”自己的無知,卻裝成很有學問的樣子,說自己能理解佛法。這是欺诳自己,也欺詐了他人。內欺自己,外欺他人,自他無益,兩利俱失。所謂“一盲引眾盲,相牽入火坑”,過失是很大的。如“一切”佛“法”都“不知”道,“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屬於遮業

受戒後不學戒是一過;妄欲作師授戒又是一過,即隨事結罪。

2、善識開遮

如菩薩為白衣授五戒,及六齋日授八關齋戒法,皆悉無犯。但必須要理解五戒、八戒的內容。

3、果報

未證法性,而登高座;無知而教人授戒者,俱墮惡趣。

第十九、兩舌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而斗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此戒又名斗謗欺賢戒。以兩舌向此說彼,翻復兩舌,於僧團中,破壞和合,令眾斗亂,是不可以的。兩舌是不善法,將來必定會招感拔舌地獄,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是指未斷煩惱,故起惡心。惡心有二種:一是嫉妒心,見持戒菩薩比丘,如法如律,心起嫉妒,欲令斗诤,加以打擊;二是障礙心,見持戒菩薩比丘,受人供養,或稱揚贊歎。心裡不平,就想辦法斗勾兩頭,使彼此間不安寧。持戒菩薩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是說明賢聖菩薩僧,修菩薩行。香爐是頭陀行者常用的十八種法器之一。其義有二:一是表信根成熟,深入法界,必須以信為首。二是表清淨行,發心菩薩,要圓滿五分法身(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必須要修清淨行,故以香爐表法修行。行菩薩行是揀別不同於聲聞行,而是修行大乘菩薩道,將來決定成佛。

“而斗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斗是指交鋒相斗,互興惡意。遘是指在和合的僧團中引生是非,構成互相矛盾。兩舌就是說兩邊的話,挑撥離間,搬弄是非,使雙方發生诤斗,從中取樂。謗欺賢人,是見菩薩比丘,持戒清淨,但由惡心的原故,即用欺詐和兩舌、妄語等,作無根據的誹謗,說某某犯了戒。這種無惡不造的行為,使彼此之間不能安寧和樂。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性遮二業,具六緣犯

(1)是眾生;

(2)眾生想;

(3)兩舌心;

(4)說過失;

(5)所向人;

(6)聽者領會,犯。

2、善識開遮

《菩薩戒本》雲:“若菩薩見諸有情,為惡友所攝受,親愛不捨。菩薩見已,起憐憫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隨能,說離間語,令離惡友,捨相親愛,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3、果報

與第六說四眾過戒相同。

第二十、不行放救戒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此戒又名不救生戒。菩薩見危難眾生,不能解救,不護生,則失菩薩的慈悲之心。有苦不救,違背了菩薩的孝順之心,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是指菩薩以慈心給予眾生快樂,拔除眾生痛苦。所以,見到有情識的生命,遇到困苦時,要行方便,以放生護生作為自己的事業。應作是念,“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怎麼會知道一切男子女人是我父母呢?因為“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既然是生生從之受生,那麼,一切男子女人當然是我累劫多生的父母。“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也曾經展轉互為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是指現在殺其身,食其肉,無非是殺我的父母,食我父母的肉。也等於是殺我過去的身體,食我過去的肉。“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因為我人中陰之身在投胎時,他的比重比氣體還要輕,來去自由,即以中陰身的眼睛,觀察將來與其有因緣的父母,由於觀察有因緣的父母情愛不已,即前往附身,以父母精血(地水)二種凝結和合,妄生貪愛分別,即投胎中。因為在胎中有暖火息風的關系,識居其中逐漸成長六根。所以說,地水火風四者為我本體,一切眾生皆具此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一切眾生最親的是父母,己身是最愛的,彼此都是血肉相連。所以要常生慈悲心,行放生業,救死護生,讓眾生生生受生,安樂自在,離苦得樂,也等於是自己得安樂,這是常住之法。因為眾生在生生世世中,都會遇到困苦危難。菩薩如遇到危難的眾生,要去救護放生。還要“教人”去“放生”,而且要教人修慈心觀:一、生緣觀,觀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二、法緣觀,觀地水火風四大是我本體;三、無生觀,觀眾生在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之法。

