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弘一大師的弘律志行及其僧范律行
作者:陳永革
弘一大師在出家之初,即決定以從事著述為終生職志。具體言之,弘一大師所從事的著述對象,即專志於中國律學元典的研究闡釋,弘闡佛教律學。這可說是弘一在其修學生涯中所認同的一大重要弘化內容,並與精修念佛三昧、往生淨土相互兼行。弘一對弘闡律學的認同,首先體現為對律學元典中佛教僧戒規條進行細致入微的詳盡疏理,其後則演進為對道宣律師所開宗立派的南山律學的認同。應該指出的是,弘一對佛教戒規學上的精專研學,與皈敬印光法師所體現出的對淨土行的認同,二者之間相資為用、不可分裂,都出於弘一法師對佛法的真切體認。本文即擬以弘一大師在浙江時期的弘律志行及其僧范律行為論述中心,試圖揭示其律學思想的整體性與層次性,並評價弘一律學思想在中國律學史上的地位。
律淨兼行 宗歸南山
弘一出世修學,無論是其以佛教律學為宗歸的弘化取向,還是持誦<<華嚴.普賢行願品>>為往生淨土之助行的日常修持,都無不是其經由親身切實修學體認的抉擇結果。在出浙入閩弘化前夕,弘一業已充分明確自己律淨兼弘的修學立場與特色。他曾明示學人蔡冠洛說:“學律求反南山之初宗,與今金山、常州(天寧寺)異科。念佛虔誦<<華嚴經>>。而<<普賢行願品>>一卷,尤為一經之關鍵,深文奧義,簡明易誦.是品可贊可傳,可行可寶,實修行之機樞。今春病瘧,熱如火焚,連誦<<普賢行願品偈贊>>,略無間斷,一心生西,境界廓然。正不知有山河大地,有物我也。與靈巖老人(即印光)亦稍有不同。”
經過在浙江十余年的潛心研習修學,弘一全面確立了自己淨律兼弘的修學定位。具體地說,就是“學律求反南山之初宗”,而別於叢林傳戒的科文規制;堅持虔誦<<華嚴.普賢行願品>>為念佛助行,不僅受用良多,且稍別於印光淨土修持。這是弘一佛教思想成熟的重要標識,同時也是他終成為民國一代佛門律主的關鍵。
以念佛習律並進雙行、尤對佛教戒規僧范律行一門深入的弘一法師,同樣有著一個漸次推進的演變過程。弘一研律之初,即由通閱明清之際、益智旭、見月讀體等人的弘戒著述,知悉近世叢林戒律學的大致情形;其後則通過潛研律藏及南山、靈芝等人的律宗著述,而概知中土律學弘傳的衍進。但他初期似乎更為重視小乘有部律,兼以留心大乘菩薩戒。如他在衢州蓮花寺潛居時,曾校定<<菩薩戒本>>,並手書<<佛說大乘戒經>>。於此可見,自出家修行至民國九年(1920年),弘一對律學關注,首先著眼於作為佛教三學根本的“戒律學”,並主要關注小乘有部律,而未求返專弘南山律學一宗。但弘一很快就開始轉向對<<四分律>>的研習,重視南山道宣律師開宗弘化的<<四分律>>。從1921年至1931年凡十年間,是弘一法師潛居浙江研律的成熟時期。經過十年的研習,弘一不僅深入佛教律藏,並對當時佛教叢林的戒律現狀有了較為全面的掌握與研判,從而確定了以南山為宗歸的弘律立場,確立以南山律學為依持的弘法歸趣。這是弘一佛教思想的重大成就,構成了一代弘律法匠的弘化導向。
