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部毗奈耶雜事卷一三中,比丘分為經師、律師、論師、法師、禅師,一共五類。長於誦經的為經師,長於持律的為律師,長於論義的為論師,長於說法的為法師。長於修禅的為禅師。但在中國的佛教中,經師與論師,未能成為顯著的類別,律師、法師及禅師,倒是風行了下來。
禅師,本來是指修禅的比丘,所以,三德指歸卷一說:「修心靜慮曰禅師」。但在中國,有兩種用法,一是君王對於比丘的褒賞,比如陳宣帝大建元年,尊崇南岳慧思和尚為大禅師;又如唐中宗神龍二年,賜神秀和尚以大通禅師之□號。另一是後來的禅僧對於前輩稱為禅師。到了後來,凡是禅門的比丘,只要略具名氣,均被稱為禅師了。
律師,是指善解戒律的比丘,學戒、持戒,並且善於解釋處理以及解答有關戒律中的各種問題者,才可稱為律師,律師在佛教中的地位,相當於法律學者、法官、大法官,一般的比丘、比丘尼要求持戒不犯,未必通曉全部的律藏。所以,比丘如要做一個名副其實的律師,實在不簡單。
法師,是指善於學法並也善於說法的人,這在一般的觀念中,以為法師是指的比丘,其實不然,佛典中對於法師的運用,非常寬泛,並不限於僧人,比如法華經序品中說:「常修梵行,皆為法師」。三德指歸卷一說:「精通經論曰法師」。因明大疏上說:「言法師者,行法之師也」。又有說以佛法自師並以佛法師人者稱為法師。因此,在家的居士也有被稱為法師的資格,甚至善於說法的畜類如野干(似狐而小),也對天帝自稱為法師。基於這一理由,道教受了佛教的影響,也稱善於符□的道士為法師;於晚近成立的理教,也受佛教的影響,把他們的教士稱為法師。可見,法師一詞,並不是佛教比丘的專用稱謂了。
根據佛制的要求,我以為:佛教的出家人對俗人自稱,應一律用比丘(沙彌)或比丘尼(沙彌尼),或用沙門;在家信徒稱出家人,一律用阿□梨(或稱師父),居士自稱則一律用弟子,不願者,即僅用姓名,有用學人自稱者,但照經義,那是初二三果的聖者;出家人稱出家人,長老則用長老,上座則用上座,平輩則互以尊者或親切一些用某兄某師來稱呼對方,佛世的比丘之間,均可稱姓道名;比丘對於尼眾可以稱為姊妹,尼眾自稱長老上座,可比照比丘的用法,平輩則互以姊妹相稱;教外人稱比丘及比丘尼,自可由其隨俗。如果比丘而確有禅師、律師、法師的資格,當然可以接受教內外的名副其實的稱呼,否則,像今天的佛教界,凡是僧尼,不論程度資質的高下,一律被稱為法師,實在不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