“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當以“方便”之法,去“救護”被殺的眾生,“解”救“其苦難”,使眾生離苦得樂。但這只能救一命之苦,為了救更多的眾生,必須要廣作宣傳,“常教化”眾生去救生放生。常“講說菩薩戒”經,才能“救度”一切“眾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或每年父母兄弟的忌辰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前面提到自己講說菩薩戒,救度多生累劫的父母。現在是救度現生的父母眷屬,請法師講經,以超薦亡者。講經為什麼能超薦亡靈?因為大乘戒法,有生善滅惡、除罪獲福的力量。能使亡者聞法之後,障除慧發,以此資糧生人間天上;或往生淨土,得見諸佛。這些能見佛聞法,都是講菩薩戒經的功德。所以,菩薩不但要救護一切眾生,還要常請法師講菩薩戒,“若不爾者”,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四緣犯

(1)是苦眾生;

(2)苦眾生想;

(3)無慈心;

(4)坐視不救,隨事結罪。

2、開遮

此戒惟遮不開。

3、果報

不救苦厄眾生,則失三慈法利;救護放生,則成就三慈法門,自他俱利。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相。

“如是”,是指以上的“十戒”,希望學者“應當”如法的修“學”,“敬心奉持”。這十條戒的內容是出於大本《梵網經》,“如”在“滅罪品中”還要“廣明一一戒相”。

第二十一、嗔打報仇戒

若佛子,不得以嗔報嗔,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仇,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嗔打報仇戒,又名無慈酬怨戒。是指有人打我,或殺我父母六親眷屬,是不能以嗔恨心報復。如起嗔恚心,則失去了菩薩的慈悲心,故特制此戒。

“若”受了菩薩戒的“佛子”,對一切眾生要有慈悲心。“不得以嗔報嗔,以打報打。”因為,嗔心是煩惱的根本,世間很多的仇恨打殺,乃至戰爭,都是由嗔恨心引起的。所以,菩薩是不得以嗔報怨,要以德報怨。“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菩薩受他人的打罵不報仇,即使有人殺害父母兄弟,也不得加以報復。如一國之主的領袖,被人殺害,也不得加以報復。為什麼不能報仇?因為,心佛眾生是三無差別,在平等空寂的法性中,是沒有怨親的差別。菩薩教導眾生,斷除煩惱,出離三界輪回,永絕生死,得大解脫,是不能殺生的。“殺生報生,不順孝道。”菩薩觀一切眾生都是父母,怎麼能殺多生累劫的父母,去報今生父母之仇,這是不順孝道,與道相違。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奴婢即今所謂的傭人。出家的菩薩,是不能畜養奴婢;在家菩薩雖可畜養奴婢,但也不能打拍罵辱。如對奴婢打拍罵辱,則“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因為打拍是身業,罵辱是口業,打拍和罵辱都不離意業。則日日造業,得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菩薩觀一切眾生都是過去的父母,故不打罵殺害父母,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仇,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在家菩薩如父母兄弟親戚被人殺害,他雖不去報仇,但依國法,殺人者必然會繩之以法,如此在家菩薩是不犯輕垢罪。如出家菩薩沒有慈悲心,故意去報父母六親被殺之仇者,冤冤相報,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五緣犯

(1)是仇人;

(2)仇人想;

(3)有報仇心;

(4)報復;

(5)被打罵殺、犯。

2、開遮

此戒唯遮不開。

3、果報

殺生報復,則互相仇害,報墮三塗;不報則解怨釋結,永無仇對。

第二十二、驕慢不請法戒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驕慢,而不咨受先學法師經律。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咨受法師第一義谛者,犯輕垢罪。

