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
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48
「七無想報」:外道之人在此欲界修無想定,獲得成就,捨此報身後,即戚得無想天的果報,生在第四禅天的無想天中,於其天壽五百劫中,仍依其無想定力,前六識之心王與心所,皆不起現行,唯有第七識之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而攬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為身,此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之相分。故依如是之色、心分位(如是色與心的狀態),而假立「無想報」之名。
「八名身」:「名」,即名詞。「身」,復數之義,或為聚之義。「名」,亦即能诠表rn+J之單名。(「诠」,诠示、表示、指陳。「單名」,即一個字的名詞。),例如「龍」、「馬」。兩個字以上的名詞,才稱為「名身」,如「龍頭」、「馬尾」。三個字以上的名詞則稱為「多名身」,如「銅香爐」、「金花瓶」等。
「九句身」:「句」,相當於現代文法所說的「詞」。單句稱為「句」,如「菩薩」等。二句稱為「句身」,例如「大菩薩等」殊師利菩薩」、「普賢菩薩」。。三句以上稱為「多句身」,如「文「十文身」:「文」,就是字(文字、單字);為名身與句身之所依(名身與句身皆依「文身」(字)而造)。「文身」(文字)本身,不一定能有表诠之功能(不一定具有意義),例如一個個字母,以及音韻本身等。
以上釋「名、句、文」身,這三種都是依「色、聲、法」三塵分位而假立:如果「名句文」是在語言中的,即是依「聲塵」而立;若是書寫出來的「名句文」,則是依「色塵」而立;若是在心中想的「名句文」,便是依「法塵」而立。因為此方世界之眾生,眼、耳、意三種根及識特別利,所以才依色、聲、法三塵而立「名句文」,以為立教诠理之具。至於他方世界,例如香積佛國,則以香飯,乃至他方之天衣、瞬目等,皆可為教理之能诠,作用有如此方之「名句文身」。是故六塵皆可成為聖教之能诠(經法)。
「十一生」:又名為「有」,即先無今有,依於色心,仗緣顯現而假立為「生」。
「十二住」:簡言之,即相績不斷的狀態,稱為「住」。謂法生起之後,即於「有」位(Being) ,暫時依於色心,相似相績之狀態,假立此狀態為「住」。如經雲:「生已住」,此住為暫時而有,若以人道而言,則此「住」大約於「生」後維持六、七十年左右。
「十三老」:亦稱為「異」、「變異」、「變壞」、或「衰變」。謂「諸行」(無常之諸法)於相似相績中,色心遷變不停,漸漸就於衰敗變異,即將這個逐漸衰敗變壞的過程或現象,假立(稱為)「老」。例如人由少而長、由長而老,此日漸衰變的現象,稱為「老」。
「十四無常」:有已還無;稱為無常;無常也是「死」的異名,亦稱為「滅」。無常再加上面三個,成為:「生、住、老、無常」,或「生、住、異、滅」,或「生、住、老、死」。一般常說:「無常到來之時」的「無常」,即是死之代名。「無常」既是「滅」,則必須與「生」合觀,才更能顯出「無常」之義:「生」又稱為「有」,但這個「有」不是恆常之「有」,因為必須是仍在「生」(存在)之時,才能稱為「有」;又這「有」也不是過去「曾有」,因為在過去此「有」尚未生:因此這有為法之「有」,不如無為寂滅理之「常有」。其次,「無常」的「滅」,也稱為「無」,但這「無」也不是恆常之「無」,因為要由物滅之時,才能稱為「無」;而且這「無」也不是過去「曾無」,因為過去有、現在減(先有後減)故稱為無;因此這無常之「無」 ,不同於龜毛兔角之「常無」。以有為諸行,既不同於「無為」之常「有」,亦不同於兔角之常「無」——非是「常有」、非是「常無」,因此顯示出生減是「無常」(非常)的道理。
