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識二十論述記講記
第十六講
戊二 次三頌正破小乘 分二
己一 初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 分二
庚一 初一頌設答不成………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庚二 後一頌破救不成………
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
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昨天講到極微的問題,先是破外道,“且彼外境,理應非一”,外道所執的,很小的極微,兩個兩個合攏來成第三個,三個三個合攏來成七個,這樣越來越多,最後,合成一個三千大千世界;他執著這個三千大千世界,大的色法,識可以緣;小的極微,識緣不到,但是體是一個,這個合攏來的色法是一個。論主就破他,外境不應當是一個,“理應非一”。這個已經講了,因為有好幾個人來問,我們就再回顧一下。
“先破外道,未破小乘,故言‘且’”,還沒有破小乘,先把外道破了,所以說“且”,用“且”字是這個意思。外道說一切三千大千世界,都是極微合攏而成,是一個體。論主就總的破,你們說這個體是一,不對,體不能是一。
“有分色體異,諸分色不可取故”,有分色,就是那個大的色,它也有它的細分,分色就是組成大色的那些細分。“所執是一,粗分有色,異本極微,實有體者,諸有分色體不可取故”,你們外道說,這一個合攏來的粗的有分色,跟極微不一樣,體是實在有的,而且是一個的,這樣的有分色,識要取是取不到的。為什麼取不到?“如山地等,一一段別,即是分色”,我們把山或者地分細,整個是一座山,但是山上可分有樹、有土、有石、有草等等,這些就是它的分色,離開這些分色,另外再找一個山,能不能找得到?當然沒有了。山是一個集體名詞,是空的,把那些樹、石頭、土、草等等堆攏來就叫一個山,如果把這些東西都抽除掉,那山還在哪裡?當然沒有了,所以說,“豈離於此,別有一實粗有分色”。問題在於他們執著是實的有,如果說是假的有——由石頭、土、草、樹等等堆攏來,就叫做山,是假的,那就不成問題。但是他們執這個山是實在有的,那麼我們把它分析,組成山的那些東西,把它分開之後,這個山在哪裡?所以你們說這個有分色是實在有體的,這個不能成立。下邊是立量,這個立量我們就不要去管它了。
這裡它說,總的一個大的色叫有分色,它是一個的,是不能分的,又是實在的。這個我們想一想就可以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任何東西都是因緣和合而組成的,離開因緣之後,這個東西在哪裡?找不到的。山如此,桌子也如此。你看桌子,它的分色是木頭、釘子,還裝兩把鎖等等,再加工藝、手藝把它敲攏來的。如果離開這些因緣,你說抽象的桌子,拿一個出來,那拿不出來的。有分色就是細色兜攏來的,你說有實在的有分色,離開細色還有它這麼一個東西,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外道的這個主張很容易破,一下就破掉了。
接著是破二乘,“理亦非多”。五識所緣的那些極微堆成的大色,都是很多極微堆起來的,這個粗的色,是很多的,這樣說也不對頭。這是舊的薩婆多,就是古薩婆多部,他們這麼主張。他們認為極微是實在有,可以作緣;若是假的法,五識緣不起來。五識緣的是極微,而極微有很多。這樣說也不行。“極微各別,不可取故”,極微各自各分開的,它的量很小,那取不到的。
“汝言極微,一一各別為五識境,此定不然”,你說極微是一個一個各自分開,可以各自作五識緣的境,這個決定是不對的。“極微各別,眼等五識,不可取故”,極微很小,它一個個分開的話,“眼等五識”取不到:眼睛看不到、耳朵聽不到、鼻子聞不到、舌頭嘗不到、身碰不到,“不可取”。
“然汝自宗,異生等眼,不見極微,五識之上,不現其相,如何說極微各別為境”,這個就與你們自己的主張相違了,你們宗派裡邊自己說的,極微這個東西很小,異生(凡夫)的眼睛是看不到的;五識,眼耳鼻舌身,這五個識上邊沒有極微的相:耳朵聽不到、鼻子聞不到、舌頭嘗不到、身也碰不到,因為太小了。既然你自己說極微是五識碰不到、不能取的,你怎麼說這個東西就是極微兜起來的呢?“各別為境”的話,應當是不能成立的了。因為極微是很小的東西,各式各樣、很多的極微堆起來的東西,還是那麼小。一個瞎子看不到,一萬個瞎子也看不到;一個極微看不到,一萬個極微還是看不到。你把它堆了很多,你說是一個粗的色,那還是極微堆起來的;極微是看不到的東西,你堆得再多,還是看不到它。所以,你說這個五識所取的境是多也不行,因為極微是看不到的,你堆攏得再多,還是看不到。
“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如眼根等”,這個我們也抄了筆記(名相注釋), “眼根等,五識不取者,《成唯識論》卷一雲: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這個極微,眼的現量是得不到的;比量得到,那是假的,現量真正地看到了,那才是真的東西。“雖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世不共信,余散心中無現量得,……此非他心及凡六識現量所得,唯除如來”,但是凡夫的眼睛是看不到的,只有佛才能看到,這是佛的境界,一般人沒有那麼高的境界。一般人都看不到的,你怎麼說這個極微堆攏來就看得到了?還是看不到。
下邊是立量:“各別極微非五識所緣,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如眼根等。”先說“各別極微”,分開的一個一個的極微,那很小,五識看不到,不是它所緣的,“非五識所緣”。為什麼緣不到?因為它取不到,它的能力達不到那麼小的東西,“眼等五識不可取故”,它取不到的。“如眼根等”,猶如眼根,那也是取不到的。就是上面筆記裡說的,眼根這個東西,凡夫的眼睛看不到,菩薩也看不到,只有佛才能看到;一般就是功能,它能夠產生識,這個功能就叫眼根。那麼它實際上有沒有?眼根是有的,就是第八阿賴耶識的相分,佛能看得到,而其它的人都看不到。這個極微也是一樣,跟眼根一樣。舉這個喻,就如眼根一樣,除了佛以外,異生凡夫、二乘聖者都看不到,你怎麼說能看得到呢?
