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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金玉教授:建立現代僧制和清規是時代弘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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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現代僧制和清規是時代弘法任務

溫金玉

編者按:2011年5月13日至16日,“首屆河北趙州禅·臨濟禅·生活禅學術論壇”在石家莊市召開。中國人民大學佛教與宗教學理論研究所溫金玉教授在論壇上通過對叢林清規的演化、金山寺的沿革、《金山規約》內容的剖析,並對中國佛教史上影響甚大的《金山規約》作了梳理,揭示了清規之演變乃是印度戒律在中國本土化的變現。

佛教傳入中國,確有與中土文化相抵牾之處,這不僅體現在教理教義方面,亦表現於行住坐臥的生活實踐中。因而在中國佛教史上既可看到三教在思想觀念上的沖突與融合,也可看到在制度層面佛教組織與本土風俗民情的碰撞與調適。台灣已故印順法師曾言:“宏揚佛法,整興佛教,決不能偏於法──義理的研究,心性的契證,而必須重視制度。佛教的法制,是毗尼所宣說的。這裡面,有道德准繩,有團體法規,有集體生活,有經濟制度,有處事辨法。論僧制或佛教制度而不究毗尼,或從來不知毗尼是什麼,這實是無法談起的。所以熱心中國佛教行政、制度的大德們,實在有論究教制的必要!”我們今天在觸摸教制這一領域時,已感受著含蘊豐瞻的研究內容。沿著印順法師的思路我們來看:“有佛教,有僧伽,就有制度。教制是必須顧全到古代的佛制,演變中的祖制,適合現實情況的修正或建立。佛教傳來中國的時候,印度的佛教,早已在不大重視毗尼的情況中。部分的重律學派,也只是繁瑣儀制的保守;拘守小節,忽略時空的適應,不能發揚毗尼的真精神。所以中國的佛教僧制,起初雖仿效印度,‘依律而住’,而實不曾有過像樣的僧制。在佛教繼長增高的階段(會昌以前),僧伽的混濫穢雜,每與佛教的擴展成正比例。南朝的佛教,北魏文帝復法以後的佛教(特別是元代的喇嘛),莫不如此。所以佛教在中國,可說教義(法)有著可贊美的一頁,而教制──律制是失敗的。”於此論斷,當然有其目光如炬的權威性,但細細數來,中國佛教教制建設亦有可圈可點之處,如道安“僧尼軌范”、智顗的“御眾制法”、南山律宗,以及馬祖建叢林、百丈立清規,逐漸演化出《禅門規式》、《禅苑清規》等,及至晚近以來,雖說中國佛教漸呈衰落之相,但勢愈衰而願愈大,所謂悲憤而後有學,致使我們可讀到的有《金山規約》、《高旻寺四竂規約》、《焦山規約》等。可以說無論是在教理上還是在制度建設方面,歷代祖師大德均是筚路藍縷辛苦經營著。本文僅以《金山規約》為例,作一介紹與梳理。

所謂“清規”,是指禅宗寺院組織章程及寺眾日常生活的規則,也就是叢林中涉及大眾行、立、坐、臥等威儀所訂定的僧制,為眾僧所必須遵守的儀規。

早期禅師多為托缽雲游、四處參學的頭陀行者,他們大多居無常所,行蹤不定,很少固定於某一寺院。但隨著禅僧教團規模的擴大,擇地而居成為一種必然,這時維持這一集團的規約便應時而生。如達摩、慧可祖師以下,禅僧多依住於律院或巖穴、樹下,並未營立禅剎,直到四祖道信、五祖弘忍時建立“東山法門”,猜想便有僧團規約的雛型。再至“馬祖創叢林,百丈立清規”時,才營建禅剎,並參照大小乘經律,制定叢林規矩,世稱《古規》、《古清規》、《百丈清規》。