驕慢不請法戒,又名慢人輕法戒。這一條戒是為了防止初學者,依仗自己的聰明才智,驕傲自滿,貢高我慢,不尊重法,不尊敬法師,與求法的精神相違背,故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初始出家”,是指發心出家,但不懂佛門的規矩,對佛法“未”能“有所”正確的理“解”。“而自恃聰明有智”,不肯聽經聞法。佛經說,有七種原因起驕慢:1,“自恃聰明有智”;2,而“恃高貴”;在社會上有地位;3,恃“年宿”;4,恃“大姓高門”;5,恃“大”見“解”;6,恃“大福”德;7,恃“大富饒財”。“以此”因緣而生“驕慢”,所以,輕視先學法師“而不”去“咨受先學”大乘“法師”的“經律”。“其”先學“法師者,或小姓”而非大姓;“年少”而非高齡;“卑門”而非高門;“貧窮”而非富饒;“下賤”而非高貴;“諸根不具”而非聰明、大解大福。但是“而實有德”有修,對“一切經律”的義理“盡解”,並非未有所解者可比。

“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咨受法師第一義谛者,犯輕垢罪”。第一義谛,即是指大乘菩薩經律,最高甚深中道無上之法。如新學菩薩不親近大乘法師,不咨問第一義谛者,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四緣犯

(1)是法師;

(2)法師想;

(3)驕慢心;

(4)不咨受,犯。

2、開遮

惟遮不開。

3、果報

慢人輕法則失正法,頑愚陋劣,不能成就聖果;尊師重道,則智慧開明,菩提增長。

第二十三、驕慢僻說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象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象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裡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象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驕慢僻說戒,又名輕視新學戒。以偏見驕慢之心,輕視後學,有違背佛陀的教誡,故特制此戒。

此戒內容有二:第一節是說明受戒的佛子,心無驕慢,在佛前師前受戒。戒師的心,也沒有驕慢僻說。第二節是說明戒師倚恃驕慢僻說,而弟子沒有驕慢僻受。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象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忏悔,得見好相,便得戒”。受戒法的儀式有三種:一、是佛在世時,親自從佛前而受戒,得上品戒。二、是佛滅度後,於先受菩薩戒的法師前,如法受戒,得中品戒。三是在佛滅度後,若千裡內沒有授戒法師,只能在佛菩薩像前,自立誓願,而禀受佛戒者,必定要見好相,若見好相,得下品戒。所以,佛在世時,是以佛為師,現在佛已滅度,即以戒為師。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正說明弟子無驕慢僻受。於佛菩薩像前,是說佛不在世,現前又沒有授戒師,欲以好心禀受菩薩戒時,只得在佛菩薩像之前,發誓願受戒,發願與立誓本經第三十五戒、三十六戒都有詳細的說明。發誓願之後,當在佛前七日忏悔,宿業消除,得見好相,即得戒。

“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象前受戒。”如在佛前自誓受戒,一七日不見好相,要再繼續努力忏悔,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至誠忏悔,要得見好相已,業障消除即得戒。所以在佛像前自誓受戒,最重要的是忏悔見好相,即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即在忏悔時,未得好相,是說明罪業未消,雖在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僅有受戒之名而已。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佛滅度後,現在還有受菩薩戒的法師,受戒者當在法師前誠心求戒,不須要見好相。原因有二:一是得戒法師,是師師相授而來,即與過去諸佛住世一樣,所以在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二是求戒的弟子,在戒師前生至重心,觀戒師為諸佛,所以在師前受戒即得戒。

“若千裡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象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假如在千裡之內,沒有授戒的法師,求戒者可在佛菩薩形像前求忏悔,然後自誓受戒。忏悔時見好瑞相,即得戒。如在千裡之內有授戒師,而求戒者,不從師前秉受,而在佛菩薩像前受戒,此人不但不得戒,反招驕慢僻受戒之罪。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假若授戒的法師,自己認為理解大乘經律的事理性相,開遮持犯。而與國王太子百官做為善友,應酬佛法為兒戲,忽略了新學菩薩,來問經義律義,如以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是法師得驕慢僻說之過,犯輕垢罪。

