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祖慧能說:“佛法在世間,不離世間覺”,馬祖道一說:“平常心是道”,太虛大師說:“人成即佛成,是名真現實”,這些經典名言似乎都支持“生活即修行”的理論。於是,“生活即修行”,成為佛教徒理解佛法與生活關系的理論基石與經典诠釋。在現實型態中,更可以發現唱歌、喝茶、下棋、打球等現實生活都成為“修行”的口號;生活即修行,既給修行帶來現實的感召力,也會帶來修行的墮落诟病。因此,深入理解“生活即修行”,是當代佛教界在弘揚佛法的重要理論問題,也是佛教徒正確處理好佛法與生活的重要現實問題。
一、“生活即修行”的本體——“性在作用”
“生活即修行”的原理來自如來藏思想,眾生身中皆具足平等無差別的如來性,“在纏名如來藏,出纏名法身”,後來禅宗提倡“見性成佛”,強調悟入事物的本性。但是,本性是依現象而顯示,故依現象而直示法性,這樣身心活動即為本性——“性在作用”的思想逐漸顯露出來。
宋譯《楞伽經》卷二說:
或有佛剎瞻視顯法,或有作相,或有揚眉,或有動睛,或笑或欠,或聲咳,或念剎土。或動搖。大慧!如瞻視及香積世界,普賢如來國土但以瞻視,令諸菩薩得無生法忍及殊勝三昧。是故非言說有性有一切性。大慧!見此世界蚊蚋蟲蟻,是等眾生無有言說,而各辦事。
這正是借助“揚眉”、“笑”等身心動作的“作用”,指示學人悟入般若法性。當然,生命現象是二元分別對待之心、境,必須有般若法性的作用,才能“見性成佛”,這就是“性在作用”。
“性在作用”則必須強調破除“現象作用”,離開“般若法性”,所謂“生活”就不是修行。但是,馬祖道一禅師卻說:“著衣喫飯,言談祇對,六根運用,一切施為,盡是法性。”馬祖強調“施為”即是法性,這就表示喝茶、吃飯等現象作用皆是法性。“法性”非單指“無分別”性,亦兼有分別之作用而言——統“無分別”又常起“現象作用”之全體,才是“法性”的完整內涵。
所以,“生活即修行”的本體在於“般若法性”,這不僅是理悟,更是實踐的——我、法雙空,必須通過猛烈身心動止來展現,這才是棒喝、棍打的意義所在。反過來說,如果離開“般若法性”觀照和反思,生活方式就是欲望的墮落與對待的分別,根本不是修行。或許可以這樣說:生活即修行,修行離不開生活;但並不是所有生活方式都是修行,只有“般若法性”作用的生活方式才是修行——自由、寧靜、靈性(戒、定、慧)的生活方式。
二、“生活即修行”的境界——平常心
當提倡“生活即修行”時,必須依靠“平常心是道”作為境界的根據。平常心是道來自馬祖道一,《景德傳燈錄》卷二十八:
道不用修,但莫污染。何為污染?但有生死心、造作、趣向,皆是污染。若欲直會其道,平常心是道。(何)謂平常心?無造作、無是非、無取捨、無斷常、無凡無聖。經雲:非凡夫行,非賢聖行,是菩薩行。只如今行住坐臥,應機接物,盡是道。道即是法界,乃至河沙妙用,不出法界。若不然者,雲何言心地法門?雲何言無盡燈?一切法皆是心法,一切名皆是心名,萬法皆從心生,心為萬法之根本。經雲:識心達本,故號沙門。名等義等一切諸法,皆等純一無雜。若於教門中得隨時自在,建立法界,盡是法界;若立真如,盡是真如;若立理,一切法盡是理;若立事,一切法盡是事。舉一千從,理事無別,盡是妙用,更無別理,皆由心之回轉……一切法皆是佛法,諸法即解脫,解脫者即真如,諸法不出於真如。行住坐臥悉是不思議用,不待時節……若見此理,真正不造諸業,隨分過生,一衣一缽,坐起相隨,戒行增熏,積於淨業。但能如是,何慮不通!