“故此論中,極微各別,但是有法,不可取故,但是其因,略無同喻及所立宗。”一個是宗,一個是因,一個是喻,這個在《成唯識論》裡邊只說了因,略掉同喻及所立宗,立量的時候,加進去。“或應量雲”,回到正題上來,或者可以立個量:“聚色多極微,非五識所緣”(宗),各別的極微緣不到,“聚色”就是粗的色,極微堆攏來就是山河大地,古薩婆多部說山河大地是極微堆成功的,這個“聚色”是堆了很多的極微,但是每一個極微,五識都不能緣,極微再多,也緣不到。“極微各別,五識不取故”(因),一個一個的極微五識取不到,再多的極微五識還是取不到。“如眼根等”(喻),還是跟眼根一樣,五識不能取。
下面是根據《觀所緣緣論》來破了。什麼叫所緣緣?這個我們講過幾次了,昨天又大概地講了一下,“謂能緣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能令緣識,托彼而生,具二支義”。它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能緣的識上面要有它的行相,“帶彼相起”,它的相在識上,能緣識上邊有它的行相。其次,它本身一定是實在的東西,這樣才能夠生起識來,能緣的識依靠它而生起來;如果它本身是沒有的東西,是空的、無的,能緣的識就不能靠它生起來。如十二處裡邊,根、境相對,就能生識,識生起來要靠這兩個東西。一個是根,如眼根是眼識要生起來所依靠的地方;而所謂的境,如顯色、形色等等,根緣到這個境之後,識就生出來了。眼根對了色境,中間作意生起來,眼識就生。這個境,決定是要有實在的東西;如果境是沒有的,眼根對了個空的,那怎麼能生不起識?所以識要生起來,一定要有一個實在的東西,能夠借它的力量而生起來。所以說能作所緣緣的,第一它本身是實在的,識能夠依靠它生起來;其次,識生起來的時候,帶有它的行相,帶彼相起。符合這兩個條件,就可以作所緣緣。
(20B)“色等極微,非我許有”,這個色,還有聲香味觸,等等,都是由極微所成,我們大乘的唯識宗是不允許它有的。“設有實體,能生五識”,即使照你說它是實在有體的,能生五識。前面說所緣緣的一個條件,實在有體的,能生起五識,“容有緣義”,所緣緣的“緣”,這個意思它有了,因為它實在有體的。這是假設,即使照你們這麼說,這個極微有實體,能生五識,“緣”的意思夠了,“然非所緣”,但它不是“所緣”。“如眼根等,於眼等識無彼相故”,如眼根等,在眼識裡邊,不能帶起極微的相生出來,極微太小,眼根裡邊沒有它的相,不能變出它的相來緣,那麼所緣的意思就沒有,只能作緣,不能作所緣。大乘唯識宗根本就不承認有極微,因為古薩婆多部主張極微實在有體,唯識宗就姑且讓一步,就照你們說,極微是實在有體的,那最多也只是能作一個緣,不能作所緣。你說眼睛也看得到,那是不可能的。所緣要帶有它的相,那麼小的東西,眼識裡邊沒有它的相,所以不能作所緣。
論主就立一個量。這個看得懂的,我們就說一下;有些太麻煩的,我們就等到以後因明學了再去管它,現在就可以暫時不管。“遂立量雲:極微於五識設緣非所緣”(宗),極微對於五識眼耳鼻舌身來說,假使可以作緣的話,就是退一步,照你們說極微是實在有體的,那麼可以作緣,但是,不能作所緣。“彼相識無故”(因),極微的相,在識裡邊,沒有它的相。要作所緣的話,要有它的相,帶彼相起,但是極微太小,五識裡邊沒有它的相,所以它不能作所緣。“猶如眼根等”(喻),就像眼根那樣,眼根是有,但是識裡沒有它的相,因為凡夫看不到。
“彼言雖別,意與此同”,這兩個量,從兩邊說,說的話不一樣,而意思是一個。“《成唯識論》第一卷”裡邊也有說,“小與此同”,意思也差不多。它怎麼說?“彼論說言:非諸極微共和集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緣,此識上無極微相故。”即使那些極微合攏來,也不能給五識作所緣,因為極微很小,在五識上沒有它的相;既然沒有相,作所緣的條件就不夠。好了,這就是引《成唯識論》的一個量來破。總的說,雖然說的話不一樣,但意思都是差不多的。極微太小了,縱使像你們說的,它是有實在體的,承認你們這一點,它還是不能作所緣,因為它很小,在識裡邊帶不起它的相出來,不能作所緣緣,猶如五根是不能看到、不能聽到……。“理亦非多”,這是破它,很多極微造成的色,也不行。
論: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
述曰:下破經部正理論師。此即總非,下自別破。
“又理非和合或和集為境”,這是總的破經部跟新有部。經部跟新有部說,很多的極微固然是太小、看不到,現在它可以合攏來,成一個和合相,那就大了,可以看到了;或者是集攏來,成一個和集相,也是大了,這個色就粗了,可以看到。這是他們修正的道理,經部說是和合,有部說是和集,這兩個的差別等一下再說。“下自別破”,下邊,論主各別來破。
論:一實極微,理不成故。
述曰: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十處所攝,六識之境。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皆乖返。
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粗顯故,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遂立量雲: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
“一實極微理不成故”,這一個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他後邊還要問,為什麼不成立?先把這裡看了。
“經部等極微有一實體,唯意識境”,經部論師,他們認為極微有一個實在的體,它很小,眼耳鼻舌身,這五個識看不到、聽不到、聞不到、嘗不到、觸不到,但是意識可以知道,意識能夠知道很小很小的東西。這我們也可以想象得到。它是意識的境,眼耳鼻舌身是做不到的,然而它是實在有的。
“薩婆多師等亦有一實體”,有部一樣,也認為極微是個實體,但是他們說,這個實體是“十處所攝,六識之境”。薩婆多論師認為,這個極微是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十個處所攝的,六個識都能緣。
這樣,兩家就不一樣了,經部認為這個實體很小,眼耳鼻舌身是不能緣的,唯意識境;而薩婆多師說,六個識都能緣。
“然汝所執一實極微,我不許有”,這是破它了,你們所執著的一個實在有的極微,我們大乘是不承認有的。“理既不成,故說極微和合和集,義皆乖返”,一個實在有的極微都不能成立為有,你把它們再合攏來也好、集攏來也好,那當然還是不成立的。根本的一個極微都沒有,你堆啥東西?所以,盡管你說它是和合也好、還是和集也好,都是不合理的。
《觀所緣緣論》裡邊,怎麼破經部師?“然觀所緣論破經部師言:色等和合,於眼識等上有彼相故,設作所緣,以粗顯故,識現相故,然無緣義,無實體故。如眼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故。”
經部立的主張說,極微是實在有的,但五識是看不到的,五識裡邊不能帶著極微的相顯出來,等到這些極微合攏來,合到一個大的東西(這個就叫和合),這時候五識就能看了。極微是真的,和合相是假的,所看到的是和合的假相,真正的極微,五識是看不到的。這是經部的意思。
《觀所緣緣論》就破經部,說,你說極微是真的,這個和合的相是假的,這個和合相,在“眼等識上”可以帶它的相生起來,那麼姑且允許你,可以作所緣(實際上是不承認的)。“設作所緣”,縱使照你這麼說,這個極微堆起和合色,是大的,眼識上可以帶著它的相生起來,可以作所緣,“以粗顯故”,因為它大了,比較明顯了,“識現相故”,識上也現出它的相,那麼可以作所緣。“然無緣義,無實體故”,但是所緣緣的緣的意思沒有,因為它是假的,你們經部自己說它是假相。要作所緣緣的話,要有實在的東西,才能作所緣緣。你說是假的,即使作了所緣,還是不能作緣,那也就不成立了。
“遂立量雲:和合於五識設所緣非緣”,“設所緣”,即使能作所緣,“非緣”,但是緣的意思不夠,“彼體實無故”,這個和合的東西,你自己也說是假的,既然沒有實體,那就不能作緣。作所緣緣,要有兩個條件:一個是帶相而起,一個要體是實在的。現在你缺一個,那就不能作所緣緣,五識還是緣不到它。能夠作所緣緣,五識能緣它,現在既然不能成立是所緣緣,五識也不能緣。打個比喻,“猶如第二月”。什麼叫第二月?我們把眼睛掐住、按一下,天上本來是一個月亮,你眼睛一掐之後,看上去就有兩個月亮了。這第二個月亮是假的,並不是實在的,你不能緣它。你緣這第二個月亮,識不會生出來。這是第一個月亮,你把眼睛一掐,顯的假相。“設作所緣”,假設你所緣的第二月是有的,但是這第二個月,你是找不到的,你要去真正緣它的話,沒有這個東西。你們的這個和合相也是這樣,即使識上顯有它的相,但是它本身是沒有體的,不能生起眼識來。他以“第二月”來作比喻。
成唯識論復破彼言: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分折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此中難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無。
《成唯識輪》裡破它,說,“非和合相,異諸極微,有實自體”,和合相跟極微不一樣,極微有實體,和合相沒有實體,“分析彼時,似彼相識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實有,故不可說是五識緣,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這個話也是差不多的。這個和合相是沒有自體的,把它分析的時候,“似彼相識定不生故”,那個跟它相像的識不會生起來。“彼和合相既非實有”,這和合相是假的,前也說過,是假的,“故不可說是五識緣”,那就不能說是五識所緣的境,因為作所緣緣,一定要是實在的境。它是假的,不是實在的,也是以第二月作比喻,“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
