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頌》:“1、他持種種生色類,摩尼珍寶財利具。
殷勤奉施拒不受,違犯捨置有情意。
2、怠情忘念無記等,有所違越而非染。
3、受已生貪防彼悔,施時迷亂後當貧。
知是三寶僧伽物,或屢盜取多過患。
殺縛擯罰多嫌責,違拒不受皆無犯。
此二能障他福田。”
上一條側重於來請,此條側重於來送。
1、“生色類”的“生色”,是“生色可染”的意思,是指“可以讓人生起貪心、染污心的東西”。比如:摩尼珍寶、財、利、種種用具等。如果對方是以“清淨心”來“殷勤地奉施”的,若以“驕慢心”、“嫌恨心”、“恚惱心”拒絕不受,則是“捨置有情”而不饒益,不給他培福的機會,違背了他人供施的心願,如此則是“染犯”。
2、若是因“懈怠”、“忘念”等所做的“拒而不受”,則“不是染污的犯戒”。
3、如果有下列條件之一的,雖“違拒不受”也“無犯”:如果自己接受奉施以後,(奉施之物)會讓自己生起貪心的,或對方奉施之後會後悔的,或對方奉施時處於迷亂(神志不清)狀態的,或對方奉施後生活會陷入“貧窮”的,或知道對方的奉施物為非理、非法而取的“三寶物”,或是能引起“過患”的“盜取物”,或對方是通過殺生、綁架、搶劫、強取等不正當手段得到的財物,可能引發“嫌責”的,或自己接受後會受牽連而引起殺頭、刑拘或譴責的等等,不受不犯。
此條與上一條若犯的話,能障礙他人的“布施度”的功德圓滿,這雖然是違犯的“攝善法戒”,但會同時違犯“饒益有情戒”,因你拒絕做他的“福田”,甚至會讓對方“心生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