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接來書,言及教女為齊家治國之本,可謂見理透徹。周之開國,基於三太。而文王之聖,由於胎教。是知世無聖賢之士,由世少聖賢之母之所致也。使其母皆如三太,則其子縱不為王季文王周公。而為非作奸,蓋亦鮮矣。而世人只知愛女,任性憍慣,不知以母儀為教。此吾國之一大不幸也。人少時常近於母,故受其習染最深。今日之人女,即異日之人母。人欲培植家國,當以教女為急務。勿曰此異姓之人,吾何徒受此憂勞哉。須知為天地培植一守分良民,即屬莫大功德。況女能德鎮坤維,其子女必能肖其懿范。榮何如之。況自己子孫之媳,亦人家之女乎。欲家國崛興,非賢母則無有資助矣。世無良母,不但國無良民,家無良子。即佛法中賴佛偷生之蟒流僧,一一皆非好母所生。使其母果賢,斷不至下劣一至於此。惜哉。
……
竊謂父母愛子,無所不至。唯疾病患難,更為嬰心。
小兒甫能言,即教以念南無阿彌陀佛,及南無觀世音菩薩名號。即令宿世少栽培,承此善力,必能禍消於未萌,福臻於不知。而關煞病苦等險難,可以無慮矣。
稍知人事,即教以忠恕仁慈,戒殺放生,及三世因果之明顯事跡。俾習以成性。在兒時不敢殘暴微細蟲蟻,長而斷不至作奸作惡,為父母祖先之辱。
佛法遇父言慈,遇子言孝,遇兄言友,遇弟言恭,夫唱婦隨,主義僕忠。雖統名為出世之法,實具足乎經世良谟。經世良谟,亦同儒教。但儒教只令人盡義,而佛教一一各言因果。盡義則可教上智,難化下愚。因果則上智下愚,無不受益。今之社會,專以智巧而為主體。故發而為事,則借為民作共和幸福之名,成同室操戈之實。使國勢日危,人民日益困悴於爭意氣爭權力中。若是結果,總以不知因果報應。使人人知因果,則自利利他,己立立人矣。何至如此其極乎。
所謂小兒學佛者,學其前來所說數義而已。豈即令其參禅悟性,閱教觀心等耶。王君未知佛法,所以過慮如是之甚。若即其言而推之,殆將畢世不敢言及佛法矣。答王君書,當並光所說之意而融會之,則更闊大矣。
法名如數寫來。竊謂小兒取一名,恰當即已,何必定取三名。孔子之名,原是乳名。豈乳名便只可兒時用乎。法名亦後世所立。佛諸弟子,莫不皆是在家俗名。今之取法名者,以別其入法與否。若兒女輩俗名,最初即取好,畢生可用。何須絡索二三耶。先盡人事,後聽天命。人謀不及處,以三寶之威神是托。則冥冥中自有不思議之轉旋矣。
節選自《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第二》:“復永嘉某居士書一”
昨接手書,知又得麟兒。喜甚。書中所說,皆有道理。張奂伯教子女之事,乃知體而不知用,不可全取為法。至於幼時,又須以因果報應之事,與淨土法門之利益,於學堂回時,諄諄訓誨。則子女現時蒙念佛之益,必能免意外之虞。將來以為立家立業,及滅罪得福之本。若全不與學堂交涉,則不谙時務。縱有作為,亦難進步,況庸常者乎。在家人必須先要得一謀生之法。奂伯之舉,可用於三十年前,不可用於今日。今之時,是何時也。乃偽妄排擠,互相競爭之時。倘與伊等全無交涉,必受其欺侮,而難以安身矣。
……
名者,實之賓。必須常垂訓誨,令諸子女知世間道理,知佛法道理。將來為人父母時,自能為子女立規立法。不至雖有上等天姿,如俗某某,僧某某者。皆以堪作佛祖之姿,為自他塞人天之正路,掘地獄之深坑。其源皆由於乃父乃母初未嘗以因果報應之若事若理,以啟迪之故也。因果不講,則名實絕不相應矣。而況欲得為聖為賢,成佛作祖之實效乎哉。因果二字,為今日救國救民之正本清源,決定要義。捨此則無術矣。況教子女乎哉。
節選自《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第二》:“復永嘉某居士書三”
教子女當於根本上著手。所謂根本者,即孝親濟眾,忍辱笃行。以身為教,以德為范。如镕金銅,傾入模中。模直則直,模曲則曲。大小厚薄,未入模之先,已可預知,況出模乎。近世人情,多不知此。故一班有天姿子弟,多分狂悖。無天姿者,復歸頑劣。以於幼時失其范圍。如镕金傾入壞模,則成壞器。金固一也,而器則天淵懸殊矣。惜哉。
節選自《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第二》:“復永嘉某居士書五”
子弟之有才華,有善教,則易於成就正器。無善教,則多分流為敗種。今日之民不聊生,國步艱難,幾於蹶覆者。皆有才華無善教者,漸漸釀成之也。無才華,固宜教其誠實。有才華,益宜教其誠實。然誠實亦可偽為。最初即以因果報應,及人之一舉心動念,天地鬼神一一悉知悉見,作常途訓誨。而陰骘文,感應篇,必令其熟讀。且勿謂此非佛書而忽之。以凡夫心量淺近,若以遠大之深理言之,則難於領會。此等書,老幼俱可聞而獲益。而況德無常師,主善為師乎。佛尚以死屍糞穢毒蛇,令人作觀,以之證阿羅漢者,逾恆河沙。況此種貼實存養省察之言句乎。
節選自《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第二》:“復永嘉某居士書七”
來書所說,皆從自己身心習氣上究竟,不勝欣慰。然在凡夫地,不能無病,亦不能任而不治。其治之之法,最省力,最得益處,在以病為藥。以病為藥,則病不為累矣。即如愛子女之病,決不能斷。不妨即以此愛為本,必欲使子女生為正人,沒生淨土。此其愛,乃以世間凡情,成就出世間聖果。若不善用愛,任性嬌養,則與殺其身,過百千萬億無量無邊倍者多多也。國之滅亡,民之塗炭,皆此種不洞事之父母釀成之。可不哀哉。
節選自《增廣印光法師文鈔卷第二》:“復永嘉某居士書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