“此中難意,若有實極微,容有和合假”,《成唯識論》意思是說,假使極微是實在的,那麼也可以容許你有一個假的和合相;“能合實非有,所合假成無”,能夠合的極微是沒有的,既然你所合的是假的,那當然也是沒有的了。《成唯識論》說的,把它根子都取掉了。這個能夠和合的極微本身就是沒有的,那你這個和合的假相,當然更不要談,更是沒有的了。這是《成唯識論》的一個說法。
總的來說,我們記住這個問題就行了:這些大的假相,識上顯相,雖然能作所緣,但它是假的,不能作緣,不符合所緣緣的意思,少了一個條件。既然不符合所緣緣,五識就不能緣它。就是“理亦非多”,說多也不行。各別各別的極微不行,多的合攏來做個和合相,也不行。
觀所緣緣論破正理師言: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為極微相故。遂立量雲: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許極微相故,猶如堅濕等。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瓯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
[名相注釋]“和集” 《成唯識論述記》卷二曰:“此第四,敘眾賢論師新薩婆多義,為前非破色等法。極微是緣非所緣,以五識上無彼相故,便救之言:其五識上,亦有極微相。色等雖有多相,一分是現量境,此諸極微,共和集時,展轉相資,各有粗相生。如阿拿色七極微相資,皆有阿耨色許大微相。如經部師阿耨色是假法,薩婆多雲彼和合故,非五識境,五識必依實法生故。今者所說,此相相資,各別極微,能生五識。一處相近名和,不為一體名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
“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 非形別故,覺彼瓶等之識上有差別相,形別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上有故,五識不緣假法故。
前面把經部師的和合破了之後,還要破新有部的和集。和集是什麼東西?跟和合有什麼不同?我們有個筆記,大家看一看。
這個“和合”,是很多的極微合攏來的一個大的假相。假使合了一個瓶子,這個瓶子實體是很多極微,極微相堆攏來之後,成一個瓶的樣子,這個瓶是假的,打爛了就沒有了。但裡邊極微是打不了的,它是實在有的。這是經部的說法。這個說法給《觀所緣緣論》破掉了。你雖然極微是有的,但是你和合相是假的,和合相是假的就不能生識,不能作緣;即使你是大的,能作所緣,但是它是假的,不是實在的境,不能作緣,所緣緣的條件還是少一個,五識就不能取它。這是破了經部的說法。
新有部就修改了一下。什麼叫和集?他說,很多極微,它不是合攏來的,並沒有合攏來。“一處相近名和”,在一個地方,它們沒有合了一個,但是挨得很近,叫和;“不為一體名集”,雖然合攏來,但不是合了一個東西,叫集。集,很多東西集在一起;和,和在一起。前面經部叫和合,他叫和集,集攏來還是很多東西,一個一個分得開的。他什麼意思呢?極微是實在的,合攏來假的是不能緣,但實在的極微還是能緣,它相又粗、又大了,五識能有所緣;它的體又是實在的,極微是一個一個有實體的,那麼既是所緣又是緣,五識就能取它了,“即是相近,體各別故,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他以這樣子的方式,把經部的和合修改了一下。
“即是相近,體各別故”,它們雖然和在一起、很近,但還是各是各的,沒有合成一個假相。合了假相,和合起來、並攏來成一個相,當然假的,不是極微了。它現在是和在一起,而沒有合在一起,挨得很近,但還是各是各的;各是各的,那還是極微,是實在有的。“謂諸極微,展轉相資”,很多極微互相地幫助,各個極微,“除本細相外”,除了它極微的小的相似外,又生了一個和集相,和集相就是合攏來的一個大相,“又有和集之粗相生起”,又生一個粗的和集相,“謂現量境” ,這個因為它有實在東西的,可以現量境,眼識、耳識能看得到的。“是實法故,有力生識,以相粗故,識有此相,故所緣緣理具足有”,它是實在的,能生識,那是能緣;又是大的,五識可以帶著相生起,可以作所緣。他這樣子一說,所緣緣的兩個條件都符合了。相是大的,當然能夠作所緣;它本身並不是合了一個假相,是很多集在一起,每一個都還是極微。極微有兩個相:一個是小相,原來的很細的相;一個是合攏來之後,現出一個粗相,就是和集相,這個和集相變粗、變大了,但是體還是實在的極微。這樣兩個條件都符合了。像這一種說法,我們看起來還是很勉強,但是即使勉強,他還是破得了,他怎麼破?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於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堅濕暖動是地水火風的性。堅硬,這個東西只有身能夠碰到,眼睛是看不到的。這個堅是實在有的,在眼睛、耳朵的識裡邊,作緣是可以的,因為它是實在的境,可以依靠實在的境生起識來,但是眼識是看不到的,非所緣故,“眼等識上,無彼相故”,眼等識上沒有它的相,堅什麼相?眼睛看不到,耳朵聽不到。
“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你所執的色聲香味等,這些極微和集攏來,顯一個和集相,這樣子,跟前面是一樣的,還是成立不了。和集的極微與沒有和集的極微,你說和集之後,相變大了,但是體還是原來的那個極微,原來的極微看不到,和集攏來後怎麼會看得到?還是看不到,所以說,“理亦應爾”。“色等極微,諸和集相”,同樣,原來沒有集攏來之前,看不到;集攏來之後,怎麼會看到?應當還是看不到的。“彼俱執為極微相故”,你說它們都是極微,都是極微的相,極微看不到,和集相應當也看不到。
他立一個比量。“極微和集相,設於眼等識,是緣非所緣”(宗),極微的和集相,縱使照你們的說法,“於眼等識是緣”,因為它是實在有的,是極微,可以作緣,但不是所緣,“非所緣”。為什麼?它還是個極微,它的相變了一下,但是它本身還是一個極微。極微是看不到的,那你變一個和集相,也看不到。“是緣”,它是實在的,極微是有的,“非所緣”,識還是看不到它。“許極微相故”(因),因為它是極微的相,畢竟還是極微了,極微本身看不到,你千變萬變,極微還是極微,極微看不到,再怎麼變還是看不到,再怎麼和集相還是看不到。“猶如堅濕等”(喻),堅、濕、冷等等,這些我們眼睛是看不到的。
另外,“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復有別生:瓶瓯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這還是《觀所緣緣論》裡的文,這裡邊意思又轉深了,轉深下去再問這個問題。
他說,極微的相是緣不到,不是所緣,但我們現在緣的是極微的和集相,極微合攏來之後,它另外生一個相,比如瓶、瓯(杯子)等覺相。你假使把很多極微做一個瓶子、做一個杯子,我們緣的就是這個瓶子、杯子,這個相、這個感覺是有的。他以一個頌來說,“瓶瓯等覺相,彼執應無別,非形別故別,形別非實故”,這個瓶也好,瓯也好,都是極微堆攏來的,你說它形上怎麼會有差別呢?假使說,有一億個極微兜攏來成一個瓶子,又是一億個極微兜攏來成一個杯子,這個杯子也好、瓶也好,都是一億個極微兜成的,應當是一樣的,為什麼一個成了杯子、一個成了瓶子?為什麼不一樣了?所以說,“彼執應無別”,你所執著的這個瓶子、杯子,既然極微數量是一樣的,它的相貌、外相應當不會有差別,“非形別故別”。這個裡邊,道理很細。“形”,形狀;“別”,差別。他說,不是因為形量的差別而差別。你說這個形狀差別,差別在哪裡?它還是數量不一樣了,假使是數量一樣的,都是一億個極微的話,它應當沒有差別了。“形別非實故”,因為形狀的差別不是實在有的,而它們的數量有差別。極微是實在的,實在有這個極微的數量差別,這可以允許它;形狀是假的,不在極微上,極微上邊沒有差別的形狀。瓶等這些東西顯現的形狀是假相,假相的瓶瓯等有差別,不是極微上邊有差別,“非形別故,覺彼瓶等之識上有差別相,形別唯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上有故,五識不緣假法故”。這是簡別,不是在實在的極微上。
這麼一說,把他們這樣子一逼,逼得他們又沒有辦法了,他們就說極微有差別。你說形狀的差別是假的,現在我們說極微有差別,極微是真的,那這個差別應當也是真的了。
“又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那麼再退一步,你說極微也有差別相的話,這個也不對。
“所以者何?極微量等故,形別唯在假,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極微的量是一樣的,最小的量。他們自己承認,是最小的量,它沒有體積了,就是一個圓點一樣的小點點,極微,一樣的形狀。“極微量等故”,數量是等的,如瓶、杯子,假使都是一億個極微堆攏來的,極微的數量是相等的,而它們的形狀不一樣,那麼差別不能是在極微上,極微上的數量等的話,它不會有差別,這個形狀的差別就在杯子、瓶這個假東西上邊。“析彼至極微,彼覺定捨故”,假使把這個瓶、杯子,把它分析,分析到極微最小點的時候,這個瓶、杯子的假相決定會捨掉,瓶的感覺、杯子的感覺就沒有了。分到極微的時候,既不成瓶子,也不成杯子,極微裡邊沒有瓶、杯的相的。這個假相是有的,因為瓶子、杯是假的相,極微則不能有假相,極微是實在的,決定是一個相。