上已指出,弘一宗歸南山律學有著一個演進成熟的過程。1921年3月,應溫州吳璧華、周孟由二居士之延請,弘一自杭州來到溫州慶福寺安居。弘一此番來溫,即專意於研習律典。因此,安居慶福寺之始,弘一即擬掩關,並與寺中約法三章,謝絕諸緣,一心研律。1924年,弘一再次赴慶福寺掩關,不僅完成了<<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初稿,而且還繼在衢州三藏寺撰著<<毗尼勸持錄>>和<<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犯相摘記>>後,著手輯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自行鈔>>,另作<<學根本說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記>>.弘一之所以關注有部律(亦稱新律),是由於“有部之說,異於他部譯本,而南山諸師撰述(亦稱舊律),則“多與此歧異,須知各有所長,未可是丹非素。”這就是說,有部律(新律)與南山律(舊律)相比較,各有應機之所長;二者同為規范僧行的戒律,應引起習律者的充分重視。當然,弘一逐漸明確自己的研律歸向,他認為“南山一派,尤深契此土機宜,慎勿固執有部之說,妄生疑謗也。盡管弘一以南山律學為宗歸,但他仍提醒佛教界應該同時關注有部律的適用性。這是我們所應正視的弘一研律、弘律的一個內容。
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自序>>中,弘一簡述其弘律演進及撰著緣起說:“余於戊午年(1918年)七月出家落發,其年九月受比丘戒。馬一浮居士贻以靈峰<<毗尼事義集要>>,並寶華<<傳戒正范>>,披閱周環,悲欣交集,因發學戒之願焉.是冬獲觀<<毗尼珍敬錄>>及<<毗尼關要>>,雖復悉心研味,而忘前失後,未能貫通.庚申(1920年)之夏,居新城貝山,假得<<弘教律藏>>三帙,並求南山<<戒疏>>、<<羯磨疏>>、<<行事鈔>>及芝<<記>>,將掩室山中,窮研律學,乃以障緣,未遂其願。明年正月,歸臣錢塘,披尋<<四分律>>,得覽此土諸師之作。以戒相繁雜,記誦非易,思攝其要,列表志之。辄以私意,編錄數章。頗喜其明晰,便於初學。三月來永寧(即溫州永嘉),居城下寮,讀律之暇,時綴毫露。逮至六月,草本始迄,題曰<<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數年以來,困學憂悴,因是遂獲一隙之明,竊自幸矣。爾後時復檢校,小有改定。
據上所引,弘一自落發出家之初,即有志於弘揚佛戒律學,不僅專志於律學元典的研讀,如唐代義淨所譯之<<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50卷等,而且還先後披閱研讀了智旭的律學名著<<毗尼事義集要>>,及清初律宗復興名字見月讀體(1601-1679年)的<<傳戒正范>>,同時搜閱明清之際的<<毗尼珍敬錄>>及<<毗尼關要>>,對明清以來佛教叢林的僧律弘傳,有了較為全面而完整的判識.但在潛心研讀律典的過程中,弘一反復遇到了戒相繁雜的難題,往往”忘前失後,未能貫通”,故決定從比丘戒相入手,以罪相(犯相)、並制(附制)、境想、開緣諸科表之,旁引南山道宣(596-667年)《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四分律刪繁補阙行事鈔》12卷(原為3卷)、靈芝元照(1048-1116年)《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12卷等律著以明止作二持。另外,弘一還通過精讀藕益智旭的《靈峰宗論》,悉了明清以降近三百年來比丘僧人受戒不如法的叢林現實,進而探析本源僧律的弘傳正范。正基於此,弘一每每稱引智旭,對清代叢林傳戒所習之《毗尼日用切要》》(俗稱五十三咒)、唐代禅林沿襲為用的《百丈清規》》、雲棲蓮池《沙彌律儀要略》,特別是近世叢林集眾傳戒且以一月為期的律制,大多基於藕益智旭的律學知見加以辨駁。
