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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敏上師: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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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一講
 
 
  己一 初二頌答非不成 分二
    庚二 次一頌答總難不成………
       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
       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昨天我們講了四個外難中的第一個回答,今天接下去。講之前,有些問題我們先解答一下。
 
  第一:“因明三支比量(不是三支量,是三支比量)較難理解,有什麼作用?”你要立個主張,這個就是宗;你還得要有理由,理由就是因;說了理由之後,還要打個比喻,使你的這個道理更明顯地使人家知道。這就是辯論了。你要使人家相信你的道理、你的主張,你必定要說一個理由出來,然後舉個喻,同喻是相同的,異喻是相反的,這個做證明。同喻是跟因有一樣的因素成立的,反過來,沒有這個因素的,就不是那回事。就是說,要使人家信服你的道理,必須因明的三支比量,就是這個道理。
 
  第二個問題,“經部師認為唯識無外境,與唯識家的唯識無外境是否一致?”這是沒有的話,經部沒有說唯識無外境,經部是承認有客觀外境的,所以這個問題就不成立了。
 
  現在我們接下去。第一個外難:假使說沒有外境的話,“處所一定”就不成立了。我們看終南山,假使終南山的實境是沒有的,那麼有終南山之處可以看到,沒有終南山的地方也可以看到,為什麼?因為都是沒有實在外境。而實際上不是那麼回事。這就證明你們說“唯識無境”是不成立的。唯識宗回答說:猶如你做夢的時候,雖然夢的外境(客觀的境)是沒有的,但是你夢裡邊還是可以在某個地方看到有村莊、某個地方看到有人,並不是整個夢裡都看到村莊,或者夢裡都沒有村莊可看,也是有一定處所才看到。這個比喻,反駁他們這個外難裡邊有毛病、有漏洞。雖然同樣是沒有外境,處定還是可以成立。
 
 
論: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
 
  述曰:此解時定。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恆見有。故於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時定恆見有此識得生。比量准前處中可解。
 
  “即於是處,或時見有彼村園等,非一切時。”這是解釋時間定不定的問題,“此解時定”。第二個外難說,既然你說外境是沒有的,那麼應該什麼時候都能看到,不一定某個時候見到、某個時候就見不到。回答說,就如夢裡邊也沒有外境那樣,看到的還是有一定時間性的,並不是整個夢都在看到某個東西,有的時候看到村莊、園林,有的時候就看不到。就是說,雖然夢裡邊同樣是沒有外境,但並不是沒有時間性的什麼時候都看到、或者什麼時候都看不到,還是有的時候能見、有的時候不能見。你們的這個難也是有毛病,不普徧。
 
  “夢境雖無實,即於此處,或於一時,見村園等,非一切時,皆恆見有”,夢裡邊,有的時候在這個地方看到有園林、有村莊,並不是什麼時候都有看到園林、村莊,所以夢裡邊,時間也有一定的。
 
  “故於覺位,雖無實境,有時見彼終南山等此識得生,非一切時定恆見有此識得生”,夢裡邊的境是不實在的,也不是什麼時候都看到,而是有的時候在某個地方看到,有的時候在這個地方就看不到。所以說醒著的時候,也同樣,我們說唯識無實在外境,醒的時候也沒有外境,但是從夢裡推知,也可以說有的時候看到終南山,有的時候就看不到終南山;並不是像你們說的那樣,沒有外境就什麼時候都能看到。“比量准前處中可解”,立因明的量,根照前面解釋“處定”裡邊的那個樣子去做就可以了,因為調一個字(處調為時)就行了,所以這裡就略掉了。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
述曰: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時定也。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時定非不得成”,這是總結了,所以你們說唯識無實境則時定處定不能成立,實際上還是可以成立。“此結二定非不得成,以斯一喻成處時定也”,從這個道理,以夢裡邊的這個比喻來說,雖然離開識之外客觀實在的境是沒有的,但是時間定、處所定並不是不能成立,是可以成立的。
 
 
論:說如鬼言,顯如餓鬼。
 
  述曰:自下第二,解第三難。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今先解如鬼言:梵雲筏,有二義,如前已說;今顯譬喻,非顯有義,故言如鬼。或復有釋,鬼有二種: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與天同;二薄福德,所見水等,皆為猛火。今以薄福,喻身不定,故如餓鬼。若福德鬼,喻不成故(舊論無此,如前已說)。
 
  這是解第三個難,“自下第二,解第三難”。 “於中有三:初別解如鬼等言,次解相續不定,後結不定義成。”分三科:先是講如鬼等,什麼叫如鬼等;然後講相續不定的問題;最後總結說相續不定是可以成立的。
 
  “今先解‘如鬼’言”,這是解釋那句論文。論文裡說:“說‘如鬼’言,顯如餓鬼”。頌裡邊舉的喻“時處定如夢,身不定如鬼”,有如鬼兩字,先解釋如鬼。他說:頌裡邊說“如鬼”這個話,“顯如餓鬼”,意思是說像餓鬼那樣。他又是講語法了:“梵雲筏,有二義,如前已說”,梵(印度)話是筏,有兩個意思,前面已經說過了,一個是有,一個是譬喻(如)。“今顯譬喻,非顯有義,故言如鬼”,現在我們這裡是說譬喻,所以講如鬼,並不是說有一個餓鬼。
 
  “或復有釋,鬼有二種”,這個鬼,有的解釋說有兩種鬼(也有說三種,這裡先說兩種):“一福德鬼,住此洲西,報與天同”,一種是福德鬼,這種有福德的鬼,他們住在這個洲的西邊,他的福報跟天人一樣。“二薄福德”,另一種是薄福鬼——薄福德,這些沒有福德的鬼,“所見水等,皆為猛火”,餓鬼很渴、很饑,他看到水、想喝的時候,就看到水都是猛火,不能喝了;本來就很渴,火再一烤的話,更渴了,那就是連解渴的水都喝不到。
 
  “今以薄福,喻身不定”,現在我們說“如鬼”,是以那個薄福的鬼,來比喻“身不定”。就是說,我們說相續不定,而問難說不應成,我們就以“如鬼”這個比喻來破斥。“故如餓鬼”,所以說如餓鬼一樣。“若福德鬼,喻不成故”,如果說福德鬼,這個喻就不成了,所以我們說的鬼指的是沒有福德的鬼。
 
  (14A)這裡說兩種鬼,有的地方分三種鬼。一種是多財鬼,就是有財的,這些鬼的福報跟天一樣,像城隍、土地這一些,福氣很大,人家都供養他。一種是少財鬼,就窮一點了,一般的鬼,沒有人供養,但是還不算太窮。一種是無財鬼,就是餓鬼,最苦的餓鬼,這些鬼是最苦的,吃也吃不到——不要說吃,幾百年都聽不到一個漿水的名字。這個無財鬼,也就是那種薄福德的鬼了。
 
 
論:河中膿滿,故名膿河。如說蘇瓶,其中蘇滿。
 
  述曰:解頌膿河。河中膿滿,得膿河名,非有小膿,名膿河也。如西域中賣蘇人說賣蘇瓶言,滿瓶著蘇,並瓶亦賣,言賣蘇瓶,非有少蘇,言賣蘇瓶。舊言蘇甕,膿河亦爾。
  校注:此中“蘇”字,依大正藏本如是(T43, p. 986, a8-12),若據江西刻本則作“酥”。
 
  “河中膿滿,故名膿河”,這還是講語法,解釋頌裡邊(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的“膿河”。“身不定”就是“相續不定”,這個問題譬喻說如鬼,跟餓鬼一樣,同見膿河等,都看到膿河,不是一個看到,一個看不到。什麼叫膿河?這條河裡邊充滿了膿水,都是膿血,就叫膿河。“非有小膿,名膿河也”,並不是說河裡邊只有少少的一點點膿水就叫膿河。
 
