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之輕
——談動物保護立法的理性意義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孫江
“生命不能承受之輕”一語出自捷克作家米蘭·昆德拉的《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輕》。“生命”為何如此之“輕”?文學的多義性使讀者們產生種種不同的理解:有人理解為昆德拉對脆弱生命的無奈甚至是對生命終極意義的懷疑;有人理解為生命中很多事情看似輕如鴻毛,實質令人難以承受……
圖片來源:野性中國工作室
作為由核酸、蛋白質等物質組成的多分子系統,作為具有不斷自我更新、繁殖後代以及有對外界產生反應能力的活體,生命並非人類所獨有。在生命存續、演進的歷史中,生命消滅是自然的規律與法則,生命消滅的方式似乎並不重要。但作為智慧生命的人類,在改造自然並不斷反觀自身的生命思考中,不斷調整著對周邊非智慧生命的態度與方式,並由此推動人類對生命本身的價值思考。
遠古人類對生命的態度是蒙昧的,在主體意識並不強烈的時代,更多的是考慮種群在惡劣自然環境中如何依賴周圍的動植物生存。因此,從有文字記載的人類發展史看,人類與動物的關系大致表現為征服與被征服、利用與被利用的關系。當然,那些因為某種原因而被神化(圖騰化)的動物除外,如同牛在印度不能被隨便役使、宰殺一樣。
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後,隨著農業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繁衍增加,對動物的無序獵取必然導致人口的生存危機,國家以“法”的形式加以干預勢所必然。關於動物法考源的觀點,目前學界大多認為有關動物“案件”的最早記載是在古希臘,而從接近現代動物福利法的制定角度看,當源自19世紀的英國。
但從相關歷史考據看,人類歷史上最早的有關動物保護的法令和思想,當源自中國。早在公元前21世紀,大禹曾發布禁令:“在夏三月,川澤不入網,以成魚鱉之長。”這可能是人類歷史上最早保護動物的法令,也是類似現代意義的“禁漁期”的最早文字記載,體現了古人對動物有序利用的樸素思想。到公元前11世紀,農業生產得到發展,生產和生活資料相對富足,於是有了西周王朝保護的動物種類更加寬泛的《伐崇令》,該法令規定:“毋壞屋、毋填井、毋伐樹木、毋動六畜,有不如令者死無赦。”
春秋戰國時代的諸侯紛爭同時產生了諸子百家的思想碰撞,儒家文化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強調“仁者愛人”、“仁者愛物”。孟子曾喟然感歎:“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也。”孔子《論語》中有:“釣而不綱,弋不射宿。”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西漢末年佛教傳入中國,佛教的生態理念被廣泛傳播。佛教強調眾生平等、尊重生命,並且漢傳佛教要求僧人吃素,即以食用植物為主,以落實“不殺生”之戒。同時,佛教還鼓勵放生,就是用錢贖買被捕捉的各種動物,將其放歸江河、山野。佛光對自然生靈的普照,顯現了佛教思想對生命的敬重及其優良的生態傳統。
令人不解的是,在高速發展的現代物質文明下,現代人類理性的缺失已危及人類傳統的倫理價值觀。世界范圍內,物種滅絕的數量、種類在加劇;在我國,也有不同形式的針對動物的血腥暴力。盡管學界有關於動物與人的本質區別的種種論述,但動物在血腥暴力下的絕望眼神、肌肉痙攣、痛苦掙扎,是對具有理性思維的人類精神的摧殘和亵渎,戕害的是生命的整體尊嚴。賦予動物區別於無生命的物或財產不同的法律意義,是法律理性抑或道德的閃光,即使部分動物淪為財產之物,也起碼給予其以最低程度痛苦被宰殺的權利。
就我國歷史文化傳統而言,動物保護立法的法理和道德基礎猶在,但在功利主義、“暴力文化”以及非理性“餐飲文化”等錯誤觀念的影響下,目前立法的基礎依然薄弱。這與當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旋律格格不入,人與自然的和諧是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環節。世界各地頻發的各類自然災害告誡我們,人類對大自然的倒行逆施最終必然遭致大自然的懲罰,關愛動物乃至關愛動物與人類共同的生活環境就是關愛人類自身。同時,把人的道德關懷推及非人類的生命形式,尤其是那些具有生命感知、體驗能力的動物,是人類文明程度提升的一個重要標記。可以想見,以立法的實踐響應建設和諧社會的號召,以法律條文彰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理性之光,將會得到全社會更加廣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