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主張的民主
張大卿
「民主」這個字眼聽起來好像是政治名詞,古印度佛教以個人修行為主,照道理,與民主毫不相干,如有人說佛教主張民主,恐怕有人會認為是穿鑿附會。
兩千年已經過去,沒有人能代替佛陀及其聖弟子發言。我們後人只能從教義及當時的律制(僧團生活規約)推測。
古印度佛教的教義,主要是「無我」。「我」(atman)是婆羅門對靈魂的主張,到今天印度教都保持類似的看法。他們認為靈魂從梵天(Brahma)來,每個人都有一個靈魂,都是梵天的一部份,都是不朽的,甚至是平等的,他們利用這個平等來補償出身貧賤者在社會上、政治上不平等的缺憾,他們說,後天的缺憾是先天的業力所成。
佛陀反對靈魂的主張,不承認有梵天這種能創造而不被創造的「大能」;「他提出因緣生法,認為只有因緣,沒有「我」。生命只是五蘊相續。能相續的是業力,業分共業與不共業。所謂「共業所感」,就是今人講的文化,包括政治文化、經濟文化、社會文化等,所謂「不共業」,社要就是自己行為、說話、思維的影響力。一切為業(karma)所決定,只有業報而無作者,所以是「無我」。
後期佛教受婆羅門影響,把後天不平等解釋為先天業力所引,這樣的解釋完全合理化了統治者的權力邏輯,事實上後天不平等除遺傳基因決定外,全是共業所感的環境因素,這個環境因素會變,絕不是單純的、一條線的上輩子如何,所以這輩子窮的宿命論。把後天不平等解釋為先天業力所引,只是為了滿足簡單的「種瓜得瓜、種豆得豆」的邏輯,卻不知不覺地掉進一對一的「有業報、有作者」的對應關系,忽略了現世共業更大的決定性。
以稅法為例,累進所得稅與按人頭取稅(即不累進)對貧富差距可以有極不同的影響,個人貧富可能因為共業所感的所得稅法而有所改變。另一個影響貧富更大的因素是共業所感的財產權限制(此指遺產稅的課征)。以戰爭為例,國家領導人好戰與否(這也是共業所感)可以決定一些年輕人是否早死或傷殘。以教育為例,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實施(共業所感),強迫性地決定一些學童非受完九年國教不可。有太多例子都不是簡單化的「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可以解釋。什麼事都套用,就好像遇到車禍就說上輩子欠他,這對理解因緣毫無幫助。要理解因緣必須深觀因緣,才能恰如其份地給各種因緣一定比重,也只有如此,才能善觀察因緣,並提出改善之道。
這個共業所感為古婆羅門教與今印度教(還有很多佛教)所忽略,到今天印度種姓仍然不得平等,前個月印度總理為實施種姓平等的人事政策,刻意要提拔「首陀羅」 (最下賤的工農子弟),慘遭婆羅門與貴族子弟的自焚抗議,他還因此鞠躬下台,可見共業所感多麼困難克服,又多麼需要改善。
佛陀思想難能可貴就在這裡,兩千年前的印度,種姓分立(即單純的不共業思想)比今天還要嚴重,佛陀卻能毫不受既得利益的貴族文化影響,慧眼獨具,提出種姓平等,並在自己的僧團內徹底實行,主張無我,有業報,而無作者,一切只是業力相續,此中業力除遺傳基因決定外,絕大多數都可以改變,現代遺傳工程的發展甚至連遺傳基因也可以改變。
「無我」思想發揮在古印度種姓差別,就是否定種姓的先天業力牽引,佛陀當時提出種姓平等,無異主張不平等的可以變成平等。這其中有一定政治意涵,不是單純的修行解脫可以解釋,由這點我們似可推測,佛陀主張民主,而且是政治、經濟上的民主,因為「種姓」除宗教意涵外,更具有政治經濟層面的強大差別。
另一個佛教主張民主的最強大佐證是僧團制度。佛陀表示他只是僧團一員,甚至否認僧團有所謂「領導」,當年提婆達多想爭領導權,就為佛陀所嚴斥。
當年的僧團都是僧眾集議,議事多半采取全體通過制,也就是每個人都有否決權,此中完全沒有「多數暴力」式的不尊重少數。現代社會的民主,多半采取多數決,多數決可以分為三分之二或過半數或所謂「絕對多數」,到最後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即使心不甘、情不願也要服從,這樣的服從難免對少數權益有所侵害。
我們可以質疑全體通過制的可行性,如果每個人都有否決權,事情是不是很難辦,會不會像聯合國五個安理會國家(每國都有否決權)不是美國否決蘇聯,就是蘇聯否決美國,答案是不會,因為如果僧團有人老是用否決權杯葛,這個僧團一定會解散重組,僧團是自由的組合,聚散決定於能否「以法攝僧」,使「正法久住」。
全體通過制是最徹底的民主,絕不強迫少數服從多數,少數隨時可以退出,另組僧團,不用勉強在一起。因為僧團的目的是使正法久住,互相增上,不是非在一起不可,不像現代國家,國與國之間疆界分明,每個人絕大半只能有一個國籍,自由往來既受絕大限制,很多情況下不得不忍耐多數的壓制。
僧團以全體通過制決議僧事,有時也要煞費時間去說服少數不同意見者,但是這樣的程序,讓僧團的成員之間進行完全的溝通、說服工作,多數人不宰制(無我的表現之一)少數人是和合僧團的表現特質。當然,在意見紛歧,且需緊急處理事務,一時間又無法進行完全的溝通、說服工作,只好征求大眾同意暫且應用「多覓毘尼」,多數通過決議。
佛教這樣的主張民主,你向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