  恐怕我們不理解,他再把印度的那些方言來作比喻。
 
  “如西域中賣酥人說‘賣酥瓶’言”,西域(印度,西方)那裡賣酥油的人賣酥油,不說賣酥油,而說賣酥瓶,“滿瓶著酥,並瓶亦賣,言‘賣酥瓶’”,瓶子裡邊裝滿了酥油,賣的時候連瓶賣,就叫賣酥瓶,不說賣酥油。“非有少酥,言賣酥瓶”,賣酥瓶不是賣一個空瓶子,也不是說瓶子裡邊擺了一點點酥油就叫賣酥瓶。總之是說盛滿酥油的瓶,連瓶一起賣。“舊言酥甕,膿河亦爾”,舊譯叫“酥甕(甕就是一個罐筒)”,賣酥油的罐筒,也是盛滿的,“膿河”也是這個意思,這條河流都是膿血。
 
 
論: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
 
  述曰:自下正解相續不定。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見,一不能見。如眩翳者,見發蠅等。故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外道小乘、經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量雲: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許無實境故,如餓鬼所見膿河。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
 
  身不定如鬼、同見膿河等這話是什麼意思呢?“謂如餓鬼,同業異熟,多身共集,皆見膿河;非於此中,定唯一見”,餓鬼,他們的共業,他們所感的異熟果,很多的這個異熟果的餓鬼,他們集在一起,都看到膿河(這是增上果)。因為他們所感的異熟是一樣的,所以同樣都看到,並不是說一個看到、其余的看不到。前面舉的喻說,有些相續,眼睛有翳的人看到空中有空花、頭發、蒼蠅,而沒有眩翳的人就看不到;假使你說唯識所現、無實在外境,那應當有人看到,有人看不到。但是我們說業報所感,很多的餓鬼集在一起,他們都看到這個河裡邊充滿了膿,並不是一個見、一個不見。
 
  “如多餓鬼,同為惡業,同得惡果,多共一處聚集之時,同見膿河”,他們造同樣的惡業,同樣感到這個惡果,那麼多的餓鬼聚集在一處的時候,他們看到的河,都是膿河,因為他們的業報相同,所以感到的這個果,看到的河都是膿河,看不到有水的河。
 
  “相續不定,非於膿河,定唯一見,一不能見”,相續不定,並不是像你說的膿河是唯心所現,只是有的人見到,有的人就不見。“如眩翳者,見發蠅等”,就像你打的比喻,眼睛花或者生了翳的人,他就看到頭發、蒼蠅,沒有眩翳、眼睛好的人就看不到。“故雖無實境,相續不定,其義亦成”,所以雖然外境是不實在的,而“相續不定”的說法、這個道理還是成立的。不是如你所說的,沒有外境的話就決定是有的人能看到、其它的人看不到。我們說膿河是餓鬼的業報所感,也是不實在的。後邊就要說到,人看到的是水,根本沒有膿。這個膿是他們的業報所感,是不實在的境,但是同樣業報的餓鬼都看到,並不是說一個餓鬼看見、其它的餓鬼看不見。所以說相續不定這個道理,同樣能成立。
 
  “外道小乘、經部師等,皆信餓鬼同見膿河,故以為喻”,這個喻是他們都承認的,外道、二乘的經部師等,他們都同樣地承認這個道理,餓鬼都看到膿河,並不是個別的看到,其它的看不到。既然大家都承認,那這個比喻,他們是沒有辦法推翻的。
 
  “量雲”,又立量了,立三支比量。這個我們懂不懂沒有關系。有很多人對因明的問題不太理解,那可以跳過去,而能懂一點人,把它理解一下也可以。“同於一時、同於此處,相續不定其理得成”,外難說不能成,我們說能成,同一個時候、同一個處所,大家都看到,並不是個別看到,其它看不到。這個道理能成立。為什麼?“許無實境故”,因為我們說一切外境是不實在的(這個“許”是我們自己“許”了)。“如餓鬼所見膿河”,打個比喻,餓鬼都看到膿河。相續不定,並不是說一定是某個餓鬼見,某個餓鬼不見,而是都看到。那麼你這個難也站不住腳。
 
  “然頌膿河,更有等字,等何等法”,在這個頌裡邊,同見膿河等,這個等還得要講一下,這個等指什麼?同等的法還有哪些?
 
 
論:等言顯示或見糞等。
 
  述曰:由惡業故,所見水等,皆謂糞尿及余血等。攝論等雲:鬼傍生人天,各隨其所應,等事心異故,許義非真實。即此意也。
 
  “‘等’言顯示或見糞等”,這個等就是說,有的餓鬼看到是膿河,也有的餓鬼看到的不是膿河,是糞尿。“由惡業故,所見水等,皆謂糞尿及余血等”,不一定見膿河,也可能見到的是糞尿、其它血水,等等。
 
  《攝大乘論》裡邊有一個頌說,同樣一條河,鬼見的是膿血,人見的是水,天見的是琉璃,為什麼見到的不一樣呢?“各隨其所應”,因為業報不同,天見天的,人見人的,鬼見鬼的。“等事心異故”,同樣是一條河,事情是相同的,但是因為心(感的業報)不一樣,所以人看是水、天看是琉璃、鬼看是膿血。“許義非真實”,那就證明這個外境是不真實的。如果外境是真實的話,怎麼人看到是水、鬼看到是膿血,而天看到是琉璃呢?所以當然是沒有客觀的東西。隨各個有情業報所感,就見那個樣子,客觀的外境是沒有的。如果客觀外境是有的,那應當大家看到一樣的,但是看到的不一樣,這就說明外境是不實在的。這是引《攝大乘論》裡的一個頌來證明外境非真實,說明這個意思。
 
  
論: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
 
  述曰:前解於等,糞膿別事;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守護膿等,不令得食。鬼由惡業,深極饑渴,設雖見膿,亦趣望得,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一切同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
 
  “及見有情執持刀杖遮捍守護,不令得食”,這個等,也可以什麼呢?
 
  “前解於等,糞膿別事”,前面說看到河裡邊或者是膿、或者是糞。“今此解等,即於膿等見有有情執持刀杖遮捍餓鬼”,現在解這個等字,就在膿河或者糞尿河裡邊,看見有一些有情(獄卒之類)拿著刀杖“遮捍餓鬼”,把餓鬼遮住,“守護膿等,不令得食”,保護那個河,不給餓鬼吃,這些膿血糞尿都不給他們吃。
 
  “鬼由惡業,深極饑渴”,餓鬼由於悭貪,悭貪的惡業使他們極度的饑、極度的渴,“設雖見膿,亦趣望得”,就是看到膿血,他也要去吃。我們人餓急了也是什麼都要吃,過去鬧饑荒的時候,樹皮都要吃。八路軍二萬五千裡長征,餓得很的時候,皮帶都要吃,馬的尿都要吃,為什麼?實在沒有辦法了,水也沒有,糧也沒有,只要能吃的東西,都要吃下去。當然,這個餓鬼比我們人渴的程度更厲害,幾百年都吃不到一口水,即使看到膿血,他也要吃,但是由於業報所感,他們連這個也吃不到,有那些獄卒執持刀槍守護,不讓吃。所以說他們“設雖見膿,亦趣望得”,即使看到是膿,他還是想吃。“為諸有情,遮不令食”,但是被那些有情(獄卒之類)拿著刀槍頂住,不給他們去吃。“一切同見,非唯一見,故喻得成”,拿著刀槍不給他們吃的那些有情,也是一切餓鬼都能看到的,並不是一個見、其它的不見,所以說相續不定這個道理決定能成立。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
述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多相續不定義成”,所以從這個道理說,雖然離開識之外,沒有實在的境(這個餓鬼看到的膿血就是不實在的),但是很多的相續不定,這個道理是能夠成立的。不是說某個人看到,某些人就看不到。“此結相續不定理成”,這是解答了第三個難,相續不定的道理是能成立的,不像你們說不能成立。
 