當然,弘一此時更關注叢林佛教律學尤其是中國佛教傳統律學的本源問題。戒律是一切宗教所共同持守的禁戒法律。就佛教來說,戒律屬於構成全體佛法的戒、定、慧三學之一。恪守戒律既是佛教僧伽的身份性標志,同時也是佛教修證解脫的修行始基。從源初性的意義上說,佛教僧伽出家修行的全部過程,始於持戒而終於持戒。持守戒律貫穿著佛教修行、證達菩提道的始終,而且定慧之學也必須以戒為歸,捨戒則定慧無由。於此可見,戒律在佛教叢林思想中具有非同尋常的始基性地位。正基於此,弘律或研律者必須關注二個關鍵問題:一是僧律的本源問題;此即佛教僧律在佛教正法修行中的始源地位問題;二是僧律的實踐或規范問題,此即叢林如法接受佛教僧律的現實規范問題。
佛教戒律作為一個包括受戒、學戒、持戒三者的整體有序過程,持受佛戒本身,就已表明佛教戒律具有嚴格的規范性與受用的實踐性特征。佛教戒律既是佛教修持的根本依據,具有類似世俗法律的效用,同時也是佛僧修持佛法中最具獨立品格的倫理規范與行為准則。在某種意義上說,佛教僧律既是佛教作為其宗教形態的立法之本,立教之本,同時也是表明佛教非俗世化行為規范的特質所在。換句話說,戒律規范最能體現出佛教所具有的宗教品格。
從印度和中土佛教戒律思想的演歷來看,情形相當復雜。戒律在印度佛教中,從佛陀時代到部派佛教時期,都並沒有成為獨立的宗派傳承,而只是作為僧伽所共持同遵的修行規范。印度小乘佛教相傳有二十個部派之分,各部派都有自身所傳承的戒律,如此則應有二十種律。但傳入中國並譯成漢文的僅六部派,四種律。現存藏經中所收者,則被通稱為漢文律藏的“四律五論”,包括《十誦律》61卷、《五分律》30卷、《四分律》60卷和《摩诃僧祗律》40卷,以及《毗尼母論》8卷、《摩得勒迦論》10卷、《善見論》18卷、《薩婆多論》9卷和《明了論》1卷。雖然四律與五論齊名,但在中國獨樹一幟而加以弘傳的佛教戒律則是“四律”中的《四分律》,並成為中國律宗開宗立說的根本典據。對《四分律》精義的诠解疏釋,使中國佛教律統得以一脈相承。然而,唐代中土弘揚《四分律》的三個系統,即南山道宣系,相部法勵系和東塔懷素系。其中惟有南山道宣系被傳承下來,成為中國律學正脈。即便是南山道宣系,到北宋靈芝元照止,其傳承就已告中斷。到了明末時期,面對佛教叢林的種種頹敗現象,相繼出現了弘揚戒律的著名高僧,如雲棲袾宏(1535-1615年)、藕益智旭、在犙弘贊(1611-1681年?)、三昧寂光(1580-1645年)、永覺元賢(1578-1657年)、漢月法藏(1573-1635年)等人,在某種程度上恢復了傳弘戒法的律師及其傳承,特別是與雲棲袾宏幾乎同時的古心如馨(1541-1615年)更是重興了律師弘戒系統。
據聖嚴法師分析,明末佛教戒律思想具有以下四個特色:菩薩戒及小乘律並重;基於華嚴宗、天台宗和禅宗的立志诠釋佛教戒律;引述佛教大小乘經論及祖師的著作,乃至世間典籍作為解釋佛教戒律的資料;引用密咒作為日常生活的修持。於此可見,晚明叢林關注戒律的思想立志,並非完全等同於以往傳統律宗以律解律、專弘律學的單一立場,其歸趣亦決非簡單地再續律宗學脈,而是更多地關注戒律對於佛教僧人行持正范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說,明清之際的律學思潮,其歸趣以“弘戒正范”為主體內容,矯正叢林不如法的受戒情形,而非為“弘律正范”,全面返歸傳統僧律的本源性規范。
