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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真堪布:《量理寶藏論》講解(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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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達真堪布宣講於2016年9月20日

  為修持成佛要發殊勝菩提心!

  為度化一切父母眾生要發誓修持成佛!

  為早日圓成佛道要精進認真聞思修行!

  此處所講至尊文殊菩薩之化身薩迦班智達所著,有十一品內容的這部《量理寶藏論》。

  全論分三:一、入論分支;二、真實論義;三、造論究竟之事宜。

  甲二(真實論義)分二: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二、決定能知量之自性。

  乙一、從總反體抉擇所知。分三:丙一、所知境;丙二、能知識;丙三、彼識知境之方式。

  丙三、彼識知境之方式。分四:丁一、總及別之證知方式;丁二、顯現及遣余之證知方式;丁三、所诠與能诠之證知方式;丁四、相屬及相違之證知方式。

  丁四(相屬及相違之證知方式)分二:一、總說;二、別說。

  戊二、別說:一、觀察相屬;二,觀察相違。

  己一、觀察相屬:一、破境之相屬;二、建立心前相屬;三、宣說建立相屬之量。

  庚三(宣說建立相屬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認識事相;三、確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屬;二、能立彼生相屬。

  壬一(能立同性相屬)分二:一、證成名言相屬;二、證成義理相屬。

  癸二(證成義理相屬)分二:一、運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三:一、無觀待因;二、有害因;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二(有害因)分二:一、宣說對方觀點;二、破彼觀點。

  寅二(破彼觀點)分二:一、宣說觀察則不合理;二、以因建立。

  卯二(以因建立)分二:一、運用因;二、認識論式之義。

  辰二(認識論式之義)分三:一、論式之義;二、所立;三、因。

  前面講過,一切有實法都不用觀待滅因,是自然滅亡的。有些外道認為這種說法不太合理。雖然大部分法都是這樣,但有些特殊的,比如自在天、神我等,既是有實法,又是恆常的。

  現在要推翻這些顛倒的分別念、邪見。有實法應該能起到作用,若起不到作用,就不是有實法。自在天是恆常的,不能有變化;若沒有變化就不能對任何法起到作用,因此他是失去功用的,不能成為有實法。以此推翻對方的觀點。

  常有的自在天是無實法,無功用之故,猶如虛空。有法是“常有的自在天”,所立是“無實法”,“無功用之故”是因,“猶如虛空”是比喻。這就是完整的論式。一個正確的論式,一個真因,必須具足三相。接下來要分析這個論式,是一個具有三相推理的真因,還是缺少三相中的某一相,比如因在有實法上不成立的相似因。假如三相都要成立,是在分別念面前以正量成立。

  首先是要成立因,在有法上成立。通過什麼成立?通過正量,在分別念面前成立。這個論式的有法是常有的自在天。常有的自在天事實上是不成立的,但是我們的心裡可以有這種概念,由分別念把它耽著假立為外境上的自相。

  所立是無實有,一個無遮的單空,什麼也沒有的狀態,在外境自相上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分別念的遣余的功能可以遮破有實法,在心裡由有實法來假立無實法。這是所立。

  巳三(因)分二:一、宗法;二、建立周遍。

  午一(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未一(破他宗)分二:一、破以現量成立;二、破以唯一自證成立。

  申一、破以現量成立:

  今天講因。因是無功用,沒有作用的意思。某法對任何法都不起作用,就可以確認是無實法。有法上要成立因,這是三項裡的第一項。有法是常有的自在天;因是無功用。要成立常有的無實法是無功用的。

  對成立這個正量,有很多不同的觀點:有些論師認為通過現量可以成立,有些論師認為通過自證可以成立。自宗是通過因、通過推理,即比量來證明這個事實。首先要破他宗。

  謂宗法以現量成。緣取所破無需生。

  有些論師聲稱:由於作為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實法與所诤事恆常不變這兩者相違的緣故,常有而不起功用的宗法(第一項)以現量可成立。意思是所有的建立、遮破,都是由分別心來做的。它的緣取方式是遣余,遣余是一個錯覺。其實分別念本身就是個錯覺。說建立時直接是建立,但它會間接引出遮破;說遮破時是直接遮破,但它會間接引出建立。

