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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秉全居士:《大乘百法明門論》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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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淺解

此《大乘百法明門論》出於《瑜伽師地論》本地分第一中,天親菩薩略錄其名數而造此論,唐玄奘大師譯成漢文,成為法相宗主要經典之一。明藕益大師著《大乘百法明門論直解》最負盛名,收入於《相宗八要直解》中。藕益雲:“小乘立七十五法,只明補特伽羅(有情)無我,猶妄計有心外實法。大乘明此百法,皆不離識。不但實我本空,而且實法也是非有。若於一切法上觀照我法二空,則一一皆可為大乘證理之門。”今試以淺顯之文解之,用以自勵,兼告初學者。先列正文,後加解釋。

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何等一切法?雲何為無我?

此天親菩薩引佛說而提出問端:世尊常說一切法無我,指的是哪些法?又為何說它無我?於是就提出了五位、百法的內容及其解釋。法名軌持,(軌生物解,任持自性。)我名主宰。既知一切法無我,自然通達二無我義。(即人無我,法無我)

一切法者,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一切法范圍甚廣,說不能盡。歸納起來,略有五種: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雖說只有五位,收盡一切世間、出世間假名實法色心主伴之法,罄無不盡。前面四位,收盡世出世間有為諸法,後面一位,收盡世出世間無為法性。又:就前四位而言,前三位是實法,第四位是假法。就前三位中而言,前二位是心,第三位是色。再就前二位來說,第一位是主,第二位是伴。有主必有伴,就是說,有心王必有心所(心所有法),心所定依於心王。有心法必有色法。色法也離不開心法。有實法必有假法。(假法即名相)假法的名相,也離不開實法。有有為法必有無為法,無為法也非離有為法別有自性。

此五位法,亦可分解為百法。百法者,一心法八種,二心所法五十一種,三色法十一種,四者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五無為法六種。

由此可見,在五位百法中,求於所謂有情命我者,了不可得。即補特伽羅無我。求於所謂能軌生物解,任持自性的法者,也了不可得。即法無我。列表如下:

             一心法八……………

    一有為法二心所有法五十一       是實

             三色法十一………………

五位百法         四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   是假

    二無為法六

心法八…………(主)

心所有法五十一(伴)

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這是說百法在五位法中的相生次第,說明一切法皆唯心造,而無實我實法之意。“一切法最勝,”此指第一心法,因為一切法,心為其主,能統一切法,所以最勝。“與此相應故,”此指心所有法,因為與心相應故。“二所影現故,”此指色法,是心及心所二法所影現故。“三位差別故,”此指不相應行,是依於心、心所、色法三位的分位差別假立故。“四所顯示故,”此指無為法,是心、心所、色、不相應行四有為法所顯示故。“如是次第,”即是說此百法在五位如是次第生起。

第一、心法,略有八種: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

心體離過絕非,一法之名,尚不可得,怎會有此八名?因為就有情方面來說,心有顯著不同的相與用,所以立此八種名目。八識分釋如下:

一眼識。依於眼根,緣外面色塵,產生或美或丑的了別作用,名為眼識;

二耳識。依於耳根,緣外面聲塵,產生或動或靜的了別作用,名為耳識。

三鼻識。依於鼻根,緣外面香丑塵,產生或香或丑的了別作用,名為鼻識。

四舌識。依於舌根,緣於食物味塵,產生或甜或辣或苦或酸的了別作用,名為舌識。

五身識。依於身根,緣外面觸塵,產生或痛或癢或冷或熱的了別作用,名為身識。

必須說明前面所說的眼耳鼻舌身五根,緣於色聲香味觸五塵,分別能產生了別作用的識,此五根是指依附在浮塵根上面,肉眼所不能見的勝義根(或稱淨色根)不是外露有形相的浮塵根,因浮塵根無了別作用故。勝義五根緣於五塵境時,不是直接緣五塵的本質境,而是緣影質境。也就是說,勝義五根觸對五塵本質境後,五識各各變現起影質境,即自識所變的相分,再交給自識所變的見分去緣,從而產生了別作用,唯識學上稱為識的自變自緣。