成唯識論復作是說: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余境識緣余境故,一識應緣一切境故。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征如余論說。
[名相注釋]成唯識論復作是說:彼執不然,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
《成唯識論述記》卷二雲:極微等者,是相似義,且如俱以一俱胝極微作瓶瓯,瓶瓯應無別,以極微頭數相資等故,今既瓶瓯,二相各別,故知不是相資量等為五識緣。……彼若救言:此瓶瓯等,微量既齊,相資相應等,但由行位不同,遂令見別。……今難之雲:共和集位,一一極微應捨根本極微圓相,行位既別,相資亦殊,即是極微失本圓相。……極微本是團圓之相,今既不爾,故失本相。由此又解,既無方分,如何行位,令其相別,相別唯在假瓶等上,非極微故。此亦非由行位異令見異也。
《成唯識論》也這樣說:“彼執不然”,你這個說法不對,“共和集位,與未集時,體相一故”,這個極微和攏來之後,跟沒有和攏來之前,它的體也好,相也好,都是一樣的,不會改變的。
“瓶瓯等物極微等者,緣彼相識應無別故”,假使說這個瓶跟那個杯子,它們的極微是相同的,假使都是一億個極微堆攏來的,它們的相決定是一樣的;“緣彼相識”,緣這個瓶、緣這個杯的形狀、相貌的那個識,假使眼識的話,決定是沒有差別的,看起來一樣的,都是一億個極微。
“共和集位,一一極微,各各應捨微圓相故”,假使你說這個相不在假的瓶、瓯上,在極微上,那麼你們所說的極微是一個最小的圓點子,這個話又不對了,這個圓點子又不成立了,極微成了另外的相去了。那就是把你們自己原來的設想都推翻了,所以你們這樣子說,是自語相違,把你們說的那些道理,自己推翻自己了。
照這樣子推論的話,錯誤很多。“非粗相識緣細相境,勿余境識緣余境故”,你說緣粗的相(那個瓶瓯等)的識就是緣細的相,緣粗緣細都是能緣的話,粗跟細是相對的,“勿余境識緣余境故”,假使眼睛只能緣色境,余境就是聲、香等等,照你這樣說,粗的細的都可以緣,緣粗的識可以緣細的話,那麼緣色的眼識也可以緣香,也可以緣聲,那都可以亂緣了。“一識應緣一切境故”,這樣推下去,一個識,比如眼識,對一切境,色聲香味觸法,都能緣了,因為不同的識可以緣不同的境;照你這個邏輯推下去,那就亂套了,一個識,一切境都能緣了。這是不對的。
“此論但有破本極微,既非實有,所成和集理實不成,種種推征,如余論說”,這部論說,極微是不能成立的,你說和集也好、和合也好,那當然也不能成立,各式各樣推征、辯論,在其它論裡邊也講得很多,他就介紹到這裡。
這一段他推得很細,希望大家回去,慢慢地去摸索一下。這裡我們提供一點線索。我們眼睛緣瓶的時候,假使緣一個瓶子,我們看到的是瓶子,並沒有看到極微。你說極微顯瓶的相,這個話靠不住,我們緣瓶的時候,就看到瓶子,沒有看到極微。假使說你緣瓶子的粗的識就是緣極微的話,這個識粗細都可以緣的,那色聲香味觸也都可以亂緣了,眼識可以緣聲、耳識可以緣香……,再推下去,一個識,什麼境都能緣,那顯然是不合理的。那就是緣粗的識不能緣細,細的識是不成立的,那麼緣粗的識也不成立,因為這個粗相,你說是和集攏來的,既然是集攏來的,極微是緣不到的,那你這個粗的,識還是緣不到。
總的來說,他想把和集跟和合的差別分開,和集是每一個極微的相,每一個極微是真的,這個相又大了,可以作所緣,但還是不行,裡邊還有矛盾。因為這個形狀,他把它分析,形狀的差別不在極微上,是在這個瓶上,是在假相上邊,你緣的還是假的。假的是不能緣的,就是這麼一句話。
戊二 次三頌正破小乘 分二
己一 初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 分二
庚一 初一頌設答不成………
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
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論:雲何不成?
述曰:自下廣釋極微不成。於中有三:初問不成,次答不成,後申正義,總結不成。此即初問。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有隨一過,遂問論主:雲何不成?
“雲何不成?”論主的目的是說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但是二乘說能成立,這樣就“有隨一過”。“隨一過”就是你承認了,而我不承認,有一方不承認,於是他還要問:為什麼一個極微是實在的不能成立?“外人既見非其極微一實不成”,這個外人,就是唯識宗以外的人,看到唯識宗說他一個極微實在的是不能成立的,你說不成立、我說能成立,那就有隨一過,一方面承認、一方面不承認,那麼你說為什麼不成立呢?
論: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
述曰:次答不成。總有三頌,別破小乘。於中有二: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答合等不成中,既有二頌:初設答不成,後破救不成。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如阿拿色,合七極微成,中有一極微,外邊有六。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
(21A)這裡論主用三個頌來破。“初之二頌,破極微有合無合不成”,初兩個頌破極微合攏來或者不合攏來都不成立,“後之一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不成”,再一個頌破極微有分無分也不成立,這下邊都要講。“就初段中,復分為二:初答合等不成,後結不成……”,這是分科,看下去就知道了。
“頌曰: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極微怎麼合?一個東西,跟人家合起來,挨到了,就合攏成一個了。“極微與六合”,假使極微合的時候,是六方面來合。假使一個東西,它有東、南、西、北周圍四位及上、下兩位,東邊跟東邊的合,西邊跟西邊的合,上邊跟上邊的合,下邊跟下邊的合,這樣子合的話,“一應成六分”,極微有六個方分,極微有東南西北、有上下的話,極微不是最小了,還有方分,還可以分,那就不叫極微了。
“若與六同處”,假使一個極微是極小,沒有東南西北上下的,那麼一個極微擺在這裡,第二個極微擺上去,又不在上,又不在下,還在老地方,疊上去了還是老地方,那你一百個極微、一千個極微擺上去,還是原來極微的那個地方,還是那麼大,沒有變大起來,“聚應如極微”,堆了很多的極微,結果還是原來的極微那麼大,沒有大起來。
如果把它分成六邊,那會擴大起來,而一個極微,你說是最小量、不分的;若說有六邊的,那還好分,那就不是最小了。隨你怎麼說,總是有毛病。
“初中二難:上之二句,難極微合應成六分”,這個頌的前二句(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反難他們,假使極微跟極微能夠合的話,極微就不是最小,還有六分。這個六分又可以分,上下、東南西北,又有六個分。“下之二句,難極微同處聚應如極微”,後二句(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再難他們,你若說沒有六分,是極微堆攏來,還是老地方,那麼又不對了,你堆了很多,還是極微那麼大!
“如阿拿色,合七極微成”,你(二乘)說極微慢慢地合成大的色,它是怎麼合的呢?“阿拿色”是一個色,是七個極微合成的。“中有一極微”,中間是一個原來的極微,“外邊有六”,外邊有六個。等於說,上邊一個、下邊一個,左右兩個、前後兩個,一共六個,這樣合攏來,當然大起來了。
“中極微若與外六極微合”,假使中間那個極微跟外邊的六個極微是這麼合起來的話,“所合既六,能合極微應成六分”,既然你所合的極微有六個,能合的極微應當可以分六分,這一部分跟上邊合、那一部分跟下邊合,這一面跟東邊合、這一面跟西邊合,還有南北兩面,不是有六分嗎?六分還得能分了,極微是不能分的,現在它至少還能分六分,可以分六個。
“若以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極微是最小的東西,不能再分了,再分下去就是零,成了空了,假使依你說的不能分,沒有六分,那麼沒有六分的話,上邊合了就是下邊合,東邊合的就是西邊合,前面合的就是後邊合,合來合去,還是老地方,大不起來了。
“極微更無分故,不相合者”,假使說極微不能分六分,所以不能上邊上邊合、中間中間合、前面前面合……,那麼不能合的話,“六對之時,便相糅住同一處所”,中間極微跟六個極微相合的時候,也不是上,也沒有下,也沒有前,也沒有後,一直在老地方,都是打在一起,合在一個地方。
“既同一處,阿耨色等,各各應如一極微量”,既然是在一個地方,阿耨色也大不了,你說阿耨色有七個極微那麼大,但是沒有啊,它只有原來極微那麼大,因為它堆來堆去,它還堆在原來地方,不能堆出大的東西來。所以,你說能合也不對,你說不能合也不對。
這些下邊還要廣講。這是對這個頌,略講一下。
論: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
述曰: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所以者何?