“平常心是道”的根據有二:
第一、“心為萬法之根本”,“心”能建立諸法,具備各種功能作用,是統攝一切分別、無分別的中樞,是悟入、觀照“般若法性”的主體;
第二、“一切法皆是佛法”,要事理圓融。所以,“平常心”並非平常凡夫的分別活動,更不是欲望、競爭之心,是“無造作、無是非、無取捨、無斷常”。所以,從果位來說,“平常心”是清淨智慧、無分別之心;從因地上說,即是去執、自由、寧靜、靈性的心。
馬祖強調“道不用修”,並不是碌碌無為,而破執至盡,能修一念亦破,從而悟入無分別法性,隨順任運,無功自行。所以,生活中的“隨緣”,若是欲望、競爭,根本不是“道”,亦非“自在”。同時,修道的生活要“不造諸業,積於淨業”,所以“道不用修”並不是不修行、不修善法、不努力精進,而是反對自以為是、心存雜念的造作,自欺欺人,嘩眾取寵;而是要精進修行,斷除諸惡,修一切善法。所以,在生活中要有真實的體悟,培養去執、自由、寧靜、靈性之心,在生活中修行,在修行中生活。所以,“平常心”並非平凡心,其本質是菩薩道,在般若智慧主導下的修行生活——菩提心、般若、誓願、萬行。
但是,修行生活並非離世甚至詭異,菩提心、精進心、般若慧必須以最平常、最平凡的方式表現出來,任何矯揉造作、是非爭競都不是“平常心”。
三、“生活即修行”的現實型態——個人修道生活與組織制度的區別
“平常心”境界的實現可能性只在於生命個體,而非某個組織。所以,“生活即修行”只關涉修道個體,與寺院等組織無關。
從“制度性宗教”出發,佛教是立足於神聖的;在佛教組織內部,教義、儀式、出家僧眾象征神聖性,誦經、弘法等宗教活動代表神聖層面。僧人是佛教信仰的精神領袖、民眾信仰的指導者、正法的延續者,是佛教存在於世間的具體傳承人。而寺院則是神聖的空間,是佛教信仰的的載體,是佛教思想與制度的體現,是佛教與社會連接的平台,是佛教文化體現的天地。寺院以一種組織制度出現,必須以“正法久住、廣度眾生”為理想和使命,而不能進入世俗體系,必須對世俗體系進行批判與反思。所以,寺院的制度性生活必須是出世、批判世俗意義的生活,必須強調只有出家、禁欲主義的生活才是修行。
僧人是特殊的修道個體,因為其修道生活是制度性的體現;同時,僧人也是具體的“人”的存在,難免也體現“人”的生活,如吃飯、喝茶、打球、彈琴、下棋等,但是“人”的生活必須受到制度的約束,即是持戒的生活。所以,僧人既是一種具體“人”的存在,也是一種宗教的制度性存在。從社會來說,一般人很難理解僧人作為具體“人”的存在;而從僧人來說,若缺乏信仰的熱情、制度的約束與教理的指導,則容易滑向“人”。
僧人作為“人”和“制度”的混合體,而“修行”正好是其中溝通的中介,而且正是從“人”走向“佛”的覺悟歷程,也是從世俗邁向社會的過程。所以,作為僧人個體來說,“生活即修行”在本體、境界上是完全適用的,而且是最佳狀態的呈現。而寺院的組織制度必須對“人”的生活進行約束和批判,所以“生活即修行”不適應於制度性的寺院組織;即寺院作為組織,不能組織適合“人”的生活。
因此,僧人的生活必須進行嚴格的區分,如打球、彈琴、下棋等個人生活,必須控制在非制度性的范圍內,即寺院的生活私人空間內,而不能以制度性的集體出現。所以,寺院不能將僧人的個體生活通過組織形式,如組成棋隊、羽毛球隊、琴隊等出現在公眾面前。僧人的生活以制度性形式出現在公眾面前,必須是宗教性生活,如誦經、坐禅、從事慈善等神聖層面的生活。而當以具體“人”的生活出現在社會大眾面前,尤其進入與社會大眾的競爭體系,如XX寺足球隊、籃球隊等,則難免受到大眾的诟病。如果將這些活動視為內部的健身活動,社會大眾終將會理解和支持。
所以,出家就是選擇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一種不能體現具體“人”的生活方式。但是,僧人畢竟是“人”,難免會有“人”的生活方式,但是這些“人”的生活方式必須受到制度的約束。其實,生活是自己過的,沒必要把所有生活方式把呈現給別人;給自己留一點生活空間,也是給別人留點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