論: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
 
  述曰: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初正解;後結成。此即初也。如夢中言,如先已說。譬如夢中,夢兩交會,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境雖無實,其眩翳者所見發等無發等用,余見發等有發等用,其理亦成。量雲:眩翳非眩翳等所見發等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如夢失精等。
 
  “此下第三,解第四難。於中有二”,這是解答第四個難,分兩科。“初正解,後結成。此即初也”,先說正解,“又如夢中,境雖無實,而有損失精血等用”。第四個難說,若唯識無實在境,那麼看到的東西是沒有作用的,就像眼睛眩翳看到空中的頭發、蒼蠅,你不能把那頭發拿來打發髻,那些蒼蠅也不能叮吸食物、去吃飲食。現在反駁說,你們這個話有毛病,同樣是沒有實在境,但是可以起作用,猶如夢中,雖然沒有實境,但是有其實在作用——損失精血等用。
 
  他再解釋說,“‘如夢中’言,如先已說”,“如夢中”這個話,跟前面說的一樣,是譬喻。“譬如夢中,夢兩交會”,譬如貪心重的人,在夢裡邊做男女不淨的事情,“境雖無實,而男有損精、女有損血等用”,雖然夢裡邊並沒有異性跟你做交會的事情,但是男的有損失精液、女的有損失血液的作用。“等者,等取支分勞倦、出汗等用”,等什麼呢?這個等就是說,不但是損失精血,還要起來的時候感到很疲勞,還要出虛汗,等等。夢裡邊並沒有真的人跟你交會,但是作用是有的,損失精血、肢體勞倦、出汗等等,所以這個作用能成立。
 
  但也不是說夢裡邊都有作用。“夢得錢等,其用則無”,假使你夢裡發財了,得了很多的錢,但是你這個錢,醒過來之後,半分也沒有,這個作用是沒有的。那就是說,唯識無境,並不是說一定沒有作用,而是有的時候有作用、有的時候沒有作用;你們說決定沒有作用,而來破壞唯識無境的話,那是不能成立的。猶如夢裡邊,假使夢到交會的時候,就有損失精血的作用;假使夢到發財,得了很多錢,這些錢的作用卻是沒有的。所以說“境雖無實,其眩翳者所見發等無發等用,余見發等有發等用,其理亦成”,雖然無實境,但是作用有的時候有,有的時候沒有,就像眼有眩翳的人看到空中的頭發沒有作用,而其它的人看到的頭發有作用,這個道理是一樣的,都能成立。
 
  “量雲”,這又是因明來了。所以說學法相,因明最好能夠懂一點,否則它為什麼成立這個道理?你還是不太清楚,只是理上通過了,嚴格的邏輯方式,你還不知道。“眩翳非眩翳等所見發等有用無用成,許無實境故”,有眩翳的人看的發沒有用,沒有眩翳的人看到的發有用,它們都是沒有實境,因為一切法都是唯心,這個是成立的;“如夢失精等”,好象夢裡邊失去精血,這是有用的,而夢到發財了,那些錢是沒有用的。所以你說這個沒有境的,就一定沒有作用,這個話不成立。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
述曰:此結作用虛妄亦成。上來別解別四難訖。
 
  “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有虛妄作用義成”,所以你第四個問難說,假使沒有實境的話,那麼一切作用就沒有了,這個話不成立;作用是有的。
  “此結作用虛妄亦成”,這是總結回答第四個問難,把它駁掉了。“上來別解別四難訖”,上邊分別把四個問難解答完了,下邊再來一個總的解釋破他們的四個難。
 
 
論: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
述曰: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四難既殊,四答亦異。
 
  “如是且依別別譬喻,顯處定等四義得成”,這是總結前文,“解總四難,先結前也”。以個別個別的譬喻來說明處定、時定、相續不定、有作用這四個道理能夠成立。不是像外難所說:若唯識無境,則這四個道理都不能成立。上面已經個別地把它們都破掉了,他另外用一個道理把四個難一起解掉。“四難既殊,四答亦異”,前面說,因為四個難是不一樣問難,所以回答也不一樣,個別個別地來回答。
 
  下邊以一個頌來總的回答這四個難。他是兩層反駁,一是分別地駁,一是總的來破。
 
 
庚二 次一頌答總難不成………
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
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論:復次頌曰:一切如地獄,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故四義皆成。
 
  述曰:下總答也。言一切者,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故四義皆成,此總結也。余十三字,正答難也。
 
  “復次頌曰”,總的一個頌,舉一個事情來破四個難。“一切如地獄”,“一切”,這四個難,“如地獄”,都可以用地獄的喻來把它破掉。“同見獄卒等”,這四個難,以地獄裡的有情來說,都看到有獄卒等(等就是等地獄裡邊其它的那些吃眼睛的鳥等等)。“能為逼害事”,這些東西,能做逼害地獄有情的事情。“故四義皆成”,從這個喻(如地獄),證明這四個道理都能成立,你們的四個問難都可以解掉。
 
  具體怎麼解呢?先解說一下文字。“言一切者”,頌裡邊的“一切”是什麼意思?“一切”這個話,就是“標宗所明,總解四難,故言一切”,這四個難就以“一切”兩個字來代替。“‘故四義皆成’,此總結也”,先是標,後面是結成。頌裡最後一句總結說“四義皆成”,其余三句是他打的比喻。“余十三字,正答難也”,如地獄,再加上同見獄卒等、能為逼害事,這十三個字,就可以把四個難都解掉。
 
 
論曰: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
 
  述曰: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此解頌一切字,以一獄地喻,解四義得成。
  “此中有三:初別解頌一切字,次正解四難,後總結四義成,配頌三段”,這個意思講過了。“應知此中一地獄喻,顯處定等一切皆成”,我們應當知道,這個頌裡邊一個地獄的比喻就可以顯明四個道理(處定、時定、相續不定、有作用)都能夠成立。“此解頌一切字”,這句文就是解“一切”兩個字的意思,以一個地獄的比喻來說明這四個道理都能成立。
 
 
論:如地獄言,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
]
  述曰:下第二段。梵雲筏,有二義:一雲如;二雲有。今取如,不取有。為簡於有,故作斯說。復有義者,梵雲捺落迦,此雲苦器,即是地獄。顯如那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地獄。
 
  “‘如地獄’言”,“如地獄”這三個字(言,即字、句)怎麼講?“顯在地獄受逼害苦諸有情類”,意思就是說像地獄裡邊正在受迫害的那些有情。
 
  他又講印度的語法了。“梵雲筏,有二義:一雲如;二雲有。今取如,不取有”,這個筏字有兩個意思,一個是如,一個是有,這裡取如的意思,不取有的意思。我們查字典,同一個字,往往有很多解釋,那就看你怎麼取捨了,在這篇文章裡邊要作什麼解釋,在那篇文章裡該作什麼解釋,如果亂套就講不通了。 “為簡於有,故作斯說”,因為要簡別不是有的意思,所以要說“如地獄”。
 
  “復有義者”,還有一個意思,“梵雲捺落迦,此雲苦器”,捺落迦是印度話,我們中國話叫苦器,受苦的東西,“即是地獄”,地獄就是受苦的地方、苦器。“顯如捺落迦受地獄苦者,非如彼器,說如地獄”,如捺落迦、如地獄這個話,並不是指地獄的器世界,而指地獄的有情世界,正在受地獄苦的那些有情。
 
  這裡就把如地獄這三個字的意思解釋清楚了。“如”是比喻的意思,“地獄”是指其中受苦的有情,不是指地獄的器世間。
 
 
論: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
 
  述曰:下正解難。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至下當悉。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與俱捨同。此對薩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等申其正理。下正解難。
 