《百丈清規》之後,祖師大德又陸續撰出的清規有:宋代宗赜作《禅苑清規》、瑞嚴無量宗壽禅師作《日用小清規》、婺州金華惟勉禅師作《叢林校定清規總要》、元代東林澤山弋鹹禅師作《禅林備用清規》、中峰明本禅師作《幻住庵清規》、道齊作《禅苑清規總要》、繼洪作《村寺清規》、明代天界道盛禅師作《壽昌清規》、清道光儀潤禅師著《百丈清規證義記》等,近代則有《金山江天禅寺規約》、《高旻寺規約》、《焦山規約》等。此外還有道融的《叢林盛事》、惠彬的《叢林公論》、慧洪的《林間錄》、淨善的《禅林寶訓》、無愠的《山庵雜錄》等,均是有關叢林儀規的重要文獻資料。

根據記載可以判斷本書為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中期僧人釋蓮舟住金山禅堂游學期間在金山寺手抄而得,也就是說本文所依文本源於金山寺,而非在其它寺院傳抄。同時,本書由當時赴港弘法化緣的金山寺方丈太倉和尚所過目和印證。本文所依的本子是1930年代由蓮舟抄於金山寺,1942年出版於香港,1974年再版,1997年由廣東南華禅寺翻印。全書292頁,在清規體例上與大藏經所藏的其它版本的清規相同,包括宗教修行規約有禅堂規約、百丈共住規約、雲水堂規約四項。日常生活規約有齋堂共住規約、庫房規約、客堂規約、侍寮規約、浴室規約、廚房大寮規約、莊房規約、山寮塔院規約八項。僧職說明規約有班首箴、維那箴、眾執事箴、僧職日行法則、維那調香法則、四季定香六項。

除去各項規約以外還有一年十二個月的日常行事詳細描述了一年之中金山寺的日常宗教修行生活以及全寺僧人的日常活動。規章制度大致可概括為六個部分有叢林的人事問題、叢林的法事問題、叢林的佛事問題、叢林的禮事問題、叢林的禮俗賀節問題、叢林的行事規范問題。

《共住規約》是禅寺秩序維護的總綱,是僧團穩定的叢林憲法。對於加入僧團的外來僧人而言,是否遵守共住規約是獲得掛單資格的前提,所以編者把共住規約列為首位。在這裡《金山規約》的編者只是提到了百丈禅師的名號,事實上這裡提到的百丈禅師《共住規約》只是在立法宗旨上與百丈禅師有關,《清規證義記序》又載“然清規始於梁僧法雲。住光宅寺。奉诏所制。今逸梁而著唐者。梁時禅教未盛。至唐。法備僧盛。百丈重集。故特彰其名也。”

叢林的經濟制度是佛教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內容龐雜。金山規約中關於經濟問題並沒有陳述,但在《庫房規約》、《廚房規約》、《莊房規約》、《山寮塔院規約》中詳盡體現了叢林的經濟制度。

唯慈著《近世中國佛教制度》一書中專列金山一節,詳細介紹了金山寺的經濟情況。“金山成為中國佛教徒心目中典范的修行中心,主要在於有田租作為經濟後盾。雖然它的田地畝數不及天寧寺,但也相當可觀——約有四千八百畝。”並列出數目來說明金山寺的收入。

金山寺作為江南一大叢林,常住數百人,由此叢林中“四大班首”、“八大執事”的兩序規模,在這裡充分展示。《規約》中對僧職設置、執事的職責和規范均有詳細規定。

據《禅門規式》記載:凡具道眼有可尊之德者,號曰長老,如西域道高臘長,呼須菩提等之謂也。既為化主,即處於方丈。……置十務謂之寮捨。每用首領一人管多人營事,令各司其局也。

清規的確立使得中國的僧團走向制度化、合理化的僧伽生活。其主旨在於救末法之弊,禁放逸之情,塞嗜欲之端,絕邪僻之路,清規承載著護法安僧的使命。《金山規約》的出現承先啟後,既有古德遺志,又應現實之需。“禅宗清規並不從根本上違背戒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而只是對一些具體戒條有所突破。禅宗清規在總體上既適應中國國情,又符合戒律精神。”建立現代僧制,制定現代清規,是這一時代道風建設的一項任務,應禀承契機契理之聖訓,因應時代之機,創設新世紀的新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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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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