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摘自《安士全書白話解》
勸勿食蛙
捕蛙的人大約都是漁船上的無賴,勸他們戒殺,自然不會接受。但美味很多,數到青蛙時,已是劣等。吃的人少了,捕的人自然就稀了。蛙訴商冤(見《現果錄》)
蘇州同知①王某,在句容,忽見一群青蛙在面前跳躍,王對它們說:“果然有冤情,請告訴我在什麼地方。”青蛙們就匯集到一個地方,王命令手下人挖掘,獲得一具死屍,口裡塞著一根鞭子,鞭子的柄上有腳夫的名字。到丹陽,一詢問就抓獲了凶手。原來是一位商人買蛙放生,清晨被腳夫害死。立即判決抵命。吳人因此稱呼同知王某為“田雞王”。
青蛙被殺,受八種小地獄之苦;人殺青蛙,作八種小地獄之因。如蛙被殺時,先斬下它的頭,這是第一斷頭小獄。已經斷頭後,接著剝去它的皮,這是第二剝皮小獄。扯去它的四爪,這是第三落足小獄。拔肺抽腸,這是第四挖腹小獄。熱鍋煎熬,這是第五沸油小獄。調和五味,這是第六鹹糟小獄。齒嚼牙磨,這是第七磕石小獄。流入腸胃,這是第八糞尿小獄。殺蛙去賣的人,前四種獄因,是自作,後四種獄因,是教他作。買蛙吃的人,後四種獄因是自作,前四種獄因是教他作。殺蛙自食的人,八種獄因,都是自作。若不殺不食,隨從倡和的人,八種獄因,都是教他作。人能如此想想,才知道視聽言語之間,無不是罪垢,居於娑婆世界,難得一清淨之身。
注:①官名。宋時樞密院有知院事官,以同知院為副;有知閤門事官,以同知閤門事為副。又府州軍的副貳有同知府事、同知州軍事。元明沿用。清代府、州以及鹽運使設同知,府同知即以同知為官稱,州同知稱州同,鹽同知稱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