弘一則不然。盡管弘一自研閱明清靈峰智旭和見月讀體的弘戒著作入手,一直相當關注明末戒律復興的著述,但他更為注重的是佛教戒律之於整體僧團組織所具有本源性的匡正意義。盡管戒律常為人所通稱,但佛戒與僧律仍有一定區別。律中有戒,但戒中不含律。簡單地說,佛教律藏(毗尼藏)中,有波羅提木叉,即所謂的別解脫戒。波羅提木叉不能盡攝毗尼藏,二者之間的不共性在於,毗尼律藏統括止持與作持,而波羅提木叉(別解脫戒)則唯有止持,而無作持。准此可知,持律不同於持戒;持律的內容卻涵蓋了持戒。進一步地說,持律是佛教僧團獨標幟的特殊軌范,而持戒修行,則是佛教僧人個體修持的日常行為規范。於此可見,弘一研律而闡揚律學,而非自局於佛門僧人日常修持中的弘戒、持戒活動。這正是弘一之所以區別於明清之際的弘戒正范而別闡律學的殊異之處。
研律以明戒的律學旨趣
佛陀遺訓後世修學“當以戒為師”,但佛門律則本身卻需要精專的研學。具體地說,為了便於僧人依律修持,必須對止持、作持二方面的戒行規條內容進行完整而准確的分疏。正基於此,弘一深感對<<四分律>>中名目繁多的比丘戒相,有必要以簡明的形式,作一列表式的摘記。通過三年不懈努力,一部佛教戒律學入門之著應世而刊,初步解決了初學律者“研尋本律(即<<四分律>>),每以罪相之文,繁復紛雜,融貫為難”的老大難問題,為出家比丘僧提供了一部種細微戒相均“朗然昭列”的學律用書。
從凡例可知,弘一所撰之《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具有如下三大特點:
首先,依《四分律》摘錄比丘戒相,條理律文,在列表摘記的方式加以科列。突出戒相,是本著的最大特點。弘一注重律文本義,以律行為則,對於律文繁冗者,加以刪節;對於字句簡略者,依義增釋;對於字句未明者,申明律意。經過上述分釋,達到曉暢易誦的實用性。
其次,對於每戒所例犯緣,弘一大都准以正制、別制、附制三種形式,列表說明。對於《四分律》初分比丘戒相相屬並列的具體戒相,另引他書加以略記,以示全面、准確,方便佛教僧人依律修行。
最後,表明自己宗歸南山律學的弘闡取向。弘一诠解《四分律》皆以道宣、靈芝為宗歸,凡戒目標名、具緣成犯之句,悉依南山《行事鈔》,釋義立志。當然,弘一研律雖以南山為宗歸,同時亦重視靈峰《毗尼事義集要》及《靈峰宗論》中有關持戒的勸誡語類。他認為,學人常加披覽,依此而修,定可獲益無盡。
上已表明,佛門僧人依律修行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應該對僧律的具體細行了然於心。因此,為了更進一步方便初學者誦習律藏,弘一還專門撰著了《學四分律入門次第》。其總體原則為“先習止持,後習作持”。止持與作持,屬於佛教戒律學的兩大規范行為,通稱為“二持”。所謂止持,止為制止,意即制止身、口不作諸惡。依止而保持戒體,戒體依存於止持細行之中。所謂作持,作為造作,即策勵身、口、意造作諸善業。依作而保持戒體,戒體顯發於作持之中。止持注重防范而保持戒體不失,乃是僧人必須持戒修行的主體精神之所在;作持注重培養而保持戒體不失,則可說是僧人持律而修證解脫的根本歸趣之所在。因此,弘一在《學四分律入門次第》中,著重解決出家僧依律修行的一大核心問題,即在明確“止持為先,作持居後”的原則下,如何才能在佛法實修中真正切實有效地止持?依弘一本人多年來研習律學的修學體會,他認為學律的有效門徑不外為:
第一,“應先熟讀背誦《戒本》”。具體言之,中土律學因以南山為宗歸,故“宜誦南山刪定戒本,並參閱《四分律含注戒本》,及佛陀耶捨譯《四分戒本》、懷素集《四分戒本》。”第二,熟讀背誦《戒本》後,習律者應詳閱《四分律》初分,及第四分中的《調部毗尼》,並參閱靈峰智旭《重治毗尼事義集要》前10卷、見月讀體《毗尼止持會集》16卷,及智旭《四分戒本如釋》。第三,在詳細研究《四分律》初分的基礎上,再進一步參閱靈芝元照闡揚南山律學的《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在此,弘一特別告誡學律者,“今人未嘗窮研本律,即誦疏鈔,故罕有能入門者。冀後之學者依次修習,毋希速就。《四分律》當依次修習且忌速成,這是弘一對於研習《四分律》的重要心得之所在,同時也是自己研讀南山律學的經驗之談,值得後世研習律學者的高度重視。第四,弘一認為,在研習比丘律後,還應略加研習比丘尼律。了解比丘尼律,主要檢閱《四分律》第二分一至九卷,《毗尼事義集要》第十六卷及第十七卷,以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卷《尼眾別行篇》。弘一對比丘尼律的關注,不僅表明其律學思想的整體性,而且具有較強的實踐導引作用。
研習止持之後應習作持。如何研習作持,弘一同樣從律學元典中摸索出了獨特的心得。他主張要循序漸進,並提出了四條先後次第途徑。首先,熟讀南山《隨機羯磨疏》,並參閱懷素集《四分僧羯磨》。其次,熟讀羯磨後,應詳閱《四分律》第二分十至終卷。在此,弘一法師特別提醒學律者,研閱羯磨應隨時作一些節要記錄,既便於記誦憶持,又利於日後檢索。弘一還提出,有必要補閱靈峰智旭《毗尼事義集要》所未閱部分,然後再閱靈芝元照所著的《四分律羯磨疏濟緣記》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前所未閱部分。
弘一開示了習律者入門次第後,還結合自己的學律體會與研律心得,就佛門習律的基本方法作出了指示。他說:“像季以來,律宗寢衰。羯磨結界,罕有行者。真修之士,不須求待他人,宜自密修勝行。余嘗宗《根本說一切有部律》,集自行捎一卷,以備有部學者承用。若習四分者,宜准是規式,別集“四分律自行抄”,依之修持,檢尋方便。”
弘一正視律宗衰落的歷史現狀,同時也尊重習律者既有重有部律,亦有習四分律的客觀現實。盡管弘一本人以南山律學為宗歸,但他同樣研習了《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並嘗撰《毗奈耶犯相摘記》。就中土律學而言,弘一還坦誠地指出,“若有余力,再博涉《續藏經》中律部著作。懷素、允堪二師,雖與南山、靈芝異其軌轍,然各有所長,學者宜悉心詳覽焉。“於此可見,弘一法師自己雖歸宗於南山一素的弘律立場,但他在自己用力最勤的《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中,所表明的仍然是弘倡佛教戒律學的整體立志,而非拘限於一宗一派之得失。正是這種“無我”慈悲,使其弘律志行在民國佛教界獨樹一幟,格外耀眼。
無論是止持還是作持,都必須全面而完整地研習戒相。當時,隨著佛教界從日本請回失傳的南山律宗三大部,佛門對律學的關注正方興未艾。針對於此,弘一設法請購了當時各地刊刻的佛教毗尼藏經,不僅細加校閱,而且還一絲不苟地悉心指明不當之處。弘一為人敏感,處事嚴謹。治律者,尤容不得半點閃失與錯謬。佛門不整、戒律不嚴、僧格掃地,是當時佛教界普遍關注的現實情形。僧人持戒如法修行,一直是佛教界有識之士的普遍共識。為了方便僧人學律,各地佛教刊刻機構印行了許多影響廣泛的重要律著。但如果缺乏對佛教戒律學的歷史源流、戒相全面觀照,則往往流於戒相繁雜而事倍功半。因此,在弘一潛心治律的過程中,曾費心地廣尋當時各地刊刻的所有律部諸書,並加以校勘比較。