“若一極微,六方各與一極微合,應成六分”,假使一個極微,像你們經部、有部說的,七個極微壘成這個阿拿色,阿拿色是很小的色,合的時候,前後、左右、上下一共六個地方,六個地方合,那麼你這個極微就會分六個地方。你有六個地方的話,極微至少有六個分,可以分六分,前面一分、後面一分,上、下、左、右都是一分,“應成六分”。那就不是極微了,極微不能分的。
“釋上二句頌”。“此設破他,非本宗義”,這是假想地破他,不是本宗的原來的意思。“中間極微,四方上下,有六極微”,這個就是前面說的,阿拿色是怎麼合的呢?一個極微在中間,它的周圍、六方,上下四方各有一個極微,一共六個極微,這樣合攏來。“合中間極微,應成六分”,照這麼合的話,中間極微就要分六分,前面一分跟前面合,後面一分又跟後面合,上邊一分是上面合……,它跟上面的極微合,就不跟下面的極微合,因為不是一個地方了,應當有六分,至少有六個分。“所以者何?”為什麼一定要六分?
論:一處無容有余處故。
述曰:顯成六因。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余五方處五極微故。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余五處。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應成六分。應立量雲:中間極微應成多分,一處無容有余處故,如粗聚色。或於頌中,亦成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與六合故,如粗聚色與六色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
“一處無容有余處故”,在同一個地方,不能容有其它的地方。“顯成六因”,解釋為什麼要分六分的原因。
“謂中間極微東極微處,無理容有余五方處五極微故”,東邊的那個極微,跟東邊極微合,“無理”就是沒有道理,沒有道理說其它的五方也合在東邊。東邊只能跟東邊極微合,西邊跟西邊極微合,你說六個極微都合在中間,這個就不成話了。
“如是乃至,中間極微下方極微處,非余五處”,中間極微的下方,不能跟其它五方的極微合攏。下方的只能跟下方合,不能跟上方的合;在後方的只能跟後方的合,不能跟前面的合,因為它一共要合六個,“非余五處”。
“中間極微所合六異故”,中間極微,它所合的六個是不一樣的,“中間極微應成六分”,中間極微,既然跟六個極微合的地方不一樣,那麼中間極微可以分六分。東方的就跟東方的極微合,南方的跟南方的合……,這樣子至少要分六分。那就不叫極微了。
他立個量說:“中間極微應成多分”(宗),你這個極微是不能再分的,但是照你這麼說,中間的那極微應當可以分很多,“一處無容有余處故”(因),在一個地方不能有其它的,就是東方的極微只能跟東方合,不能跟西方南方的合,其它的地方是不能合的了。“如粗聚色”(喻),好象粗的色。粗的色,比如茶杯,上面的杯口只能跟上面的蓋子合,下邊的杯底跟桌子合,不能說上邊跟下邊混在一起合,這是不可能的。粗的色如此,細的極微也應當如此,那麼你這樣子極微就多了,不是不可再分了,還可以分了。這個意思就是說,你們安的極微是不成立的。你說極微是最小的,不能再分的,但是這樣看起來,這樣一個極微還可再分,至少還可以分六個。
“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或者就在頌裡邊,也可以立一個比量:“中一極微應成六分”(宗),中間那個極微可以分六分,“與六合故”(因),因為要跟六個極微相合個緣故,“如粗聚色與六色合”(喻),猶如粗聚色那樣地與六色對合。“然頌唯宗因,略無同喻”,這是把頌裡邊那些話來配一個量,就是“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這二句,把它作一個因明的量,那只有宗、因,沒有喻,也可以算個量。這個我們就不要去考得那麼多了,把它道理抓住就是了。假設中間極微跟它的六邊的極微可以合的話,那麼中間極微就可以再分六分,不是不能再分的最小的東西了——一句話,極微還可以再分!
論: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
述曰:此釋下二句頌。若言極微無方分故不相合者,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應阿耨等諸粗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處故。所以者何?
“一極微處若有六微,應諸聚色如極微量”,這是第二個說法。假使你說極微不能分了,東方的極微,南西北方的極微,都能合在一個地方,因為它沒有方向了,不能再分了,一分就有方向了,那麼多的極微還是合在一處,這些極微合了半天,沒有大起來,還是那麼小。“此釋下二句頌”,這是解釋“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這二句頌,這兩句說極微不能分的話,又是怎麼樣的情況。
“若言極微無方分故”,極微是最小點了,不能再分了,那它東南西北就沒有了,上下也沒有了,這樣子“不相合者”,因為沒有方分、不能相合,不能跟東方合、不能跟南方合、不能跟西方合……,不能這樣合的話,“中間極微既與六合時,既應互相糅同一處所,中一微處既與六微同處而住,應阿耨等諸粗聚色如極微量,更不增長,即微處故”,你說東邊的不能跟東邊合了,沒有方向的,這六個極微跟中間那個極微合的時候,都是合在原來地方。本來他們的設想是,七個極微合成阿拿色,再慢慢擴大擴大擴大……,最後,擴大到山河大地。但是現在你擴到阿拿色,還是在原地方;再擴大,還是原地方;再擴大,又是老地方……,擴了半天,再怎麼多的極微堆攏來,還是那麼大,那你這個粗色就沒有了。所以你這個粗色要增長的話,這個事情就不成功了。所以,不管你是合也好,不合也好,都有毛病。
論:展轉相望,不過量故。
述曰:顯諸聚色,如極微量。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故諸聚色,如極微量。應立量言:汝諸聚色應如微量,量不過微故,如一極微。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汝聚色量應如極微,即微處故,猶如極微,即同無異。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
為什麼它們合了半天,還是原來極微那麼大呢?“展轉相望,不過量故”,它們互相地來看的話,沒有超過原來那個量。
“顯諸聚色,如極微量”,“聚色”就是合攏來的粗色,粗色合來合去,還在原地方合,沒有東南西北,都是合在一起,這麼合了半天,還是原來那麼大,跟極微原來的量一樣大。
“以一與六,展轉相望,量不相過”,一個跟六個合攏來,它們互相合了半天,跟原來一樣大,並沒有超過,那麼你再多的合攏來,還是這麼大,也沒有超過。“故諸聚色,如極微量”,這些聚色,不管你是集攏來的和集也好,或者是合攏來的和合也好,聚攏來,堆了半天,還是極微那麼大,沒有擴大起來。
這要立個量:“汝諸聚色應如微量”,你們所說的聚色,積攏來的那個粗色,它的大小跟極微還是一般大;“量不過微故”,因為它們的量並沒有超過極微,你們堆來堆去,還是堆在老地方,它的量還是跟原來一樣,粗色的大小應當不超過極微。“如一極微”,打個比喻,就如一個極微那麼大。
“或於頌中,亦成比量”,根據那個頌,做個比量也可以:“汝聚色量應如極微”,你的聚色的量應跟極微一樣大;“即微處故”,因為堆來堆去,都是堆在老地方,就是原來的那個地方;“猶如極微”,你這樣堆在老地方,當然跟原來的極微一樣,沒有差別,“即同無異”,跟原來的極微一模一樣。
“然頌下說如極微言,通宗中法及同法喻,義不違故;或唯是法而非同喻,文勢異故。其宗因等,義准應配”,這幾句又是講因明的事情了,這個不要去管它也可以,意思懂得就行了。若極微沒有方分的話,你堆來堆去,堆在老地方,那個聚色也大不了,它跟原來的極微相同,毫無差別。
論:則應聚色亦不可見。