  常有的自在天是無實法,無功用之故,猶如虛空。這是個遮破。遮破的時候,它的所破之法是有實法,間接引出無實法。二法各自都有自己的有境,有境即是分別念。分別念分別時,所有的心識向內都是自證,有領受的功能。此處的自證,就是自己知道了兩個分別念是矛盾的、直接相違的,進而知道這兩個有境的對境——有實法和無實法也是相違的,能了知、證明常有自在天無有功用這個事實。

  駁:這種說法絕不合理,能破並不必決定生起緣取所破的量。不需要必須有所破——有實法,有緣取所破的有境。有兩個分別念,自證就知道了,這就能證明。

  例如,要遮破兔子頭上有角,若按對方的觀點,首先必須要有見兔角的前提,但這個是不需要的。只要生起未見到兔角,這個正量就足夠了,不需要見到兔角這個正量。所以對方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

  申二、破以唯一自證成立:

  有謂唯一分別受。邪分別皆不容有。

  有些論師宣稱:恆常不變而不起功用的宗法以分別念領受的唯一自證可以證明。恆常不變的法不能起作用,這以分別念的領受、自證就可以了知。如果有這樣的分別念,它內向是自證,只靠這樣的自證就能了知的話,那麼所有人都能了知事實,外道也不應該有各種各樣的邪見,不應該有不合理的觀點了。因為他們肯定有分別念,也就都有自證。

  未二、立自宗:

  是故剎那而空無,破起功用之因成。

  謂自性常諸分位,變化故可起作用。

  二者若一二法違,若為異體違能作。

  按自宗的觀點:常有的自在天無有功用,非剎那性之故。不是剎那性的,這可以通過比量證明。他若是起作用就肯定有變化,有變化的肯定是剎那變。若不是剎那變化,粗大的變化是沒有的。既然是剎那變,那就是無常的自性。這不符合對方的觀點,他們也不會這樣承許。但是,自在天若不是剎那的就肯定不能起作用。也可以說,是憑借這一因而通過比量來加以證明的。

  這樣一說,對方可能會提出一些疑惑,再次辯論:盡管自性常有,但是造物的時候就會變。但是自性是恆常的,若階段性的就有變化了,這個其實是不合理的。

  駁:造物和不造物二者是一體還是多體?若是一體,就不該有變化和不變化兩種特征,兩個相違的法不可能在一個本體法上同存。若是多體,是具有本體的兩個法,他在無常的階段能起作用,但是這不等於自性起到作用;他的自性是恆常的,起不到作用。所以這兩種情況都不合理。

  謂雖無有剎那滅,然有粗大之改變。

  起始剎那若不滅,粗大改變焉容有?

  對方辯論,它是常有不變的,但是有一些粗大的變化。粗大變不是剎那變,不需要變時就不變,需要變就變,比如造物的時候。

  對方是這樣的觀點,這也是沒有受過宗教影響的普通人的想法:不能說這些法永遠不變、永遠不滅亡,但它必須要通過滅因才可以變化,通過外緣才可以滅亡。我們也有這種想法、認知,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我們認為:用火燒壞了柱子,柱子才滅亡;用錘子敲碎了寶瓶,寶瓶才滅亡。其實這些都是錯覺。如果它剎那不變,粗大相續的變化是不會有的。若是第一個剎那不變,永遠不能變;若是變,剎那就要變,否則沒有機會產生第二個剎那,就不能有變化了。

  這是第一相,然後是同品周遍和異品周遍。

  午二、建立周遍: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無實法。

  同品周遍:起作用的絕對是有實法。因為起作用是有實法的法相。有這個特征,就可以說明是它。比如說,具有項峰垂胡特征的都確定是黃牛。同理,有起作用的法相,都可以證實此法是有實法。

  這裡只講了同品周遍,沒有講異品周遍。一般三相推理都一樣,有同品周遍一定有違品周遍,有違品周遍必然有同品周遍,相輔相成,所以這裡只講了一個同品周遍。違品周遍:若是無實法,決定不會起作用。不是所立就一定不具足這個因。無實法,比如虛空、兔角。

  因成立了,同品周遍和違品周遍都有了,三相具備,那麼這是一個正確完整的三相推理,這就是真因,可以證明事實,產生正量。

  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無觀待因非密意。

  是故對治二邪念,方宣說此二種因。

  前面講了不觀待因和有害因。為什麼要講這兩個因呢?有些論師說:有害因建立一切有實法毀滅的前提條件,需要無觀待因來證實一切有實法不觀待自因以外的他因。

  這種觀點並不是阿阇黎法稱論師的意趣。法稱論師真正的意趣是什麼?實際上,正是為了對治認為一切有實法遇到滅因便滅、不遇滅因不滅,以及承許個別有實法盡管值遇滅因也不滅的兩種顛倒分別,才宣說了無觀待因與有害因的。眾生會有兩種顛倒分別、邪見或不正確的觀點,所以自宗講了兩個因。