  “謂地獄中,雖無真實有情數攝獄卒等事。”這個裡邊有辯論,唯識宗、以及《俱捨》,認為在地獄裡邊逼害有情的那些獄卒和吃地獄有情心肝的狗、鳥等等,它們不是有情,而有的部派則說它們是真的有情。這個下邊有廣辯。先說我們大乘自己的宗(主張),地獄裡邊雖然沒有真實的有情一類所攝的獄卒等事情——地獄裡邊的獄卒等等這些事情是沒有的,獄卒不是有情,就是這個意思。
 
  “然大乘中,其獄卒等在地獄中作逼害者,非實有情”,根據大乘裡邊說,在地獄裡邊拿著刀槍逼害有情的那些獄卒、吃地獄有情眼睛心肝的狗、烏(鳥)等等,不是真的有情。“至下當悉”,下邊要辯論,到下面就會知道。“其擲罪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而判罪人的有罪、然後把他們投入地獄中去的那些獄卒是真的有情。“與俱捨同”,《俱捨》裡邊也是這麼說。
 
  “此對薩婆多及經部等,申其正理,不對大眾、正量部等申其正理”,這個話是對薩婆多部及經部來說的,因為經部、薩婆多部都承認地獄裡的獄卒不是有情,而大眾部、正量部認為地獄裡的獄卒是真有情,所以這個話不是對他們說的,跟他們說沒有用,他們的主張不一樣,這些話他們是不承認的。經部、薩婆多有部,他們跟大乘一樣都認為逼害地獄有情的那些獄卒不是真的有情,那麼對他們說這個話是起效用的。下面正解難。
 
 
論: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
述曰: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此顯所由。
 
  “而彼有情同業異熟增上力故”,地獄裡受苦的有情,他們為什麼看到獄卒等?“由彼地獄受罪有情因果同故”,因為這些地獄有情造的業相同(同一種惡業),感的果報(異熟果)也相同,這個異熟果的增上力,就使它們看到那些獄卒之類的東西。“此顯所由”,這是說原因了。
 
 
論: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
 
  述曰:同處者,顯處定義,同此處見,余處無故。同時者,顯時定義,同此時見,余時無故。眾多相續等者,顯相續不定,皆共見故。來至其所為逼害事者,顯作用成。狗者,烏駁狗也。烏者鐵嶲,啄眼精等烏也。鐵山者,即眾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等物者,等取剛鐵樹林刺等蠰(牛*句)咤蟲等。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雖無實,同處同時,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來為逼害事,四義既成,故於余時,境雖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量雲:余位處定等非不得成,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然外難中,皆有過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
  [名相注釋]烏駁狗:《爾雅》雲:駁,獸名,駁如馬,倨牙,食虎豹。
  鐵巂:巂音“西”,杜鵑別名。《俱捨論》作鐵嘴鳥,探啄有情眼睛、心肝,爭競而食。
  蠰(牛*句)咤蟲:《俱捨論》作娘矩咤,嘴尖如針,鑽皮破骨,咂食其髓。
  校注:大正藏(T43,p.986,c22):等取剛鐵樹林刺等蠰狗咤蟲等。依江西刻本作“等取綱鐵樹林剌等蠰(牛*句)咤蟲等”
 
  “同處同時眾多相續,皆共見有獄卒狗烏鐵山等物來至其所,為逼害事”,就在一個地方、同一個時間,有很多的相續(地獄裡的有情)都一起看到有獄卒拿著刀槍來迫害他們——那些狗、烏,啄眼睛、挖心肝吃,還有鐵山兩邊擠攏來把他們擠死,等等,這些逼害的事情他們都共同看到。這是共業所感了。這是總的回答四個難。
 
  什麼叫“同處”?這個裡邊他講得很仔細,他解釋得相當之細致,就是文言古拗一點。這就牽涉到一個問題,我們這裡個別有些同學,他感到文化差一點,想補語文。我們想,我們自己內部文化高的人也不少,哪個發心來給他們補課,一個星期補幾節語文課(古文),以便提高他們的文化水平、可以看經書。這個事情,大家下去討論一下,哪個願意發心的就出來。
 
  “同處者,顯處定義”,“同處”,同一個處所,說明處所是定的,並不是不定。“同此處見,余處無故”,就在這個地方看見獄卒,其它地方沒有看到。駁掉第一個難:你(外難)說不定,不對!我們說處所是定的,能成立。
  “同時者,顯時定義”,“同時”兩個字,表示時也是定的。“同此時見,余時無故”,同在這個時候看到獄卒、那些狗鳥啄眼睛吃心肝,在其它時候就沒有看到。那麼多的地獄有情都一樣,在同一個處所、同一個時間都看到,其它的時間、其它處所就沒有見到。駁掉第二個難。
 
  “眾多相續等者,謂相續不定,皆共見故”,那麼多的地獄有情都看到,並不是說因為境是不實在的,有的看到、有的不看到。“相續不定”是成立的。“皆共見故”,第三個難也破掉了。
 
  “來至其所,為逼害事者,顯作用成”,這些不實在的有情(獄卒、狗鳥等等),它們來逼害,地獄有情就感到很痛苦,刀砍過來就會死掉,但是死了又活,萬死萬生,這些痛苦的事(作用)是有的,有這個作用。駁掉第四個難。
 
  “如地獄”這一個比喻,就整個地證明時定、處定、相續不定、有作用四個道理能成立,把四個外難都一起批駁掉了。
 
  他再解釋地獄裡邊除了獄卒之外的那些狗、烏、鐵山等物。
 
  “狗者,烏駁狗也”,這種狗很厲害。駁是古代的一個動物,跟馬的樣子差不多,它能吃老虎、吃豹子,是極凶猛的一種野獸。這種狗就是跟駁一樣的狗,那吃起人來是很厲害的。
  “烏者鐵嶲,啄眼睛等烏也”,這個烏,就是烏鴉之類,吃罪人的眼睛、心腸。這個我們抄有筆記。《俱捨》裡邊說的一樣,也是烏駁狗。《俱捨》裡的這個烏,叫鐵嘴鳥,它的嘴是鐵的,專門吃罪人的眼晴、心腸、心肝等等,搶著吃。在藏地、印度,天葬的時候,很大的鳥,都是用它的嘴,很快地就把那個屍體吃沒了。只要鼓一敲,它們就都來了,來了之後就吃那個屍體,吃眼睛、吃心肝,叽叽喳喳,幾下子,它那個嘴很厲害,跟鐵的嘴一樣。這還是在人間。在地獄裡的那些更厲害了,那嘴是鋼鐵一樣的,它就把活的罪人的眼睛吃掉,把心髒拉開來,把心肝都吃掉。
  (14B)“鐵山者,即眾合地獄等,作羊牛等形來逼罪人”,眾合地獄是什麼?這個山是像羊、牛的樣子,這個山本來是分開的,當罪人處在兩山之間的時候,這山就合攏來逼迫罪人,把他擠壓得漿水都擠出來了。
  “等物者,等取網鐵樹林剌等蠰(牛*句) 咤蟲等”,這個“網鐵”,大概是“鋼鐵”,我們等一下去大藏經查一查。這是地獄裡使那些有情受苦的東西。有一種樹,它長了很多鐵刺,獄卒把罪人趕到樹下,逼他爬上去,若不爬的話就用刀槍刺他,逼得他沒有辦法,只得往上爬。這種樹的刺很長,又是鋼鐵,像刀箭一樣,他往上爬的時候,鐵刺是向下的,把他身上的皮肉都刮得稀叭爛;好不容易爬到樹頂,獄卒又逼他下來,下來的時候,刺口就朝上了,又把他整個的皮肉、血都刮得干干淨淨。盡是受這樣的苦。還有蠰(牛*句) 咤蟲,在糞尿裡邊,鑽入罪人的皮裡、把骨頭咬破之後,吃他的骨髓,這是一種很厲害的蟲。
 
