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寺院與僧侶管理政策的探討
妙如法師
佛教在唐代的角色非常重要,其政治力影響極深,因為各代皇帝對佛教崇拜與尊奉程度不一,心態有異,所以,佛教的命運也被捏在他們的手中。對統治者而言,寺院、僧侶與社會的互動宛若“水可載舟亦可覆舟”。宗教的范疇不能脫離統治者的意識形態單獨運作,統治者將寺院僧侶納入國家管理體系是必然的。
1. 建寺的條件
唐代建寺的要求:僧眾建寺院以為弘法的場地,寺院大者可容納萬人以上,小的蘭若或僅可3-5人,一般寺院約可容納50人以上。[1]
寺院修建兩個途徑:檀越施營和釋門自營。世俗營寺壇主,又可分官廷和私家。官廷建寺的緣由,有朝廷诏建,或地方請建;私家建寺則包含皇族、貴宦,以及庶民中的地主、農民、商人、處士等社會階層。[2]官方造寺的原因雖有不同,而其程序則相似,須經過皇帝同意,國家才會出錢建寺。唐初高祖李淵的“沙汰僧道诏”就規定兩京及天下諸州的寺觀“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余天下諸州各留一所。”[3]使各州設立官寺成為定制。
2 .建寺的原因
首先,皇家為了祈福與亡者而建寺:如貞觀年間太宗為了憑吊陣亡將士,敕建寺院,規模之大,范圍極廣,並分命群臣撰碑:
破劉武周汾州,立弘濟寺,李白藥撰。破宋老生於呂州,立普濟寺,許敬宗撰。破薛舉於幽州,立昭仁寺,朱子奢撰。破宋金剛於晉州,立慈雲寺,褚逐良撰。破王世充於邙山,立昭覺寺,虞世南撰。破窦建德於泛水,立等慈寺,顏師古撰。破劉黑闼於洺州,立昭福寺,岑文本撰。[4]
其次,皇家成員早逝或生病而營建寺院,如高祖為死於太原之子智雲立楚國寺,[5],太宗貞觀五年(631)為太子立普光寺,[6]太宗曾替皇後“虛風”之病而建寺求福。
另外,太宗於晉陽公主之墓旁邊立佛寺,[7]太宗為母穆太後追恩而廣建佛寺。[8]此後,唐高宗、武後也都為先人祈冥福,建造寺院,高宗龍朔三年(663)為文德皇後立資聖尼寺,[9]這些建寺建塔,多數是皇家的功德寺。根據張弓教授的研究,唐高祖、太宗及高宗三朝營造功德寺最盛,而且建寺地區以京師為最多,[10]。功德寺建造的目的是教化與祈福。皇家建寺雖言“私財”,實則國家財政的一環。[11]
再次,官寺建立的原因,如李師政所言:“立寺功德於巨海,度僧福重於高岳。法王之所明言,開士之所笃信,若興之者增慶益國,不亦大乎。敬之者生善利民,不亦櫎乎。”[12]總之,由於佛教在唐代社會的顯赫地位,統治者是必然關注寺院的修建,如嶺南地區巫風流被也因政治目的而建立寺院,[13]因此官方寺院的敕建,無法擺脫官方的控制與管理。
總之,長安寺院,都是皇家的功德寺,專為帝王服務,寺院與帝王關系密切。自隋朝立都於長安以後,滿城彌漫梵教之風,帝室興建寺院與日俱增,唐代從高祖,太宗也多次為祈福、追恩之理由而建寺。如“法苑珠林”記載:
又(太宗)出诏為皇太子,西京造西明寺,因幸東都,即於雒下,又造敬愛寺,寺別用錢,各過二十萬貫。寺宇堂殿,尊像幡華,妙極天仙,巧窮神鬼。又為諸王公主。於西京造資戒崇敬招福福壽二十余寺。[14]
這是長安建寺主要的原因,皇帝崇佛建寺雖有關系,若只有個人信仰而無政治、經濟基本資助,則無法廣造寺院,這是說明唐代一般寺院都與政治有密切的關系。
3. 僧尼度牒的制度
佛教在印度原本沒有僧籍、寺籍、度牒制度,傳到中國以後,由於僧尼出家可以免除賦稅和徭役,其人數過分膨脹,勢必減少納稅戶數,從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為了厘清賦役,自南北朝已開始對僧尼登記入冊規范化管理,建立僧籍制度,進而在唐代,朝廷正式向入冊僧尼頒發資格證書——度牒,建立度牒制度,並從唐中宗景龍二年開始通過商品化的辦法出售度牒,[15]開辟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新來源。
