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之款,用於放生之各種零費,只期自己無有他用,固無所礙。然亦不妨於眾集時,為眾說明,則自他俱可無慮矣。
光一向不主張於佛菩薩誕期,及各朔望好日期放生。此事已成鐵案。捕生者特為放生者多捕,則買而放者,亦多有因放而捕來耳。然人情多好名,此各日放生則有名。又人情多以因循了事,若不於此各日放,則便不肯特為買放矣。光雖為人如此說,究亦只成空談。
又生亦不可亂放。放之於江,則無不可。放之於池,凡害魚之魚亦放其中,是放賊於人民之聚處,則群魚皆為彼之食料。然欲一一如法,實難做到。是宜極力提倡戒殺吃素,以為根本解決之法。其於放生略為舉行,以期人各體會放之之意而已。若盡量放而設法未能合法,則亦只功過不相掩耳。
放生之舉,事雖為生,意實為人。人若止殺,則固用不著此種作為。然人食肉之心愈盛,不設此舉,久而久之,將舉非洲之野蠻行為遍行於世。可不預為設法,令彼嗜殺嗜肉之人,同生反躬自省之誡乎?
放生者,但以不忍殺生為念,不能計及彼之食生物與否。魚多食小魚及小水蟲。若如所論,則放一大魚,必日殺無數小魚水蟲,則放一以殺多,是放之功少過多也。然穿山蛇獺,究無幾何。既不能盡生物皆買放,則似宜從緩,庶免閒議。
放生以志誠為彼念佛持咒為本。所有儀式,亦不過表示法相而已。如有其人,固宜按儀式行。否則,但竭誠念佛即已。
又凡生欲放,若夏日當宜速行。倘泥於等齊,按儀式作法,或至久經時刻,有礙生命。居士放生,宜從省略。若真誠無偽僭之心,即按儀式行,亦非絕不可行。若妄效僧儀,則成我慢矣。法固圓融,當善用心。在家居士可放蒙山,則此放生儀,固無所礙。然須絕無僭越之心,深存度生之念方可耳。
按民國二十二年癸酉,鼓山湧泉寺新建放生園落成,大師為撰碑文,勒石於白雲堂前,於放生之理,已發揮無遺。今福州怡山長慶寺第一山門放生池,增築圍牆,迨工告竣,而大師年已八秩,力衰目病,不敢再勞老人筆墨。謹檢老人曩日來谕真跡,指示關於放生要旨六則,勒石池左,願與現未從事放生者共勉之。(中華民國二十九年歲次庚辰仲春吉日皈依弟子羅智聲敬識)
印光大師:“復羅智聲居士書一”
所言放生會之辦法,足見慈心毅力。必須借此以普勸一切人戒殺護生,吃素念佛,方為大放生。並自己同倫,通皆放之於蓮池法海中,俾永離生死苦,常享真常樂,方為放生之一大結果耳。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周子秀居士書”
令郎思孝,當名宗慈。以《梵網經》令行放生業,謂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於一切有生之物皆作宿世父母眷屬想,生慈悲孝順心。不但不妄殺,亦不宜食其肉,以肉皆由殺而得。若用錢買放,其放有限,若不食肉,並抱此志願勸導一切,皆悉愛惜物命,則其功德大矣。宗主於慈,其於仁民愛物之道,庶得其實。若殺而食之,猶曰愛物,此掩耳盜鈴之計畫,物若知之,必不生感恩之想。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謝慧霖居士書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