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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法師:漫說《雜阿含》(卷十)~B 第260經(滅經):主要內容是敘述五受陰是本行之所作,是本所思願,是無常法,是生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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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0經(滅經):

  本經是捨利弗與阿難之間的一段對話,主要內容是敘述五受陰是本行之所作,是本所思願,是無常法,是生滅法。

  此次對話情況稍有差異,是捨利弗詣阿難住所,向阿難請教法義:“阿難!所謂滅者,雲何為滅?誰有此滅?”

  阿難回答說:

  “捨利弗!五受陰是本行所作、本所思願,是無常、滅法;彼法滅故,是名為滅。雲何為五?所謂色受陰是本行所作,本所思願,是無常、滅法;彼法滅故,是名為滅。如是受、想、行、識,是本行所作、本所思願,是無常、滅法;彼法滅故,是名為滅。”

  捨利弗對於阿難的這段表述,表示完全贊同。捨利弗提問及的核心,是“所謂滅者,雲何為滅”,以及“誰有此滅”。這個問題很抽象,也很難回答。而阿難的回答的核心,則是落在了“本行所作,本所思願”兩句上面。什麼叫“本行所作,本所思願”?就是我們今天造成的種種果報,都是由於過去久遠劫生以來的造作與思願(意欲)所形成。這種造作,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業力”。我在前面的文章中曾經說過,五陰與五受陰是有區別的:五陰本身並沒有善惡之分,因為它們有時候表現為一種客觀存在,而不能純粹理解為主觀存在;但是,當五陰與內界、外界相接觸之後,便產生了種種感受與思想認識。此時,我們的種種“分別心”便自然而然地產生——我們由於受到過去業力因緣的驅使,便產生三受,即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從佛法的高度來認識此一受,無論是苦是樂,還是不苦不樂,都是有問題的,甚至是“顛倒夢想”的。

  業力的種類很多,一般而言,可以分為四種:

  1、定業與不定業。所謂定業,就是故意而為的強業(故作業),必定要受到某種果報;既無惡意,也不會引起嚴重的後果,故稱作不定業。

  2、共業與不共業。依佛教“自作自受”的法則,凡是自己所為的,當然應由自己負責,此為不共業;當然,人類社會相互依存,比如發生地震,影響的肯定不止哪一個人,此為眾生共業。

  3、引業和滿業。引業是指決定某一有情在次一生將轉生於何處之業;指圓滿有情之眾同分,而令各人諸根形量等殊別的善惡業。

  4、表業和無表業。表業為有形,有軌跡可尋;無表業則無形無跡,幽隱頗深。

  當然,有關業的分類遠遠不止以上所列四種。但無論是哪種分類,都包含身、口、意三種業。三業之中,意業為隱藏得最深,也極難對治,然而引發的後果也更為嚴重。關於意業的問題,容以後具體探討。

  需要說明一點,阿難所謂的“本行所作,本所思願”,我們決不能將其等同於某種宿命論。首先,佛教雖然注重過去業力的重要作用,但是更為關注於現業,即我們現在具體在干些什麼,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打個比方說,由於過去業力的原因,我們今生為人類,這個是無論如何也改變不了的。但是我們可以通過今生的努力,下一輩子不再投生為人類,而投生為天上當神仙,則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因此佛法雖重業感而不落於定命論,重視現生的修習,特別是自身的不斷努力,為改變自身命運,給予了無限的希望。而從佛教的緣起論出發,業力同樣也是緣生緣滅的,因此阿難說它們“是無常、滅法;彼法滅故,是名為滅”。佛教從來不承認輪回主體“神我”的存在,主張沒有身心以外的業力,而它們只是依於因果法則的從業受果。當我們的身口意三業不再繼續作“業”,或者說所作的均為“無記業”,那麼我們就不會受到業力的影響。而所謂輪回,亦如流水般波波相次,如燈炷般焰焰相續,而絕非外道機械的流轉說。(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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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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