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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光大師:毀像焚經,是不是罪極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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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之可以供可以存者,供之或存之。其不能供不能存者,焚化之。毀像焚經,罪極深重,此約可供可存者說。若不可供不可存者,亦執此義,則成亵渎。譬如人子於父母生時,必須設法令其安全。於父母亡後,必須設法為之埋藏。若不明理之愚人,見人埋藏父母以為行孝,則將欲以活父母而埋藏之而盡孝。或見人供養父母以為孝,遂對已死之父母,仍依平日供養之儀供養之。二者皆非真孝也。

  經像之不能讀不能供者,固當焚化之。然不可作平常字紙化,必須另設化器,嚴以防守,不令灰飛余處。以其灰取而裝於極密致之布袋中,又加以淨沙或淨石,俾入水即沉,不致漂於兩岸。有過海者,到深處投之海中,或大江深處則可,小溝小河斷不可投。如是行者,是為如法。若不加沙石,決定漂至兩傍,仍成亵渎,其罪非小。而穢石穢磚,切不可用。

  

  節選自印光大師:“復如岑師代友人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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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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