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頭字幕:[言持戒,且先守佛兩句略戒,曰: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此兩句包羅一切戒法,了無有遺。此系如來戒經中語,文昌帝君引而用之《陰骘文》。此兩句,泛泛然視之,似無奇特,若在舉心動念處檢點,能全守無犯,其人已深入聖賢之域矣。凡起心動念,不許萌一念之不善,則諸戒均可圓持。律,不獨指粗跡而已,若不主敬存誠,即為犯律。而因果又為律中鋼骨,若人不知因果,及瞞因昧果,皆為違律。念佛之人,舉心動念,常與佛合,則律、教、禅、淨一道齊行矣。]
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大家好,阿彌陀佛!
我們這集接著請大家看經文,我先將上一集講的這段經文念一遍,接到這集要講的經文。
[復有作無煙火坑殺他、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毗陀羅殺、墮胎殺、按腹殺,推著水中、火中、推著坑中殺,若遣令去就道中死,乃至胎中初受二根(身根、命根),於中起方便殺。]
我們上一集講到這段,這段是《五戒相經》正宗分,殺戒第三大類,這一類裡面也有好幾種殺生的方法。核殺、弶殺、阱殺,下面經文有再給我們進一步說明,蕅益祖師在《箋要》裡面給我們大略的舉出來,核殺、弶殺、阱殺以及撥殺,都是殺人、殺生的工具。廣化老法師的注解,也簡單的給我們說明了,這幾種殺人,殺生的方法,有的現在已經失傳了。現代殺人的工具更進步,種類更多,更厲害。所以現代這些槍炮、手榴彈,種種殺傷力很強大的武器,已經代替古代這幾種殺人的工具,這是在此地簡單給我們作一個解釋,我們只要了解,這些都是殺生用的工具就可以。經文有解釋的地方,我們就按照經文來學習,經文沒有解釋的地方,我們有資料也會提供給大家。
下面我們接著就來看經文,給我們解釋這一類殺人、殺生的方法,第一個是無煙火坑殺。請大家看經文,我先將這段經文念一遍。
[無煙火坑殺者,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於中先作無煙火坑,以沙土覆上,若口說:[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
我們先看這一段,這段經文比較長一點,我們先念到這段,先簡單的消文釋義。這段一開始就是給我們說明,什麼叫做無煙火坑殺,就是用無煙火坑方式去殺人。[若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經文很明顯,[若優婆塞]就是已經受五戒的男眾。我們講,他學佛,不但皈依了,也受了五戒,男的叫優婆塞,女眾就叫優婆夷。這說明已經受五戒的優婆塞,[知是人從此道來],[知是人]知道是這個人從這條道路走過來,會經過這條道路。
[於中先作無煙火坑,以沙土覆上],就在這條道路的當中,事先去挖一個坑,這個坑沒有煙火,[無煙火]。無煙火也有兩種說法,只是把路挖一個坑,如果你在坑裡面沒有燒木柴、炭火這類的,它就不會有煙,也不會起火,純粹是一個坑。另外一種說法就是有火,但是沒有煙,等於是一個火坑,但是不冒煙。比如說我們過去常常燒木炭,木炭開始燒的時候會有煙,但是它燒到正透的時候,燒過了,非常熱,這個時候沒有煙。或者用其它的東西,也是很熱的,有火的金屬品,或者其他的東西,像鐵砂炒熱熱的,很燙的,有火但是不會冒煙,坑上面再用沙土蓋著。人經過那個地方,他就不知道那邊有一個坑,人走到那邊,以為那是一條路,一踩就掉下去了,坑裡面有火,掉下去就活活被燙死,這是無煙火坑,沒有冒煙的火坑。