  “此中意者,謂地獄中,境雖無實”,講了那麼多逼害罪人的事情,是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表明,地獄裡邊,它客觀的境雖然是不實在的,獄卒也好、烏也好、狗也好都不是真的有情,但是“同處(處定)同時(時定),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來為逼害事”,這個“多受罪者同見獄卒等”是相續不定,“來為逼害事”就是顯有作用,逼害的時候他們就受苦。這四個道理,一個地獄的喻就能夠把它成立起來,所以你們提的難是不能成立的。
  “四義既成,故於余時,境雖無實,其處定等非皆不成”,地獄如此,其它的時候,境雖然不實,處定、時定、相續不定、作用等,不是不一定都不成,也可以成立。你們這四個難是沒有效果的,不能駁倒我們唯識的道理。
 
  又來因明了。“量雲:余位處定等非不得成”(宗),除了地獄之外——地獄之內是成立的,“余位”就是除了地獄之外,比如我們現在實有的那些事情,境界雖然不實在,但是時定、處定、相續不定、有作用等等不是像你們所說的不能成立。什麼原因?“許無實境此識生故”(因),我們的道理,許沒有實在的客觀環境這個識也能生起來(唯識無境)。打個比喻,“如地獄人等此四事成”。 如地獄人等,猶如地獄裡的有情(這個人不是真的人,是指地獄裡的有情)。地獄裡的有情,雖然也是沒有實境識能生起,但是處定、時定、相續不定、作用,“此四事成”,都可以有,都能成立。那麼不是在地獄,當然也可以有了,你們所說的不成立,理由是不充分的。
 
  “然外難中,皆有過失”,你們的問難裡邊,四個難都有過失。“思求可知,故不繁述”,仔細想一想就可以知道了。什麼過失呢?都是不普徧的。你們說處定不能成立,但是我們說處定能成立,夢中也能成立,地獄中也能成立,所以說你們這個沒有普徧性的,既然沒有普徧性,本身有過失,那就不能做一個難倒人家的依據。
 
 
論: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
 
  述曰: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釋第四句頌。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故言離識境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
 
   “自下第三,總結四義得成”,這是總結了。“由此雖無離識實境,而處定等四義皆成”,總結說:你們以四個難來問,認為若唯識無境則這四個事情都成立不了,現在我們回答你們了,雖然沒有離開識的實在外境,而處定、時定等等四個道理是可以成立的。
 
  “若言異識實境依他色等,大乘亦許是實”,異識的實境,指依他起,就是我們說的相分,這個大乘(唯識宗)也承許,許可它是實有的。“離識之外實有色等,大乘不成”,離開識以外,還有實在的色聲香味觸等等實境,這個大乘唯識宗是不承許、不允許的。這裡我們說離識無實境,並不是說異識無實境;異字與離字看起來差不多,意思完全不一樣。所以說我們寫文章的時候,這個字眼不能亂用,你如果亂用一通,那意思就會相反。“故言離識境無實等,而處定等四事皆成,由此之言”,所以說離開識之外實境是沒有的,而處定、時定等四個道理可以成立。這就把外邊的問難反駁掉了,四個問題不能成立。
 
  這是總的把它答完了。總的答完之後,這第一卷也講好了,第一卷的文到此就把這個問題結束了。
 
  大家回去把第一卷的內容好好地復習一下,是不是我們現在就開始辯論?有的人有這個思想。那麼少一點,辯論的時候,可以仔細一點,多了之後意思就抓不住。或者我們選個時間,大家兩組對辯,試一下看。當然辯論之前,應先要把意思理解深透。若意思不吃透,提的問題,文不對題,問的也問不對頭,答的也答不上題,這樣就是鬧笑話了。比如今天說的那個問題,他提問說經部的離識無境跟大乘的離識無境是不是一樣的?經部沒有說離心無境啊,沒有說那個話,那怎麼會一樣呢?一樣不起來的。這個提問就問到一邊去了。問的時候,先要把意思看透了才能問;你沒有把意思看透的話,提的問題就成了一個笑話的問題。經部不承認唯識無境,如果經部承認唯識無境的話,它就是唯識宗了,那不要叫經部了。好,下邊我們講第二卷。
 
唯識二十論述記卷二
校注:此依江西刻本分卷。據大正藏則唯分上下二卷。
 
 
 
論: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
 
  述曰:上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於中有三:初之一頌,破摩诃僧祇犢子部等救義;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次有一頌,破經部師等救義。○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然二解中,前說為勝。○就初段中,文復有四:初大眾正量二部救義,二大乘廣破,三彼復救義,四論主復破。此即第一,彼部救義。
 
  “上來二頌,答非不成;自下三頌,破外救義”,前面兩個頌把四個外難解掉了,外邊的那些人(經部)他還要救——他的第一層意思被破掉了,他還要再增加理由來補救他的意思,那麼用三個頌來破它。
 
  裡邊又分三科:“初之一頌,破摩诃僧祗犢子部等救義”,第一頌破摩诃僧祗(大眾部)和犢子部(也是上座部裡邊從有部分出來的一部)的救。“次有一頌,破薩婆多師等救義”,第二個頌破薩婆多部(有部)的救。“次有一頌,破經部師等救義”,第三個頌破經部師等,其它的還有一些相類的,他們的救——你把他的救義破了之後,他還要救(反駁)。“或初一頌,破救如前;次有一頌,正破薩婆多,兼破經部救義;次有一頌,正破經部,兼抑薩婆多,令有熏習”,這還是講分科,兩種分判都可以。“然二解中,前說為勝”,這兩個分科,前面那個說法好一些,那麼就采取前面的分判,後面這個就不要用了。
 
  “就初段中,文復有四”,第一段裡邊又分四科。“初大眾正量二部救義”,先是大眾部、正量部他們來救(正量部就是犢子部);“二大乘廣破”,然後說大乘的唯識宗如何破;“三彼復救義”,大乘把他們的救破了之後,他們再來救(再反駁);“四論主復破”,最後論主再破。這樣翻來覆去地辯論。這裡我們就可以看出辯論的一些情況,在印度是這樣子搞的,那麼我們辯論時候,也可以采取這樣的方式。你提一個問題,他給破掉了,然後你再反問,他再反破……,這樣子反來覆去,可以把道理越搞越透。
 
  首先就是大眾部、正量部的救:“何緣不許獄卒等類是實有情?”經部和有部,他們也承認地獄裡的獄卒等類不是實在有情,這一點,他們救不了,而大眾部跟正量部,他們認為這些獄卒等是真的有情,那麼他可以救了。你大乘說這些不是實在的,是沒有實在境的,我們大眾部跟正量部說那不對,是有實在境的,因為它們是有情,所以你說的唯識無實境這四個義得成,就成立不了。就是說,大眾部、正量部,他們抓論主的辮子:你說這些獄卒等不是有情,離識之外那個實境是沒有的,四個道理能成立;但是我們說,你所說的離識無實境,不是沒有,而是有的,這些獄卒是有情;所以你說的離識無實境四義得成,這個話不成立,因為它們是有情,是實在的境。“此即第一,彼部救義”,這就是他們大眾、正量部的救。
 
  然觀文勢,诤獄卒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義。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如那落迦報。然諸部中,大眾正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今大乘意,亦非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受果之世,在識非余。故今大乘,與諸部異。大眾部等,於此救之。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諸部無诤。緣者由也。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比量如前。
 
  “然觀文勢,诤獄卒等,似是傍義,於下結中,結歸唯識,還為正義”,照文字上看,他辯到一邊去了,好象是在辯獄卒有沒有,好象是離開正題了,但是總結裡邊還是歸納到唯識,這個還是正義。所以不要看到好象是離題了,就不管事它,這還是在這個題裡邊的。
 