六意識。依於意根,此意根是心法,與前面五識俱起,遍能了別五塵境,也能分別緣慮五塵落謝影子,不管現在過去未來,皆能產生了別作用,名為意識。

七末那識。梵語末那,此翻為意,此識為第六識所依,故名意根,無始以來內緣八識的見分,妄執為實我實法,由於它恆審思量,如同流水,無有間斷。前面六識,雖然也有思量,但時起時滅,如同水波。

八阿賴耶識。梵語阿賴耶,此翻為藏。有能藏、所藏、執藏三義。一、能藏。此識能含藏一切有漏法、無漏法、心法、色法、善法、惡法,能出生現行果法的種子,故名能藏。二、所藏。所藏的藏,是覆蓋義,也就是說,此阿賴耶識,被前七識現行雜染法所熏習,如人之衣服,被香臭所熏,香臭是能熏,衣服是所熏,前七識是能熏、能覆,阿賴耶識是所熏、所覆,故名所藏。三執藏。具稱我愛執藏,前末那識的見分相應的我愛心,妄執阿賴耶識的見分為我,以為它是常是遍,是一,是主宰,妄生貪愛。第七識為能執,阿賴耶識是被執,故名我愛執藏,簡稱執藏。阿賴耶識乃是先世引業所招,亦名異熟果。既從業招,則善業感天人樂報,惡業感三塗苦報。變形易貌,曾無一定,豈是實我實法。

眼識耳識乃至阿賴耶識,由於它們各各能獨立緣境,各各具有主宰功能,故稱心王。心王各有許多臣屬,即是心所(心所有法)。

第二、心所有法。略有五十一種,分為六位:一遍行有五,二別境有五,三善有十一,四煩惱有六,五隨煩惱有二十,六不定有四。

心所有法,亦名心數,它與心相應,如臣隨王,如僕隨主,故名心所。心所有法有甚多,今舉相用最顯著者,略明六位,五十一種。

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觸,三受,四想,五思。

何謂遍行?謂遍行於善惡無記三性,遍行於三界九地,遍行於有漏無漏世出世時,遍與八識心王相應。

一作意。作意即是注意或留意,作意有驚覺心種,令起現行的作用,也就是說,作意能令其馀心王心所都發動起來的作用。它以令心驚覺,發起現行為體性,趣所緣境為業用。

二觸。觸即接觸。根境識和合之後,產生觸心所,它以心、心所觸境為體性,為受、想、思等所依為業用。

三受。受即領納。眼識領納色境,耳識領納聲境,乃至意識領納法塵境,它以領納六塵境上順、違、非順非違(即中庸境)的境相為體性,生起願合、願離、願不合不離的思想為業用。

四想。想即想象。前五識了別五塵境之後,此想心所就會想象它的影像,它以於境取像以為體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用。

五思。思即是思慮,就是內心活動。能令心王和其馀心所去作善作惡,力用最大。它以令心造作為體性,能於善、惡、無記之事役心為其業用。

二、別境五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三麽地,五慧。

何謂別境?別境的五個心所乃是各別緣境的,如欲所緣的是樂境,勝解所緣的是決定境,念所緣的是曾習境,三麽地所緣的是心一境性,(專注一心)慧所緣的是揀擇善惡的觀境,由於緣境各各不同,故名別境。

一欲。欲即是欲望,或希望。於所歡喜的樂境,欲其常在。於不歡喜的境界,欲其即刻離去。它以於所樂境,希望為體性,能為精進所依為業用。

二勝解。勝即殊勝,解即見解。勝解就是對事理的境界,有深刻了解。它以於決定境,深刻了知,印可為性,不會他緣引轉或改變為業用。

三念。念是憶念,於過去所曾歷事,或曾習境,憶念不忘。它以令心於曾習事、曾習境,明記不忘為體性,為定所依為業用。

四三麽地。即三摩地。就是心專志一,經雲:“制心一處,無事不辦。”它以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體性,智依此生為業用。

五慧。慧即智慧,就是能簡別、揀擇的慧心所。它以於所觀境,擇法為體性,斷疑為業用。

三、善十一者,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嗔,七無癡,八輕安,九不放逸,十行捨,十一不害。

什麼名善?它能令行人此世、他世得順於法性之利益,故名為善。

一信。信即信仰,無有疑惑。信宇宙萬有,唯心所現。信三寶功德,深生喜樂。信世出世善,能得樂果,能得聖道。信自心具足十法界,隨染淨緣,升沉迥異。信之本體,清淨為性。經雲:“信為道源功德母,長養一切諸善根。”它以心淨為體性,能對治不信,樂求善法為業用。