  有的人認為某些法是恆常不滅的,推翻這個觀點需要有害因。有的人認為滅亡是由其他因緣促成的,推翻這個觀點需要無觀待因。其實一切法成立的同時就是滅,自己的因成立了,就滅了,除此以外不需要其他滅因。雖然不能說成立的因就是滅亡的因,但其自性就是滅亡。

  壬二(能立彼生相屬)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論。

  癸一、破他宗:

  謂以五層定因果。太過分故此非理。

  這是破他宗的觀點。比如火和煙的彼生關系,如何通過正量成立?他們認為通過五個步驟就可以了知。最初,一個地方沒有火也沒有煙;隨後看見有人點火,隨後又看見煙;接著因消失而不見火;最後果消失而不見煙。依靠這五個步驟來確定因果關系。

  只靠這樣五個步驟來確定因果關系是不合理的。若是這樣,牦牛和山羊也有這種關系。先是牦牛與山羊都沒看見,後來有牦牛來了,接著山羊也來了,然後牦牛走了,山羊也走了。若依這樣的步驟建立山羊和牦牛之間的因果關系,是不合理的,而應當依靠自性隨存隨滅。因為有火才產生煙,煙消失因為火滅了;由火產生煙,沒有火就沒有煙。不需要五個步驟,三個步驟就夠了。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法相;二、確定。

  子一、法相:就是因和果的關系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與俱有。

  因的法相是利益他法,果的法相是被他法所利益。一個是能利益,一個是所利益。這就是因和果的法相、特征。

  因分兩種,即饒益果之本體的為近取因,比如種子是苗芽的近取因,因為饒益了它的本體;饒益果之差別法的為俱有緣,若是陽光、肥料不太好,苗芽就長不好,陽光、肥料好,苗芽長得就均勻。

  子二、確定:

  彼即隨存與隨滅,有此二種三層次。

  不需要通過五個步驟確定因果關系,三個步驟就可以了。

  第一種情況:在一個清淨的地點——最初沒有煙也沒有火,其後看見火,隨即又看到煙。眼根識(無分別識)把這些消息送給第六識。第六識就開始分別:煙是從火裡產生的,煙的產生是火起到了作用,這樣就假立了因果關系,也是彼生關系。煙和火之間的鏈接是分別念假立的,外境上沒有。

  第二種情況是果隨從因而存在即是確定同品。先看見煙正在產生,之後火滅了,隨後煙也不見了。此時分別念就開始分析:煙不見是火不見導致的,由因消失而導致果滅亡。所以,火不存在煙就不存在,煙肯定從火裡產生,火對煙的產生起到了作用。這樣一分析,就確立了這個關系。雖然是分別心假立,但是成立了。

  通過通達以上兩種三個步驟的任意一種都可以確定因果關系。這是立自宗。

  癸三、除诤論:

  法相不成之太過,誤他於此無妨害。

  凡由非因所產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誤解,假立彼之名稱已。

  有些論師诤辯道:隨存隨滅的法相不成立。比如著魔生病,有些病是外在的鬼魔引起的,但是我們看不見鬼魔,因不可見。還有,可以通過持誦總持咒而使障礙減輕,去除障礙這個果我們一般也是看不見的。因此,以隨存隨滅三步驟並不能確定因果關系。

  有些論師則聲稱:作為因的別法,比如“檀香火”與果的總法反體“煙”,煙是總法,檀香火是火的別法。它們兩個也成立隨存隨滅。如若依此而確定有因果關系,那簡直太過分了。

  還有些論師說:我們明明看見蟻穴中也出現煙等,但煙不一定從火裡產生,因此不確定因果關系。諸如此類凡是誤解為他因的觀點對於此處的立宗都無有妨害。

  下面依次加以否定:

  其一,在這裡,我們並不是建立不可見的因果,而是指我們普通人能看見的事實,能思維的范疇,比如普通的煙和火。也有我們看不見、無法思維的,但都不包括在這裡。

  其二,所謂的總法(共相)是無實法這一點已經闡述過了。他們覺得總法是有實法,是存在的,事實上總法是不存在的。

  其三,非因的蟻穴中所出現的煙並不是火的真正果,因為它只不過是人們將形象相同所冒出的青色物誤認為是煙罷了。我們把從火裡產生的灰色的東西叫煙,那其他地方產生的不是煙,只是說跟煙相似,僅是取上煙的名稱而已。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為火微塵,

  微塵合而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抑或前後之因果,互為異體而存在,

  猶如由從火與煙,所生之果煙有別。

  對方又辯道:如果非因所生的不是果,那麼火的因本是木柴,結果石、鐵摩擦所生的火就不該是火了。因為火的因是柴火,那個火是石頭摩擦產生的。

  答辯:你弄錯了,石頭與木柴等並不是火的近取因,而火的因是原本存在在它們中的火塵。有的石頭和鐵塊相互摩擦就能產生火,而有些不能。有些火塵比較多或者集中,就能產生火,而有些火塵少或者分散,就不能產生火。所以火的因是火塵,不是木柴也不是石頭。

  能將火塵匯集一處的因才是石頭、木柴等聚合,比如,眼識的近取因是前一剎那的眼識。眼根並不是真正的因,而是增上緣。

  或者說,前後的因與果各不相同而以他體存在,諸如:火所生果——煙的前剎那與煙自身所生果——煙的後剎那,作為果的煙也有這兩種差別。是不是所有的煙都是從火裡產生?不一定。第一剎那的煙是從火裡產生的,但是它的相續——第二、三剎那都是自己產生,即煙產生煙。

  辛二、認識事相:

  單獨自相及共相,相屬事相非應理,

  乃是唯獨於共相,誤為自相之遣余。

  單獨的自相與單獨的共相這兩者相屬的事相不合理,因為火與煙自相並不存在相屬,而且依靠獨立的共相也不能理解外境自相。單獨的共相之間不是相屬,單獨的自相之間也不是相屬。自宗的觀點,是在分別心前將共相誤認為自相,然後才成立了相屬。

  自相本身沒有相屬,共相離開自相沒有任何意義。煙、火都有自相和共相,但是分別念將其誤為一體了,所以能成立相屬,否則相屬是不會成立的。分別念一直是這樣遣余而耽著的,它也不會把二者分開,總是將自相和共相誤為一體。

  辛三(確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確定之他宗;二、兼收並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確定之他宗:

  能樂歡喜論師言,憑借伺察定相屬。

  諸尼洪師則承許,依憑正量定相屬。

  相屬關系通過什麼可以證明呢?

  一、克什米爾因明大論師能樂喜宣稱:暫時的相屬雖然依量可以確定,比如眼前的火和煙,但自相相屬則依靠伺察方能決定,因為盡管未取自相、未依賴因,但只是見外境還是存在的。取自相通過現量可以證實,依賴因就是比量了。但是二者都沒有,只靠伺察可以證明。

  二、東方尼洪諸位班智達異口同聲地說:決定隨存隨滅的量能確定相屬。

  壬二、兼收並蓄之自宗:

  依量之力所產生,具有遣余決定性,

  錯亂伺察一實法,由此決定彼相屬。

  現量是由三層次的力量所生,而緣取方式是具有決定性的遣余有境錯亂而將對境自相共相二者妄執為一個有實法,於是萌生“無火則煙不生”的分別念,依此而確定相屬。

  通過兩種“三步驟”可以了知因果關系。但這都是現量,它不能分析,也不能決定,只是把這個信息送給分別識。證明也好,確定也好,都要依靠現量,但不是由現量來證實的,而是通過分別識、遣余來確定和建立相屬。

  總結偈:

  有實外境無相屬,二種相屬皆增益,

  共相誤認為自相,由此生起相屬念。

  有實法外境的自相並不存在相屬,而所謂的兩種相屬也是增益假立稱為相屬的,這種方式也是以將共相誤解為自相而承認,生起“這叫相屬”的相屬分別念。自性相屬、彼生相屬都是以遣余的方式假立的。外境上沒有這種關系,沒有相屬,關系都是執著的,在分別念面前才成立。這是薩迦班智達的觀點。

  此福已得一切智,摧伏一切過患敵。

  生老病死猶波濤,願度苦海諸有情。

  以佛所獲三身之加持,法性不變真谛之加持,

  僧眾不退意樂之加持,如是回向發願悉成就。

  達雅塔,班贊哲雅阿瓦波達呢耶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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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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