弘一的律學名著《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正是如此嚴謹治律的結晶。他曾一再提醒有心習律者,常州刻經處版律部諸書及金陵刻經處所刻之《四分律》,皆未圈點句讀,宜與《步伽藏》校對,補錄圈點。但《頻伽藏》本,卻多訛誤、脫略之處,宜詳辨之。又如天津刻經處版的“南山律三大部”:《四分戒本疏行宗記》、《羯磨疏濟緣記》、《行事鈔資持記》,皆依日本續藏經會本寫刊,而刪其科文,似有未可。弘一認為,其補救方法是,檢尋續藏經刊本中的靈芝《戒本疏科》8卷、《羯磨疏科》4卷及《行事鈔科》12卷,別本刊行。為了校勘比較,弘一還設法托人從日本名古屋請購古本木版南山律學三大部,共計80余冊,盡所能及地對版本作一對勘。注重發掘律學元典,引導研律正范,這無疑成為弘一弘護律學的正行體現。
律行為本 以正僧范
佛教律學,雖名為學,其實為行。南山開宗律師道宣和尚在其《四分律行事鈔》中,最終所突出的正是“三行”:一以“眾行”攝僧眾行事,二以“自行”攝自修持犯之事,三以“共行”遍攝僧眾與個體。因此,依戒行事為佛僧如律修行的終極目標與根本方向。通過效法以律嚴身的藕益智旭,弘一在其日常修學中,特別注意出家僧依戒行事、如律行持的律則僧范。
弘一的佛法信仰及其修持,私淑藕益,持續終身。他在《余之弘律因緣》中曾說:“初出家時,即讀《梵網合注》,續讀《靈峰宗論》,乃發起學律之願。”對於影響深遠的以《百丈清規》為主導的叢林律制,弘一亦因循智之見,認為《百丈清規雖為唐代百丈懷海禅師編纂,但其後屢經他人增刪。至元代時改變尤多,其本來面目已難以考辨。因此,晚明蓮池、藕益二大師力诋斥之。如藕益曾指出:“正法滅壞,全由律學不明。百丈清規,久失原作本意。並是元朝流俗僧官住持,杜撰增節,文理不通。今人奉行者,皆因未谙律學故也。”又說:“非佛所制,便名非法。如元朝附會<<百丈清規>>等。”據此,弘一明確表達了自己潛研律藏,返歸佛教律學的本源性規范的修學取向。他說:“即百丈原本今仍存在,亦可不須閱覽。況偽本乎?”既然如此,叢林修學如何才能真正如律修行,就是一個嚴峻問題。更為嚴重的是,自明清以來,叢林授受戒法,同樣問題多多。如關於沙彌戒法,民同時期的叢林,大都依據於雲棲朱宏的〈〈沙彌律儀要略〉〉。弘一對此表示不能苟同。他的理由一如智旭所言“蓮池大師為淨宗大德,律學非其所長。所著〈〈律儀要略〉〉中,多以己意判斷,不宗律藏。”弘一此見,同樣基於藕益在〈〈梵網合注緣起〉〉中所表明的立場:“蓮池大師專弘淨土,而於律學稍疏”。具體言之,如藕益明確曾指出:“〈〈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重忏悔之法,尚未申明。”正是基於以上所見,弘一對現實叢林授戒所依據的〈〈沙彌律儀要略〉〉,認為“雖可導俗,似猶未盡善也。”此見顯明,佛教戒律的完整性規范,不僅必須契合於出家僧的修學根機,同時更應該源出於對佛教律藏的本源性把握。如智旭曾先後三次檢閱律藏,至少兩次講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智旭為改變“但見聞諸律堂,亦並無一處如法者”的叢林律狀,在他五十歲特別著意於復興叢林如律修行的戒法,嘗力求五比丘如法共住,以令正法重興。這是依據於〈〈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與〈〈十誦律〉〉所說之有效律行。弘一自當極為熟悉智旭所嘗試推行的這一律行。