二精進。精即不雜,進即不退。於一切善法,能精進去作,於一切惡法,能精進去斷,故名精進。它於斷惡修善事中,勇猛為體性,能對治懈怠,成滿善法為業用。

三慚。慚是慚恥,是內心自慚。對於自身有道德觀念,對於佛法有誠敬之心,由此諸惡莫作,眾善奉行,恥作越軌之事,慚存非禮之心,故名慚。它以崇尚敬重賢善,羞恥過惡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能對治無慚,通則息諸惡行為業用。

四愧。愧是抱愧,是愧對天或人。對於世間倫理道德,若作欺心之行,則愧對於天,對於朋友酬酢,若作喪理之事,則愧對於人,故名愧。它以羞恥過罪而不敢為,以為體性,別則能對治無愧,通則息諸惡行為業用。

五無貪。貪是悭貪。無貪就是對於三界所有樂報以及三界有漏善因,知道無常變壞,無所耽著、貪戀,故名無貪。它以無所貪著為體性,別則能對治貪著,通則能作眾善為業用。

六無嗔。嗔是嗔恚。無嗔就是對於三界一切苦果,(如欲界有苦苦、色界有壞苦、無色界有行苦。)以及一切三界苦具,雖受眾苦,而能安忍,不生嗔恚,故名無嗔。它以無所憎恚為體性,別則對治嗔恚,通則能作眾善為業用。

七無癡。癡是愚癡。無癡反面,就是有智。無癡就是對於一切事理都能透徹明了,無有錯謬,故名無癡。它以於諸谛理及諸實事明解為性,別則能對治愚癡,通則能作眾善為業用。

八輕安。輕是輕快,安是安樂。修行有成就之人,能遠離一切貪嗔癡等粗重煩惱,即是輕安境界。故名輕安。它以遠離粗重雜染,調暢身心,堪能任持善法為體性,能對治昏沉,捨染濁身心,轉清淨身心為業用。

九不放逸。放是放蕩,逸是縱逸。不放逸,就能與精進及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相應。於所斷惡,能防令不生,於所修善,能修令增長為體性,能對治放逸,成滿世出世間善法為業用。

十行捨。行即修行,捨是捨棄。行捨即是精進及無貪無嗔無癡三善根,能令其心正直平等,無功用住為體性,能對治掉舉,寂靜而住為業用。此與五受中捨受不同,彼是無記性,此是善性,故名行捨。

十一不害。害即是損害,不害就是不侵損、逼惱有情。它以無嗔為體性,能對治害,悲傷憐憫為業用。無嗔名慈,不害名悲,與樂拔苦,度生勝用。

四、煩惱六者:一貪,二嗔,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何謂煩惱?煩躁擾動,惱亂身心,故名煩惱。

一貪。貪是悭貪,對於財法,不肯惠施於人。它以資具染著為體性,能障無貪善根,生苦為業用。

二嗔。嗔是嗔恚,對於種種逆境,不能忍受。它以憎恚為性,能障無嗔善根,惡行所依為業用。

三慢。慢是傲慢,看不起別人,無論是不如我者,或其能與我相等者,乃至超過我之人,都輕慢於他,是名為慢。它以於有情心生高舉為體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用。

四無明。亦名為癡。對於一切事理,不能明白。它以於諸事理,迷暗為體性,能障無癡善根,一切雜染煩惱所依為業用。

五疑。疑即不信。對於三寶功德,善惡業力,因果報應,乃至一切實事實理,持懷疑態度,不肯相信,故名為疑。它以於諸谛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及諸善法為業用。

