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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惠明居士:弘一律師與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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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一律師與律學

蔡惠明

今年是重興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祖弘一律師誕辰110周年。福建泉州大開元寺於1986 年成立《弘一大師全集》編輯委員會,由林子青任主編,圓拙、陳珍珍、沈繼生任副主編,經過多年的努力,根據“求全存真、分類編輯”的原則,已編成佛學、序跋、傳記、文藝、雜著、書信、書法、附錄八卷十四冊,將交福建人民出版社印行。關於《全集》的編輯方針,編委會采納葉恭綽居士在《何以紀念大師》一文中所提的建議,他寫道:

弘一法師生西,世所驚悼。法師生平事跡,必有人為之搜集傳播,毋待多言。竊有欲饒舌者,則吾徒須體法師生平遺志,凡一切近於裝門面、撐架子之事,切不可做。宜集中一切力量弘揚律學,以符先志。法師平生著述有關律宗者,速為流布,其他可從緩。

《全集》佛學卷,首先刊行大師出家後所著《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他編此書費時五年,精心構思,厘訂原有戒律,制為表解,化繁為簡,條理分別,並自書細楷,使讀者易於披覽。在晚年又采撷唐道宣與宋靈芝元照的《三疏》、《三記》等著述,為在家居士所應學的內容,撰《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收為第二冊。大師發心學律後,常以圈點《南山三大部》為責志,他從日本請回的律宗典籍,加以句讀校注的道宣律祖所撰的《南山三大部》及靈芝元照注釋三大部的《三記》(資持、行宗、濟緣),全部手跡影印出版,可見大師致力南山律的精勤,為後世學律的人留下正確的范本。他圈點的《四分律拾毗尼義鈔》與《四分律比丘尼鈔》二小部,也依原來版式交排翻印,分列第三、四冊。這些律學著作的出版,可說是向大師110周年誕辰最好的獻禮。

大師在《余弘律之因緣》一文中寫道:

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峰宗論》,乃發起學律之願。受戒時,隨時參讀《傳戒正范》及《毗尼事業集要》。庚申之春,自日本請得古版南山、靈芝三大部,計八十余冊。辛酉之春,始編《戒相表記》。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訖。以後屢經修改,手抄數次。

是年閱讀,得見義淨三藏所譯有部律及《南海寄歸內法傳》,深為贊歎,謂較舊律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記》第一、二次草稿中,屢引義淨之說以糾正南山。其後自悟輕謗古德,有所末可,遂塗抹之,經多次修改,乃成最後之定本。以後雖未敢謗毀南山,但由於三大部雖未用心窮研,故即專習有部律。二年之中《有部犯相摘記》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時徐蔚如居士創刻經處於天津,專刻南山宗律書。費資數萬金,歷時十余年,乃漸次完成。徐居士始聞余宗有部而輕南山,嘗規勸之。認為吾國千余年來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貫,未可更張,余因是有兼學南山之意。爾後此意漸次增進。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於佛前發願,棄捨有部,專學南山,並隨力弘揚,以減昔年輕謗之罪。

昔佛滅後九百年,北天竺有無著、天親兄弟二人。天親先學小乘而謗大乘,後聞長兄無著示誨,忏悔執小之非,欲斷舌謝其罪。無著雲:汝既以舌誹謗大乘,更以此舌贊歎大乘可也。於是天親遂造五百部大乘論。余今亦爾,願盡力專學南山律宗,弘揚贊歎,以贖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變為舊律家之因緣,亦即余發願弘揚南山律之因緣也。

在《晚晴老人講演錄》的《律學要略》中,大師說:

學律並非容易的事情,窺見了少許門徑,再預備數年,乃可著手研究,以後至少研究二十年,乃可稍有成績。奈我現在老了,恐不能久住世間,很盼望你們有人很發心專學戒律,繼我所未竟之志,是則善矣。

《華嚴經》說:“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能堅持於禁戒,是則如來所贊歎。”戒是獲得無上正等正覺大菩提的根本,根本不固,一切難成。《佛遺教經》說:“汝等比丘於我滅後,當珍重尊敬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就是戒律,又譯為別解脫或處處解脫。七眾佛弟子所受的戒律,能免過非,各別解脫身口七支惡業,所以名別解脫。釋尊又說:“如暗遇明,如貧得寶。當知此則是汝等大師,若我住世無異此也。”這是佛陀最後的教誡,指出戒律是正順解脫的根本,持戒則等於佛住世,戒就是佛弟子的大師。我們紀念弘一律師是紀念他的平凡,不是紀念他的煊染,因為煊染的紀念,往往不是真心的紀念,惟有平凡的紀念才是真心的紀念。律師出家後,以實踐躬行為主,身教重於言教。既沒有高豎法幢,廣收徒眾;也不曾發起什麼佛教組織,擔任會長等要職。他並不是故意要做平凡,因為他修的是律宗,自然就這樣平凡了。如果稍微煊染一點時,極容易違犯比丘戒律。“佛滅度後,比丘當以戒為師”,犯戒便是自己取消比丘的資格,縱使獲得崇高的榮譽,也是無補於破戒的。

重視戒律,繼承弘一律師的遺志,這是佛教徒實現教內團結的基礎。持戒是自覺的,違犯戒律,出家眾不能具有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的資格,在家眾不能稱優婆塞、優婆夷。戒律重在律己,不能只要求於別人。趙樸老1989年6月在上海居士座談會上談到佛教徒團結時說“團結問題有兩個條件,一是廟像廟、僧像僧,果能做到這一點,信眾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加強了。二是護法居士懂得善巧方便,既講究方式方法,還要看時節因緣、輕重緩急,不要輕動,手伸出去,收不回來就被動了。總而言之,凡是有利於團結的事,我們就做;不利於團結的事,我們就不要做。”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不能“一刀切”,只有實事求是地解決。遵照樸老的指示,要互相尊重,懂得善巧方便。弘一律師贊成“受戒後,把那些在實踐中認為不能持的先捨了,選擇可以持的,在佛前發願真實行持,但根本大戒不能捨。”根本大戒就是殺、盜、YIN、妄四性戒。他在溫州駐錫時自稱為“學戒比丘”,反復選擇各戒條受持或退捨,這種“實事求是”的精神,值得提倡。為了實現僧像僧,缺失的應“補戒”,已捨的可重受,相信出家眾自己能處理好,護法居士不要管得太多。輕舉妄動不利於團結,欲速則不達啊!

弘一律師的功績在於:他以南山宗為基礎,將繁復的戒律清理、表解。又以“四分律”為中心,結合華嚴、淨土教義制訂戒相。他考慮到“四分律”是以南傳上座部佛教為依據,而我國則流行北傳大乘,作了融會貫通的努力,調和了其間的矛盾。《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就是他潛心研究戒律七年的初步成果。值此律師誕生110周年紀念之際,作為《全集》佛學卷第一冊出版,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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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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