唐代之前,僧伽就有正度與私度之分。唐代建國之初,對長久以來僧尼私度之泛濫仍舊無法杜絕。前述唐高祖、太宗、高宗皆曾下诏沙汰僧尼或檢括私度。根據“佛祖統紀”卷三十九所記載:貞觀二十二年(648)诏“京城諸郡各度僧每寺五人”,“凡度一萬七千人”[16],在唐初僧道眾多,影響社會秩序的情況下,這個事行,曾引起太祖李淵決定“沙汰佛道”的意圖,太宗的用意是將天下眾多的私度僧人納入國家的管理體系。唐玄宗開元二年(714)姚崇上奏請禁度僧,“有司沙汰僧尼偽灆者萬二千人,並令還俗”[17]私度之風已無法根除,為了杜絕私度的泛濫,國家權力將在僧團手中的剃度權奪回,以統治王權來控制剃度,以防止私度黃流在社會,所以唐玄宗天寶五年(746)創行度牒制度,控制天下度僧尼,同時命令祠部給牒。[18]
度牒是僧尼出家的憑證,凡未取得政府度牒者,皆非正度。例如:圓仁在“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記載:“天下僧尼,五十以上,無祠部牒者,盡勒還俗,遞回本貫。有祠部牒者,委當州縣磨勘,差殊者,盡勒還俗,遞回本貫”[19],通過這段話可幫我們了解,唐代僧尼出家首要的條件就是要取得度牒。唐代度牒制度還有一套嚴密的規范,不空的“表制集”,廣德二年(764)十月十九日,“不空三藏表制集”卷一,“降誕日請度七僧祠部敕牒”中,清楚記載請度者的法名、年齡、貫屬、俗姓名、戶籍狀況、請住寺院等項;再由中書門下轉給祠部的“宣祠牒”,最後祠部再給不空“准度牒”[20]以中書門下頒出的敕牒文式批准,這就反映出唐代政府在控制度人為僧問題上的嚴格態度。[21]唐代度僧既有嚴密的規范,其程序也因取得度牒途徑不同而相異,可分為:第一、試經度僧,就是一種通過經文考試而取得度牒。第二、贈牒出家,所謂:贈牒出家,就是每次國家舉行重大的活動或皇帝生辰壽誕等節目由皇帝贈牒出家,這種不需要經過考試就可以出家了。第三種、是由私人出錢購買度牒而出家,這種是用錢來買賣度牒也不要考試就能出家了。例如:“虛唐和尚語錄”記載:元朝有一位僧人名叫妙源說:“自唐以來,設官置局,試經得度………,期間獲中僧科者,官給黃牒,梯度為僧”[22]。另外,“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高宗顯度三年”記載:
敕先委所司簡大德五十人,侍者各一人,後更令诠試業行童子一百五十人擬度。至其月十三日,於寺建齋度僧,命法師看度。[23]
這是首次出現試經度僧。以後,唐中宗神龍元年(705)“诏天下試經度人”,[24]“釋氏稽古略”記載:“神龍二年(706)八月诏,天下試童行經義,挑通無滯者,度之為僧,試經度僧從此而始”。[25]從史料上看來,實施時間雖有不合,但是可確定中宗朝試經給牒已達到於完備。此後,各個皇帝度僧從簡單到復雜,有的教誦多少部經就可給度牒,也借誦經來選擇良秀的僧人,這種方式是將僧團的剃度權攬圍觀放縮掌控的。這種制度到會昌釋門災難後,宣宗再興佛法,就除去試經給牒的方式,改以“每歲度僧依本教於戒定慧三學中,擇有道性通法門者度之,此外雜藝切禁止”[26],這種度僧的條件,是選好僧才讓出家,而防止、清理僧團中產生腐敗的原因。另外,在安史亂後唐室不僅度僧未能落實其制度,反而借著賣度牒以幫助軍需。如此一來中央對僧伽受戒與管理就更難控制。國家財政困乏,以鈉錢度僧,這既能滿足欲為僧者的需求,同時也能解決國家財政的問題。[27]
此外,“佛祖統紀”卷47,記載:“敕天下僧道,始令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閒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28]因此,僧侶行腳之際,須隨身攜度牒,掛搭時以示維那,以證其為公度之僧。
總之,唐代以前,度牒就出現了萌芽。由於當時的寺院僧尼享有免交賦稅、不服徭役的特權,便吸引了很多編戶齊民出家,封建國家為了保證自己有足夠的剝削手段,便開始制定一系列限制措施,度牒的產生與這些措施密切相關。具體來說主要有這樣幾點:(1)度牒與僧籍的制定密切有關;(2)度牒與僧官發布的文移、印牒密切有關,這種文移、印牒很可能就是度牒的最初形式;(3)度牒與度僧權收歸國有密切有關。