1、此戒具四緣犯

(1)是求法人;

(2)求法想;

(3)起驕慢心;

(4)僻說出口,犯。

2、開遮

此戒惟遮不開,但有以下情況不答問者不犯:

(1)若知前人是惡見、邪見,欲來求覓罪過。

(2)若知不說,令彼調伏。

(3)若知前人不能敬順。

(4)若知是鈍根,聞甚深義生邪見。

(5)若知聞已,向惡人宣說,破壞正法等。

3、果報

吝法則愚癡,驕慢則陋劣。不吝不驕,則功德智慧以自莊嚴。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不習學佛戒,又名背大向小戒。所謂捨本求末,不學習大乘法,而反學習二乘外道論等,非大士之正見,昧菩薩之本行,故特制此戒。此戒與前面的第八心背大乘戒、第十五僻教戒、第三十四暫念小乘戒,雖然名義相似,而義理各有差別。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佛的經、律、論,三藏大乘法,是超越生死苦海的寶筏,佛弟子是應當時時勤學修習。經即修多羅,律即毗奈耶。佛所說的經律,有菩薩藏、聲聞藏。這裡所說的經律是菩薩藏,所以叫大乘法。它所诠的理趣,乃是正知“正見、正性、正法身。”不偏不邪名正,正知正見明了不生不滅,不遷不變的正法身果,是菩薩追求的目的。受過戒的菩薩,對於大乘的經律,心地的正因正果,“而不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昙、雜論、一切書記。”這是指出家的菩薩,不一心學習佛法,而捨菩提覺道,無上至高的法寶。譬喻世間的七寶,如金銀、琉璃、砗磲、瑪瑙、珊瑚、琥珀、真珠等寶非常珍貴,而棄捨不要一樣,是非常可惜的。這裡是指菩薩不學習大乘經律,反而去學邪見、二乘的偏空、外道的謬計執著、世俗的論典、小乘的阿毗昙,對法雜論,一切書寫記算等等。印度有九十六種外道等法,如修學這些,是不能見到諸法實相,皆屬於邪知邪見。

“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以上所說的外道邪說,是斷佛的種姓,也是障礙菩提道的因緣。非行菩薩道者所應學。若菩薩不學大乘經律,故意學習邪見、外道、二乘論等,即犯輕垢罪。

1、性遮重輕

學習小乘是遮業,學習外道典籍具性遮二業。

2、開遮

(1)《菩薩戒本經》說:“菩薩於世典外道邪論愛樂不捨,不作毒想,是名為犯。不犯者,為習小助大,為欲引化二乘,會入大乘,故學二乘之法”。

(2)《菩薩善戒經》雲:“為論議故,為破於邪見故,為知外典虛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故不犯。”

3、果報

學習小乘則障菩提道,學習外道法則墮惡知惡見之中。

第二十五、不善知眾戒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禅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斗诤,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

不善知眾戒,又名為主失儀戒。此戒是指住持一方,弘揚佛法的菩薩比丘,應如法如律,知己知彼,統理大眾,調御大眾,是菩薩比丘應有的責任。假如不能統理大眾,反而在僧團中斗诤,乃至對三寶的財物,也不善於守護,即非佛子,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佛滅度後。”是指佛在世時,僧眾以佛為主,親承法化,雖分化一方,也不敢自恣斗亂。可是,佛滅度後,諸大弟子弘宣正法,各立門庭,有以下幾種:一、“為說法主”,即現在的法師,對於佛所說的三藏教法,善能開示演說。如《華嚴經》說:“佛法無人說,雖慧莫能了”。弘宣佛法,使其流通不致斷絕,是說法主的責任。二、“為行法主”,即主持清規戒律,以法行持,即今稱為律師。以戒為主,行解相應,能領眾修行。三、“為僧坊主”,即今監院、住持之類,能善於安排僧眾結夏安居及法事活動。四、“教化主”,即教化勸人修福之主。如寺廟的建築、佛塔的興建,需要資金,必須由寺中的教化主去募捐化緣。五、“坐禅主”,即教人修習禅定。在十方叢林中,如堂頭或首座、堂主、班首之類的執事,領眾坐禅修定。六、“行來主”,即今寺中知客。照應十方僧眾和賓客的往來,安排房間住宿等事。