六不正見。亦名惡見,即是知見不正確。於諸真理,顛倒推求,染慧為體性,能障正見,招苦為業用。

凡有五種:一迦薩耶見。梵語迦薩耶,此翻我,故名我見。亦名身見。就是執五蘊之身為我,為我所主宰,一切見所依為業。二邊執見。就是於身見上執斷執常為性,障出離行為業。執斷者,執人死一滅永滅,無有輪回升沉之事。執常者,執人永遠為人,執畜生永遠為畜生,恆常不變。三見取。前面見字,是指我見、邊見、邪見,後面取字,即是取著。就是於諸見(我見、邊見、邪見)之中,隨執一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深於見上取著,故名見取。能引起一切斗爭為業。此即非果計果,如無想天外道,所得之定,不是正果,他執以為出世涅槃妙果。四戒禁取。戒即戒止,禁是禁絕。就是錯誤依於諸見(我見、邊見、邪見)的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深生取著,故名戒禁取,無益勤苦所依為業。此即非因計因,如印度有外道或持牛戒或持狗戒,以及行投灰、食草等無益苦行。執以為最殊勝出世正因。五邪見。邪見即知見不正。諸如不信正法,謗無因果,以及不屬於前面四種的一切邪執,皆此邪見所攝。以上六種煩惱,屬根本煩惱。

五、隨煩惱二十者: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诳,六谄,七驕,八害,九嫉,十悭,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十五放逸,十六昏沉,十七掉舉,十八失念,十九不正知,二十散亂。

隨煩惱共有二十個心所。何謂隨煩惱?它從根本煩惱衍生,如樹之分枝,故稱隨煩惱。

一忿。忿即是忿怒。依對現前不順心之境,大發脾氣,甚至用棍棒打人,故名忿。它以面對逆境,憤發為體性,能障不忿,執杖打人為業。此即嗔恚一分為體。

二恨。恨即懷恨,怨恨。從先曾有口角相爭、相打之事。懷恨在心,故名恨。它由忿恚在先,懷惡不捨,結怨為性,能障不恨,令心熱惱為業用。此亦嗔恚一分為體。

三惱。惱即是煩惱。此亦由忿恨在先,追念從前交惡之事,觸對現前逆境,不能忍耐,多出粗言惡語傷人。它以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多發凶狠粗言傷人為業。此亦嗔恚一分為體。

四覆。覆即覆藏。此人於自作惡事,懼怕為人所知,失己名譽利養,百計掩蓋、覆藏,故名覆。它以於自作罪,覆藏為性,能障不覆藏。覆罪之人,後必悔惱,心不安隱,故以悔惱為業。此以貪癡各一分為體,恐失現在名譽利養是貪,不懼當來苦果是癡。

五诳。诳即虛诳、欺诳於人。為獲利養名譽,己未有德,假裝有德,欺诳於人,故名诳。它以詭詐為性,能障不诳,以欺诳獲利養為生,故曰邪命為業。此亦以貪癡各一分為體。

六谄。谄是谄媚。為欺網於他,假意承順,巧言令色,為求名聞利養,而裝作有德異樣,故名谄。它以矯設異儀,陰險谄曲為性,不聽任師友真正教誨為業。此亦貪癡各一分為體。

七驕。驕即驕傲。對於自己得意之事,或恃族姓高貴,富有財產,或恃聰明有智,廣有權勢,深生染著,故名驕。它以醉傲為性,能障不驕,生長雜染之心為業。此亦以貪愛一分為體。

八害。害即惱害,損害。對於有情,無慈憫心,作種種惱害。或損害他人財產,或損他人名譽,故名損害。它以損惱為性,能障不損害,逼惱有情為業。此亦嗔恚一分為體。

九嫉。嫉即嫉妒。或妒人賢能,或妒人富有,或妒人地位,或妒人貌美。總之,從己名利出發,不耐他榮,故名嫉。它以妒忌為性,能障不嫉,由不喜他榮,故以憂戚為業。此亦嗔恚一分為體。

十悭。悭即悭吝。對於財法,耽著悭吝,不肯惠施於人。故名悭 。它以秘吝為性,能障不悭,鄙惜畜積為業。此亦貪愛一分為體。

此十種煩惱,皆各別而起,名為小隨煩惱。

十一無慚。即無有慚恥,不顧自己人格,無有慚恥,甘作不善之事,故名無慚。它以輕拒賢人善法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

十二無愧。即無有愧怍,不顧世間輿論垢病,不怕別人譏笑,甘作不善之事,故名無愧。它以崇尚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

此二遍於不善之行,名為中隨煩惱。

十三不信。就是對於實事真理,三寶功德,善惡因果,皆生懷疑,故名不信。它以心穢(懷疑即污穢心)為性,能障淨信,懈怠所依為業。

十四懈怠。對於惡法,不能努力去斷,對於善法,不能努力去作,故名懈怠。它以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長染法為業。反之。若於惡法染事而勤策精進,亦名懈怠。以退失善法故。