唐立國後,控制了度僧權,嚴禁私度,但違反者依舊如故。至唐玄宗天寶後期,嚴格了度牒管理。度牒管制在安史之亂期間曾一度陷入混亂,但戰亂一經平定,便迅速恢復正常。唐代宗廣德、大歷年間度牒管理就很嚴格,俗人即使出家修行也很難獲得度牒。唐德宗朝也一再加強度牒管理,規定如僧尼身死及還俗,度牒須納官注毀。唐憲宗時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唐文宗大和年間進一步嚴格了僧籍,同年唐政府頒布了“條流僧尼敕”,還要求試經僧尼。唐宣宗繼位後,針對會昌滅佛的矯枉過正,著手恢復了一些寺觀,但他同時也注意度牒的管制。五代十國,有些君主也曾加強度牒管制,防止私度,但由於當時戰亂不休,很難奏效。同時,對唐代度牒的鬻賣略作考述。天寶十四年就開始了大規模的鬻賣度牒。肅宗即位靈武後,財用匮乏,“權賣官爵及度僧尼”。但是鬻賣度牒以助國用是迫不得已的權宜之計,實行的時間相當有限,至於後來地方藩鎮仿效以聚斂,已被當作明顯的違法亂紀。安史之亂期間度牒鬻賣的手續仍很復雜。
4.僧尼戶籍管理方式
為了要對僧尼控制的方式,唐代對僧尼、道士的簿籍管理以三歲一造為標准,如:“大唐六典”記載:
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鴻胪,一本留於州縣。[29]另外,在“新唐書”記載: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官,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30]
上述的史料,唐代僧籍以三歲一造為准,州縣為基層編制單位。這種制度從唐代開元十七年啟發。根據“佛祖統紀”記載:
敕天下僧尼三歲一造籍,供帳始此。述曰:“出家學道要在從師受戒為之制,初未嘗掛名於官籍。自漢明至唐初莫不皆然,至則天廷載始令二眾隸祠部,而明皇正觀始令三歲造籍”。[31]
這段話說明唐代出家的僧尼要接受各級官府的限制,而且,要系籍於官,跟以前不同,以前想出家學道跟著師父就行,到唐代不行了。唐代統治王權對僧團控制進一步強化,從三歲造籍的實施後,因為天寶年間的混亂,造成烽火亂起,使得戶籍紊亂與土地制度崩潰,掌控僧團的力量減弱。天寶八載(749),改“每十載一造,永為例程”。[32]
“請申僧尼奏”:的內容:每十載一造,永為常式,諸州府近日因循,都不申報,省司無憑收管造籍。起今以後,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鄉貫戶頭,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開項分折。籍帳送本司,以明真偽,又將諸州府及京城應置方等受戒,僧尼生死及還俗者,其告牒本寺網維當日封送祠部,其余諸州府,勒本州申送,以憑注毀。又諸州府僧尼籍帳,准元敕十年一造,今五年一造,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緣經恩赦。自太和三年(829)十一月十八日敕前,無憑追勘,自今以後,伏請加禁斷。[33]
這份奏折的內容很復雜,說明唐政府對佛教進行管理的細節,有關僧尼的籍帳要寫清楚個人的來歷如:所習經業及配住寺人數,僧道徒的姓名、年齡、籍貫等詳細情況,著重反映當年變化情況,即當年“新收”(新披剃和新系帳者)和“除附”(還俗、去世)。要每年及時准確地供送剌帳,就必須做好日常入籍與銷籍等事。而釋道死亡、逃亡等銷籍則較入籍復雜。再看下一段所記載:根據“唐侓疏議”的規定:
諸私人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若有家長,家長當罪。以除貫者,徒一年。本官主司及觀寺三網知情者,與同罪。若犯法合出觀寺,經斷不還俗者,從私度法。即藍臨之官,私辄度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罪止留三千裡。[34]
唐代僧尼籍帳嚴密的制度,官方荷克的禁令亦無法禁絕私度的風行。長期以來政府無法管理上的弊端。以致造成僧尼水平高低的明顯。
