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依法不依人
◎呂沛銘
法的性質
法字是佛典中最常見字之一,《佛光大辭典》釋此字曰:“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范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本文所言法,屬第一種意義。“就任持自性之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1《雜阿毗昙心論》雲:“法者,持也,持自性故名法。”(卷一)2自性者,本來所具之性質。《成唯識論》曰:“法謂軌持。”(卷一)3窺基《述記》釋曰:“軌謂軌范,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捨自相。”4意即依持自身的規定。
法不是佛出世後才起現,更不是佛所制造,而是無始無終永久存,且無地域限制的宇宙軌范,亦稱自然規律,非“神”所創造,而是事物的本來相狀,永遠不增不減或消失,亦不作任何變化,也不能被更改或毀滅,宇宙萬事萬物皆所其規范而運作。此種特性稱為“法性自爾”或“法爾如是”,簡稱“法爾”。法的最基本原理,就是緣起,或稱緣生法,意即萬事萬物皆待因緣而生的法則。“雲何緣生法?謂無明、行、……(十二因緣)。若佛出生,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來自所覺知,成等正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此等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審谛真實,不顛倒,如是隨順緣起,是名緣生法。”(《雜阿含經》二九六經)5緣生法亦稱因果律,一切佛法皆以此律為基礎。
以法為歸依
佛恆訓示弟子以法為歸依,如告阿難雲:“阿難!當自熾燃,熾燃於法,勿他熾燃,當自歸依,歸依於法,勿他歸依。”(《長阿含經》卷二游行經)6所雲自歸依,據巴利文本,意思是在生死大海中,求島作為依靠,喻自求出離生死。7此段訓示重心在歸依於法。依法亦是歸依三寶(佛法僧)之一。“諸歸依法者,何所歸依?答:若法實有、現有、想等想、施設言說,名為達磨;歸依如是,?盡離滅,盤,名歸依法。”(《發智論》卷二)8達磨乃梵語 Dharma 音譯,義為法。“施設言說”指谛說,即佛所說四谛(苦集滅道),谛亦稱聖谛,喻聖言量,今稱真理。“比丘白佛:‘大德!若四聖谛,非聖亦谛,聖亦谛,何故以聖而名此谛?以聖谛故,世尊所說。’佛言:‘比丘!雖非聖者,亦於此谛法體之中,無智而信故,聖者於此法體之中,有智而信故,以是義故,此為聖谛,應如是見。’”(《緣生初勝分法本經》卷下)9可見佛強調應以智信來歸依法,不可在文字上生攀執,否則便形成法執。
由依法擴充為四歸依
佛以法為歸依的開示,首見於《阿含經》;後世論典在歸依法的基礎上,擴充為四種歸依,即:(一)依法不依人,意謂歸於法而不取人;(二)依了義不依不了義經,謂修道者應依照言實相之經典;(三)依義不依語,謂修道者當以中道第一義為依,不可以文字或語言之表現為依;(四)依智不依識,謂修道者當以智慧為依,不可以人之情識為依。本虛大師曰:“依法為總,依了義、義及智為別。依法不依人者,謂當以法定人,不當以人定法。縱使其人行果淨善,然其所言無義、不了、不合正智,亦不當取。或使其人行果穢惡,然其所言有義、明了、驗合正知,亦當聽取。高至佛言,低至童話,不問何人所說,皆當持此標准以為衡量,乃能正知現實真相。”10
