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佛教淪為私人化的功德信仰
李向平
人佛關系的私人化現象
信仰最初是社會關系的一種形式,以後演化為一種純粹的精神關系,直到形成最純粹的信仰,才擺脫了社會因素的約束,或者是依賴於社會關系。G·西美爾認為,“信仰最初只是人與人之關系的一種形式。”所有的宗教形式都是由社會形式轉化出來的,而一旦宗教形式凝聚成形,又會對其賴以形成的母體-社會形式產生規導作用。所以,宗教社會學裡所謂信仰,就是對某個他者(超越體)的信任和忠靠性情感。而宗教作為一般社會關系的形式化,即使這種信賴和忠靠關系得到強化,從其它關系中獨立出來,依其獨特的旨趣重新規整社會關系。
因此,佛教信仰的真實內涵,實際上就是人佛關系的一種神聖建構,同時也能夠在此人佛關系中反映了社會人際關系、身份地位的變異。關鍵的問題是,在佛教信仰的表達與實踐過程中,如何處理和超越這種關系,方才是真實的殊勝的佛教信仰。
至於上述的這種私人化的功德信仰現象,其背後所折射出來的,卻是社會人際關系、社會貧富、身份貴賤關系。這種信仰的社會特質,本質上就是一種私人化的神人關系、聖凡關系。這種信仰方法,采用的是私人、甚至是隱私般的表達方式。佛菩薩對自己的保佑,或許與別人沒有關系,就好像人們到寺廟裡燒香拜佛那樣,各自賣香,各自求佛,私下許願,天機不可洩露;願望一旦滿足,各自還願,個人心機,個人自了。所以,一般庶民百姓、學者、白領、富人、甚至是官員,無不對此津津樂道,投身其中。
這種信仰私人化的普遍現象,說明當代中國社會的基層結構,基本上還是一種由“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它的主要內容,是人和人關系的行為規范、禮儀交換、精神關懷,依舊決定於私人之間的關系網絡,是制度化權力與個人利益、私人信仰彼此交換、整合的結構。在佛教層面,它們則充分彰顯了佛教信仰的現代性問題。
佛教信仰的社會性
按照社會學理論的定義,其所謂“社會”,作為人際關系的整合,是一切自我存續的人類群體,具有相對獨立的行動領域,自身享有比較獨特的文化和制度。就中國當代的社會建設而言,它應是國家與市場之外的一大領域,既與國家與市場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卻又自成體系,獨立而自在。
而佛教信仰的社會性,是指佛教作為一個現代社會組織而言的。即佛教依靠自身豐富的信仰資源、組織資源和社會資源,超越私人化的功德信仰方式,在以寺廟僧團為基礎的人間佛教模式裡,把認同佛教信仰的各種人建構成一個“信仰共同體”或“功德共同體”,構成為一種現代社會組織,使他們具有一種社會歸屬感,具有一種價值認同和彼此交往的價值關聯,終而發揮出一個社會系統應當具有的社會建設功能。近代中國佛教高僧太虛大師孜孜以求的佛教革命之一,也就是希望佛教能夠走出寺廟,建設教團,在佛教與社會之間建構一種制度化的社會中介,從而使中國佛教與社會之間的互動和交往關系,大致能夠專業化、組織化和制度化,希望中國佛教能夠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現代社會組織。
就此而言,現今社會中出現的一些佛教信仰的新方式及其實踐,正可表達出佛教信仰的這種社會性表達的趨向。主要有三種類型:
(1)法會共修,利益有情。這種共修方式,要求參加所有的佛教信徒必須參加共修,分享功德所得。而共修法會則組織各類信眾參與共修,或由發心的道友在各地出資組織共修法會。
(2)社團運作形式。各種禅學會、佛學會、慈善事業組織、居士聯誼會、各種學佛小組等等,使佛教信仰通過社團運作、社會法人或財團法人的方式,形成一個能夠進行佛教信仰分享的群體活動、組織團契。
(3)企業公司共修。崛起於民營企業中的“佛教徒企業”,這是屬於一種“信仰型企業或信仰型公司”。它們的組織運作及其系統設置,使作為管理者和經營者的老板佛教徒能夠通過公司、企業的運作系統而表達他們的個人信仰,並且在一個社會群體規模上,賦予其公司、企業的經濟行動經營活動以一定程度的信仰意義。
正是上述這種佛教信仰和佛教功德的共修結構,能夠使所有的佛教信徒共同分享佛教功德及其信仰。以上三者,大多為組織化或社團式的信仰共同體,正是通過由個業、獨修而共業、共修、普遍緣起的信仰建構路徑,人間佛教才能在佛教信眾、佛教與社會之間形成了一種內在的結構性關聯,使抽象佛教信仰與具體佛教信仰實踐,能夠在一個社會化的信仰共同體之中得到協調和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