5. 高僧籍貫的分布
僧尼弘法則是游離不定,而且多數游化僧尼孤鴻雲游,政府欲管理僧尼的籍貫是艱難不易,所以進一步對僧尼強化分布的政策,根據“續高僧傳”、“宋高僧傳”、“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三部僧傳的統計,唐代高僧共有555人比較確實有籍貫。其中約有四分之一出自江南東道,河東道和京畿道次之,占唐代高僧總數10%左右。黔中道居二十一道之末,無出一人,關內道二人,山南西道則有六人,只占總數1%。[35]從高僧出身的籍貫分布,多數出在寺院密集區,我們進一步來看辛德勇歸納唐代前期高僧的籍貫地理分布,主要集中分布區、帶有:(1)河渭分布帶,以東西京和蒲州為核心,(2)太湖、錢塘分布帶,北起淮南道揚州,貫連江南東道的潤州、常州、蘇州、杭州,南止越州,(3)漢水分布帶,以漢水下游的荊、襄二州為分布核心,(4)川西分布帶,北起山南西道的利州,南接劍南道的劍州、綿州、梓州、漢州、益州、蜀州、眉州,又以益州為其核心,(5)太原盆地分布區,主要以太原府及汾州為主要密集處,(6)珠江三角州分布區,廣州、循州、新州和恩州為主要區,(7)紅河三角洲分布區,由峰州、交州、愛州三洲所構成。這是唐代對僧團的管理核心。另外,從高僧的籍貫分布我們也要注意到當地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發展的情況必有關連,如洛陽自東漢以來就是北方佛教的重心,玄奘大師出現於偃師,與環境有大的關系。根據辛德勇先生的歸納,唐代高僧籍貫地理分布在安史亂之後,南方諸道所出高僧已大大超過北方。[36]
6.結論
唐代建寺院,是由皇帝诏令,建寺的經費皆有國家財庫出資擇地營建,寺院是佛教的重要設施,是僧侶生活居住的地方,也是他們坐禅、念經、布法的主要場所。寺院的修建數量、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佛教發展的狀況。寺院名稱也一般由政府頒發。此外,還允許修造招提、蘭若等私人佛堂。因此敕建的“官寺”無法罷脫官方控制與管理。在官寺之外,則是君主诏建與皇室、官吏捐施的寺院,其中國家的大寺皆屬為先人其冥福而建寺。
另外,高祖、太宗、高宗借下昭沙汰僧尼或檢括私度,說明寺中的僧尼泛濫,導致僧尼龍魚混雜,薰莸不分,度牒制度代表國家權力將掌握在僧團手中的剃度權奪回。唐代度僧的制度已有密切規范,取得度牒途徑不同而異,可分為:一、試經度僧,二、贈牒出家,三、是由私人出錢購買度牒而出家。制度良善需依賴強有力的政府執行,但是,政府常成為破壞規制的首者,經常恩贈度僧的度牒,使度牒失去價值,接著,買賣度牒以籌軍需,這樣的制度,使得中央對僧團受戒與管理更加難以控制。
同時,唐代對佛教的寺院、僧尼的管理,是包括寺額、僧籍、僧官選任、度僧、僧尼寺外活動的管理,以及僧尼籍貫的分布等。這是統治者尊重佛教發展壯大這一歷史事實,並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佛教政策,就必然能使佛教為其所用,達到鞏固封建統治的目的。客觀而言,也有助於推動佛教中國化的歷史進程,加速佛教的中國化發展。
參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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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文撰“唐侓疏議箋解”卷十二,(私入道)條,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
[1]參見謝和耐著,耿升譯,“中國五-十世紀的寺院經濟”。另外“佛祖統紀”卷三十六,“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341。
[2]張弓著“漢唐佛教文化史。上”,頁181。
[3]“全唐文”卷3,高祖(沙汰佛道诏),頁38.
