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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應篇新證 第六章 諸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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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擾亂61國政62

譯文:有的人居官,不但不能愛國愛民,反而制造事端,擾亂了國家的政務,破壞了安定團結,弄得民不聊生。

分析

安定團結,社會穩定,是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礎。現在強調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在改革的年代,創造利國利民的新法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一個新法出台之前,決策者一定要多方調查研究,即要使政策附合國情,又要適應民意,要盡量使其有利無弊。另一方面,所創新的方法,一定要附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為了個人或小集團的利益,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如果欺上瞞下,好大喜功,任意更改國家政令,勢必擾亂國政,損害國家和群眾的利益。對面看來,有智慧的人做官,必定忠心為國為民,每項改革政策的出台,都要集思廣益,充分論證,十分小心謹慎,寧可小步前進,絕不用大刀闊斧的方式進行。並在“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中,隨時調整不足之處,堅決不以犧牲國家和群眾利益為代價。並且善人的變革會盡量在繼承中發展創新,在變通中做出許多惠民的事情,使一方百姓能夠安居樂業,過太平盛世的日子。

事例一

在上個世紀的1997年,刮起一股賣國有企業風,某縣級市的市委書記趙某,為了成為改革的典型,在全地級市幾個縣區帶頭把縣裡的所有企業一個不剩地“賣”掉。他不叫“賣”,叫捆綁式出售,就是誰是企業法人賣給誰。並且不用本人掏錢,因為賣企業後,職工買斷工令。若想在企業繼續工作,就必須參加集次,每人交一萬元錢。反過來用於買斷工令的錢,一個三十來年工令的工人,只用六七千元。這樣,每一個人要上崗工作,必須添三五千元,或者七八千元才行。買企業者不用掏一分錢,用工人集資款交一百萬元左右,就能買下一個上億元的資產的企業。這個縣有一個啤酒廠,一個南方商人情願付上千萬元的現款來買,但趙某為了個人得利,寧可只賣三百萬元。這些企業到個人手後,新的企業主對以前的貸款概不認帳,國家受到巨大的經濟損失。大批工人失業,失去社保醫保,因為私人企業不給他們辦理。並且這些企業盡量不納稅和少納稅,縣裡稅收大減,以至於國家機關干部都開不出工資。而趙某一開始就知道這件事不是好事,賣完企業,當上典型,又拿錢買通關系,提到外市當副市長去了。而他留下的遺害,至今未除,縣裡元氣大傷,經濟發展緩慢。為此,縣裡的百姓都罵他是千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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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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