「十五流轉」:依於色心,因果相績,由因感果,果績於因,前後相績不斷,這種現象稱為流轉。
「十六定異」:善惡因果,必定相異,稱為定異。例如善因必感樂果,惡因必感苦果,一定永異,這種現象稱為「定異」。
「十七相應」:依於心及心所法和合俱起,假立為「相應」。又,大疏雲:「因果事業和合而起」,稱為相應。問:「這第四位法的總名既然稱為『心不相應行法』,為什麼其中又有一個法叫『相應』?」
答:「這一大類法稱為『不相應』的原因,是表示這一類法與心王心所不相應;而這一個單獨的『相應』法,則是用來表示在某些情況下,色法、心王、心所法三者和合而作事業的那種關系或現象,而稱此三者之間的這種關系為『相應』。然而用來表示『相應』性質的這個心所本身,卻不屬於『心相應行法』。因此,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十八勢速」:表示「有為法游行迅疾,飛行運奔」的性質,亦即所謂「無常迅速」的「迅速」。例如有情之來去、聚散、離合,無情界之日往月來,日月如梭,國土世界之成住壞空,乃至地水火風之變幻運轉,其速如電,念念不住,皆是「勢速」的現象。
「十九次第」:表示諸法前後有序,毫不紊亂,這種現象,假立為「次第」。侈[例]如甲乙丙丁、二三一四、君臣父子等,前後、高低、尊卑之序,有調不紊的關系,假名為次第。
「二十時」:即時間,謂依於色心剎那展轉所現,假立之為時間。若以現代的觀點來看,更可證知佛法所說「時間是假立的」非常正確:因為所謂「時間」,實是依於太陽、地球、月亮的自轉與公轉,以及陽光照射地球的變化,而「假立」的:如地球自轉一周,即依某A地再一次「天亮」(陽光再次照射其地),訂為「一天」,等等。故知所謂「時間」,實是依空間(物體及光線)的位移而假立,因此「時間」本身並無實體;以時間無實體故,此為時間之「總相」無;總相既無,時間之「別相」——過去、未來、現在——則更加是無,更加是假立的(實為假上加假) 。又,即使時間之總相有實體,(即真有「時間」這件東西),但依然無法說時間的別相(過去、現在、未來)有定實;因為,,㈩在永無休止的「時間之流」上,你若以某A點為「現在」,則在A點的右方之B點即是過去,而在A點的左方的C點即成未來:但你若以(為現在,則A便成過去;若以B為現在,則A又成為未來。因此可知「去、來、今」之性不定、不可得。㈣一切法剎那不住,當你說「現在」的時候,「現在」這一刻已成「過去」,因此,無真正的「現在」之體可得,故知「時間」之總相,乃至「去來今」三際之別相,皆是依色心等法假設安立,無有實體可得。是故經雲:三一世心不可得」。
「二十一方」:「方」即方位,如東西南北、上下、前後、左右等。方位是依於有形質之物所處的位置而假立。為何是假立?正如楞嚴經所說:若定某甲點為「東」,則站在此點之右方看,此甲點便成西方;若在甲點之前方看甲點,此甲點即成南方;站在甲之後看甲點,此甲反成北方。故知方位並無定實,無有實體可得,但是假設安立。故知外道以方位為眾生禍福之依據者,實是妄上加妄。
「二十二數」:「數」即數字或數目。數是依於諸法多寡之相對待、相繼、相襲而假立,故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之差別。以其是相待而有,故亦是假立、非實。
「二十三和合性」:依於諸法之間,互相不乖違之性質或關系,而假立為「和合性」,並無實體。
「二十四不和合性」:依於諸法之間,互相乖違、不能含容之性質或關系,假立為「不和合性」,並無實體。
以上為解釋「心不相應行法」。學者研習此「心不相應行法」時,須留意,這二十四法之定義中,都有一「假立」或「假名」之詞,俾令行者知覺觀察此等諸法皆唯有假名,而無實體。若能如是觀察、解了、趨入,則於如是諸法:心無貪著,究竟清淨,入於諸法無我、平等一實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