[4]“唐會要”卷四十八,(寺)條,頁849-852.“佛祖統紀”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3, c15-16)。
[5]“唐會要”卷四十八,(寺)條,頁845。
[6]“佛祖統紀”卷三十九,:“為皇太子承干建普光寺,敕沙門法長居之,為太子授菩薩戒”,(CBETA, T49, no. 2035, p. 364, a19-22)。
[7]“新唐書”卷八十三,(諸帝公主.晉陽公主傳),頁364。
[8]“釋氏稽古略”卷三,“太宗文皇帝”:“貞觀五年(631),帝為母後於慶善宮造慈德寺,及於昭陵立瑤台寺。。。”“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814.
[9]“唐會要”卷四十八,(寺)條,頁846。
[10]參見張弓著,“漢唐佛教文化史.上”,(造設篇),頁188-190。
[11]參見李錦銹著,“唐代財政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上卷)第三分冊,第三編“唐前期的財政支出”,頁1144-1178。
[12]“全唐文”卷一百五十七,李師政“辯惑一”,頁1604。
[13]參見廖幼華著,“歷史地理學的應用-嶺南地區早期發展之探討”(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頁184-185。
[14]《法苑珠林》卷100,(CBETA, T53, no. 2122, p. 1027, c4-8)。
[15]《佛祖統紀》卷45,(CBETA, T49, no. 2035, p. 414, a27)。
[16]“佛祖統紀”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66, b17-21)。
[17]“佛祖統紀”卷三十九,(法運通塞志.唐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373。
[18]有管度牒制度出現的時間有天寶五載(746)與天寶六載(747)的不同記載,參見白文固、超春娥著,“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62-63。
[19]“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頁459。
[20]“不空三藏表制集”卷一,“降誕日請度七僧祠部敕牒”,“大藏經”第五十二冊,頁831。
[21]參見白文固、超春娥著,“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頁65。
[22]“虛唐和尚語錄”卷四,“示行者智潮”條,“大藏經”第四十七冊,頁1013。
[23]“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卷十,“大藏經”第四十七冊,頁375。
[24]“佛祖統紀”卷三十九,(CBETA, T49, no. 2035, p. 371, b9-10)。
[25]“釋氏稽古略”卷三,(中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822。
[26]“佛祖統紀”卷四十二,(CBETA, T49, no. 2035, p. 388, b13-15)。
[27]“新唐書”卷五十一,(食貨志),頁1347。
[28]《佛祖統紀》卷四十七,(CBETA, T49, no. 2035, p. 425, c26-28)。
[29]“大唐六典”卷四,“祠部”台北:文海出版社,1962,頁101。
[30]“新唐書”卷四十八,“百官志.三”(崇玄署),頁1252。
[31]“佛祖統紀”卷四十,(法運通塞志.玄宗),“大正藏”第四十九冊,頁374。
[32]“通典”卷二十三,(職官五.吏部尚書)(司葑郎中),頁136。
[33]“全唐書”卷九百六十六,阙名“請申禁僧尼奏”,頁10032。
[34]劉俊文撰“唐侓疏議箋解”卷十二,(私入道)條,頁932。
[35]辛德勇著“唐高僧籍貫及駐錫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編,“唐史論叢”第四輯,頁287-290。
[36]辛德勇著“唐高僧籍貫及駐錫地分布”,收入史念海主編,“唐史論叢”第四輯,頁297-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