[優婆塞若口說],[若口說]就是他講出來,[以是人從此道來故,我作此坑],他自己很明顯的說出來,某某人要從這條道路上走過來,就是因為他要從這條道路走過來,所以我故意作一個無煙火坑。作無煙火坑,就是要害死那個人,讓他掉下去被燒死。這是[無煙火坑殺],用無煙的火坑去殺人。這是舉出一個例子,當然,你挖一個坑,可以用不會冒煙的火,讓人掉下去就被燒死、燙死,當然也可以用其他的、足以傷人命的器具。比如說下面放了很多尖尖的東西,人一掉下去穿腸破肚,掉在坑裡面也死了。這是舉出一個例子。我們根據這個例子以此類推,凡是屬於這類的,都是屬於這種殺人的方法。
[若是人因是死者,是犯不可悔罪],[是人]就是那個人,這個優婆塞挖無煙火坑,他要害的那個人,因為是這樣的原因,真的是被他害死了,優婆塞就犯不可悔罪。受了五戒犯不可悔罪,喪失掉優婆塞的資格。這是他要害的人,要殺的人,事實已經被他害死了,就是不可悔。[若不即死,後因是死,犯不可悔罪],如果不是當場死,掉到無煙火坑沒有被當場燒死,受了重傷,送到醫院途中才死的,或者過了幾天以後才死,或者過了一段時間,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死的,這叫[後因是死]。[後],時間就不一定,有的長,有的短。時間不管長短,他死亡的原因,是因為掉到無煙火坑這個原因而死的,不管時間多長,或者過了一年兩年才死,他是國為這個原因死的,只要這個人一斷氣、一死,這個優婆塞,戒體就被破掉,就犯了不可悔罪。下面講[若不即死,後不因死,是中罪可悔]。如果不是當場就死了,他掉到無煙火坑,沒有被當場燒死,後來也死了,但是不是因為掉到無煙火坑而死的,還是有罪,這個罪是中罪可悔。中等的罪過,可以忏悔的,也就是說他戒體沒破,可以忏悔。戒體一破就不可以接受忏悔,作法忏就忏不掉。以上這段經文就是講,優婆塞用無煙火坑去殺人,自己作無煙火坑去殺人。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的經文。
[為人作無煙火坑,人死者不可悔;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
到這裡是一段。上面這段經文作無煙火坑,是為他己作的,他自己要去殺人用的。這段經文不是他自己要用,是[為人作無煙火坑],是替別人作的、幫別人作的,所以叫[為人],為別人作的。為別人作無煙火坑,犯不犯戒呢?還是犯戒。下面講[人死者,不可悔],他為別人作無煙火坑,別人也要去害人,真的把人給害死,也是犯不可悔罪,優婆塞還是破了戒,不可悔。
[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非人,就是諸天修羅、鬼神等,這是中罪可悔。這條我們就比較不那麼明顯。非人就不是人,這個眾生不屬於人道的,雖然我們在人道,我們在人間作無煙火坑,也會把他們坑死嗎?如果照經文來講,還是會害到非人。害到非人具體的情況,可能我們就不太明暸。比如說鬼神,我們一般人肉眼也見不到,作坑在那裡,鬼神掉下去,他有沒有被燒死,我們也看不到。但是經文很明顯的給我們講,如果非人死,是中罪可悔,可見得設這個坑也害到非人,會傷害到諸天、修羅、鬼神,這類的神眾,眾生。這樁事情,我們現在做系念法會,非人常常通過附體的方式,來表達他的情況。現在在國內國外,實在講比以前更多,以前還偶爾聽到,現在是常常聽到,因此現在對於非人的情況,透過這些附體,我們大概也能了解一些。因此看到經文講的,可以幫助我們排除疑惑,只是現在我們肉眼還見不到,但是實際上,這些事情都是存在的。因此我們在陽上做這些害人的東西,不但害到人,也會害到非人。這就是說明,不能有害人殺人的念頭,不能有這種行為,下面蕅益祖師也有箋,簡單給我們解釋。