三法印是衡量法的標准
如何檢定何者是法及何者不是法?答:以三法印來衡量。三法印即諸行無常、諸法無我、盤寂靜。法印乃佛教之印記、印信、標幟、准則,用以厘定佛理之標准。印亦有真實、不動、不變義。今稱圖章曰印,以其無論蓋印多少次,所蓋式樣永 恆不變。吉藏《法華義疏》雲:“我此法印者,以理為印,謂文與理相應則應信受,文乖此理則不應信。……通言印者,印定諸法不可移改。又釋以文為印,將文定理,謂理與此文相應者,乃為實理,故名法印也。”(卷六)11三法印為佛教基本教義,為小乘所常說,大乘則綜合之而說諸法實相的一法印,即一實相印。太虛大師稱之為大乘不共之諸法唯識印 12,蓋取識生萬法,離識則無法義。太虛以此法印與前三法印合稱四法印。並雲:“持此四法印,以觀佛陀之言義,則綸貫無遺矣。符此四法印之楷定,則是佛法;違此四法印之楷定,則非佛法判然可分,無容假借。……佛法有此刊定是佛法、非佛法之法印,與外道神我之梵說,皆不能亂,而莫不能化也。”13
依法不依人的事例
中國佛教史上,亦見依法而不依人的事例,今舉三則如下:
(一)鸠摩羅什是中國佛教史上第二譯經大師(第一是玄奘),梁慧皎《高僧傳》記其譯經事業雲:“既覽舊經,義多纰僻,皆由先度失旨,不與梵本相應,於是興(後秦主姚興)使沙門增契、僧遷、法欽、道流、道 恆、道標、僧睿、僧肇等八百余人,咨受什旨,更令出大品。什持梵本,興執舊經,以相仇校,其新文異,舊者義皆圓通,眾心鹹伏,莫不欣贊。”(卷三鸠摩羅什傳)14可見什師譯經事業之精忠。“姚主常謂什曰:‘大師聰明超悟,天下莫二,若一旦後世,何可使法種無嗣?’遂以妓女十人逼令受之,自爾以來不住僧坊,別立廨捨。”15什師有無使妓女懷孕誕子,則無可考,惟既接受妓女,又與彼等共住廨捨,雖出於受逼,亦犯重戒。然而後世並不因彼犯重戒而棄其所譯諸經,蓋依法而不依人也。什師“於眾前發誠實誓:‘若所傳無謬者,當使焚身之後,舌不燋爛。’……(卒後)以火焚屍,薪滅形碎,唯舌不灰。”16蓋譯經不謬之靈驗也。
(二)昙無谶是五世紀著名譯經師之一,中天竺人,慧皎《高僧傳》卷一與僧僧佑《出三藏記集》卷一四均有傳,所譯諸經之中,以《大般盤經》為最著名。譯後,識欲赴西域續求此經之後分,途中為何西王沮渠蒙遜遣剌客殺死。《魏書》卷九九沮渠蒙遜傳則記:“始罽賓沙門曰昙無谶,東入鄯善,自雲能使鬼治病,令婦人多子。與鄯善王妹曼頭 陁林私通,被發覺,亡奔涼州。蒙遜寵之,號曰聖人。昙無谶以男女交接之術教授婦人,蒙遜諸女子婦皆往受法。世祖聞諸行人言昙無谶之術,乃召昙無谶。蒙遜不遣,遂發露其事,拷訊殺之。”所記谶之死因與前述有異,若谶以YIN教授婦人屬事實,則犯重戒,即使如此,後人亦不因彼犯重戒而廢棄彼所譯諸經,蓋亦依法而不依人也。
(三)《大乘起信論》是對中國佛學產生重大影響的一部論著,作者為誰在近代佛學界發生激烈爭論,至今仍未有一致定案。此論署作者為印度馬鳴,譯者為梁代真谛,有些學者認為屬實,另一些則認為是中國人所造而托名馬鳴述及真谛譯,主張前者有歐陽竟無、太虛、章太炎、日本的羽溪了谛、松本文三郎等;支持後說有梁啟超、呂澄、日本的望月信亨、村上專精等。惟無論作者為誰,此論所說皆是佛教谛理,受歷代佛教尊崇,也就是依法而不依人(作者)而肯定其偉大的佛學價值。
依人不依法的事例
依法不依人之倒過來便是依人不依法,以下是這樣顛倒之事例:
(一)耶教《新約聖經》所收集廿七卷書,是四世紀時教會從多種經卷中,選取認為符合基督教義的著述而編集成,那些未經選取的經卷,由於被認為不符合教義,故傳抄極少,以致大部份後來失傳。一九七八年,考古學者於埃及發現一卷已失傳的《耶稣傳》希臘文古寫本,略有殘缺,內容記述耶稣生平與言行,作者是耶稣門徒之一猶大。基督教神學家經考證後,認為確是猶大的著述,且內容亦符合事實及教義,故神學家稱之為《猶大福音》。17然而,因為猶大後來出賣耶稣,故被教會視為叛徒,所著《福音》因而遭排斥,故不為《新約聖經》所收取,以致後來失傳,這是依人而不依法的作為。事實上,猶大出賣耶稣後,感覺懊悔而自盡。18可見彼並不是個“叛性不改”的門徒,可是自耶稣時代至今,教會並不接納其懊悔而 恆視彼為叛徒,其著述亦遭貶斥,以致後來湮沒。
(二)附佛法的外道皆是邪教,如清代的白蓮教與現今的*輪功,後者創造人李某自稱“轉世活佛”及自封為“教主”,又自創一套全乖正信佛教的“教義”,並公開招收信徒,受彼所惑者皆奉彼為“至尊活佛”,這是依人而不依法的邪行。
善知識是依法的指導
在依法與依人兩者之中,如何辨別法與人?答曰:以善知識作為指引。“雲何善知識?謂沙門婆羅門,持戒賢善,斷貢高放逸,忍辱成就,自調自滅,自入盤,欲離欲,欲盡,乃至欲離癡,,癡盡;應染處不染,乃至應癡處不癡;應止處不止,應受處不受,身口意業清淨,正命清淨,行信慚愧,多聞精進,念慧修行,八道具足,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衣食知足,是謂善知。何謂識?若識善識知共行,慈重行慈,究竟行慈,常敬不離,是名善知識。”(《捨利弗阿毗昙論》卷一四)19“善知識者,能救護我,令我不墜一切惡趣。善知識者,能引導我,令我得入平等佛慧。善知識者,能顯照我,令我了知諸夷險道。善知識者,能開示我,令我了解大乘奧義,善知識者,能勸發我,令我速入普賢諸行。”(《華嚴經》卷一三)20《華嚴經》述善財童子為了尋求善知識,不辭辛勞去拜訪五十三賢士,其毅力之持久與意志之堅強,足為後世尋求善知識者的典范。
注釋:
1、《佛光大辭典》,星雲法師監修,佛光出版社,台灣高雄市,一九八八。三三三六頁“法”條。
2、《大正新修大藏經》,廿八冊,八七○頁下欄。以下引此大藏經簡稱《大正》,隨後數字表示冊數及頁數,上、中、下、各表示頁內欄。
3、《大正》三一,一上。
4、《大正》四三,二三九下。
5、《大正》二,八四中。
6、《大正》一,一五中。
7、《佛光大藏經.長阿含經》,星雲法師監修,佛光出版社,台灣高雄市,一九八五,九五頁注一一。
8、《大正》二六,九二四下。
9、《大正》一六,八三七上。
10、 太虛大師:《真現實論》,周學農點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二○○四.六八頁。
11、《大正》三四,五四○下至五四一上。
12、 同10,七一頁。
13、 同10,七一至七二頁。
14、《大正》五○,三三二中。
15、《大正》五○,三三二下。
16、《大正》五○,三三三上。
17、 此寫本文英譯、注解及考證,見Rodolphe Kasser等編The Gospel of Judas-From Codex Tchacos,美國National Geographic學會出版,美國首都華盛頓,二○○六年。
18、 見《新約聖經.馬太福音》廿七章三至五節。
19、《大正》二八,六二○中。
20、《大正》一○,七二二中。