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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校對《法華經》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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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接手書,並大著《句解序》,不勝感激。《法華》妙典,得一善本,排印流通,實為大幸。然依閣下所標,亦有剜肉作瘡處。光固不得不為一一詳陳也。

  《方便品》,若草木及[上面是草字頭+聿],[上面是草字頭+聿]字有作“筆”者。《雲棲正訛集》謂[上面是草字頭+聿]字音緯,草木花始生也。若詳其意,未必是筆。以童子戲頑,隨所得之草木及草木之花葩,並以指爪之甲而畫。故此畫並非畫於紙素,乃隨地下、壁上、物上而畫之也。字匯、字典,皆引為證據,似不必屈雲棲而申聞達也。

  “茶”字,日本經中通作“荼”,不止鸠槃茶一事。考字典,“荼”亦有“茶”音,兼亦同茶。是故不得依日本而斥中國經書皆訛也。若以“荼”為定論,則“荼”之音固多多也。將讀荼音,為讀塗音,為讀余諸音也。

  形體姝好,端正姝妙,作“殊”也可,作“姝”也可。不必歷引諸書作證,但於本文決斷可也。豈一切書中,於此一字,皆無異致乎?《楞嚴》於三昧一法,尚有三種用法,不能劃一,況其余字眼之可通者乎?三種者:三昧,三摩提,三摩地。一經之中,紛紛不一,況群書乎?

  “末”之為“抹”,皆可不必過執。若謂古為是,則今之《五經》、《四書》,其字皆須改除大半,方可略順近意。若更求當日原文,則恐一字不能用矣。

  “及”之為“乃”,實屬確訛。但光尚未見過此之訛本,固非盡今本皆如是也。

  “名”之為“明”,亦可不究。句解謂名字通貫下文,此列眾何無一條又用名字?若此條獨用名字,便成譯法混亂矣。“月天子”,“明月天子”,固非一非二也。如有人稱閣下為居士,又有稱為大居士,豈以一大字而為礙乎哉?

  “冥”固是“瞑”,“盲冥”固是“盲瞑”,字有古今,義無增減,何必斤斤然苦校長短哉?

  “貞”,樹身也。“實”,樹果也。句解尚欠分疏,諸本多訛作真,實可痛傷。

  “集”者積集,“習”者修習。字雖不同,義皆可通。此字不但《法華》有相混者,《華嚴》亦有之。固無害義處,亦各隨其本而各存之可也。

  “受”是得義,“授”是與義。不知以義定名,何貴乎弘經也?固不待有所證而知其訛也。

  論議之“議”,作“義”亦無傷。以論字中具有議字之義,而所論議者,乃其義也。

  “伐”之為“罰”,訛之實甚。居士執古過甚,故以為是。不知小過則罰,若小王叛逆,輪王征討,亦作罰,則禮樂征伐,武王伐纣,皆須改作罰矣。

  怨賊既是各執刀加害,則“繞”字義長,“擾”字義拙矣。“怨”之為“冤”,經書混用。怨,怨恨也,怨仇也。冤,冤屈也,冤枉也。《華嚴》中有近百,而二字各居其半,是宜改正。即《法華》亦是二字通用也。

  “哆”之為“多”,亦屬一本。光見者固是哆字。

  貪著,貪樂,義皆可通。不必遍引群經,以證其訛。

  “處”即是“受”,“受”即是“處”,擬作一律,似乎過執。《孟子》:“吾惛,不能進於是矣。願夫子輔吾志,明以教我。我雖不敏,請嘗試之。”此四句話,出於一時一口,尚不能劃一忽吾忽我,何況各方梵天所說之頌,必欲改而劃一乎?

  “道”之作“慧”,雖似不恰。然細研“速成就佛身”之下句,則“慧”字固無大謬也。各存其各本,可也。

  數之為諸,光絕未見如此之訛本也。聞則聞香,乃一十之與二五也。抑此揚彼,抑彼揚此,皆過也。各守其本可也。“燒”、“焚”亦然。“得”之為“當”,光亦未見此本,不得謂今本皆然也。

  武帝太康,惠帝永康,諸家皆未查《三藏記集·大唐內典錄》,固無從正其訛,以《高僧傳》未標譯《法華》之年月故也。

  其脫落之字,查近流通本皆然。然不脫,義亦不增,脫之,義亦無減,宜各守一本可也。若必欲考彼本而正此本,則成捨本逐末,徒費精神,於經於人,究有何益?弘經之人,當依四依。四依者,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也。經傳數千年,遍天下欲字句一無參差得乎?但取義意通暢而已。固不宜過為執泥也。(民七 二月廿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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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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