[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非人邊得殺罪也,以於非人無殺心故。]
《箋》的解釋,就是為人作無煙火坑,目的是要害死人,他不是要去害死非人,他的對象是人,並不是諸天、修羅、鬼神,不是非人。因為他的目的是要殺人,但是卻殺到非人,所以他結罪,還是從人這邊結方便罪,不是從非人那邊結殺罪,為什麼?因為他對非人沒有殺害的心,他的目的不是要殺非人,這也等於是誤殺。所以他還是從人這邊來結罪,這就是以他的動機來講。下面經文講[畜生死者,下罪可悔]。為別人作無煙火坑害死人,這是不可悔罪。如果害死非人,是中罪可悔。如果害死畜生,比如說他作無煙火坑,是要害死人,但是沒有害到人,卻害到畜生,一支貓、一支狗從那邊冒著,掉下去,貓跟狗被燒死還是有罪,這是下罪可悔。
《箋要》給我們注明[下字恐誤],因為經文是寫[下罪可悔],但是蕅益祖師在下面給我們作個注解,他說這個[下]字,可能以前寫字寫錯了,因為我們知道,古代印刷術不發達,經文都是用手抄的,抄漏掉、字抄錯了,這是常有的事情。因此,一本書、一本經,寫出來之後,後續的校對工作非常重要。像現在電腦打字,也常常會打錯字,或者遺漏掉,這很平常的。所以有一些重新排版打字的經書,有時候校對7遍還有錯字,錯一個字,兩個字,也很難避免。蕅益祖師在此地給我們講:
[准一切律部,亦是中罪,亦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畜生邊得殺罪也以於畜生無殺心故。]
這個地方,淨空老教授在講席當中也是常常給我們提到,我們看經書,特別是古代的經書,發現有很明顯的錯字,也不能很隨便去把那個字改了,這個態度非常非常重要,為什麼呢?縱然改的那個字的確是一個錯字,但是古書留下來就是這樣。那麼古書,古籍發現明顯的錯字,為什麼不能隨便更動?主要是要保留原始資料。所以原本不能更動,原始資料要保存。保存有兩種意義,一種是,可能我們看到這個字不對,自己也沒有百分之百的把握,這也說不定,這是一方面的。另外一方面,就是給後人一個謹慎的態度,對古書原著要尊重,不能隨便去更改。如果這個例子一開,如果程度好的高僧大德,當然他改的是不會有問題,是正確的。但是這個風氣一開,以後沒有這個程度的人,或者根本看不懂佛經的人,他以他自己的意思,他自己認為[那個字錯了,這個不通],實際上是他自己不通,他也改了,改到最後經本就面目全非,就不能看了。因此祖師給我們做一個示范,他在旁邊或者在下面,作個注解。所以你看蕅益祖師就很謹慎,他說這個字可能是錯誤的,是抄錯的,但是他沒給它改。這就是教我們,如果你發現有問題的,你注在旁邊,這個字原來應該是那個字,才合乎經義,錯字還是沒有更動,這就是尊重原文。
祖師說[准一切律部],[准一切律部]就是依標准,根擾相關的經論來看,講戒律這些相關的經論,都有講到這條。你要害人,卻害生畜生,也是中罪,不是下罪。為什麼?下面祖師給我們提出來,[亦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畜生邊得殺罪],因作他作無煙火坑,目的是要殺人,不是說殺畜生。要害人,人沒有害死,卻害到畜生死,所以他還是從人這邊去結罪。如果從畜生這邊結罪,這裡寫的下罪可悔,就合乎戒律典藉的標准。但是此地他是要害人,所以祖師從旁邊給我們注解,[為人作無煙火坑]。我們再接著看下面。
[為非人作坑,非人死者,是中罪可悔;人死是下罪可悔;畜生死者犯下可悔罪。]
這段經文很明顯,他作無煙火坑是為非人作的,[為非人],就是他要害死非人,非人,括弧中《箋要》有講到。