“應生慈心,善和斗诤,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是指以上說法主等,對一切大眾都應生起慈悲之心,給予一切眾生安樂。在僧團中,如有發生爭執,要設法善為調和。未起斗诤,即令不起,已起即令息滅。“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是指對於佛法僧三寶常住的物品,作為自己所有,善於守護不能濫用。如寺院庫房的對聯:“愛惜常住物,如護眼中珠”。不使其損壞,這才是出家主人應有的職責。

“而反亂眾斗诤,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假如不能善和斗诤,反而攪亂大眾,引起斗诤,又不能善守三寶物,而反恣心任意用三寶物者,違背因果,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屬遮業

(1)不善滅诤,隨事結過;

(2)不善守物,隨用結過;

(3)若佛法僧物,擅作自用,即屬盜戒。

(4)若發起诤事,分別得性罪,犯。

2、開遮

惟遮不開。

3、果報

不善滅诤,得破僧方便罪。不善守物,招貧窮之苦報。善和善守,統理大眾,一切無礙,功德無量。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捨宅城邑。若國王宅捨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捨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獨受利養戒,又名待賓乖式戒。此戒是提倡利和同均,施主請僧供養,不論是常住僧或客僧,皆應有利養分。為了防止僧坊主單獨受請,不差客僧受請,故佛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先在僧坊中住”,是指原來居住在寺廟中的出家眾,或一寺之主。“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是指從遠處來的菩薩比丘來到了僧伽藍中。“捨宅城邑,若國王宅捨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是指在家菩薩的住處,或在城中鬧市處。有些國王發心受菩薩戒,把自己的王宮捨宅,暫作僧眾結夏安居的處所,或把捨宅作為說法齋僧的道場。“先住僧應迎來送去”,是指先住僧對新來的菩薩比丘僧,迎接後給予住下。“飲食供養房捨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予”。新來的菩薩比丘,要給予飲食供養,還要安排房捨和臥具,如繩床木床之類,提供給予休息,要事事給與方便,如法供養。“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是指在家菩薩雖然請僧來住,但條件有限,生活困難,為了供養客僧,應賣自己所有的物品,作為供給。或賣自身以為供養,以及賣自己的男女,作為供給。也可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所謂內外布施,三輪體空,超越貧窮,功德無量。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檀越即是施主。到僧坊中請眾僧,為供養一切僧眾。客僧有利養分,應該接受檀越的供養。僧坊主要組織僧眾接受施主的供養,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假若施主請眾僧,而先住僧有私心,單獨接受檀越之請,不差客僧去受供養,僧坊主,就要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因為先住僧,自私自利,只知自食而不差客僧受請,是愚昧無知,與畜生無異。違反了僧團的規矩名非沙門,同時又喪失了僧人的資格,是違背了佛陀的教導,所以名非釋種姓。這樣的菩薩僧坊主,犯輕垢罪。

1、此戒具四緣犯

(1)有客僧;

(2)有客僧想;

(3)獨受心;