與智旭大體先後同時主張弘律的袾宏,見月等人相比較,即可明顯看出智旭弘律導歸個人持戒而非遵守僧團清規的取向。弘一不僅在如何恢復如律戒行的佛教識見上追隨智旭,而且還在具體行為上同樣效法智旭,承襲智旭的弘律導向,關注比丘僧個人的持戒正范,而非出於組建僧團的叢林需要。這成為弘一在研習佛教律學的基礎上,自30年代後嘗試弘律的基本立場。此誠如他本人晚年所總結:“我出家以來,在江浙一帶並不敢隨便講經或講律,更不敢赴什麼傳戒的道場。這一點亦與智旭弘律經歷相仿。智旭雖以復興僧律為心志,但他終生所遇的同修道侶不過數人而已。弘一在民國時期弘倡律學的叢林處境,並不比智旭所處的叢林環境理想多少。盡管弘一在浙江的弘講律學,次數不多,僅見四次,且弘傳范圍不廣,但其影響仍不容忽視,從中可見弘一在離浙赴閩前的弘律歷程。
第一次弘律於是1926年夏,弘一應請至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開示〈〈在家律要〉〉。其文後刊於〈〈居士林刊〉〉第十七期(1927年4月)。此次講律,並非嚴格意義上的佛門僧律。
第二次於1930年10月,弘一法師從白馬湖法界寺來到白湖金仙寺,聽天台宗僧靜權法師宣講〈〈地藏菩薩本願經〉〉和藕益智旭的〈〈彌陀要解〉〉,歷時二個月。在聽經期間,弘一發心為寺僧講授佛教戒律學,為住持亦幻及桂芳、華雲、顯真、惠知等五位住僧講律。所講內容主要為三皈依戒與五戒,所用講本則依據其校定補釋智旭所著之〈〈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箋要〉〉。11月下旬,因經期圓滿,弘一離開金仙寺,返回溫州城下寮度歲。此次講律,為初始律教,以三皈、五戒為主,且未能圓滿。
最為重要的是第三次,1931年初春,弘一在法界寺發《學南山律誓願文》。願文稱:“佛前發弘誓願,願從今日,盡未來際,誓捨身命:擁護弘揚,南山律宗。願以今生,盡此形壽,悉心竭誠,熟讀究研,南山鈔疏,及靈芝記。精進不退,誓求貫通。編述表記,流傳後代。並嘗試進行弘揚佛教律學的培訓教育。是年五月,弘一聯合金仙寺主持亦紀、五磊寺主持棲蓮,一同發起創辦“南山律學院”。此舉早在金仙寺聚眾請靜權法師講經期間,即開始著手准備,成立了“南山律學院籌備處”,弘一答應出任律學院主講法師,任課三年。並擬請時居上海、曾赴泰國學佛的安心頭陀出任律學院院長,同時向朱子橋將軍募得律學院開辦經費一千元。由於安心頭陀注重形式,不切實際,來信稱堅決仿效泰國僧寺所實行的吃缽飯制度。加上意見不一致,律學院流產未果。弘一遷居圓瑛法師主持的寧波白衣寺。棲蓮意欲挽回局面,往寧波白衣寺懇求弘一主持律學院辦學事宜。弘一出於佛教良知,遂與棲蓮約法十章,答應繼續擔任主講毗尼的總任法師。但不立律學院之名,不設院長、院董等職。這份契約,純粹出於和合僧伽,於律學院已無它補。弘一創辦“南山律學院”的慈悲發心,終未成正果。聯合創辦“南山律學院”一事的無果而終,令弘一內心深感折磨。出於弘律的發心辦學,第一次就遭受如此挫折,使他寢食難安,自稱“一月未睡,精神受了很大的不安,看經念佛,都是不能,恐非靜養一二年不可”。即便如此,遇挫而其弘律之志絲毫未改,對於講律之事,“當復益精進,盡形壽不退。