[非人,謂諸天修羅鬼神,載道義弱,故殺之者戒體未失,猶可悔除也。]
這講鬼神。殺死非人是中罪可悔,因為他不屬於人道,載道義弱。要傷害非人,諸天鬼神跟人道是不同的法界,性質上也有所不同。現在是人道作無煙火坑,要去害死非人,害死鬼神。這些鬼神真被害死、被殺死,[戒體未失],因為他不屬於人道,因此戒體沒有喪失掉。但一樣是有罪,是中罪可悔,可以接受忏悔,接受改過。下面講[人死,是下罪可悔],作無煙火坑,他目的是要害鬼神,害非人。講到這裡,恐怕諸位同學對這段經文,可以不太能夠理解,怎麼去害非人?我們人道、人法界,人跟人結怨,有冤仇會去互相報復;非人他跟我們不同法界,有什麼理由去害他?在一般人來講就不太能理解。但是根據我小時候,常常聽父親講那些學符咒的,我小時候常常聽父親講這些。以前他們那一輩的人,有很多人去學符咒。我曾經聽說過,這些學符的人,他們設了油鍋,或者燒炭火,要炸小鬼,要燒小鬼,我小時候曾經聽過大人說這些事情。這些方面,在我們中國民間,民俗、特別在神壇這方面很多。現在在大陸上,神壇可能很少見;在香港,在台灣,神壇還蠻多,非常多,所以我們也常常看到這些神壇的人在作法,常常跟鬼神在斗法。在台灣地區,因為傳統的文化一直保留下來,所以有一些廟,專門在做這些事情。如果我們去接觸這方面,可能對這段經文比較能夠理解。這是要去害非人,作無煙火坑,但是非人沒有害死,卻害死人,是人死了,這是下罪可悔。下面講,要害非人,害死畜生也是下罪可悔。為什麼害死人跟畜生,都是下罪可悔?《箋要》給我們講:
[亦皆從非人邊得方便罪,不從人及畜生得殺罪,以於人及畜生本無殺心故。]
這條結罪,是從非人那邊得方便罪,因為他目的是要害非人,不是要害人,或者害畜生。但是結果是非人沒害死,害死人跟害死畜生,比如說他作一個無煙火坑,是要坑死非人,非人沒有被坑死,人被坑死,畜生被坑死了。這還是有罪,罪比較輕,還不是中罪,是下罪。他結罪是從非人這邊去結方便罪,不從人跟畜生結殺罪,因為他對人跟畜生無殺心,他並不是要去害死人,或害死畜生。我們再看下面。
[若為畜生作坑,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
[若為畜生作坑],很明顯要害死畜生,一般講,設陷阱捕抓動物。[畜生死者,是下罪可悔]。畜生為什麼是下罪可悔?在《箋要》講:
[畜生,較諸天鬼神更劣,故殺之者,罪又稍輕。]
我們前面看到殺非人,非人死,是中罪可悔。要殺畜生,畜生死,是下罪可悔。因為畜生比諸天鬼神,更下一層,所以殺了它,結罪比非人要輕。
[若人墮死,若非人墮死,皆犯下罪可悔。]
為畜生作無煙火坑,如果人掉下去死了,或者非人掉下去死了,都是犯下罪可悔。《箋》裡面給我們講,[還從畜生邊得方便罪也],是從畜生這邊得到方便罪,不是從人跟非人。因為他目的是要殺畜生,但是沒有害到畜生,害到人,害到非人,這也都是下罪可悔。我們接著再看下面。
[若優婆塞不定為一事作坑,諸有來者皆令墮死,人死者,犯不可悔;非人死者,中罪可悔;畜生死者,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煙火坑殺也。]
這段經文給我們講不一定的。若優婆塞不一定為哪樁事情作無煙火坑,也就是說,他的對象不一定是哪一種對象。他作火坑的目的,凡是來的,希望他們統統掉下去燒死,這就是[諸有來者皆令墮死]。凡是人來就讓人死,鬼來就讓鬼死,畜生來就讓畜生死,他不一定是針對哪個對象,凡是來這個火坑的,都要讓他墮下,如果鬼神掉下去燒死,這是中罪可悔。[畜生死者],畜生掉下去被燒死,這是下罪可悔。[都無死者,犯三方便可悔罪],都沒有死,但是還是有罪,犯了三方便可悔罪,[是名無煙火坑殺也]。我剛才畫了一個表解,我們下一集,再把字打大一點。這個表解就是把這段經文,他的動機,結果,是殺人、殺非人、殺畜生、或者不一定,這四方面列出來,我們看了表解,這段經文結罪就非常情楚。我們經文到這裡,消文釋義簡單的講到此地。下面是講到蕅益祖師的《箋要》,我們把《箋》這段解釋念一遍。