(4)不差客僧,犯。

2、開遮

惟遮不開。

3、果報

如法僧事,獲福無量;不如法次第受請,得罪無量。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作為出家的佛子,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如受別請,不請十方僧,施主則失去了平等心的功德,十方僧也失去了利養分,故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是指施主為求福,來請僧人到齋主家接受供養。齋主發心供養的財物、飲食是屬十方僧,一切僧眾皆有份。所以作為一寺之主,應該為僧眾著想,凡有信眾請僧供養,不得私自受信眾請,應與僧眾一同受請,同得利養。如僧坊主受別請,把所得的利養歸自己所有,這是不可以的。因為信眾的財物,是屬於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現在,南傳上座部佛教如泰國的僧人,還是遵守著佛陀的教訓,托缽乞食。有信眾請僧,寺主即安排僧眾,到其家接受飲食財物等供養。

北傳佛教如中國漢語系的僧人,已沒有托缽乞食的習慣,他們住宿叢林,如有祈福供養,請僧也只能在寺廟裡齋僧供眾。“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如一寺之主別受請,把供養的財物屬自己個人所有,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過失是很重的,將來所感的苦果,也是非常大的。“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八福田”即是:諸佛、聖人、和尚、阿阇黎、眾僧、父、母、病人,前面五位是敬田;父母二位是恩田;病人是悲田。這八類都是眾生種福修慧的良田,所以稱為福田。凡是八福田中,一切財物,合理使用,即獲廣大的福德。如以公濟私,自己私用,即得無邊的罪過。如僧坊主別受請,或取八福田中的財物,作為自己私用,而不給予僧眾,是菩薩犯輕垢罪。

1、此戒具三緣犯

(1)是別請;

(2)別請想;

(3)受竟,結罪。

2、開遮

此戒是遮業,制出家五眾,兼制在家二眾,不得將寺僧利養入己。但有開緣,如《瑜伽菩薩戒本》說:“檀越來請,若至自捨,若至寺內,若至余家。若施衣食種種眾具,菩薩以嗔慢心,不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狂,若遠處,若道路恐怖難。若知彼驕慢不受,令彼調伏。若先受請;若修善法不欲暫廢;為欲得聞未曾有法,饒益之義及決定論。若知請者為欺惱故;若護多人慊恨心;若護僧制故”。

3、果報

取十方僧物入己,是偷盜行為,結罪與盜戒同,不取不犯。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此戒與前一戒不同,前-戒是僧坊主,不得接受別請。此戒是請僧供養的菩薩施主,不得別請福田僧。《般若經》說:“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若菩薩心住於法而行布施,如人入暗,則無所見。”別請僧是違背佛的平等無相布施,故特制此戒。

“若”受過菩薩戒的“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是指求願種福的人,有出家菩薩,也有在家菩薩。在家菩薩是受六重戒,二十八輕戒。檀越是修福布施的人,梵語檀越譯名好施,以好心施行,便得超越世間的貪吝。正信的施主,請僧福田求願,所求的願各別不同。有的發願度眾生,有的願聽聞正法,有的願生天上人間,乃至願生西方淨土。凡是有所求願,必當在三寶中求。三寶的住世,完全是依賴眾僧。所以,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知客、監院、住持等)。我某甲今欲請僧,求某某願供僧。“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在寺廟裡當知事的人,應當回答說:“你要請僧,應依照佛陀的教導,要次第請即得十方賢聖僧。”為什麼要次第請?因為,僧團中有凡有聖,很難辨別。凡夫的肉眼,看不出誰是聖僧凡僧。如能次第請僧,即得十方賢聖僧,福德是不可思量的。如佛的弟子阿那律尊者,在過去久遠劫以前,曾經因供養過辟支佛,即感得九十一劫天上人間的福報。“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如以分別心,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供養,還不如次笫供養一個凡夫僧的功德。為什麼?因為以無分別心,次第請僧,凡夫僧即是賢聖僧;以分別心請賢聖僧即是凡夫僧。十誦戒律因緣經說:“毗捨怯母別請五百羅漢。佛言,毗捨怯母無智不善,不得大福。若於僧中次第請一人者,得大功德,果報利益最勝。”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以分別心請僧,是說明心有分別,有執著,有住相,是外道法。不但釋迦世尊的戒法,是次第請僧,就是過去的七佛,也沒有別請僧法。經中引七佛為證,因為七佛在娑婆世界應化時,近在一百小劫之內,長壽天的天人也都曾經見過。所謂七佛:一、毗婆屍佛,譯為勝觀。二、屍棄佛,譯名為火。三、毗捨浮佛,譯名隨比佛。這三尊佛是在過去莊嚴劫出世。四、拘留遜佛,譯名所應斷。五、拘那含牟尼佛,譯為金寂。六、迦葉佛,譯為飲光。七、釋迦牟尼佛,譯為能仁寂默。這四尊佛是在賢劫中出世。以上七佛的教法,都是依次第請僧供養。如不依次第請,有違佛法,不順孝道。若菩薩故意別請僧,即犯輕垢罪。