十五放逸。放即放蕩,逸即縱逸。就是說對於貪嗔癡染心不加防范,對於戒定慧淨法不加修習。故名放逸。它以放縱流蕩為性,能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即以懈怠及貪嗔癡四法為體。

十六昏沉。昏是昏昧,沉是沉沒。就是在修觀時,令心昏昧沉沒,令觀境不清,故名昏沉。它以令心於觀境沉沒不堪覺照為性,能障輕安毗缽捨那(梵語毗缽捨那,此翻觀)為業。

十七掉舉。掉名掉動,心不寂靜。舉是舉起,攀緣境界。故名掉舉。它以令心在境上不寂靜為性,能障行捨奢摩他(梵語奢摩他,此翻止)為業。

十八失念。即失去正念。故名失念。它以於所緣境,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即以念及癡各一分為體。

十九不正知。即知見不正。亦即邪知見。它以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多所毀犯為業。如撥無因果等。此以慧及癡各一分為體。

二十散亂。散即分散,亂即擾亂。就是心不歸一。它以於所緣境,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

此八煩惱,遍於不善及有覆無記二種染心,故名大隨煩惱。

六、不定四者,一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不定是善,不定是惡,不定遍一切心,不定遍一切地,故名不定。

一眠。眠即睡眠。睡眠一法,不定善惡。若為休息而眠,調理身心,有利於勤修善法,此屬善。若為放逸而眠,不知精進,此屬惡。它以令身不自在(困倦),心極暗昧,略緣境界為性,以眠中境界,不能分明,故障觀為業。

二惡作。就是厭惡過去所作之事,亦名為悔。它以追悔為性,悔乃心有所思,故以障止為業。此亦不定善惡。若作善事追悔,成惡。若作惡事追悔,名善。

三尋。尋即尋思。內心思考,不深推度,名之為尋。於意言境上,粗分別為尋。

四伺。伺是伺察。內心思考,能深推度,名之為伺。於意言境上,細分別為伺。

此二(尋、伺)亦不定善惡。以所思考之事或善或惡來區分,屬善,則成善。屬惡,則成惡。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心、心所所變現相分,皆名為色。相有無量,今但約內五根外六塵而言,故雲略有十一種。眼耳鼻舌身五根,皆第八識相分,而各分二根。一勝義五根。(或名淨色根)即是八識上色之功能,它能發識,推知是有,非人肉眼所能見。二浮塵五根。即勝義根所依托處,它是四大之所合成,實無知覺,眾生不知,妄計以為我身,實與外四大之地水火風無二無別,均是第八識相分。就此第八識所變依正二報之相,眼識緣之,即名為色,此色即是眼識相分。乃托第八識相分以為本質境,復於自識上變起影質境相而緣,喻如鏡中之影,並非親緣本質之色。其馀四根,亦復如是。依正二報,動則有聲,此為本質境,耳識緣之,亦是自變聲相而緣。依正二報,具香臭氣,此為本質境,鼻識緣之,自變香相而緣。依正二報,具甜淡等六味,此為本質境,舌識緣之,自變味相而緣之。依正二報,具冷暖堅潤等觸,此為本質境,身識緣之,自變觸相而緣之。五塵落謝影子,並及表無表色,定果色等,惟是意識所緣相分,名法處所識色。法處所攝有二:一者心法,即五十一個心所。二者色法,即意識所變起的相分。此五十一個心所,亦各各自變相分,其所變相,隨於心王,攝入六塵。故此十一色法,惟是心王、心所二者所現之影像而已。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何名心不相應行法?因得及命根等二十四種,不能緣慮故,不與心及心所相應。非是質礙故,不與色法相應,有生滅故,不與無為法相應。由此故知定非實有。惟以色、心、及諸心所分位三法假立。雖依三法假立,而色是心及心所之所現影。心所又與心相應,皆不離心,故但名心不相應行法。

一得,二命根,三眾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得是得到。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

二命根。就是有情壽命。它依色心連持不斷假位。

三眾同分。就是眾等相似,如人與人同,天與天同。依於彼此相似假立。

四異生性。即是凡夫性。凡夫妄計我法實有,不與聖人二空(我空、法空)智性相同,故名異生性。它依於聖凡相對假立。

五無想定。外道厭惡想心,作意壓捺想心,功夫淳熟,令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六滅盡定。三果以上聖人,依於非想非非想定,游觀無漏以為加行,方得此定,入此定後,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不離根身。依此身心分位假立。

