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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應篇新證 第六章 諸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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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入輕為重,見殺加怒

譯文:有的司法人員,利用判案的權力,若不給他好處,雖是輕罪,也要判成重罪。看到有人被判死刑,執行死刑的時候,不但不生恻隱之心,反而加以嗔怒,這種人實在是太殘忍了。

分析

做為司法工作人員,就要依法辦事,依法判案,如果遇到證據不足,或情節有出入的案子;或者有人被屈打成招,臨判死刑時,人犯喊冤的案子;法官就要慎重行事,寧可判輕些,也不判得比他應該判的罪刑重。有智慧的人擔任法官,會慎重地對待每一個案子,定會盡力搜集一切證據,不敢有絲毫的疏忽大意,就是怕有錯案發生,怕讓好人受屈。即使該判刑的案子,盡量使其附合實際。如若犯罪嫌疑人能有立功表現或者有減刑情節,定會依法處置,給他一條改過自新的道路。有的法官則不同,他是依據嫌疑人家屬送禮的輕重來決定判刑的輕重。接受了賄賂,他就置法律於不顧,或者鑽法律的空子,使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或者逍遙法外。沒有得到好處,本該輕判的案子,也判成了重罪,死罪,這不光是貪贓枉法,而實在是草菅人命了。

事例一

在上個世紀,有一年一個鎮子上的一個女人,不知道為了什麼,悄悄地離開了鎮子,人們不知道她到哪裡去了。於是有人告發說她被人殺了,並且被分屍銷毀。於是這個根本不存在的殺人案立案了,司法人員把鎮上一個從事屠宰工作的人抓去,因為他會解肉,到監獄後,他被屈打成招,成了殺人犯。事後,屠夫多次翻供,但並沒有人聽他的申訴,最終被執行死刑。臨刑前,家屬見面時,他對妻子說:“我並沒有殺人,記得給我申冤。”在獄中,他也對同牢房的人哭訴自己被屈打成招的經過。

十多年過去了,他的兩個女兒戴著殺人犯女兒的罵名長大,她們到外地打工,本來干得很好,老板聽說她的父親是殺人犯就解雇了她們。她們跑回家,委曲地對母親哭訴,母親對她們說了父親臨刑前的話。兩個女孩知道父親是被冤枉的,她們決心為父親洗冤,弄清事實真相。於是姐妹倆個開始調查,她們驚訝地發現,當時定他父親為殺人犯,她父親所“殺”的那個女人,還活在人間,根本就沒有死。於是她們到司法部門上訪,後來在媒體輿論的幫助下,確認那個女人確實活著,法院宣判她們的父親無罪,並給予了賠償。但人已經死亡,無法復活。其實這是根本不應當發生的案件,在犯人一再喊冤的情況下判處死刑,並且執行,不知道是官僚主義作怪,還是其他什麼因素,致使此案十多年才真相大白。

事例二

有個獄霸,在獄中虐待犯人致其死亡,於是編造情節,賴在幾個膽小的犯人身上。這幾個膽小的犯人被加重處罰,判處死刑。在執行死刑的時候,在刑場上人人喊冤。但沒有人理他們,也沒有人調查他們是否冤枉,仍被執行死刑。不久,真相被揭露出來,所有辦案人員都受到處罰,被追究法律責任。

再析

犯死刑罪的人,是可憐憫的,一是憐憫他本人不知法,由於愚癡,犯下了殺人販毒等罪大惡極的罪業。二是憐憫他本人因為致其他人死亡,自己也將失去生命,為人抵命。三是憐憫被害者一家無辜失去親人,甚至白發人送黑發人;也憐憫害人者一家,也將失去親人,生存者將受人白眼和羞辱。四是憐憫害人者此生盡後,將墮惡道之中,長劫受苦,了無出期。犯死罪者,雖然是他自作自受,罪由自取。但親眼看到他被殺,實在是一件傷感的事情,如果加以嗔恨、忿怒,實在是太殘忍了。有智慧的人做法官是好生的,在判刑時盡量周全,看是否有生的希望。判死刑後,又要恤他將死而不忍心,教他認清自己的罪業,忏悔罪業,改過向善。又要為他念經誦咒,願他未來世能夠學習佛法,成為善人。平時,則盡力進行普法宣傳和道德教育,總是希望防患於未然,人人遵紀守法,天下也就安定了。

事例三

某派出所辦案不是很認真,2000年的一天,他們抓來一個認為是有盜竊嫌疑的人。把他的雙手平伸著铐在鐵架上,由於那人有心髒病,一夜後第二天早晨去看時已經死亡。抓人民警,派出所長等人均被追究法律責任。

結語:

司法機構是國家機器,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的穩定,都與司法部門有直接關系。所以,太上循循善誘,一再告誡人們要禁止行賄受賄。司法戰線各部門都屬特權單位,是當今青年就業首先部門之一,都認為進這樣的機構是一件幸事。因為這裡福利待遇高,有實權,交際廣,社會活動能力強。但是進司法機關工作,如若貪取錢財,就會有棄法受賄,以直為曲,以曲為直的事情發生。如果不立定主意,一心做一個好人,看老百姓如家人,把老百姓的事看成自己家的事,而是心心念念只想著個人利益,利用職權貪贓枉法的話,將來絕不會有好的結局,那樣還不如到一個清貧部門工作,能一生平安。

古人說,公門之中好修行,在司法戰線工作也是這樣。其實善與惡只在一念之間,若真心行善,只要念頭動,舌頭動,筆頭動,身子動,就可以做出無量善事。就看你是為他的得利益打算,還是為個人利益打算。有智慧的人造福,愚癡的人造惡業。得福極大,召禍也極大、極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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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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