1、此戒是遮業

分別是福田非福田,不順平等普施法門。

2、開遮

(1)如親友則須善於簡擇,不犯。

(2)如欲說法,授戒,化導眾生,擇其才德請之,不犯。

3、果報

別請僧則違平等法門,失廣大福德;以平等心請,則獲福無量。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都無慈愍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邪命自活戒,又名惡伎損生戒。邪命,揀別不是正命;自活,揀別不是為他人生活。作為佛子、菩薩比丘,應當乞法乞食。乞法即乞實相一乘之法,珍重守護法身慧命。乞食即乞一餐之供,清淨自活,資養色身。若以邪命乞求,即非佛子,故特制此戒。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是指出家的佛子,由於惡心的緣故,不是為了求道,而是為了個人的利養,去做邪命的事。

概括有八種:一、“販賣男女色”,從事色情活動,販賣男女色身,離他骨肉,玷人門風,不顧羞恥。

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佛制比丘乞食是接受施主的供養,不需要出家人自做,維持生計。若出家沙門為了生計,設餐飲業,即失威儀,又增長貪心。所以,佛制出家僧人,是不能做這種行業。

三、“占相男女”。占即占卜卦之類,妄判男女禍福壽夭。相即看相,察容觀色,妄判男女的窮通得失,這些都不是出家人所做的事業。

四、“解夢吉凶”。即給人解釋做夢的事,來判斷它的吉凶。夢是如幻如化虛妄不實的,哪裡有實在性。

五、“咒術”。咒是咒語,即邪道的邪咒,用來驅神遣鬼,攝人靈魂。術是幻術,即用種種虛幻之事來迷惑人。

六、“工巧”工是精工,巧是巧匠,以其精工巧匠造作出種種精妙的東西,這些都是俗人所做的事,不適宜於出家佛子。

七、“調鷹方法”。鷹是鷹犬,西北打獵的人,善調鷹犬,教其在山中獵取走獸之類。這些傷害動物的鷹犬,不但出家的菩薩不能養,就是在家的菩薩也不能調養。

八、“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毒藥的種類很多,有百千萬種。(1)如和合蛇毒,取蛇之毒害人,也可以害其他生命。(2)生金生銀,是化學元素,其性最毒。以此和合毒藥,即可害人害物。(3)蠱毒,相傳是一種由人工培養的毒蟲。取百蟲入甕中,互相殘殺,最後必有一蟲盡食諸蟲的叫蠱。以此蠱毒害人,必令人致死。以上種種邪命,是道俗共制。“都無慈愍心,無孝順心”。以上種種,不但出家的菩薩不應作,就是在家的菩薩也不應作。如做以上事業,都是沒有慈悲和憐憫心,也沒有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若道俗二種菩薩,故意為利養去作邪命事業,即犯輕垢罪。

1、此戒具性遮二戒

販色毒藥,調鷹捕獵,是性罪,其余是遮罪。

2、開遮

偶用占相咒術工巧,隨機誘物,令入佛道,非為利養,不犯。用咒術治病,救人急難,非惡心圖利,不犯。

3、果報

邪命自活,必墮三途;正命乞食乞法,必至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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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台灣學佛網 (2004-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