七無想報。外道修無想定成就,捨此報後,生第四禅無想天,五百劫中,前六識心及彼心所長時不行,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與第八識仍在,攬彼第四禅中微細色質為身。彼微細色,即是第八識所變相分。依此色心分位假立。

八名身。名是名稱,身是積聚。名稱能诠諸法自性。

如說眼耳鼻舌種種名稱。

九句身。句是句子,句子的積聚,能诠釋諸法差別,如說眼無常,身不淨等種種道理。

十文身。文即是字。它為名、句所依。

名句及字,皆依聲色法塵分位假立。若言語中的名、句及字,即依聲立。若書籍上所有名句及字,即依色立。若心想中所有名句文字,即依法塵立。

十一生。本無今有名生。依於色心,仗緣顯現假立。

十二住。住即在字之義。依於色心,暫時相似相續,猶未變壞假立。

十三老。亦名為異。依於色心,遷變不停,漸就衰異假立。

十四無常。亦名為滅。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

十五流轉。流即流動,轉是轉易。依於色心,因果前後相續假立。

十六定異。定是決定,異即差別。就是說,決定有差別相。依於善惡因果、種子現行各各差別不同假立。

十七相應。相應即是和順。依於心及心所和合俱起假立。

十八勢速。迅速流轉不停之貌。依於色心諸法,迅速遷流,不暫停住假立。

十九次第。或名次序。依於諸法,前後引生次序不亂假立。

二十時。時即時間。依於色心,剎那展轉相續假立。

二十一方。方即方向。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故有東南西北四維上下差別。

二十二數。數即數目。依於諸法多少相待假立。

二十三和合。不相乖違之義。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

二十四不和合。即互相乖違。依於諸法互相違假立。

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上面四種色、心假名實法,(色心及心所是實,心不相應是假)皆是生滅之法,名有為性。無此有為,假名無為法。非別有一個無為法在有為法外,與有法相對也。惟是四法所顯示而已。既稱無為,一名尚不可得,雲何有六?正由是四法所顯,不妨就於能顯邊說,有六種差別。

一虛空無為。非色非心,離諸障礙,無可造作,猶如虛空,故名無為。

二擇滅無為。擇是揀擇,滅是斷障。正慧揀擇,永滅煩惱。所顯真理,本不生滅,故名無為。

三非揀滅無為。此分二種:一者不由揀擇,本性清淨,故名無為。二者有為緣缺,暫爾不生。雖非永滅,緣缺所顯,故名無為。

四不動滅無為。入第四禅者,雙忘苦樂,捨念清淨,三災不到,亦名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入滅盡定者,想受不行,似涅槃故,亦名無為。

六真如無為。非妄名真,非變名如。即是色心假實諸法之性。諸法如波,此性如水。諸法如繩,此性如麻。諸法離此,則無自體。此離諸法,亦無自相。故與諸法不一不異。惟有了達我法二空,方能證此真如本體。真如二字,亦是假名。前五種無為,又皆依此假立。此即唯識實性,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

前面五位百法(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無為法。),一一推求,皆無此二種我相。梵語補特伽羅,此雲有情,有情無我,即是生空也。法無我,即法空也。

有情無我者,於五前五位中,若雲心即是我,心王有八,何心是我?又:一一心,念念生滅,前後無體,現在不住,以何為我?若雲心所是我,則心所有五十一種,何種心所是我?若雲色法是我,則勝義五根,不能現見。浮塵五根,不能發識,與外色同。且生滅不停,何嘗有我。若雲不相應行是我,則色心有體,尚不是我,此依色心分位假立,更不是我。若雲無為法是我,對有說無,有尚非我,無豈成我?故知五位百法,決無補特伽羅實我可得。

法無我者,依於俗谛,假說心心所色不相應行種種差別,約真谛說,毫不可得。猶如夢幻,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對於有為,假說無為,有為既虛,無為豈實。譬如依空,顯現狂華,華非生滅,空豈有無。可知五位百法,總無實法,無實法故,名法無我。

能於五位百法,通達二無我理,是為百法明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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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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