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鼠人堅稱,自己做善事,求贖罪,而放生老鼠!
[原標題]放生上千只老鼠“贖罪”?
11月14日13時許,有5人進入廣東廣州市從化區鳌頭鎮黃茅村放生老鼠,村民抓到兩名放鼠人,扭送派出所。黃茅村有關負責人表示:“兩個被抓的放鼠人說,他們放了172斤老鼠;而村民則表示,他們放了上千只老鼠。”“放鼠人堅稱,自己做善事,求贖罪,而放生老鼠!”(11月16日《廣州日報》)
老鼠本是“四害”,是人人喊打的對象,如果有人放生老鼠做“善事”,則完全違背了放生的倫理,突破了放生的底線。放生亂象頻出,屢屢鬧出適得其反的荒唐劇,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還缺乏針對個人放生行為的明確具體有力的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有這方面的規定,但並不適用於個人放生,只適用於從國外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以及放生的行為;農業部2009年頒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盡管在第十條禁止使用外來種、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放流,但對個人行善放生的專指性和約束性也不強。
總體而言,我國針對個人放生的法律規范尚處於一種不全面且零散、粗略、簡單、模糊、乏力的狀態,僅有的少量規范也是鮮為人知,以致民眾在放生時往往無法可依,不知放生的邊界和底線。
為規范放生行為,我們該立一個專門的規矩,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或在法律中添加專門的條文,對放生的主體(誰有權放生)、放生的客體(什麼類型的動物可以放生,什麼類型的動物不可以放生)、放生的審批程序、放生的地點、違法放生的責任(包括行政拘留、罰款等)做出明確規定,並加強普法宣傳,從而確保放生行為進入法治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