1932年春,弘一重返白湖金仙寺,再度發心教人學南山律。弘一徹底打消了原先創辦律學院的念頭,開始嘗試舉辦律學僧教育的培訓講座。在寺主亦幻的大力協助下,金仙寺僧亦幻、雪亮、良定、華雲、惠知、崇德、紀源、顯真共八人,表示願意追隨參學。首次開講時,弘一演講主題是“律學傳至中國的盛衰、派支狀況,及其本人之學律經過”。隨後,弘一以問卷形式,提出三個問題,請參加學律的寺僧回答:誰願學舊律(南山律)?誰願學新律(一切有部律)?誰願學新舊融貫通律(此為太虛所主張)?問卷結果,因亦幻與良定選擇第三項,雪亮、惠知選擇第二項,被列為旁聽生,其余四人則列為正式生。此次講律,弘一欲改前三次講律的方式,嘗試以比丘僧全面信受南山律學為主,這表明弘一結合自身多年研律的親身體驗,尤其認同於智旭弘闡僧律的先范,嘗試以南山舊律,嚴持比丘律行。盡管此時的弘一尚無叢林令共住比丘僧如律而行。
弘一為這次在金仙寺舉辦培訓性質的律學講座,擬訂了章程。教室因陋就簡設在金仙寺方丈大樓,後在龍山法界寺也曾開辦律學講座,他每日為學僧們講《四分律》二個小時,其余時間要求學僧熟讀背誦所講內容。在金仙寺和法界寺舉辦的弘揚南山律學的培訓活動,先後僅持續了15天,所講內容包括四波羅夷、十三僧伽婆屍沙、二不定罪等,成為講律內容最豐富的一次。
綜合上述,弘一在上虞法界寺、五磊寺、金仙寺等處數度嘗試講律,雖歷經坎坷,困難重重,似乎成效不著,且給弘一留下了從事佛教戒律學教育揮之不去的沉重陰影,以致於游化閩南後,一些寺院約請弘一往辦律學院,皆未答允。但所有這些遭遇並未消蝕弘一弘律之志,反倒使他更加真切地體認到律學教育的迫切與重要,從而更堅定了弘揚南山律學的誓願。如弘一在《致蔡丐因書》中說:“近年已來,兩游閩南各地,並吾浙、紹、溫等邑,法緣甚盛,堪慰慈念。並發心編輯《南山三大部》綱要及<<表記>>,估計約六七年時間才可圓滿。自1932年10月,弘一離浙赴閩,開始游化南閩,成為弘闡南山律學的最後十年。
余論
弘一皈向佛門後,以嚴持僧律、精修梵行而聞名叢林,被稱為民國比丘僧中“持律第一。弘一以宏律為己願,其律行之精嚴,至今為人所樂道稱譽。如他依律奉慶福寺主寂山老和尚為依止師,並終身以師禮事寂事。如他1923年自溫州至杭州,曾借慶福寺碗筷一副,抵杭後,即托人帶還慶福寺常住。事雖屑小,卻益見其律行嚴謹。太虛法師贈評弘一法師稱:“聖教照心,佛律嚴身;內外清淨,菩提之因。”
弘一佛行修學,給人以孤僧淨侶的形象。但他從信仰到修持律行,都有其歷史淵源。他一生私淑藕益其人,崇仰智旭所修所學,以其佛法正信正見,規范自己的佛教修行;他服膺印光,以念佛往生之正行,踐履出世解脫法門;他歸宗南山,律淨兼修,以正僧范與律行。弘一宏揚律學,雖說是個人修學的性向所致這種選擇本身,卻有著佛教徒的使命感與強烈的弘法意識。如果我們沒有或不能從這種體現於弘一法師身上的法運意識或使命感,不僅不能真正地認識到弘一的佛教事業,而且也不能正確如實地評價弘一淨律兼弘的志業。
弘一佛教思想演進具有鮮明的層次性。這種層次性,具體體現於其佛教修持的歷時演進中。他宗尚南山而行歸淨土,教歸華嚴而以教印心,敬護律儀而以律嚴身,並終生以地藏信仰為往生淨土之助行,一生精戒修持,具有特立於叢林的修持風格,從而為民國佛教的個己修持提供了新僧范。弘一個己化的佛法修持與淨律兼弘,力主返歸僧律本源,究心於律行本懷,對於叢林修持的啟迪意義,還表現為注重對傳統佛教的宗派觀念的超越,如同他所私淑的藕益智旭一樣,富有佛法的慈悲與平等意識。這種意識,在弘一身上,即表現於力求匡正僧范作為重振佛教弘化的始基。
摘自《福建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