述曰: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又立量言:汝粗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或即微處故,猶如極微。此中說宗因如前說。然合與同處,此之二難,皆是設遮,非為本計。
“則應聚色亦不可見”,既然聚色跟極微是一樣大,那麼聚色也看不到了。你們說和合色、和集色能看到的,你堆來堆去,還是極微那麼大,怎麼看得到?跟極微一樣大,看不到的。
“若許聚色量同極微”,假使你說極微是沒有方分的,聚色堆起來還是跟極微一樣大,“其諸聚色,應不可見”,那麼你們說這個山河大地堆攏來的色,還是看不到了。這個色跟原來的極微一樣大,怎麼看得到?“量如微故”,因為它的量跟極微一樣大,所以看不到。
又立個量:“汝粗聚色應不可見,量如微故”,你們的粗的聚色,堆攏來的那個粗色,應當看不到的,為什麼?它的量跟極微一樣大;“或即微處故”,“量如微故”是一個因,或者以“即微處故”為因,你堆來堆去,還是堆在老地方。這個意思是一樣的,只是話語調了一下。“猶如極微”,這是喻,就像極微,極微看不到,這個粗色也看不到,為什麼?量相等的。“此中說宗因如前說”,這個不去管它了。
論: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
述曰:薩婆多師既見前破,設遮彼義,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此立宗也。然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今於此中,且但遮合。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但由無間,假立觸名。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合之與觸,名異義同。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毗婆沙論在此國造,因以為名,顯此論因,如余處說。毗婆沙者,婆沙,說也,毗有三義:一勝義,此論決定勝余論故;二異義,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三廣義,於一一義中,諸師廣說故。
“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迦濕彌羅國是有部的一個根據地,他們裡邊的毗婆沙師就是古的有部,他們說,“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極微並不是合攏來的……,反正他們是狡辯了。
“薩婆多師既見前破”,這些毗婆沙師看到前面都被破掉了,“設遮彼義”,他還要搶救,就另外想辦法了,“遂作是言:非諸極微,有相合義”,極微並不是合攏來的。“此立宗也”,這是他的宗。“然此本師,亦不相糅,同一處所,定無是事”,他們說,既不是合攏來的,也不能說是在原來那個地方,糅了一起,還是那麼大,這個決定沒有這樣的事情;堆了半天,還堆得只是原來那麼大,那是什麼呢?所以說決定沒有這樣的事情,也不是這樣子的。“今於此中,且但遮合”,這兩個說法,他們都不承認:糅了一起,還是那麼大,根本沒有這樣的事情,他們就不說了;至於合攏來的這個說法,他們也說不對,不是合攏來的。
下邊是他們變換了文字來說明極微相觸、相合的情況。
“世友說:極微相觸,即應住至後念。”世友尊者說,“極微相觸”的話,“即應住至後念”,第一念要流到第二念去,這就叫相觸。你沒有碰到,就不能叫相觸了。
“大德說:極微實不相觸”,有的大德說,極微並不是真正碰到的,“但由無間,假立觸名”,但是它們兩個挨得很近,中間沒有空隙了,這叫觸,並不是真正碰到。“若異此者,微有間隙,中間既空,誰障其行,許為有對?”假使說不是這個樣子,而是“微有間隙”,這個極微中間有空隙,既然中間還有空隙,“中間既空”,這個所謂有對色、有障礙,既然中間空的,怎麼叫有對色?“誰障其行”?不能障礙了。這是古代學說,跟現在原子、電子有一點點差異,這個我們不去管它,論主主要是破他們的極微不能成立,所以他們說空也好,不空也好,都是廢話。
“合之與觸,名異義同”,他們說的合也好,觸也好,名字不同,意思一樣,都是一個事情。
“迦濕彌羅,北印度境,毗婆沙論在此國造”,迦濕彌羅國,在北印度境內,《大毗婆沙論》就是在這個國家裡邊造的,“因以為名”,所以就給他們安個名字,叫迦濕彌羅國毗婆沙師。“顯此論因,如余處說”,至於這部論是怎麼造的?在其它地方有說,如《俱捨》裡也大概講了一下。
[參考文獻]《俱捨論頌疏》(唐圓晖述)卷一:佛涅槃後,四百年初,健馱羅國有王名迦膩色迦。其王敬信、尊重佛經,味道忘疲,傳燈是務。有日請僧入宮供養,王因問道,僧說莫同。王甚怪焉。問脅尊者曰:佛教同源,理無異趣;諸德宣唱,奚有異乎?尊者答曰:自五夢不祥,雙林現滅,百有余載,諸部肇興。雖復萬途,津梁一揆。是故大聖,喻折金杖,況以爭衣。爭衣則衣終不破,斫金則金體無殊,是故依之修行,無不皆成聖果。王聞此語,因為問曰:諸部立范,孰最善乎?我欲修行,願尊者說。尊者答曰:諸部懿典,莫越有宗;王欲修行,宜遵此矣。王曰:向承嘉旨,示以有宗。此部三藏,今應結集,須召有德,共詳議之。於是萬裡星馳,四方雲集,英賢畢萃,凡聖極眾。既多煩亂,不可總集為。遂簡凡僧,唯留聖眾。聖眾尚繁,簡去有學,唯留無學。無學復多,不可總集,於無學內,定滿六通,智圓四辯,內閒三藏,外達五明,方堪結集,故以簡留。所簡聖眾,四百九十有九。王曰:此國暑濕,不堪結集。應往王捨城中,迦葉結集之處,不亦宜乎。脅尊者曰:王捨城中,多諸外道,酬答無暇,何功造論?迦濕彌羅國,林木欝茂,泉石清閒,聖賢所居,靈仙游止。復山有四面,城唯一門,極堅固矣,可結集矣。於是國王及諸聖眾,自彼而至迦濕彌羅。到彼國已,緣少一人,未滿五百,欲召世友。然世友識雖明敏,未成無學,眾欲不取。世友顧聖眾曰:我見羅漢,視之如唾,久捨不取。汝何尊此,而棄我乎!我欲證之,須臾便獲。遂於僧眾,便立誓言:我擲縷至空,縷下至地,願我便證阿羅漢果。縷未下空,諸天接住,語世友曰:大士方期佛果,次補彌勒,三界特尊,四生攸賴,一何為此小緣,而欲捨斯大事!於是聖眾,聞此空言,頂禮世友,推為上座。於是五百聖眾,初集十萬頌,釋素怛纜藏;次造十萬頌,釋毗奈耶藏;後造十萬頌,釋阿毗達磨藏,即大毗婆沙是也。世友商確,馬鳴采翰,備釋三藏,懸諸千古,法雲重布於遐方,佛日再晖於沙界,傳燈之盛,斯之謂焉。五百羅漢既結集已,刻石立誓:唯聽自國,不許外方!敕藥叉神守護城門,不令散出
據《俱捨論》的說法,它的緣起這樣子的:健馱羅國的國王迦膩色迦,敬信三寶,“傳燈是務”,他的國師是脅尊者。有一次他請很多的僧應供,在應供的時候,他請問佛教的道理,問了很多大德,結果回答的不一樣,“僧說莫同”。他就問脅尊者,佛教都是佛說的,怎麼同樣一個問題,我去問很多大德,卻是各說各的,不一樣,這是什麼道理?脅尊者就給他說,佛教是一味的,先是原始佛教,後來分成部派,因為因時、因地、因機,各式各樣的變化,所以分了幾個部派:十八部、二十部,但是每一部都是從佛的源頭來的,你只要依哪一部修,都能證果證道。
這個話,就是說,真正從佛教裡邊流出來的法流,都能證果證道,但是有一點要注意,不要糅合,不要自己自作聰明,把兩部雜起來,自己立了另一部新的,那不是從佛的源頭來的,那要證果證道是靠不住的。所以說不要自作聰明。而你根據傳承,不管你是哪一部的傳承,只要真正是佛所說的,都能證果證道。
迦膩色迦王聽脅尊者這麼說,就說,這樣看起來,那麼多部,尊者你看,哪一部的教義最好?我好依之修行。脅尊者就說,一切部派裡頭,有部的教義最好。國王就說,有部的教義,應當把它結集一下,使它鞏固,不要流散,這樣子可以流諸後世、利益眾生。於是就結集三藏,就在迦濕彌羅國結集起來,那個地方環境比較好,這樣子結集的三藏裡邊就有《大毗婆沙》,《大毗婆沙》是論藏,還有經藏、律藏,各有十方頌。現在,經藏跟律藏的都失掉了,論藏的十萬頌還在,就是《大毗婆沙》。這是玄奘法師的功德,他是拿回漢地來了,如果不拿回來,論藏也失掉了。這是造《大毗婆沙論》的緣起,我們也略略講一下。