  “今彼部意,獄卒狗等皆有情數,是在地獄有情用故”,在正量部、大眾部他們的部派裡邊,認為獄卒、烏駁狗、鐵嘴鳥等等都是真的有情,是在地獄裡邊的有情,“有情用故”,是使地獄裡邊的有情來受用這些苦難的,這是真的有情。“如那落迦報”,這是地獄的報,跟地獄的依報一樣,這些有情也是給他們受苦的。
 
  “然諸部中,大眾正量說獄卒等是實有情”,這是說部派的問題了,大眾部、正量部認為獄卒等(等烏駁狗)那些是真正的有情。而有部怎麼說呢?“薩婆多師,雖非有情,然是心外惡業所感,增上大種轉變所生,造色形顯量力差別”,有部認為,雖然地獄裡的那些獄卒、狗等等不是真的有情,但是是心外的(不是唯心所顯的,是心以外)惡業所感的增上果、那些四大種轉變而生,生什麼?“造色”,能造是四大、所造就是色,這個所造的色,它的形色、顯色,它的身量,它的力量、氣力,都有差別。假使地獄有情的形色是瘦瘦的,獄卒的形色則是高大、很強悍的;地獄有情的顯色是黑窟窟的,而這些獄卒卻是紅紅的;他們的身量,地獄有情很瘦小,獄卒則是很高大;地獄有情的氣力很小,獄卒的氣力則很大。這些都不相同。它們是心外的惡業所感的增上大種所轉變的那些造色,這個造色的顯色、形色、身量、氣力,都跟地獄裡受苦的有情不一樣。
 
  “經部師等,雖非有情”,經部師的看法,也承認獄卒之類不是有情,“然是心外造業之時,唯熏內識,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種轉變起形顯等”。經部是從有部裡分化出來的,它的思想已經趨向於唯識,這裡就很明顯地可以看出來。有部說那些獄卒是心外的惡業所感大種所變的造色,經部說也是心外造業的時候所感的,但是這個業,在哪裡?“熏在內識”,這個業熏在識內,就在識裡邊,而受果的時候又到心外去了。這中間就有一層跟唯識相近了,他們說這個業的種子說熏在內識裡邊的,而在有部卻不是熏在內識裡邊的,都是外邊的事情。經部的業熏習在內識這個觀點已經傾向到唯識,但是感果又到外邊去了,這又還跟有部一樣,受的果還是心外。若再進一步,熏在內識、果也在內識,這個就達到唯識了。所以我們看經部的道理,往往都能很明顯地看出來,它是夾在有部與唯識之中,那麼也就看出世親論主,先在有部,後來受了經部的影響,造《俱捨論》,然後進入唯識,他的思想體系是有一定的路線的。
 
  “今大乘意,亦非有情”,現在我們本宗(大乘唯識宗)認為,這些獄卒也不是有情。“造業之時,既在內識”,這點跟經部一樣,造業的時候,熏在內識。“受果之時,在識非余”,受果的時候就不像經部說的是到心外去了,受果的時候,還在心識裡邊。“故今大乘,與諸部異”,所以我們大乘唯識宗的觀點跟那些部派裡邊的各部都不相同——跟大眾部、正量部固然是絕對不同,與經部及有部,非有情是同,而業感上不同;跟經部,非有情亦同,業熏在內識亦同,而受果則不同,受果也識內。這是先把各部派不同的主張排列出來,然後辯論。
 
  “大眾部等,於此救之”,大眾部不承認獄卒是非有情,他們就可以救了:你說識外無實境,獄卒不是有情,這個不對!獄卒是有情,是心外的實境。
 
  “其在地獄行案擲人置地獄者,是實有情”,在地獄裡邊,判案、定罪之後把罪人投入地獄,這些是實在有情,這個一切部派都承認,“諸部無诤”,各個部都沒有爭論。問題在於,到了地獄之後,在地獄裡邊逼害有情的獄卒之類,到底是不是有情?那是有爭論的。
 
  “緣者由也”,這個“緣”,就是“由”。“外人問言:有何所由,不許獄卒實有情數?”有什麼理由不許地獄裡的獄卒是實在有情?這是正量部和大眾部,他們本來就認為獄卒是有情,所以他們就問(反破):你們有什麼理由說獄卒不是有情呢?你說獄卒不是實在的境、不是有情,你的理由是什麼?
 
  像這一類提問,我們先不要看他下邊的回答,先自己想一想,假使正量部提了這個反駁,你站在唯識宗的立場,你該怎麼說?你說不出來,再看論主怎麼答;如果你說出來了,再看看論主跟你說的是不是一樣的?你自己想的有沒有毛病?如果你回答了之後,跟論主是一模一樣的,那表示你的唯識學得有點名堂了,有些問題自己就能解決。下邊看論主怎麼回答。
 
 
論:不應理故。
述曰:下論主答,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外人復問:何不應理?
 
  “不應理故”,總的給他們一個否定:你們的這個說法不合理!為什麼不合理?下面還要分別說。“外人復問:何不應理?”你說他們不合理,當然他們還要問了:你是什麼道理說我們不合理?
 
 
論:且此不應那落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
 
  述曰:自下別破。於中有二: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余趣。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此即第一,兼破余趣,先破當趣。簡略為言,故雲且此。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余惡者,應受彼苦。
  量雲:彼獄卒等,非惡者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如人天等;或獄卒等,應受彼苦,許那落迦攝故,如彼受罪者。俱捨第十一: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
   校注:“那落迦”、“捺落迦”,江西刻本及大正藏中都有使用(見下文)。
 
  “自下別破,於中有二”,下邊分別要破了,分二科。“初破獄卒等非地獄趣,後破獄卒等非是余趣”,先破獄卒等(獄卒、烏駁狗、鳥等等)不是地獄趣,你們說獄卒是有情,這個話不對。然後,它又轉機,固然不是地獄趣,但是可能是余趣,猶如人間有畜生道,地獄裡邊也可以有狗、鳥,畜生道也可以有;獄卒是鬼道,狗是畜生道,也在地獄裡邊,跟人間的畜生一樣,可以混合住。那麼也要破他們這個看法,獄卒等是余趣也不對。先破不是地獄趣,後破不是余趣。
 
  “就破非彼地獄趣中,略有四義”,有四個道理,破這個獄卒不是地獄有情所攝。先說第一個道理:“且此不應那洛迦攝不受如彼所受苦故。”為什麼它們不是地獄所攝的?我們自己先想一想,想不出再看書;想得出,就看看是不是跟論主說的是一樣。
 
  他說:“兼破余趣,正破當趣校注:江西刻本作“正破當趣”,大正藏中則作“先破當趣”,”,正破當趣,正面的破不是地獄趣,兼帶地也破不是地獄裡邊的畜生道或者餓鬼道。。
  “簡略為言,故雲‘且此’”,“且此”兩個字是什麼意思呢?“簡略為言”,不要廣說,簡單地說,不應地獄攝,它們不是那落迦攝的。“‘且此不應那落迦攝’,通下四義”,這句話通下面四個道理。
 
  “此獄卒等,不應是彼惡者所攝”,“惡者”指什麼?就是造了惡業、到地獄裡受苦的那些人(這個“惡者”不是指地獄裡凶惡的人)。“彼惡者”,造了惡業要到地獄裡邊受苦的那些人。獄卒不是這一類人。為什麼?“此等不受如彼惡者所受苦故”,獄卒並不受地獄的苦。造了惡業墮入地獄裡受苦的人,他們不斷地受各種各樣的刑具,刀槍、煮油鍋、磨子磨等等,但是獄卒卻不受那些苦。這就證明它們不是地獄趣所攝;若是地獄趣所攝,該受地獄苦。
 