[此廣釋無煙火坑殺他,以例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無不爾也。]
《箋》給我們解釋的,這段經文是解釋無煙火坑殺。下面的經文接著就講毗陀羅殺,當中就省略了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經文沒有再解釋這四種。祖師在此地給我們講,[此廣釋無煙火坑殺],[此]就是我們今天學習的這段經文,比較廣泛的給我們解釋,無煙火坑殺他有這幾種結罪,得罪就是這幾種,比較詳細給我們說明解釋。[以例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無不爾也],[例]就是以此作一個例子,我們講以此類推,以無煙火坑殺這個例子,含蓋了[核殺、弶殺、作阱殺、撥殺],[無不爾也],都是一樣,比照這個例子,當中就省略了,舉出這個代表,當中就沒有一個一個再詳細說明。這也就是像孔老夫子講的:舉一反三,以此類推,以這個作代表,下面是一個問答。
[問:一切有命不得故殺,殺者非佛弟子。何故今殺天龍鬼神僅結中罪,殺畜生僅結下罪,猶不失戒,不至墮落耶?]
有這麼一個問題,這是指我們學佛的弟子,[一切有命不得故殺],凡是有生命的,乃至再小的動物,蚊蟲螞蟻都不可以故意殺害。如果故意去殺害,[非佛弟子],就不是佛弟子。[何故今殺天龍鬼神僅結中罪,殺畜生僅結下罪,猶不失戒],不至於墮落呢?[何故]就是什麼緣故。經文裡面講,殺死了天龍鬼神,只是結中罪,可以忏悔。殺畜生只是結下罪,也可以忏悔,而且戒體還不會喪失掉,不至於墮落呢?提出這麼一個問題。下面是祖師的答復。
[答:凡論失戒,須破根本四重,所謂殺人、盜五錢、邪YIN、大妄語,此四重中,隨犯一種,決非作法之所能忏。至如殺非人、畜生等,性罪雖重,而於違無作罪猶為稍輕。今雲: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違無作罪,免墮三途,非謂並除性罪也]
他的答復到這裡是一段,就是回答前面這個問題。[凡論失戒],凡是討論到喪失戒體,必須[破根本四重],根本四重就是所謂殺人等。講殺生,凡是有生命的動物,都不可以故意去殺害,這個范圍就廣了。 五戒殺生裡面,四重主要指殺人,是犯了重戒,破了四重戒;偷盜,偷了五錢,達到五錢的價值就破了重戒;邪YIN;還有大妄語。大妄語就是自己沒有證果,說自己證果了,這是屬於大妄語,這就是四重。這四重罪當中[隨犯一種],只要犯其中的一種,決定不是作法忏所能夠忏除的,所以講不可悔。不可悔就是不接受忏悔,作法忏不能忏悔。 [至如殺非人畜生等,性罪雖重,而於過無作罪猶為稍輕]。殺非人以及殺畜生,就性罪來講雖然很重,但是對於違無作罪[猶為稍輕],無作罪就是我們現在講破戒罪。性罪跟破戒罪,這裡經文是指破戒罪,不是講性罪,我們要給它分明,辯別清楚。[今去中罪可悔、下罪可悔,乃是悔除無作罪,免墮三途],無作罪就是無作戒體,是屬於破戒罪這方面的,可以避免墮落三途。[非謂並除性罪也],並不是說性罪就沒有了,不是這個意思。這段的答復還沒有講完,這段問答,我們下一次繼續再來學習。
今天時間到了,我們就跟大家學習到此地。
謝謝大家收看,祝大家法喜充滿,阿彌陀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