什麼叫“毗婆沙”?毗婆沙是印度話。“婆沙,說也”,“婆沙”是“說”的意思。“毗有三義”,“毗”有三個意思:一是“勝”義,“此論決定勝余論故”,這部論最殊勝,超過其它一切的論,所以叫勝。二是“異”義,“於一部中諸師異說故”,在一部裡邊,很多的論師有各種各樣的說法。大毗婆沙裡邊有四大評家,這四大評家各說各的道理,最後哪個講得最好的,就采取哪一個,所以它裡邊各式各樣的道理說了很多。三是“廣”義,“於一一義中,諸師廣說故”,每一個事情,很多論師,廣泛地把它的道理說出來。
總之,“毗”有“勝、異、廣”三個意思,“婆沙”即是“說”,合起來“毗婆沙”意思就是:其中說的話是最殊勝的,又是有各式各樣的說法的,又是最廣泛的說法的,就叫大毗婆沙。這是解釋大毗婆沙的這個有部論師名字的來源。
論:無方分故,離如前失。
述曰:顯不合因。若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
“無方分故,離如前失”,毗婆沙師說,我們說的並不是“合集相”,這個極微並沒有相合,為什麼?“無方分故”,沒有方分的,沒有合的,“離如前失”,你們前面說了很多的過失,都沾不到我們的邊。
“顯不合因”,為什麼說那些極微不是相合的?因為它沒有方分。
“若有方分,可說有合,得成六分;既無方分,不得相合,故離前來遮破我失”,有方分,有東南西北,那可以合;既然沒有方分,那就不合了,那前面你們說的過失都回避掉了。
論: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
述曰: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有方分故,可成六分,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極微無合,無分義成。俱捨論雲: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聚色,彼名和合色。
論:此亦不然。
述曰:此總非,下理顯。
“但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極微是沒有方分的,不相合的,但是聚色(粗的色)是可以合的,因為它有方分。粗的色有東南西北上下,可以合。他以這樣子來回避前面的過失。什麼叫粗色?阿耨色以上,就是七個極微合攏來的色,在這個以上的色,它們越堆越大,都有方分。
“阿耨色以上,諸大聚色,可有相合”,阿耨色以上的這些聚攏來的、大的色,可以有合的,因為它有方分,可以分六分。那當然可以分六分了,本來是可以分的。
“聚色亦成,即顯聚合許有方分”,聚色,可以合攏來的,它有方分。“極微無合,無分義成”,極微不能合,它沒有方分的,極微就不能分了。這樣就可以避免前面的過失,前面的過失可以避掉,這是毗婆沙師的轉計。
《俱捨論》裡邊說:“又和合色,許有分故,相觸無失”,一樣的道理,和合色就是聚色,它有方分的,可以合攏來,沒有過失;合就是觸,相觸就是相合。“觸之與合,義一名異,此名為聚色,彼名和合色”,我們這裡叫聚色,《俱捨論》裡叫和合色,實際是一樣的意思。
毗婆沙師以這樣子的說法,以為可以避免前面的過失。於是論主跟他們說:“此亦不然”,也不對的。怎麼不對?下邊要廣說。
庚二 後一頌破救不成………
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
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論:頌曰: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
述曰:自下正破極微不成。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下二句,設破轉救。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故知不由無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
“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極微是不能合的,聚色是極微合攏、堆起來的,極微既不能合,聚色裡都是很多的極微,它也不能合,那麼哪個來合?“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或者,不能合的原因不在於無方分。極微無方分、不能合,你說聚色有方分、能合,現在聚色也不能合,有方分也好,無方分也好,都不能合。並不是沒有方分就不能合,有方分還是不能合。
“自下正破極微不成”,這是又要破它了,怎麼破?下邊廣講,先說這麼一個頌。
“於中有二:上二句,但正征诘”,前二句是問他;“下二句,設破轉救”,後面二句,假設他再來一個救,還把他破掉。
“汝說極微,既無合義,極微即聚”,你說極微本身就沒有合的,那麼極微就是聚,沒有合嘛,那它本身就是聚。“聚有合者,非微是誰”,你說聚是能合,這個聚本身就是極微,極微不能合,聚哪個來合?這個合不是極微是哪個?一會兒能合,一會兒不能合,這怎麼說?
“或若聚色,亦無相合”,或者,假使你說聚色也不能合,它本身就是極微,聚色是有方分的,也不能合。極微不能合,不也是因為它沒有方分嗎?你說極微沒有方分、不能合,結果聚色有方分的也合不了,那麼極微不合,不在於有方分無方分的問題了。“故知不由無方分故,極微不合,聚有方分,亦不合故”,這就把他們說的話全部破完了。
論:今應诘彼所說理趣。
述曰:將釋上二句頌,先發端標起。此中無難,但有征诘外人所說無合理趣。理謂義理,趣謂意趣,雙征義意,故诘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故。
“今應诘彼所說理趣”,他這麼說了,現在我們要把他的道理、他的趣向問一下,你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將釋上二句頌”,前二句頌是诘問他們的話,要解釋之前,“先發端標起”,先開個端。“此中無難,但有征诘外人所說無合理趣”,這裡邊不是問難,既然你前面說了,沒有合的,那麼我來問你一下,怎麼說沒有合?
“理謂義理,趣謂意趣”,論裡邊說的“彼所說理趣”,什麼叫理趣?理是道理,趣是趣向;“雙征義意,故诘理趣”,既要問他的道理,又要問他的意趣,所以就說“诘彼所說理趣”。“或趣即理,理是能緣,意所趣故”,或者說,這個理跟趣就是一個東西。先是說理是義理、趣是意趣,理是道理、趣是趣向,叫理趣;或者說,理就是趣,就是一個東西,那麼理就是趣的話,“理是能緣,意所趣故”,能緣理的是意,意所趣向的就是理了,能緣的意所趣向的就是這個道理,這樣,理跟趣就合攏來了。
論: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
述曰:初二句牒,下二句诘。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既異極微,諸聚非有,言聚有合,其合者誰?誰者問也,問聚合者體是誰也。助立量雲:聚應無合,即極微故,猶如極微;極微應合,即諸聚故,猶如聚色。
“既異極微,無別聚色,極微無合,聚合者誰”,這個就來問你了:你說極微是不能合的,聚色又是極微合攏來的,離開極微就沒有聚色,那麼既然極微不能合,這個聚色又怎麼能合?它本身就是極微啊。
這是诘問他們。既然你說極微跟那個聚色是一個東西,離開極微之外沒有聚色,並不是聚色另外還有東西,聚色是極微堆起來的,那麼聚色就是極微,兩個沒有差別的,極微是不能合的,聚色又怎麼會合?哪個來合?它裡邊都是極微,每一個極微都不能合,這個聚色你說它能合,哪個來給它合了?
“初二句牒”,初二句是重復有部的話:“既異極微,無別聚色。”這是你們自己說的,離開了極微,沒有聚色;聚色就是極微合攏來的。“下二句诘”,次二句“極微無合,聚合者誰”就是問了。
“若異極微,有諸聚色”,假使說這個聚色跟極微是不一樣的,聚色不是極微,那麼“可言聚合,極微合無”,極微不能合,聚色能合,這樣還講得通。就是聚色跟極微不一樣的話,你們的這個話還講得通。
“既異極微,諸聚非有”,但是現在你們又說,聚色離開極微之後就沒有了,聚色就是極微,那麼“言聚有合,其合者誰”?極微是不能合的,聚色本身就是極微,你說聚色又是能合的,那麼這個合,是哪個來合?