  “若獄卒等,惡者所攝,如余惡者,應受彼苦”,假使獄卒、烏駁狗之類的東西是地獄的有情所攝,那麼跟其余的那些造了惡業受地獄苦的惡者一樣,應當也要受地獄的苦。這個話就要因明來說了。有人說因明有啥用處?因為這個道理不經過因明,你可以認為它理由不足;用因明的格式立量、你破不了之後,你非承認不可。那就是逼著你承認這個道理。如果你不承認,你就看這個因明有沒有過失?如果因明的量沒有過失、你還不承認的話,那就是蠻不講理的人了,懂道理的人就該服從真理。
 
  “量雲:彼獄卒等,非惡者攝(宗)”,那些獄卒、狗之類的東西,不是地獄裡受苦的那些有情所攝,不是他們一類;“不受如彼所受苦故”(因),因為它們不受那些惡者那樣的苦;打個比喻,“如人天等”(喻),猶如人天,人天不是惡者所攝、也不是地獄所攝,他們不受苦那些苦。或者反過來說,“或獄卒等,應受彼苦”(宗),如果獄卒是有情的話,應當像那些惡者一樣受地獄的苦;“許那落迦攝故”(因),因為你說它們也是地獄的有情;“如彼受罪者”(喻),就像地獄裡造了惡業受罪的那些有情,他們是地獄所攝,他們受地獄的苦,獄卒既然是地獄所攝,也是地獄有情,那麼它們也該受地獄的苦。這一正一反的量,都逼著你承認獄卒不是地獄所攝。
 
  《俱捨論》裡邊也有,《俱捨論》第十一卷說:“若是有情,此果何處?”假使獄卒是有情的話,它的果在什麼地方受呢?“彼復救言:即地獄中”,對方就要救(反駁)了,說:就在地獄裡受。
  “彼論即以此第四難,難破彼宗”,《俱捨論》就是以這第四個難來難它。你說這個果就在地獄的話,地獄裡的大火,不但燒那些受苦的罪人,那些獄卒烏駁狗之類的東西也該被燒,但是它們在地獄大火之中不受燒,那就證明它們不是有情。
  “而彼但有一義破之,謂火應燒,同此第四”,《俱捨論》只有一個道理破它,就是這裡的第四個道理:地獄的火應該燒它們。而這裡他有四個道理,一起破,那就比《俱捨》還多一層。所以有的人來不及要學《俱捨》,很多東西《俱捨》裡同樣講到。在《百法》、《五蘊論》裡邊,很多內容跟《俱捨》相同,在唯識裡邊有很多也跟《俱捨》相同,為什麼原因?都是世親菩薩造的論,都是他的思想體系,當然有相同之處了。
 
 
論: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
 
  述曰:此第二義。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如何可立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此中二意,後解為勝。量雲: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受罪者應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
   校注: “此獄卒等,與彼罪者,互相逼迫”,此據江西刻本。大正藏(T43, p. 987, b16-17)中則作 “此獄卒等。與破罪者。互相逼迫”。
 
  “互相逼害,應不可立彼那落迦、此獄卒等”,假使都是地獄有情的話,那麼不可能單是獄卒逼害罪人,受罪的人應當也可以反抗、也可以逼害那些獄卒,這樣雙方互相逼害的話,就不能安立這個是那落迦、那個是獄卒。這是不定的。當獄卒逼害罪人的時候,罪人受苦;反過來,罪人逼害獄卒的時候,獄卒也受苦。這樣,哪個是獄卒?哪個是那落迦?不能分類了。
 
  “此第二義”,第二個破。“此獄卒等,與彼罪者,互相逼迫”,既然同是地獄有情,那麼他們可以互相逼迫了。“能害眾罪者,若俱是彼趣”,能害的(獄卒)跟那些受罪的(惡者),假使同樣都是地獄趣有情的話,“應不可說彼是受罪者、此是獄卒等”,那就不能說哪些是受罪的人、哪些是獄卒,這個類就不好分了。
 
  “又俱那落迦,即互相逼害”,再進一層說,既然他們都是地獄有情——第一層先說他們不能分類,進一層再說他們可以互相逼害,就像過去鬧革命的時候,農奴翻身了,可以把地主打倒在地下。既然可以互相逼害,那麼就不能說獄卒永遠逼害有情、那些受罪的有情永遠是受逼害,這個話就不能成立了,因為可以他們互相逼害。“如何可分彼受罪者、此獄卒等”,怎麼可以安立這些是獄卒等、那些是受罪的人呢?那就不能安立,經常可以調換的。
 
  “此中二意,後解為勝”,這個兩個意思,後邊那個意思說得好一點。這是窺基法師的看法,後邊的那個意思比前面還要殊勝。那麼又要來因明了。
 
  第一個量:“汝獄卒等應不可說為獄卒等”(宗),這個“汝”就是簡別了,因為大乘是不承認的,不承認獄卒等是有情,而外難說是有情。你們所說的獄卒等(等那些鳥、狗之類),“應不可說為獄卒等”,你不能說它是獄卒了,“許那落迦攝故”(因),因為它們也是地獄道所攝,跟地獄裡受罪者一樣,“如受罪者”(喻)。受罪者是地獄道所攝,他們是受苦的,而獄卒不受地獄苦、專門逼害罪人,這個話就不好說了。
 
  第二個量:“汝受罪者應不可說為受罪者,那落迦攝故”,反過來說。你所說的受罪的人,應當不能說是受罪的人了,為什麼?因為他們是那落迦(地獄)所攝的,“如獄卒等”,就像你說獄卒也是地獄所攝的有情。獄卒可以逼害罪人,受罪的人也可逼害獄卒,不能說他們盡是受逼害。這兩個意思,一正一反。
 
  (15A)第三個量:“或受罪者應能逼害”(宗),反過來,受罪的那些有情應該也可以逼害獄卒,因為什麼原因?“那落迦攝故”(因),都是屬於地獄所攝,獄卒也是地獄裡的,獄卒能逼害他們,為什麼他們不能逼害獄卒呢?“如獄卒等”(喻),獄卒是那落迦所攝,能逼害受罪者;受罪者也是那落迦攝,也可以逼害獄卒。這個跟常識就唱反調了,一般大家都承認獄卒是逼害罪人的,沒有說受罪的人能逼害獄卒,這個是從來哪一部都不承認的。那麼就是說,你們說獄卒是有情,有過。
 
  或者再立一個量:“或獄卒等應不能逼害”, 既然你說獄卒等是有情,它應當不能逼害罪人,為什麼?“那落迦攝故”,它們也是那落迦所攝,“如受罪者”,跟那些受罪的有情一樣,它們也是地獄有情。那些受罪的有情是地獄裡的人,他們不能逼害獄卒等,獄卒等也不能逼害他們,那就是大家都不逼害。有那麼多的過失,所以你說獄卒等是有情就成問題了。
 
  “此四比量,有所簡過,並無過失,應一一知”,這四個量,有一些是立量的人不承認的,不承認獄卒是有情,但是有所簡別,就是“汝”(你所說的獄卒),這樣就沒有過失了。這一段文,我們昨天抄過了,大家去看一看就知道了(見前 “置汝言故,簡宗過也”下名相注釋:簡別:《因明大疏》雲:“凡因明法,所能立中,若有簡別,便無過失。若自比量,以許言簡,顯自許之,無他隨一等過;若他比量,汝執等言簡,無違宗等失;若共比量等,以勝義言簡,無違世間、自教等失。”) 。
 
 
論: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
 
  述曰:此第三義。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二既齊等,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量雲: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那落迦攝故,如獄卒等。返破量雲: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
  [名相注釋]所立不成:喻有十過,此似同法喻過中之第二也,謂同喻雖與因法相合,而與宗法不合,從而失去助成作用之過失,如: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諸無質礙,見彼是常,如覺。
 
  覺有無質礙因法,然無宗法常住性,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校注:“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二既齊等”,依江西刻本如是。據大正藏(T43, p. 987, b28-29)則作 “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一一既齊等”
  
  “形量力既等,應不極相怖”,這是第三個理由。“其獄卒等與受罪者俱是彼攝”,大家都是那落迦所攝,同樣是地獄裡的人,“形量大小,及與氣力,二既齊等”,大家的形量大小、氣力應當都是差不多的,既然大家差不多,為什麼受罪的人盡受欺侮?那些獄卒卻盡是逼害他人?大家的氣力差不多,身形高大也差不多,應當可以互相逼害、互相反抗,為什麼一類盡是逼害、一個盡是受苦呢?為什麼受罪的人要害怕那些獄卒呢?“其罪受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不應當如此。
 
  又來因明來了:“彼受罪者應不極怖此獄卒等”(宗),不應當害怕,為什麼?“那落迦攝故”(因),都是那落迦攝的,“如獄卒等”(喻),跟獄卒一樣,大家氣力、形量大小都一樣的,為什麼怕它?
 
  反過來,再返破:“其獄卒等亦應有恐怖非自類,彼趣許那落迦攝故,如受罪者”,反過來說,獄卒等類也應當害怕“非自類”——不是獄卒一類的,就是那些受罪的人了;受罪的人害怕獄卒,反過來,獄卒之類也應當害怕那些受罪的人。為什麼?獄卒之類也是那落迦攝的,像受罪的人一樣,大家都是地獄裡的有情,氣力、身形大小也差不多,受罪的人害怕獄卒,獄卒也可以害怕受罪的人。那麼你們的說法就不成立了。以這樣子反常識的量來破外難說的獄卒是有情,若獄卒是有情的話就有這些過失。那麼它們不是有情,這些過失就沒有了。
 
  “此中宗法,簡無同喻過,所立不成等,應如是知”,也有所簡別,所以說沒有這個過失。
 
 
論: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燃苦,雲何於彼能逼害他?
 
  述曰:此第四義。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恆燒燃苦;既不能忍受,雲何於彼處能害余惡者?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量雲: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如余造惡者。
  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應更立量雲: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余造惡者,雲何於彼能逼害他。亦結上次三難。俱捨十一:彼復救言: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此獄卒等造業既同余受罪者,雲何獨由業火不燒害?應立量雲: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如受罪者。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
  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
 
  “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燃苦,雲何於彼能逼害他?”既然你說獄卒是地獄的有情,它本身就受不了地獄裡很厲害鐵的地、熱的火焰、恆常燒燃的苦;地獄裡邊,地是鐵的,城牆也是鐵的,充滿了大火、猛焰,而且不斷地在燒,那些獄卒自己本身就受不了,怎麼還能去逼害那些受苦的人呢?它自己都自救不暇,怎麼還能害他人?這所以說那些獄卒等決定不是實在有情。這是第四個理由(道理)。
 
  “若獄卒等是那落迦攝,應自不能忍受鐵地恆燒燃苦;既不能忍受,雲何於彼處能害余惡者?”既然自己這個苦都受不了,怎麼就在這個地方,還能夠逼害那些因造惡業墮落地獄受苦的人呢?“惡者彼趣不能忍苦、不能害他,此亦彼趣,應自不能受忍彼苦、不能害他”,既然受罪的那些人在地獄裡(彼趣,即屬於地獄趣)不能忍受地獄的燃燒等等的苦,也不能害獄卒之類,那麼獄卒等也是地獄趣的有情(此亦彼趣),應當也不能忍受地獄的猛焰等等的苦,也不能害那些受苦的人。大家都是地獄趣,應當平等平等了。
 
  再來因明:“其獄卒等應自不能忍受鐵地炎熱猛焰恆燒燃苦,許那落迦攝故”,獄卒等也是那落迦攝的地獄有情,它本身就忍受不了地獄裡鐵的地、很燙熱的猛焰恆常來燒的苦。“如余造惡者”,就像那些造惡受苦的有情一樣,受不了那個苦。
 
  “若獄卒等不能忍苦,此量有相符者”,假使說獄卒不能忍受這個苦,你(對方)也承認,“相符”就是說,這個大家都承認的,這個量就不成立了。本來我們承認的,你立它干啥呢?“應更立量雲”,那麼再立一個量:“其獄卒等應不能害他造惡者”,這個你是不承認的,獄卒能害有情,這是大家都承認的,那麼以這個量來說,獄卒不能害那些造惡受罪的人,為什麼?“由自不能忍熱鐵地等故,如余造惡者”,猶如那些造惡的人受不了地獄裡猛焰的苦,獄卒本身也是地獄的有情,它也不能忍受地獄裡熱鐵的地、猛焰恆常燃燒的苦,怎麼還能害他人?它自己受苦都還來不及,怎麼還能去害起人來呢?跟其它造罪的人一樣,也是受苦不暇,“雲何於彼能逼害他”,哪有功夫去害人?怎麼還能去害人?
  “亦結上次三難”,這個也把上面三個難同時總結了。
 
  《俱捨》第十一卷裡邊比較一下:“彼復救言”,對方反駁說,“此由業力所隔礙故,或感異大種故不被燒者”,獄卒之所以不害怕地獄的熱鐵、燃燒的猛焰,是因為它的業所隔,它造的業不該受這個地獄火燒的苦,地獄火雖然燒過來,但隔住了,燒不到它身上;或者說是由於它感異大種的緣故,它身上感的大種是一種特別堅固的物質,就像防火棉一樣的東西,火燒不到它,也不感到痛。地獄裡它們的大種結構是不一樣的,所以它不害怕。這是《俱捨》裡邊,對方的救。
 
  “此獄卒等造業既同余受罪者,雲何獨由業火不燒害?”這是論主反破:你說獄卒也是地獄裡的有情,既然墮在地獄,它造的業跟那些受罪的人應該是同樣的業,都是感地獄的業,為什麼那些人受地獄火燒的苦,而獄卒卻能夠不受這個火燒的苦呢?這個道理在哪裡?造的業相同,受的果不一樣,這是講不通的。
  這個話是講道理了,還要用因明的邏輯方式來駁斥。
  “應立量言:其獄卒等應火燒害,許地獄趣故”,那些獄卒等(等烏駁狗、鐵嶲之類)應當也被火所燒害,為什麼?它也是地獄趣的有情,“如受罪者”,跟受罪的人一樣,也是地獄趣,受罪的人在地獄趣受那些猛烈的火燒的苦,獄卒同樣在地獄中,它為什麼不受火燒?也應當受火燒。
 
  “故今總說應自不能受鐵地等”,所以,總的來說,那些獄卒自己尚且不能受鐵地猛焰的苦,怎麼還能害人呢?
 
  “由此四義,眾多比量,其獄卒等非彼趣攝”,這四個道理,以及立了很多因明的比量,都證明獄卒等決定不是地獄所攝的有情。這就破掉了外難說的獄卒等是地獄所攝有情的說法。
 
 
 
己二 次三頌破外救義 分三
庚一 初一頌破大眾部犢子部計……
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爾,
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
 
 
  述記: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過?
  “彼若救言:若是彼趣有如是失,是余趣者,竟何有過?”他們(外難)還不情願、還不認輸,獄卒等是地獄所攝有情的說法被你駁掉、不能成立了,他們還要反駁,說,就算它不是地獄有情,那麼它是余趣——它是鬼趣,它是畜生道,它是在地獄裡的鬼道、畜生道,就像人間的鬼道、畜生道一樣,雖然在地獄裡邊,但是不屬於地獄趣,所以就不受地獄苦。他又以這樣子的方式來救。那麼這個說法又有什麼過失呢?這個我們明天再說,今天就講到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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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功德,莊嚴佛淨土。上報四重恩,下救三道苦。惟願見聞者,悉發菩提心。在世富貴全,往生極樂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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