(21B)“誰者問也”,就是這句“其合者誰”,是什麼來合?“問聚合者體是誰也”,能夠聚合的是什麼東西?它的體就是極微,極微是不能合的,而聚卻能合,那是誰來合?
下面立個量:“聚應無合”(宗),聚色也不能合,“即極微故”(因),因為它體就是極微,“猶如極微”(喻),舉個喻,就如極微,極微不能合,聚色也不能合。這是一個量,另外再立一個反的量:“極微應合”(宗),極微應當能夠合,你說極微不能合,極微應當合,為什麼?“即諸聚故”(因),因為你說極微就是聚色,“猶如聚色”(喻),聚色能夠合,極微也應當能合了。這是一正一反兩個量:極微不能合,聚色也不能合;如果聚色能合,極微也應當能合。
論: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
述曰:此非正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言聚無合,是設為救。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假名為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
“若轉救言:聚色展轉,亦無合義”,他還要救,他輸掉了,總還要找一個理由,來補它的缺點。他來救說,聚色也不能合。他又說聚色也不能合,這又扯到一邊去了。
“此非正救”,這個不是真正的救。“以彼師宗,許聚合故”,因為他們本來的主張是許聚色能合的。如果你又說聚色不能合的話,那你自語相違,自己打自己嘴巴了。這個不是正的救,是假設“轉救”,假使你這麼轉救的話。“言聚無合,是設為救”,說聚色不能合,是假設他們來救的話。
“若諸聚色展轉,但有無間生至”,聚色也不是合,它們只是展轉、無間地挨到挨到,叫做生,“假名為合,不相逼近,名無合者,彼師亦說”,它們幾個極微不是很近的合攏來,僅僅是無間(中間沒有空隙),這樣子就叫“無合”,這是他們自己也有的說法。他們看到這樣說合是不行的,就說極微也不是合,它們是挨得很近,“假名為合”——我們前面說的合,是假名的合,並不是真正的合,它們並沒有真正地合在一起,僅僅是很近、挨著挨著地,這樣子假名叫合。
論: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
述曰: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所以者何?
“則不應言,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假使你這麼救的話,你不能說,極微不能合,是因為沒有方分。因為你聚色也沒有合嘛,聚色有方分,有東南西北上下,結果也沒有合,這是你自己說的,聚色也不能合,那麼極微不能合決定不是因為它沒有方分才不能合,還應有它另外的理由,不能以沒有方分作為理由。這個又把他們前面說的極微無合,因為沒有方分不能合,這個話也把它破掉了。總之一句話,極微是不成立的,管你這麼說那麼說,都是有毛病。
“此中總破正設二救”,正面的救、假設的救都破掉了。“汝之聚色,既不相合,則不應說,以諸極微無方分故,極微無合”,既然你現在已退步到這個聚色也不是相合的,聚色有方分,它也不能合,那麼極微沒有方分,它不能合,你也不能說它是因為沒有方分而不能合。有方分的還是不能合,那麼極微不能合的原因,決定不是在沒有方分的這個理由上。這就把你前面說的極微因為沒有方分所以不能合的話又推翻了。總之一句話,把他們所說的話,前前後後,全部推翻了,沒有一個能成立。
“所以者何”,為什麼極微沒有合?他還要問。下邊這段文很長,都是因明的事情。
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
述曰:此重顯成,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
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喻能立不成,異喻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雲:如我所說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微緣性不作實微緣性,有礙無礙,名有法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緣性,及無質礙。若說汝實微無方分故,他隨一不成。若說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遍宗法,我說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亦無合故,為微同品,能立不成,說諸聚色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為因異品,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之因,於此無故,同喻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為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為例難者,此亦不然。今他但以聚為極微,異法之喻無合故,便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為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顯他量,有此所立不遣之失,自余五過,今助顯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你說極微沒有合,是什麼原因?“聚有方分”,這個粗的聚色,它有東南西北上下,“亦不許合”,你自己說也不能合的,“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那麼極微之所以不能合,絕不是由於沒有方分。因為有方分的也不能合,無方分的所以不能合,決定不是由於沒有方分而不合,應當另外還有其它原因。
“此重顯成,破聚無合”,再重顯說一下,破聚沒有合。“汝之聚色”,就是你們所說的聚色,“許有方分”,你說是有方分,“亦不許相合”,你最後又說它不能合,“返顯成立‘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那麼反過來就是說,你們前面說的極微不能合是由於沒有方分,這個話就不能成立,你們這個話就不對了。
“若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應有合”,假使你前面說的極微因為沒有方分而不能合的話,那麼聚色是有方分的,它應當該合了。現在既然聚色是有方分的你也不許它能合,那麼極微的不能合,絕不是由於沒有方分。那就是你前前後後的話都有毛病。
到這裡為止,他已經把要成立極微的各式各樣的設想都推翻了。下面講因明的“宗法”、“過”等等就略過去,我們就不去看了,這個太專業了。
論:是故一實極微不成。
述曰: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是者指前,故者所以,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
“是故一實極微不成”,這是論主總結,照你們這樣子說了半天,總的來說一句話,一個實在的有體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
這個就是什麼?“唯識”了,客觀的一個實在的境是不能成立的。這裡先舉一個極微(物質)來說,物質的客觀外境一般是最容易執著為實在的東西了。這是不能成立的,那麼就成立唯識了。
前面說過,要成立唯識宗,外人就設了四個難,這四個難,假使只有識沒有境,那麼有四個事情就不能成立,結果論主說,假使只有識沒有境的話,這四個事情並不是不能成立,也可能成立。把四個難破掉了,也僅僅是成立唯識的可能性,現在再把“極微”都破斥了,要成立唯識的必然性。決定是沒有外境,並不是可能了。前面是外人說,你唯識這個可能性是沒有的,論主反駁說這個可能性是有的,這裡要成立它必然如此,而不是可能的問題了。所以這裡就推論到一個實在的極微是不能成立的,那就是沒有物質了,就是唯識了。
“此破小乘微不成中,結不成也”,就是總結它不成了。“是者指前”,“是故”這個“是”指什麼?就是前面的那一番道理。“故者所以”,“故”就是原因,因為前面那一番道理,所以說極微不能成立。
前面什麼道理?“由前我說量過等,所以汝之所執一實微不成”,極微合攏來,它這個量,或者跟原來一樣小,或者是不能有方分,還得要可以分,這個量裡邊都有過失,或者是因明的量,說了很多過失,所以你們所說的有一個實在的極微,那是不能成立的。
述曰:上來二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
“上來二頌”,即“極微與六合,一應成六分,若與六同處,聚應如極微;極微既無合,聚有合者誰,或相合不成,不由無方分”這兩個頌,“破諸極微有合無合二俱不成”,極微有合也不行、無合也不行。
“自下一頌,破外極微有分無分二俱不成”,下邊“極微有方分,理應不成一;無應影障無,聚不異無二”這個頌,破極微有分也不行、無分也不行。
總之一句話,極微這個東西,本來是沒有的,你一定說它是有這個東西,合也好、不合也好,能分也好、不能分也好,總之矛盾百出,不能自圓其說。這裡總結,就成立了唯識無境,一切客觀的極微是不能存在的。
極微是什麼?後頭還要講。我們現在能夠看到的是粗色,把它分析、分析……,分析到最小,用意來分,分得不可再分,是假想的,並不是真的有個極微。真正的客觀世界,並不是如外道、二乘他們設想的那樣,是一個一個極微聚攏來的,而是唯識顯的,一下就顯某個什麼東西,顯的東西裡邊,可以分,用意識來分,把它分到最小,好象現代的原子、質子、電子、中子等等一直分下去,分到最後,怎麼樣了?現在有人說是能量,這個能量還是物質了,並不是說空,空了什麼都沒有了。我記得有一篇文章,裡邊就駁斥了這個問題,他說,現在物質分到能量了,物質不見了,這個好象是跟唯識的道理相近了,但是還有差距,還沒有到真正的唯識。
今天就講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